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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工艺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医疗废物处置工艺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第1篇

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废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镇卫生院负责、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规范化要求,实现镇内1个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和3个个体诊所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入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分类管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弃的显影液、定影液,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需用专用容器盛放,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并使用双层包装物及时密封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回收袋要用封条封口、并贴封口标签。

2.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过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执行。运送人员应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时,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与专(兼)职运送人员进行双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护鞋等,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均由市固废公司转运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市固废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日/次,交通不便偏远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日/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一)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五、应急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现象,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

六、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第2篇

关键词:胸腺五肽;初治菌阳肺结核;免疫功能;临床价值

Efficacy of Thymus Five Peptide Combined with Conventional Anti Tuberculosis Program in the Treatment of Tuberculosis of Primary Treatment and Its Effect on Immune Function in Patients

GE Chang-hua,GE Long,ZHANG Li-mao

(Department of Tuberculosis,Xuzhou Infectious Disease Hospital,Xuzhou 221004,Jiangsu,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urative effect of recurrent bacterial Yang tuberculosis treated with Thymopentin combined with routine anti-tuberculosis scheme,and the study on the immune function and clinical significance.Methods From March in 2014 to March in 2015,72 cases of the initial treatment bacterial Yang pulmonary tuberculosis patient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from our hospital and were divided into the conventional treatment group(control group)and combining routine treatment with thymopentin treatment group(observation group).The lung breath ability and immune function of the patients were detected,and simultaneously the therapeutic effects were auxiliary judged with cytokines check.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conventional treatment group,pulmonary respiratory capacity and the number of T cells for the patients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P

Key words:Thymopentin;Initial treatment of positive tuberculosis;Immune function;Clinical value

肺结核作为主要的慢性传染性肺疾,主要由结核杆菌感染引发。由于结核杆菌的形态多变和免疫抵抗性,到目前为止仍然找不到较好的治疗方法,因此,为寻找较好的治疗方案,且因为肺结核患者是因机体免疫功能低下而感染结核菌,所以本研究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联合使用胸腺五肽免疫制剂,改善患者机体免疫功能[1-3],通过对患者的肺呼吸能力及免疫功能进行检测,比较胸腺五肽联合治疗与常规治疗效果及临床推广意义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笔者所在医院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收治的72例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选取患者均经过临床检查和影像学诊断,确诊为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其中男性患者38例,女性患者34例,年龄32~79岁,平均47岁。通过对患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和临床诊断,将患者平均分为两组,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及病灶范围等基本资料方面不具有统计学差异。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取常规治疗2HRZE/4HRE标准化方法:H:异烟肼,口服1次/d,300 mg;R:利福平,5%葡萄糖溶液静脉注射1次/d,600 mg;Z:吡嗪酰胺,口服1次/d,1500 mg;E:乙胺丁醇,口服1次/d,750 mg。以2个月为1个疗程,共进行治疗3个疗程。

胸腺五肽联合治疗观察组在常规治疗方案基础上,联合使用胸腺五肽,5%葡萄糖溶液静脉注射1次/d,1 mg。以2个月为1个疗程,共进行治疗3个疗程。

1.3结果测定及评定标准

1.3.1呼吸能力 在两组患者接受治疗前后,对肺呼吸能力进行测量观察:第1s用力呼气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百分比(FEV1/FVC)。

1.3.2 T细胞亚群含量 在两组患者接受治疗前后,对患者外周静脉血进行采取和流式细胞检测仪监测分析,测定患者血液中T淋巴细胞亚群含量:测量指标主要包括CD3+、CD4+、CD8+和CD4+/CD8+等水平变化。

1.4统计学方法 对于检测结果使用SPSS 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使用t检验,P

2 结果

2.1肺呼吸能力情况比较 通过比较两组患者接受治疗前后的肺呼吸能力,通过胸腺五肽的联合治疗,观察组患者的FEV1、FVC和FEV1/FVC水平均显著高于对照组患者(P

2.2免疫功能能力比较 比较两组患者接受治疗前后的相关免疫细胞含量,表现在T淋巴细胞群方面:联合治疗组患者接受联合治疗后的CD3+、CD4+和CD4+/CD8+数量水平较对照组显著提高,同时CD8+水平显著降低(P

3 讨论

由于结核杆菌的形态多变和免疫抵抗性,且结核患者因结核菌感染造成机体免疫功能低下,目前临床的常规治疗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病灶和减轻症状。所以本研究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联合使用胸腺五肽免疫制剂,改善患者机体免疫功能。研究发现患者的免疫水平与肺结核的发生发展过程和恢复密切相关,因此将免疫制剂作为肺结核治疗的有效手段进行临床应用,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4-6]。胸腺五肽的主要成分为从小牛胸腺素中提取的胸腺α1,①可以有效促进T淋巴细胞成熟,②由于具有与结核杆菌相似抗原,可以有效抑制变态反应对患者的损害[7]。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的肺呼吸能力得到明显提高,FEV1、FVC和FEV1/FVC的功能水平均显著高于对照组患者(P

同时本文比较了两组患者的免疫细胞的数量表达,CD4+和CD8+淋巴细胞是患者机体保护性免疫反应的重要记忆和功能细胞,联合治疗组患者接受联合治疗后的CD3+、CD4+和CD4+/CD8+数量水平较对照组显著提高,同时CD8+水平显著降低(P

综上,胸腺五肽联合常规抗结核方案可提高患者呼吸功能及免疫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病灶吸收,在临床推广中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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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 免疫调节剂;乌体林斯;初治菌阳肺结核;免疫功能

[中图分类号] R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7(c)-0106-03

肺结核一直是全球性的健康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肺结核患者约为450万,其中耐药肺结核患者占10%左右,每年新发病例约为145万,且近年来其发病率有所回升,给我国肺结核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挑战[1-2]。肺结核患者普遍存在免疫功能低下,且细胞免疫功能失衡与肺结核的发生密切相关。研究认为,Th1/Th2细胞应答平衡对肺结核的预防、控制起着决定性作用[3]。本研究对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采用免疫调节剂联合正规抗结核治疗,旨在探讨该方案的临床疗效及对免疫功能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09年1月~2012年10月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我院”)门诊及住院的初治痰涂片和培养阳性肺结核患者,共108例。入组标准:①均符合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指南》中的诊断标准[4];②均未接受过正规抗结核治疗,近6个月未使用过免疫调节剂;③排除其他免疫性疾病、严重心肺功能障碍者。将108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对照组,每组各54例。治疗组男22例,女32例;年龄25~74岁,平均(44.6±5.2)岁;继发性肺结核26例,血行播散型28例。对照组男25例,女29例;年龄27~75岁,平均(46.3±6.3)岁;继发性肺结核32例,血行播散型22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分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经我院伦理委员会通过,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2HRZE/4HR标准化疗方案正规治疗,治疗期间全疗程常规护肝治疗。H:异烟肼(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批号:国药准字H44023691),Z:吡嗪酰胺(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国药准字H31020105),E:乙胺丁醇(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批号:国药准字H44022 588),R:利福平(湖北仁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国药准字H42021721)。药物剂量及用法:H 0.3 g口服,1次/d,Z 1.5 g口服,1次/d,E 0.75 g口服,1次/d,R 0.45~0.60 g加入5%的葡萄糖200 mL静脉滴注。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乌体林斯(草分枝杆菌F.U.36注射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国药准字S20040070)每周1次,每次1支(1.72 μg),用灭菌注射用水1 mL溶解后,在臀部轮换行深部肌内注射,并密切观察局部有无过敏及不良反应。两组的疗程均为2个月。

