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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都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商贸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由于静海县商贸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为个体民营性质,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存在人员少、资金少、货物少和经营、存货场地不完备现象,缺乏健全的经营销售、结算核算、保管供应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风险,增加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资金、银行票据管理混乱。现金、承兑汇票的管理使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操作,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现象比较普遍,税务部门对企业资金流量和流向难以有效监控。二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编制混乱。商贸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普遍,设置账簿、科目和编制记账凭证不规范,对列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格、审核不细致,违反规定列支问题突出,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不真实。三是往来账目核算混乱。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账簿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来发生额和余额较大。
(三)纳税申报真实度较低在当前一些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记账、收入不申报、搞账外循环问题的同时,部分商贸企业把税务部门测定的最低税负预警值作为核算、缴纳税款的上限,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企业缴纳税款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四)存在发票虚开代开的隐患在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以现金购买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不但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同时造成了进项税款的留抵。而许多进货无票的商贸企业急需取得发票抵扣税款,这些都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一定市场。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加强了商贸企业用票资格认定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基本遏制了“假票虚开”行为,“真票虚开”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手段。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的建议及措施
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应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行为入手,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真实核算、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发挥税务监督职能,规范企业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税务稽查和强化日常管理、重点监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和各类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是对未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品目、规格、价格核算库存商品。二是加强企业商品出入库管理,要求企业出入库相关单据以及提货单、过磅单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必须序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管理备查。同时对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企业,要求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三是加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申报质量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往来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在负债类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负债类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的原则进行填报,防止企业故意虚减资产骗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二)加强企业资金监控,防范资金账外循环
1.督促企业规范现金核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对收到的现金应开具收据并按期存入银行,不能坐收坐支,将现金收据和现金缴存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严禁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行为,以保证现金流入的真实性。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范围进行,对于用现金对外支付必须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取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以证明现金流出的真实性。
2.督促企业加强票据核算。对于企业收到和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通过“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并附收据及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同时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票进行登记备查。处置(到期承兑、银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时应在备查账中逐笔注销,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应收票据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倒承兑而赚取的差价,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坚持全方位税源监控,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增值税各种抵扣凭证,凡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取得的抵扣凭证,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过“一窗式”管理进行“票表稽核”,发现比对不符的,移交纳税评估管理岗位人员,由他们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查出比对不符的原因,再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坚持企业税负和收入双向控管,转变税源管理中就税负论税负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评估、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从源头开始的全方位税源监控、税源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涉税行为全面控制,通过有效控管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改变目前只是单一按照税负预警值监控、分析增值税的倾向,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3.完善税源监控联动机制。按照“四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长期低于全市行业平均税负,或“长亏不倒”、资金往来异常等疑点企业,要通过各部门联动,采取重点评估、移交稽查、停供发票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1.严把“认定关”。严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入口”,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人员、资金、设备、证照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2.严把“进项关”。加大商贸企业抵扣凭证认证核查力度,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三者在方向、名称、金额方面是否完全一致,否则转稽查部门处理。
在此过程中,该局坚持三措并施:
抓评估。该局及时对全县商贸企业实施了全面、深入的税收专项评估检查。自3月下旬开始,该局从全系统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评估小组和9个外调小组,围绕企业每笔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抓住物流和资金流等关键环节,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局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参与重点业户评估,坚持一日一总结,组织评估人员分析问题,查找线索,总结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共评估商贸企业78户,评估确定有问题户50户,通过评估入库增值税179.86万元,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加收滞纳金27.86万元,调减留抵60万元,调增利润350万元。
抓规范。该局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截至10月底,共取消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24户,对不符合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33户企业依法予以停票整顿,9户转为辅导期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应、最高限额开具及认证等环节,按政策严格把关,防止产生不规范、不合法商贸企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商贸企业管理的整个流程,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发票管理、监控管理、变更法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税务登记注销等九个主要环节,逐一明确了操作规范,做到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日常监控严密有效,查处问题及时有力,从而使商贸企业税收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
