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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理论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医学理论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法医学理论

第1篇

法医学本身就是一个独立专业。而与法医学相关专业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法学、解剖学、犯罪心理学等。

法医学专业主要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主修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法学。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有专门的法医学专业,这个专业属于理科,你就填报法医学专业就可以。

2、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3、法医专业毕业生应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以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法医学的基本技术和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法医学;教学改革;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05-0090-02

受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多数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以“说教”为主,导致学生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却无法将其转化为实践能力。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医学学科,法医学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医学生掌握法医鉴定的基本技能,熟悉法医现场勘验、鉴定程序和方法是最基本的要求。结合法医学专业的就业趋向能够看出,学生毕业后多在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及社会鉴定机构就业,其综合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着案件的侦破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法医学教学改革,不仅是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途径及实践等两个方面出发,分析这一问题。

一、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与医学不同的是,法医学不光是一门医学学科,也是一门社会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综合性学科。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科学,其工作范围是面向社会、面向法律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学学生的社会意识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法医学的实际教学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医专业要求学生的综合素质高,但在传统招生中,除个别学校属提前批次录取外,很大部分学生的第一志愿并非法医专业。因此,如果入学后的思想教育被忽视,学习的兴趣、主动性易受影响。②法医专业学生课程多、任务重。在同样的五年时间内,法医专业学生不光要学完主要基础及临床科目,同样还要学习法医专业基础课目。因此,他们必须放弃一些医学课目及减少临床实践时间,这样会弱化学生的医学基本功。③教学方面,重理论,轻实践。一是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二是受师资力量的影响,专任教师工作重点在于理论研究,只有少部分时间用于现场检案,实践性经验有限。加上法医专业涉及的知识面极广,因此也无法做到理论联系实践讲清楚、讲透彻。即使聘请部分现场经验丰富公安法医专家讲课,但由于他们缺乏一些授课技术,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④实践教学质量需进一步提升,由于法医专业的特殊性,学校实验室只能完成一部分实验内容,且大部分是通过动物模型完成的,现场部分受师资力量、现场保护、案件保密性等因素影响,学生无法深入现场进行实践活动,系统的实践理论不完整。即使有公安实习阶段,但也常因缺乏总结,实践能力差。因此,多数毕业生在第一次亲临凶杀现场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⑤其它能力的提高。如逻辑性不强,无法突出案情重点,辞不达意,等等,组织沟通能力也有待提高。

二、法医学教学改革的途径及实践

1.创新教学及培养模式

随着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法医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还能帮助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其今后的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创新教学模式中,教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①分组教学法的应用。与其它学科不同的是,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除了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外,还应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应用分组教学,能够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探索,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的同时,弥补小组成员间的不足。②情境教学法的应用。顾名思义,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为学生创设一定的情境,使其在情境下自主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在使用该模式时,需要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自我创新能力。③PLB教学法的应用。PLB是Problem-based learning的简称,直译为“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方法”,是目前国际及国内较为流行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法。它与传统的讲授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培养学习时利用各种资源,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一般步骤为教师确定教学点的案例、编写案例,讲解教学计划与安排,学生围绕所提出的教学点问题于课外查阅资料、提出自己的问题,展开小组讨论,最后展开集体讨论,集中讲评和总结。虽然PBL的全新教学具有较多优点,但占用学生学习其它理论和基础的知识时间较多,使学生缺乏对本专业学科的系统学习。因此,因地制宜采用一定学时的PBL教学,不仅有利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兴趣,也能避免减少对学生太多时间的占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④联合培养模式的应用。学校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合培养机制,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需要,共同修改教学大纲,制定培养计划,公安教师进行授课培训,高校教师进行现场培训,共同提升教学队伍素质,学生全面进入实践阶段,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⑤其它。如提供学生见习参加庭审机会,让他们亲身体验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点的相互辩论,参与对证据的质证、采信过程,增加他们对专业的认同感,激发学习兴趣,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意义。

2.充分开展多媒体教学

一般来讲,法医学实际上是一门着重介绍活体或尸体的各种与法律问题相关的损伤形态的科学,基本上属于形态学范畴,因此直观形象地再现各种法医现象是法医学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电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的教材能够看出,其法医理论知识多呈现出琐碎、复杂的特点,学生在实际掌握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就要求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能够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利用多媒体课件将法医理论知识系统的展现在学生眼前。与此同时,教师在课间制作中,应注重内容的直观性与可读性,除了应用病理实验室与法医相关的标本照片外,从网络、各种法医学教材、公安局刑警法医解剖部门等多种途径,收集与法医教学有关的照片、图片、动画、录像等形象材料,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使其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其今后的就业做好铺垫。

3.使用案例教学法

法医学理论是在无数的法医实践中形成的,是无数法医学典型案例的总结,因此,在法医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深化理论知识理解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它教学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将案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并从中找出关键问题及相关联系,将教学重点及相关理论知识穿去,以此来提高学生问题分析能力及知识运用能力;与传统医学教学不同的则是:案例教学法在改变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同时,还能将法医学理论知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学生感受到理论知识的重要性。此外,在教学活动中,通过案例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明确教学重点,将法医学理论知识渗入到案件分析中,在充分理解消化的同时,还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学生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案例的选择十分重要。根据授课内容的重要程度与知识点的数量,每个案例分析教学单元由1个或数个典型案例组成,选用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同时,还能创新教学模式,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今后的学习中。

综上所述,在法医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学除了创新培养及教学模式外,还应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由以往的“教学生”转变为“导学生”。同时,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确保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实践,同时在实践活动中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梁小锋.我国政法院校法医学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实践[J].西北医学教育,2007,15,(1).

[2]丁锵等.法医学实习教学改革的探索[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9,22(2).

[3]竞花兰等.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法医学优秀人才[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3).

第4篇

法医学专业毕业生求职自我介绍

回首四年的校园生活,有喜有愁,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在努力的充实自己,坚持刻苦努力学习,把所学的东西应用在生活中。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习中,我掌握了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谙透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我国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医工作的政策和规程,了解法医学的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具有法医学检案和鉴定的初步能力。

回首四年的校园生活,有喜有愁,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在努力的充实自己,坚持刻苦努力学习,把所学的东西应用在生活中。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丰富的校院生活和良好的学习气氛,使我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锻炼。正直是我的做人原则;努力是我的座右铭;沉着和冷静是我的遇事态度。爱好广泛使我非常充实;我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我能够面对任何困难和挑战。

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自我介绍

本人毕业于某大学临床医学专业,获得医学学士学位。本人善于接受新鲜事物,善于学习新兴技术和新的方法,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对于医学,我有着深厚的感情。学医五年,细读医理,不禁酣畅雀跃,精研医案,往往拍案叫绝,掩卷沉思,常感豁然开朗之妙,临床印证,时有立竿见影之功。

在校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大二和大三的暑期社会实践中,所在分队均荣获校优秀小分队称号;同时,我身体素质极佳,擅长多项体育运动。

在追求知识的同时,我努力完善自己的人格。在别人眼中,我工作勤恳,为人坦诚,思想活跃,吃苦耐劳,维护集体利益,有敬业精神,与人为善,尊重他人。我深深懂得有高尚的道德观和完美人格的重要性,我也深信自己能做得更好。

医学生求职信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中医学院临床医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步入医学事业,解除人类疾病的痛苦一直是我的梦想,医学院的几年砺炼为我实现梦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专业特长更使我明确了择业目标:做一名临床医师。

选择了医疗事业,选择了医学院校,立志救死扶伤的信念便铭刻于心。进入大学以后,我抓紧每一天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基本功的培养,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作为医学生,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乐观向上,对大是大非保持清醒认识,不畏难繁,有信心、有责任感。在能力培养上,校内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校外广泛尝试,多次进行实践活动,既实践了所学,又锻炼了能力。大鹏展翅,骏马飞驰都需要有自己的天地。贵院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明达的择人理念;使我坚信到贵院工作是我的明智选择。

最后,祝贵院广纳贤才,再创佳绩!

此致

第5篇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没有统一管理,鉴定人的资质没有统一标准可循。法医学鉴定人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才能达到要求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法医;鉴定人

法医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其职责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如《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等均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在实践中根据被检者的实际情况,做出与客观情况一致的结论,以便司法机关做出正确的判定。与此同时,这也就对法医鉴定人自身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法医学鉴定人是指对被鉴定的事物用专门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人。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二、法医鉴定人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一)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

(三)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三、法医鉴定人应掌握接待、咨询的灵活工作技巧

(一)按程序进行鉴定,检查要自己动手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对鉴定人的损伤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使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工作的认真、细致。

(二)科学回答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咨询问题

被鉴定人及家属对自己的伤情比较关心,有可能咨询一些与自己伤情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三)服务态度要和谒、语调要平缓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态度是被鉴定人应当注意的要素之一。被鉴定人往往会通过鉴定人的表情和语调来预测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并通过鉴定人的一些细微动作,来评价鉴定人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鉴定人面对初次来被鉴定的当事人,如果表情过分严肃,板着面孔,说话生硬,会使受害后本来心理状态已非常复杂的被鉴定人产生畏惧心理或产生各种猜疑心理,从而产生不信任。这一方面也是导致产生重新鉴定的一个原因。

四、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之中,对对方的性格都非常关心。因为通过了解其性格,可能预测此人对人对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被鉴定人及家属在与鉴定人的交往时,特别注重鉴定人的性格,原因就在于此。被鉴定人及家属在接触鉴定人时,其心理上最多的是了解自己的损伤是什么伤情程度,这种伤情在案件处理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鉴定人能够尽快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总是希望给予满意的答复。被鉴定人在陈述自己被害的过程中,总是想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向鉴定人诉说。这时,鉴定人应当理解被鉴定人的这种心理,同时耐心地听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倾诉。因为这既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对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有益。如果被鉴定人或家属面临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爱冲动的鉴定人,加上时间紧、工作忙等原因,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打断被鉴定人的诉说,鉴定人的这种急躁性格,很有可能失去被鉴定人的信任,导致重新鉴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情况出现,鉴定人应当自觉地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克服急躁、冲动的不良性格,要养成良好的性格。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五、鉴定人应树立良好的外表形象

