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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国际投资 投资法
一、 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 (P329 -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 ,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 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 亿美元到610 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 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主权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 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 (P185 -186) .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 (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 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 ]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 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 节(美国法典第19 篇第2242 节) ,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 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 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 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 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 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 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 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 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 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 年2 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 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 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 美国在1996 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 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 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 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 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 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 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 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 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 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 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 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 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 协议将GATT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 ,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日前,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备受关注。11月20日,一个有“V”认证的博主“北美省钱快报”转载了一个叫做“miki”的中国留学生发的帖子:“我住在学校的宿舍里,今天突然断网了。然后我被告知 network suspended(网络被暂停),因为违反了学校的network policy(网络政策)。 我是在人人影视上下载的美剧,一直以为从中国字幕组网站下美剧肯定没事……结果收到了NBC universal(美国国家广播环球公司)的来信,说我是非法下载,让我立即删除。” “miki”说,如果以后再发现有类似的行为,他有可能遭到。
“北美省钱快报”转载的这条微博几天内就被转发了3000多次,并被跟了700多条评论。很多人表示,见识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厉。
有媒体报道,其实,这些年陆续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留学时下载电影或美剧被学校警告,甚至被电影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有发生。在国内习惯了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影、歌曲,到了美国却成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对以后这些学生在美国申请工作等其他事务带来影响。
记者发现,微博上也有很多人庆幸国内在这方面要宽松得多,现在在网络上用下载软件下载电视剧、电影和歌曲,几乎是随随便便的事情,很少有人会为此而付出代价。由于维权难度大,相应的版权方一般对此种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但是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宽松并不是好事情。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私权,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知识产权往往蕴含着极大的经济能量。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让创新者、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激发他们创造、创新的热情,从而推动一个国家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并为这个国家积累巨大的财富。也由于这样的原因,目前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严格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在美国,正是有比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促使微软、苹果、Google等一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从而涌现出了比尔·盖茨、乔布斯等一些创新领域中教父级的人物。
如今在美国,甚至有时你刚有一个创意,或者一个想法,就马上会有人来告诫你,这个是你的专利,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也有不少人反思:中国为何出不了乔布斯?中国为何不能崛起像苹果手机那样的产品?
一个首要问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轻视或者是忽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尽管各地不时会有一些运动式的执法,但是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导致随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随意抄袭、复制、下载等现象随处可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这种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可以说,即便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与西方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知识产权制度固然重要,但这一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企业、大学、机构等市场主体掌握、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的状况是在社会各个层面上都非常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人才,没有人才就无从谈应对,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国家战略高度上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对策,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02年日本以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形式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在日本全社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份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并且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日本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口号的转变反映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知识产品一旦变成知识产权,其附加值就将成倍的上涨,对于中国这样的制造大国,付出同样的劳动但附上国外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就源源不断的流向外国权利人的囊中。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2年也了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尽管这份文件更多涉及的是专利商标局内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从始至终贯穿这样的思想: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所以才有近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上采取极为扩张的趋势,从强化对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到对商业,尤其是商务方法的保护,对基因技术、药品等对美国有优势的产品都给以极强的专利保护。美国政府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是要为美国的市场经济服务的,一切都围绕着这个主题,政府极力保护企业的利益,尤其是美国大企业的,而大企业又推动政府立法,参与政府对外政策的制定。