1.3 评价指标

1.3.1 疗效标准 参照《肺结核化学疗法》中的相关疗效判定标准[5],临床治愈:肺部病灶基本吸收,无活动性病灶;显效:病灶吸收≥50%;好转:病灶吸收

1.3.2 痰菌检查 分别于治疗1个月末、2个月末进行痰抗酸菌涂片,记录两组痰菌转阴情况。

1.3.3 免疫指标评价 治疗前后,分别于清晨6:00~8:00抽取空腹静脉血6 mL于肝素抗凝管中,低温2500 r/min,离心15 min,分离血清置于-20℃保存。采用流式细胞检测仪检测CD3+、CD4+、CD8+及CD4+/CD8+数量,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测定血清干扰素-γ(IFN-γ)、白介素-10(IL-10)水平,均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操作。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AS 8.2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治疗组的总有效率为88.9%,显著高于对照组(74.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93,P < 0.05)。见表1。

2.2 两组痰菌转阴情况比较

治疗1个月末,两组痰菌转阴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2个月末,治疗组痰菌转阴率为83.3%,显著高于对照组(64.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3两组治疗前后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的变化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2个月后,两组CD3+、CD4+、CD8+及CD4+/CD8+均有所改善。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CD3+、CD4+、CD4+/CD8+明显升高,CD8+明显降低,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4 两组治疗前后IFN-γ、IL-10水平变化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IFN-γ、IL-10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治疗后,两组的IFN-γ、IL-10水平均明显改善(P < 0.05)。治疗后,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IFN-γ显著上升,血清IL-10水平显著下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目前学者普遍认为,肺结核是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所致免疫应答功能紊乱的一种免疫疾病,以T淋巴细胞介导的细胞免疫抑制为主,且其抑制程度与肺结核病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6-7]。由于肺结核早期治疗极为关键,初治菌阳肺结核患者通常采用2个月强化期的标准治疗。因此,肺结核患者在接受正规抗结核治疗的同时,联合一种可增强机体细胞免疫功能,实现T细胞对分枝杆菌共同抗原应答的保护性免疫机制的免疫调节剂,有可能提高化疗效果。

乌体林斯又称灭活草分枝杆菌,是辅助治疗结核的多功能免疫调节剂,其可通过激活T细胞、释放淋巴因子、促进巨噬细胞增殖与活化等途径发挥增强免疫力和抗结核病的作用。临床上应用较多的是乌体林斯注射剂,其安全性好,易于保存,虽然存在低热、局部红肿、硬结等不良反应,但均较为轻微,且停药或对症治疗即可好转,可作为初治菌阳肺结核辅助治疗的一种理想的选择[8]。本研究结果显示,初治菌阳患者在经抗结核和免疫调节剂治疗2个月后,治疗组的总有效率和痰菌转阴率为88.9%和83.3%,显著高于对照组(74.1%、64.8%)(P < 0.05),与耐多药、复治肺结核效果一致[9-10],说明该联合治疗方案的临床疗效优于标准抗痨方案,可改善患者的症状,激活机体修复功能,促进病灶的吸收,加快痰菌阴转速度。

研究认为,T淋巴细胞可通过CD3+、CD4+、CD8+及CD4+/CD8+等亚群细胞实现对机体的免疫调节作用,其中IFN-γ是由Th1细胞分泌分泌的抗结核因子,而IL-10是Th2型细胞因子,主要参与体液免疫,并对Th1型反应产生拮抗作用[11-13]。本研究结果还发现,治疗2个月后,两组CD3+、CD4+、CD8+及CD4+/CD8+均有所改善,但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CD3+、CD4+、CD4+/CD8+明显升高,CD8+明显降低(P < 0.05)。治疗组IFN-γ显著上升,血清IL-10水平显著下降(P < 0.05)。由此可见,上述因子均参与了肺结核免疫发病的过程,而其表达失调是导致病情发生、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时也说明乌体林斯可增强机体的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提高患者免疫力,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免疫调节作用[14-15]。

综上所述,在正规抗结核的基础上联合乌体林斯治疗初治菌阳肺结核安全有效,初治菌阳阴转率高,病灶吸收快,且可提高患者机体免疫水平,可考虑作为初治菌阳肺结核的理想治疗方案。但对于该联合用药方案的远期疗效尚需进行大样本、随机、多中心的对照研究进一步证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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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为贯彻落实XX市卫生局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2012]XX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与实施情况。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情况。目前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单位(含个体诊所)已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焚烧处理,2011年累计集中焚烧处理240吨。从专项检查情况得知,被检查的医疗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等各项工作。尚未进入集中处理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医疗单位,执行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仍不尽人意。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保障,从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医疗废物管理。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近年来,我县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特别诊所较为突出,如未依法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存在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

(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目前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仅为过渡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点的建设速度。

(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收集有待全面铺开,特别是乡镇以下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全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宣传,加强业内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二)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将医疗废物收集覆盖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焚烧的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焚烧处置工作,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确保医疗废物运输和焚烧处置安全。

第5篇

Abstract: The fact that the generation, disposal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the hazardous waste is the foundation of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the working practice that our company learns from dealing with hazardous waste in the city,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isposal and management of the hazardous wast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how to optimize them.

关键词: 危险废物调查方法;处置方法;存在问题;优化对策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methods of hazardous waste;waste disposal;existing problems;optimized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Q08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317—04

0 引言

2010年连云港市危险废物处置量为3153.872吨,综合考虑连云港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所减少的危险废物产量和城市发展将增加的危险废物产量,以及少报、漏报的危险废物量,危险废物处置量按每年5%的增加考虑,则15年内需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将约为14.6万吨/年。

1 现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对策

1.1 热解焚烧方式 目前,连云港共有两家采用热解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已全部投入运行。

1.1.1 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由日本铃木组株式会社投资组建,主要经营工业有毒有害、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项目厂址位于江苏灌云(燕尾港)临港产业区内,获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有:医疗废物(HW01)、医药废物(HW02)、焚烧处置农药废物(HW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废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含酚废物(HW39)、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控气式热解炉一套(分A、B、C炉)、废液炉一座和高温蒸汽处理装置一套。控气式热解炉处理能力为6054t/a;废液炉处理能力为1296t/a;高温蒸汽处理装置处理能力为1650t/a,合计处理能力为9000t/a。主体工艺流程见图1。

1.1.2 连云港市赛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赛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厂址位于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获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有:农药废物(HW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废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19)、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废碱(HW35)、有机磷化物废物(HW37)、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含酚废物(HW39)、含醚废物(HW40)、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有机溶剂废物(HW42)、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其他废物(HW48)。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集中处理综合性固体废弃物的回转窑焚烧装置,处理能力为9000t/a。主体工艺流程见图2。

1.2 精/蒸馏回收方式 连云港润峰环保产业公司厂址位于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是一家专门从事有机废液处置的单位,是为连云港市化学工业配套的环保企业,将各化工企业废液收集后进行精制回收,再将得到的产品返还企业作为原料进行再生产,获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有:废有机溶剂[含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甲苯、甲醇、异戊醇、乙酸乙酯、丙酮、环已烷、石油醚](HW42)、废卤化有机溶剂[三氯乙烷、二氯乙烷](HW41)、苯胺废液(HW11),合计4740t/a。

企业主要设置三套废溶剂回收生产线和一套釜底残液处理生产线,其中三套废溶剂回收设备分别为:DMF/DMAC精馏装置、苯胺精馏装置及杂醇油精馏装置,根据所需回收的溶剂选用不同设备。

2 处置对策优化及建议

2.1 推进危险废物最小化管理

2.1.1 将危险废物最小化管理列入处置对策优化研究的动机 将危险废物最小化管理列入处置对策优化研究的动机:①化学工业过程废弃物除了造成环境问题外,还代表由于过程的低效率导致有价值的原料和能源的损失,此外废弃物还需要高额的处理费用,而实行废物最小化,企业从提高原料利用和降低废物处理两方面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②缓解热解焚烧方式处理设施的压力,充分利用连云港润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富余能力;③提高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在连云港市化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中的地位。

第6篇

【关键词】宁夏;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

中图分类号:X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74-01

一、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

(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向。一是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开展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例行监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审查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对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泥和电子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行考核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区域和多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电子监管,推行信息公开。

