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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
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2]王宇红,贺瑶等. 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科技管理研究, 2008(9).
[3]邓林.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9(7).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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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1传统观念影响行业内部保护
1.1中医药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处方泄密普遍首先,中医药界普遍缺乏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中医药人员善良地本着“济世为怀”的中医传统心态,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将药方、药味组成、剂量讲得一清二楚,无意中造成了处方泄密。其次,由于中医药从业人员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加之我国科研体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约束,使得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时对成果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因保护不当而泄密意识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再次,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一些中医药企业急功近利,在一些所谓的“招商引资”中,存在着将一些流传已久的中医药处方潜在价值低估或无偿提供等现象。
1.2传统中医药处方保护方式单一,导致处方流失严重由于中医药学的发展历史悠久,体系庞杂,许多有关疾病治疗的复方、单方、验方等,特别是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主要采用口传心授,师徒传教等方式代代传授下来,致使民间大量在临床中行之有效的秘方、偏方,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加之传统传承观念影响,一些尚存于世的名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这样单一的保护模式不仅极其容易导致处方因所有人意外身故等突发原因失传也极容易因所有人外流而流失海外。同时这种模式也给外商搜罗研究、甚至抢先申报专利以可趁之机。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国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中医古籍的发掘、整理和保护,中医药单方、验方和秘方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但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收效有限,更谈不上对这些处方的法律保护。
2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针对性保护制度是影响中医药处方保护的外部因素
2.1现有法律对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医药处方侵权违法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法、商业秘密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几个方面。“对于中医药这个特殊产业,《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并未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1992年《专利法》修订版中只简单地将‘药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中并未包括中药药材及饮片;对中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科学内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尚没有对中药知识产权可能包含的内容、标准的具体界定[1]。”这样的状况不仅导致在中医药生产领域中,无偿仿制、移植他人名优产品的现象突出,更导致法律监管无力的尴尬局面。大量仿制或改剂型中药的出现,直接打击了企业原创性中药研发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企业自主保护处方的压力,而法律监管的无力更挫伤了企业自主保护的信心,纵容了违法仿冒者的欲望。而这样一种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不力的现实,不仅仅是导致处方的流失,更严重的是导致我国中药行业陷入品种创新少、质量差、竞争力弱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2.2中医药发展的特点与现有保护制度对接困难,导致中医药处方保护存在盲点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中医药创造、保存具有其独特的模式,而目前我国对中医药处方的保护,虽然可以借助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个别法律制度或规定,但这些法律不是为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而制定的,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具体规定,都难以充分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首先,中医药创造或流传的年代比较久远,往往多个区域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中医药知识,这就使得处方保护中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其次,保护与传承有着内在的矛盾,更多的传统保护习惯是保密,致使中医药处方中绝大多数为祖传秘方,口传心授,无物质载体,无成套的体系和标准。这不仅给收集整理增加了难度,也使得中医药处方在运用现有的需要提供严格标准才能开展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时很难象西药一样做到化学结构式具体,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技术特征容易划分。因此,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医药方剂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患者和医生所必须了解的。并且如果把炮制及方剂秘密公开,正中某些窥视者下怀,将对民族医药研究和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应由业内专家作出,而不是按照西医药的结构成分理论将之公开化[2]。”再次,中医药处方的一大特色就是使用复方,传统与现代的中成药大部分都是由多味药组成的复方,有的甚至达十数味之多,这类处方的保护不仅涉及处方中的药物、剂量、用法,还牵涉药物品种、药物炮制方式等因素。而现阶段所具有的分析和检测技术手段对于中医药复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有些力所难及。这种侵权认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得中药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从而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自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由于增加或者减少一味中药就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3]。
2.3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中医药处方保护的需要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构架来源于国际社会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众所周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对包括中医药处方在内的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国际上早已有人提出现代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穷国的毒药”、“富国的粮食”。综上所述,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不是行业内部简单整改就能完成的,它既需要中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从认识到行为的调整,更需要国家从国内、国际制度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3对策
3.1全面收集传统中医药处方,建立数据资源为保护中医药处方打好基础建立专项机构收集整理散落民间的各类中医药处方。可以借助现有的中医药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等开展处方的收集、记录、归档,同时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处方包括各类古方、时方进行收集归档,并将一些已建设完成的专项数据库进行整合,如我国知识产权局已建立的中药专利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传统医药的体系完整的国家级专门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重复颁发许可,也可以避免生物研究方面可能发生的剽窃。
3.2引导、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防止流失针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中普遍存在的“无意泄露”现象,首先必须通过对各个层次的人员开展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次,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之通晓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专业工作的开展。
3.3完善法律法规,攻克中医药处方保护法律盲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立法滞后是一个重要障碍,在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上同样亟待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处方的权利主体;其次,强调中医药处方权利主体控制处方运用的权利,从法律上否定非权利人对中医药处方随意、自由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再次,创建一个独立的,简便可行,适合中医药处方注册、专利申请的体系,或者有针对性的为中医药处方设计一些小型专利项目,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满足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更有专家认为:加大在国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熟悉这方面的国际游戏规则,对侵害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件坚决诉诸国际法律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打破地区、单位、学派之间的门户之见和界限[4]。
3.4健全组织机构
3.4.1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在适合中医药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对那些疗效显著的中医药处方,最简单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保密[5]。因此,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有完整档案和保密程序的专门机构,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保密工作。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样的机构不能只是传统意义上功能单一的保密单位,而应该是一个兼具保密与秘方研究、新处方开发的机构,并且,该机构可以通过有偿的保护模式运作,即由保密机构根据需要秘方保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保密年限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此形成以保密维持研究,以研究促进保密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摘 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意识淡薄,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对中药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重视培养中医药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整体谋划,提高中医药专利的技术含量;健全有关法规、机构。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
中图分类号:R-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9)01-0108-01