抓服务。一方面,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举办多期商贸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并利用集中约谈,讲清开展商贸企业专项评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打消疑虑,增强主动配合意识。另一方面,深入搞好优质服务。坚持了“两个坚决”原则:坚决治理“有病”商贸企业,不让其扰乱税收秩序;坚决为规范企业开“绿灯”,不让其合法经营受损失。对原有的无问题企业,继续按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不因评估检查而耽误、限制企业经营;对新办商贸企业,从政策咨询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并主动上门辅导财务、账务核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不明而遭受损失。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关键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当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重视度不高
很多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一些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些企业宁愿偷税、逃税,也不愿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较高的经济活动,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我国开展税收筹划研究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也较薄弱,特别是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极其匮乏。很多中小商贸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税收岗位,也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谋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稳定性差、流失严重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实际
不同的企业因其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所处阶段等方面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一些商贸企业倾向于模仿、照搬个别企业的成功案例,没有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结合,税收筹划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同时,税收筹划缺乏统筹安排,如,公司是开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销售部门设计的促销方案,未充分考虑哪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最大。
二、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重要的流转税,占商贸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与筹划效益。筹划的思路有: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一是做好企业身份选择。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贸企业,更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确定好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地点。我国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例如民营商贸企业可考虑不同形态公司的组合,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甚至也可是个体户,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匹配不同的公司,从而实现税收筹划效益。又如一些园区为吸引企业入驻,往往设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统筹考虑。2.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例如商贸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验证、保管等工作。特别注意,办公用品的购买、汇总运输发票、劳保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对于税率不一致的兼营业务,财务账列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应纳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对于兼营业务应分开记账,做好会计核算,避免多交税款。4.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例如折扣销售是指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考虑到采购方采购数量多、金额大等原因,给采购方一定的价格让利。《税法》规定,若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票,那么无论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折扣销售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取得了节税效益。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也是商贸企业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有: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周铁军摘要:目前,我国商贸企业普遍对税收筹划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收筹划效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因此商贸企业有必要对税收1.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商贸企业销售类型主要是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据交给对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方式不同,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商贸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发票。2.成本费用的筹划。(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的存货会计核算方法有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企业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选一种或几种。当企业预见物价未来可能出现上涨,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利润也可以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当预见未来物价可能会下跌,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存货的价值最低,从而可以延缓纳税,取得筹划收益。(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商贸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企业未来时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先放在企业中运转,延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应注意,会计政策要求折旧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折旧方法的变更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会认为企业在非法避税,有偷税嫌疑。(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招待费的预算控制标准;《税法》规定,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当期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宣传费的投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商贸企业的涉税环节较为简单,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签订方式会影响到应纳税基数。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标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关键词 商贸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型现代边缘学科。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的经济活动。严格上讲,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税风险最小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的特点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下进行,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时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其行为有可能行走在税法的边缘,以致造成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平衡与统一。
(三)商贸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与商贸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税收返还优惠等。具体如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优惠政策有相当的把握,才能使纳税筹划有章可循。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案,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交“冤枉税”,进而可以增加商贸企业的可支配资金,为商贸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税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业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税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筹划可为商贸企业找到资金收支的最佳途径,让企业对税收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有利于企业减少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预料因素存在,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经常行走在税法的边缘,这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详细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业。所以商贸企业资本的流向实际代表着资源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分配。商贸企业通过专业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节约税收成本,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资本向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企业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施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遵循的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该始终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不能仅考虑当前税额上的节约,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应从长远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高度来看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长期整体的利益。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开始,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企业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按照此前的资金链条来运转,没法从中间断裂。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划,便经不起税检部门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劳。