二、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大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和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填写等基础档案不完善;个别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和审批;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缺乏演练和培训等。二是缺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企业不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地市没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范畴。没有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危险废物防治家底不清;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联单施行管理。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根据2011年的调查,宁夏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有52家,共计产生危险废物1715257.1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2家其中综合类的集中处置中心1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家,处于停产状态的5家;经营单位年设计总处置能力为51645吨,2010年实际收处量仅为9708.2吨。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宁夏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产生量明显不足,并且收集率较低。五是基层固废管理机构不健全。仅自治区和银川市成立了固废管理机构,固废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

三、宁夏“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督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使宁夏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法制宣贯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宁夏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固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进一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区固废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全面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普及工作。在宁夏全区普及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真实记录危险废物和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同时要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宁夏区内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等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

第7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资源化

随着人们对新化学物质的产生和使用,一些新的危险废物会不断产生,新的危险废物问题也逐步显现。各个行业和渠道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日益显著,同时也给城市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增加了很多困难。

1 危险废物的来源

1.1居民区垃圾中的常见危险废物

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生活用品中增加了许多化工合成物质和电子产品。居民生活区、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学校和少教所等场所具有相类似的活动性质,也会产生性质相似的有毒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其中许多日常使用的产品,如废弃的家用洗涤剂、旧胶鞋、个人护理用品、室内装修用的涂料、体温计、各种家用电器、油抹布、过期药品、含汞电池、节能灯和日光灯等,这些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浸出毒性和其他毒性,一旦随意废弃或者混合在生活垃圾中处理,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很大的污染和危害。根据发达国家的统计,由家庭生活和这些类似机构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量相当大,大约占国家各种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总量的0.01%~0.1%,参考这个比例,我们国家近几年危险废物的产量为1.1×107~4.5×107t,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占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42%[1],由家庭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每年大概有45000t。

1.2商业活动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

商业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与其提供的服务有关。影楼像馆产生的废显、定影液、打印店油墨、干洗店的溶剂、汽车修理店的清洁剂及颜料商店的颜料和稀释剂等都属于有毒、易燃的危险废物。大部分商业机构产生的危险废物较少,对于有些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少的机构就是有条件免责的危险废物制造者,受管理法规的限制少,这样就可以使许多商家免除处理危险废物的责任。由于躲避了法律的追究,这些可以被免除责任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1.3 农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废物

农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农药在对害虫、杂草有很强大的杀灭作用的同时,对大气、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与破坏,也是非常严重的,在环境积累后,会杀死昆虫、鱼类、鸟类、哺乳动物甚至人类。异狄氏剂、甲氧氯、毒杀芬、三氯苯氧丙酸等农药通过吸入或被皮肤吸收而具有毒性,因此如果对这些农药的贮存方式不正确或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危险废物。

1.4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108t。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被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并且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的来源广泛,包括化学工业、炼油工业、金属工业、采矿工业和机械工业等,种类繁多,各行业中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不尽相同,且成分也很复杂,所以适用于每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排放、综合利用、贮存与最终处置,构成了中国工业危险废物流向基本特征[2]。

1.5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

医疗过程产生的垃圾之所以被定为危险废物,是因为医疗废物中带有大量细菌,传染性极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一般由综合医院排出的垃圾可能受到各种病菌的污染,有的垃圾还有可能带有乙肝病毒。垃圾中的有机物不仅孳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生成多种有害物质将污染大气、水体、土壤,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危险废物主要包括手术过程中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血制品残余物、动物实验与生物培养残余物、一次性的医疗用品及敷料、废水处理的污泥和过期药品等,严格来说病人用过的、与病人接触过的、来自病人身上的各种废物以及医院办公室、医院食堂等地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包括在内。由于缺少专门的运输工具,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处理站消毒后的废水也会造成二次污染。

目前在生活和生产中,许多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没有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中进行分类收集,只有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置,根据当地危险废物的来源、产生量,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相应的处理工艺,才能达到有效处理危险废物、减少污染的目的。

2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许多危险废物具有双重性,也就是同一种物质在特定环境下是危险废物,而在另一条件下可能变成资源。危险废物资源化是采用工艺技术,从危险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资源。资源化要求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工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2.1废有机溶剂回收技术

在化工、涂料、制药等行业都会产生大量的废有机溶剂,有机溶剂的基本化学结构为脂肪烃类(如己烷)、脂环烃类(如环己烷)和芳香烃类(如苯、苯乙烯),在此基础上,与不同的化学取代基团结合形成不同的有机溶剂,还包括石油流出物(如溶剂汽油、煤焦油精等)和混溶溶剂类(如二甲基甲酰胺)。有机溶剂随意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将造成很大的危害。从众多的废有机溶剂中,可以回收一部分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优良的溶剂,如三氯乙烯、二氯甲烷和异丙醇等。为了节省资源、保护环境、避免空气污染,需要对废有机溶剂进行回收再生。通常采用的再生技术有蒸馏、溶剂萃取和吸附等。

2.2 废矿物油的处理处置

废矿物油是因为受杂质污染、氧化和热的作用,改变了原有的理化性能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油或含油分的废物,一般为液态,包括在家居生活中使用时氧化或者放久了不能用的各种动植物性油脂,也有像焦油沥青、油泥等固态。废矿物油之所以成为危险废物,就是因为它含有多种毒性物质。人体吸收一定量的有毒有机溶剂就会引发中毒症状,蓄积到体内时,常引起精神障碍症状。一些被怀疑是致癌和致突变的化合物的存在是废油环境问题关注的焦点。 废燃料油的再生方法有很多,最理想的再生方法是减压蒸馏,制得比较纯的油、溶剂,可以满足各种用途的要求。油的废油再生不但可节约能源,而且可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最早的再生工艺是硫酸-白土法,这种方法简单、投资小、见效快、产品质量较好,应用比较普遍,缺点是酸性渣难以处理,多数采用深埋或排泄到“荒地”,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2.3 贵金属污泥回收技术

贵金属元素材料包括金、银和铂族元素(铂、铱、钯等)及其合金,由于密度大,熔点高,化学性质稳定,能抵抗酸碱,难于腐蚀(除银和钯以外),在工业上,广泛应用于电气、电子工业、宇宙航空工业以及高温仪表和接触剂等工业,所以在工业生产污泥中常含有贵金属元素,照相、印刷、医疗、卫生、电影技术等行业冲洗胶片的废水废料,电子管行业用王水溶金的废水,许多金属冶炼厂的污泥中常常都含有金和银。通过回收技术,加工回收金银等贵金属,既充分利用了有限资源,又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常用的处理技术有电解工艺和火法回收。

2.4 电池资源化技术

电池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废电池其组成及含量差别很大,因此各类废电池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其回收利用技术也不相同。废电池中含有大量的有用物质,如Zn、Mn、Ag、Cd等金属元素以及塑料等,同时含有大量的废酸、废碱等,为避免其对环境的危害及资源的浪费,应该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回收其中的有价金属,对不能利用的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回收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普遍采用的有单类别废电池的综合利用技术和混合废电池综合利用技术两类。单类别的废电池主要是金属和其他有用物质的回收,同时对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废旧干电池的回收利用技术主要有湿法和火法两种冶金处理技术。 对于广泛地应用于手提式电子产品中的锂离子电池,如个人电脑、摄像机和电话等都使用锂离子电池,将有大量的废锂离子电池产生,废锂离子电池的再循环和利用也成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处理过程包括:用盐酸浸取锂离子电池的阳极材料;用溶剂萃取从锂中分离出钴;锂以碳酸盐的形式沉降。锂的回收可用传统的沉淀方法进行,在温度接近100℃条件下以碳酸盐的形式沉淀,回收率可达80%。提高废物资源化回用比率,从而减少进入环境需要处理的废物量[3]。

混合电池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模块化处理方式,对所有的电池进行粉碎、筛分等预处理,然后全部电池按类别分选。也可以采用火法或湿法、火法混合处理的方法,通过将废电池准确加热到一定温度,使所需分离的金属蒸发气化,然后再收集气体冷却。沸点高的金属通过较高的温度在熔融状态下回收。