随着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健康认识的日益加深,中医药市场迅速膨胀,生机无限。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也悄然在中医药领域展开了激列的竞争。虽然中医药学是我国的优势发展领域,迄今为止的整体实力仍然在世界各国之上,但一些国家为了未来能够在这一领域攫取更大的利益,已经开始利用他们原有的诸如高科技等优势,构筑竞争资本,从知识产权方面对我国中医药资源加紧了温情下的争夺。已经发生的种种令人痛心的事实已无需赘述,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目前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1 中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申请专利的意识淡薄
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申请比例过小,这反映出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专利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运用专利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历史上,由于缺乏专利保护,很多老中医对于自已长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致使一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而国外的政府及企业对此相当重视,千方百计得到这些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成为我国中医走向世界的“拦路虎”。
1.2 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专利意识,缺乏专利人才和专利知识,怕支付各种专利费用,抱着能省钱就省钱的态度,没有把专利工作提到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中药专利申请高科技含量偏低。并且,我国大部分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通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出去。这些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世界。而发达国家由于早年实行了药品专利制度,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们一方面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获得我国的中药专利;另一方面,又以专利为武器,企图独占被其获得的一些中药财富。
1.3 对中药专利保护力度不够
过去,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现象严重,结果造成首家研制中成药的单位并不是市场最大的获利者。由于多家企业仿制生产,谁也不愿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的质量,最终形不成以品种为核心的规模生产。
由于绝大多数中药新药是复方制剂,但我国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如果我国专利法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力度不够,势必会挫伤中药新药研制开发者专利保护的积极性,影响整个中药科技的发展。
2 应对中医药专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2.1 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
要解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意识难点,就必须增强有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我国在1984年后才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对于我们而言可能还是一种新生事物,所以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实质内涵并不一定完全了解。而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具备一定水平的知识产权素质,并在具体实践中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但这并不是通过几次培训就能够达到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素质培养过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2.2 培养中医药复合型人才
中医药由于自身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方面较其它学科存在着更多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能只专注于对中医药本身的研究,同时也要加强知识产权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说,我们既要精通中医药,又要熟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是中医药科技人才,还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国际化需要这样的复合型人才。
2.3 整体谋划,提高中医药专利的技术含量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难固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更为主要的是在于我们申请者自身的主观因素。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来就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一定意义上可谓是一场需要充分准备、精心策划、深谋远虑的智力战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不是在项目完成时才开始的,而是在项目的计划阶段、甚至是选题阶段就已经开始,并直至成果转化或专利到期。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科学研究中某一局部的环节,而是贯穿项目研究过程的始终,因此,其需要整体谋划。而整体谋划的重点应该是全程密切追踪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动态,关注竞争对手的动向,增强、提高自已专利的技术含量,可因时、因变编织严密的专利网,从而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提高专利防御能力。
2.4 健全有关法规、机构
纺织品市场上一些已经定型的产品,如西装和衬衣等,一般不可能对其款式进行再次翻新,因此也不太可能对这些方面进行进行保护,但是在设计中对各类时装类商品还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保护条件也相对易于成立。对纺织品外观设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为了授予和维护相关设计人员对自身创新和独创的外观设计在相应的法律期限范围内能够享有独立的占有权利,进而通过外观设计这一无形资产获取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而如果某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与现存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中已有的外观设计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这外观设计不是设计者独创或创新的,而是对已经存在的外观设计的自行复制或模仿,则可以判定为设计者具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首先,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遭到破坏,甚至出现诚信危机,在知识产权保护日渐受到重视的国际社会逐渐丧失了相应的话语权,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处于受审地位,区域竞争优势被逐渐削弱[2]。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众多纺织品生产和贸易大国都积极调整自身发展政策来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中国纺织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来自世界各国的压力,而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侵犯阴影无疑增加了纺织品行业发展的难度。其次,大量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我国实施贸易壁垒的依据,对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发展设置了新的障碍。在实质上,国际配额制度正式取消后,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贸易自由化,反而在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劳动标准、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限制贸易的措施,给纺织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发展障碍。在自由贸易体制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贸易限制行为的“官方”理由,而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犯现象的频繁出现,成为发达国家设置贸易限制的重要依据,对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对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路产生着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相关产品失去品牌升级的机会[3]。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现代纺织品工业逐渐向着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变,新兴的纺织工艺与技术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而侵犯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然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利润,却必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不良带动效应,对外观设计行业的自主创新以及品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限制产业升级的进一步发展。
三、以中国轻纺城为例探究走出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困境的对策
(一)中国轻纺城应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困境的措施
位于中国浙江绍兴地区的中国轻纺城为应对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创造性的建立起“花样”登记保护体系以及省域间联动维权体系,切实推进浙江省的传统纺织业实现了“智造”性质的升级,外观设计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首先,以花样保护应对花样抄袭。近几年,中国轻纺城的花样盗仿现象曾经一度泛滥,严重影响了外观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创新的积极性。鉴于此,浙江省联合绍兴市县三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侵权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针对侵权问题司法保护周期相对较长的难点,结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将“花样”作为纺织品外观设计中的特有性质进行保护,最终通过版权以及工商部门的联合协作,扭转了恶抄风气。其次,由一地的本地治理转变为多地的联合维权,真正实现了多地联合知识产权保护,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我国其他各省市工商部门和纺织业相关行业组织,共同起草制定了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打开了我国跨省合作实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局面[4]。第三,以智造引领行业产业升级。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知识版权受到相应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轻纺城兴起了创新“智造”的,推动了轻纺城纺织行业的发展。但是,同时,纺织品外观设计商业价值相对较低,创意附加值不能在市场机制中全面反映出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为此,当地政府通过实施外观设计知识版权保护以及引入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外观设计的创意性发展,为纺织业行业的生机创造了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纺织业行业走出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对策