在当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治理国家的国策时,我国还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ABC状态,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专利方面,最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学、研究院所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并没有产生出与之相匹配的专利成果,企业更多的是在追求短期效益,重市场投入,轻研发投入,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综合运用上更是能力不足,多是在遭遇到侵权诉讼时,才关注知识产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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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章选取我国高新技术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解释变量,引入IPP指数,运用计量分析方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新技术贸易的关系做出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最后,提出了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创新驱动 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贸易 知识产权战略
当前,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创新能力已成为综合国力的核心要素。同时,伴随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及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创新驱动是建立在体系完善并不断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我国经济创新驱动发展。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高新技术贸易在我国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具有高度复杂的特点,对其进行司法保护的要求更高。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阶段,知识产权由传统文化领域向国际贸易领域渗透。我国己经签署了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协议,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高新技术贸易必须沿着TRIPS设定的轨道运行,这将对我国的高新技术贸易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影响的研究,不仅能够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还为未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影响
(一)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并提高高新技术贸易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给予创新者短期的垄断权利,为创新提供激励和保障,促进技术进步,从而在根本上促进高新技术贸易的发展。另外,从经济发展的社会实践来看,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的制度选择。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给予保护,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继续进行创新,增加R&D投资,形成良性循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二)有利于引进高端技术并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质量
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促进技术的扩散,我国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即发达国家向我国的技术扩散。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技术、高投资、高风险和高回报等特点,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的敏感度是非常高的。所以,对于这些技术容易被模仿复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在我国的这些产业进行投资时,就会担心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会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为使我国顺利引进外国的高端技术,提高我国高新技术贸易质量,提高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途径。
(三)有利于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的高新技术贸易摩擦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贸易摩擦频现。TRIPS协议的实施,意味着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实施充分保护,否则就会受到发达国家实施的贸易报复。我国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在高新技术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被动接受阶段,在短期内要先承受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消极影响:一方面,我国进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和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在国际高新技术贸易领域,我国目前的自主创新能力还较弱,对国外的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我国必须支付高额的国际租金,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贸易领域的垄断地位会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
对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Rapp和Rozek最早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度量,他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分别用0到5来表示,称为RR指数。Ginarte和Park在RR指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入的度量方法,他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指标划分为五类,即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同时,他们还给出了五类指标的详细构成,每个类别中各指标的得分之和除以指标个数即为该类指标的得分,五类指标的得分之和即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被称为GP指数。
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比较健全,而我国司法体系正处于完善转型期,由于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尚没有完全同步,采用静态指标所度量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实际水平可能并不一致。我国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对GP指数进行了修正,加入了“执法力度”指标,设F(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的执法力度, G(t)表示t时刻Ginarte-Park方法计算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那么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P(t)可表示为:
P(t)=F(t)*G(t) (1)
其中执法力度F(t)值介于0到1之间,其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了定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新技术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运用修正的GP指数来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实证检验这样更符合中国司法体系转型期的实际,用IPP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自2001年之后没有太大变化,执法力度的计算参考了“人均GDP”、“律师比例”、“成人识字率”、“立法时间”和“是否加入WTO”五个指标,取加权平均数。我国高新技术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用TRADE表示,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为了消除时间序列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而且时间序列数据取对数后不会影响其时序性质,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对时间序列数据TRADE和IPP均作了取对数处理,分别用 LNTRADE和LNIPP 表示。
(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 Eviews6.0 的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单位根检验法,分别对时间序列数据LNTRADE和LNIPP及其一阶差分形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DLNTRADE和DLNIPP分别代表LNTRADE和LNIPP的一阶差分;检验形式(C,T,L)中的C、T和L分别表示ADF检验模型中的常数项、时间趋势项和滞后阶数;ADF检验采用麦金农临界值,经检验两个原始变量均存在单位根,而经过一阶差分后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具有平稳性,即两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三)协整检验
本文运用Johansen和Juselius(1995)提出的基于VAR的协整系统检验,即Johansen方法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当零假设为存在0个协整方差时,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别大于其对应的0.0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所以拒绝存在0个协整方差的原假设;当零假设为存在至多1个方程时,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都分别小于其对应的0.0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接受原假设。协整方程为:
LNTRADE=4.883 LNIPP+4.745C (2)
(0.38578) (0.35219)
从中可以看出两变量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每增加1单位,会使我国的高新技术贸易额增加4.883单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
(四)误差修正模型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时间序列LNTRADE与LNIPP之间存在着唯一的协整关系,下面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LNTRADE与LNIPP的短期不均衡动态结构。利用Eviews6.0软件的计算结果,得到误差修正模型:
D(LNEXIM)= -0.411616EC(-1)
[-3.72816]
-0.240590 D(LNEXIM(-1))+
[-0.91969]
0.026941D(LNEXIM(-2))-1.130452D
[ 0.08780] [-1.40564]
(LNIPP(-1)) -0.448591D(LNIPP(-2))
[-0.94871]
+ 0.345067 (3)
[ 3.49165]