2.5 废日光灯的资源化技术 制造日光灯使用的汞、铜、铝、钨、铁等金属材料,都是人类开发利用的不可更新资源,熔制灯管玻璃使用的纯碱、硼砂、红丹等材料,也都是工业生产中的紧缺物质,在熔制玻璃、制造灯管过程中还要耗用大量的能源、材料、劳力和设备等。 废弃的日光灯管,在被丢弃的过程中破碎,立即向周围散发汞蒸气,常温下可以使周围空气中的汞蒸气浓度增加到10~20mg/m3,超过国家大气质量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浓度的3~6万倍。同时,流散出汞及其化合物极易渗出扩散,向地下沉积,使土壤呈现不稳定状态的重金属污染物[4]。 我们国家对于日光灯管中金属和玻璃的回收利用,只有少数日光灯生产厂家设有残管废渣的综合利用设施。荧光灯含汞“三废”净化闭路循环装置,每年可净化含汞废气2×108m3以上,金属和玻璃回收综合利用年获纯利近5万元,洗涤净化含汞废渣和废气的水,通过选择性吸附能力很强的介质,组成闭路循环,金属物料经分选集中回收。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健康和环境的密切关系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环保意识同步得到加强,环保组织也应起到引导、教育的作用,最终达到全社会参与的目的,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林艺芸,张江山,刘常青,等.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现状及产量预 测.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J],2007(2~3)

2 林艺芸,张江山,刘常青,赵由才.中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现状及产 量预测[ 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0(3)

3 黄启飞,王琪,董路,薛咏海,金东海.美国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处 置[J].环境保护科学,2004(125)

第8篇

一、监测目的与意义

目前国内飞灰处置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主要是将其稳定化处置后进行填埋,将危险废物中所含的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便于运输、利用和处置,减少污染。一般固化稳定化的方式有水泥石灰固化、化学药剂固化、熔融固化等方式,固化后飞灰具有抗浸出性、抗干湿性、抗冻融性、耐腐蚀性、不燃性、抗渗透性及机械强度等特性[2]。

飞灰填埋处置分为进入危废填埋场处置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涉及标准包括《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从2013年6月开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开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飞灰稳定性进行了14个月的跟踪检测,目的主要是了解飞灰经过固化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其重金属、无机物等参数的浸出毒性情况,进一步掌握固化处置工艺的效果。根据GB18598-2001中填埋物入场要求和GB16889-2008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入场标准要求,飞灰稳定化处理后重金属浸出毒性应低于表1中“限值”要求。通过定期测试可以掌握飞灰毒性浸出的情况,以评价飞灰稳定化实施的效果、了解进入危废填埋场的达标情况,为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稳定处置提供数据基础。

由于GB16889-2008主要是对重金属的浸出较严,而二英的指标3ugTEQ/Kg对大多数飞灰来说不需处理即能满足(未经处理的飞灰中二英含量一般在0.5~0.6ugTEQ/Kg)[3],所以,本项目研究主要考虑以稳定重金属为目的性能分析。

二、检测对象及方法

1.检测对象

本项目中的飞灰取自固化后未填埋前的飞灰。飞灰产生及处置流程如下:苏州焚烧厂采用比利时西格斯(SEGHERS)的往复式机械炉排炉,烟气净化工艺由SNCR脱硝、(半干法+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和袋式除尘器构成,其中,半干法和干法脱酸系统均采用Ca(OH)2作为原料,与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反应,达到脱酸的目的,经处理后的烟气达到《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00)标准。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下飞灰经刮板输送机收集后送飞灰仓进行储存,后经飞灰运输罐车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水泥固化或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经化验人员抽样分析,合格后进入填埋库区分区填埋。

2.固化工艺选择

本次研究分为两种固化工艺,分别是水泥固化和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第一阶段(2013年6月~12月):采用水泥固化方式,工艺为水泥+水,水泥采用325#,水泥、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5%、30%。利用预处理搅拌设备向焚烧飞灰中按比例加入水泥、生产用水后混合搅拌的预处理工艺,固化稳定、抽检合格后运往填埋场指定区域填埋。

第二阶段(2014年1月~7月):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螯合剂采用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的螯合剂,水泥采用325#,水泥、螯合剂及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0%、3.5%、22%。利用混炼机进行混炼后,实现飞灰的稳定化处置。

3.检测方法

根据飞灰的产生量每月定期到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固化处理设施抽检稳定化后的飞灰样本,样本采集后进入实验室进行浸出前处理和上机分析,并且在样本采集过程中根据飞灰产生量进行随机抽检,主要参考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和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样本在现场缩分、记录相关信息后密封避光运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由于固化方式不同,飞灰的浸出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HJ557水平振荡的方式制取浸出液进行检测,第二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翻转振荡的方式进行前处理制取浸出液,其目的是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固体废物被自然水体或渗滤液浸沥后有害物质的溶出效果。

样本浸出后进行相关的仪器分析,其中有机汞采取气相色谱的测试方法,分为甲基汞和乙基汞;无机汞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氰化物采取蒸馏比色的方法进行分析;六价铬采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氟化物采取美国戴安的ICS1500型离子色谱仪进行检测;其他金属则采取PE的ELAN DRC-e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分析。测试结果以mg/L表示。

三、检测结果与分析

从刘彦博等人对天津双港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实验的研究看,原始飞灰中铅的含量为1326mg/kg,镉的含量为36mg/kg,铬含量为212mg/kg,经过固化处理后金属毒性呈下降趋势[4]。从本项目2013年6月~12月的测试结果(详见图1)可以看出,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浸出毒性超标情况主要集中在“铅”这项参数,其他参数均处在GB18598-2001、GB16889-2008标准控制值以下。

结合从本项目2014年1月~7月添加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的的测试结果(详见图2)可以看出,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后,飞灰中各类重金属浸出浓度非常低,大多数在检测限附近或未检出,均远远低于GB16889-2008进场要求的标准值。从以上两个工艺处理后的浸出测试结果可以得出飞灰经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其浸出毒性满足表1中GB16889-2008的限值要求,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结论

1.在水泥固化阶段,70%以上的抽检月份铅浸出毒性有超标现象,因此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监管部门需加强对铅的固化稳定监管,铅浓度较高也表明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包装类垃圾所占比例偏高,应加强包装类垃圾的分类回收、再利用。

2.苏州市焚烧飞灰中含有较高浓度的Pb、Zn、Cd,远远超过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其中Pb浸出毒性超过其它重金属,无法通过水泥固化满足GB16889-2008的要求。

3.焚烧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工艺后,各项指标均满足GB16889-2008要求,可直接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但是该工艺的“不经济性”十分明显,当前螯合剂虽有部分国内厂家生产,价格仍居高不下,导致处理费用太高,极少城市和焚烧厂能够承受,当前仍需要开发比较经济适用的固化剂。

参考文献:

[1]梁梅,黎小保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基本特性及稳定化研究.环境卫生工程,第22卷,第3期,2014.8.

[2]刘青.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固化处理分析.北方环境,第25卷,第3期,2012.6.

