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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1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增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提高使得交通噪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噪声越来越多,社区活动的日益丰富也带来了很多噪声,把本应安静的社区变成了嘈杂的闹市,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声染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针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几个方面提出防治建议。
1 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几个问题:
1.1.1 管理部门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城管局,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1.1.2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也未能建成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点,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很难兼顾镇、乡、村社等地的声环境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噪声污染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
1.1.3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逐年加大。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反复性大,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
1.1.4 噪声标准体系、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噪声标准体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许多新领域的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声源控制标准较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控制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尚有明显不足。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展较慢。
1.2 加强道路交通噪声监管的对策
1.2.1 合理规划布局
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商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1.2.2 加强噪声源的控制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实施汽车定置噪声检测,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对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道路,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禁鸣等措施,对公交车、重型载货车等高噪声车辆的排气、刹车等部位进行降噪治理。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车辆,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准通过年检。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1.2.3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及禁止鸣笛(喇叭)的地段和时间。拖拉机进入市区,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行驶。禁止机动车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鸣放喇叭。
2 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2.1 工业噪声的防治
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应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
2.2 社会生活噪声处理
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重心转移,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秧歌、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一、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治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2.3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推广应用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低噪声空压机与动力机组、低噪声装卸工艺、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隔声降噪有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2.4 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监管的建议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环境噪声污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工业、各种商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各管一片,难以形成合力。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4.1 适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噪声综合管理体系。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明确界定,解决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大问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现状,将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扰民违规处罚、社会娱乐噪声扰民处理、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权力分配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4.2 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已经出台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推动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建设。下一步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解决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明确标准适用对象。出台如室外施工机械、低频噪声等专门的噪声标准。对于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2.4.3 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
建议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出台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噪声治理企业形成规模化。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技术先进、效果可行的噪声污染控制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带动相关科研和产业发展,形成较好的环境效益及推广示范效应。
3 需要加强工作力度的几个方面
3.1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
各级环保部门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要明确改善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3.2 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确定的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期限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同时,要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3.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认识
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决城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的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参考文献
[1] 罗勇,滕春芝.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及防治对策[J].广东科技,2009(07).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17-01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1.1噪声污染的危害及现状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得到以下数据:全国73.7%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72.5%。全国97.3%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97.3%。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88.4%,夜间达标率为72.8%。
1.2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主要目标为: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否有效可行。
1.3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存在的缺陷
(1)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我国环境污染的概念采用“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质疑。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噪声污染的治理和惩罚而迁移到郊区甚至是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尽管噪声达到超标标准但是并没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不是属于噪声污染范畴?相反的,还有一些低频噪声,完全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却严重影响了周围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属不属于噪声污染?
(2)公民安静权的缺位。
环境噪声污染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环境权中的安静权。从法律的视角看,安静权是指保障公民享有的、不被环境噪声污染的安静生活的权利。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对安静权设立明确可行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立法中确立安静权,公民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理直气壮的提讼,其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确立安静权,才能使公众的环保观念得以强化,有效确保公众的声环境质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环境基本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安静权,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没有规定。
(3)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似乎结合了噪声污染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的实际,是一种多头监管的理想模式。但在实际管理中,这种有统有分、多龙治水的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导致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几个部门同时过问,交叉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或者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致使“噪声依旧”。比如,目前公众普遍反映强烈频频投诉的KTV、夜店等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事件,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文化部门颁发的,其经营管理可能有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其噪声污染有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这样以来,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漏洞百出。
(4)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
噪音防控法律制度是噪音控制的关键,一部法律是否能够起到保护环境和污染防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是否先进可行及有效。纵观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噪声排放申报制度而未规定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对期限、权限、事后跟踪检测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对象不全面;排放标准混乱,许多新型噪声不知适用哪种排放标准,没有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检测制度太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2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
2.1对噪声污染概念的修改建议
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逻辑起点,它决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方向,所以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必须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确实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缺陷,导致在现实实际中存在不可弥补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噪声污染的概念应该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造成声环境质量下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2对管理体制的修改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详细划分对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和分工,只是规定了似乎很理想的多头监管模式,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在实际执法中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漏洞百出。不过这一问题似乎正在得到有效解决,因为在我国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逐渐探索出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噪声排放归到不同行业的管理机关进行管理。比如:《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3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本人建议作出以下修改:第一,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遥相呼应,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第二,详细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变更申报的内容、程序等等。第三,应特别说明一下关于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建议由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而不是向《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核发许可证。因为核发审批部门要随时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让政府直接操作不太合适,同时环保部门的专业性和技术也胜于政府。第四,对申报的内容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严重排污者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4对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补充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为主线,而忽视了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在内容方面,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城市生活噪声污染,忽视了对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所以建议把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的内容在修改后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所体现。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新疆阜康市环境监测站 新疆 阜康 831500)
【摘 要】根据阜康市城市噪声的现状,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几个方面,及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 阜康市城市噪声;现状;危害;问题;对策
Urb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surveys and studies
Wang Shu-hua
(Fukang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Fukang Xinjiang 831500)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ukang city noise,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noise hazards.