我国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以及纺织行业的相关组织为应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积极探索了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够改善当前纺织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加强政府管理力度、构建四位一体保护体系、强化教育宣传、严格版权授权登记流程、加强品牌建设、规范管理、助推创意产业、保护商业机密、鼓励企业创新、强化行业自律以及严格版权侵权纠纷处理等,下面本文选取其中几点进行具体分析:其一,积极构建四位一体保护体系。各省市纺织行业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创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各省市自身发展情况成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花样版权登记管理办公室以及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心等,最终形成集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行业组织协会自律和司法部门司法支持于一体的三级部门联动机制。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支撑下制定相应的产权认定和保护规定,以政府工商保护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保障,最终形成上述三级联动机制与工商管理部门仲裁调解相联合的四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二,加强教育宣传。在工作中应该坚持将提升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前提。政府可以联合行业相关组织积极组织各企业领导和设计人员开展知识讲座,进行集中性教育;同时,以市场座谈会为依托,开展阶段性教育;围绕纺织品外观设计这一主题开展专题性教育,积极联合相关媒体部门做好动态宣传教育,多方联动,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深入人心,为设计人员提供良好的行业氛围,激发设计人员的创新意识。其三,加强规范管理。积极定制并广泛实施大户联系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以及信用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日常工作机制,进一步将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纺织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诚信度相挂钩,逐步改善单打订单的不良现状,多头并进,促使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常态化方向发展。同时,不断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完善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对商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实行长效管理。其四,推进行业自律。根据各省市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适当成立跨行业自律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心,积极引导防止行业中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与纺织贸易相关的市场商会参加。通过加强行业日常管理,推进行业组织以及市场商会之间实现良性沟通,联合维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同时,可以组织行业管理组织创立外观设计版权事务所以及维权中介机构等单位,为版权保护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逐步促使纺织行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步入到专业管理轨道中。其五,鼓励纺织企业积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改善了我国纺织行业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促使纺织行业逐渐走出侵权困境,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项成果的取得也极大促使相关企业开始加强对纺织品外观设计进行和创新,通过独创增加产品的商业附加价值,逐步提升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成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试点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了我国纺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化开展。
四、结语
[关键词] 新闻学专业学生 知识产权 教育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 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2.扩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渠道,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体系,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和选修课。此外还应扩宽教育渠道。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系列讲座,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传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与动态进行介绍。建立校内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咨询平台,利用网络的进行资源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影响面。加强校媒合作,组织学生学习知名传媒单位的经验。
[关键词]新闻学专业学生知识产权教育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2.扩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渠道,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的教学体系,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和选修课。此外还应扩宽教育渠道。如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系列讲座,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就国内外传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与动态进行介绍。建立校内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咨询平台,利用网络的进行资源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影响面。加强校媒合作,组织学生学习知名传媒单位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知识产权 外资银行 保护措施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结束入世过渡期,全面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中国银行业承诺的开放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即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汇业务;第二,加入后两年内向外国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第三,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公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第四,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将逐年增加,每年增加4~5个城市;第五,加入后5年内,要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的同时,也要取消其他的非审慎性限制。
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等八家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将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并提出在华零售业务及改制申请。外资银行进入后,人民币零售业务即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主战场。有关人士指出:“原来由于受制度限制,主流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只是试水,现在才是中外银行对人民币零售业务全面展开争夺的时候,如果中资银行不能在零售业务领域拿出有效应对之策,其市场份额必将流失严重。”
一、金融创新保护的必要性
从1996~2003年底,美国花旗银行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申请,现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2003年4月,国家专利局通过了对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国际卡“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时这也是国内银行卡首次获得的国家专利。金融产品专利可以使商业银行强化自身的服务能力、金融创新日趋“品牌化”、对同类产品实现垄断并可授权他人获利,所以外资银行都很重视金融产品的专利申请,并建立了相应的企业专利战略,但是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忽视金融产品专利的作用,在外资银行的专利壁垒面前处处掣肘.
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各家商业银行都在金融创新领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希望借助于金融创新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那么,那些投入了大量资源所产生出来的创新成果就会被其他的竞争对手学习甚至使用,从而弱化创新效果,同时,也会减损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法律武器对于保护自由金融创新具有现实意义。适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极大地推动创新主体从事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其创新潜能,最终提高创新效率,实现创新目的。通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方式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可以从更高的层面上体现法律对“私权利”及“财产”进行保护的意图。
鼓励创新的最有效方式是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如果能采用类似专利的方式对金融创新加以适度保护,必将增强市场的竞争,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
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为人类利用自身的智力资源对物质及精神世界进行加工产生的外在结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属性。无论从制度创新、市场创新还是监管创新均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们并不表现在“现实”的“固定资产”之中,但是,这些无形性资源与有形资产一旦结合就能创造出巨大的效益,而这些也正是知识产权能够成为新时代与传统“物权”并驾齐驱甚至有所超越的主要原因。金融创新与许多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它的产生都是建立在现有的成果之上的,它的创新性也往往表现为比现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新的特点和应用性。与其他的方法相似,金融创新很容易为创新主体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所学习和掌握,它带有一定的共享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私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并给予其适当的法律保护。
二、申请知识产权的难点在哪里
就现在的状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知识产权还有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金融机构付出高昂的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当的风险
在现实中,金融产品市场的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但能够很快被复制,开发产品的企业往往不充分获得创新所应带来的回报。尤其是中小金融企业,有极强的创新动力,付出的创新成本也较大机构高,但常常是为他人做嫁衣,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的活跃。
(二)金融产品的创新被公认为是属于智力产权的范畴,但如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在实践上是一个难题
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发达,有商业模式(Business Method)的保护条例,多数具有创新意义的互联网服务模式都有专利保护。在金融产品方面,受专利保护的最著名例子是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但在国内的专利体制下,单纯的商业模式难以获得专利认可。前一段时间花旗银行申请30余项商业模式专利的事例,一方面显示了国外企业对自身开发的商业模式的强烈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国内对于此类专利保护意识的缺乏和机制的缺失。