第9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无害化处理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国家卫生部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将医疗废物分为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1]。

据调查,医疗废物中含有多种导致院内感染的主要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真菌、放线菌、支原体、螺旋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等,部分医疗废物的抽样检测,医疗废物中含菌量大,大肠杆菌数高达0.84×1010个/L,细菌总数范围在8.65×105~8.121×1010个/g[2]。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排放管理不严或处理不当,会被风扬失或被雨水淋失,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医疗废物由于携带病菌的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更大[3]。因此,如果我们对医疗废物的种类不明、处置方法不当的话,就会使其成为传染源,给城市、社区和农村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处置工艺技术要求中首先是灭活,其次是减量化和无害化。

为规范我国的医疗废物排放与管理,截至到2004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目录、国家标准、国家政策和国家规划等,对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收集运送、包装标志、处理处置和贮存等管理和处置环节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规范。

1 医疗废物主要处理处置技术

1.1 焚烧技术

医疗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的主要区别在于医疗废物带有大量致病微生物和具有较强的腐殖性,比一般生活垃圾更易于传染人体和污染环境。焚烧法是医疗废物最基本、最有效的处理方法,焚烧技术在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中应用已经较为成熟,医疗废物经过高温焚烧,基本已经消除了废物的传染性及臭味,可以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而且医疗废物较生活垃圾具有较高的热值,适宜于焚烧,因而该技术颇受青眯。

医疗废物焚烧系统与一般生活垃圾焚烧系统最主要的区别突出体现在进料系统的要求、焚烧炉的焚烧控制要求、烟气净化装置以及残渣处理系统上:

医疗废物的进料系统与一般生活垃圾的进料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上料方式。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不允许在非密闭环境中打开或破碎废物包装袋及容器。

焚烧炉是整个焚烧技术的核心部分,它决定着废物的无害化程度以及后续尾气处理的任务。根据国外经验以及WHO的建议,进行医疗废物焚烧的焚烧炉,一般要求具有两个燃烧室,控制一燃室的温度≥850℃,废物停留时间≥1h,控制二燃室的温度在1050±50℃,烟气停留时间≥2s。医疗废物在一燃室已基本实现了消毒灭菌,并去除了绝大部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同时也因不完全燃烧产生了一些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与较难去除的污染物一同进入二燃室,在二燃室的高温下,进一步燃烧一燃室产生的有害气体,并销毁难降解的污染物。

焚烧易于产生二垩英等剧毒的气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巨大威胁,鉴于此,一套合格的焚烧系统必须配备有烟气净化系统,该系统包括急冷装置、活性炭喷射吸附装置及袋式除尘器。通过急冷装置使烟气在短时间内急速冷却至250℃以下,跃过二垩英的形成阶段(450℃~250℃)。烟气在进入袋式除尘器之前,应通过一个活性炭喷射吸附装置,该装置用于吸附气体中二垩英等有害污染物。该装置一般设在烟气管道内,向通过的气体喷射活性炭,并使烟气和活性炭在管道中强烈混合,一起进入袋式除尘器进行最终除尘。

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包括炉渣与飞灰,均属危险废物,应送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5,6]。

2008年6月李 华等:我国固体医疗废物的处理技术与处置现状第3期2008年6月河北北方学院学报(医学版)第3期1.2 高压蒸汽灭菌技术

高压蒸汽灭菌法(或湿热法),是将医疗废物置于金属压力容器(高压釜,有足够的耐压强度)以一定的方式利用过热的蒸汽杀灭其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它的灭菌效果主要取决于温度、蒸汽接触时间和蒸汽的穿透程度,但由于医疗废物的种类繁多且差异性大,因此有可能无法达到最佳的灭菌效果。

蒸汽灭菌法,是除焚烧以外应用最广的技术。这种方法既可以用于焚烧前的预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最终填埋处置前的处理手段[8]。

1.3 微波灭菌技术

一定频率和波长的微波作用,能将大部分微生物杀灭。通过微波激发预先破碎且润湿的废弃物以产生热量并释放出蒸汽,微波将废物中的水分加热到95℃,从而完成对医疗废物的灭菌。

微波处理技术最近几年才被加以应用,既可用于医疗废物的现场处理,也可用于废物转移处理,它能大幅度降低废物体积。

1.4 化学消毒技术

化学处理法,在消毒和灭菌方面有着较长的历史和较广泛的应用。它的实质就是将破碎后的医疗废物与一定浓度的消毒药剂(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乙酸、戊二醛、季铵化合物、臭氧等)反应,并保证废物与消毒剂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在消毒过程中有机物质被分解、传染性病菌被杀灭或失活。

化学消毒过程适合处理液体医疗废物和病理方面的废物,最近也逐步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加热或润湿进行消毒灭菌的医疗废物的处理[8,12]。

1.5 电弧炉处理技术

炼钢电弧炉是以电极电弧加热的批次式反应炉,其燃烧温度约为1650℃~3300℃,停留时间约8~10min,电弧炉的电极棒透过交变电流产生强大磁性搅拌作用,废弃物与钢液能充分混拌,废物在极高温度情况下被裂解氧化成CO2和H2O,从而传染性病菌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完全破坏。[6]

1.6 卫生填埋处理

填埋处理医疗废物需经过科学的选址,并用粘土、土工布与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铺设防渗衬层,还必须设置填埋气的收集和输出管道。采用填埋处理法必须非常慎重,一定按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预处理[8]。

1.7 热解技术

热解技术的原理是将医疗废物在高温缺氧的条件下,产生可燃性气体;然后热解气在二燃室的很高温度下燃烬,并最终将医疗废物转变成高温烟气和中性灰渣。

1.8 辐照技术

辐照处理系统是利用了电子束所具有的杀灭微生物和广泛的杀菌作用。电离辐射源(如Co60)激发出来的电子与处理对象分子结构中的电子发生相互作用,所积累的能量可以破坏有机化合物的化学键从而将微生物加以裂解破坏[6,7,13]。

上述各种处理技术均有一定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之处。由上述分析,在诸多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只有高温焚烧处理法具备对医疗废物适应范围广、消毒杀菌彻底、技术成熟等多方面综合优点,是国内外首推的处理方法;同时,就焚烧法而言,焚烧技术处理范围广,能有效破坏医疗废物中的传染性物质和有毒物质,真正达到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和彻底毁形的处理效果。另外,尾气处理技术的日益成熟也给焚烧炉技术的推广创造了一定条件[4,6,7]。

2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医疗废物产生量

我国大中城市医院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一般是按住院部产生量和门诊产生量之和计算,住院部为0.5~1.0kg/床·d,门诊部为20~30人次产生1kg。2002年末,我国有医疗机构29.7万个,共有医床床位310万张。目前,全国医疗废物的产生总量高达65万t/年,预计到2010年,医疗废物产生量将随之达到68 万t/年[10,11]。

2.2 目前,医疗废物处置方式主要是简易焚烧,占总产生量的64%[3],我国许多医院都是自己配备小型医用焚烧炉分散处理可燃医疗废物,但由于处理量少,运行费用比较高,因此,实际使用率都很低,能连续正常运行的极少。由于医用小型焚烧炉基本上都是低温燃烧,设备的技术水平很多都没法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要求,各医院目前都采用间歇式固定床焚烧炉,不配置烟气净化装置,许多焚烧炉管理和操作人员都没经过严格的上岗前培训,管理和操作很不规范,经常会因燃烧不正常而产生黑烟和恶臭,二次污染比较严重,因医院焚烧炉污染,扰民的纠纷也日益突出。

2.3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基本上都是自行分散处置医疗废物,许多传染性医疗废物只经简单的化学消毒处理,有的甚至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混入生活垃圾运走。既损害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严重污染了环境。由于国内大部分填埋场简陋,无防衬层结构,当混有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后,带有致病菌的渗滤液也可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4 包装容器和运输设备亟待规范

医疗废物没有按照技术要求实施分类包装,包装袋薄而易破,利器盒密封性能不够好,很容易导致污染物泄漏。运输设备简陋,自动化和专业化程度低,尚有待进一步规范[6,12]。

3 对策

3.1 提高公众对医疗废物危险性的认识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处理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公众尤其是医疗卫生职工和乡村医院、个体诊所职工的医疗废物危险性的意识,使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3.2 集中焚烧和区域焚烧相结合

目前,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利用废热,节约资源。但是集中处理中心建设费用高,运行成本大,因此,我们应当对人口集中、医院集中的地区实行集中焚烧处理;对人口相对分散、医院相对分散的地区应用区域焚烧,即分片设置焚烧点[13]。

3.3 开发投入新技术、新设备

由于我国对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技术规范不够完善。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鼓励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和新设备。对一些参加集中焚烧处理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医疗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提高医疗单位对医疗废物无害处理的积极性。[13]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

2 孟祥和.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现状及焚烧处理工程实例[J].中国环保产业,2003,9(8):2627

3 马俊伟,聂永丰,白庆中.中国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3,4:1618

4 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S].

