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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证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该存款保险制度即所谓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美国首次使用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很快风靡全世界:20世纪60年代有8个国家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70年代增加了9个;80年代频繁爆发的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存款保险的行列中来,十年间就有19个经济体建立了该制度;90年代由于银行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问题继续恶化,因此约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在该时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共有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该制度。截至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可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和支持。而我国目前仍然徘徊隐性保险制度上,在该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就像生长在温室里的花朵,从不经历风吹雨打、日照雨淋,一切由政府母亲精心呵护和细心照料,已经出现了“银行亏损,政府买单”的局面。目前我国已有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比如大鹏证券破产、德恒、恒信、中富、汉唐等证券公司被托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和150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关闭破产和停业整顿。在处理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时,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存款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成本较大,效率低下,给政府带来了重大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加入WTO深入,国外在华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他们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卓越的管理不断冲击着这颗稚嫩的花朵,我国很可能有更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和倒闭,因此我国政府是时候放弃隐性保险制度了,让我国商来银行在显性保险制度下经历风雨,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与国际银行业接轨,而且可以提高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条件
(一)国外商业银行在华的发展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银行业WTO五周年过渡期宣告结束,银行业进入了全面开放阶段,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再受地域和业务上的限制,从而完全享有国民待遇和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自从我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就利用其在银行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与我国银行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如在银行客户方面,外资银行利用在本土化过程中风险管理经验,首先聚焦高端客户,汇丰银行“卓越理财”账户为客户提供全球身份认可等专业服务,渣打银行“优先理财”和“创智理财业务。当然中资银行面对外资的竞争并不是束手待毙,而是积极应对,中资银行推出了“金葵花”、“天玑财富”等多个品牌,并且还为拥有一定金额标准的金融资产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截止2010年7月末,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6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212家)、2家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4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华设立了90家分行;45个国家和地区的190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3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已在43个城市设立营业网点,已覆盖内地27个省(区、市)。其中,在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外资银行一共设立了78家分支机构。目前,外资法人银行资产已占外资银行资产的85%,成为在华主要经营形式。在业务币种方面,外资银行提供的人民币业务已占其资产总额的60.3%,进一步显示出了本地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竞争提供了基础条件。与些同时,外资银行还积极入股我国商业国内银行,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如2007年7月,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以每股2.6元人民币入股青岛市银行,投入资金约1亿欧元,占青岛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19.9%。2007年10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投资19.5亿元人民币收购成都市商业银行6.5亿股,合19.99%的股权。2008年1月,香港恒生银行和永隆银行分别作价8亿元人民币和2亿元人民币入股烟台市商业银行,共持有24.99%的股权,恒生银行因此成为烟台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二)当今我国商业银行状况
我国银行业股份改制业绩斐然。自从2003年起至2009年1月15日,随着农行完成股份制改制,我国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除国家持股外,国有法人持股,其他内资持股、外资持股、公众自然人持股也占有相当比例。从国有5家商业银行各银行持股的前十名股东的分布情况看,除农业银行的前十大股东没有外资持股,其他几家四家国有银行前十大股东都有外资持股。如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设银行的股权多达19.05%,此外,美国银行持股也多达10.95%,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为5.650%,这三大外次金融机构持建行股份分别列二、三、四名;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工商银行的股权高达20.511%,高盛集团持股为3.946%,美国运通持股为0.191%;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中国银行的股权更多,达到27.933%,Li Ka Shing持股为1.208%,亚洲开发银行持股为0.200%;在交通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行的股权多达20.317%,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17.263%。与此同时,中资银行也加快了拓展海外市场,截至2009底,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设有91家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5家在境外设立了分行、代表处或开展了境外收购。如工商银行已在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3家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总数达到了162家;中国银行在中国香港、澳门及29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外也设有分行和代表处其中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东京代表处、纽约代表处、法兰克福代表处等;建设银行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东京、首尔、纽约、等处设有海外分行;交通银行也在香港、东京、首尔等处设有分行。 除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成功完成股份改制,我国中小股份制银行也纷纷引进境外投资者,截止到2010年11月,除了渤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没有完成上市,其它8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完成了上市。其中在这8家上市银行中,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各银行前十大股东外资银行持股情况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的8家中小股份商业银行,只有深发、兴业、光大银行这三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没有外资入股,其它5家银行都不同程度的有外资银行入股,并且入股的数量相当大,除了浦发银行外,其它4家外资入股比例都超过15.00%。除此这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寻求股份制改制中,争取完成上市,如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早已成功完成上市。 从世界范围内银行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考察发现,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资本组织制度始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从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英格兰银行的诞生,到当代国际性大银行的组织制度实践,表明股份制度造就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现代银行。而在股份制度下,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因此公司的破产倒闭也就在所难免,这就是我国银行业当前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三)我国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持续增加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勤俭节约一直是我国国民的优良传统,在我国采用隐性保险制度,一切亏损都有政府买单,这就决定了居民把钱存入银行当作保值最安全的渠道,这种高储蓄倾向无形种掩盖了银行体系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这种虚假繁荣现象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给政府带来不给估量的后果。截止到2010年9月底,我国各项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达到701024亿元,各项外币存款总额也达到了2298亿美元,以下图一是我国近几年来各项人民币存款总额变化图。