(三) 金融产品一般生命周期较短,专业化程度高,如在现有专利法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有可能较复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保护策略要有别于专利模式,使之简洁有效
在此方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考,因此寻找到一个可行且为行业所能接受的方案决非易事。本人在此提出采用行政审批制度的方案,供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三、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一)区分应该保护的内容
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指对银行的所有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都进行保护。这样做一方面是客观上不允许,每一项专利的申请都需要一个时间差,对每一种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势必造成人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是没有必要,金融产品的形似都是很高的,就单纯的两种金融产品我们不能以一个严格的标准来区分,例如,理财产品,如果两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相差不多,仅是收益率和多客户的一些承诺有些许不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是哪一个抄袭了另一个。所以,若以这样的案例来打官司的话,结果对两家银行都无利。所以,对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作出区分有充分的必要。我们界定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为银行的操作系统创新、金融产品的创造系统创新以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创新。
(二)基于金融创新开发的特点,商业秘密也是十分适合的保护手段
商业秘密又称为未披露信息。从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一种信息,特点在于其秘密性,同时,这种信息具有强烈的财产性。商业秘密要求符合: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大量的存在于金融创新之中,与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金融创新有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在获得保护时不需要公开其内容,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金融创新的主体能够有效地保证其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那么,就可以长久地给予其保护。金融创新的主体一般会对其创新的内容制度化、文件化。这些商业秘密往往体现在该项金融创新的文件、数据、客户名单上,只有对这些信息给予适当的保密才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是,在当前的金融创新环境下,许多创新没有能够有效地保护,致使许多金融创新成果被其他竞争对手无偿获得并使用。从而导致许多客户以及市场的丧失。
众所周知,金融业的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一旦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确定后,就会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会不会造成金融各部门之间的差异过大,从而使某些小规模的机构不能维持,会不会影响客户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尽管不能保护所有的金融创新,但是,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由于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金融创新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也隐含着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地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金融资本国际化的进程。在这种趋势下,只有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创新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形成自己特有的创新产品才是合适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4-01
虽然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通过制定国内法并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寻求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原因,其权益仍然屡遭侵犯。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途径
发展中国家较早地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与艺术产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的国家。[1]国内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国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径,因为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通常被视为涉外侵权行为而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即发展中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促成分不开。例如,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Trips协议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跨国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在于发达国家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2]例如,某些国家的传统文学,如我国的《西游记》、《花木兰》等,被无偿地改编;某些国家的传统医药,如中医药、泰医药等,被再次开发利用并申请专利。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难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业利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难点和阻碍并不在此,而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标准。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专门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些不相容之处,有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论述了区别,进而得出结论: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保护模式是指通过制定专门法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的缺点提出来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实践性等问题。综合保护模式实际上是前两者基础上综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为在实践中是否真的有效等问题受到人们的诟病。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围差距颇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高科技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来夺取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进一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等国家在WTO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在WTO的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反对建立国际框架,主张从国家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如韩国的“激励机制”、日本的“人间国宝”、美国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可取的选择莫过于建立并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确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这样一旦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应该看到,国际上许多公约主要是强调成员方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非法利用如何保护则不明确,只能求助于国内法。[3]
(二)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这些资源。因为条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违反条约将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无形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可能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近乎垄断,而这又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否采取知识产权模式,但很多学者早已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予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面的条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54.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纸媒 版权保护 数字化时代
随着新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而我国互联网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现象却越演越烈,因此,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探讨纸质媒体版权的现状、问题和保护的方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数字化时代纸媒版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也发生巨大变化,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获取信息、阅读报刊的人数剧增。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这组数据充分表明,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资料显示,这些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用户,每年都以40%的速度增长,但目前许多网络媒体未经授权,擅自对传统媒体的内容进行大量复制传播,付酬购买版权者屈指可数。网络传播对纸介传媒的发行和广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内容是传统报刊的核心竞争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有的报社已将部分数字新媒体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去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iPad软件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版面和内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此案从立案之初就备受业界关注,其意义不仅是一个媒体的维权尝试,它让媒体集体反思:传统媒体应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新兴媒体该如何自律、规范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全球媒体的高度重视。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于2012年6月28日发表的《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指出,我们认同媒体成果是其原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相关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新闻媒体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最早面对网络转载纸媒内容而开打维权战恐怕是《南京宣言》。2005年10月底,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各报老总签署了《南京宣言》。宣言的核心内容为:“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1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也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以公函的形式,向全国30多家报业集团发出“共同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邀请,目的在于“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传统媒体的这种宣言和倡议,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更像是一种表态。尽管《新京报》在北京赢了官司,但在法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传统媒体目前仍面临着内容被无限制转载的困局,传统报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出的内容却无偿为他人网站带来流量,新媒体侵蚀报刊利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纸媒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的法律确认与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保护。
