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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仅2005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去年我县共免疫畜禽160多万针次,其中强制免疫100万针次,常规免疫60多万针次。
2、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的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凡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出栏,2005年我县产地检疫数为10万余头。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确保动物产品安全,2005年我县屠宰检疫数为4.9万头(只)。三是加强出县境检疫,严防疫病传入或输出,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去年我县出县境检疫数为1.2万余头。检疫动物11多万头(只)、检疫动物产品45吨;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以县兽防站和乡镇兽医站为疫情监测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上报,每村设立一名动物疫情观察员,加强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作出预报,及时组织防控。禽流感期间,我县启动了县、乡、村三级网络和畜牧业务部门、政府系统两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扑灭。
(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1、我县基层兽医站的现状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2003年,县畜牧局从农业局中分设出来,成立荔波县畜牧局(加挂荔波县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牌子),设立17个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设立39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兼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点)。全县乡镇站共有畜牧兽医技术干部53人(局机关30人,共83人),缺编43人,均为事业编制。极级兽医员105人,聘用制。
乡镇基层站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2003年县畜牧局分设出来后,明确了基层站的性质、职责、经费(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人员和资产等,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基层的畜牧兽医(水产)站,在县畜牧局指导下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兽医公益性职能工作,同时负责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和牧草种植等畜牧公益职能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了基本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去年获得“冷链”项目后实验室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积极筹措资金,改进基层工作条件和基础设施。二是加强了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2005年以来,我县畜牧局共举办法律培训班10多期、技术培训班50多期,有130多名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助检员参加了培训并进行资格考试,提高了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长期在基层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动物防疫新形势,县畜牧局在经费有限有情况下仍挤出部分经费每年组织村级兽医员进行两次学习培训。2005共培训基层防疫员340人次。
(五)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w病、禽流感等实施了强制免疫措施,对猪瘟和新城疫等实施了计划免疫制度,仅2005年以来,检出不合格动物70多头(只)、不合格动物产品3000多公斤;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28件,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了人体健康。
1、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了动物疫病控制能力和防治水平。有效地控制了牲畜w病、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避免了疫情的暴发流行,去年又成功地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许多疫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降低,去年,全县生猪死亡率为4.7%,比1997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牛马大家畜死亡率为0.92%,比1997年下降了5.6个百分点,家禽死亡率为11.1%,比1997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业发展,全县猪、牛、羊、禽饲养量分别由1997年的10.23万头、6.54万头、2.15万只、42.14万羽发展到2005年的16.51万头、7.01万头、2.86万只、61万羽,分别增加61.39%、7.18%、33.02%、44.76%。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
2、有效地保护了人体健康。一是县畜牧局重视畜产品质量,对人畜共患病加强监测、积极预防,较好的控制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的保护了人体健康。二是对查获的病害肉尸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三是积极指导养殖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为社会提供了放心畜产品。
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二是农民认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免疫、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防疫人员上门防疫被拒之门外,甚至遭围攻、谩骂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我县的基层防疫员工资于2001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后一直未变(乡兽医864元/年,村防疫员400元/年),以现今物价衡量待遇较低,导致部分年富力强的防疫员流失,所以从今年春防开始,我县同时为配合村级兽医室建设,取消了乡兽医,从新选聘105名(精减人员提高待遇,1000元/年)村级兽医员进驻村级兽医室从事基层防疫、动物疫病治疗等工作。虽然通过精减人员来提高收入,但工作量也增大了,仍无法找到优秀的防疫人员和提高村级兽医员的积极性。导致大部分村级兽医防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有些村主要靠“近亲繁殖”,子承父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中,素质得不到提高,诊疗水平、防疫检疫水平较低,一些生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常见的疫病不会诊断,一些新出现的疫病不了解,致使疫情出现后,得不到及时诊断和处理,使疫情范围扩大。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于商贸部门管理定点屠宰、畜牧部门管检疫、工商部门管打假(“注水肉”等),一头猪从进屠宰场到上巿经营有三个部门在管,当配合出现问题时易造成“白板肉”、“注水肉”上巿,无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职责不分,既履行防疫、检疫公益职能,又从事诊疗、治病经营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动物防疫监督职能。