在(3)式中,括号内为对应的标准差,EC(-1)的系数为短期调整系数,系数越接近1,则表明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年的均衡误差几乎在下一年就可以得到调整。从短期调整系数(-0.411616)来看,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411616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到均衡状态。这说明短期内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高新技术贸易总额的变动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短期内可能阻碍高新技术贸易的增长。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采用Granger(1969)和Sims(1972)的因果关系检验法,进一步验证我国高新技术贸易总额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P之间的均衡关系中是否同时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方向。当原假设为LNIPP不是LNTRADE的格兰杰原因时,概率值P值在滞后期分别为1、2、3的情况下均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拒绝原假设,LNIPP是LNGRADE的格兰杰原因;原假设为LNTRADE不是LNIPP的格兰杰原因时,P值在滞后期分别为1、2、3的情况下均大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接受原假设,LNTRADE不是LNIPP的格兰杰原因。
结论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我国应积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新技术创新能力和贸易竞争力;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运用、审查、服务及人才体系建设,使之能够更好地为高新技术贸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高新技术流失。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祖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
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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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 保护 完善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law prote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目前,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争夺我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辉煌的智力动成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我国对于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国也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步伐。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就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在这几十年的时间内,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保护知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我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也于1991年制定,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在2008年制定了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得了新的长足的发展。
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世界经济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是我国毕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尽管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近20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却还相对薄弱,每年我国企业取得有几万个省部级以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量却没有占到该数量的10%,目前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而60%的没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更是只占企业的万分之三。在我国的大中型企业中71%没有技术开发机构,2/3的没有技术开发活动。以2003年为例,企业在科技经费支出方面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仅为1.52%,而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支出更是仅占0.66%。而发达国家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更是到占10%以上。我国企业往往只重视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将作为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却往往受到忽视。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近年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2.2立法规制范围狭窄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我国有关部门立法保护商标、专利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记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等。
2.3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受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这4个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在1992年以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已和国际标准基本上接轨,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才使得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在较低的水平上。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经符合国际标准甚至有的已经超过了国际的标准,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依然不断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制定的战略才符合国家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有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来自这方面的挑战更为严峻。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机制,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加强了对成员方的监督,比以前任何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历史非常短暂,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现代化程度还较低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种超越。其中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主要差距所在。我国整体立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此,不协调和冲突就在所难免。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趋势,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应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从立法、执法、司法几大方面均应提高理论和技术水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实用。
参考文献: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 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简介] 肖 海(1971― ),男,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王静静(1984―),女,华东交通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编号:09FX204)的阶段性成果。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大动脉,因此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必须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重要性。同时交通运输业又是以技术应用为主的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必须重视技术创新,对此,国家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要求,而一个行业的自主创新与其有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交通运输业的现状
(一)中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状况
“十一五”期间,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交通运输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其贡献体现在交通运输业的各个领域与环节。目前中国交通运输初步形成涵盖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安全畅通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体系,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的机场体系。
(二)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行业这方面的意识也得到提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铁道部共同制定和实施了《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标志着中国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的时期。2009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实施了《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然而具体到交通运输业的各个企业却依然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笔者就几个重要企业的商标注册与专利申请情况进行了检索并进一步分析如下:
十家铁路企业共申请发明专利337件,实用新型专利575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总计921件。其中发明专利占37%,实用新型专利占62%,外观设计专利仅占1%。综上可见,交通运输业对此保护如此匮乏,更不用说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实施率了。此外,商标注册方面,由于商标意识的缺乏,阻碍了中国交通运输业品牌形象的创造,大大降低了行业国际竞争力。