3、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资人、国家、客户等。纳税筹划必须兼顾这些方面,若不能协调好这些关系,必然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2、评估税收筹划风险。
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贸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这就促使商贸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从而既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贸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超过10%(包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照其发生金额50%,直接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个政策,会计人员一定要精心计算,计划安排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4、合理设置企业机构,巧妙利用转移定价法。
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商贸企业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税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当企业扩大规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企业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那么通过合并纳税就可以适当减少一些企业的纳税负担。当企业逐渐走向正规化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之后,可考虑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例如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商贸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商贸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可见,只要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办法,分别从人员素质,前期筹划,后期实施上严格办理,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拓展资金和发展机会。
(作者:四川志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专文化,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旅游专业)
参考文献:
[1]李雪梅,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商业流通,2012(2).
票据是商贸企业的经营凭据,承载着其各个环节的经营业务,如果能够做到真票真开,凡票必开,那税务管理也可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但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却非常之多。一是在销售发票使用上。销售商品不开票,或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保修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这部分收入不入账,不申报。许多商家以发票用完了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还有的商家以各种打折优惠等诱惑条件打消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念头,总之发票是能不开就不开。二是在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上。有些企业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另外,当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不法企业往往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扣税凭证进行虚开,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三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犯罪日渐抬头。有些企业取得与自身经营项目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别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认证抵扣进项税款。近期,各地还出现利用黄金、成品油业务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苗头。
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风险1、会计核算失真,存在着人为调控税款现象。商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延迟销售、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比较普遍。最近又出现了一些纳税人为了应对税务部门的零负申报监控,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每月仅申报几元或十几元税款的低申报现象。2、财务管理混乱。一是部分企业不按企业财会制度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不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采取现金交易等隐蔽销售形式不计少计收入,随意加大成本费用的开支,部分企业甚至为争取银行贷款高估资产价值,多提折旧,造成利润减少;个别企业伪造账簿凭证,私自设立“两套帐”,使企业出现明亏实盈或虚盈实亏的现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是企业会计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只是按照业主意图和提供的资料按月进行作帐、填制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简单业务,另外不少会计兼职多家企业,这样会计不能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活动缺乏真实完整的记录,造成财务状况不透明,致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很难从账面上发现破绽,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极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增加库存商品,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使其长期处于零申报或负申报状态。部分纳税人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视当月销项税额的多少,在月底之前突击进货,或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纳税人互相勾结,在月终结帐后对开增值税发票,在月初申报时购货方凭此票申报抵扣进项税,只须保留少量留抵税款就可逃避纳税。而销货方又利用进项大或留抵税款来逃避税收。
加强商业企业控管的建议
要对商业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控管,必须摸清其经营规律,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控和信息共享,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动,方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货物流方面一是要掌握其实际经营的货物范围。要对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货物,将其所有经营货物都纳入征管。二是要核实完善货物流转手续。要求企业健全会计账簿凭证,分品目明细核算,每笔业务中必须有送货人、收货人、押货人签字单据,出入库凭证齐全;如需通过外包物流方式运输,则应保存相应运输合同和支付证明。三是要注重进销货物的一致性和配比性检查。四是要定期开展实地货物盘存。盘存过程中侧重帐面销售量和发票使用量的比较、仓储能力与销售规模匹配情况比较、查看货物新旧程度与积压情况等,确保帐实相符。
(二)资金流方面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作出了规定,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二是要实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快银行和税务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程,共享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三)票据流方面一是加强抵扣发票的审核和管理。除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要重点加强其它抵扣凭证的审核和比对,特别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更要严格进行监管,防止纳税人虚报进项骗抵税款。二是加强对依法使用发票的教育引导。全方位宣传企业违法违章使用发票的危害性,改变其侥幸心理,提高法制意识,使其充分考虑违法成本,真正做到“不敢为”。
关键词:营改增 商贸企业 会计核算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
营改增就是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环节。营改增政策是在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首先开始试运行的,并逐渐推广至商贸行业。从前期的试运行来看,营改增对小规模企业影响非常大,就广告业而言,在实施营改增以前,企业需要缴纳 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只需要缴纳3%增值税。商贸企业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一目了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收的透明性。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
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将逐步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它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营改增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就商贸企业而言,对商贸企业征收营业税,税负过重。而营改增是为加大我国第三产业扶持力度而制定的税收政策,这将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新兴的商贸企业。第二,营改增还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力和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制向国际接轨,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中取得了很多优势,进而提高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给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一)核算方式的影响
