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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中图分类号] P6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74-2
1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
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所需,而导致大气、水质、土壤污染破坏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地质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和杜绝地质灾害的发生,遏制生态恶化,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2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2009年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阐述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并进行了系统评估、预测和如何治理等。为矿山企业今后发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将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仅靠一套方案是远不能完全解决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确切地说是需要系统的政策、法规。
当前有些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政策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政策也要随之改变。我国从开始实行地质环境保护以来,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为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事业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原有的地质环境保护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如“三同时”制度原本是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但这些管制性措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硬性预算约束机制使企业在投资于治理污染设施上缺乏利益上的激励,加上政府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从而使“三同时”制度逐步失去应有的效力。
3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法措施
3.1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破坏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矿山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地质环境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区域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3.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建议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公立法计划,使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早日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3.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就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养矿山企业负责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地质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4加强监管,依法开采
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3.5完善地质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法律政策只为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了依据,但是环境治理要花费大量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而责任人有过失的,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对一些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3.6发挥科技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作用
矿山环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要治理好就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同时,要努力学习各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和改善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3.7地质环境检测
地质环境监测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各种仪器设备对构成地质环境的各种要素的变化进行的专门性测量。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监测、地下水均衡试验、地质灾害、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与地下水关系密切地区的地表水水质监测及这些地区的酸性降雨监测。地质环境监测是一向长期的工作,只有做到早预防,才能把握好环境保护与治理主动权。
4小结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于矿山企业来讲,除了政府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从科学技术上加大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从源头上杜绝对地质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严把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门槛,要将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深入到环境治理当中,泛泛而论的治理方案编制,要从技术上体现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空洞无效的方案要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1]。
1、矿山地质环境的内涵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资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2]。
2、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危害
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及滑坡、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有害气体突出、冒顶等。针对上述主要类型分析如下。
2.1 崩塌
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地带。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岩土体崩塌,在平原地区主要为开采粘土、砂石矿产时的边坡失稳;在山区露天开采过程中的坡角过大而诱发的岩体崩落(包括建矿时修路切坡等),以及在深部采矿过程中出现地面塌陷而导致上覆脆性岩体(节理裂隙发育)沿裂隙出现崩落。如某煤矿,该矿区上覆第四系玄武岩,储矿层为侏罗系,经多年的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并且出现地面塌陷,引发上伏玄武岩沿节理出现裂缝,在降水作用下,沿裂隙在陡坡处出现崩落,危害近陡坡处的人群及建筑物。
2.2 地面塌陷
多年以来,地下开采矿山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发生。这些矿山多分布于山间盆谷地及其周围。塌陷坑一般近椭圆或近圆形,略大于采空区范围,深度由内至外,从大变小,个别塌陷由数个塌陷坑相连或重叠。煤系地层多分布于中生代的砂岩、砂砾岩、页岩之中,岩体类型为软弱层沉积岩,该地层岩体结构松散、破碎,处于新构造运动上升区,断裂分布广泛。煤层矿体多属于浅埋藏型,松散覆盖层厚度比例大,矿层覆岩强度低,厚度比例小,岩性组合复杂。当地下矿层被采出后,采空区的顶板岩层在自身重力和上覆岩层及建筑物等的压力作用下,产生向下的弯曲和移动,当顶板岩层内部所形成的拉长应力超过该层的抗压强度时,直接顶板首先发生断裂并相继冒落,紧随其后的是上覆岩层相继向下弯曲、移动,进而发生断裂和离层,随采矿工作面的推进,受到采空影响的岩层范围不断扩大,当矿层开采的范围扩大到某一时刻,在地表就会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的盆地形塌陷坑。
3、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实施部署原则
3.1 以人为本,减灾防灾的原则
矿山开采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其免遭该类地质灾害隐患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2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针对矿山环境地质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重点对开挖较深的采坑、露天堆积较大的矿渣堆、高陡边坡(危岩体),顺坡就势因地制宜实施削坡、填坑、平整修复治理工程。
3.3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工程措施为主修复破坏了的地形地貌景观,并结合种植树木的生物措施修复破坏了的矿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3.4 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资金情况,结合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大小情况,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既要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又要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3]。建议如下:
4.1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4.2 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参考文献
[1]武强,陈奇.矿山环境问题诱发的环境效应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8,35(5):81-85.
1.矿产地的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矿区的复垦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去执行,依照大家共同制定的复垦方法、复垦目标以及复垦程序,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物措施或者工程措施,使得本地的自然生态系统能够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关键词: 中小河流 工程施工 环境保护 管理措施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建规模的日益扩张,我国城市河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安全形式,中小河流域治理工作迫在眉睫。而河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其治理过程中通常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全社会越来越关注生态文明的今天,如何搞好小流域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有损破坏,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生态效益成为工程管理者重要的工作方向之一。
一、谏壁闸内引河整治工程基本概况
谏壁闸内引河整治工程位于镇江市谏壁镇镇区,全长约990米,整治内容包括河道清淤、原驳岸砌体等建筑物拆除、钢筋砼直立式挡墙护坡、部分挡墙地基采用水泥深层搅拌桩处理和挡墙回填土后绿化。紧临河道两侧分布着企业和居民区,同时有一条车流量比较大的过境公路横穿河道,所以对引河整治施工工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很高。
二、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施工对水质的影响
(1)河道清淤时,施工船只上面生产生活用水、生活垃圾和油污的随意排放;(2)原驳岸砌体等建筑物拆除时,部分拆除物落入水中;(3)钢筋砼直立式挡墙施工时,基坑中排水直接排入河道中;(4)水泥深搅桩施中时,水泥浆直接排入河道中;(5)雨天时,雨水流入河道中夹带松动的泥土,使得河水的含泥砂量增加。
2、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河道清淤时,施工船只作业时的机器噪声、泥驳运输的机器噪声;(2)原驳岸砌体等建筑物拆除时,各种机械(破碎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运输建筑垃圾的载重汽车的噪声;(3)钢筋砼直立式挡墙施工时,钢筋制作机械、模板制作机械、砼动输车辆、振捣机械等发出的不同程度的噪声;(4)水泥深搅桩施中时,深搅桩机、防堵管时敲打管身产生的噪声。
3、施工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1)各种车辆和施工机械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尾气;(2)水泥、砂石、土粒等材料在运输时产生的扬尘灰;(3)地面干燥时,风引起的风扬灰尘。
4、施工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的影响
(1)施工场地上面的砂石料、水泥、旧模板、钢筋头、钢管扣件、土工布等各种施工物资,因为种种原因会造成废弃浪费,这些固体材料有相当一部分散落在工地周围,造成土壤污染;(2)一些粉状的建筑材料如水泥、石灰等,施工期间会随着地表水的冲刷而流失到河流中去,对河水造成污染;(3)施工工地有大量的施工人员,每天要产生一定量的废水、生活垃圾等,这些不及时处理也会造成土壤及环境污染。
5、施工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参与施工的人员来之各地,人员比较复杂,流动性也比较大,易传播流行性传染病、地方病等,这些会直接影响到人群的健康。
三、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在投标阶段,公司投标班子就对整个工地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分析施工会出现的污染源,结合具体的施工,编写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确定了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中标后,项目经理部对投标时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进行了优化,并上报给监理部,得到批准后,立即组建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对小组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确定了环境保护目标,建立了项目经理领导,技术负责人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参与管理的环境保护体系,并将该体系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结合起来。主动与当地居民和企业沟通,可能造成污染的,事前通知,随时通报施工进展,对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2、保护水质措施