由上图一分析可知从2002年底到2010年9月底,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一直保持这高速的增长,从起初的170917亿元增长到目前的701024亿元,增长了4.12倍,可见,我国储蓄存款增长只能用神速形容,并且一直呈现出增长趋势。如此巨大的储蓄额,迫切需要一种制度来保护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
从以上三种发展趋势分析可知,首先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看,世界各银行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经济的危机就有可能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导致世界各国银行的连环倒闭,这种金融业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如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的“蝴蝶效应”给世界经济的发展以重创,我以前本来是以出口带动国内经济发展的,受此次危机影响,不能不依靠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持有大量的美国的次级房贷,在此次危机中也损失惨重。从国内银行的发展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12家也是8家成功完成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筹备上市中,由此引发各商业银行在服务和客户资源上将展开更加激烈竞争,在我国倡导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上,金融机制的破产和倒闭难以避免,而我国国民受传统思想影响较重,储蓄存款居高不下,客观条件要求我国构建一道金融安全网来保护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从我国当今金融机构发展的市场条件和各国银行业的发展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最佳选择。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宗旨为: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统一的衡量标准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任一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都给予提供一定的援助或宣告其破产,优胜劣汰,从而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建立银行各金融机构间公平的竞争环境。由我国金融业当前所处的国际环境可知,我国金融业正在走向世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逐步进入我国,而外资银行大部分都是私有银行,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很可能给全球银行业带来巨大影响,而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从这一点讲,为了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我国银行业也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我国储户的利益,使国有银行、外资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它中小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誉处于同一水平,而不是如今的参差不齐,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二)有助于防范银行业存在的道德风险
我们知道,我国采用隐性保险制度,当我国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时,一切有政府买单,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损失,这不仅助长了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行业,同时也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而减少了对存款金融机构有效监管,这就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相较于隐性保险制度而言,显性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水平。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有效地监督金融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强制商业银行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给予警告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存款保险机构规定一定额度的保险限额,对于超过该额度的存款人不予保险,这样不仅可以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警示部分存款人要有风险识别意识,有效地监督金融机构从事的商业活动,从而进一步防范了银行业存在的道德风险。
(三)有助于提高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效率
当我国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困难时,存款保险制度有明文规则与程序,保险基金来源事先有保障,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有效地处理危机中的金融机构: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银行有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不善或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其改正,从而避免是金融机构的危机进一步深化。2.保险救助职能。当金融机构出现亏损或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出现清偿力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风波、破产倒闭以及防止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3.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如果援救失败,有问题的金融不得不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接管破产银行的资金,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从而使危机中商业银行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以避免因个别银行破产导致整个银行业危机以及尽可能提高处理危机银行的效率和减少处理危机银行的成本,而隐性存款保险事先无资金来源,处置结果具有无法预见性,常带有任意性和临时性。
(四)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
隐性存款保险保障当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提供协助,要么政府拨付给其巨额的贷款以就对其渡过危机,要么宣告其破产或重组,储户的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这样银行从隐性存款保险中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任务成本,实质上政府给银行的一种无偿补贴,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政府财政的预算压力,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危机,很可能演变为金融危机,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也曾把东亚银行享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作为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所有银行交取一定保费,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逆向选择,而且可以有效地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出现破产危机时,最终以保费的形式转嫁给银行,政府的财政预算压力也在无形中消失。
四、结语
国外一些学者,如麦金农和肖等人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资产单调、金融机构形式单一,过多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效率低下等现象,直接抑制了该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的金融体系是越来越开放的。从我国经济这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金融业是逐步放松管制,金融业的全球化已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在所难免,优胜劣汰,这样才符合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怎样处理好破产银行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从1933年美国首先采取存款保险制度至今,目前该制度已得到了12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作为第三金融安全网为银行健康稳定的运行提供了保障,这也就是写本文的意义之所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赵鑫.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9,5:36.