商贸企业向外界输出的服务产生销项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这与营业税的征收完全不同。营业税的核算方式是根据实数入账,没有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环节,成本也是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列支。而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收入要扣除销项税后进行确认,成本核算方式也变为抵扣完进项税后在列支。由此可知营改增后,收入、成本和税金的核算都发生了变化,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好税种的衔接,这必然会增大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二)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
商贸企业在月末或年末编制财务报表都需填报一个十分关键的项目,就是现金流量表。商贸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包括了企业融资行为的现金流量、企业经营行为的现金流量及企业投资行为的现金流量。在商贸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按照国家规定,商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资金都计入投资科目下的相关项目里,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入固定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资金必须分别列明。这给商贸企业在会计实际业务操作上带来不小的改变。
(三)纳税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商贸企业需要缴纳的实际增值税额是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多,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就少。因此,商贸企业为减轻企业自身增值税的负担,而尽企业自身所能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限内才能进行的,商贸企业在营改增后实施进项税抵扣时,要做到符合规定范围和时限要求,否则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后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可采取的措施
(一)改善会计核算机制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比营业税的复杂许多,因为增值税采用抵扣税款模式,涉及的会计科目比营业税的多。商贸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方式,以便适应“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需求,根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特点,将会计核算方式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再则,商贸企业要加强财务人员学习相关培训,针对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方式发生的变化,帮助财务人员尽快掌握国家税务政策以及新会计核算的业务操作,以便适应营改增的会计核算要求,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仍然游刃有余。
(二)建立明细账簿以适应营改增
商贸企业应很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改善企业记账流程,来适应税制改革后的管理要求。商贸企业财务部门首先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列明;其次可以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记录增值税明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计提税额,但要注意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间不同的计提方式。商贸企业还要及时调整因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报表在结构方面的影响,好应对营改增后企业在财务分析时的需求,直观的体现出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实际意义。
(三)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商贸企业纳税现状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可以发挥增值税的减负效果,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意义非凡。商贸企业要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在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切入点,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方案。企业最好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合作,这样可以有进项税抵扣,充分发挥增值税的减负作用。商贸企业抓好营改增这个机会,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自身财务管理,还可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从而提高企业收益。
参考文献:
[1]秦文娇.案例解析“营改增”的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12 ( 09)
一、全省加大了对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营造一个对涉税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一个强大的打击合力。从**年至**年3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动用了2136名稽查人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了一批增值税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全省共对10394户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了检查,其中:立案8481件,税务机关结案7926件,查补税款89155万元,罚款31628万元,加收滞纳金38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2万元。在专项整治中,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338件增值税大要案中,涉税额达47851万元,涉案人员344人,涉及增值税发票15838份;全省国税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931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案件309件。
——**年6月,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徐州展腾物资经销处、铜山县德利物资经销处等7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经销处法人王夫明、王夫亮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5852.46万元,其中税款78.93万元。其用于抵扣的188份进项票经调查核实均为假票。**年1月,徐州市公安局以王夫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
——**年春运期间,全省国税机关共出动税务检查人员1200多人(次),在公安机关得配合下,采取巡查和蹲守的方法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倒卖、制售假普通发票犯罪活动进行了突击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类违法发票1947份,查补税款162.3万元,罚款117万元,其中查处假发票235份,罚款67万元;查处了5起用“消字灵”涂改发票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发票制假售假行为。
——**年5月,针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前,一些涉税犯罪分子大肆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虚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急剧上升的状况,省局迅速研究对策,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于5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大力开展打击利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国税机关出动21000人(次),对170316户(次)纳税人,9576639份发票进行了检查,共发现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17151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72份,查无此票1371份,变造增值税发票637份,假增值税发票311份,大头小尾增值税发票38份;共查补税17971.21万元,罚款3878.75万元,加收滞纳金407.07万元;税务机关立案查处2904件,移送司法机关331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65人,其中:逮捕62人,刑事拘留61人,取保候审142人。
——**年上半年,常州市国税局开展了对帐外经营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帐外经营涉案企业68户,涉案金额达1.27亿元,查补税款1821.71万元,罚款831.45万元,加收滞纳金76.84万元。常州市局对企业“帐外帐”查处的经验,引起了各方对帐外经营偷逃税行为的高度重视。
——**年6月,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的配合下,迅速出击,成功查处了广东人王碧林(真名张朝丰)、梁章旺(真名张泽雄)等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通过无锡市中恒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亿元的重大案件,并迅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
——**年1月,南京市国税局根据金税协查系统提供的线索,结合群众举报,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在对南京双安商贸有限公司和南京利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点调查和打击的基础上,掌握了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段。南京国税、公安联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全面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从**年1月至3月30日,全市排查出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重大嫌疑户47户,其中:已确认涉嫌骗购虚开专用发票37户,排除疑似户7户,对3户实行跟踪调查。公安部门对其中37户进行立案侦查,查明骗购专用发票1782份,确认虚开出1117份,涉税金额1782万元,办案人员进行外调协查11户,布控抓捕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主犯18人、接受方和中间介绍人17人。由于南京市国税机关发现苗头早、行动及时,措施得力,有效地扼制了作案势头,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