(1)各类生产废水、机修含油废水、生活用水不得随意排入河流中,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充分处理后可作洒临时道路用;(2)经常检查机械船只设备用油,防止有漏油现象发生,及时修理,对于含油废水,集中后经油水分离器处理;(3)做好雨天排水,在施工围堰内挖好排水沟和集水坑,经沉淀后再用水泵抽取排入河中;(4)生活污水全部排入镇区排水管道中去。
3、加强噪声控制
(1)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施工安排中尽可能选用低噪设备;(2)对运输车辆、打桩机、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不合标准的进行修理或调换,加强日常的维护和保养,降低影响;(3)针对居民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车速,禁鸣,将对居民的影响控制到最小;(4)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区远离居民区。
4、保护空气质量
(1)减少拆除、开挖施工中产生大气污染,尽量用预裂法进行拆除,湿法作业,减少粉尘;(2)在粉粒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3)机械设备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出气系统畅通;(4)防止抛洒滴漏,安排专人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并经常维护保养。晴天经常洒水,保持湿润;(5)不得在施工区焚烧任何物品。
5、加强施工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的处理
(1)每天做到工完料清,专人清理现场,减少浪费;(2)生活区设置临时垃圾贮存设施,定期请环卫部门清理;(3)所有生活用水排放,全部进入镇区污水管道;(4)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机械清理剥离,汽车运至弃渣场。
6、做好水土保持
(1)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利用土地,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用好土覆盖平整;(2)施工区域中,做好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的设计,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3)合理砍伐树木,按图纸要求清除地表;(4)做好工程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
结束语
通过施工单位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导下,同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和老百姓的监督,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施能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最终将实现河流健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参考文献
[1]臧加伦《嫩江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02).
[关键词]煤矿;生态保护;地质环境保护;技术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317-01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任务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1.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
煤矿面临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地面塌陷及其伴生的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主要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影响和破坏。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为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缓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遏制主要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促进矿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1.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目标
(1)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矿山闭坑期结束后,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治理率达到100%。
(2)采取防水、止水措施,减缓主要含水层地下水位下降和水量减少。
(3)及时开展治理工程,减缓矿山开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综合治理矿山环境,矿山闭坑后矿山地质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达到与区位条件相适应的环境功能。
(4)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土地原貌或适宜用途。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包括:
(1)布设监测孔,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含水层水位、水质、水量监测;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缝预警体系,避免人员伤亡。
(2)按轻重缓急和塌陷区稳定程度分期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消除矿区地质灾害威胁。
(3)制定和实施减缓地下水渗漏的措施;
(4)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采取绿化等措施, 恢复受破坏的景观。在大范围积水区域,集中设计景观设施,改善矿区小环境,营造休闲景观带;
(5)制定土地恢复方案,采取土地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复矿区耕地。
2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2.1 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
2.1.1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
(1)应预留保护煤柱,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 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
(2)矸石堆放要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工程。
2.1.2 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溶液污染地下水;
(2)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3)采取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进入矿井,减少矿井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2.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优化开采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耕地;
(2)合理堆放矸石,加大矸石综合利用量,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
(3)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植被;
(4)采取围栏、警示牌、避让、加固等措施,保护文物古迹。
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2.1 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1) 地面塌陷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一是挖深垫浅法: 对于塌陷较深地段, 采用“挖深垫浅”方法对地面塌陷实施治理,治理方法是:将地表0.5m 左右的表土取走,堆在四周,把沉陷较深地块(积水区)规划成取土坑,先行抽排积水,然后实施深挖,挖出的土充填在浅部塌陷区。确定取土坑位置后, 将表层土下深挖出的土垫在沉陷较浅的地块内,然后将熟土覆于其上。取土坑深度视需土量而定,一般4~6m。深挖后的取土坑可进行渔业养殖,浅部充填区域则进行复垦,还田于民。
二是疏水排导法:对于地面倾角小于2 度,雨季易发生季节性积水地段,可通过开挖配套支渠,建成旱能浇、涝能排的水利工程系统,使塌陷区内雨季积水迅速排泄。此类方法工程量小、见效快,可大大节省成本。
三是平整法:对于地势较高,潜水位埋深相对较大,地面无积涝现象,而地表凹凸不平地段,动用机械设备将地面平整后恢复耕种。
(2)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根据地面塌陷破坏程度, 适用不同的裂缝处理方案。对于轻度破坏,裂缝宽度5m 的, 这类裂缝变形严重并极易造成水土流失,考虑采用反滤层的原理去填堵裂缝孔洞。即首先用粗砾料填堵孔隙,其次用次粗砾、再次用砂、细砂、土填堵。当塌陷稳定,用反泥层填堵后,可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
2.2.2 土地资源恢复工程
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应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实施综合治理,治理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完成后, 因拟恢复为耕地的地段包括填方区、土地平整区和地裂缝充填区,各部位土体松紧不一,必须实施土地深挖翻耕,以达到保墒的要求,设计翻耕深度为0.4~0.5m。
2.2.3 地貌景观恢复工程
鉴于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素主要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 对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将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开展综合治理,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以修补和恢复矿区地形,其中的挖方工程(鱼塘)、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完成后,在塘堰四周、道路两旁、排水沟外侧实施绿化,可以进一步美化地貌景观。
2.3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包括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
2.3.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
地质环境监测是以保护地质环境、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风险为出发点,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地质环境问题成因、数量、范围和强度、后果进行监测,是准确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及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2.3.2 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
(1)监测内容:地面塌陷主要监测地表下沉量、水平移动量;地裂缝主要监测地裂缝宽度、深度、走向与长度、两侧相对位移等方面的变化等。同时还应对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开展监测,其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民房、道路、河堤、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等。
(2)监测方法:地面塌陷监测采取专业监测与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首先在矿区及周边设立水准基点网, 利用全站仪、GPS 等仪器及钢卷尺、木桩、贴纸等简易方法,对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率每月监测1次,并做好记录,对测量结果及时整理,分析前后变化及发展趋势。
2.3.3 主要含水层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矿区各含水层的地下水位、疏干排水量及地下水水质变化。
(2)监测方法:水位监测利用现有的水井或新施工专门监测井,要求测量稳定静水位。水量监测是对矿井排水量逐日监测。水质监测是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点对矿井排水的污染物进行检测。
2.3.4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监测
监测内容: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高程、地形坡度的变化以及较大地裂缝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因此地形地貌的监测内容与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相同, 不再单独设置方案。但对地貌景观的监测,须增加植树绿化效果的监测,监测内容为树种的面积、成活率、生长情况等。
2.3.5 矿山地质环境巡查与预警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结合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人员对开采区、采空区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伤害。对即将塌陷地块,及时组织搬迁避让。对已产生地面裂缝地段,及时实施地裂缝填埋工程。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包括:
(1)布设监测孔,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含水层水位、水质、水量监测;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缝预警体系,避免人员伤亡。
(2)按轻重缓急和塌陷区稳定程度分期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消除矿区地质灾害威胁。
(3)制定和实施减缓地下水渗漏的措施;
(4)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采取绿化等措施,恢复受破坏的景观。在大范围积水区域,集中设计景观设施,改善矿区小环境,营造休闲景观带;
(5)制定土地恢复方案,采取土地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复矿区耕地。