5 王华著.医疗废物焚烧技术基础[M].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31

6 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7 赵县防,王喜红.几种医疗废物处理工艺的比较及尾气净化方法的选择.中国资源综合利用[J].2004,23(9):1415

8 胡建杭,王华,马媛媛,等.昆明市医疗废物的集中焚烧处理[J].工业加工,2005,34(1):58

9 吴舜泽,孙宁.中国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现状与对策[J].污染控制,2005,1:3638

10张虹,王立群.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的探讨[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6):1921

11张学才,陈明功.城市有机生活垃圾的生物气化[J].淮南工业学院学报,2000,20(2):3437

第10篇

水体的污染,大气的污染,噪声的污染,固体废物的污染

(一)水体的污染

根据人类生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水体的污染分为以下几类污染:

1.工业废水的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

3.城市生活废水的污染

(二)大气污染大气的污染主要有生物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

1.大气的生物性污染;

2.大气的放射性污染

(三)噪声的污染噪声对人类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损伤听力,长期在噪声中工作,会导致听力下降,严重时会导致噪声性耳聋等。

2.诱发多种疾病,噪声会使人处在紧张状态之中,导致人的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等疾病。

3.干扰睡眠,当人的睡眠受到噪声的干扰时,就不能减轻疲劳,恢复体力。

4.影响身心健康,噪声会使人的心情烦躁,不能让人集中精力学习和工作。

(四)固体废物的污染

固体废物的污染主要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随意丢弃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中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不及时利用,长期堆放,就会污染环境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二、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

环境污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

1.水体污染的预防措施

当今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工业废水的污染、农村生活废水的污染、城市生活废水的污染,对于以上几种水体的污染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途径来预防:

(1)改革工艺,改进设备。采用干法和清洁生产工艺,替代有水生产工艺;更新设备,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减少工业污水的产生量。

(2)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把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在原来的或其他的生产过程中重新使用,减少工业污水的排放量。同样,生活污水也可以通过有效的净化手段,再生后回用于其他用途。

2.大气污染的预防措施

大气的污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

(1)治理腐败,落实环保管理,变罚款为治理。

(2)减少燃烧。集中供热、限制汽车数量、杜绝燃放烟花爆竹。

(3)限制乱砍滥伐,植树造林。

(4)改进制冷技术,限制使用氟利昂制冷剂。

3.噪声污染的预防措施

噪声污染的预防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

(1)社会生活噪声防治文化娱乐场所,选择场所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

(2)交通噪声防治敏感区域附近设禁鸣区和限速区,对路过的车辆吨位加以限制以改善附近的声环境。实行单车噪声控制,规定单车噪声容许限值,控制机动车辆出厂的噪声指标,对噪声超标的旧车,要求其安装降噪装置,必要时淘汰、更新噪声排放超标旧车。

4.固体废物污染的预防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固体危险废物; 资源; 无害;减量化

中图分类号: X7 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工业和城市产生的大量固体危险废弃物,既浪费了土地资源,也使大量的可再生资源流失,并对大气、水、土壤等造成了极严重的污染。已严重威胁了人类生存环境。

2、固体危险废物及其处理原则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分47大类共固体600多种,种类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我国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为1000多万吨。由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长期重视不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储存或直接排放状态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形势严峻。我国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云南省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危险废物的产量也在不断增长,目前危险废物产生量已居全国第五位,成为我国危险废物产出大省。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47类危险废物中,云南省占有35类。危险废物不恰当的堆放既有损环境美观,又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灰尘、污染空气。废物经雨水淋溶或地下水浸泡, 有毒有害物质随淋溶水迁移, 污染江、河、湖泊及地下水。因此危险废物是污染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处置固体垃圾。

危险废物的处理是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重要课题。纵观各方面的研究,目前对危险废物的处理主要遵循“三化”方向,既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这样做不仅降低消除了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而且通过对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资源化是当前世界公认的废弃物处理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同时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发展,可以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3 、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

危险废物的组成复杂,各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但都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常见的处理技术如下:

3.1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

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各种工厂生产所得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煤炭业的煤矸石;燃料电厂和城市煤粉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炉渣;黑色冶金工业产生的高炉渣、钢渣、有色金属冶金渣和赤泥等;化学工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石膏、硫铁矿渣、电石渣、碱渣等;开采矿石产生的废石、尾矿等。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特点是种类很多,产量大,分布广,常年排放均衡稳定,可作为可利用资源加以利用,且化学成分与建筑材料原料相近,具有潜在的活性,适合作建筑材料的原料。还有一些工业废渣含有一定的热值,作为低热值燃料,用于生产建筑材料有显著节能效果,粉煤灰、炉渣、煤矸石等就是这种废弃物。它们常用做生产砖的内燃料,生产水泥和烧结制品的原料,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契机。

3.2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2.1 卫生填埋

按照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 - 88)、《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卫生填埋场建设标准》的规定,垃圾填埋作业程序为:卸点推摊、压实、覆盖。填埋作业实行单层作业操作,确保环境良好。

修建的填埋场应进行场底防渗,周边设置截洪沟,底部铺设渗滤液收集系统以及渗滤液处理系统。填进作业过程中要按要求铺设气体导排系统―导气竖井,竖井间距约50~80m,竖井随垃圾填埋作业同步上升,并露出垃圾填埋高度0.5 m。 填埋场的最后覆盖由从下至上三部分组成:下层覆土为粘土(渗透系数

3.2.2 焚烧

垃圾焚烧的关键是进行充分燃烧。焚烧是一种高温处理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工艺,焚烧温度在800~1000 ℃时可使其中的化学活性成份被充分氧化分解,留下的无机成份(灰渣) 被排出。先进的焚烧炉设置有排烟脱硫设备和电器吸尘机,可使垃圾充分燃烧,杜绝空气污染。

焚烧设备主要有流化床焚烧炉、多段炉、转窑、敝开式焚烧炉、双室焚烧炉等。我国江苏研制开发的SLC垃圾焚烧炉,无需能源助燃,可使生活垃圾彻底焚烧,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被列为国家环保推广项目。

焚烧法在我国的使用地位仅次于填埋和堆肥化,共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三大方法。今后新建的垃圾处理场可将三类方法综合使用,即以焚烧堆肥为主,并结合卫生填埋的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

3.2.3 堆肥

堆肥分为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

好氧堆肥是在有氧的条件下, 借好氧细菌的作用来使有机物质透过微生物的细胞壁和细胞膜而被微生物吸收固体的和胶体的有机物先附着在微生物体外, 由生物所分泌的胞外酶分解为可溶性物质, 再渗入细胞。由于好氧堆肥温度高,故亦称为高温堆肥。好氧堆肥温度高, 可以杀灭病原体、虫卵和垃圾中的植物种子, 使堆肥达到无害化。此外, 好氧堆肥的环境条件好, 不会产生臭气。目前采用的堆肥的环境条件好, 不会产生臭气。目前采用的堆肥工艺一般均为好氧堆肥。当然, 由于好氧堆肥必须维持一定的氧浓度, 因此运转费用较高。

厌氧堆肥是在无氧条件下, 借厌氧微生物主要是厌氧细菌的作用来进行的。厌氧堆肥的特点工艺简单,通过堆肥自然发酵分解有机物, 不必由外界提供能量。厌氧堆肥运转费用低, 如果对所产生的甲烷气处理得当, 还有利用的可能。但是, 厌氧堆肥对有机物分解缓慢且堆肥周期长,一般需一月, 易产生恶臭 且占地面积大, 因此, 厌氧堆肥不适合大面积推广应用。

4、 云南省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理发展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的目标,针对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分布及产量等特征,提出建设云南曲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曲靖作为云南省的工业城市,地位及云南省危险废物的现状决定了建立曲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工程的必要性,而云南省危险废物主要集中在曲靖地区的特点决定了建立曲靖危险废物集中中心的现实和可行性。参照《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规划研究》的基本原则,曲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工程将立足曲靖,辐射周边地区,具体服务范围包括曲靖、昭通、大理、保山、丽江、临沧、德宏、迪庆、怒江、楚雄10个地州的危险废物。服务对象涵盖云南曲靖市辖区范围内的医院、诊所、卫生部门和医学教育机构产出的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周边部分地区在焚烧炉检修时的临时处置;所辖区域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储存以及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废物交换等。