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共享,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三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然而,在网络传播实践中,网站海量转载的传统媒体作品,有大量非“合理使用”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纸媒要求网站就其转载、摘编报刊刊登的作品支付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费用多少,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版权的收益争议只能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解决。
三、数字化时代纸媒版权保护的难点
目前,网站上载纸媒作品时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报刊刊登的作品,侵犯纸媒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4)修改、演绎报刊刊登的作品后歪曲、篡改了作品原意,侵犯纸媒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既然维权有法律依据,众纸媒本来可以理直到气壮地维权。然而,现实维权中存在两大难点:
(一)维权成本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伟的意见颇有代表性:“当前著作权维权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进行维权的不多,主要原因一是传统媒体维权意识淡薄,二是维权成本太高。我国网络非法转载纸媒的判决标准过低,而起诉过程漫长、举证繁琐、工作量非常大,常常是胜诉的钱还不够已经支出的经费。”
(二)诉讼难度大
现时纸媒著作权的归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者、编辑在职期间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个人只有署名权,而著作权归所在媒体的情况通常是报社与个人签署了相关的约定。另一种则是著作权归个人所有,所在媒体只在某期限内拥有优先使用权。这意味着纸媒对新闻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如果此时发生网络转载行为,报社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导致诉讼难度增加。
另一个问题是,网站有着受众面广、传播力强的优势,注明出处的网络转载,客观上也扩大了纸介媒体的影响力,所以,不少纸媒也无奈地默许侵权,无形中也纵容了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现象的蔓延。
三、数字化时代对纸媒版权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对政府而言,应从立法、宣传、执法上着眼
1.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版权制度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以《保护文化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版权制度是纸张时代的产物,但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版权的保护方式也应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结合中国国情,修订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让法律法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加大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强化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提升全社会对版权的认知、理解和尊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行业自律。
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对报刊媒体而言,有几种方式供选择
1.应积极维权。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都有自己的网站,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之类的声明,发现侵权现象应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停止链接或删除。当然,想借助其他网站转载文章,以扩大其纸媒影响则另当别论。
2.关注报刊被转载的情况,如信息量较少而纵深报道多的纸媒,如期刊、周报,可以偏重于针对某一作品单独向多个侵权者索赔。
3.为数字新媒体提供内容服务,实现新的赢利模式:一是付费阅读。浏览者通过网站提供的链接,搜索到自己感兴趣的文章内容提示,然后根据需要点击付费阅读,收益由纸媒和网站按比例分成;二是授权许可。与移动终端平台运营商合作,提供纸质内容供读者下载,收入由纸媒与运营商按比例分成。
4.利用纸媒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在信息共享、资源互换、市场经营和资本运作等领域开展进行多层面、多形式的合作。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市场; 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所呈现出来的规模、特点及发展趋势,往往与知识产权受保护情况互相影响、互相干扰。这两者之间循环影响,相辅相成。所以,透彻认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9大产业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③每种产业目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略有差别:
一、文化艺术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给文化艺术表演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在广州、上海、四川等地的商业演出行业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现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演出团体已经过万,从著名民乐团体"女子十二乐坊"开始,国内掀起了一股"新民乐"的热潮,许多企业、单位或者娱乐场所的庆典等活动前都一定要加上一些文艺演出,而这些被请来演出的团体也就是营业性的商业演出团体。这些演出团体除了几个规模比较大的,操作较正规的团体以外,剩下的团体多为小型的、正经历起步阶段的演出团体,这样的演出团体由于营运并不正规,为了节约成本,时常用别的团体已经录制出版的唱片中的乐曲。这其实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这些乐曲已经由专人谱写或是改变,并且由专业的演奏员录制而成的唱片中的歌曲是有著作权的,其他人除非在创作人同意或者协商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就像"旭日阳光"在春晚中因一曲"春天里"唱红中国,并在随后的日子里未经原作者"汪峰"同意就自私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曲目 ,并且进行盈利性活动,最终被汪峰告上法庭。
所以,这些演出团体首先不应盗用别人的曲目进行盈利性活动,这样虽说是降低了演出的成本,不用请专人创作乐曲;不用对演员进行新曲子的训练;不用花钱录制唱片及花费出版费等等。但是这种短期的获利却危害到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这种盗用乐曲的行为一旦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就没有人会再有动力写新的曲子,这整个演艺行业也将停滞不前。
但是现在更有甚者,在商业演出中进行"假拉"的行为,这不单盗用了别人的乐曲,截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还欺瞒了观众,损害了消费者的了利益。原本器乐的演奏就不光是欣赏演员的外貌或者是动作姿态,更重要的是欣赏演员娴熟的演奏技巧已经专业表演。若是连基本的"演奏"都不是真的,那观众欣赏的到底是什么呢?
这种演出一般都由企业或者某些商家与演出团体协商,并由演出团体演奏给这些企业或者商家的员工、顾客观看。所以,要避免演出团体进行这样的欺瞒行为。这些企业和商家不能只图价格低、成本低,还得注重这些演出团体的表演质量。
另外作为演出团体本身,不应只为追求短暂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在艺术上的要求与标准。为了商业演出团体能健康、长久的发展,团员本身以及演出团体经纪人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而进行相应的前期投入,请专业的作曲家为该团体谱写具有特色的曲子,进行专业的培训以及录制、出版。这样才能真正将演出团体推向一个正规化的运作中。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自身也不能忘了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包括注册商标、著作权、宣传等等工作。以保证形成自己的品牌地位,提高品牌或者改演出团体受众的辨识度,以确保前期成本投入到后期收益的最大化。
另外作为整个行业来说,应该结成商业联盟,共同抵制盗用、侵权以及不合理的压价行为。这样才能给商业演出行业创造一个良性的成长环境。
二、新闻出版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也许就属出版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贴近我们的生活,每日在我们随手可触的书籍、音像、论著中都可以遇到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侵权、盗版、抄袭行为。
总结来说,出版类别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两类:一是对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进行盗版;二是对已出版的内容剽窃或者抄袭。
我们的身边"盗版书"四处都有,由于盗版书籍的价格低廉,所以多部分消费者来说还是有较强的吸引力的。但对创作者来说,经过盗版书籍的打击之后,不但自身劳动成果的价值无法得以体现,而且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获得的收益也是大打折扣。对于销售者来说,有的销售者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明知是盗版书却作为正版书卖,这一个是坑害了消费者,一个是损害了作者和正规出版社的利益;另一种情况说销售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以为进到的货是正版书,其实是盗版书,所以,作为销售者来说,也应学习如何辨认正版或者盗版书籍,不要因为贪图降低一点成本而冒险行事。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的消费者明知是盗版书,因贪图便宜便在小摊贩的手上购买,这样及影响了自己阅读的质量,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既然想要享受别人的创作带来的精神享受,经营该给予相应的报酬,购买正版书籍的价格就是对创作者最合理的回报;还有的消费者,也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没有到正规的书店或者营销点购买书籍而上当受骗,当书拿回家时才发现,原来纸张劣质、错字百出、漏段漏行等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书店购买书籍,另外不论在哪里购买书籍都请所要发票,这样当发现是盗版书籍时就可以拿着发票到书店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正版书籍。
在剽窃或者抄袭的问题上,近年来也屡次发现。有些作者或者学者被称为"文贼",就是不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来获取精神劳动成果,通过剽窃或者抄袭的恶劣手段不劳而获,将别人的理念、创新与观点直接用到自己的文章或书籍中。关于这个部分,目前法律上还有一些漏洞。剽窃和抄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剽窃或者偷取未公开的成果;另一种是剽窃或者抄袭已公开的成果。在第一种情况中,目前中国的法律只能确认谁先公开发表,成果的拥有者就是谁,并无法依照发表之前的证据来认定谁才是知识财产的真正创造者。鉴于这种情况,创作者至少在现阶段应该提高警惕,因为知识与理念是一种十分容易传播及转移的知识财产,在还没有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这种成果并为具有真正的知识产权,所以在未获得至是产权之前,应该做好防范与保护工作,以防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窃取,并且在完成创作之后尽快公开发表。在第二种情况中,法律就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内各个出版社的认定标准不尽统一,但是基本内容与别人的作品相似度在0%-30%之算自主创新的成果。超过30%课认定为抄袭。