2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根据煤矿实际,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3大类。其中预防保护措施主要为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治理恢复工程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和地貌景观恢复工程;监测工程主要包括地面塌陷监测、地裂缝监测、含水层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监测、土地资源监测等。
2.1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
2.1.1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
(1)应预留保护煤柱,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
(2)矸石堆放要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工程。
2.1.2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溶液污染地下水;
(2)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3)采取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进入矿井,减少矿井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2.1.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优化开采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耕地;
(2)合理堆放矸石,加大矸石综合利用量,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
(3)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植被;
(4)采取围栏、警示牌、避让、加固等措施,保护文物古迹。
2.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2.1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1)地面塌陷治理工程技术措施:一是挖深垫浅法:对于塌陷较深地段,采用“挖深垫浅”方法对地面塌陷实施治理,治理方法是:将地表0.5m左右的表土取走,堆在四周,把沉陷较深地块(积水区)规划成取土坑,先行抽排积水,然后实施深挖,挖出的土充填在浅部塌陷区。确定取土坑位置后,将表层土下深挖出的土垫在沉陷较浅的地块内,然后将熟土覆于其上。取土坑深度视需土量而定,一般4~6m。深挖后的取土坑可进行渔业养殖,浅部充填区域则进行复垦,还田于民。二是疏水排导法:对于地面倾角小于2度,雨季易发生季节性积水地段,可通过开挖配套支渠,建成旱能浇、涝能排的水利工程系统,使塌陷区内雨季积水迅速排泄。此类方法工程量小、见效快,可大大节省成本。三是平整法:对于地势较高,潜水位埋深相对较大,地面无积涝现象,而地表凹凸不平地段,动用机械设备将地面平整后恢复耕种。
(2)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根据地面塌陷破坏程度,适用不同的裂缝处理方案。对于轻度破坏,裂缝宽度<20cm,延伸长度<5m,对这种类型采用填堵法,即将裂缝挖开,填土夯实。裂缝回填夯实后,要求容重达到1.4t/m3以上;对于破坏程度严重,裂缝宽度>20cm,延伸长度>5m的,这类裂缝变形严重并极易造成水土流失,考虑采用反滤层的原理去填堵裂缝孔洞。即首先用粗砾料填堵孔隙,其次用次粗砾、再次用砂、细砂、土填堵。当塌陷稳定,用反泥层填堵后,可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
2.2.2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应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实施综合治理,治理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完成后,因拟恢复为耕地的地段包括填方区、土地平整区和地裂缝充填区,各部位土体松紧不一,必须实施土地深挖翻耕,以达到保墒的要求,设计翻耕深度为0.4~0.5m。
2.2.3地貌景观恢复工程鉴于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素主要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对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将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开展综合治理,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以修补和恢复矿区地形,其中的挖方工程(鱼塘)、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完成后,在塘堰四周、道路两旁、排水沟外侧实施绿化,可以进一步美化地貌景观。
2.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包括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
2.3.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地质环境监测是以保护地质环境、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风险为出发点,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地质环境问题成因、数量、范围和强度、后果进行监测,是准确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及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2.3.2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
(1)监测内容:地面塌陷主要监测地表下沉量、水平移动量;地裂缝主要监测地裂缝宽度、深度、走向与长度、两侧相对位移等方面的变化等。同时还应对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开展监测,其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民房、道路、河堤、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等。
(2)监测方法:地面塌陷监测采取专业监测与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首先在矿区及周边设立水准基点网,利用全站仪、GPS等仪器及钢卷尺、木桩、贴纸等简易方法,对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率每月监测1次,并做好记录,对测量结果及时整理,分析前后变化及发展趋势。
2.3.3主要含水层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矿区各含水层的地下水位、疏干排水量及地下水水质变化。
(2)监测方法:水位监测利用现有的水井或新施工专门监测井,要求测量稳定静水位。水量监测是对矿井排水量逐日监测。水质监测是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点对矿井排水的污染物进行检测。
2.3.4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监测
(1)监测内容: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高程、地形坡度的变化以及较大地裂缝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因此地形地貌的监测内容与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相同,不再单独设置方案。但对地貌景观的监测,须增加植树绿化效果的监测,监测内容为树种的面积、成活率、生长情况等。土地资源的监测,主要依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及《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进行,监测内容为土地复垦质量。
(2)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监测方法为现场监测。对植被面积、成活率及生长情况现场登记;对土地复垦质量依据《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进行。
2.3.5矿山地质环境巡查与预警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结合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人员对开采区、采空区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伤害。对即将塌陷地块,及时组织搬迁避让。对已产生地面裂缝地段,及时实施地裂缝填埋工程。
3结语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矿产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国际市场价格持续上升,使得矿山开发活动增多,这也给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要想减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就必须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重视矿山环境地质灾害的潜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和矿区居民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优化矿山地质灾害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统一协调发展。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大多仅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章。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分散,矿山环境执法管理职责交叉,责、权、利尚不十分明确,管理局面混乱,严重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制保障,难以对破坏环境地质事件形成震慑性。一些矿山特别是老矿已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来源不持续,没有行之有效的持续的治理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同时,政府和企业有必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势在必行,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2、矿山资源开发技术与地质环境治理应用技术落后
我国矿山企业以小型矿山为主,由于缺乏专业技术指导,矿坑设计不合理,采矿方法不当,工艺技术落后,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开采技术,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矿柱,废弃坑道未及时封闭、回填,边坡过高过陡,乱堆、乱排等不合理的矿山生产活动现象较普遍,这就造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严峻性和提高了地质环境治理难度。同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技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用技术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要求,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或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不少治理工程存在治理不彻底、治表不治本等情况,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
3、政府财政资金渠道不畅
由于受地方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除非出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灾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治理费用预算,保证金额外的定期利息不属于市、县政府支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地勘资金主要掌握在国家和省,且申请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地方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4、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
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其立法和监督管理应该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从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划、项目设计、开采或加工直到矿山闭坑和生态恢复等各个阶段,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管理规章责任制,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能很好地预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矿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理。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是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
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矿山开采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对于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将工程治理措施和环境生物保护措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目标。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各种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学、合理,就能够彻底根治地质环境灾害。但是其中的缺点是投资范围过大,然而当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够弥补环境工程治理措施的显著缺点,并且其投资范围相对比较小,能够有效地改善矿山周边的小气候特点,最终使其可以广泛地应用在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4、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矿山环境治理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从制度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的瓶颈问题。并积极推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产业化运作机制。
结束语
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开采给人类带来的系列地质灾害也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需要,各矿区应建立起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及防治地质灾害制度,切实将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曹小林.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探讨[J].能源与环境,2012(23).