社会心理学认为,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的内心境界,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增强信任的重要因素。一是在鉴定人与被鉴定人及家属初次接触时,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的第一印象,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鉴定过程,如果鉴定人不修边幅,或服装不整或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被鉴定人及家属对鉴定人会产生失望和不信任的印象。这种不信任的心理一旦形成,很可能为以后的重新鉴定埋下伏笔。二是在鉴定过程和交往中,鉴定人应举止大方、正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被鉴定人的完全信任。

总之,鉴定人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扎实的法医学理论知识、较强的鉴定能力、灵活的工作技巧、较强的原则性、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形象,是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衡量一个法医学鉴定人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也是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作者单位:深圳仁安医院法医门诊)

参考文献:

[1] 冯格远.论法医学鉴定人的出庭作证[J].政法学刊.2010(01)

第6篇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分析;参与度划分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死亡原因的定义与检定,主要采用传统的理念。在该理念中,所有导致死亡的损伤都是死亡原因,其中也包括因疾病或病情加重导致的死亡,几乎涵盖了与死亡相关的所有因素。为了方便理解,可将其分为中介死因、辅助死因、根本死因以及直接死因。然而,多年法医病理学的实践研究发现,就以这四类原因对死亡原因进行划分,并不足将导致死亡的全部因素呈现出来。因此,笔者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资料与文献,对此前的四类死亡原因分类进行有效的补充。

一、在法医学领域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分析

1.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同其他导致死亡的因素有所不停,它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它的存在也不会对人类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是死者在生前受到了强烈外界刺激或感情变化,从而引起的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遭到无端的谩骂,情绪激动导致的死亡;患有脑动脉肿瘤的患者在出行的途中,被行人无意撞倒,导致动脉瘤破裂,从而引发脑出血所导致的死亡。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亡诱因的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程度并不大,应属轻微伤的范畴之内。而上文中提到的四大死因中,以辅助死因与中介死因对死者造成的损伤较小,但也在轻伤以上,而死者在生前感受到的痛苦却是持续性的,直至其死亡。从参与度的角度上来看,死亡诱因与辅助死因、中介死因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联合死因。死者生前体内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足以致命的疾病或损伤,最后无论哪一种导致其死亡,我们都管这种死因叫做联合死因。联合死因中的各种疾病或损伤在时间上来说属于巧合,各种伤病并不存在任何的内在联系,因此也曾被人称之为并列死因。例如:心脏刺创和脑干搓裂伤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损伤联合的死因。脑干搓裂伤和胃溃疡破裂出血导致的死亡,是损伤与疾病联合的死因。

3.协同死因。协同死因产生的原理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较为类似,死者生前体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但每一种都不足以导致其死亡,而是通过各种疾病和损伤相互作用,促使病情或伤情无限加重,最终死亡。在协同死因中,无法区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但是在死亡发生的过程中,这些疾病与损伤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判断协同死因的时候要注意其与联合死因的区别,协同死因的组合情况也可以分为损伤与损伤协同、损伤与疾病协同、疾病与疾病协同三个方面,但是协同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法单独使人致命,而联合死因中的损伤和疾病无论哪一个都可以单独导致病人死亡,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4.伴况。所谓的伴况,就是和死者的死因没有任何关系的损伤或疾病。例如:一位患有冠心病的残疾人与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十分激动,冠心病发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情绪激动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死亡诱因,而身体残疾对其死亡并没有造成直接的影响,这种情况就叫做伴况。

二、法医学中各类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对于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不仅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各类死因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并且为日后的法律赔偿提供了评定依据。因此,在法医学的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关于死因参与度划分的讨论从来没有断绝过。现行的死因参与度划分是基于我国的医学理论,对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进行合理的量化评估,从而实现对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根本死因。是指在导致死亡的最初、最原始的因素、也是造成死者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按照现行机制来划分的话,其参与度应该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

第二,直接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最终因素或行为,由于是最终行为,所以直接死因的产生必定会与其他因素进行合并,并将其参与度进行了分担,其参与度始终为零。因此,直接死因不会加入参与度的划分。

第三,中介原因。中介原因主要在死亡事件中主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不会超过百分之四十以上,一旦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中介原因,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对其参与度进行分担。

第四,辅助死因。是指在死亡实践中并无相关因果关系,但却在死者死亡的过程中产生了间接作用的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其参与度实不到百分之三十。

第五,死亡诱因。死亡诱因在死亡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在死亡事件中起到诱发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的划分大概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间。

第六,联合死因。由于联合死因所涉及到的死亡因素每一种都可以导致死亡,主次关系也难以区分。因此,各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应为百分之百。

第七,协同死因。由于协同死因中,各个死亡因素起到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其参与度进行平均划分。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均为百分之百與死亡因素种类的比值。含有两种死亡因素,那么每种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就是百分之五十。

第八,伴况。由于伴况并不直接影响死亡事件的发生,与死亡事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也不存在着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参与度应该为零。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理论分析以及参与度划分规范的研究,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各类因素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相互作用,明确其在伤亡发生机理中的量化作用及参与程度。同时,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在检定伤亡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划分中的指导性规则,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这种依据基本医学理论和法医学基本原理,确定不同类型原因在个体伤亡机理中作用程度的量化性标准,就是所谓的“量化性医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前途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曾浩天,崔瑶,高云贵.法医学损伤与疾病关系浅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5(25).

第7篇

关键词: 法医学 CBL 教学模式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用于协助侦察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1]。

目前国内医学院校基本都开设了法医学公共课,甚至是法医学专业课。临床医学教学大纲设置法医学课程,目的是使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医学和法律的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因此,法医学课程的开设,对于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教育有着极为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法医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内容繁多,几乎涉及了病理学、组胚学、影像学、解剖学、生物学等,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多个学科。而在实际的教学中,临床医学生的法医学课程往往面临课时数偏少的难题,很难在教学过程中对每一个知识点进行全面探讨,因此对于法医学教学的开展有着一定的难度[2]。如何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成为我们进行教学改革的核心问题。

1.临床医学专业法医学课程实施CBL教学法的必要性

学习法医学课程的学生多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希望能够真实地了解并参与法医学案件的鉴定过程,满足自己的探索欲和求知欲。案例教学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描述,使学生能够以当事人的身份置身其中,在模拟的场景中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对法医学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提高法医学的教学质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探究式的课堂教学法,以案例为基础,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的能力,提高学生在实践工作和学习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是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教师通过提供案例,提出问题,组织学生阅读案例资料并开展讨论,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创造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最后进行总结而达到教学目的[4]。

2.CBL教学的实施

2.1案例的选编。

课堂教学案例展示的都是真实的事件,而且是学生在平时生活及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能较全面反映本次教学内容的案例,既要包含问题又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因素,法医学案例选择的基本要求是:(1)案例具有典型性,要体现法医学科的特点和检验鉴定的内容,能带来一定的启发和体会。(2)每一个案例的选择都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目的和要求,体现教学内容。(3)案例所包含的知识应与学生以前学过的知识水平一致,同时涉及多个章节的内容,从而使各章节知识通过案例教学融会贯通。例如,脑动脉瘤破裂致死的案例,死者生前曾与他人有过肢体碰触、头部被拳击等,在对学生详细叙述案情及尸体检验、病理和毒化等检验报告后,可将讨论扩展到动脉瘤的形成原因、临床表现和诊断、病理学特征、损伤机制及法医学伤病共存的死亡原因分析等,通过这种知识的交叉汇合,培养学生综合性思维能力。

案例编写不仅包括文字、照片,有时还需有动态的画面、录像等,要给学生留下最直观的印象。精选出所给案例相关的现场照片、周围环境照片、尸体解剖照片,以及部分显微照片,同时要附有相应的思考题。通过采用这种真实完整的法医学案例进行教学,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解决问题,使学生主动地投入到对相关知识的探究和学习中,形成科学的逻辑思维能力,更加扎实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2.2课堂分析和讨论。

课堂教学前,教师让学生提前预习所讲内容并给出相关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在课下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讨论问题、总结病案。

教师在课堂上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为学生创造积极的学习环境,激发同学们对于案例的讨论。如:在学习电击死这一章节时,先给出案例:某男,于某日凌晨被发现死于公路旁,尸体旁有一翻斗车,车斗上方接触高压线,尸检见:左手食指见一2.5cm×2 cm大小皮肤烧灼伤,深达肌肉,有烧灼痕迹,色黑,周边隆起,左足底内侧见一3 cm×2.5 cm范围皮肤烧灼痕迹,边缘隆起。病理报告:灼伤处表皮剥脱,周边表皮细胞融合变薄、致密,基底细胞呈极性化改变,细胞及细胞核纵向伸长、染色深,排列紧密,呈栅栏状。局部呈凝固样坏死,左心室局部心肌可见断裂;右心室心肌纤维呈不规则波浪状排列,嗜伊红性染色增强。首先提供本案例后,让学生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尸体现象,分析并推测死亡原因是什么,在学生回答出电击死亡后,进而提出电击死的概念,然后根据尸检及病理所见提出电击死者机体内外都有哪些损伤征象及形态学改变,并分析其死亡机制是什么。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和回答做出适当的补充和正确的指引,同时要提出对于没有明显损伤征象的非典型电击死的确认,以弥补案例的个体性和局限性,加深学生的理解和掌握。

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也是区别于传统教学法的地方,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的讨论过程,及时纠正错误的观点和方向,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开阔视野,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2.3案例总结。

讨论结束后,教师需对本次案例的重点、难点及讨论的不足之处进行最后的总结,引导学生完成整个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通过总结,可以让学生对案例及案例所包括的各种问题有更加直观、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使学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本章节的法医学内容,既巩固原有的知识,又弥补不足,同时掌握新的知识,达到预期效果。

3.CBL教学法在法医学教学中的意义

3.1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

CBL教学法联系的是实际发生的案例,围绕案例情景提出问题,让学生通过运用已经掌握的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课前查阅的其他相关医学资料,进行热烈的讨论和分析,使教学更加直观和真实,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充分激发学生对法医学的学习热情,极大地提高听课效率。不仅强化了学生已有的法医学知识,巩固了临床学知识,而且拓宽了知识面,促进了知识的迁移,逐步提高了学生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3.2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素质。

应用CBL教学法,要求教师课前要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同时需要查阅大量文献,搜集法医学的最新研究进展,拓宽知识面,并且能够根据不同的章节内容精心挑选出典型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能够充分结合起来。在课堂教学期间,要注意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例和教学内容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教师要与学生积极互动,掌握好课堂的节奏,控制好教学的时间。课后,教师还需要组织学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对于教师而言,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具备良好的语言和沟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解惑答疑,才能保证法医学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专业的法医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引入CBL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好方法,不仅充分调动了临床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具有创造性和综合性思维的医学生,而且教师的教学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提高,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对于提高法医学教学效率与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保捷,主编.法医学(第六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

[2]徐广涛,郑漾,朱紫宛,等.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教学的认知调查[J].医学教育探索,2010,9(6):760-762.