三、广播、电视、电影
影视作品从法律上来说与出版物一样,是拥有版权及著作权的,目前影视产品体现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大类,这与出版物很相似。一类是盗版光碟,一类是编剧或则说是剧情创意的剽窃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前些年光碟盛行的时候,VCD或者DVD光碟的盗版情况严重,因为光碟复制容易,技术没有太多难点,所以在正版的光碟一出版后,盗版光碟瞬时间便遍布大街小巷。有些地方政府还将盗版光碟的生产作为地方性的支柱产业,这源于早起某些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观念也不强烈。但再近年来,影视作品的盗版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网络视频。影视作品都是在投入了大成本以后,由演员、剧组、导演、演艺公司共同辛苦完成的。但是网络的传播却极为迅速,网络比盗版光碟的传播速度还要惊人,覆盖面还要广。所以影视行业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也步入一个新的难关,如何控制网络上影视作品视频的流通,如何控制影视作品的外流,是影视业目前面临的更大的问题。
同时,在影视产业里面,也有抄袭或者剽窃现象,但是由于影片制作班底不同,相似的只有故事情节的部分,但这很难评判怎么才算是抄袭?故事情节的雷同很多时候是无力抗争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只能从根源上做好保护工作。在创作核心--编剧的流程开始,就要做好保密工作。前段时间热播的大陆连续剧《宫》和《步步惊心》就在故事情节上惊人相似,同样是穿越剧,同样的主人公与故事梗概,但是却无力反驳。
所以,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在已经十分明确了,如果没有健康的竞争环境,影视业也无法健康发展。
四、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④
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软件巨头企业来说,我国软件行业的企业、公司实力的相对较弱。但是,也正由于我过的软件行业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才有更多的机遇,如果能在我国软件行业的起步阶段就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那么无疑将给我过软件行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从软件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技术创新是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软件企业自身应该将生产重点放在技术革新上,只有技术的创新运用才有资本谈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企业本身应该加大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导向下争取多的科技研发资金或联合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研的交流与合作。另一个方面,软件企业本身也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在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专职机构、引进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软件企业起步初期就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等等。
从软件产业的宏观角度出发,政府与软件产业应该互相支持:一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二是软件行业中应该形成企业联盟,共同抵制行业内的盗用、违法复制传播的侵权行为;三是软件行业应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人才引进,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应人才培养;四是可以创立一些中介机构,专门为软件行业中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提供建议或者为软件企业处理软件研发过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在行业中建立一种良性、健康的竞争机制,规范的行业秩序以及绿色的发展环境,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软件产业在未来的社会中有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软件知识产权竞争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五、广告会展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告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依然存在,但是相对于会展行业来说,广告毕竟是一种曝光率高的,直接影响商家商业利益的因素,所以一般知名品牌或者知名广告公司做出的广告都不太可能存在巨大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在许多小广告公司或者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就存在很多广告行业的侵权行为。比如说盗用别人的广告创意、在广告牌上自私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明星图片,侵犯著作权及肖像权等等问题。
而在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显严重。近年来,会展行业发展迅猛,各地都在建设会展建筑、展馆,还有激增很多新兴的会展公司等等。许多国际大型的会展业纷纷进入我国举办,比如世界瞩目的"世博会"。厦门作为一个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在地域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有相当的有利条件。厦门也是一个会展多次举办的地点,并且有一些定期在厦门举办,比如98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西岸汽车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等。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2012年展会计划中,至少计划举办16场展览会。除了厦门,目前我国各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场馆、招展办展。会展业也组建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增站点,具有发展的潜力。但在发展过程中,会展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会展行业发展不当或者阻碍和影响会展业甚至周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会展行业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面临着监管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基础担保等问题,市场出现违法侵权、假冒以及盗用设计等多重问题。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显现出这样一个困难的局面。甚至,我国有些展会的现场还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的"集中展示地"。国外有一些大型展会 拒绝我国企业的加入,我国商品的各种侵权行为使得国外展会主办商防不胜防。商品的种类繁多、设计领域广泛,加上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时候我们分辨不出改产品到底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所以这样的不信任感使得外国展会干脆拒绝我国的企业的加入。所以可见,会展行业与其说是自身有什么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如说会展是一个可以曝露我国各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平台。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漏洞颇多。
外国展会拒绝我国企业加盟一事也说明,我国如果不尽早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那我过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各种行业都会因该问题遇到发展上的巨大阻力,从单个行业来看,这会影响参展商的热情、削弱会展行业交流、展示的影响力与作用;从综合来看,这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更是不利于所有创意产业的发展,更是给消费者及市场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所以,建立行业秩序,决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我国会展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六、艺术品交易
在2011年12月刚刚结束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论坛"上,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说:"目前,中国书画作品在中国及世界艺术品市场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在于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问题。"⑤为了更好地保护书画作品知识产权,中国版权协会正在筹备成立中国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委员会。
另外目前在舆论中热议的关于某些艺术品交易公司贿赂艺术品收藏鉴定专家,将假冒的仿"古董"经过一纸证书,摇身一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古董,并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其中坑害了许多消费者、收藏爱好者的切身利益。这种是艺术品收藏专家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信服力来蒙骗大众,为一己私利不顾及行业秩序,给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混乱,也危害了真正的创作者的利益。
七、设计服务
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多的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等等,设计师意向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工作,其主要的核心就是原创者的创意和灵感,也正因为设计服务是以设计师的创意与领导为核心价值,更难以界定设计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容易出现盗用的现象。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公文中都有对建筑作品的相关保护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等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例中,很少听说有关于建筑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出现,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类比设计",行内人知道,"类比设计"其实就是模仿,或者可以说是抄袭,这样的"类比设计"逐渐地名正言顺了。确实很难有人能确认其中的界定,如果两个建筑物看起来十分相似,但是尺寸不同或者改动了小部分的时候,确实很难在法律上界定这到底算不算侵权。在中国就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图一:北京天安门 图二:北京通州区的"天安门"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三:美国华盛顿白宫 图四:中国"白宫"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五:上海世博会中国馆 图六:江苏阜宁县的"中国馆"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八、旅游休闲娱乐服务
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在经济收益或者是社会效益方面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旅游景点所发展出来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副产品生产,旅游景点也是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的最基本要素及核心价值所在。并且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不计其数的、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各种文化古迹、风景名胜,这些文化古迹、风景名胜的历史积淀及在文学、美学上的隐性价值可以创造出无数的财富。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自身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审美、休闲的需要提高,中国各地的风景名胜都逐渐形成了以旅游、服务为主的文化产业链条。所以,旅游业的继续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所以我们更要在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注意避免其他的因素给发展带来的阻碍和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带来的影响。