(四)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一是经费没有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二是基础设施差。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的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不足。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正常开展防疫、检疫工作;无交通工具,而目前我县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办公经费不足,无法为养殖户服务提供便利服务,在一些乡镇,当地老百姓把兽医站工作人员戏称为:“远看像要饭的,近看像烧炭的,仔细一看原来是兽医站的。”
(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尚不到位。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免检费的不能依法处理,使一些未检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检疫执法难度大,巿场检疫中个体商贩的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检疫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最终导致市场检疫困难重重。
(六)《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动物防疫法》至今颁布实施6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其中两者合设。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这些不统一性已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职能划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开展工作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扯皮,本来是统一的法律,由于没有统一健全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造成监管不力、工作的混乱,损害了防疫执法的形象。
2、《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疾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但强制免疫造成的损害缺乏应有的赔偿保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补偿给畜民的补偿费严重偏低,导致畜民拒绝免疫现象时有发生。
3、《动物防疫法》没有把如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等没有纳入动物防疫范围。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处罚规定,尽管规定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对从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动物防疫法》对无证从业活动如何查处和追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动物诊疗管理秩序始终无法建立和维持。
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第49条规定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第3条解释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并没有明确解释种用动物及非种用动物,从外省购进仔猪、禽苗等进行饲养一段时间后卖出屠宰是不是种用动物?
5、《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程序和检疫票证填写上没有明晰,如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是指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还是整个检疫行为的有效期?当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结束后,但经营户拒绝交检疫费或少交费时如何处罚?
6、《动物防疫法》对个人瞒报动物疫情无处理措施,一些个体兽医,隐瞒动物疫情,留病养医,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流行。
7、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追究动物防疫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文,往往只能套用相近条款,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很可能败诉,因此有时就干脆不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导致动物防疫执法不力。对谩骂、侮辱、殴打检疫人员、执法人员的行为《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按《治安法》或《刑法》中的哪条哪款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国内外越来越重视畜产品安全,欧洲各国对畜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国内一些大城市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就必须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发展畜牧业、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克服重养轻防的思想,坚持抓畜牧业发展不动摇,抓动物防疫工作不放松,以防疫促发展,用法律保防疫,把动物防疫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同时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养殖、经营等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防疫、科学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执法主体监督检查职能。各级政府及畜牧部门,要对现有的动物防疫队伍进行整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尽快把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起来。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畜牧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进行乡镇兽医站的改革,把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畜牧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一是依法把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全局意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防疫诊疗、控制扑灭等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建立严格执法、依法防疫的长效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确保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规和规章。针对以上第二点第(六)小点提及的《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宠物防疫、禽蛋检疫管理工作纳入动物防疫法调整范畴;二是合理确定动物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尽快建立强制免疫赔偿基金制度,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利益;三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规范动物粪便及垫料的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四是加大对拒绝检疫、拒绝强制免疫、满报疫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权威。五是在出县境检疫上要明确“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有效期(本证自签发之日起xx日内有效)为运输期间的有效期,到达目的地后自然终止,由当地检疫员重新检疫方可上巿,现对这条规定每个县都有各自的理解,无法步调一致影响检疫权威性。六是把检疫和检疫收费程序纳入法律规定。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3]张睿,付康. 论卫生法学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J]. 法制博览,2015,31:298.