[3]Srinivasan M,Wilkes M,Stevenson F,et paring problem-based learning with case-based learning:effects of a major curricular shift at two institutions[J].Acad Med ,2007,82(1):74-82.

第8篇

【关键词】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11-05

therelationshipbetweenexpert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andcases.changlin.instituteofevidencelawand

forensicscience,chinauniversityofpolitcisand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thepaperincludesthreeparts: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canstatetheconditionofcases;

thevalueoftheelementsofcasesinforensicmedicineisgreat;forensicmedicineislimitedinscience.forensicmedicine

relyeontheconditionofcases,anditisnecessarytoexamtheexpe~opinionofforensicmedicine.

k【eywords】scientificevidence,forensicmedicine

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活动。就案件 为意见的证据。大陆法系赋予鉴定人勘验、调查和询

中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医学鉴定,其委托目的或鉴定 问被告人的权利都与了解案情有关。我国法官委托

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特点。那么,法医学鉴定能否根 鉴定有时向鉴定人提供案卷资料,也是帮助鉴定人

据案情鉴定呢?如果根据案情鉴定是否丧失了法医 熟悉案情。

学的科学性.或者动摇了法医学的学科基础呢?本文 关于法医学鉴定那些案件的鉴定需要结合案

泥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情,我们以常见法医学鉴定为例,作一简要的概括

一 、 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案情趋向性 (见表 1)。

关于法医学鉴定如何依据案情问题.闵建雄专

法医学鉴定与案情的关系应该说是非常密切

的,有许多法医学鉴定项 目依赖案情事实.甚至因案 表 1法医学鉴定结合案情常见情况

病历资料记录与外伤事件不一致

情的变化而引起结果的改变.这就是法医学鉴定的

致伤物推断

案情趋向性。 死亡时间推断

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法律中的专门性 死亡方式确定(自杀、他杀、意外等)

问题表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而现实所发生的 死因不明

猝死的排除法

案件千差万别.需要法医学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针对

既往病史、外伤史的调查

性。必要时,依据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案情回 精神症状表现的调查

答某一具体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恰是法医学作用

的体现,也是法医学魅力所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关 家在其对死亡方式的经典论述中指出:确定死亡方

于专家证人的信息来源(意见依据)规定,专家证人 式分成逐步扩展的三个层面。(1)技术层面。技术层

可以以已被引用采纳的证据作为自己的意见根据。 面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所有客观信息进行检验和分

专家不能以缺乏真实性而不可采的资料作为自己意 析后得出的意见。对命案来说,最重要的客观信息当

见的根据。同时指出.专家证人能以审讯期间由证据 然是尸体及其与尸体、死亡相关的证据(也称之为现

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或她的信息资料作 场信息)。当然,必要的现场调查和侦查信息有时也

[作者简介]常林(1963),男,山西人,医学学士,法律硕士,教授,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庭科学,科学证据;

tel:+86—10-68642361.e-mail:linch@cup1.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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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 14卷(第4期)

要结合。(2)案件层面。案件层面是指利用一切手段 公安、司法人员总想让法医把所有的问题都写在鉴

对涉案所有信息综合分析得出的结果或意见。这里 定文书上,甚至必须是结论,不能是意见。(3)对鉴定

的信息包括现场信息、调查信息以及扩展信息(后续 人而言,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鉴定中不要盲目依赖

侦查所得)。(3)法律层面。法律层面实际上是在综合 偏案情,先人为主,就事论事,结果跟着案情跑;二是

技术和案件层面的基础上再利用法律的需要和赋予 凡在鉴定中结合的案情资料,必须经公安、司法人员

的权力分析得出的结果。它的立足点是将死亡上升 查证属实,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没有原则性争议。

到法律解决的高度。其最大特点是将案件和社会、人 (4)明确法医学鉴定的案情趋向性。并不意味着公安

权和法律等等的因素综合。它对诸如动机等因素的 系统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必须保留。鉴定人对案情的

考虑可能更甚于案件层面,比如同样是他杀,法律层 知悉是其鉴定享有的权利。但其同样应履行对案情

面要设法区分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故意的还是过 保密的义务,非公安系统的法医同样要遵守国家的

失的。甚至要区别激情突发、蓄谋已久,还是防卫过 法律法规规定。

当等等(参考案例1)。另一方面,他杀死和杀人案在 二、法医学鉴定中的案情资料价值

法律上的概念也许是不一样的。闵建雄专家进一步

这里的资料是指与鉴定有关的案情信息,我们

说明了法医鉴定的原则:(1)抽象原则。确保技术层

将其分为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以及医学资料。

面,综合案件层面,远离法律层面。(2)具体原则。文

(一)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

书中不做死亡方式的结论,要做只写技术层面;技术

层面的工作应确保现有的条件均已想到做透;口头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通常涉及的人员

分析以技术层面为主,结合案件层面综合分析;原则 有刑侦人员、技术人员和鉴定人员,刑侦人员与技术

上不涉足法律层面去开口说话。(3)不定死亡方式的 人员统称为侦查人员。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

命案,溺水死亡、高坠死亡、婴幼儿死亡和非法行医 人员是否要参与现场勘验

?我国目前还存在技术人 死亡等。(4)慎定死亡方式的命案,缢死、中毒死和交 员和鉴定人员合而为一.或者鉴定人员勘验现场的

通事故等。 情况。我们认为,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应该分开,鉴定

【案例1】一位山村女教师突然死亡,尸体检验 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现场勘验活动。理由为:(1)侦查

死因为缢死。除此之外,尸体上有广泛多处、程度不 人员与鉴定人员法律诉讼地位不同。根据法律规定,

一 、 新旧不一的软组织损伤。调查发现,死者丈夫是 前者拥有侦查权.而鉴定人员只是诉讼活动的参与

一 煤矿工人,脾性极为暴躁,经常酒后殴打妻子,在 人。(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鉴定人

当地民愤极大。事后法医鉴定结论为生前缢死。公安 员不得担任侦查人员,应当履行回避的义务,即鉴定

机关以涉嫌伤害拘留其丈夫。最后法院以虐待 (致 人员不得在本案侦查活动中履行职务。(3)鉴定人员

死)罪判处了其丈夫。一个简单的死亡案例,却在不 参与现场勘验.对案件情况的熟悉,可能造成对实质

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尺度解释(看 结果的先人为主的预断。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

待)死因是怎么发生的(也就是死亡方式的判断)。难 性和公正性。特别是自己从现场提取物证,自己再鉴

以想象.法医能通过尸体检验单独得出虐待的结论; 定,这样在程序上,很可能导致控制物证搜集、保存、

侦查能通过调查单独得出缢死的结论;法官没有伤 移送的链条出现不公正。

害的情节和缢死的后果能作出虐待罪的判决。(引自 在法医学鉴定中,根据委托 目的的要求,或者是

闵建雄专家讲课稿) 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的鉴定,现场信息是

研究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应考虑以下问题:(1) 完成鉴定的检验对象之一。我们认为,鉴于法医学鉴

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从相反的角度,更应 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可以调阅现场勘验记录和其

该感觉到法医学在回答专门性问题时的局限性,条 他案情资料。案情资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

件性和相对性。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法医学鉴定意 供和当事人陈述。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可以向公安、

见。摒弃科学鉴定万能论。(2)法医学鉴定的趋向性 司法机关申请.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形成

表明,在法医学鉴定完成后,有关结合案情的分析和 调查笔录。例如,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对被鉴定

推断不一定必须写在鉴定文书中,公安、司法人员可 人生活环境、同事和邻里街道等进行的调查询问,作

以通过与鉴定人交流沟通的方式,并结合案件中的 为鉴定的佐证。

其他证据分析探讨某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是证明案件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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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 14卷(第4期) · 313 ·

要证据,也是指明本案特定物证、环境、时间和被鉴 据,可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就诊时间和地

定人表现(症状)等情况的客观依据,结合法医学尸 点又可以说明损伤的轻重和当时的情况 (参阅案例

体、活体、生物性检材检验结果,对分析本案其他专 4);医疗过程的记录反映了被鉴定人伤情的变化过

门性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从法医学的角度为 程,判断损伤与i临床常规的符合性:被鉴定人治疗后

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认定证据提供参考性意见(参 的变化,有助于推断其预后功能障碍程度,便于伤残

阅案例2) 程度评定;完整的病历资料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客

【案例2】据在场人员反映,张某在农田劳作 观依据;被鉴定人既往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别诊断、区

