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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统思想束缚我国农村人口的消费观念,致使我国农村旅游市场从未得到应有的开发与重视,其旅游价值潜力仍远未达到饱和态势。虽然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加之我国三农政策的出台并大力实施,促进我国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但是农村旅游在我国仍类属于新兴产业,因此,如何提高农村旅游产业链条的价值;如何优化农村旅游发展现状;如何高配农村旅游资源、调整产业间的供求关系成为我国农村旅游市场改革的重要问题。
当前,虽然我国农村旅游产业遍开经济之花,但是其产业运作模式仍未脱离老旧的分散式经营框框,其框架式、分散式、小规模式的产业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产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制约了产业经济助力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基于现阶段我国农村旅游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旅游营销诉求的统一方法,以期找出最优的、最具竞争潜力的营销手段。
一、日本农村旅游特点及其对我国农村旅游发展的启示
特点:日本农村旅游的最大特点是将科技旅游与观光旅游相结合,从而衍生出一种全新的旅游形态,日本农村旅游崇尚精英示范联动发展模式,精英即:在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水平、公信力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相对优势明显的个人,其通常具备较强的参与意识和自我意识,并且其能够对当地旅游发展造成一定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村民。笔者仅以日本上野县四贺村现任村长为例,此人在当地烟业、蚕业运作失败、村民生活状况每况愈下时,利用废弃的桑园地等带领四贺村村民开发了逗留型市民休闲农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促使其他村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接待中来,从而实现了四贺村经济的复苏。
启示:日本政府认为在农村人口外流比例失衡、生产萎缩等不利情况下,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一方面能够稳步提高农村人口收益,同时也可以满足城市人口的休闲及消费需求,纵观日本五个综合国土规划,通过发展农村旅游振兴农村地区策略也是用愈加清晰、明确。自此我国提出三农改革,其很多地方都以农村旅游发展为契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很多农村旅游社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其实际营销成果并不理想,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农村旅游产业有效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营销理念的缺位现象
一是近年来我国农村旅游经济呈持续上涨态势,特别是旅游黄金周时段农村旅游景点都求不应供,以至于很多农村旅游社过于自信,自认为其知名度能够长久维持单位的运营与发展,忽略了促销的重要性;二是个别旅游单位对促销的瞬时效应报以过多期望,总希望投入促销经费后能够立即收回,在一段时间内缺乏客观认知促销目的的意识,致促销所能带来的长期经济利益而不顾,无法坚持长期营销规划,从而导致长期利益不显、短期利益得不到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忽略了农村旅游定位,许多农村旅游社没有根据自身资源配置营销市场,不顾及差异化的品质竞争诉求,不仅影响了农村旅游社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影响了旅游产业的整体形象。
(二)营销工作没有系统的指导依据
营销这门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农村旅游社在运用营销策略时,应从调研工作做起,明确营销群体及营销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计划,最后才能实施执行工作,农村旅游社在任一营销环节都必须认真考核其科学性与可行性,不能有丝毫马虎。但是就我国农村旅游社营销策略运用现状来看,其营销计划与营销策略的运用仍停留于初始阶段,许多农村旅游社在制定营销计划时缺乏完整规划,更不要说分几步走、如何走等细节规划了。虽也有某些农村旅游社非常重视营销策略,并制定了较为健全的营销规划,但因单位缺乏营销指导依据,使得营销策略的制定总不能准确定位市场需求,很难达到经济之花遍地开的效果。再加上很多农村旅游社仅逐短利,不能更不愿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使单位在一段时间内积累的旅游价格优势与产品营销优势在短时间内消散一空。
(三)旅游营销市场缺乏规范秩序
强化法制管控力度,以法律为武器规范市场营销活动是我国农村旅游社必须重视的关键性问题。据笔者了解某些农村旅游社以不正当营销手段为武器拉拢游客,例如:诋毁其它农村旅游社的声誉或以虚假信息拉拢游客等,这些不正当的营销手段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威胁到农村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有的农村旅游企业采取个人承包或旅行社承包方式运作,经营人员只顾及短期效益,忽视了品牌营造等问题,在处理营销方式运用问题上不得当,经常发生违约等客商纠纷事件,此类做法在扰乱市场营销秩序的同时,也损坏了旅游单位的形象,使旅游供求市场都极受影响。从长远利益来看“依法经营、守法营销、竞争有序”是维护农村旅游社及游人双方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四)营销方法与手段落后
据笔者调研可知,我国农村旅游社过于追求口播传播及回头客宣传,虽然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营销手段更类似于传统的贴广告、发传单,其营销方式早已与信息时代相脱轨。笔者认为,在新时期,如何运用网络及信息技术开展营销工作是决定营销效率及营销成果的关键,如农村旅游社过分执着于口碑和回头客宣传,先不说其营销方式是否先进,仅就营销范围而言,该种营销方式就不适于大范围的播撒营销种子。