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强化法制观念
当今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及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把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1]。因此,《条例》出台以后,我院即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活动。通过召开护士大会进行动员、制作专题板报、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集中组织全院护士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的宗旨、原则和各项规定,使每位护士明确自己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我们将《条例》全文印发各科室,要求科室结合本单位护理工作特点和实际,组织经常性的学习,不断强化在岗护士的法制观念。下一步我们将把《条例》作为新护士岗前培训和考核的常规内容,从新护士抓起,不断深化法制教育,使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执业成为每位护士的自觉行动。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有章可循
《条例》第十六条指出,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为保障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认真、准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细化和完善与疗养护理行为相适应的制度、规范来约束护理行为。因此,我们依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疗养技术常规》,结合我院疗养护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了6项护理人员岗位职责、22项护理工作制度、15项护理工作标准、7项护理管理要求,增加了“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处理”、“AMI急救护理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各种药物注射须知”等护理操作告知程序。并结合现代服务礼仪的基本原则,编写了具有我院特色的《疗养护理服务规范》,对护士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护理服务规范化、人性化,使护士在服务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规范服务。
3加强业务训练,提高专业素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十七条中还指出,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按要求提出或报告。即护士应履行准确观察判断病情、发现并报告危重病情、有效实施紧急救护、及时发现并指出医嘱中存在问题的义务,这无疑对护士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疗养院担负的任务以保健和康复为主,与医院相比,护士进行护理技术操作机会少,护理人员急救实践少,急救能力相对不足。因此,须结合疗养院实际,加强业务训练。要以“三基”训练为重点,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不断巩固和强化护士的基础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在此基础上,突出强化急救训练,以疗养院易发生的急重症为重点进行模拟演练,通过反复训练,定期考核,达到熟练、准确,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急救技术水平。还要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提高护士理论知识水平。只有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才能有效履行护理义务,确保为疗养员和伤病员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4加强自律,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患者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医疗过程中患者不愿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等。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2]。因此,要加强自律,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将保护好疗养员和伤病员的隐私作为日常护理工作的准则,在疗养护理服务过程中,保管好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病历(疗案)资料,在进行护理体检或治疗时,要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服务对象隐私部位的暴露,不与无关人员讨论涉及疗养员和伤病员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每位护士要在依法施护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疗养员和伤病员为中心,树立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意识,杜绝侵犯疗养员和伤病员隐私权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顾加栋.知情同意制度若干难点问题探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7):30-32.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58-02
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住院两部分。病案来源于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日常医疗、护理工作,经过病案室人员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后就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全院的工作动态,从而对医疗工作做出正确决策。它真实的记录了诊疗过程中病患的症状、体征与各项检查结果以及病情的演变和发展,是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的重要依据。病案凝聚了医疗实践中的经验与方法,对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与研究水平,促进医院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病案与法律关系是法律督促病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病案也为法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它们是医疗活动中保障病患与医务人员利益的要素,怎样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同时也不损害病患利益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要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病案不仅仅是保存患者诊治经过的真实资料,它还为医院管理层提供有关的决策依据;为医疗保险、病退、劳保等支付医疗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在预防保健、环境保护方面、职业病的防治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1 法律监督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病案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档案,也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病案是有关病患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是法定的医学文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是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医务人员出具的病案资料、诊断证明,经常成为侦察、审判最直接、最有价值的证据。病案客观的反映了医疗工作的合理程度与诊疗措施是否正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病案可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重要依据。发生医患矛盾时,双方都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医疗权、获得医疗信息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对医务人员监督权力等。因此,病案的管理尤为重要。病案缺损、丢失及查阅病案不按规定可能会引起重大的医疗纠纷。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举证倒置”。意味发生医疗纠纷后,院方负责提供所有的举证责任[1]。
1.2 医疗纠纷裁定
作为法律文件,病案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记录,同时它能客观反映患者患病的全部经过:病情轻重、伤残程度、健康恢复情况、思维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病案也是医务人员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并且也能对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判。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与整理证据就是直接影响诉讼成败的关键一环。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的病案原件或病案复印件,对于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病案具有如下法律效力:①决定公民民事权力的的证据。②一些病案是判断患者其具有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是否有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是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为处理意外伤害类事件,鉴定伤者受伤程度及身体恢复情况,为民事纠纷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④病历记录是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患者只需对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必对是否由医院造成进行举证。该规定第七十条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得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规定,医院必须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无证据证明与己无关,将会被判败诉。
2 法律对病案的影响
法律是为约束人们行为而制定的条文。病案在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样法律也会对病案起制约作用。它会通过其强制性特点使病案规范化、合理化,使病案只有适应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体现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1 强调病历记录客观、及时与准确性
《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于入院后24 h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病人住院4 h内完成,急诊入院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 h内完成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 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务人员在患者进院时应认真询问病史,按查体的有关要求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避免遗漏。入院时查体至关重要,要客观全面记录查体内容。在病程记录部分,已做的医疗工作一定要准确记录在案。对病人所作的各种检查结果都要有报告单并完整的收集。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的客观部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住院病案的主观部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些法律条文都要求每位医务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看待病案,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表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还要做好三级质控管理,层层把关,所记录的原始资料在法律面前,一字一句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3]。
2.2 不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
医务人员只有按章行事,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这些均强调了医师在出具各种证明时应按法律行事,尊重事实,否则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必须按纲实施,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执行医疗活动,并将所执行的医疗活动详细记载于病案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份详细、完整的高质量病案将可为院方在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应理赔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原始证据。
[参考文献]
[1]周玲,邓平,汤济松,等.病案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探讨[J].实用医技杂志,2006,13:2082-2084.