这里我们就主要从旅游方面给大家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的旅游产业在飞速发展,给政府和人民都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少部分的景点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只有10%的风景、景点注册了商标,而其余的景点都未注册任何商标。并且,据了解,目前有很多小公司及经营个体这是抓住了旅游业发展中的这个漏洞来赚取钱财。他们在大家未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利用抢注商标的方式将很多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文化景点的名称注册成商标,然后利用抢注来的商标去告这些景点的侵权行为来获得收益。其实这些景点、名胜古迹的名称早就开始使用,并且有些已用了几十年已至几百年,但是负责管理和经营这些景点、名胜的单位并没有强烈的商标意识,不懂得如果他们不懂得用法力武器保护自己,就会被其他人占便宜。而这些懂得钻空子的个人以及小企业,明白其中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就在这些景点还没有将景点的名称注册商标的时候抢先注册商标。他们已经抢注了成百上千的景点名称,但却很少有当地政府或者机构管理此事。
所以,由此看来,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有待解决的,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
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对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对外交往中的主动地位产生巨大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注释:
①陈世清:《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服务"、"设计服务"等皆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对文化创意产业9大产业的分类方法分类。
③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文化创意网,2007-06-26。
④韩健: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赛迪网-中国计算机报,2011-12-15。
⑤关淼: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在路上,新华网,2011-12-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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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正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二十四年[N]检察日报,2004-04-26.
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集成电路作为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也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以专门法的形式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渐渐为业内人士所认知,在我国境内也发生过多起由此权利引发的争议。近期知名的一例便是2014年9月23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钜锐案”。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经由该案所确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认定标准,将对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给予指引和参考。同时,也将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意义解读
1.该案合理划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这也是各国立法和TRIPS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的要求。据此,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是否成立,关键就在于对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这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
法院认定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可视为所创作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初步证据,由其穷尽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本公司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不合理也不可能。被指控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应对其辩解主张举证,即对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特征或属于常规设计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也更有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2.该案树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的严格标准。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对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一直是个难点,而认定标准不统一,易于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该案中,在对比分析两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法院明确采取了严格标准。将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该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了细致区分,认为即便被非法复制的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或者属于非核心部分,只要该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应认定侵权成立。
这种认识充分考虑到了布图设计不同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文字艺术作品的实质,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多个电子元件及连线组成,实现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思想。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创新空间有限,故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虽然不属于核心部分或占比很小,但对于实现整体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标准的树立,以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将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有助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1.促进行业自律,有利于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发达的集成电路产业离不开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与美国集成电路产业雄踞全球相应的是,它在全世界最早(1983年)建立起严格的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本同样如此。这一案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为指导性案例,它所确立的严格标准,将对集成电路企业产生警示作用。要求相关企业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布图设计创作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改善和优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2.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制造2025》在着力推动突破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中将集成电路及专用装备放在第一位,凸显了在新一轮产业和科技变革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集成电路产业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也反映了我国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迫切性。就国际产业竞争力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明显处于劣势,目前约80%的芯片仍不得不依赖进口,2014年芯片进口使用外汇超过2100亿美元,成为单一产品进口最大的用汇领域,而高端芯片即使高价也买不到,如近期美国商务部即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决定禁止向我国出售超算芯片。
按照本案确立的标准来认定侵权,对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而言几近“苛刻”,但这恰恰反映了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而且,也只有采取这种严格的标准,才能倒逼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发展的基点建立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之上。
3.指导合理利用行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
关键词:传统知识 TRIPs 知识产权 保护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阐释
传统知识,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广泛。在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机构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如:社区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及土著知识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最早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一词,然而,后来传统部族拥有的在农业、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在现代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便对"传统知识"概念进行重新梳理,将其分为三类: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学技术知识和传统标记。
对于"传统知识"的特点,虽然不同机构、不同国家对其归纳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的表述中存在着共性:首先,传统知识的核心是传统性。传统知识必定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后人通过劳动实践不断地对某种传统知识加以完善与改进。其次,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传统知识形成于传承的过程中,由集体创造,且年代久远,因此其主体难以确定。再次,传统知识具有当地性,与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不可分割。
二、TRIPs现存框架下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困难
传统知识涉及文学艺术、医药、生物等领域,无一不与知识产权休戚相关。TRIPs协议生效后,发展中国家试图寻找在TRIPs协议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但它们却发现,想要利用TRIPs的现有规定来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困难:在版权保护方面,依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之规定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之原则,版权不保护构思、知识、概念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许多传统知识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即使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但由于作者身份难以确认或早已超过版权的保护期,因而大部分传统知识不适合版权保护。在专利保护方面,TRIPs协议中的专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发明。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之规定,一项发明只要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授予专利。但是大部分传统知识都不是当代的,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很少取得专利。而在其他保护方面,相比于版权和专利, TRIPs协议对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较为宽泛,尤其是商标的保护期可以无限期延展,又可以为集体所用,特别适合传统知识的特点。实践中也有许多传统社区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来保护本地区文化。但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作为传统知识主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地方传统医药大多与版权和专利制度有关,缺失了对它们的保护,就丧失了保护传统知识的意义。