时,身体与农田里电线杆之间竖立的变压器接触,中 分因果关系、全面分析此次损伤的科学证据。另外,

电身亡。被告电业局检测后认为变压器并不漏电,拒 医学实物资料是法医i临床学鉴定中复检和审查的物

绝给予赔偿。法院法官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了 证,可以帮助修订和确认损伤诊断。(3)在医疗纠纷

勘查。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未发现典型的电击死征象, 案件的鉴定中,医学资料是分析判断医疗事故、医疗

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认为不排除电击死的可能。法院 差错、医疗意外的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

参考此鉴定意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医务人员就诊疗活动的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和

勘验记录与其他案情资料对法医学的研究具有 司法机关提供医学证明或证言属职业性证人证言

重要的贡献。孤立的单一的损伤在医学上进行研究 (professionalwitness)。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

往往缺乏科研价值,当把它与案情或已知的现场情 于医生的法医学知识有限,其医学资料记录往往不

况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有价值的理论。总 能满足法医学鉴定的需要,这样就有关问题,特别是

结它们的规律性,探讨它们形成的原因和机理.必然 当时发生的情况,还必须对医生进行调查询问。

丰富和完善法医学学科,例如根据案情特点,对造作 【案例3】某男,50岁,清洁工。该工人在工作

伤、攻击性意外损伤和抵抗伤等进行研究,可以分析 中不慎从停止不动的清洁车上摔下。急送医院抢救,

判断伤者的动机和主观故意程度。运用被证明成熟 后死亡。死者家属与单位因处理善后存有争议,遂委

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又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 托法医鉴定。法医在没有调阅病历的情况下进行了

题,形成学科发展的渐进式良性循环。 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称未发现致死性损伤,结合死者

(二)医学资料 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m级),诊断猝死。家属不

服,查阅原

始病历,医院根据i临床表现诊断“原发性 医学资料包括书证(医学文书)和物证,物证有

脑干损伤”(有时尸体解剖很容易漏检脑干点片状出

影像资料、病理切片和蜡块等。医学文书是指医药卫

血)。法医学鉴定有误。

生人员在诊疗、护理、预防、检疫等工作过程中,按有

【案例4】某日,甲、乙二人因故发生口角,持物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记载并制作反映人体病

互相殴打,当日均未去医院就诊。过数日后,甲通知

理生理状况等各类形式证明文件的总称。按形式分为

乙到医院给其支付医疗费用。乙感疑惑报案。后派出

文字、符合、图形、磁记录资料等。按内容分为病历、医

所委托法医鉴定。法医检查甲发现其左上肢尺骨骨

疗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关医药参考资料等。

折。经查阅病历证实,甲是在与乙发生冲突后次日深

鉴于医学资料制作的合法性,内容的规范性.与

夜入院。根据当时损伤资料,甲的骨折较重.若是乙

法医学鉴定的关联性.其在法医学鉴定中具有十分

造成,按常理当时即应就诊.法医怀疑其中定有隐

重要的价值。(1)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死者生前经

情。经公安人员做工作,甲承认 自己酒后骑车摔到路

医院救治,其病历资料可以反映临床表现,对尸体解

沟造成骨折

剖有指向性和印证性作用(参阅案例3);医生对原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基于一些委托要求

始损伤的描述有助于分析致伤物,伤者濒死期的反

的特殊性,有时可以不对伤者进行检查,而仅根据医

应等有助于分析致死因素和案件重建工作,并可以

学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这种情况被称为文证审查

引导侦查方向;医院对死者呕吐物和排泄物的留存,

法医学鉴定方式。采取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应满

衣服和携带物的保存,都有利于法医学检验。在美国

足以下原则:(1)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

一 些州规定了医院急诊科医生和护士必须参加法医

检查。且鉴定的科学理论必须是依据有关原始损伤

学培训。(2)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作用就更为突

(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的。反之,诸如以功能障碍

出。首先,病历资料是证明案(事)件发生情况的证

程度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案件.或者所有的伤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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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度评定案件。均不得采用文证审查方式进行鉴定。 本,希望能就此了结这场官司。但结果却完全出乎他

(2)就有关原始损伤的确认和资料的同一性推断可 的预料,鉴定报告显示他是这名孩子亲生父亲的可

以使用文证审查方式。例如判断x线片是否是被鉴 能性高达99.99%。在该案诉讼中,巡回法院的法官

定人本人的;根据x线片推断年龄。等等。(3)有关 认为labcorp的鉴定工作简直就是 “劣质的” lab.

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过失鉴定,可以以文证审查的 corp鉴定部门主管证实,他个人每年经手约30000

方式进行。 例亲子鉴定。按照每天 10小时,每年40周的工作时

三、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 间来计算,他平均每4分钟就要处理一份鉴定报告。

加州大学ivrine分校的刑事学家威廉 ·汤姆森说:

有人说.科学错误是证据领域永远的悖论。人类

“在每一个转接点都可能出现失误。失误让人难堪。

一 向引以为自豪的科技并非完美无缺,科技错误可

所以实验室并不愿意提供进一步信息。但我们知道

能引发证明错误.这意味着科学的局限性。案情影响

它们的确在发生。”该校另一位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

的因素也非常明显:案发现场的条件不利物证的发

着dna案例中的实验室失误.他认为dna实验室

现。如尸体高度腐败若干时间后被发现;科学技术条

“采用 自动化技术。就像 自动流水线上的奶油夹心蛋

件有限。存在的物证无法得到证实;鉴定人因素,对

糕一样。大多数时候这些蛋糕都没问题。但偶尔你总

案情的掌握存在偏差,鉴定方法偏移,等等。

会发现有一两个不对劲。”伊利诺斯独立法医中心的

英美法系一般由当事人选聘鉴定人,将其视为

学科主任卡尔·雷齐认为亲子鉴定是一种人为的努

“有学识的证人”或 “科学的证人”,专家证言不作为

力.“没有人真正知道人为失误(human—error)的出现

独立的证据方式。因此。在证据规则中,对科学证据

频率。而且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够找出这些失误并将

的采纳与采信作出许多规定和限制。尽管大陆法系

其降低到有统计意义的水平上?”巡回法院终审判决

对鉴定专家的范围有严格限制。甚至一些国家视专

克莱基胜诉。认为这一鉴定可能存在人为失误。dna

家为工作 “伙伴”,“法官的助手”,或法院的组成人

的结果是错误的。(转引自新浪网)

员。其鉴定结论有认为是 科“学判决”。但我们必须承

(2)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司

认和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局限性,科学的局

法鉴定中。同样存在鉴定科技含量的高低决定着鉴

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条件性和不当使用性(有称为

定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对鉴定人来说,物质性认识

“半调子科学”或 “垃圾科学(junkscience)”)。

工具是人的自然认识器官的一种延伸与发展。使人

(1)作为一种专门性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作为待

的这种认识突破 自然器官的生理限制。在深度上不

证事实的结论也是受一定的条件或环境所制约。应

断加深,在广度上不断扩大。因此。鉴定所采用的方

该承认 自然科学的发展都是有一个相对真理过程,

法以及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将决定鉴定结论的水平

一 定历史阶段的实践成果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完全

(参见案例6)。对层次不齐的鉴定条件出具的鉴定

绝对地证实和认定待证命题(案件事实)。如dna技

结论必须进行质疑。

术.一方面

在同一认定上带来了革命.另一方面也要 【案例6】某男性中学生被数名同学拳打脚踢。

看到由于实验室条件和标准化问题。而可能出现的

次日因腰部疼痛到医院检查。未发现特殊异常。第三

错误结论(参考案例5)。dna实验室容易发生错误

天上午发现死亡(晚上 自己独居)。此案经公安局解

的环节有:样本被调错;检验过程存在过错,如未作

剖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相继进行了六次鉴定。鉴

盲测试验;实验室污染问题;统计分析及概率计算错

于尸体解剖材料留存有限。认定外伤致死。抑或 自身

误或不科学

疾病引起的死亡。均缺乏可信性证据。最后以民事赔

案【例5】华盛顿名人发型设计师安德鲁·克莱

偿结案。

基的事业如日中天。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位他多

(3)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是对专门性问题认识

年前约会过的女雇员几乎毁了这一切。三年前,当这

的主体。人的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鉴定人在鉴定活

位女士找上门来告诉他 “你有个孩子”的时候。克莱

动中并非仅以自己抽象的感觉和思维进行认识活

基认为自己不可能输掉这场亲子诉讼的官司。因为

动,应该承认鉴定人非理性因素对鉴定的影响。如鉴

在孩子出生几年前他就已经停止跟那位女士交往

定人的资格和水平,从而认识到鉴定的局限性。同时

他相信dna鉴定不会说谎。所以毫不犹豫地向美国

也应考虑鉴定人主观上可能受到偏见和利害关系的

最大的亲子鉴定中心之一的labcorp提了细胞样

影响(参见案例7),这甚至与鉴定人的品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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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 14卷(第4期) · j.15 ·

【案例7】目前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 评价,且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可能影响责任人(医生)

两类。一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人 今后的晋升和执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非常严格,

为各医院临床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专家可以不在鉴 甚至出于对同行的保护和同情,鉴定意见显失公正。

定文书中署名。另外就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 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面对患者上访缠诉、“医闹”等

疗过失鉴定,法医作为公开的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 问题,法医怕惹麻烦,鉴定格外宽松,甚至“鸡蛋里面

第9篇

关键词:法医物证 模拟现场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2

模拟现场是利用多学科的力量和优势,把涵盖法医物证学、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分析、临床法医等学科之间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有机融合,充分把理论内容的知识点和实践工作精密结合,模拟公安实战进行现场设计、现场布置、现场查勘、实验室检验。

通过模拟现场让学生在实战中学习、揣摩、理解和应用理论知识,通过这种改革方式使学生更深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使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学科之间有机结合,推动教学水平上升到更高层次。