关键词 煤矿;煤炭资源;地质环境;对策和建议;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T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31-0209-01
我国是以煤炭资源作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的消耗量相当大,因此,煤矿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也相当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煤矿的地质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而煤矿的地质环境不仅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环境保护还对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煤矿生产活动,保护煤矿地质环境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1 煤矿生产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地质环境是指岩石圈内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质因素的总称。而煤矿地质环境是指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并由此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等问题的总称。煤矿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煤矿生产活动的不合理规划等导致的煤矿地质环境问题比较多,其中主要有3大类。
1)环境的污染。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井下开掘岩巷,半煤岩巷排出的矸石,露天矿剥离物以及原煤洗选过程中的煤矸石等,还有煤矿开采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有害气体瓦斯造成的周围空气、水质、土壤等地质环境的污染。
2)资源的破坏。煤矿开采时形成的废石、弃土堆积在采矿区附近压占土地和植被,使原有的生态资源受到破坏,且容易导致水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开采过程中还有矿井抽排水的活动会改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储存和循环状态,给水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3)矿山地质灾害。包括由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引起的泥石流和采矿岩移诱发的山体滑坡、塌崩等地表地质灾害。以及在外力诱发下引起的矿井突水、瓦斯爆炸等矿井地质灾害。这些问题都会使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这些由煤矿开采所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给矿区职工和当地居民的生活及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制约了煤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 我国煤矿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
由于煤矿资源大规模的开发利用,煤矿的地质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据统计,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面积1 159 km2,国有煤矿矸石山 1 500多座,历年堆积量达30×108 t,占地达5 000 km2以上。煤炭行业废气排放量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其中有害物排放量为每年73.13×104 t/a,其中主要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硫气体,其产生的酸雨对土地的破坏性最大,已经达到国土面积的34%以上。
虽然我国煤矿的地质环境保护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已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力度,但煤矿地质环境的恶化没得到有效遏制,大的地质灾难时有发生。2011年10月29日:18时10分,湖南衡山县长江镇霞流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遇难。11月3日:19时45分许,河南义煤集团千秋煤矿发生矿难,致8人遇难,67人获救。11月10日:6时25分左右,云南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4人死亡,9人失踪。通过分析各种类型的煤矿地质环境恶化情况,总结出煤矿地质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煤矿开发秩序混乱,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作坊式的黑煤矿依然存在,它们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对煤矿资源大肆开采,从而造成地质环境严重破坏。
2)开发规模小而零散,由于开发规模的制约,直接限制了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不够,不但严重的制约了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而且加剧了地质环境的恶化程度。
3)开采工艺的落后,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部分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工艺比较落后,不仅浪费了矿产资源,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遗留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
4)过度的开发,一些矿业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取煤炭开发的最大利益,大肆剥离土层,破坏植被,严重破坏了煤矿的地质环境。
3 煤矿地质环境的应对策略
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与利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地地质环境问题,给煤炭业的发展和矿区人们的生存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要全面的认识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在政策和技术上对煤矿业进行科学的管理,加大煤矿地质环境的保护力度,避免煤矿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1)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想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就要对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和危害进行充分的了解。做好煤矿地质环境的调查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建立一支技术高,设备精良,素质好的地质灾害监测队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调查煤矿的地质环境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①全面系统地调查矿区内的地质灾害情况,对地质灾害的调查是发现地质环境因素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对由开采煤炭资源时的煤矸石、弃土的堆放所引起地面塌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问题的调查,研究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条件以及造成的危害等,并进行针对性的连续监测,对煤矿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和防治;②对矿区瓦斯的调查,主要调查煤矿中瓦斯储存量、来源及其分布情况,评价矿井中瓦斯含量,随时掌握矿井中瓦斯涌出特征,避免瓦斯危害造成严重的后果;③对矿区内水文地质的调查,主要是查清矿井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流动通道,确定污染水体的扩散途径。对矿区的水质和岩土进行分析,查明土壤污染、水体污染以及煤炭生产中有害化学成分迁移的规律,以便更好地控制水土资源流失为保护地质环境提供依据;④建立矿区的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充分利用“3S”技术(3S技术是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矿区环境的动态监测,开展矿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在开展加强各类环境地质调查工作的同时,研究运用新型煤矿开采技术,做好煤炭开采规划,合理地开发煤炭资源,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制定相关的政策管理措施。在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防治过程中,制定相关的治理原则,出台相应的防御措施,建立一个地方性的群众监测网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首先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各地区财政投入支付力度,积极施行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另外还应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规定,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通过政府示范引导,本着“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并举,以环境保护为重的原则。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坚持以环境保护为重点,落实地质环境保护应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和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矿山堆放的废石、弃土等可能会导致滑坡、泥石流以及植被破坏等灾害的地方,应尽快进行治理。
3)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采用先进的采矿、筛选工艺,并开发低废物、无污染的煤矿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开发煤矿“三废”高效处理与资源化的技术体系和工艺设备,建设一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矿业”之路。
4)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目前,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制度还极不完善,环境调查、政策管理制度、防治手段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都比较落后,煤矿开发工艺的技术也没有发达国家的先进。因此,只有加大科学的投入力度和资金的投入量,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才能改目前地质环境的被动局面,才能保证矿区周围的地质环境不会进一步恶化和矿业的可持续的发展。
4 总结
随着我国重工业的快速发展,能源的消耗总量也大大的提高了,能源的巨大消耗带来了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与此同时也给煤矿的地质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灾害。从目前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来看,煤矿地质灾害已严重威胁着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矿区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因此,对煤矿地质环境的治理已迫在眉睫。必须提高采矿工艺水平,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才能有效促进区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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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永涛.浅谈煤炭地质环境保护问题[J].2011.