省局根据南京和其他一些地方发现少数小型商贸企业有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迹象,于是抓住这个动向,召集各市国税稽查局长在南京召开现场会,请南京市局稽查局介绍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利用假证件进行注册登记后,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作案特征、作案手法和打击经验。省局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要求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针对这一新动向,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对当前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
(一)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新旧经济秩序交替引起的一些无序竞争,加剧了偷逃增值税案件的发生,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受利益的驱动,在主观上有偷逃税的欲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作过这样的论述:“……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既是对偷逃税犯罪者心理的真实写照,也是偷逃税行为“全球化”蔓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偷税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自行消亡。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我们市场经济发展中制度不完善的空子,或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人们期盼搞活经济的心理;或利用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透明度不高的现状,总会有一部分人受利益的驱动,置法律于不顾,冒险大搞偷逃税违法犯罪活动。
2、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反映在一些职权部门身上,税务部门与之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3、现金交易成为偷税的最大“黑洞”。有的企业表面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而在实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家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现金交易是进行偷税活动的最大“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偷税事实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在税务案件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一个巨大“黑洞”。
4、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偷税。
5、思想观念转变迟滞于形势的发展,税收环境有待优化。从社会环境来说,反映在有些政府部门身上,有的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对税收违法案件说情或包庇,干预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些企业以困难为借口,得以公开偷逃税。税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削弱了税收法规的刚性,使得偷逃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二)增值税案件的特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依然严重。据统计,**年,全省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形式主要是假票真开、真票假开、以少开多、请他人虚开、代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居多。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国税稽查部门查处的主要案件,有的地方仍呈上升趋势。**年一季度,全省107件税务大要案件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达44件,占41.1%,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154份。“金税工程”二期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和抵扣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逐渐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
2、作案速度快、手段疯狂。检查发现一些涉案的商贸公司开业同时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快速虚开或倒卖。如南京一户涉案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安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短期内虚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千份,涉案金额达亿元。无锡一户涉案商贸企业一个月内就领购了64本专用发票,均用于倒卖。
3、犯罪活动趋向于网络化、团伙化。涉案企业骗购的发票多数不是直接联系受票方后虚开或倒卖,而是倒卖给中间人或经中间人授意开具,有骗购团伙,有中间人团伙,有发票变造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定的犯罪网络。
4、案犯警觉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嫌疑人作案防范意识强,用伪装的法人代表身份在台前活动,真正作案主谋不直接露面,一般都是请外聘人员到税务机关购票、抄税、申报,作案人员单线联系,作案完毕便转移,稍有风吹草动就逃走,并销毁发票存根联、记帐联及有关会计资料,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5、民营企业偷税、逃税发案率高。去年,全省国税机关对1465户民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1285户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7%,查补税款4660万元,罚款2736万元。随着近几年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营、集体企业的比重有所下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偷税面不仅在扩大,而且金额也在不断增大。今年一季度107件案件中有37起案件是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占总数的34.6%。有的地方政府过多的考虑了投资环境,致使民营企业投资者有持无恐,无所顾及,胆子越来越大。
6、集贸市场、加油站偷税较为普遍。**年,全省对4825个集贸市场、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对其中的4237个进行了立案,发案率高达87.8%,查补税款3205万元,罚款1816万元。
7、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协查、群众举报居多。今年1-4月份查处的107件案件中,有11件是由发票协查发现线索的,有44件是群众举报提供的案源,二者占案件来源总数的51.4%。今年与去年同比大要案件呈上升趋势。
8、取证难度增大。由于偷税人偷税手法多样且又有隐蔽,取证难度较大。特别是举报案件,举报人所反映的大多是以前发生的事件,在时间跨度,企业变动、人员流动、资料遗失、短缺等原因,稽查很难取证。同时,由于偷税人设置二套帐、账外经营等问题,一般均存在账簿不全、账务混乱的情况,给税务稽查的取证、审理、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三)作案的手法。
1、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实现销售收入不申报,隐瞒销售收入是偷税的主要手法。吴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年度仓库进销存日记账中记载当年销售手机46254台,而**年凭证记载手机销售量为43460台,未申报销售2794台。未申报手机销售收入406.23万元,少申报增值税69.06万元。常州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年8月至**年11月瞒报销售收入593.36万元,少申报增值税97.86万元。
2、销售不开票,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他们偷税的主要手段是销售不开具发票,有的收入不按规定入帐。从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到发票的取得、使用和账务处理,偷税问题无所不在。从查处的举报涉税案件看,纳税人违法事实一般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知情人的举报,则很难发现问题。
3、采取现金交易、帐外经营偷税现象突出。现金交易、帐外经营,主要表现为开具收款收据,销售不入帐或进行帐外经营,其隐蔽性较大,给税收检查带来了很大难度。但是,常州市稽查局开展的打击帐外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常州市稽查局查处的21起案件中,有13起是涉及帐外经营的,占61.9%。设置两套账,进行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情况明显增多,现在就账查账已很难发现问题。常州某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年3月至**年1月,采用销售收入不入帐,存入个人储蓄帐户等帐外经营方式,合计取得销售收入3496.33万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偷税508万元。
4、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采用大量外地手工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致使企业税负异常偏低,一般只有千分之几,虽然按期申报,但只缴纳少量的税款。**年以来,全省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案件252件,涉及税款2760万元。
5、从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转向骗购手工版专用发票。**年,南京查处的4起案件均以骗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为主。**年,无锡、南京、徐州发现的增值税案件,骗购的全是手工版专用发票,因电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开具的具体情况在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中均有记录,倒卖后会形成失控票经协查系统反映出来,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犯罪嫌疑人很难谋取较大利益;而手工版专用发票游离于金税工程管理之外,不易被税务机关发觉,案发后易销毁相关资料,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处。
6、从零申报、负申报转向低税负率正常申报。**年,南京查处的4起增值税案件涉案企业多数是零申报或负申报,实际税负率仅万分之几,而无锡查处的涉案企业均有一定的税负率,保持在0.7%左右,和同行业的税负率相差无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这样的案件税务机关不易发现,致使犯罪嫌疑人有较长的作案时间。