1 传统法医物证实践教学模式

法医物证学教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科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传统的法医物证实践教学主要是验证性实验,以教为主和单一实验贯穿教学始终,对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学科发展和法医学实践的要求,这种培养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为了培养实战和实用的高级法医学人才进行教学改革和加强法医物证学的实践教学势在必行。通过模拟现场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可以验证巩固和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可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引导学生探讨、探索性学习,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思维方法、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模拟现场的设计理念

模拟现场实验教学是在传统实验教学上的一种创新和改革。模拟现场实验教学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是:实战性、综合性、互动性和开放性。课程设计紧密围绕《法医物证学》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做法,结合公安实践设计安排情景实验(模拟现场),使学生通过实验能将各专业课程学到的知识衔接、联系和融合起来,将理论知识与真实立体的犯罪现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在实验中的自主和主导作用,使学生在情景实验中综合应用各学科知识,面对模拟现场实景梳理出该实验教学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自己提出实验目标,以模拟现场实验教学的方式,提升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并强化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同步提升。

3 模拟现场的教学组织安排

3.1 理论基础

模拟现场的开展是建立在学生具备坚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操作的基础上,学生们完成《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照相学》、《命案现场分析》、《犯罪心理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物分析》等专业课程的学习,并参与了相关课程的基础实验,具备了完成模拟现场综合性实验的专业能力和法医思维。重点在实验中设计《法医物证学》、《刑事照相学》、《命案现场分析》、《法医病理学》的相关考核理论和实验知识点。

3.2 人员安排

公安实战刑侦技术专家2~3人,负责模拟案情的设计;学生随机分组,每组8~9人;临场指导及考核教师为3人。

3.3 案情设计

围绕《法医物证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结合法医学多学科的重点内容,聘请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家以及专业教师进行案情设计,公安部门根据真实案例,结合实验场所具体情况改编部分细节而成,从而形成丰富的案件资源。案情主要突出《法医物证学》、《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照相学》、《命案现场分析》以及法医病理学等相关学科基本概念、基本思路和基本技能,通过模拟现场培养学生法医学实际作战技能和思维,从中凸显《法医物证学》教学的重要环节,让学生更深刻掌握理论知识和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4 实验准备

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则的规定,为实习组配备勘查服、数码相机、痕迹勘查箱、法医勘查箱、多波段光源、物证提取箱及现场整理箱、现场勘查表格材料等。同时开放相关物证检验实验室。

3.5 组织实施

派专项教学工作小组对模拟现场进行充分准备,利用专门的现场分析室严格按照案情进行不同现场的布置,对学生进行随机分组,每组10人左右,并对其进行现场勘查的分工,配备基本的现场勘验工作。派出专任教师对现场考核进行目击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指标进行现场考核。

4 模拟现场考核与评估

现场考核指标其实也是教学重点掌握的内容,不同案情设计穿插了不同的知识点,考核的目标在于检查学生们对法医物证等多门学科的掌握程度以及实践运用能力。

考核主要由刑事技术的专家以及法医物证的教师共同参与,从接报警―现场勘验准备―现场会议―现场分工―现场勘验―形成勘验报告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将法医物证生物检材的发现―固定―提取―包装―标识―保存―送检作为课程重点考查内容,通过对考核过程的现场监控以及勘验报告,评估理论和实验教学内容被学生掌握和运用的程度,反馈到教学中,更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5 模拟现场的教学成效

通过模拟现场这种综合设计性的教学模式,取得明显的教学成效。

第一,真实现场的布置、专业的刑事技术勘察装备的配置、精干的团队组合让学生们身临其境,带着兴趣和探索的精神进入到各自角色,充分体现课程设计的实战性和新颖性。

第二,通过公安对案件严密的设计,将法医学多学科的知识点贯穿在模拟案件中,尤其是刑事勘察技术的基本原则、刑事照片学基本方法、法医物证学的检材的发现、固定、提取、包装、送检的基本常识、法医尸体基本检验的原则等重要知识,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让多学科专业知识点之间实现了有机融合,而且丰富了综合设计性实验的方式,提升了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内涵。

第三,模拟现场是检验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通过周密的模拟实战的案情设计,将各门课程的重要知识点有机穿插在现场考核中,通过监考老师现场对细节的考核和点评,能有效反应学生对各门课程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反馈到教师的教学工作中,更好地促进教学,从多角度提高教学质量。

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在实践中反复的总结与推敲,模拟现场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医物证学》教学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取得极佳的教学效果,形成一种稳固和特色的教学模式,用人单位也给了极高的反馈。通过这种方式,全面提升了法医物证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6 结语

教学改革能不断的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通过模拟现场在《法医物证学》和《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全面的实践证明这种综合性和实战型的教学考核方式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实验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在培养学生兴趣、极大地发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团队作战的能力,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为提升学科的教学质量的有效的方式和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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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注: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5版,1986年,第24页及以下。进一步的论述可见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1991年,导言(第21页及以下)。)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35章。还可参见埃克。冯。萨维尼:《教义学的作用-科学的审视》,载U.诺伊曼等著:《法律教义学和科学理论》,1976年,第100页及以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注:参见《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第24卷,第40页及以下:关于“法律秩序之维护”(刑法典第47条第1款、第56条第3款)-此判决虽具有十足的批判性,但完全是教义性的。)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易言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注:参见科英:《法哲学纲要》第5版,1993年,第3页:“在不摒弃法学在其领域内已获得知识情况下,法哲学也必须超越其界限,法哲学将由法文化现象提出的特殊问题,与哲学上的一般和基本问题结合起来。”)这种立场不是空洞无物的,正如新近的诠释学所指出的,“前判断”或“前理解”是理解意义的先决条件,其之于语言学尤为重要(法学亦属语言学,因为它在本质上与语言文本有关(注:尤见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5版,1986年,第270页及以下,第330页及以下;埃塞尔:《法律发现中前理解与方法选择》,第2版,1972年,特别是第136页及以下。另参见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2版,1993年,第51页,第74页及以下,第86页,第92页及以下。最新的叙述清楚的基础读物是J.施泰尔马赫:《法哲学的诠释学理解》,1991年。))。但哲学决不可停留在此种预设中,而是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意义之探究所产生的事物,去不断地修正预设”。(注:注5,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71页。)在哲学中,同样,在法哲学中,不可能存在无疑的东西,它们自身的本质也概莫能外。原则上,哲学家不可毫无疑问地承认什么。在这点上,事实上可以说,哲学要比其它具体学科更“根本地”去研究问题,但不能由此推出哲学解决的问题比教义学的重要这种结论,例如,医学中癌症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哲学中正当法的标准之探讨。哲学与教义学不是“多与少”、“重要与不重要”,而是不同种类的关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二 法哲学的对象

如上所述,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在科学理论中,实义客体是指科学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之整体。相反,形式客体则指研究这个整体的特殊视角(因此,形式客体有时被称为“研究客体”)。对每一种科学来说,形式客体是其独特之处,而实义客体则为多种科学共有。譬如,“法”是全部法学学科共同的实义客体,民法,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是在各自的形式客体上相异的。最近还可以看到,实义客体一直在不停地分裂成许多形式客体(如犯罪学已成为与刑法学比肩并立的独立学科,其本身又分化成几个专业),这导致了科学进一步的专门化。此一难以遏制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愈是如此,愈将显出哲学的重要。

如其名所示,假如说单个科学的本质建诸于个别事物之上,从未以自身整体的存在为目的,那么,哲学的本质就是以形式客体的总体性为特征。众所周知,哲学从不关注个别,也不以个别的集合为对象,它要研究的是整体、联系和基础,哲学最困难的问题就在于此。

单个科学与一个特定的实义客体,即一个具体的存在相连,它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即从形式客体上去考察这个具体的存在。但在哲学上我们不再受实义和形式客体的双重约束。哲学真的有自己的“对象”吗?它完全没有一个什么特定的实义客体,它赖以存在的形式客体也是不特定的:“根本的在”。一方面缺乏特定的实义客体,另一方面形式客体具有普遍性,遂使得哲学的认识和方法充满了难题。即便哲学可以从可感知的个别事物出发(如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但哲学原本的对象并非是此种或彼种个别事物,而是探求事物背后之理,达到“超验”之境界的方法(比如问,法律规范“究竟”是什么)。

由于哲学没有特定的实义客体,相反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客体,因而哲学应有些思辨的成份。哲学家当认识整体,但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我们从未直接把握过存在的整体或法的整体。因此,哲学绝不能直接和一般地把握其“对象”,相反,它必须从个别事物出发,这自然就要不断地展望和考虑全部哲学研究的目标:整体。用雅斯贝尔斯的话来说就是:“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个别事物之中”。(注:雅斯贝尔斯:《哲学》,第3版,1956年,第1卷,第322页。)

正因为单个科学关注的是个别事物,原则上,一个此类学科的独立的研究者,能在其研究室或实验室里进行科学创造,但在哲学领域则不可能。惟有从诸多部分中,人们才能识得整体。因此,哲学的目的只能在许多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即在“论辩”中实现。基于此,沟通,“意思传递共同体”,(注: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1页及以下。又见阿图尔。考夫曼:《正义-被遗忘的通向和平之路》,1986年,尤其是第122页及以下。)在哲学中发挥着如此大的作用,以致哲学比其他单个科学更倚赖于交互作用、主体间性、一致和相互接近。(注:详见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第2版,1984年,第57页及以下。)如果正确地理解观点的多样性、学说的多元主义的话,对于哲学,它们决不是障碍或死胡同,恰恰相反,而是其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又引出(法)哲学相对主义问题。谁要是把不同的哲学观看作是个别的,似乎每一个别必须独自去获取整体,那他必定会得出极端的相对主义支配着哲学之结论。惟有从千百年来许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来理解哲学的人,惟有能从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可挣脱相对主义。