【Key words】Fukang city noise;Status 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 前言
(1)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市在噪声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如严格控制城区建筑施工的噪声,监管城区的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现了,而且有的噪声污染源,监管稍有不力,就会反弹,甚至变本加厉。由于大规模城建出现的建筑施工噪声有增无减,商业活动迸发的社会生活噪声遍地开花,由于规划不合理使原本安静的社区变得越来越喧闹,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热闹,大声喧哗,以及对声音的失控,对声音的过分追求,使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正常人的生活。
2. 阜康市城市噪声的构成和现状
(1)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越来越多。乌奇公路横穿市区,建筑工地较多,由于赶工期和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夜间违法施工案件频发,娱乐场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声设备的比较少,从而导致夏季人们对噪声的投诉比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16个建筑工地进行的监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率100%,对全市24家娱乐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超标率98%。噪声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 噪声污染的危害
据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噪声每上升1分贝,该地区的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据不完全统计,由车辆噪声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睡眠的干扰。声强在30分贝左右时,人们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当声强达到50分贝以上时,就会影响睡眠。如果睡眠长期受到噪声的干扰就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2)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干扰。30分贝以下属于非常安静的环境;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50~60分贝则属于较吵的环境;噪声达65分贝则对话有困难;在80分贝时,则听不清除。?
(3)噪声损伤听觉。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4)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引起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精神压抑等一系列症状。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
4. 城市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环保部门作为有限。环保部门作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声问题时尤其突出。交通噪声,是困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和车体部件产生的噪声,轮胎与路面之间磨擦产生的噪声,是设计和生产部门的工作。拓宽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声,但这是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工作。汽车禁鸣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治理城市交通噪声作为有限。?
(2)缺乏长期监控机制。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诉才关注,而有些施工单位则抓住主管部门这一“弱点”大打“游击战”,检查人员来了就停掉机器,而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机器轰鸣,因此,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
(3)管理部门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是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归口管理部门;而公安部门则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如家庭娱乐所发出的(比如打麻将)噪声等,就是对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因为施工单位的准入是由建设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别无他法。?
(4)规划失误。住宅区必须与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离,这是降低住宅区交通噪声骚扰的有效方法,但实际上很多住宅小区与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区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是许多居民为交通噪声所困的主要因素。 ?
(5)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得失,违章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环境。另外,有些市民环保意识差,受到噪声困扰也不申诉,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 噪声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体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城市噪声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6.1 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镇总体规划。
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区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评估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距离。 ?
6.2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交通道路或工商企业,应设置声屏障。
噪声是无法避免的,但噪声是可以控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建设经过已有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相应的声屏障,以减轻、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道路很少采用声屏障,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同时,建筑工程中,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
6.3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权责的配置与划分。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与健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立法最终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4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生活噪声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应当成为控制噪声污染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对容易引起纠纷和和矛盾的住宅楼内开餐馆以及底商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噪声进行特别控制。建议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5 严格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近年来,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加剧的趋势,特别是临路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借鉴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建议: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
(2)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
6.6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噪声源,尤其是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很大。借鉴江苏、北京等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将限制施工的时段和程序。建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二十四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以及施工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