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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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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第1篇

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

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

第2篇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2]王宇红,贺瑶等. 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科技管理研究, 2008(9).

[3]邓林.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9(7).

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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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波,杨菊萍.区域龙头企业的知识溢出与本地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浙江省三个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调查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1).

[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