三 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在(教义学的)单个科学中,问题的方向由其对象决定,因其只从个别事物入手,故问题的提出直接与个别事物相连。具体而言,给法律人提出何种问题,直接产生于各自的形式客体,例如,侵权行为导致损害赔偿,自然就出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以下条文是否适用的问题。

但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情况就完全不同。它们的对象是存在及法的整体。然而,一如前述,由于我们的思维不能立即和一般地获得这个整体,而必须从个别,从整体的某一部份开始,因此,从方法上看,哲学中问题的提出不取决于其对象。虽然我们能问:什么是整体的存在?什么是整体的法?但在方法上,除此问题本身外,我们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毫无进展。我们必须从具象入手,提出诸如法的目的和目标,法律实证主义的意义,法与伦理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功能,法的历史性,实然和应然的“二元方法论”,“一般原则”与“规则”的关系等问题。只有由这许许多多的具象才能-当然是大体上-组合成整体。没有一种科学的哲学能放弃分析方法,无疑,它也须遵循综合方法。

但什么决定着哲学中正确问题的提出呢?这难以回答,因为在哲学中不存在什么强制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去提问的力量。原则上,只要举措得当,人们就能从具象达到整体(但正如“诠释学循环”的部分—整体关系说所指明的:没有对整体的(前)理解,便不可能知晓部分是什么,但整体只有在对部分有了认识的基础上才显现出来)。在死刑、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抑或法人制度方面,都可生发出很好的法哲学问题。甚至象“右行!”这样的技术性规则,也完全可能作为回答诸如“根本性法律规范”的意义、本质和含意这些法哲学问题的出发点。

尽管一切哲学最终总是关注诸如存在的整体,事实的整体,法的整体这类自身的目标,但可能提出的哲学问题或难点,如前述,原则上是无数的。藉此,哲学再次区别于单个科学,后者的问题数量原则上是有限的。因而,只涉及特定研究对象的单个科学能一次实现其目标,而哲学由于其研究的是“事物的本质”,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然而,一个特定时期的哲学从未看到整体,而总是关注整体的某一个别方面,这就意味着必然忽视其他方面。对新的哲学而言,由此便产生了将被忽视的其他方面纳入视野并把握它的使命。虽然新哲学的目标在终极上总是与前毫无二致,但由于历史性,也即历史情势中不断涌现出新的变化了的任务,(注: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每个时代必须重书法学”,此言尤适于法哲学(《法哲学》,第9版,1983年,第222页;《拉德布鲁赫全集》,第2卷,1993年)。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9页:“把逝去的时代当作是我们的时代,就象要重塑古艺术品一样,几乎不可能。”)由此,哲学便成长起来。具体地看,为17和18世纪理性的和唯心的自然法学说所片面强调的法的理性和理念因素,不得不被历史法学派,最终被法律实证主义所抛弃,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因此肩负着一项历史使命:它必须重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即法的实证性,但在经历了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在20世纪造成的可怕的法律滥用之后,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去努力发现限制立法和法之发现中恣意妄为的“不可把握性”,但不应在抽象的价值王国里,而须在法的现实中去寻找。(注:参见W.哈贝马斯:《刑事程序中的不可把握性》,载《法治国与人的尊严-W.迈霍菲尔纪念文集》,1988年,第183页及以下。)从上述示例中也可见,一个哲学家完全可能对自己时代的问题不闻不问。(注:详见注9,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尤其是第69页及以下,第110页及以下。)

应于明确上述所言是指,正确地提出哲学问题是一个极具影响和有着重大科学责任的难题,还应指明,一种特定的哲学只有从其问题的提出上才可能被理解。倘若人们不了解有关哲学家如何提出问题来探讨事物,未把握引发有关哲学家提出特定问题的历史情势,没有一种哲学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一切有关哲学学说的知识尚不是哲学,一如海德格尔所确言:“充其量只是哲学学。”(注: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1953年,第9页。)

四 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前已指出,“纯哲学家”的法哲学象“纯法学家”的法哲学一样糟糕。先说后者,纯法学倾向的法哲学家落入科学主义的误区,其谬误之处,一为高估(教义学的个别)科学,一为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此种法哲学家企图离开哲学,主要是脱离哲学知识去回答法哲学问题,特别是法的基本问题,持此态度的人越来越多。雅斯贝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拥有对哲学问题的判断力。人们一方面承认在科学中学习、传授和方法是理解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却主张在讨论哲学问题时无需其他条件,只要能谈得拢即可”。(注: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页。)法学家正是如此,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资格论说法哲学事务,纵使他从未严肃地探讨过哲学。这种法律科学主义,在被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注:注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14页。)的19至20世纪之交的所谓一般法律学说身上表现最甚,在那里,法律“专家”欲把持哲学事务,并想将法哲学解说成“法学家哲学”。一般法律学说这种法学近亲繁殖的结果,至多是一种粗俗哲学,它或许本能地碰对一回,但不知自己在干什么,一般而言,只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相反,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本身的法律问题,不关心法学此时此刻对哲学提出的问题。一旦人们将这样或那样的哲学思潮转换成法哲学语言,他们有点怪异地提供给我们关于来源的深层考察,但他们在这里所“回答”的问题与特定的历史情势毫不相干,因而它们在此时此刻(et nunc)完全不是问题,即不具发问的价值。

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的缺陷是,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的领域,即象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由此在法哲学中出现许多著名流派:托马斯主义、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以及所有其他类似学派。对此,首先应予反驳,哲学思想从未提供一个现成的专利配方式的答案,就象接受数学公式一样,人们能简单地适用之。相反,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不幸的是,哲学必须听任人们指责它经常是未尽职责,但在事实上,这种未尽职责起因于不假思索、未经批判地接受哲学这一作法。只有通过积极的领会和“亲自”参与思考,人们才能拥有一种哲学学说。但这种占有与外部接受有着本质的差别:“惟有那种将获得的东西,通过自身的行为加以转化的摄取,才不是剽窃”。(注:注7,雅斯贝尔斯:《哲学》,第1卷,第285页。另,在第287页及以下,他论及并反对哲学中的传授方式。)

从上述还可得知,传授方式与哲学的本质相悖。此种传授方式还仍可能斩获颇多,但它迟早会蜕化为教条主义,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的僵化、硬化和绝对化。所有的绝对化观点,所有能轻松运用的精致公式,如“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甚至“法就是正义”,这一切一切的核心都是不真实和呆滞的。只有那些开放的、未完结的、尚有疑问的东西才具活力。究其根本,埃迪特。施泰因所言极是:“人完全不可教授和学习哲学,只能探讨哲学”。(注:注1,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第21页。)

五 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相对而言,揭示哲学和教义学的关系要容易一些。但如何区分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尚无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由外在形式可以看出,刊载于《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杂志中的论文,就主题看,也能在《法律理论》杂志上发表,反之亦然。

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只能作历史解释。虽然“法律理论”是一旧语,但被用来指称法学中的一个专门学科,不长于30年。当然,法律理论也不是一个全新的学科,因为十九至二十世纪初“一般法律学说”所说的,与今天的法律理论虽非完全是一回事,但极为相似。

此外,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区别非常模糊。法哲学更关注内容,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这种说法虽似有几分道理,然而,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理论和法哲学有共通之处,它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原则上也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公正的法”,尽管经常是间接的。它也不象法社会学那样,致力于法律事实研究。

第11篇

【中图分类号】d919.4;r655.6

【文献标识码1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3~0226~o3

本文作者通过对实际检案统计、分析,对外伤性膈

疝的致伤工具、形成原因、创伤性膈疝的误诊原因进行

了法医学分析;并对临床诊治及重伤鉴定标准的修订提

出了建议,同时对医疗因素介入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影

响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资料和结果

濮阳市公安局法医室及濮阳市法医门诊1988年

— — 20__年l0月之间,筛选出来的创伤性膈疝法医学

鉴定案件37例,全部案件均有详细资料。

、鉴定内容分布情况

37件案件中的鉴定内容分布情况见表1。

二、年龄分布

37件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年龄分布情况见表2。

三、性别、损伤部位及损伤性质分布

37件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性别、损伤部位及损伤

性质分布情况见表3。

表1 案件性质与致伤物

表2 被鉴定人年龄分布

性别 部位

男 女 左侧 右侧

塑 丝堕

开放性 闭合性

例数29(78.4) 8(21.6) 32(86.5) 5(13.5) l2(32.4) 25(67.5)

四、创伤性膈疝复合性损伤分布

创伤性膈疝复合性损伤分布情况(此统计有重复)