关键词:评估级别;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措施一;评估级别的确定
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矿山生产规模370万m3/a,为大型矿山;矿山开采占用住宅用地等,其重要程度为一般区,确定评估分级为一级。
二、矿区地质环境条件
1、地层岩性
本区出露地层主要有太古界岩浆岩、古生界寒武系中统、下统、新生界第四系。
(1)古生界寒武系
下统(∈1):分布于工作区北部、中部。下部为灰黑色泥灰岩,中部为黄绿色瘤状含石膏泥灰岩。上部为紫色页岩。该统与下伏地层呈平行整合接触。
中统(∈2):主要出露于工作区西北部。该统上部岩性为灰色中厚层鲕状微晶灰岩,含燧石条带的砾屑灰岩。中部岩性为黄绿色页岩、灰绿色中厚层含海绿石石英砂岩。下部为灰色条带状灰岩,灰色花纹状灰岩,鲜红色页岩,页岩页理发育。该统岩层总体走向近东西,倾向北东,倾角20―40度,与下伏地层平行整合接触。
(2)新生界第四系(Q4al-pl)
工作区第四系堆积物岩性为上部以砾砂为主,下部为砂卵砾石,颜色较杂,多为深黄色、棕黄,结构松散,分选、磨圆差。
(3)岩浆岩(Mr)
主要分布在汤河河谷以南,岩性为混合花岗岩。
地层岩性中等复杂。
2、地质构造条件
(1)矿区大地构造位于中朝准地台(Ⅰ)胶辽台隆(Ⅱ)太子河―浑江台陷(Ⅲ)辽阳―本溪凹陷(Ⅳ)的西南边缘。
区域范围内构造主要见褶皱构造,近东西向、北西向和北东向断裂构造。
矿区内地质构造复杂。
(2)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出版的第四代1/400万《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该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3、水文地质
区内地下水赋存条件分为碳酸盐类岩溶裂隙水、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基岩类裂隙水、构造裂隙及断层脉状水。
松散岩类孔隙水单井出水量在200~2000m3/d;基岩裂隙水单井出水量
矿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4、工程地质
矿区内的岩土体主要为岩体。矿区主要岩体为花岗岩、页岩、石英砂岩、灰岩,大部分岩体被第四系覆盖。花岗岩、石英砂岩、灰岩岩体较完整,结构致密,岩石坚硬程度为较硬岩,岩石抗压强度>30MPa;页岩岩体较完整,岩石坚硬程度为极软岩,岩石抗压强度
矿区内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5、矿体地质特征
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为地热水。地热井的主要含水层热储部位,在30-70m深度内。
经丰、枯、平多期全分析检测结果,地下水的化学成份含量稳定,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小;热区中心部位水位、水温变化基本与开采量变化相吻合。水位、水温变幅由热中心向外逐渐增大,水位变幅为0.4-1.20米/年,水温变幅为3℃/年;自热区中心向外,孔隙热水水化学组分有明显变化,水化学类型由硫酸氯化重碳酸钠型逐渐转变为重碳酸硫酸钙钠型。孔隙热水化学组分随季节有变化。
矿体地质特征较复杂
6、不良地质现象
在矿区内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和溶洞、土洞、河流冲刷、砂土液化以及渗透变形、水质恶化等不良地质现象。评估区为冲积阶地地貌,地势平坦。矿山热水地下开采,地表正进行厂区建筑的建设,无大的开挖、削坡工程。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灾害不发育。
7、人类工程活动
地热井位于城镇住宅用地范围内,在井的附近有民用房、洗浴用房、有公路,周围没有其它任何矿床的开采。由于热水矿床的特殊性,地热水开采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同时也不会受到周围其它人类活动的影响。
评估区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隐患
现状条件下区内没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发现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未来地热井开发方案实施后,如果地热井的开采量在规划允许开采量1.015万m3/d以内,并不会改变目前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不会产生新的地质灾害,同时该地热井周围没有其它采矿活动,它的开采不会与周围其它矿床有联系和影响。因此该地热井的现状和未来都不会产生矿山地质灾害,不会对周围的人员造成威胁,也不会对矿区内的经济造成损失。
现状及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影响较轻。
2、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的影响和破坏
地热井已建设开采井房,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质遗迹、人文景观都没有影响和破坏,根据矿山企业未来的开发规划方案,地热井的开采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现状及预测评估: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3、矿区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
由于地热井开采深度在30-70m,0-30m深度内已进行了止水,热储层的位置位于30-70m深度内,地热井的静止水位为0.5-1.80m,枯水期最大降深10.9m,因此地热井的开采不会对区域内的主要含水层造成破坏,不会产生主要含水层的疏干、地下水位下降形成降落漏斗及水质恶化等现象,对矿区内及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不会造成影响。
现状及预测评估:矿区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4、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
由于地热井的占地面积很小,现状压占土地类型为村庄,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可忽略,地热井开采后不会对土地资源产生新的影响和破坏。
现状及预测评估: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较轻。
5、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的影响与破坏
矿区内无重要交通要道、水利工程,地热井在民宅用地内,对周围村庄的影响较小,未来都安置在永久建筑物内,也不会对周边村庄造成大的影响和破坏。
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无影响与破坏。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无论是现状条件下还是未来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为较轻,将矿山开采破坏范围划分为地质环境影响较轻区。
四、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根据地热井的开发利用方案,在地热井周围按不同半径分区设置三级防护带,三级防护带是以地热井为中心,分别以15m、50m、150m为半径的圆内为一级防护带、二级防护带、三级防护带。现把地热井的矿区范围和三级防护带全部作为该地热井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范围。把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防治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的保护措施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保护措施。
在一般防治区内未来开采量以评审核定地热井允许开采量370万m3/a(1.015万m3/d)为限,不得超量开采;采取科学的取水方式,保证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在地热井开采的建设和运行中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3、分阶段实施的保护与治理
(1)矿山开采过程中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地热井在开采过程中,不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只需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不需进行治理工程。
(2)矿山停采或服务期限后拟采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发生在地热井停采或结束服务期限后,应对地热井进行的处理。一种是把不开采的地热井作为深层地下水的长期监测孔,此项工作可在地热井停采后6个月内完成;另一种方案是把停采报废的地热井回填封堵,此项工作需要在地热井停采后12个月完成。
4、矿山开采不同阶段的监测、保护措施
(1)地热井开采期间的监测方案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要定期对地热井的水位、水文、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16)09-0061-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对于环境的破坏导致的水体污染、地形变化、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严重。随着近年人们对于生态系统以及地质环境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科学开发矿产资源,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1研究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研究区位于低山区以及丘陵区,区内赋存有数量众多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时存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如下。
1.1土地压占与破坏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地表,导致局部地貌出现较大变化,同时还会直接压占和破坏矿区以及直接影响区的土地,降低土壤中有机物以及无机盐的含量,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矿区周围堆积的弃渣受到水力侵蚀,易出现水土流失问题;第二,尾矿库中的尾矿渣埋压地表植被,同时大面积弃渣,在风蚀和雨蚀的作用下,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第三,矿业活动导致原本植被和地貌被破坏,裸地面积增加引发水土流失,影响原本的岩层和原土层,为细沟侵蚀、面蚀等创造了有利条件[1]。因研究区多属丘陵地带,地表土壤层较薄,自然条件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占原本的地形地貌以及破坏周边的土地资源,影响土地的质量。
1.2地表生态破坏
在开采过程中,矿山不仅会占用并破坏土地资源,同时还会对地表的生态环境和地貌景观产生直接的破坏。因为研究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在开发时,需要占据耕地与林地。所以,开发矿产资源会破坏土地资源以及森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如下图1为研究区域内矿山开采时地表的现状图,部分呈现出半状态。
1.3粉尘污染和水土污染
在开采过程中矿山废弃物不合理的堆放,很容易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水土污染和粉尘污染。在研究区域内,烧制建材类非金属矿山,或者是开采矿产,都会影响到周围的环境,如燃烧的有害气体、粉尘污染空气等。
1.4地质灾害
研究区内矿产资源丰富,拥有较多的矿种类型,但是在开发矿产资源之后,会对地质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影响,按照灾害的种类划分,研究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包含了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多种类型,这里不一一赘述[2]。
2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通过对研究区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之后,对于研究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进行分区,再整合区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开采矿种的相对类似以及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分区界限,最终按照综合评分,将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划分成为4个级别:评价为差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评价较差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为严重区;评价较好的地质环境一般影响区;评价好的矿山地质环境非影响区。
2.1矿山地质环境分区评述
本次研究的评价区域面积达到1520.56km2,其中划分了24个分区,影响严重区域2个,总面积8.8km2;较为严重区域8个,总面积33km2;影响程度一般的区域13个,总面积170.2km2;非影响区域1个,总面积1308.56km2。第一,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从严重区域分布来看,区域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沿北东向进行分布,这符合该区域的地层发育情况。因为沿着北东方向的地层发育较为期权,包含了铁、钼等矿产资源,所以开采活动较为频繁[3],使得地面采空塌陷影响严重,同时还存在小范围的地裂缝和滑坡等。矿山对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与破坏面积较大,存在大量废石和废渣,出现局部水土流失,并且影响到周边的环境。就严重区域的分布来看,随着矿山开采活动的不断加剧,逐渐朝着北东向的两侧扩展,并在短时间内很难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第二,地质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在这一部分区域之中有数量较多的采石场分布,大多数属于石灰岩的开采场以及采坑,呈现出花瓣的状态,同时,还存在烧制灰石的灰窑。矿山对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与破坏较为严重,再加上缺少环境保护措施,对于周围的水土产生了一定的污染。通过治理之后,可以较快的恢复生态环境。第三,地质环境影响一般的区域:在这一部分区域中只存在很零星的矿山,并且大多数为非金属矿,占地面积较少,规模小,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小,一般不会发生水土污染,恢复程度较快。第四,矿山地质环境非影响区域:因为区域之中没有矿山的分布,所以对于环境不会出现影响。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议