5、结语

固体危险废弃物虽然危害大,但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处理,即可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从而发展新经济,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方伟成,赵智平,梁飞. 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比较[J]. 科技咨询导报,2007(16):88-89

[2]谢小兵,欧阳小琴,唐本义.固体废弃物的热裂解技术处理[J].江西能源,2004(1):27-29

[3]李湘洲.国内外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新动向与对策[J].粉煤灰,2004(5):44-47

[4]谢小兵,欧阳小琴,唐本义.固体废弃物的热裂解技术处理[J].江西能源,2004(1):27-29

[5]叶建军,韦书勇,鄢朝勇. 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环境风险及对策[J]. 中国建材,2008(1):70-71

第12篇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年-2020年)是吉林市环境保护负重前行困难期和大有作为关键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福祉。尽管“十二五”期间,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质量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情况下仍维持在较好的水平。但目前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环保工作任务仍很繁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2)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4)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等问题。文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吉林市“十三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提供借鉴。[1]

1 固体废物现状分析

2014年,吉林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430.84万t,其中一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06.7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70.74万t,医疗废物产生量0.1万t,生活垃圾140.02万t,污水,污泥产生量13.28万t。与2010年相比,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减少248.6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2.23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减少0.05万t,但工业危险废物综合率下降28.44个百分点。详细见表1。

2 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存在问题分析

2.1 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到2015年底,五个县市(永吉、蛟河、桦甸、舒兰、磐石)还只能自行处理医疗废物,没有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处置,一般由单位的锅炉焚烧,这种焚烧方式不符合焚烧医疗危险废物的条件,也不具备除二f英系统装置。

2.2 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

新生大量的产品类废弃物如报废汽车、废弃电器、废弃轮胎、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非传统废弃物急剧增加,以及随着生活垃圾的日益增加,扩大无害化处置规模占用土地资源,威胁生态环境;潜在的环境危害如垃圾卫生填埋场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渗滤液和气体(甲烷)的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现有的技术和手段对上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2.3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

“十二五”期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近年来的最低水平,仅为39.67%(见表1),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市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的亟待加强之处。

2.4 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

2014年吉林市农村人口220.2万人,排放废水2890万m3、粪便167万t、垃圾64.3万t,除粪便作为肥料还田外,多数废水直接泼洒在地表或自然排水沟中,乡镇垃圾比较分散不利于运输,普遍存在垃圾无组织丢弃河岸边、荒地中现象。

3 吉林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

3.1 降低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

3.1.1 加大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3.1.2 发展循环经济,延长各工业园区产业链,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选择清洁原材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行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3.1.3 改变能源供应方式,工业企业尽可能选用清洁能源,减少灰渣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炉渣排放量;电厂由湿式除尘改为电除尘,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通过资源化途径,提高综合利用率,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3.1.4 加快实施吉林高新北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项目。加大报废汽车、废钢铁铸造汽车零部件及废钢残次材、废弃电器电子、废橡胶、塑料、废纸等资源利用量,以节省原生矿产资源。通过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实现园区化管理,突出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发展,快速提升吉林再生资源产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3.2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废物回收、处置体系,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3.2.1 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对现有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公布监测结果;促进专业化运营,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水平;推进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3.2.2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体系。实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核制度,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管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2.3 建立区域性的危险废物网络信息平台,促进企业间危险废物信息的交流,加强企业间的共生关系,促进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做到危险废物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3.3 开展县(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应急体系

3.3.1 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投入运行后,市区及所辖市(县)产生的医疗废物将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3.3.2 各医疗单位设置封闭式专用医疗垃圾箱。

3.3.3 实行医疗废物封闭式运输,配备有制冷功能的封闭箱式运输车,高感染性医疗废物单独冷冻保存运输。

3.4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系统建设

3.4.1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三类,实行分类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在社区、街道以及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箱等公共设施,便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置设施,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生活垃圾,对有毒有害以及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定期收集,统一送至无害化处置中心和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置,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4.2 加强污水处理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污水处理污泥特性,加强分类,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3.4.3 由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乡村生活垃圾采用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3.4.4 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3.5 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体系,提高电子废物回收处置能力

积极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正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第13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14篇

关键词:生物制药;园区建设;环评要点

1引言

随着国内生物制药产业近20年的不断发展,注册的生物技术公司超过200家。但是大多规模较小,生物制药占整个制药产业比重仅为7.36%。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生物制药为科技中长期发展和战略新兴领域产业。《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预计“十二五”末生物产业产值达4万亿元,其中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3.6万亿元。在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下,生物制药及相应的现代化规模化新型生物产业园区势必成为发展趋势和追逐热点,但该类项目对环境污染重,研究其环评十分必要。

现代生物制药企业园区一般分为实验研发区、生产区、中试试验区、生产辅助区、行政-生活区及污染处理区,并对各分区的分布有严格要求。本文所举示例项目位于市郊,为生物制药类企业园区建筑群及配套设施建设。园区规划引入企业包括现代生物制药公司、创新化学药物类公司、生物农业类公司、生物环保类公司等类型企业。

本文以西部某生物制药园区新建项目为例,从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范标准、项目组成特征、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技术等方面入手,试分析此类项目环评的技术要点及工作思路[1~3]。

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政策和规划才能获批建设,环评应调查并分析与生物制药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对生物制药园区建设逐一分析其符合性,并给出结论和项目立项文件。

2.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工信部《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推动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产业关联度高、专业配套齐的医药产业聚集区”,《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提出“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医药企业向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集聚”,《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制药行业应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引导和鼓励医药企业向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集聚”,故新改建生物制药项目应落户于专业规范的产业园区,该示例项目符合要求。此外,环评应提出针对引入企业的要求:首先,企业类型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第十三条、医药”的项目;其次,该示例项目园区因位于西部地区,需分析是否与《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符合;若为外商投资,则应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一)医药制造业”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对应。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求不得入驻。

2.2规划符合性分析

在环评报告中,须提供相关依据,如立项文件、开发区用地意向文件、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4]。生物制药应符合《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及《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要求的“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医药产业;因地制宜,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该示例项目所在地药材资源丰富,具备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条件,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亦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四级实验室须获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该示例项目已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并立项,符合规定及地区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保等规划。

3项目选址及外环境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地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表1)。

考虑到生物风险性,除环保要求外,选址还需多方征求意见,尤其是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微生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理[5],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承担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该示例项目位于市郊,园区规划范围周边为居民区,不符合三、四级实验室对周围建筑距离的要求,环评明确要求其不可引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4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平面布置合理性关键在于能否保障药品研发及生产的环境需求,若能则同时可满足环保对各污染源分布要求。国家相关规范已设定了明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评价时只需对应参照即可。

由表2可知,产生污染的建筑应按污染由轻至重顺序沿风向分布,减轻干扰。针对该示例项目,环评分析了产污区与非污染区、产污区与居民区相对位置合理性并提出:辅助区、行政-生活区应与实验研发区及生产区相呼应,便于生产管理,与生产部分要有通道相连,并布置在车间上风向,减小对周边环境及园区内活动的不利影响;建议中试放大置于多能车间内进行,按GMP标准化建设,视为小规模生产区域,既保障生产安全,也便于污染治理。

5环境污染因素及治理措施

环评重点是评估污染物来源、传播途径并提出治理措施。园区设计方案虽符合建筑规范,但很难全面考虑污染防治要求。环评目的是为真正做到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故其核心在于分析污染源及治理方案,评估设计施工是否为入驻企业预留了污染收集治理设施的布设空间。