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正当性
首先,建立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平衡。TRIPs给拥有大量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带来不断增长的利润和创新,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对于外国知识和技术的利用它们将付出更高的成本。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理应把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TRIPs协议的国际保护框架,从而改变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过于劣势的地位。然而,事实正好相反,发达国家不断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掠夺,从而加剧了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方面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其次,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要求。传统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从其传统环境中剥离出来,被传播和复制,而在国家层面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地域性,对于外国公司获取传统知识并最终在国外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之类的"生物剽窃"问题,国家层面的保护制度就无法解决。事实上,大量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已被授予,对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及成员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再者,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证。如果传统知识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家的背景下进行,就必然导致对传统知识的盗窃,也势必引起当地社区人民和其所在国家的不满甚至愤慨。这些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也会失去维护、保存和发展这些传统知识的积极性,同时还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外界取得其传统知识,使传统知识在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极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最终可能导致这些传统知识的消亡。
因此,传统知识拥有国,借助TRIPs的基本原则,在其框架之下,加强对传统知识的国际立法保护,是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途径。
四、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出路建言
在国内层面上,任何国家对不同的地区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无论是否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没有任何障碍。如,巴西、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已建立了专门的保护体制来保护传统知识。然而,仅仅在一国内部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无论以什么形式)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的今天,仅仅以本国的法律为其设置一些权利不能顺利实现立法目的。
而在国际层面上,我们需要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基础理论和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传统知识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矛盾的层面上,首先,应修改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理论前提并非不能突破,该理论基础一经修改,则传统知识正式纳人TRIPs协议保护范围指日可待。其次,应利用TRIPs协议现有条款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即可以将传统知识中的一部分放置在现行的TRIPs协议框架下寻求其条款的保护。再次,应将传统知识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围。传统知识保护的难点就是如何实现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商业化中利益的平衡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要很好的处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具体操作问题的层面上,真如前文所分析的,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起就不是一套僵硬规则,它是一个发展的法律体系。每当出现新的客体时,它总是能创制新的机制以适应新的客体的需要。
五、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借鉴
[关键词]开放条件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策略
一、中国中小企业现状分析
中国的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其独特的存在形式,导致其处于产业链的下端,随时有被兼并和破产的危险,目前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在核心技术方面几乎是空白,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大多数不敢应诉,更不能很好的准备以获取胜诉。笔者认真研究后发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普遍存在以下的通病:
1.缺乏核心技术,大多数靠嫁接完成升级
中国中小企业的成立具有先天性的不足,以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来看,验资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两个人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很少超过200万,经营性质绝大多数为国内贸易以及转口贸易,涉及技术研发的少之又少,在需要技术更新时只能靠其他掌握核心技术的公司来完成,而这些公司所掌握的技术又多数为外国企业高额卖给中国的技术,核心技术依然掌握在外国手中。
2.缺乏过硬的品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不强
国内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9年,在短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技术上的延续性,从统计上看,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按照一般理论,应当产生相当多的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但是现状是,中国在世界上的品牌竞争力相当微弱,大企业品牌如此,中小企业更是没有品牌的声音。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不够,很多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对他们的发展无意义,所以根本就不会去想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商标的保护,导致的现状就是大多数中国的商标被外国企业抢注,而我们只能处于被动。
3.对传统工艺秘方保护缺乏意识,导致秘方被大量国外企业窃取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工艺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目前中国的很多传统工艺已经被国外企业窃取,比如日本窃取中国的宣纸秘方,景泰蓝也被外国复制,导致了难以估计的损失。
4.资金的缺乏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很大障碍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保证,但是中国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借贷体制依旧不是很完善,导致大量的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中小企业不愿意去自主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1.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思想决定行动,要想加强自己的保护意识,首先就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要从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们的思想上进行保护意识的植入,从最基层根源出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2.强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信贷,以保证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以提升科研水平
尽快建立健全国家队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加快信用体系的建立,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活跃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保证其有充分的资金保障,然后尽快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这一点上,国家的引导作用应该是很有用处的。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出台,为企业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空间,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进行一个方向性的指导,加快中小企业的环境建设,以使中小企业的成长有法可依,避免遭受其他企业,尤其是外国企业利用中国企业法律的空白侵害我国企业的利益。
4.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终究是企业员工一种精神文化的体现,一个企业的商业机密,有时候只是保留在少数员工的手里,而有时候是一种大多数员工手里,所以加强企业员工的保护意识,有时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这也是中小企业的难点所在,这也主要是看企业的领导作风和为人处世的方法。
5.培养人才,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中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还是一个起步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最为根本的问题就是人才的缺失,尤其是懂得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人才,导致在应对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好多企业心有余力而不足,不是不想应对,而是不能应对,因为没有相关的人才进行应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6.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体制,以降低组织成本
中国的中小企业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主要是家族式的管理,这也是中国中小企业的通病,中国的中小企业应该借鉴OHSAS18000标准对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进行优化设计。现实中,尽管ISO9000已经是比较先进的管理方法,许多企业已广泛运用,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特殊性,完全依靠ISO9000构建知识产权管理的标准化就会发生一定的偏差,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应立足ISO9000的总体模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标准的优化设计。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张费微:论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J].商场现代化, 2008, (11): 28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