7、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虚开转向直接倒卖。涉案企业骗购发票后多数是自己虚开给需票方,有的甚至将抵扣联和发票联进行再加工,如千元版票改成万元版票(洗去并修改发票字轨号,在千元栏前加上万元栏),江苏票改成深圳票(洗去票中含有江苏字样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发票印制厂家和发票字轨号,改成深圳的抬头和监制章以及深圳的发票字轨号和海南印钞厂),即使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受托方税务机关多数是以查无此票或查无此户回复,而无法深查发票的源头。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严格税务日常管理。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对关键的证件、资料要进行实地查验。二是要加强账簿、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要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件,要求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三是要拓展多种信息的渠道来源,建立经济活动信息网络,对各种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掌握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对有疑点的企业应有及时进行实地核查,防止出现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严格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审查,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财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进行审查。对于帐制不健全、财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五是加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可抵扣凭证的管理。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等,不定期地实施抽样协查,预防犯罪分子偷税的新路径。
(二)严格对“四小票”管理,加紧对“四小票”案件的查处。**年来,偷税犯罪分子已将犯罪的目标转移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四小票”上,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超前意识,要建立和完善“四小票”的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号)的要求,认真切实做好“四小票”的案件的查处,切实扼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进行偷税犯罪的势头。
(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稽查手段。针对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应改进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努力创新稽查方法,创新稽查手段,有效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四结合”:即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查证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同时,加强对情况的调查和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情况的检查。对一般的涉税犯罪案件,采用内查外调的方法收集证据资料,力争一点突破,以点带面,进而争取争取全面突破;对于重大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要争取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先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查处提供先决条件。
(四)实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积极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各种行形式的偷税活动,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公、检、法的做法,推行办案奖励机制,制定稽查人员奖惩制度,以鼓励、表彰在查案中的有功人员,通过此办法激励稽查人员在反偷税工作中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把稽查经费分配与查处税务大要案件挂钩,多查多得经费,激励大家多办案、办大案。
(五)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地税、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实现优势互补,尤其要注重借助公安机关的手段,对增值税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对涉嫌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案件,应迅速向公安移送,以便及时控制、获取有关书证、物证和重点嫌疑人员,以利于查处工作的进展。国税、公安、地税、海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使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发挥出整体优势,保障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
1、*年9月30日(含30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年1月1(含1日)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比例的确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预缴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2)汇算清缴时:按照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计算上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将此比例做为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政策;
(3)减征比例的计算: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资料,到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新办企业为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享受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要会同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税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统计审批户数,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从*年2月份起,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按月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详见附件),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情况年统计表”(详见附件)。
七、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年检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八、资格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3、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关键词:金税工程、虚开发票、防范措施
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发票曾经一度成为犯罪分子偷逃国家税款、进行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自从国家实施以高科技手段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犯罪分子作案周期越来越短,但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发票案件就属于代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四小票”。如:南京国税查处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河南许昌道路货运发票案等,这一现象表明,在金税工程全面开通的时代,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也进入了手段更加隐蔽范围也更加广泛的新时期。因此在金税工程日趋完善的今天、在有些地区、某些行业和领域偷逃骗税依然存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是税务系统一项长期艰巨任务。
一、“金税工程”是现代化的防止虚开发票的重大举措
(一)、“金税工程”实施背景及意义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环环征、环环抵扣”的原则,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业产品收购凭证、运费普通发票等)抵扣税款,避免了重复征税,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购销凭证,也可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这种双重性体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虚开、代开、伪造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经济犯罪,虚开发票行为成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税务部门开始从管理抓起,研究增值税的监管问题。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路,加快税务部门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建设了增值税监管体系——“金税工程”。近年来的实践证明,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的生命线,是防止虚开发票行为的杀手锏。(二)、金税工程构成及与防伪税控的关系。金税工程包括由一个主干网即覆盖总局、省、地、县四级的计算机网络和四个子系统即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利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储存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它由六个子系统组成,其中税务部门安装使用的五个:(1)税务发行子系统,(2)企业发行子系统,(3)发票发售子系统,(4)报税子系统,(5)认证子系统;企业安装使用的:防伪开票子系统。在金税工程的四个子系统中,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范畴,且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的运行是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与协查子系统运行的基础。(三)、利用金税工程防伪的税控系统,可有效的防止虚开发票的行为防伪税控系统运用IC卡技术与税控黑匣子功能的结合,将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数据编译成电子密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核实,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手法搞偷税的活动;由于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逐票存储于黑匣子中,通过企业按期抄税和报税(如不按期抄报税,系统将自动锁死开票功能),有效防止企业的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也能及时掌握企业主要销售情况,从而达到“发票防伪”及“税款监控”的目的。