王兆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演进[OL].http//finance exam8.com/leadership/mroll/20101103/18008895012.shtml.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怎样分析”的特点,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其他内部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守则)等。
合规管理的对外任务(也是其首要任务)是保证企业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保护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对内任务是从整体上改善内部管理控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要求,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及工作流程;评估、监测、跟踪和报告公司内部重大合规事件和外部合规监管环境变化,为经理室提供合规建议;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及所辖机构进行内控合规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作出风险提示,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宣传并推行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对所辖机构进行合规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规问责工作。
[关键词]健康管理;医疗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DOI]10.13939/ki.zgsc.2016.29.101
当前,我国已初步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民覆盖。但“重治疗、轻预防”的制度设计将不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参保人的疾病风险,从而加大对医保基金财务风险的管控难度。健康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它通过预测和分析不同群体的疾病风险因素,采取措施防治和延缓疾病的发生,进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改善居民健康状况。国外从20世纪初就开始探索健康管理与医疗保险的结合,促使医疗保险由纯粹的疾病经济保障型转型为全面的健康管理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引入健康管理机制。
1 必要性分析
1.1 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和人口健康状况
(1)人口老龄化水平。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当国家65岁以上人数达到7%以上则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卫生统计年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自2000年起就保持在7%以上,并呈现出逐年上涨趋势。而诸如北京等发达城市,其老龄化程度已远超此标准。根据北京市老龄委,北京市自2008年起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3.2%,同期高于全国比例约5%。但随着老龄化加快,医保基金的运行将会面临较大的支付难题。这是由于退休老人不再参与医疗保险缴费,但其期望寿命增加,慢性病风险加大,使得其医疗费用支出将达到在职员工的三倍以上,进而加剧医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
(2)人口健康状况。近年来,我国居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升,人均期望寿命从2000年的71.4岁逐步提升至2010年的74.83岁,2013年新生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降至6.3‰和0.245‰,数据来源:卫生统计年鉴。主要健康指标已经达到发达国家健康水平。但从慢性病数据看,我国居民的慢性病患病率却呈逐渐上涨趋势,2013年的慢性病患病率更是达到20年前的两倍余。可以预见未来慢性病持续时间长、费用高等特征必将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也会让居民对健康管理的潜在需求日益凸显。
1.2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状况评估
从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看,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下表中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从2007―2014年增长了3.2倍,基金支出同期增长了4.1倍,且支出增速基本保持着略高于收入增速的趋势。这是医疗费用上涨、老龄化加剧以及慢性病频发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来随着这种不平衡状态势的加剧,必将影响我国医保基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看,目前我国医保的支付范围主要集中于疾病诊疗,缺乏对于亚健康群体的疾病前保障,不利于引导参保人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关注慢性病的前期预防和康复保健。此外,这种“重治疗、轻预防”的制度设计使医保基金支出长期集中于经济效益较低的治疗领域,直接影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因此,将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仅将从整体上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而且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 可行性分析
2.1 政策基础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并越来越重视慢性病防治和医疗费用上涨等问题。例如,2005年建立健康管理师职业,丰富了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人才资源。2008年原卫生部相关文件,《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允许利用新农合基金对没有享受补偿的参合农民开展健康体检。2013年国务院提出将“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上述均体现出我国近年来对于发展健康管理的重视以及将健康管理理念引入医疗保险的政策方向。
2.2 现有健康管理模式的探索
2.2.1 对健康管理模式的探索
国内不少地区基于社区卫生机构构建健康管理模式,如上海市实施的“4CH8社区健康管理模式” [2]、北京市“家庭医生式服务” [3]等,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医疗技术相结合,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筛查、提供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对居民进行初级的健康管理。这些地区在探索中积累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和慢性病管理经验,向居民普及了健康管理理念,但应当注意的是健康档案的后续更新和有效利用才能保证该机制的持续运行。
2.2.2 将健康管理纳入医保的探索
2005年镇江市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引入慢性病管理机制,并在2006年对参保人实行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开始关注健康管理的最早探索。2008年青岛市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初级体检、健康教育、医药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减轻了糖尿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2008 年北京市将“知己健康管理”纳入报销范畴,在定点医院参加该服务的参保人每年还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报销额度。2015年天津市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区的初步探索显示出各地政府对健康管理理念的关注,以及在构建健康管理模式中对医疗保险扮演角色的日益重视。
2.3 医疗保险的职责
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角度看,医保运营的健康管理模式之所以具有可行性,是因为其通过筹集和运营社保基金,承担着社会再分配和稳定社会的职责。为了保证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应承担起管理参保人健康风险的职能。同时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运行机制较为完善,认可度和认知度较高,依托医疗保险平台推动居民健康管理可以成为我国构建健康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口。
2.4 医疗保险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看,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一直秉持“基金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保持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稳定增长,尤其是累积结余率呈波动上升(见下图),因此我国尚有部分基金结余可用来支付小额的健康管理费。
2000―2014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图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此外,有调查表明每投入1元健康管理费用,每年预计可以直接减少医疗费用支出10元。从长期看,加大事前健康管理的费用投入,提高参保人的预防保健意识,加强对参保人健康状况的全过程监督,将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Mc Carver P.Success of a Diabetes Health Management Program in Employer based Health Care Centers[J].Aaohn Journal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Nurses,2011(11):513-518.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历时十余年的研究和设计,至今仍没有出台的时间表。在此次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央行呼吁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网”,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加快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相关材料。但在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时,此案再度遭遇一些质疑。