见表4。

五、症状和体征

本组37例创伤性膈疝,除有原发性损伤症状外,主

要表现有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可出现腹痛、腹胀、恶

心、呕吐、便血等梗阻症状,体格检查,患侧呼吸音减弱

或呼吸音消失,叩诊胸部患侧成浊音或鼓音,气管向健

侧移位,腹部有时可听到肠鸣音,急性钝性胸腹闭合性

损伤,有时出现舟状腹。

六、诊治情况

截止到法医学鉴定时,36例手术治疗,其中由于误

诊、延误治疗致胃、肠部分切除,脾切除的共13例,占手

术病人的36.1% ;1例未手术治疗,已半年之久,且活动

自如,ct显示左肺下叶已萎缩呈实质性改变,胃及脾脏

均疝入胸腔,此例较罕见,其典型的临床症状为:饭量及

体重明显较受伤前减少,且饭后胸闷加重、心跳、呼吸加

快、不能平卧、经常出现恶心、有时出现呕吐现象。见表

5。

七、伤后24小时内首次x线诊断情况

伤后24小时内首次x线诊断情况见表6。

表4 损伤情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表6 24小时内首次x线诊断情况

讨 论

创伤性膈疝是指胸腹部直接的穿通伤或间接的挤

压伤,跌伤等引起膈肌破裂,腹腔内的腔器疝入胸器后

形成的一种严重的合并损伤。国内首例诊断是1943年

根据尸解材料发现的。⋯

、创伤性膈疝的分布

本组资料显示,创伤性膈疝男性发病率明显高于女

性,中青年居多。此现象表明,一是与中青年男性外出

活动、社会交往频繁、遇见的危险事件及事故几率大有

关;二是与青年男性的性格暴躁、不稳重、易冲动、做事

不记后果或酒后驾驶等因素有关。

二、创伤性膈疝的致伤工具

膈肌损伤或破裂的发生率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报道

不一。_2 j在美国多数为穿透伤(包括刀伤或枪伤),仅

10% ~35%为钝器伤。但在西欧一些报道则以钝器伤

为主,如瑞士reber 1998年报道80% ~100% 为钝器

伤。本文统计显示32.4%为锐器伤;67.5%为钝器伤,

59.5%为交通事故。据统计创伤性膈疝能占到交通事

故伤后住院病人的5% ,胸部穿透伤的10%。_3 j笔者认

为各个国家或地区报道不一的原因,主要与各个国家或

地区的文化、人口素质、治安状况、交通文明程度及不同

的历史时期等因素有关。

三、创伤性膈疝的形成原因

本组资料显示左侧发生创伤性膈疝明显高于右侧,

左侧与右侧的比例为6.4:1,与多数报道基本一致。这

与右膈下有肝脏缓冲保护,而左侧膈肌相对薄弱有关。

膈肌破裂往往是多种因素和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由钝

性伤所致的创伤性膈疝是由于胸膜腔和腹膜腔之间的

压力梯度突然增加所致,这种压力梯度的增加发生在膈

肌沿胚胎融合点的潜在薄弱区(childress和grimes,

1961)_4 j。腹部包括骨盆和下腹部突然受压,胸腹部复

合外伤等因素均可致膈肌破裂致创伤性膈疝形成。本

组资料显示常伴有多发性肋骨骨折,占45.9% ,此现象

应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创伤性膈疝的发生与胸腹部大

面积受挤压致胸廓严重变形使膈肌撕裂或损伤有关,此

时较大的腹压迫使腹腔脏器作用于正在受损伤的膈肌,

进一步使膈肌撕裂或损伤加重使腹腔脏器进入处于负

压状态的胸腔形成膈疝。这也可能是形成创伤性膈疝

· 227 ·

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创伤性膈疝误诊的法医学分析

本组资料显示创伤性膈疝受伤后24小时内首次x

线未报告的23例,占62.2% ,与报道的放射学误诊率

一般为30%相比,此类疾病放射学误诊率较高。手术

前确诊9例,占25.3% ,手术探查确诊22例,占59.

5% ,误诊未手术治疗1例。几乎所有创伤性膈疝文献

均报告有部分漏诊和延误治疗,_5 j可见创伤性膈疝的误

诊率较高,笔者认为引起误诊的原因有以下因素:(1)创

伤性膈疝由多种复合损伤形成,损伤后临床症状表现较

复杂,原发损伤症状易掩盖膈疝的典型表现,极易误诊;

(2)l临床医生过于偏信影像学检查报告,易把疝入胸腔

的胃误诊为血胸;(3)l临床医生对创伤性隔疝认识不足,

对于病历不够重视,有的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如胸腔闭

式引流中发现淡黄色液体,这与血 胸表现不符,有的引

流后症状得不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不被医生所重视;(4)

放射科医生对创伤性膈疝的影像学特征认识模糊,常被

早期胸片血气胸影像所掩盖。

五、创伤性膈疝的法医学鉴定

(一)损伤程度的鉴定

目前《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创伤性膈疝或膈肌破

裂未做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根据创伤性膈疝的并发

症,如失血性休克、呼吸困难等临床体征和症状,参照相

关标准进行鉴定。笔者建议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修

订时将“创伤性膈疝、膈肌破裂须手术治疗”应单列为重

伤标准,对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伤残程度鉴定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本组资料显示,创伤性膈疝的误

诊率较高,由于误诊、误治,导致病人胃切除,肠部分切

除,脾切除;或膈疝不能及时治疗,而致左肺下叶肺不

张,呼吸循环系统功能严重障碍的情况较多,就是因为

误诊误治等医疗因素的介入,_6 j甚至是医疗事故,才加

重了原发损伤的后果,使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升级,也

使法医学鉴定变得更加复杂化。面对上述情况,法医学

鉴定人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不管外伤直接造成

的损害后果,还是因医疗因素介入后加重的损害后果,

一律按治疗终结后的恢复情况评定伤残等级,致于医疗

因素对伤害结果产生的影响不加考虑;另一种观点与笔

者相同,也就是在法医学鉴定时应对因医疗因素介入对

原发损伤产生的后果或者对伤残等级产生的影响,在鉴

定书中应运用医学理论和观点,客观地加以论证,说明

医疗因素介入在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是

否构成医疗事故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

· 228 ·

能充分体现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对

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医生的责任心起到一定的监

督及促进作用,对提高临床医生的医疗水平必将产生积

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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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称作问题式学习)教学法是指以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的小组讨论和学生自学的教学方式。应用到法医临床学教学,PBL教学法可优化为以“案件”为基础、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的教学模式。在法医临床学教学中推行PBL教学法,是提高其教学质量、培养合格法医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PBL教学法在法医临床学教学中的实施过程

经典PBL的实施包含八个步骤[1]:①确定不熟悉的、难以解释的词汇和语句,寻求其他小组能提供的解释。②学生积极提出自己的想法,解释所讨论的问题。③借鉴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常识,对问题提出所有可能的解释。④仔细分析所产生的解释。⑤协作小组共同协作形成一系列具体的、可实现的、综合的和恰当的学习目标。⑥学生通过各种资源发现有关学习目标的资源。⑦小组间共享各自的研究成果并融合成综合性的解释。⑧讨论经验。

在法医临床学教学中,具体过程如下:①提出问题: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教学内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针对本次课的重点和难点,设计问题;②针对提出的问题,要求每个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预习教材、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寻求答案;③小组讨论: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交流。由授课教师指导,对讨论结果予以肯定;④回顾总结:最后教师对该次教学内容加以归纳,并可对某些学生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作进一步深入讲解,扩展学生知识面。例如,在讲授眼损伤章节时,选择眼损伤典型案例。被鉴定人张某,男,48岁,2010年2月21日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用拳头击伤左眼部。2010年2月21日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因“头面部、背部被殴击伤疼痛,左眼视物不清1小时”入院。体检:神清,精神可,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可。头颈部、胸腹部、四肢、脊柱无异常,肾区无叩击痛。专科情况:视力右眼0.5,左眼手动/30cm,红绿光可见。左眼睑肿胀,皮下瘀血,球结膜下广泛性出血,角膜透明,前房水清,正常深浅,瞳孔圆,反射存在,晶状体透明,玻璃体混浊,下方可见团块状黑影。眼底模糊,视不清,眼压Tn。右瞳孔等大等圆约3mm大小,光敏,鼻部肿胀。CT扫描示:左眼眶软组织挫伤,双侧眼球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入院后给予扩血管,促进玻璃体积血吸收等治疗。出院时患者仍诉左眼视物不清,查左眼视力0.04,不能矫正,球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正常,瞳孔圆,光反射存在,晶体透明,玻璃体较混,无积血,眼底视网膜无出血,视无水肿,境界清,黄斑中心反光不清。鉴定事项:对张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法医检验:2010年9月18日活体检查:一般情况好。眼科专科检查:右眼视力1.0,左眼0.1(矫正不能提高)。角膜(-),晶体周边部微混,玻璃体(-),左眼眼底黄斑中心凹反光欠清,视网膜平伏,未见出血和水肿。眼压:左眼17mmHg,右眼16mmHg。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提示:左眼视网膜功能降低;左眼视路功能降低。眼底造影:左眼可见荧光渗漏。

在完整的资料显示完后,提出问题:①能认定张某的哪些损伤?②主观检查法得出的张某左眼视力障碍有无损伤的基础?③张某左眼视力降低与外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④张某的损伤程度如何判定?⑤何为视网膜挫伤,与视网膜震荡如何鉴别?然后我们推荐或提供部分相关文献、资料,要求学生查找资料并学习和利用资料,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在与同学互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回顾损伤程度鉴定原则,损伤因果关系判定的方法,伪装视力低下的鉴别方法等。要求学生以法医鉴定人的角色对此案进行鉴定,启发学生通过对案件资料的全面分析,认定张某的损伤为左眼视网膜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通过以此案例为基础的讨论式学习,将知识点融汇于案例中,不但形象生动地学习了眼损伤的相关知识,而且培养了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理论知识和法医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在理论学习中提高法医学实际检案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效果及体会

笔者认为PBL教学法具有以下优点: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②有利于学生理解新知识,巩固旧知识。教师在设计问题时,将各基础及临床相关学科知识融入问题中,使学生在理解新知识的同时,又巩固了原有知识;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2]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长期习惯被动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不利于综合素质的培养。而PBL教学,学生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自学,这样就可以通过预习材料、文献检索、资料归纳和分析、观点提炼以及人际交往来提高资料收集、人际沟通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通过讨论来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可以通过课堂阐述、相互点评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在教学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与不足:①个别学生有消极参与的情绪,依赖教师课后总结而不积极参与讨论,或仅抓住表面现象而忽视对问题的深入思考;②资料信息收集简单。有的学生为了快速完成任务,不进行认真仔细收集;③花费时间太多。[3]

综上所述,通过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的教学,在教学中模拟法医的实际工作,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寓理论知识于实际案例中,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挖掘他们的学习潜能,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案件分析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从而真正达到提升法医临床教学质量的目的。所以,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专业素质的一个好的教学方法,[4]也是一个值得广泛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 Yiou R, Goaenogh D. Applying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the teaching of anatomy:the example of Harvard Medical School[J]. Surg Radiol Anat,2006(2):189

2 王 荃、李自良、刘 彦.口腔颌面外科学PBL教学实践与研究[J].吉林医学,2010(24):4223~4224

第13篇

同时国家也要认识到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使司法鉴定人能够利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提供准确的线索和证据,以有利于我们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有利于打击犯罪,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活体检验中的医学伦理