第一,矿业开发在经济效益创造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周边的地质环境。所以在开采矿山资源的时候,应该保持“发展一片矿山,留下一片资源”的原则,实施边生产、边绿化;边采掘、边复垦的生产形式。对于不满足地质环境要求的,同时也没有针对环境破坏提出相应改善措施的矿山需要采取环保一票否决制。第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调查区域内部的地质环境,针对地质环境实际情况来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以及恢复方案。对于各种类型的废渣和废弃物等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尾矿坝或者是废石场等。第三,针对新建矿山,需要规划矿山资源的开采区域。在开采规划区内可以建立新矿山,但是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同时还应该满足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一系列破坏地质环境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出现。同时对于地质环境有严重破坏且无法实施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不能允许其开工建设。新建矿山在建设阶段,应该根据开采的方案或者是按照实际批准的矿山设计来制定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从而针对生态恢复治理以及地质环境的保护做好相对应的防治[4]。第四,建立示范性工程。通过政策、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利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从而打造出青山绿水式的矿山地质环境。
3结论
本文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进而分析了矿山开发的现状以及地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价,以期能够推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Comprehensive综合。
[1]陈建平,范立民,李成,宁建民.基于模糊综合评判和GIS技术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煤炭地质,2014(02):43-48.
[2]刘金涛,冯文凯,胥良,吕键.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数学模型研究概述[J].灾害学,2011(04):110-115.
[3]包广道.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系统的研究与建立[D].东北林业大学,2012.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对策
前言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能源支持,受到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影响,我国的矿产企业在各种新技术的引导下不断加强对矿区的开发,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实际的压力,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者其他地质问题。所以,加快矿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是我国目前矿山企业所面对的一个重要挑战。
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l) 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中的固定废弃物处理问题。在对各种矿山地质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废弃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矿区出现程度不一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在实际开采过程中会造成大量废渣的产生,例如尾矿或者煤研石等物质,这类物质在长期的堆放过程中会占用较多的土地资源。在阴雨天气的环境中,这些废弃物中的酸水等有毒物质会渗透到农田内部,对土地资源或者水资源产生严重的污染。
(2) 矿山资源开采中的水资源破坏问题。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还会影响到当地的地质环境,对于地下水位的影响尤为突出,严重的情况下会造成地下水出现干枯的现象。出现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进行矿山资源开采时,会耗费一定的水源,一些开采技术落后的区域造成了水源的严重浪费,这就让以前较为稳固的水下系统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从而让整个矿山区域的地下水系出现干枯的现象。在继续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还会出现较多的重金属,若这些物质因为种种原因也融人到整个水系中,会让地下输出现程度较大的污染。
(3)地面出现严重的沉陷、塌方问题。对于矿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会让其内部出现较多的采空区,采空区的面积会随着开发矿产资源频率的加快也越来越大,当整个内部的岩层出现程度较大的时,会产生严重的断裂或者弯曲现象,从而让地表间户采空区的岩层形成连续性的弯曲与变形,产生塌方等问题。较为严重的地表环境破坏主要表现为严重积水、耕地面积不断缩小、出现沉陷、农作物绝收等现象。
二、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实施部署原则
(l)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要以治理资金为主要依据,并根据矿山区域内部所出现的环境污染与地质问题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治理,保证治理工程在遵循生态以及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2)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要保证在修复各种破坏的地貌和地形的过程 中较多的使用工程措施,并采用种植树木等其他措施来对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3)以人为本,减灾防灾的原则。各种矿山资源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所引起的地质 隐患或者地质灾害将会对区域内的居民造成生命或者财产威胁,所以,地质环境的治理措施要保证从根本上杜绝不同的地质灾害产生的影响,从而实现减灾防灾的目的。(4)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不同地区的矿山环境所出现的地质破坏的方式、特点、 危害程度 以及分布都不一样,要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对于露天堆积的矿渣堆、开挖程度较深的采坑、危岩体等进行治理,还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填坑、削坡和平整修复等一系列工作。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防治对策
(1)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于一些改建、扩建或者新建的矿山区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实际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不同时期的开发方案都要遵循治理环境措施达标、水土保持达标等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来保证开发区的各种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机统一,还要保证这两个工程与主体开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步调的一致性。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做好监管工作。对于矿山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程要保证做到预防为主,整个防治措施要根据实际的政策和方针来继续拧,严格监督各种矿山环境出现的不同污染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出现各种地质灾害。各种扩建、改建或者新建的矿山开采企业在进行各种开采工程时要遵循区域的实际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保证做好地质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尽可能地落实各种整治与环保措施,从而实现保护工程与治理工程能够与主体开采工程同步进行。
(3)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采取各种途径来完善矿山资源开采的审批制度,对于可能造成 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 不符合资源开发的矿山开采计划以环保理念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一些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内部要限制各种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危险灾害区进行各种矿山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控制各个新建煤矿的硫含量,对于超过 1.5%硫含量标准的煤矿要加大限制力度,不可新建超过3%硫含量的煤矿。
(4 )健全和完善环境整治技术标准和规范。我国现行的矿山开采活动之所以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破坏,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治理措施的不完善和治理技术的不规范。要保证各种治理措施满足现行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出农业、林业、生物、地矿等部门的作用,在环境治理的方法和技术方面不断进行创新,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对于管理者要进行标准的判定和督查,保证各项工程措施满足实际要求。
(5)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体系。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要不断建立各种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措施,并且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这种措施朝着全面的方向完善,对于三废做好防治工作,不断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生态环保的要求和指标的明确性和细致性,在进行矿山地质资源开采时,要同时进行治理,并分析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 种环境问题,实现环保措施的不断落实。
(6)采取有效的经济对策。在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应当不断增 加环境保护与整治费用的投入,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全面整治经费有效 地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保障机制。在此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保与整治投资力度,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 理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不断增强环保示范效应,不断完善矿山地质环保与整治 中的经济优惠政策,以多元化投资管理机制为基础,不断调动和激励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大力鼓励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把矿山治理经费纳入企业发展资金预算中;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同时,还要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建立保护与治理责任机制。以谁破坏、谁恢复为原则,给于其适当的优惠和资助, 鼓励并调动矿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推动治理工程的实施。
结语
总而言之,衡量某一地区实际发达程度的重要标注之一就是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程度,怎样才能实现开发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怎样才能保证不在实际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是保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稳定发展所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现阶段的矿山开采企业要保证对矿山区域进行的环境治理工作当作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来实施,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不断发展,从而来造福于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可持续发展