时穷见节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缴纳保费,一旦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防止因单个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风险扩散。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意义日渐显现。以美国为例。自2007年起至今年8月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先后接管并处置倒闭银行共计109家,却没有因此导致社会动荡。
“后危机时代”对金融监管的反思中,也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今年6月27日,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了《有效存款保险核心原则》,强调当前显性存款保险已经取代隐性保障制度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的选择。“存款保险可以明确当局对存款者的责任,提升公众信心,控制银行倒闭的处理成本,并为处理银行倒闭提供明确的程序。”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仍由政府提供着隐性担保。遇到金融机构经营失败,便由央行以再贷款埋单。至今中国未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关法规,而央行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在2005年便超过了2万亿元(详见《财经》2005年第15期“细解央行再贷款”)。有专家指出,央行以再贷款方式救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不但带来道德风险,也会增加基础货币供应。如果以这种方式提供的救助规模很大,理论上可能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预期,造成经济金融不稳定。
存款保险进入中国决策层语境时日已久。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即言明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项工作正式进入启动阶段。国务院明确要求央行提出可行性方案。
“我们测算,中国99%的账户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下。因此实施恰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会造成外界担心的存款搬家问题。”央行一位研究人员表示。
危险的妥协
在如何设计存款保险机构问题上,各方一直争论不休。焦点落在这一存款保险公司对加入该体系的金融机构是否有相应的监管权。已经成立的投资者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均由证监会和保监会代管,虽有“用基金来掩盖监管失败”的道德风险,却因此少了和监管当局“分权”的这一矛盾。而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金额要远大于前述基金,对金融体系的重要性更甚,因而问题就格外敏感。
2008年底,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由央行报送国务院。当时的设计方案初定为,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基金对于商业银行的检查权被大大弱化,基本依赖和监管当局共享的监管信息,将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这一妥协的内设基金的方案,回避了和监管当局在监管权方面的冲突,因而在征求各相关部委意见时未遇阻力,最终顺利报到了国务院。但由于当时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而被搁置。
近日,接近央行内部人士认为,得益于近年来的金融改革,此轮全球金融危机,中国金融业并未受到根本性冲击,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基本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预备条件。“目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容易获得成功。”
不过,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彻底涤清,也有观点认为存款保险推出时机仍需考量。另外,现在农信社改革尚未取得成功,农信社是否参保、保费如何确定,均是问题,小银行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尚未形成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框架缺位也将削弱存款保险的效力。
更令人生忧的是,“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整体上和去年底上报时并无大的差别。”接近央行的内部人士说。
“把存款保险基金放在央行内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孙军认为,这容易使得外界将存款保险与存款保证金、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混淆,认为这也是由政府操作的保障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逆向选则 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为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稳定而设置机构,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一定比例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交给该机构作为保险金,当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由该机构代其兑付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从各国金融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维护存款人利益。当存款类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时,依照存款保险法的规定,受保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存款保险公司获得支付,从而使存款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化解挤提压力。这样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储户信心受挫,发生挤兑风波,银行会出现支付能力不足,导致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稳定存款者信心,减轻挤兑风险。
加强监管力度。在存款保险体系下,存款保险机构不仅起一种保护作用,而且居于一种监管地位。存款保险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范围的监管,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防止和减少金融风险。
承担倒闭风险。当一家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或倒闭,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妥善处理,并承担兑付责任,能起到控制危机蔓延,避免个别银行危机而诱发的连锁反应。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的防范体系,也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储户来讲,当其存款被保证支付时,就会失去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发监督机制随之生效;对金融机构来讲,该制度也会诱导其从事高风险、高收入的投资,经营成功后的收益归自己,失败后的支付由保险公司承担。
总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保护作用。
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期形成的金融风险正逐步暴露出来。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额比例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使大量银行贷款沉淀、死滞,银行资金不能如期回笼,严重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目前银行依靠源源不断的大量存款和国家信用支撑,短期不会出现大面积支付困难,但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化,风险机制的引入以及居民消费回升、储蓄下降,银行可能出现局部支付困难,进而严重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以及一些中小银行发生的挤兑风波,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要按照协议开放金融市场,届时会有大量国外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市场,这会使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国内各银行也要利用金融创新的成果,借鉴其他国家做法,提高服务质量。而就资产业务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与否是储户选择储蓄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能和国外银行平等竞争,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内各种所有制银行展开公平竞争,提高经营水平。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方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保险机构的设置。从各国实践来看,不外有三种:政府机构设置;私人机构设置;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合办。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及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决定我国保险机构的设置应由政府主导,由人民银行出面设置为宜。
保险准入。为了防止金融市场连锁反应,展开公平竞争。在保险准入上须采取无差别原则,同时通过政策手段,保证各种性质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进入存款保险体系。同时为了降低银行追求高风险的冲动,也有必要制定一些量化标准,如资产充足率和风险资金比率达到一定要求时方可进入。
保险费率的确立。应将保险费率的确定同银行经营风险结合起来,实行区别费率,遵循“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的原则。