二、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目前并没有制定符合其特点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众多问题,下面对主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中国交通运输业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行业竞争意识淡薄。组织机构相对比较松散,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各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更没有专门的宣传人员。
第二,交通运输行业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由于整个行业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工作也并未上升到战略的层次,这不利于行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并使得交通运输业技术创新缺乏制度保障与服务。
第三,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还很欠缺;目前中国交通运输业企业中很少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看作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支出,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务的管理,远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这将直接导致大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交通运输行业的科技投入不足,专利成果转化不够;成果转化一直是制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此外,行业对促进、激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不配套也是智力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原因。
第五,交通运输行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非常不利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入WTO以来,中国交通运输业面临的竞争力空前加剧,而关于行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缺乏致使交通运输的发展举步维艰。
三、交通运输行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一)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交通运输业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命脉,虽然我国交通运输业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挑战,加入WTO后,外国资金的引进一方面提高了科技创新能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发出了新一轮的挑战,那就是自主创新成果的如何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来看,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是一片空白,需要加强研究。
(二)交通运输业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可行性
学者冯晓青将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交通运输业是一个技术应用性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技术差别比较大,特殊性比较强,因此需要专门从整个行业角度作出符合其特点的知识产权规划,这一点尤为重要。
(三)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意义
制定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也是在新形势下,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促进交通运输业蓬勃发展的必经之路。
1.通过制定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引导行业企业大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将交通运输业的科学创新能力得以维护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2.通过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及时防范外部知识产权风险,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坚固的保障作用。
3.通过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将交通运输业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形成品牌形象。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的智力成果缺乏积极的保护,相关的智力成果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四、中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
为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针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目前存在的不足,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中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以推进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管理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的完善,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大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对员工激励机制,调动其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再者,需要对企业人员统一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行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战略管理可谓是其最高境界和层次的管理。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从全局性、长远性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第三,设立交通运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给予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地位;其次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确权、运营方面的管理制度;最后,设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运作方式,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第四,增加科技投入,多出创新成果;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交通企业联合,形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资金方面,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交通运输科技研发,优化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重大科研专项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
第五,加大保护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专利成果,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建立健全成果推广机制,完善以政府部门为指导,交通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为支撑,中介机构为桥梁的组织体系,这是当前解决成果推广难的重要措施。
第六,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加强国际交通运输科技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引进或出口技术时,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以制定保护措施。同时积极推进专利和已申请项目实施,不光定位在国内,还要积极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申请,使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结束语
交通运输业新时期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而单层次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延伸到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每一个方面,因此需要提升到战略的层次,制定一项专属于关于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务之急,笔者希望交通运输业在知识产权战略的保护下,能够又快又好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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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战略
知识产权就是团体或者某一个单个的个体所创造的在技术或者文学等方面的专项权利,是一种带有隐形性、独有性等特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人或者团体都拥有知识产权受合法保护的权利,国家尊重每一个公民所创造的知识成果,这样的权利担保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这样的权利体系下,才能有更多的人去主动发明与创造科学技术,才能探索出更多的新发明,才能全面提升这些新发明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同国际贸易间存在的关联
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对国家之间关系客观映射,属于新时代进步的结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其中表明:非物质资料也就是知识产权也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些经济繁荣发展的西方国家或者地区,刻意降低物质领域商品的单价,却增加同知识相联系的非物质类商品的单价,使之可以在对外贸易里面更占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国际贸易的向前推进,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更加关键,在对外商务往来中通常将知识产权同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而谈,这就足可以体出其其重要性,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当前更为深远的影响。