关键词:内蒙古;旅行社;旅游法;产品研发
本文写在新《旅游法》颁布的第10个月之后,实则在于通过对这将近一年来的制度安排进行调研,来发现其对于内蒙古地区旅行社的影响,以及如何倒逼该区域旅行社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
众所周知,内蒙古地区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其中不仅含有内容多元的物质文化旅游项目,也含有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在旅游产业链的分工上,旅行社成为了内蒙古旅游资源的零售商。而在当前全国各地纷纷优化自身资源环境的大背景下,旅行社这一零售商则承担着不可替代的旅游产品销售职能。然而,传统的旅游项目已无法满足当前各地消费者的口味,从而不断研发旅游产品则成为了时代必然。为此,探讨旅游法实施条件下的产品研发问题,便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旅游法》对旅行社产品研发的影响分析
新《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两个主要方面发挥着制度规制功能,即针对旅行社的方面和针对游客方面。事实表明,该法规的出台除了解决旅行社导游薪酬来源问题的同时,更是对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出了约束机制。
具体而言,《旅游法》对产品研发的影响可归纳为下面两个方面:
(一)倒逼产品研发方面
该法规在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从制度层面对规范内蒙古旅游市场环境提到了重要作用。所谓规范的市场环境,其最根本的就是最求公平竞争。因此,在竞争视角逐渐聚焦到旅游产品质量上后,必然会倒逼旅游社主动提升旅游产品研发质量,以及着力打造自身的品牌旅游线路。
(二)激励产品研发方面
“激励”主要从旅行社的收入来源,以及导游的薪酬结构来考察。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这就激励着旅行社不断研发出高质量的旅游产品,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二、分析基础上的产品研发策略定位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旅游产品的研发策略可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旅游产品研发目的方面
新的旅游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向旅行社提出了追求社会效益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内蒙古地区旅游社应在挖掘当地旅游资源的同时,还应从承担起传播内蒙古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来厘清产品研发目的。
(二)旅游产品研发手段方面
随着国内旅游市场逐渐转向买方市场之后,对于旅游产品的研发也需要不断重视消费者偏好。然而,旅游产品因其性质决定了,重视消费者偏好并不等于遵循消费者的偏好。因此,需要在区域特色打造与外地游客接受能力上寻找结合点。
(三)旅游产品研发结果方面
建立起针对旅游产品研发绩效的评价机制仍是当前的空白,而这对于旅行社而言又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处于零售商的地位,但旅行社因面临着同质化竞争环境,必然需要花费工夫在非价格竞争的构建上来下功夫。因此,有效的评价机制将避免产品研发偏离企业的价值判断。
三、定位驱动下研发合理化模式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内蒙古旅行社产品研发的合理化模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一)认真解读《旅游法》的相关条例
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在国内旅游市场环境将发生演变的当下,内蒙古的旅行社唯有首先对《旅游法》进行充分解读,才可能在行业预测上做到未雨绸缪。
(二)确立区域植根性的产品研发目的
在商业运营上一直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看作是共生关系,因此,旅行社应该给予内蒙古旅游产业发展实际,明确自身的二元目标导向。特别在强调社会效益目标的情况下,将可能会获得区域政府部门的支持,进而在产品研发和宣传上都将得到政府公权力的保障。
(三)重视旅游产品研发的差异化思维
同处于内蒙古地区的旅行社仍然面临着产品同质化的挑战,尽管部分旅行社通过调整行程和实施营销组合来解决同质化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从根源上来看,实则在于游客对服务品质的看重,以及对自身产品消费权益的重视。因此,旅行社需要在非价格竞争和导游职业规范上下工夫,这样才能在“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上得到游客的认可。
(四)建立有过程控制职能的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的建立在于对产品研发进行过程控制,特别是事前和事中控制。因此,需要完成评价组织、评价主体、信息反馈等要件的建设和实施。这里笔者只是强调一点,即应通过向游客要反馈来获得第一手资料。由此,问卷调查表的设计便十分重要了。
在去年的9月15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组织全市60余家旅行社千余名旅游人全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呼和浩特旅游局局长高瑞军表示,全面贯宣旅游法旨在规范旅游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国家旅游局领导在会上与大家进行了旅游法的学习交流,在会上指出《旅游法》的出台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旅游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四、小结
本文认为,在《旅游法》实施条件下产品研发应围绕着:认真解读《旅游法》的相关条例、确立区域植根性的产品研发目的、重视旅游产品研发的差异化思维、建立有过程控制职能的评价机制等四个方面来展开。(作者单位: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殷鑫浩.关于乡村旅游项目的创想设计[J].文艺生活:中旬刊,2011(4).
