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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团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
资金池(Cash Pooling),字面上看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池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集团旗下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集团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如何有效应用子公司的闲余资金,统筹分配至资金短缺的子公司,实现集团内资金相互调剂余缺,发挥整体效应。需要进行财务集权管理,统筹财务预算,在资金管理上运用“银行资金池”,采用“收支二条线”管理。
从企业内部管理上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
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财务上接受两重领导,对资金运作、重大投融资、重要财务决策方面,完全服从集团财务中心的领导。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下属企业资金收入的归集、资金支出的划拨,统筹资金的内部拆借业务、资金的长短期投资业务;以及集中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和财务预算的审批权。集团成员企业在权限或程序内,实施短期财务规划,保持日常经营管理。
明确管理关系,有助于发挥集团整体效应,围绕集团公司的战略开展财务活动,避免各成员企业受个人领导意志的影响,或受限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盲目投资、随意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2.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要实现资金统一归集,收支二条钱,必须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必须统一做好资金预算:按各部门单位或者经济责任主体,预算层层分解;按内容列示采购、工资、税金、日常费用、财务费用等;按资金需求区分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按主体区分自有资金的满足使用及母公司的借款等。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开支,降低不确定因素或预算外成本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在资金运用上,成员企业的资金预算,是母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前提。
3.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整个集团公司,针对集团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部职责、对资金、资产、收入、成本核算、费用、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告及披露、财产清查、发票及收据、会计电算化、内部信息ERP等管理模块实行统一规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在资金管理制度中,收支两条线操作,规定收入全部归集至母公司、子公司支出按预算划拨、内部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的结算等方式,收缴子公司的担保权,向外融资权等。
财务管理制度的统一,有利于集团公司统计口径的一致,提高财务处理效率,规避财务风险。
集团企业运用资金池,能够从自身需求及潜在需求,实现以下四方面的需求:(1)发展需求,是企业快速发展,存在全面金融服务需要;(2)资金规划,用闲散资金投资理财,日常周转低成本银行融资;(3)资金集中,建立企业内部资金池,实施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度;(4)管控需求,实时了解各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信息,预测与分析未来现金流量,为公司高层提供决策依据。
集团公司运用资金池具有积极作用,但资金池的运用,中国税务并没有明确提出“资金池”的概念,企业如不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存在税收风险,现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进行探讨。
资金池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是不同法人实体账户资金的转移。假如说,单纯从资金流上体现运转,区别于贸易作为背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作为背景支持,形成公司的借贷关系。但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此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没有贸易背景之间的资金划转,只能以银行作为中间方,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池及委托贷款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现予以探讨。
4.企业所得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运作,涉及子公司资金归集至母公司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而形成的子公司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须分开核算,不得进行内部抵销与内部轧差结算。
针对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只要资金池集团内部核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依据政策:《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集团内部企业为关联企业,举例,涉及母公司投资子公司金额2500万,而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金额达到5000万,在此情况下,债权与权益比为2:1。在不超过5000万的前提下,子公司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超过5000万的借款,则超过部份所产生的利息不得税前列支。
从以上两个税法政策上看,对内部资金结算过程中,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从利率水平及规模水平上,都有所限定。集团公司一般会采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进行内部结算。避免造成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的嫌疑。
5.营业税
集团资金池结算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的范畴。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
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从以上政策看,集团资金池所涉及的利息收入视同为贷款行为,须缴纳营业税。只有在符合统借统还情况下,收取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然后将此项资金发放至各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用于归还借款利息。
6.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而集团内部资金池,涉及集团内部关联单位或者母子公司,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或者订立借款合同,因主体非金融机构,因此彼此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张红伟,高丽.现代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及其对策[J].新疆财经,2006(5).
[2]王爱群,王洪玖.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9(1).
[3]龚慧.集团公司运用“现金池”模式的探讨[J].金融经济,2008(20).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 内部管理 税务风险
资金池仅仅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就是将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汇集之后,形成像蓄水池一样进行资金储蓄的空间。而资金池实际上最早是出现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之间所开发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该方式,能够对全球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统一调拨,使得集团本身的净头寸得以降低。资金池业务,实际上主要包含了企业集团旗下的成员余额上划、下属企业透支、主动拨付以及收款、成员企业委托借贷以及部分成员向集团进行上存、下借等方面的计息行为等。而如何对于这其中所存在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税务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也就成为了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
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自身的财务,实际上接受着两重领导,其集团成员企业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大资金运作、重要财务、重大融资等方面工作,基本上都是服从集团的财务领导指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要是对于下属企业的资金支出、归集的划拨,以及资金长短期内的投资和内部统筹的资金拆借业务进行管理;同时,集团财务中心还具备了下属企业财务责任人的相应任免权利、财务预算审批权利等。而集团之下的成员企业,必须要在自身所具有的权限内、程序内,来执行短期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确保各个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只有对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关系进行明确之后,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集团本身所具有的整体效益,同时围绕着公司本身的发展战略来展开相应的活动、业务等,最大限度的避免各个成员企业受到了领导个人的意志影响,当各个不同部分的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在受限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投资、资金挪用都会导致集团的经济利益受损。
二、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要实现资金统一归集,收支二条钱,必须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集团成员务必要对于资金预算工作做好相应的统一工作:并且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责任主体,来针对各个不同环节的预算进行层层分解;并且严格的按照相应的内容方向,来执行采购、工资、税金、日常支出、财务费率等;严格按照资金实际需求,来对于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等几个方面进行区分;严格的按照相应的主体,来充分的满足各个方面的资金使用需求以及母公司的借款需求等。
执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对于各个方面的成本费用、开支进行控制,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各个不同部分的预算外成本以及不确定因素对于企业的经营目标造成的影响。同时,在资金的使用方面,成员企业本身的资金预算工作,也是母公司对于其所执行的管理措施。