支付范围的确定。应规定存款保险支付的最高限额,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这样做,既可以使大量没有能力或无足够能力监视银行行为的小额存款者利益受到保护,又可以充分发挥大额存款者监视和制约银行行为的积极性。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存款机构不仅是事后补救机构,同时应是高效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报告制度,可以使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准确地把握各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严重低资本化的银行(银行资本净额低于2%)采取关闭措施,从而减少保险机构的损失,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4.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公正性的外在要求。
(一)优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平台载体功能
金融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金融保险的创新使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的混乱在业务界越来越模糊。我们从功能的角度分析,金融保险行业之间的划分是动态的、相对的,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的形式、金融保险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品之间的划分是可变的。但金融保险业务的基本功能是相对稳定的。各种各样的金融保险产品之间又是存在着竞争性和替代性,借助于保险公司这个平台,使金融要素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效能发挥的更好。
(二)制定以客户为中心的统一战略规划管理
在金融保险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集团公司必定会将所有面向消费群众的服务、产品在同一的组织中进行管理与整合,在集团内部实现知识、人力、数据、决策、信息和品牌等资源统一管理与分享,对成本的有效控制和李瑞的合理分配。在金融保险业务内部之间实现市场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广泛运用营销手段进行销售。在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是信用证券化和金融工程化,通过资源整合理念,把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是秩序和产品、组合服务、组合营销等方式成为金融保险业的竞争之优势。保险业务的整合运用了整体营销的两大要素:整体营销是指集团内部之间所有的资源统筹到一起,对客户实行统一的资源管理,集团战略,就是让公司分别去开发产品、设计产品、在进行产品的推销,顾客所需要的产品我们就针对他提出的要求去进行改善。因而使整个市场体系达到完善,真正做到了统筹兼顾。整体营销在营销机制方面,还必须去寻找产品(product)、推广(promotion)、价格(price)、配销通路(place)等四p策略。和顾客建立坚强的贸易关系,使公司资源整合方面得到高度艺术化和产品智能化。
(三)健全“分页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
面对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们究竟是应采取分布管理呢还是整合管理呢。我想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分业管理,及证券、保险、银行等分别有不同的政府管理机构:三大监管机构之间是与中国银行等不么事呢建立完善实质长效的协调机构。中国从1987年开始就成立了保监会,到2003年时就成立了银监会,金融保险分业管理多年,效果很好。现在的金融市场已经走向综合经营,针对内部的综合经营与外部协调融洽,为金融保险企业走向资源整合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他又是必须要存在的部门。现在强调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就在于一是便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集团经营模式,所谓是鱼龙混杂呀,而我们只有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综合管理,让市场呈良性发展,使市场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二是有利于政策改革的稳定发展,保监会与银监会相继成立,从技术改革到收益分析都做到了他成立的意义。
二、金融保险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和所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保险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金融保险资源整合是在国际金融行业发展下的必然趋势。目前国内市场的一些金融机构,大都是一些跨行企业所经营的集团,而对比下来,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产品的单一性让他在在这个竞争的市场中处于劣势状态。而我们为了提高企业之间的竞争力,金融保险业的资源整合就成了发展之前的一个关键部分,导致了它的必然性。一方面,金融保险业的资源整合,他满足了客户的自身雪球,也使保险公司通过资源整合的庞大金融体系,共同分享了信息量,利己利彼,使企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专业化低成本的后勤管理模式满足了企业利润的要求,而资源整合不仅就节约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把风险分散开了,获得了协同效应的良好形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也在转型中,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使企业内部资源和客户资源得到共享,从而通过资源整合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的供求会决定我们的资源将是会如何整合如何转型。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当今的消费者对现代的金融服务业要求很大,所需要新奥德产品也是多样性,有银行、证券、保险等新兴产品,因此旧时代的保险业务产品将会无法满足现代客户的多方位需求,而现代社会的发展模式也在改变成有以产品为中心导向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的主流是以客户导向为模式的转变。
(二)资源整合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预定利率市场化 定价风险 利差损 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3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持续了14年的2.5%的寿险预定利率,严重抑制了市场对保险的需求,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监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是推进寿险费率的改革。究其推行措施,主要是放开寿险产品定价利率,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保监会正式启动寿险费率改革,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受2.5%的上限限制。
保险作为我国市场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应反映市场的要求,充分遵循市场机制的原则。随着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预定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2.5%的预定利率上限与金融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不符,导致保险需求和企业利润不稳定,严重扭曲了价格杠杆对保险需求的调节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放开贷款利率下限,金融利率市场化正在进行。固守2.5%的预定利率上限,不符合金融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当市场利率较高时,由于受预定利率上限的限制,寿险产品一般定价较高,阻碍了寿险产品的销售与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二)对保险费率的过严监管和过低的法定预定利率,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长期以来,2.5%的预定利率上限的监管,导致寿险产品定价偏高,消费者得到一定的保障需要支付的保费越高,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
(三)过于严格的管制抑制了寿险行业的有效竞争,不利于寿险行业的优胜劣汰。
在严格的预定利率上限控制下,偏高的费率和过低的预定利率使得经营不善的公司也能因为产品过高的定价而得以生存下去,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寿险行业的有效竞争和优胜劣汰。
(四)金融国际化与市场化的发展也要求预定利率市场化。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很多外国主体进入中国市场,市场主体竞争激烈。预定利率市场化为我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和管理,推进产品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公平有效竞争,从而促进寿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对寿险行业造成的影响
(一)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加剧寿险产品的定价风险。
当预定利率发生变化时,寿险公司已销售保单的预定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当上调利率时,寿险公司已发生的承诺不变,而新销售的保单由于价格降低,保费收入不一定增加,承诺更高,利润波动大,如果利率波动的幅度较大,公司不善于经营的话,就容易造成公司的财务困难。
另一方面,寿险产品的价格随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当利率变动频繁时,尤其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不稳定的时期,必定会影响寿险业务的发展。实行变动的预定利率,产品价格随利率波动而变动,也会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甚至引发信用危机,导致消费者退保和减少新保单的销售量,从而引起流动性风险。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持续高涨,就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相当之小。
(二)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利差损。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于高利率时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曾高达11.34%,与市场利率走势一致,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最高超过8%。然而随着我国进入降息周期,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保险公司的不善经营和投资渠道受限,寿险公司产生巨额利差损。目前,从客观情况分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大提升,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多元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寿险公司发生利差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我国现在处于加息周期,如果预定利率定得过高,也有可能导致利差损。