关键词:生态行政管理;贵州省;乡村旅游管理;生态环境
近几年来,贵州省的乡村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其中部分特色乡村旅游成为了知名品牌。但是,从目前我国乡村旅游业发展情况来看,发展模式并不成熟,缺乏完善的体制机制。甚至部分政府或者开发商在开发市场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提前的规划,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旅游资源遭到破坏。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缺乏完善的乡村旅游行政管理体系,各个相关部门并不能明确自身工作职责,缺乏对乡村旅游开发管理中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因此,为了能够促进贵州乡村旅游的稳定发展,就需要站在生态行政视角,对乡村旅游管理进行完善与改革。
一、基于生态行政视角下管理贵州乡村旅游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贵州省部分地方在开发旅游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商部门过于急切,同时当地村民也希望借助乡村旅游业能够脱离贫困,因此,导致乡村旅游业的盲目开发,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的乡村性生态特征造成了破坏。由此,就需要从生态行政角度,对贵州省的乡村旅游管理进行分析,促进乡村旅游能够实行生态行政管理模式[1]。
二、乡村旅游开展生态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行政意识有待提升
贵州省部分地区的乡村旅游管理部门缺乏一定生态意识,过度注重乡村旅游业的短期经济收入,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但实际上,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本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客观角度来讲,二者也具有统一的关系,由于政府过度注重绩效考核,忽略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因此,导致乡村旅游失去了本身的特色。如:部分政府在开发乡村旅游过程中,为了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爱好,就会将具有乡村特色的东西进行改造,使其普通化,进而造成了系统规划的缺乏,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缺乏健全的生态行政管理体制
由于乡村旅游开发地点是农村,因此部分在政府开发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导致景区管理机构不健全,且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甚至还出现部分管理者是由当地村民担任。与此同时,在开发乡村旅游过程中,政企管理没有明确分出,由二者共同进行管理,进而导致多种主体的出现,过度注重经济利益,缺乏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对乡村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并且,当地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也较为缺乏生态环保意识,进而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除此之外,部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2]。
三、生态行政视角下贵州乡村旅游管理路径
(一)提高生态意识
现阶段,大部分政府在确定价值目标过程中,既要求保障经济效益,还同时追求社会效益以及生态环境效益。但是,只有注重生态环境效益优先的政府,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乡村旅游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关的管理部门就需要注重服务观念的转变,坚持以生态行政理念作为指导,加强对乡村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制度培训,进而使得相关人员生态环境管理意识能够得到提升,最终促使贵州省乡村旅游形成独特的生态行政文化。
(二)对管理体系进行适当的完善
在完善生态行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也需要注重生态行政职能的严格执行,进而使得生态旅游行政管理系统能够符合相关的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情况,实现生态系统能够同当地乡村旅游行政管理体系有效融合的目标。第一,贵州省县级以上的政府,需要加强当地乡村旅游工作的指导,对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合理监督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使得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改变多个主体共同管理的现状。第二,还可以建立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并制定相关完善的管理流程,使得乡村旅游活动的进行能够得到合理监督与指导,保障乡村旅游资源,规避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3]。
(三)注重生态行政管理
在实施生态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能够保护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因此,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需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的生态行政管理,并同时在当地设立独立的生态管理部门,并加强乡村旅游品牌的建设,促进乡村旅游生态行政管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贵州省为了能够促使乡村旅游实施生态行政管理,就需要提高生态意识,并完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行政管理,从而使得贵州省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