活体损伤的检验是法医学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运用现代医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并按标准评定其损伤的程度和伤残的等级从而定性量刑。在我们司法鉴定的活体检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①诈病,指健康人无病假称有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见于罪犯为逃避法律制裁伪装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见于企图取得赔偿或劳动保险待遇。

②造作病,通常是自己或者授意他人故意采用机械、化学、物理、微生物等各种手段在自己身上人为造成的疾病,称为造作病。致成的损伤,称为造作伤。

③匿病,指隐瞒疾病。与诈病相反,把有病说成无病,把重病说成轻病,或把轻病说成治愈,常以达到就业、结婚等为目的,并引讼。

④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指对由刑事伤害、职业性疾病、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伤残所导致的劳动能力减低或丧失的鉴定。其目的在于依法对被鉴定人给予赔偿或劳动保险待遇。

⑤性犯罪鉴定,指对和猥亵行为的鉴定。

⑥性机能状态鉴定,性器官发育异常及性机能障碍的检查鉴定。这些鉴定都涉及到被鉴定人及利害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也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和干扰,所以司法鉴定人必须提高自己的道德规范,接受当事人、社会团体、司法部门、群众的监督。必须尊重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同时在鉴定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所做鉴定要取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被鉴定人疾病、伤残情况及鉴定结果的隐私,尽职尽责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亲权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

第14篇

【关键词】临床理论 教学 案例教学

1. 前言

临床医学是以某一医疗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对相关的病体案例进行研究,来讨论现在此类病例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潜在发展因素。除此之外,临床医学还包括对临床诊断、临床治疗、临床预测三方面的研究。以现在的临床肿瘤学为例,临床肿瘤学中我们将肿瘤作为研究的本体,通过研究对肿瘤的相关发展程度进行预测估计,并借助现代药物达到对肿瘤的控制作用,从而来造福人类。

案例教学和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教学内容上,传统教学多采用灌输法,将所有的内容强灌入学生的思想之中,让学生死记硬背。而案例教学则根据教学的要求,将学生引入一定的情景之中,让学生通过独立思考、集体协作,完成教学任务。

2. 相关资料

2.1 准备工作

对相关的案例教学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在教学之前老师对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主要的备课,把所有的教学理论知识规定在一定的案例教学模式之中。为方便教学工作的开展,也可以做出教学模式效果模型,在实际工作中完善模型。教学结束后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将各个知识点进行统一的交流、理解,对所有的教学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记忆。

2.2 方法

选取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将各个学生未接受案例教学的成绩统计记录,录入数据库。然后,对学生采用案例教学和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教育方法进行教育。对学生的日常教学进行提问及评分,记录每日的教学情况。每周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将考试的成绩录入数据库。对所有的案例教学成绩进行汇总、分析。最后,对所有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学生对案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2.3 结果

对于案例教学的成果,我们对其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我们测试的结果,在被调查的学生之中,大多数学生的教学成绩在案例教学之后较原来有显著提高。有85.82%的学生认为在临床理论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积极的作用。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充分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从内心不再排斥临床医学理论知识。80.97%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帮助他们更好地记忆相关的理论知识,在临床医学理论的学习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70.52%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提高了他们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案例教学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激发出来,让学生自觉地学习,这样不仅仅将老师教学的成效显著改善,也加快了教学的进程,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3 传统教学的缺陷

传统教学的内容较为死板。现在的临床理论教学中有大量的化学、生物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内容的格式较为单一。很多学生对这些知识头痛不已。

传统教学的内容较为空洞。现在的临床医学的学生大都缺少实践,对很多的理论名词和一些空间层次要求比较严格的临床过程比较生疏。他们很难正确的将所有的知识串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传统教学的内容比较平面化。现在的很多医学知识都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多与空间有关。而现在的传统教学体系过于平面化,没有丰富的空间给学生去联想[2]。

4 讨论

我国当前十分提倡案例教学。医学临床理论课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早已屡见不鲜。例如在生物化学医学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来解决学生对传统教学产生的畏惧问题,在妇科诊疗中采取案例教学法将一系列复杂的妇科问题转化成浅显易懂的比喻,在研究肿瘤临床理论时,运用案例教学,将所有的平面空间立体化等。

案例教学的教学目标为:让学生构建正确的知识框架,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拓宽教学的内容,让学生学会互帮互助,团结协作。这里的教学知识指的是在临床医学理论中的专业知识,包括案例教学中的互动问题。而提高学生的能力则包括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自我反思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3]。

案例教学将教学的主体由老师向学生转变,真正的让学生成为教学的先驱,开始自我学习,使教学的角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案例教学最成功的一点在于它的课堂互动。这种教学方式能将学生的所有疑问充分解决,但老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积极性能被充分调动,但是也不乏学生不愿意主动学习。这些,就要求老师切实做好监督工作,督促学生学习。

医学临床理论课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将传统的垄断模式打破。这种方法的效果较单一的传统教学更具有可实行性,可以把所有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让学生真正的去自主学习,真正的体验临床医学理论研究的奥秘。

【参考文献】

[1]卫爱武. 案例教学在中医妇科学临床教学中的应用[J]. 河南科技,2011 (3):25-26.

[2]陈启雄,苗静琨. 典型案例教学法在儿科七年制研究生临床教学中的应用[J]. 重庆医学,2012, 41(25):112-113.

第15篇

1.坚定信念,锻炼记忆。一些心理学家认为,记忆的关键,在于要有“我能记妆这种自信心。人的记忆力强弱,固然与先天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环境的影响和个人的努力,尤其是后者。肌肉越锻炼越发达,人的记忆力也是如此。

高尔基说:“人的天赋就象火花,它既可能熄灭,也可能燃烧起来。”意志消沉,懒懒散散,遗传素质再优越,环境再好,也是无济于事的。

学生的记忆效果与心理状态也有密切的联系。如有的学生说:“真糟糕,我的记忆力太差,看书总是记不祝”也有的学生平时精神饱满,但一读书就“头痛”起来。这些大多不是因疾病引起的,而是对自己记忆力缺乏信心的一种心理反应。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状态,避免因不良的心理状态而引起的真正的健忘。

2.身心健康,增进记忆。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如果教师充分认识到,神经系统是记忆机制的基础,就会明白健康的精神对正常记忆的作用”。在记忆的艰苦劳动中,一定时间的休息好比是记忆的油,会加快储存信息的进程。而疲劳则会减弱脑细胞的活动能力,使接受、理解、记忆的能力变得迟钝。

因此,教师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保持乐观镇静的情绪,也可以增强学习和记忆能力。因此,教师应告诉学生,焦虑不安、悲观失望、忧郁惶惑,会降低人的智力活动水平,影响记忆。心胸开朗、愉快乐观,则使人思维活跃。

3.理解融会,增强记忆。理解和揭示知识的本质联系,要比死记硬背的效果好得多。古人说:“学而不思则罔。”学而思,思则疑,疑然后能悟。理解了再背,就意味着增加了信息冗长量,就能触类旁通,历久不忘。如对于气体摩尔体积这一概念,一定要理解:只有气体物质,在标准状况下,一摩尔的体积才是22.4升,而不要靠死记硬背。

4.适当复习,强化记忆。“记忆之母”是重复和复习。有一种错觉,似乎复习是考试前的工作。其实,对于需要长时间保留在记忆中的信息,应该经常复习。通过反复温习,记忆的信息会越来越强。根据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关于遗忘的曲线规律(即遗忘先快后慢),教师可教育学生:及时复习,使记忆基础化;合理分配复习时间,使记忆经常化;多次复习,使记忆深入化;因人而异,变换复习方法,使记忆具体化。

5.利用联想,提高记忆。联想可打开人们的记忆闸门,人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会在头脑中形成复杂的也是系统的暂时联系,从而引发出对过去事物的回忆。

教学中,尽量揭示现实对象之间多种多样的联系和关系,形成多种联想,就可大大提高记忆效果。例如,对于酸酐的记忆方法,若掌握规律:对于一种含氧酸,它失去所含的水分子剩余的那部分就是该酸的酸酐,对于直接不能失去水分子的酸,可以扩大该酸中各元素的倍数,然后再失去水分子,所剩余的部分便是该酸的酸酐,就不必逐一记住多种酸的酸酐。只要联想到关于“含氧酸失水”的规律,就会想起好多种酸的酸酐。

6.浓缩知识,择要记忆。在知识总量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删繁就简,筛沙淘金,提纲挚领,“浓缩”知识,就显得很必要,这也是排除干扰、提高记忆效果、防止遗忘的一个重要条件。如讲授化学平衡状态的概念时,为了便于学生记忆,可概括为“动”(化学平衡是动态平衡,正反应和逆反应仍在进行)、“等”(正反应速度和逆反应速度相等)、“定”(反应条件一定,各组分百分含量一定)、“变”(当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化学平衡就被破坏了,此时正、逆反应速度不相等,各组分百分含量也发生变化,直到在新的外界条件不变时,又建立一个新平衡)。

7.语言用韵,利于记忆。韵律化的材料,富于魅力、感染力,易上口,易记诵,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心理学角度看,凡用韵之处,可增加信息冗长量,利于记忆。如把硫酸的工业制法概括成“三阶段、三方程、三设备、三净化、三原理”就利于记忆。

8.注意集中,容易记忆。从心理学分析,学习时注意力集中,大脑细胞兴奋点强烈,对事物的印象深刻,容易记忆。心理学家实验证明,集中注意力看两遍材料,比不注意去阅读十次的记忆效果好得多。因此,教师在上课时要设法培养学生的有意注意,如课前布置预习提纲或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预先思考,以便使学生通过思考,在上课时有意注意教师的讲解,根据化学学科的特点,教师还可加强课堂演示实验或运用多种直观教具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