(三)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减少公司利润。
十几年来,2.5%的预定利率导致寿险产品定价过高,预定利率市场化之后,寿险产品的价格会有所下降,这会导致新产品的销售增加,但同时由于老保单的利率过低,很可能会发生退保风险,在销售收入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减少公司的利润。
(四)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会促使寿险公司之间的非理性竞争,从而导致行业秩序混乱。
随着保险市场的放开,我国保险市场上,市场主体日益增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公司等竞争日益激烈。预定利率市场化之后,如果寿险公司盲目扩大市场份额,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竞争,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产生的以上问题,都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同时,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树立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加强对精算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等方面,为预定利率市场化扫平道路,全面推进预定利率市场化。
三、应付预定利率市场化的解决措施
(一)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
随着预定利率的市场化,应加快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实行统一监管,简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强化对风险资本的监管,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加强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市场。
(二)加强树立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公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还比较低,保险意识还不够强。目前,在保险业大力提倡回归保障,回归本质的同时,是时机让消费者认清保险的本质,了解保险的重要性,理性购买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的理性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精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预定利率市场化对寿险产品定价会产生重要影响,而寿险产品定价的职责由精算从业人员负责。因此,精算从业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从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一、保险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2015年2月底,国内保险资金余额已达到95559. 66亿元。当前国内保险资金规模扩张较为迅速,而其投资收益率则处于偏低状态,保值增值的功能未充分体现。同时,鉴于无风险利率下行等因素相互交织,优化保险资金配置的必要性也日渐显现。
(一)偿二代体系的客观要求
2015年3月23日开始,国内保险业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该体系的逐步运行,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的管理工作,进而提升其市场运营的稳健性。
(二)费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
2015年2月16日,中国正式实施万能险费率改革。这是国内普通型、万能险、分红险费率改革中的第二步。万能险费率的市场化运行,使得各保险公司的实际结算利率竞争趋于深化,保险资金的配置结构也需相应调整。
(三)无风险利率逐步下行
当前,随着基准利率的逐步下行,银行存款的收益在进一步下降。2015年一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7. 0%,经济增速的逐步放缓进一步强化了降息预期。然而,国内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比例接近300/g这一状况使得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为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当前的投资组合,此外,行业竞争的日益深化和货币实际价值的下降等因素,也对保险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国内保险资金管理的状况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现状
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国内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95559. 66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24928. 6亿元,占比26. 09%;债券为35740. 99亿元,占比37. 4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11476. 24亿元,占比12. 01;其他投资为23413. 83亿元,占比24. 51 截i1: 2015年2月底,保险资金配置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达到12. 01,与30%的监管上限相比仍然具有较人的调整空间。同时,保险资金投资基建等长期性板块的比例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保险资金管理的特点
1.资产配置集中度较高。截至2015年2月底,在保险资金投资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合计所占比例为63. 4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为12. 01%}这种配置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收益率的提升,为此,在国内投资渠道日益丰富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有必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分散资金配置,以获取证券等投资渠道的较高收益。
2.投资收益率的偏低。目前,保险资金较人程度上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整体上处于偏低状况。2001 } 2013年,国内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均值为4. 60/g 2014年伴随国内证券市场的向好而上升至6. 30%。
3.风险管理水准有待提升。目前,国内保险资金人都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利率敏感型产品,容易面临市场利率变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国内风险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专业型资产管理公司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渠道的拓展。
4.资产负债匹配有待优化。目前,国内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长,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人都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期限错配较为明显。为此,保险公司可适当增加不动产和基建等长期性投资的配置比例。
三、保险资金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市场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尚不太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资金管理的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逐步构建更为完备的金融体系,为保险资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环境。此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也将对保险资金投资产生积极影响。优先股和上证50期权等新产品的市场化运行,将促使保险资金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二)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目前,保险资金的配置机构制约了收益率的提升。随着优先股和基建等投资渠道的拓展,保险资金的配置将迎来更多机遇。
1.普通股。2014年四季度以来,保险资金逐步提高了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2014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也由此提升至6. 3%。2015年,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进程的日益加速,权益类融资比重将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从而为保险资金带来更多投资机遇。
2.优先股。优先股与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期限较为匹配,且股息率相对较高,已成为保险资金较为适宜的投资渠道。2014年10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渠道。目前,国内已有17家公司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发行总额为4529亿元。优先股试点的逐步展开,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3.基建投资。基建由于其投资期限的长期性,以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较为适宜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截至2014年底.保险资金发起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已达到1. 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6.8%。
依据2015年全保会的相关工作部署,保险资金将更加注重对接实体经济。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基建投资将呈现大幅增长,这将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投资路径。