但是,任何高科技的防控手段,也会出现漏洞,我国的金税工程同样在防止虚开发票的管理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 现有的金税工程各个应用系统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研制单位组织开发、拼接而成,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尽统一,从而导致了应用软件在设计和功能上存在着如下缺陷:( 1)、操作平台总体落后。(2)、系统安全性偏低。(3)、软件功能存在缺陷。(4)、系统软件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不合理。2、监控范围总体偏窄 。 目前,金税工程的监控视角仍很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整体效力的发挥。 首先,监控内容缺损。当前金税工程监管的发票种类单一,仅仅管住了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大量的与增值税计征缴纳紧密相关的普通发票(如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等)商事凭证仍然游离于监控范围之外。3、监控对象不全。我国现有增值税纳税人900余万户,在防伪税控系统尚未完全推开的情况下,仅有部分一般纳税人纳入了金税工程管理,绝大多数的增值税纳税人仍是金税工程的监控盲区。基于此种理念,我们决不能就因为有“金税工程”现代化的管理,就可以万事无忧,而是应该更加深刻认识和杜绝在“金税工程”出现漏洞时的虚开发票行为。那么,在金税工程时代,虚开发票行为又有那些表现哪?这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金税工程”时代下的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金税工程全面开通后,有效防范了大要案的发生。金税工程对于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税源监控,捍卫税制改革成果,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得到遏制,假票等以前常见的手段也基本上被杜绝。但是马克思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这段话用到这类犯罪分子身上,是一点都不会错的。受利益的驱使,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虚开发票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以虚拟身份设立假企业套取增值税发票。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商贸公司。这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都是委托中介公司或招聘的会计代为办理,“法人”往往以各种托词不愿与税务人员见面,等发票套取到手后,企业主要人员更是无影无踪。
2、真票无货物虚开。所谓真票无货物虚开,是相对于有真实货物交易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这类企业在货物销售的过程中,既有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和直接消费者,这部分购货者一般不需要(或不索取)发票,这样就形成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销售方就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方,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而销售方既可以拉拢客户,又可以按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未开票销售额和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部分,商品同名,价格相近,会计账上总数量相等,总金额相符,商品明细账进销平衡,而企业总销售额不会增加,纳税额也不会增加,不会出现账面上的漏洞,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制造经营假象,托词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这类企业为逃避税务机关对“货、票、款”走向一致检查而常用的方法。企业利用我国对大量现金交易管理上的漏洞,以货款回收安全、快捷为借口,不通过银行转帐,以逃避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向的监控。这类公司没有存货,没有银行结算,实质没有经营。有的公司私刻、伪造银行印章和票据等,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隐瞒虚开行为。
4、短期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这些企业具有无不动产,租用中低档的商住楼或住宅作为经营或办公地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大多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通过制造经营假象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用量。在首次骗得专用发票后,疯狂虚开牟利。通常作案时间较短,一般在税务机关没来得及对其采取措施之前就携票走逃,因此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反查处能力。
5、假凭证抵扣。为避免缴税,犯罪嫌疑人制造虚假进货,使用“四小票”,尤其是使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形成零、负申报。假海关凭证多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关完税凭证。个别户即使纳税,金额也很小,税负率在0.05%左右。
6、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大都3至5人共同作案,团伙人员都是同一个地方、甚至一个村子的人,相互之间分工明确、互通信息,事先做好若干约定,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7、满限额虚开。这类公司对骗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满限额虚开,以“99XXX”元连号开出,兜售给需要抵扣的厂商。虚开的月销售额有时很大,往往是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
9、行业转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以商贸企业为主,现在有向其他行业转移的趋势。2002年以前,由于商贸企业注册简单,经营灵活,场地可变,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商贸领域,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查处的113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有102家是商贸企业,金税工程在全国开通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稽核管理力度。不法分子在商贸企业领域虚开发票的空间越来越小,开始把犯罪目光转移到其他行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虚开增值税案件中,商贸企业所占比例已经下降到28%。
(二)、虚开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的行为
现在,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俗称“四小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在金税工程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监控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四小票”未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漏洞,一方面大肆虚开“四小票”,提高下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借助销售给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开具“专票”形成“链条”中断之机会,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企业的公平竞争。这类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自开自抵“跳农门”,收购环节“做手脚”。一是擅自扩大农产品发票开具范围,农产品经营者偷逃税问题突出。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以此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活跃于城乡之间的农产品经营者,成为农产品加工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供货商,由于购销双方彼此利益勾联,加之甄别身份较难,生产企业无论对方是否具备开票资格,不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而乐于自开发票,为售货方偷税洞开了方便之门,造成国家税款地白白流失;二是发票开具不真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严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情况是发票填开相当混乱,或填开项目不全,或以少开多、虚开假开,或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等,使应抵扣计算的进项税额难以真实界定,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三是发票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有机可乘。按理说,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开票方、购货方、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地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代开现象,成为当务之急。但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仍沿用传统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落后,税收控管乏力,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随意性大,也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正之风,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
2、跨税管边缘“地界”,国、地税偷漏“一锅端”。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业务剧增,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分散,经营行为隐藏。长期以来,货运发票管理一直由地税部门负责,发票管理方式主要采取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受之于国、地税部门管理的不同和税种征收的界限区分,部分不法纳税人跨部门管理的边缘“地界”钻税收空子,虚开、代开、转借、伪造货运发票,使得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功能的货物运输发票,真假莫辩,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主要手段。有人形象地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和税收状况归结为一个“乱”字,也透析出货物运输发票代开、借用问题相当突出。
3、钻税收政策空子,免抵税“两手抓”。根据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发票又可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政策只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为了解决抵扣问题,成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或收购门市部,通过收购环节简易核算,虚开现象依然存在,收购公司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生产企业又得到了抵扣税款的实惠。