1.矿山环境破坏的具体表现
1.1地表破坏
通常来说开采矿山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第一,井下开采。该种开采方式不会对地表直接产生严重影响,不过极易引发地面裂缝与塌陷等问题,还会对地表植物的生存生长产生影响,极易出现坑洼地水源流失、地表河流改道等情况。第二,露天开采。该种方式需要砍伐地表植被、开挖岩体,产生许多固体废弃物,在地表堆积严重破坏到原有地表,引发裸地、陷坑等问题。
1.2水污染
在开采矿山时通常会有许多尾矿废水与矿井水排出,严重污染到矿区周边的地下水与地表水。开采逐步深入,采矿区的面积也在逐渐加大,如若地质结构出现改变,容易致使地表水径流降低,导致地下水、地表水与降水间的平衡受到破坏,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地下水降落漏斗,从而导致地表裂缝、地面沉降,还有滑坡等灾害。
1.3地质灾害
开采矿山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地面裂缝、采空区沉降、泥石流以及滑坡等地质灾害。通过对相关数据统计,每年由于矿山开采引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在几十亿元以上。
1.4大气污染
在开采矿山时,特别是在进行采石场作业时往往会产生许多烟尘废气,从而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2.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治理的现状分析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相矛盾
一些地方政府与矿产企业过于注重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对于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缺乏重视,再加上小型矿山比较多,从而致使矿山环境治理跟不上环境破坏的速度,进而导致矿山环境问题的出现。总的来讲,矿山环境治理水平比较低,而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的速度往往超出了恢复治理的进度,可铜陵,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2.2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如在管理体制方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不够集中,矿山环境执法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管理较为混乱,从而在极大程度上使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受到了阻碍。尤其是对于一些老旧的矿山来讲,难以查找到相关责任人,且治理资金匮乏,缺乏可行性的环境治理机制,所以,这就需要积极构建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机制,与此同时,政府及相关企业还应当不断保化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管理,构建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如有必要还可以应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管理。
2.3矿山资源开采与环境治理技术较为落后
国内矿山企业规模并不大,且在专业技术方面较为匮乏,矿坑设计缺乏合理性,采矿方法不正确以及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等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致使矿山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矿山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还没能跟上经济发展及矿山环境及治理的总体要求,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还会受到环境条件、前期调研以及经费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致使许多矿山治理项目的治理工作不到位,往往只是表面功夫,根本没能从实际根本上进行有效的治理。
2.4缺乏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工作
在实际开采矿山时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区别对待各种类型石地质环境破坏形式,并对其科学进行分类进而合理实施评价,同时制订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不过就现阶段看来,还有不少矿区并未开展系统的分析与调查,所以在后期矿山治理和保护工作时必须要科学区分各类地质环境问题,运用有效的治理策略,防止进一步加剧地质环境问题。
3.矿山环境破坏治理的有效对策分析
3.1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实施
强化相关矿山环境法治与制度方面的建设,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体系,以便更好地促进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化。如可充分结合各地区矿山环境的具体情况及发展现状,制订相关政策、规范,且需全面落实和执行到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的各个不同的阶段中去,以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给予强而有力的制度保证,使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面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其执法工作力度,尤其是对于一些正在实施中的工程项目,更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全面保障工程项目的整体实施质量,尽可能避免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切实制订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有关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环境保护监督及检查工作。另外,还需强化矿山周围环境的实时监测,如发现有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的企业,应当及时现今其限期内完成治理,同时加以依法处理。
3.2注重标准化保护与治理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要结合目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并且能够定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勘察,并对实际所得结果进行时很如剖析与评价,据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标准体系进行制订与完善。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国家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详细职责予以明确,增进部门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的保护和质量工作效率。而且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来对矿山地质环境隐患问题进行分层次、全面、实时以及合理的解决,增强保护与治理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实现整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标准化水准的提高。
3.3强化矿山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的培养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来讲,人才资源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对于在职人员还需加以更加深入的学习的培训,不断推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以便更好地确保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另外,还需进一步加强与各大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环境治理的技术型人才,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有关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与经验,并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能力。
3.4强化矿山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及研究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来讲,想要切实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就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持。所以,这就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研究,进一步推进矿业技术的升级和优化。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材料等,不断推进我国矿业生产的发展和效益的提升。同时,还需加大对选矿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升矿山资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从而进一步减轻矿山环境的破坏程度。科学有效地将各项先进技术应用到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要以有效地降低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作用,同时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的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开发矿山损毁后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等的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推进矿山生态重要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力度。此外,还需加强对国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技术以及经验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国内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能力,使我国矿山环境得到综合有效地治理和利用,不断推进矿山环境破坏的预防和措施工作。
3.5加大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来讲,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所以,想要全面有效地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就需要具备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尽可能避免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过多的破坏。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法制作用。如对于正在开发生产和新建起来的矿山,应当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矿山环境恢复保障和补偿机制,以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具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另外,各地区政府还可以充分结合当地矿山环境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充分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企业和社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主动性;还可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宣传,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获得国限环保资助,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以及矿山企业积极性不佳等实际性问题,不断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6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信息化系统
在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工作时,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还应当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来合理建设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其中包括了数据库、数据模型、指标体系以及资源库等内容,合理设置勘察、检测、预警以及评估等多种功能。并且注重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阶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对开采不同类型的矿山资源工作进行有效的优化。在该环节工作中,有关部门还需要做好相应的监测工作,将4~5个长期监测点设置于矿井内,同时将3~4个监测点设置于采取之外,每月监测一次,让工作人员能够对采区内矿井水排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实时准确地掌握,以便于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基于已有的设施设备来更新与优化信息化系统,增加远程监控工作力度,实现矿山地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3.7合理治理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地表变形塌陷区