5.1大气环境

5.1.1实验研发区域

实验研发区域大气污染物产生及治理途径见表3。

表3实验区大气污染及治理措施

污染源污染物处理途径最终处置 (实验室排风系统)实验室内部空气气溶胶、熏蒸消毒挥发消毒剂经负压排风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动物负压隔离设备、动物独立通风饲养设备(IVC)排气带菌、带毒气溶胶及恶臭气体经设备高效空气过滤器及过滤器外侧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负压通风柜、生物安全柜排气生物气溶胶与化学废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处理后,均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干/湿热消毒灭菌器、离心机排风罩尾气可能未灭活病菌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局部排风污水处理房及污水处理仪器尾气可能未灭活病菌排气管中安置高效过滤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4]排风系统(清洗消毒间、淋浴室和卫生间单独设置)设置高效空气过滤器(四级实验室在排风口设两道B类以上过滤器)及废气净化装置(设在排风机负压段),通风系统内部采用化学熏蒸消毒,尾气经内设废气净化装置处理,排风经楼顶2m高以上排口入大气

5.1.2生产区域废气收集治理

(1)有组织排放。车间内废气(含微生物及病毒)经由排风系统高效空气过滤器(最多设置2级)和消毒排风装置处理;含尘废气通过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负压段的除尘器捕集;溶剂经蒸馏塔进行回收,并作为生产工艺主要部分,不能回收的燃烧法处理;发酵尾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喷淋法、活性氧化法和生物法进行臭气处理;酸、碱废气采用吸收处理。

(2)无组织排放。一般通过操作的规范避免。如容器的敞口操作,易挥发物质密封储存等。

5.1.3污染治理区域废气收集治理

污水处理厂建于封闭房间内,设置废气收集和吸收措施,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送排风,沼气脱硫后用于锅炉供热,恶臭经收集后用碱吸收、化学吸收或生物吸收等方法处理消除二次污染。焚烧炉废气经排烟管道的烟气吸收或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排空。

5.2水环境

5.2.1实验研发区废水收集治理方案

(1)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治理。废液与废水先在实验室进行化学或物理消毒,然后排至专用特种灭菌罐(分间歇式、连续式两种,见图1、图2[6])灭菌,再排至室外污水管网至本单位专设的综合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大型实验动物设施粪便量大,含病原微生物多,需单独设置化粪池集中处理。若实验活动产生低放射性污水应采用衰变池处理。

图1间歇式活毒废水处理流程

图2连续式活毒废水处理流程

(2)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水治理。单独收集,在实验室内采用膜分离法、吸附法、化学沉淀技术、离子交换法、电化学方法等方法处理达标后,再排入下水系统[7,8]。

(3)普通污水治理。同处理后的含病原微生物、含重金属废水一道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经集中处理达标合格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水体。综合污水采用“二级生化+消毒”工艺处理。

5.2.2生产区废水收集治理方案

生化制药产生废水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水,辅助废水,冲洗废水,制药用水制备产生的高盐废水,回收残液等。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含病毒细菌的工艺废水经灭菌、灭活后采用“二级生化-消毒”组合工艺处理(发酵废液经灭活、灭菌处理后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有毒难生化降解的有机物应预处理。高浓度废水经厌氧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好氧生化处理达行业排放标准后,排至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不得设置排水沟收集实验室及车间废水,排水管道必须为明管以便于检修和消毒。

2014年1月绿色科技第1期5.2.3消毒灭菌技术

常用的技术方法是热力消毒灭菌(物理法)和化学药剂消毒灭菌(化学法)。热力消毒灭菌法通过加热使废水温度达到或超过有害微生物存活最高极限以灭菌。化学药剂消毒灭菌法利用化学药剂对有害微生物杀菌消毒,常用的有臭氧、消毒、氯酸钠、二氧化氯、甲醛、碱消毒等。

5.3声环境

生物园区项目的噪声包括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公用设备(如冷却塔、水泵、空调机组)产生的噪声[5]。在产生强噪声车间与非噪声车间及居民区之间设置一定的距离或防护带。对局部噪声源采用消声、隔声、隔振等装置[9]。产生严重噪声的设备,通常将其放置于地下室,或独立的房间隔音。

5.4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利用

三、四级实验室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固体废物在实验室内彻底消毒灭菌处理,并达到微生物指标零排放后,移出实验室彻底焚烧,或根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交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操作应符合《医疗废弃物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要求。

制药生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包括:高浓度釜残液、生产母液、菌丝废渣、过期原料、报废药品、废吸附剂和过滤器、废催化剂和溶剂、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等,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废活性炭应回收再生利用,不能回收按危险废物处置。动物尸体作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药渣做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除尘捕集的药尘作为危废处置。焚烧炉炉灰安全填埋。污泥在清掏前进行消毒处理,再送至专门的处置场所。

根据生物制药各分区污染特征及处置技术,环评逐一对照分析该示例园区原设计施工方案,并结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提出了修改建议。

第15篇

论文摘 要:文章论述了固体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并详实地介绍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对策,针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关于固体废物回收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1.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2.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3.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有:一是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二是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固体废物的品种增多,数量不断增大。若不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处理利用,不仅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也会把有害物质带入到生态系统中,当数量超过生态系统本身的自净能力,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事实上,固体废物中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后可成为新的资源重新进入生产过程,这不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现实中,人们非常重视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仍然存在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固体废物回收市场秩序混乱:目前,回收行业已完全放开,大量流动人口加入到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回收市场呈现出无序化经营状态;回收网点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利大抢收,利小少收,无利不收”;有些网点法制意识淡薄,打着收购废品的招牌,非法收购被盗的公共设施和企业产品,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

2.资源回收率偏低:一些企业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重建设项目,轻视废物处理利用;一些无处置能力的企业,也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全部交由专业公司集中处置,或受利益驱使将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这很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废物回收的利益驱使着一部分非法收购者也参与到危险废物的回收活动中,将部分含有残值的危险废物拆解变卖或用以制假、造假外,余下危险废物未经处理随意丢弃,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由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完善和建立,所以,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的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

3.工艺技术亟待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仍在减量化,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发展缺乏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够。加之,固体废物资源化具有技术难度大、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等特点,因此,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处理处置设施小而全,导致了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分散配置,产品成本较高,在回收市场不具有竞争优势;现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工艺和技术、回收处理方式和能力不能很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4.消费观念有待改变: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是推进循环经济、固废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有什么样的消费,就有什么样的市场。人们在消费时,除了注重产品本身的性能外,还刻意追求产品外在的包装,使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过度包装,增加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5.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固体废物处理和循环利用的现状是,对城市和工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处理有所重视,从《环境保护法》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再到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甚至是目前正在起草的《循环经济法》都将固体废物立法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循环利用上。但还是不够的。现实中固体废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循环利用程度低,法律的效力没有保障,结果不但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大量可循环利用物质的浪费,而且严重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当前固体废物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许多省市的废渣危害尤为突出,乡镇企业工业固废处置更是薄弱环节,急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三、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循环经济之对策措施

1.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范畴,循环经济立法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迅速。目前,德国、日本、美国、瑞典、挪威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日本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96年生效的《资源循环和废物管理法》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基本的或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充实与循环利用配套或促进循环利用发展的规定。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在有关层次上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要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利用、电器、建材、包装物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生产者责任制度,委托者付费制度,污染损害者赔偿制度,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环境信息建设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制度,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制度,消除废物再生利用的垄断制度,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在内的经济刺激制度。制定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2.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区域间固体废物产出企业与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合作,引导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向集中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降低固体废物资源化成本。

3.开发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技术。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发展需要以先进技术、关键技术作为支撑点。而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开放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微观层次上,要求企业纵向延长生产链条,从生产产品延伸到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生,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如造纸、水泥、化工、建筑等),要先推广一些简单易行的技术措施,对重点企业要高起点地投资于循环经济;同时拓宽横向技术体系,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宏观层次上,要求整个社会技术体系实现网络化,发展高新技术环保产业,使资源实现跨产业循环利用,综合对废弃物进行产业化无害处理。要重视固体废物资源化技术开发和创新,将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开发投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垃圾的产生。

4.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减量化,也要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争取国家支持,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加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政府要加大对重大固体废物资源化项目的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的发展。

5.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标准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水平,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迫切要求制定和完善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废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标准。实行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建立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增强人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加快发展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中的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