三、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整个集团公司,针对集团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部职责、对资金、资产、收入、成本核算、费用、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告及披露、财产清查、发票及收据、会计电算化、内部信息ERP等管理模块实行统一规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的统一,有利于集团公司统计口径的一致,提高财务处理效率,规避财务风险、子公司支出按预算划拨、内部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的结算等方式,收缴子公司的担保权,向外融资权等。
集团公司所运用的资金池本身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是资金池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我国税务并没有提出相对明确的资金池概念,企业本身也对于相应的税务政策,不够了解,这就导致资金池之中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必须要从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的研究。
资金池实际上就是银行本身所展开的一个中间业务。母子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资金转移工作,实际上是各个不同法人的实体账户资金进行的转移。假如,仅仅只是单纯的资金流上来对运转过程加以体现,那么就应当要与贸易背景加以区别。资金池的转移,实际上是没有贸易来作为背景支持,所构成的一种公司内部借贷结构。但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在没有贸易背景来作为资金划转条件的情况下,仅仅只能够通过银行来作为其中的中间方,并且利用委托贷款的形式来对各个方面加以运作。资金池以及委托贷款之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同样需要深入的进行研究。
四、企业所得税
集团内部的资金池在运作的过程中,主要是将各个子公司资金进行归集,从而产生大量的利息收入,或者说通过母公司来向子公司进行拨款,从而形成借款,同样为企业产生相应的利息支出,其中多个方面都必须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够直接与内部进行抵销以及内部轧差结算操作。
对内部资金结算过程中,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从利率水平及规模水平上,都有所限定。集团公司一般会采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进行内部结算。
五、结语
综上所述,资金池模式的应用,实际上帮助集团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便利作用,同时也对于各个不同环节所包含的相应经济利益,起到了归集的作用。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务必要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的多个方面加以管理,防止税务方面所产生的风险,如此以来,才能够使得集团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慧.集团公司运用“现金池”模式的探讨[J].金融经济,2008(20).
关键词:水管单位内控制度财务管理
1.加强水管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1.1加强内控制度是水管单位实现经济良性运行和提升经营效率的客观需要
内控制度是一种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以此来提高管理的效率。伴随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水管单位面临的任务很重,既要花好国家拨入的钱,又要收好用好自己的钱,达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目的,就必须加强财务内控工作。
1.2加强内控制度是水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顺利执行的需要
内控制度就是以单位上下的总体配合为基础与前提来发挥作用的。各单位都要把内部会计控制作为单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以此有效监督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经营活动,促进单位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
1.3加强内控制度是水管单位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需要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一直是单位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它是单位进行一切管理经营决策的前提与基础。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障会计信息能够有效、真实地反映出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
2.当前水管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现状
2.1内部控制意识相对薄弱
2.1.1领导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良好的内控意识是内控制度得以合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有少数领导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只注重部门事业发展,轻内部管理,甚至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认为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财务部门的事,从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当作一项加强单位管理的重要工作。
2.1.2财务人员内控意识差。一个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往往是由单位财务部门控制,单位的大部分业务最后都要归结于财务。在水管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情况比较严重,只要通过相应审批人员、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就予以报销。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仅仅充当收款和付款的角色,而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的制定。
2.2财务制度不健全
2.2.1预算刚性不够,执行力低下。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核心,贯穿整个单位的业务活动。加强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编制与执行环节。如果部门预算从编制阶段就不合理,则会使部门失去存在的意义,也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控制目的。
2.2.2内控制度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同步。有的单位制定的内控制度看似科学,但没有实用价值,和具体需要差距很大,只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实际执行的很少,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与之配套的方法和措施,缺乏严格的控制标准,较多采用实报实销制。
2.3内部审计控制薄弱
2.3.1内审机构设置不健全。按照国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实际上有的水管单位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将审计与财会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而没有独立的审计部门。
2.3.2审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已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和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转变。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会、审计知识,而且要具备如法律、金融、造价等知识。
3.加强水管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建议
3.1提高领导认识,强化其责任感
要加强水管单位的内部控制,就要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内部控制不重视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加强单位的内部控制。
3.2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素质
内控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合理,如果没有称职的人来执行,其作用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注重对内控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和培养。强化水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单单仅借助于外部的强制力量,更主要还是从内部抓起,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个人都能遵守职业道德,主动去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3.3创新内部环境建设,进行会计轮岗
人是观念创新的根本和灵魂。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应当每隔一定时间就要进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防止,从而能够确保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3.4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内审监管作用
审计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水管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定期对单位实行内部审计,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加强单位的内部控制,以使内部审计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3.5强化预算管理,落实制度建设
实行预算管理,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会计内部控制的落实。在预算编制时应做到细化预算,核定具体收支标准,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项目资金力求细化到具体项目。
3.6完善内控制度,扫除内控盲点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部门财务管理中的某些内控制度也会随之失去控制力。针对部门的内控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尘不变的,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内控制度。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并完善内控制度中的盲点,以高效实用的内控制度来适应环境的变化,发挥内控制度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