1.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对外贸易更加完善前进。大家都知道的是:对外贸易是促进本国经济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由于国际贸易的的进步,商品同服务中所含有的知识技术含量所占比例更高,其中的知识产权商品比重越来越引人注目。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可以顺利调入境外资本与境外高端技术,就是在某种意义上依靠了我国自身的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它给规范化的对外贸易与相关投资提供了基础性保护。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了:只有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证对外贸易与投资的稳健前进。
2.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可能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权威人士表明:所有国家的工业都必定要有四个时期:时期一,研究新项目,影响本国市场;时期二,本国市场趋于饱和,朝海外迈进;时期三,向境外投资金,给境外市场生产产品;时期四,在境外生产,转而投向本国市场。对于经济繁荣国家来讲,如果进入产品周期的第二和第三时期时,该国政府会大强度倡导自由化交易;而在处于境外生产时期时,该国产品市场地位动摇,市场占有率受到更新贸易区的影响。
二、现阶段,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出现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属于有名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且中国随之加入了WTO,在知识产权这一项目,我国也颁布与落实了一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获得了世界范围内国家的广泛支持,然而,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时期,一些经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进步,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也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采取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现代企业没有形成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经过调查显示:我国各个时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年为单位计算,有几十万个,然而却只有其中的十分之一成为了专利,企业单纯关注一些固定资产,例如:生产设备、人力资源、厂房等有形资本的保护,却忽略了一些无形的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大多数的科研项目被他人剽窃或者盗用,为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损失,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没有一套合法的产权保护系统,就必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急需管理。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我国很多企业仍未创设知识产权受理机构,也没有组成特定的专业负责人,而且在一个企业内部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人才,一旦企业出现了关于这方面的事件,企业不是处于被动状态,就是陷入争端,不可自拔,也有一些企业花高薪聘用外来专业人士,但是仍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反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对知识产权进行政策优惠、经济支持。将原本的笼统扶持逐渐向重点支持专利转变,以高科技专利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专门针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在此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促进专利制度、奖酬的实现,对于特殊的发明专利给予重大奖励。从资金上来看,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趋势,要求国内行政机关成立相应的专利性基金,将财政以及企业作为其关注对象,扩宽资金范围、途径,资金的来源要从多个方面以更多的方式获得。对于未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品位、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则要进行重点的开发与保护。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各个国家要注重以人才强国战略的建设与发展,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国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人才优势也是企业发展的绝对优势。由于经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对中国本土人才进行争夺,所以如果中国企业仍未对人才加以重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动力源泉;因此,各大企业都需要自省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企业营造一切利于人才发展与创造的环境,使人才在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广阔的空间内发展,不断达到对人才发展战略的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3)在学习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展现特色。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存在的特色,所以,知识产权也应如此。要在保证保证本国以及本地特色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策略。对于一些世界发达国家来说。
2.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思路。(1)形成品牌思想。现代社会,品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就要完善内部的品牌建设,使自身的产品更具有科技含量,使其更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所以,企业一定要研究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商品,是其他生产厂家所无法复制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权,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2)完善申请,加强保护。根据一些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问题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对于企业和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上升到很大的比重,针对这一状况,需要我们对自身的制度与管理进行深刻反思,所以,要想解除这一问题唯一的方法就是从自身的角度去思考,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这些制度与机制当作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改善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处理部门,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信息集中地,集中受理企业在这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可以对企业的各种专利创作进行特殊管理,通过技术检测来检测出相似的部分,以此来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完善专利申请,创设专利网战略。企业的集体或者个人所创造的任何一项新技术与新发明,都要及时按照正规程序来申请专利。
四、总结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占据这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国际贸易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务、贸易往来,要想达到各方利益的满足,就必须实行科学的贸易制度,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国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企业要以自身的权益受保护为原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对自身的贸易知识的学习,完善贸易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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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投资法
一、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亿美元到610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P185-186).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节(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42节),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年2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在1996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比较优势的工业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远距离通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加强,有两个主要的途径:一个是贸易途径,通过出售技术产品获利;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国际投资直接占领海外市场。
③欧共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追随了美国的作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目标,即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共体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④有学者认为,NAF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乌拉圭回合缔结的TRIPS协议的基本规则,但其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美国并为将NAFTA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最终的保护标准,而仅仅作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据报道,价值2万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计算机光盘,其假冒产品在有的地区销售的售价仅为50多美元,而且难以与真品辨别真伪。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Z].法律出版社,1997.
[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
[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
[4]姚梅镇。比较外资法[Z].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