(三)强化市场监管机制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进程的加速,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迫切性也日益凸显。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协同监管效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保险资金运用更趋于合理化和透明化。
(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
截至2014年底,国内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101591. 47亿元,较年初增长22. 57%。然而,国内已获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香港)仅有21家,尚有较人拓展空间。2014年9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在北京成立,这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保险资产管理能力。
一、保险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2015年2月底,国内保险资金余额已达到95559.66亿元。当前国内保险资金规模扩张较为迅速,而其投资收益率则处于偏低状态,保值增值的功能未充分体现。同时,鉴于无风险利率下行等因素相互交织,优化保险资金配置的必要性也日渐显现。
(一)“偿二代”体系的客观要求
2015年3月23日开始,国内保险业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该体系的逐步运行,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的管理工作,进而提升其市场运营的稳健性。
(二)费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
2015年2月16日,中国正式实施万能险费率改革。这是国内“普通型、万能险、分红险”费率改革中的第二步。万能险费率的市场化运行,使得各保险公司的实际结算利率竞争趋于深化,保险资金的配置结构也需相应调整。
(三)无风险利率逐步下行
当前,随着基准利率的逐步下行,银行存款的收益在进一步下降。2015年一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7.0%,经济增速的逐步放缓进一步强化了降息预期。然而,国内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比例接近30%,这一状况使得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为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当前的投资组合。
此外,行业竞争的日益深化和货币实际价值的下降等因素,也对保险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国内保险资金管理的状况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现状
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国内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95559.66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24928.6亿元,占比26.09%;债券为35740.99亿元,占比37.40%;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11476.24亿元,占比12.01%;其他投资为23413.83亿元,占比24.51%。
截止2015年2月底,保险资金配置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达到12.01%,与30%的监管上限相比仍然具有较大的调整空间。同时,保险资金投资基建等长期性板块的比例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保险资金管理的特点
1.资产配置集中度较高。截至2015年2月底,在保险资金投资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合计所占比例为63.4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为12.01%。这种配置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收益率的提升。
为此,在国内投资渠道日益丰富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有必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分散资金配置,以获取证券等投资渠道的较高收益。
2.投资收益率的偏低。目前,保险资金较大程度上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整体上处于偏低状况。2001~2013年,国内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均值为4.6%,2014年伴随国内证券市场的向好而上升至6.30%。
3.风险管理水准有待提升。目前,国内保险资金大都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利率敏感型产品,容易面临市场利率变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国内风险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专业型资产管理公司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渠道的拓展。
4.资产负债匹配有待优化。目前,国内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长,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大都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期限错配较为明显。为此,保险公司可适当增加不动产和基建等长期性投资的配置比例。
三、保险资金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市场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尚不太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资金管理的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逐步构建更为完备的金融体系,为保险资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环境。
此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也将对保险资金投资产生积极影响。优先股和上证50ETF期权等新产品的市场化运行,将促使保险资金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二)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目前,保险资金的配置机构制约了收益率的提升。随着优先股和基建等投资渠道的拓展,保险资金的配置将迎来更多机遇。
1.普通股。2014年四季度以来,保险资金逐步提高了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2014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也由此提升至6.3%。2015年,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进程的日益加速,权益类融资比重将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从而为保险资金带来更多投资机遇。
2.优先股。优先股与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期限较为匹配,且股息率相对较高,已成为保险资金较为适宜的投资渠道。2014年10月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渠道。
目前,国内已有17家公司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发行总额为4529亿元。优先股试点的逐步展开,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3.基建投资。基建由于其投资期限的长期性,以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较为适宜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截至2014年底,保险资金发起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已达到1.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6.8%。
依据2015年全保会的相关工作部署,保险资金将更加注重对接实体经济。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基建投资将呈现大幅增长,这将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投资路径。
(三)强化市场监管机制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进程的加速,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迫切性也日益凸显。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协同监管效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保险资金运用更趋于合理化和透明化。
(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
截至2014年底,国内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101591.47亿元,较年初增长22.57%。然而,国内已获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香港)仅有21家,尚有较大拓展空间。2014年9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在北京成立,这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保险资产管理能力。
关键词:混业经营;必要性;可行性;对策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2、上述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监管人员大多拥有多年的业务经历,业务水平比较高。我们通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找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混合经营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人民日报,2007.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04.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人民日报,2007.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04.