4、造假单,偷税眼睛瞄“国门”。这类企业利用假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量购进假海关完税凭证,然后从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虚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偷税金额一般较大,并且同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伪造、变造手段,编造虚假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金税工程时代虚开发票的防范措施
(一)、虚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防范措施
其实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能够屡屡得逞关键原因是一些环节监管不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比如犯罪分子采取“短、平、快”的作案方式,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他们在短时间内连续购票,1个月内两三次申请调增专用发票用量。这些现象警示税务部门,必须研究新动向,重视全环节管理。”
1. 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管好用好专用发票的前提。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1)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对已经认定的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方面对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加强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面检查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账证是否健全,对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专用发票。
2.对临时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用量和限额。对领取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其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严格限定领票数量和发票限额。
3.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严格执行纳税评估制度。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税负较低或其他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转到稽查局或管理分局进行处理。对用票量特别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企业人员、经营地、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4.加强部门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一些中介机构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对企业疏于管理,也是不法分子能够得逞的重要因素。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起点是从虚假工商登记开始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假注册资金等资料成功注册了公司,才拥有了进一步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平台”。而一些基层招商引资部门和人员无意中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帮助他们牵线搭桥,提供虚假注册经营地、虚假证明等,客观上为犯罪行为开了“绿灯”。
5.不断改革征管模式,集中力量加强对纳税人管理,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税务机关在搞好税收服务的基础上,应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不断充实稽查力量,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二)、虚开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防范措施
1、统一规范四小票信息采集口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四小票电子信息采集规范》,详细规定四小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内容、采集口径和采集方法,明确有关填报要求。将《采集规范》同时印发国、地税部门,认真组织搞好内部培训和对所辖纳税人的辅导,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采集录入错误,提高比对结果的真实性。
2、认真做好四小票清单审核工作。采集部门对未经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的,不予接收并通知管理部门。审核部门发现纳税人报送的四小票清单填写错误的,一律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清单或者填写不全,情节严重的,相关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后稽核、评估中发现四小票信息未经审核、采集直接抵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及内部各部门间的工作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流程,规定核对、采集各环节签字传递制度,统一四小票信息采集上报的时限要求,确保同期数据按同一口径及时、完整地采集、上报,切实提高四小票信息采集质量。
4、抓好比对异常票的稽核检查这个关键。制定明确的四小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落实核查工作。要落实资料传递各环节经办人签字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做到按规定时限传递,确保信息汇总准确、及时;认真执行比对相符、核查相符发票才允许抵扣的规定,确保核查工作取得效果。
5、大力查处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根据工作实践及时归纳总结假发票的特征和鉴别技巧,组织业务培训,增强鉴别假票的技能,把好四小票采集审核关。深入开展日常稽核,组织进行四小票检查,审查四小票涉及的货物入库、资金往来等相关情况和帐务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堵住骗抵税漏洞。
6、认真开展比对异常票的协查、外调工作。明确国、地税及海关的协查责任和时限要求,提高协查质量、效率,加大外调工作力度,查清问题,提高效果。同时,针对目前协查函件回复时间长、回复率低等情况,尝试实行“四小票”先比对、后抵扣制度,对比对异常发票一律规定暂不予抵扣,最大限度减少假票抵扣税款情况的发生。
7、推动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或者提高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消除货物运输劳务缴纳税款和抵扣税款的税率差,从根本上打消借多计运费虚抵税款的念头。
参考资料:
1、《财税新闻 》:抓捕幕布下的“牵公”
2、国家税务总局《情况通报》第四期
【关键词】 中小商贸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8-03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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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理软件; Aisino ERP.A6;航天信息;金税工程
激活供应链
航天信息ERP力助轴承业企稳回升
2011年初,天马轴承正式启用航天信息Aisino ERP.A6系统来涵盖总经理、库管、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面对此前企业内部供应链管理上的种种问题,Aisino ERP.A6的上线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但解决了企业仓库信息更新管理不及时的问题,而且每个业务员都能随时随地地查询信息,非常便捷。同时,对公司财务也有了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资金管控力度,之前频出的拖欠款情况,也得到了有效监管。
福州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经营轴承、五金交电、油脂、弹性阻尼减震、缓冲器批发和代购代销等业务的企业。主要提供进口TIMKEN、SKF、NTN、NSK、FAG全型号轴承,以及国产TMB(天马)全型号通用,轧机轴承。自成立以来,该公司迅猛发展,目前在福州轴承贸易行业中已属优秀企业。
虽然成绩显著,然而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洗礼后,天马轴承越发意识到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性,于是在2010年底将航天信息、用友、管家婆等数家国内ERP市场知名厂商请到了天马轴承公司。希望通过全面的ERP选型,找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以此来优化升级天马轴承的供应链运转模式。经过对各品牌软件的试用、体验以及服务的侧面调查,最终决定选用Aisino ERP.A6软件。
对于Aisino ERP.A6的实施,天马轴承一线工作人员的感受尤为深刻。其销售主管表示:“以前,给客户都只能手工开单,不仅不好管理,同时给客户的感觉也不够专业。而在应用航天信息A6系统后,通过录入销售订单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电脑发货单,同时还会自动销售出库单。即使业务员在外地,也可随时查询库存情况,规避了许多签单风险。我也可以通过系统及时了解客户的回款和欠款情况,彻底实现了销售流程的统一管控。”
仓库管理人员则表示:“以往,业务单开单后,我们还要手工做账,面对每月将近200个的业务单据,不仅工作量大易出错,同时还做不到信息同步,容易造成销售出货量大于库存。而使用航天信息A6之后,我们不仅实现了各种数据的同步管理,同时还可以通过系统清晰地处理“款先到再发货”、“特价申请”等特殊单据的审核。从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到采购入库,真正实现了一条龙搞定,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有效规避了管理风险。”
财税互联
航天信息ERP焙烤“米老头”食品好味道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休闲食品市场,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老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创新和努力,凭借出色的产品品质和口味,成功赢得了消费者的肯定与信赖。为了提升竞争力水平,“米老头”不断加大产品改良力度,同时还在管理模式方面与时俱进,于2012年引入了航天信息 “懂税的ERP”系统,通过财税的互联管理,有效提升了集团对资产及财、税的管理水平。
据介绍,Aisino ERP.A6是国家“金税工程”主要承担者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对全国数万家重点税源企业深度研究和经验积累,专门面向中小型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企业而推出的一款财税一体化管理软件。该软件以“财税互联,实时管理”为应用目标,通过对企业财、税、产、供、销等各环节的核算闭环管理,不仅有效实现了上百万纳税企业财务、业务、税务数据流的传递与信息集成,其基于独特的分布式架构可将跨地区各分支机构形成无缝连接,还帮助企业建立起了统一高效的业务运转与信息共享体系,彻底解决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深层应用,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厂商在ERP 税务会计处理上的空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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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