在实际开采过程中通常会因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导致地表变形塌陷等情况。所以在实际治理环节,应当要积极改进企业开采井下资源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开采效率的提高,一方面还能够有效降低开采地区地表变形塌陷的发生概率。注重配备齐全开采矿山资源所需的有关设备设施。确保地区供电、通信线路得以运行稳定与安全。同时还需重视土地复垦以及植被恢复的工作,防止产生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现象。如若在开采矿山地区漆面塌陷深度超过3m,需要及时做好周边村庄的搬迁工作,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如此,在开采过程中会生成许多废水,需要应当要在井下科学设置蓄水池,合理设置废水处理点,结合实际开采地区水质特点与排放废水的标准要求等来科学处置矿坑水,保证实际排出的废水每项指标都达到相应规定要求。
3.8将矿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就目前来讲,矿产资源的利用因受到技术和经济条件因素的影响,而致使综合利用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提升,从而致使大量共生及伴生矿物组分得不到有效利用而成为废弃料,导致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将矿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废弃物的排出,进而避免对矿山环境造成威胁,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和破坏,同时,还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矿业废弃物中,通常有尾矿和冶炼炉渣两种物质,可以将它们用于那条材料的原料、矿井填料以及造田复垦等方面使用,另外,还可以将尾矿中的各种不同成分做进一步研发和利用,如肥料、土壤改良剂等。
3.9科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每一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首先,要想实现资源的节约,应当要大力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第二,切实实现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征收工作,设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第三,积极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构建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第四,应当要积极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起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矿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体系,并且该体系需要涉及矿区发展的各个环节。而且还应当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新开采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护采矿权环境的措施、重建报废矿山、实施环境补偿机制的方法等内容。我国有关部门还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或是其他方式来获取领域专家以及社会群体的意见与建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研究并落实矿山环境破坏补偿的有效方法。
4.结论
总的来讲,矿山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环境承载力容量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均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矿山环境监管、法规等体系着手不断完善,不断提升矿山环境治理技术水平,使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得以全面、有序地开展,全面实现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的目标,不断促进矿业资源的开发和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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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管理制度;技术措施
0引言
煤矿与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煤炭是用途最广泛的工业原料之一,是工业的粮食,因此煤矿的开采与使用对国家以及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已探明的能源储量中,与石油天燃气等化石能源相比,我国的煤炭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大,我国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尽管国家在大力发展核电、水电、风能等新能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0年,我国煤矿的开采量将会达到34亿t,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的地位不会改变。
1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
煤炭的开采往往会破坏生态环境,会占用土地、造成土地塌陷,污染地下水,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煤岩尘污染大气。避免污染环境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1-2]。
1.1煤矿开采对土地的影响
开采煤矿要占用土地来建设工业广场和道路等,煤矿开采过程中常会引起地表的塌陷。据统计,在我国的华东、华北平原地区,每年因为采矿造成的土地塌陷面积就多达6600km2。地表的塌陷会造成一系列的连带反应,不仅塌陷处的地质变得脆弱,塌陷处附近的地质也会受到影响,比如在很多塌陷土地周边的地表植被会被破坏、周边的建筑物会受到影响而破坏、周边的地表设施会被破坏[3]。
1.2煤矿开采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煤矿的开采除了对地表会造成损害以外,对于地下水也会造成一定的污染。我国的淡水资源本来就非常匮乏,特别是在西北地区,开采煤矿还会浪费很多的淡水资源,造成地下水的流失和污染。有关数据显示,由于煤矿开采,造成山西省至少30万人饮水困难[4]。由于矿区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完善,甚至是矿区附近的环境有的本身就非常的糟糕,加之煤矿开采等诸多原因,产生的工业废渣、废水就使得本身就脆弱的地下水系统变得更加的脆弱。
1.3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在煤矿的建设和开采过程中,采掘的矸石等矿区固体的废物不断排放,淋滤使土壤受到严重的污染,也对周围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矿区的大量开采,破坏了植被,造成水土的流失,使大量土地沙漠化,使环境被严重污染。煤矿的开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甚至危及到人们的生活和生命。
2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防治措施
2.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1.1建立清晰的矿山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只有明确了产权责任,才能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为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矿山开采者对环境进行破坏却把代价转嫁给社会,让社会来承担后果。矿主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开采过程中不惜破坏矿山周围的环境。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矿山的开采者成为环境的保护者,从根本上减少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
2.1.2不断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矿山环境的规定侧重“三废”污染,国家要不断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所负的责任。做到矿山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1.3实施矿山环境准入制度
在对煤矿的开发和利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资源收费制度。对矿山的开采必须经过多个部门的严格把关,出具合格的手续,才能够允许进入。
2.2从技术上进行防治
2.2.1清洁生产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要逐步对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更新改造,及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只有生产技术和工艺做到精益求精,才能使污染物排放有所减少,甚至不排放污染物,做到清洁生产。比如把选煤厂的浮选工艺改为生物浸出工艺,这样就可以避免粉尘污染、噪声污染和热害污染,因而可以改变工人的工作条件,使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了切实的保障。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减少“三废”排放,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减轻,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清洁生产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最主要的方法和途径。目前对煤炭开采实行清洁生产技术主要有:对地下采空区进行综合加固利用,对采空区进行充填以控制地面沉陷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的清洁生产技术会不断地融入到煤炭开采中来。
2.2.2“三废”治理
利用煤矿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铺设道路、发电和生产建筑材料;通过循环利用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出的废水,解决水资源贫乏问题,分级重复利用经处理的废水,并做到达标排放;煤矿开采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比如废气和粉尘等,可以通过安装除尘器、对路面进行洒水和种植植被进行处理。
2.2.3加强管理,预防地质环境恶化
第一,下大力气保护好水资源。因为目前我国煤矿在浅层开采的已经非常的少,很多的煤矿都转向了深部开采。因为浅部的煤矿开采已经使地表水干涸,在向深部开采的同时,地层中涸水水位也会逐渐下降。保护深层水资源,就需要对煤炭开发利用合理化,禁止乱开乱挖,深刻认识水资源的重要性,把保护意识贯彻到日常生产生活中。第二,建立煤矿开采审批监督机构,对煤矿的开采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督查。按照各地的实际环境和地质状况,提高开采工艺和开采能力,使煤炭资源浪费现象减少。第三,建立技术先进的净水工程。煤炭资源丰富的主要产地,煤矿的开采是不可避免的,要不断提高煤矿地区的废水利用率,开采过程中保护好深水层的水资源。第四,依靠法治手段,对煤炭开采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使煤炭的开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使煤矿开采区的地质环境得到保护,同时也使污染得到更好的治理,使环境得到更大的保护。
3结语
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地发展,环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环境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环境如果长期受到污染,就非常难以恢复,煤矿的开采对地质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有很多的负面效应。所以一定要对煤矿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高度重视起来,一方面要对煤矿进行合理地开采,另一方面要做好环境的保护工作,使资源开发、社会和环境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新的煤矿开采技术要不断地研究,不断创新。只有使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问题,使煤矿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使环境得到优化和改良,还煤矿区水清、天蓝、草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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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应雄,曾宪芳.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5):36-37.
[3]凌成.某煤矿地下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J].低碳世界,2013(9):1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