[4]陈占葵,廖佳,黄剑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金融财税研究,2007.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保险市场现有条件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消费行为不仅会引起当期的现金流动,还直接影响了未来的收入或支出,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对不确定的风险的补偿,以此实现维护个人生活稳定,进而保证社会安定的目的,所以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剂。如果保险交易行为不当,相应风险可能会通过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传递到整个经济和社会中,因此更具风险性。问题的根源在于,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护无疑成为现阶段最优的选择。首先,保险机构垄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可以锁定消费者,获得信息租金。保险机构跟消费者谈判、为之量体裁衣设计产品时,占据信息和专业知识优势。很多保险消费者事后才发现自己的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本不能解决自身的风险,甚至保险的投资结果与预期落差很大。但如果某个消费者想离开,转移到其他保险机构,可能被其他保险机构视为具有逆选择特征的“次品”。因此,保险消费者转换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拥有对消费者的谈判优势,可以获取信息租金。保险产品承保风险的个性化、风险信用的累积化进一步加重了这个问题。其次,保险体系具有负外部性。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效应是指保险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风险传递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的基础。这种负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来限制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负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经济领域中,就保险领域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外在成本的不可预期性和损失破坏的严重性上,保险具有补偿损失,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广义上也具有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的作用,所以他关系到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消费者在面对风险的系统动荡时往往无力,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在所难免,风险与日俱增,影响日渐深远。最后,保险机构具有逐利本性。作为保险消费者消费对象的保险商品和金融服务,大多体现为未来无形风险的承诺,其使用价值本质上体现为流动的信息形态,保险消费过程更多地表现为消费者对信息的甄别和传递,因此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随着保险企业竞争加剧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新的保险商品不断增加,保险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根本不适合保险消费者风险转移的产品甚至是风险过高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特别是创新型寿险产品为代表的新保险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消费客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导致保险消费中存在着大量欺诈和非理。大量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表述使得消费者很难对保险商品或服务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断,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不理解和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的产品。传统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环境下,消费者是理性的,自己可以判断风险,保险机构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压力下不可能欺诈消费者。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成本、风险和收益的了解根本没有办法和保险机构相比,处于知识劣势,也不可能支付这方面的成本。后果是保险机构掌握保险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利用消费者信息劣势开展业务,可称之为“欺诈倾向”,不构成法律定义上的“欺诈”。这在保险产品销售中尤为典型。再加上保险推销手段的专业化,劝诱销售方式成为保险交易的主要途径,使得保险消费领域相对于普通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保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保险机构有部分利润不是公平市场竞争得到的,是消费者不应该付的成本,是一种消费者剩余。保险监管有必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的交易损害。这就使得对保险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更加突出。
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监管途径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必然是当务之急,但无论是保险机构自身投诉受理机制还是司法途径甚至媒体舆论监督介入保险消费者保护,在现实生活中都遇到各种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综合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在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从监管角度看,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平衡保险机构发展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监管目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保护投保人利益成为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进一步深入到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范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进而提出,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这对于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广泛的理论基础。我国保险法规定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长期一直被冠以幼稚产业,具有脆弱性与危机意识的主导性。再加上市场化与中国入世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保险业长期积聚的风险日益暴露,转型经济国家甚至欧美发达国家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更引发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保险体系脆弱性的深刻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取向也就带有浓厚的二元冲突特点:一方面是监管力度空前加强,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目标,大力约束保险机构的创新行为,形成一定意义上的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另一方面则是监管者成为保险机构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参与到保险机构与政府、企业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中,为保险机构争取最大利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保险业整体而言是需要加以保护并促进发展的产业,“经营者”也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决定了监管当局不可能过多地将监管资源分配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给原本负重前行的保险业增加更多义务。但是我国近年来消费者与保险机构的纠纷逐渐增多,且影响恶劣。从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来看,保险行业的问题由来已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所以随着消费者意识逐渐上升,保险监管资源配置必定向保险消费者方向倾斜。(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的背景下,2011年7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获准设立。新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包括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虽然在保监会内部专设保险消费者保护局,但是仍然面对另外一个难题,我国主要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其监管标准以监管对象为出发点,而非以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风险为出发点,区域性、条块性特征突出。面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因此,面对制度与市场的脱节,我们不免对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效力提出质疑。针对混业的现实,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监管重合与真空的机构职能进行了细致的调配与合作,是监管一体化的一大进步。然而,混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对金融监管的职权划分再次提出挑战,并非一个简单的政府文件所能解决,在权利真空与重叠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仍然是个大问题。分业监管的本意在于集中有限的资源深化专项整治,提高资源利用率,这一目标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显然是个悖论。一方面“空白监管”体制下制度与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治理的缺位,另一方面“多头监管”体制下,其职能交叉中的重合领域,市场也是束手无策。(三)合理界定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的边界保险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并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适度监管成为一个理论热点问题,本文从定性角度认为消费者保险的监管适度判断标准:第一,宏观上要有利于整体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起有效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第二,中观上要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意识。第三,微观上,要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应当成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所谓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实质上就是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使得他们获得更多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获得更多剩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提高保险机构的盈利是相悖的,但实际上二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因为如果保险消费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费者更加信赖和支持保险机构,那么长期而言保险机构的赢利状况和竞争力都会得到提高。
作者:关伟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