[2]李菲虹.病案管理与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国病案,2004,5:29.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论文关键词 公司法 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
一、前言
关联交易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政策后的必然产物,公司法之所以要对于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其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这种特殊联系会使得双方的交易过程可能会造成对公司权益主体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企业都需要就公司法中针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从而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合法性。
二、关联交易概述
作为研究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的根本,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司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公司法是指的狭义范围内的公司法,即于1993年颁布且在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但在本文中所探讨的公司法范围会更加的广义,即与企业或公司相关的设立行为、组织与活动、破产清算等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体,这个体系里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外,还囊括了与上述行为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和影响企业行为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都必须建立在企业对于公司法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并且对于关联交易相关行为理解清楚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时间较短,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相关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企业往往对于关联交易及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解,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并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一)关联交易释义
所谓“关联关系”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明确和清楚的界定(可参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相关的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相关监事及企业相关高级管理者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除《公司法》外,我国企业会计相关准则也对于关联交易作出界定(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号,关于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即“对于企业重点决策(比如财务决策、经营管理决策等)有控制权且从中获利,或两方及以上利益主体受到一方控制的情况、共同控制的情况对于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称之为关联方”。
而“关联交易”则是企业的关联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涉及到任何的财产或权益转移,这里的关联人是指与企业具备关联关系的个体,并且是界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核心和根本判别标准。根据公司法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得知,关联交易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公允型关联交易,即企业的关联方与企业直接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或模式;第二类是非公允型的,即通过其他交易行为或模式,使得关联方企业利益发生转移,这是一种隐形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类行为模式都是伴随着利益冲突的行为模式。公司法体系从很大程度上在对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都起到了依据和规范的作用。
现阶段常见的关联交易行为模式包括以下几类: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进行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的优劣资产相互置换和交易;针对无形资产、产品、费用等方面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相关的资金方面的关联交易,比如关联人使用公司资金(借款或投资等)、利用公司进行无偿担保或抵押担保。
由于关联交易等问题对于企业、企业各类型股东、企业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较大,因此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相关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被重视,而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主要从两个维度如何来进行关联交易的规范,一则是通过法律规制来规范和保护进行企业债权人相关利益;另一个维度则是利用法律规制来进行企业下属单位或其少数股东相关利益的保护。
(二)关联交易成因及影响分析
1.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股份责任公司”,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就使得企业决策往往会按照股东在整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中最占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的形式,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一股一票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分配,而企业关联人往往有占有绝大多数的股份,企业在进行相关问题的决策时,一旦仅仅通过这种股东表决形式来评估的话,往往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可能;此外,正是由于企业关联人在其相关联企业所占有的绝对控制权比例的股份,往往也使得关联人自身在做决策时,以自身利益为前提来进行考虑,无法客观衡量公司现阶段的情况和未来发展,将关联人自身的个人利益当做公司利益,违背关联人与企业法人实体运营的独立性,因此容易造成以个人利益高于公司利益的决策思维模式,从而使得关联交易产生,造成对于少数比例股东权益的损害。
2.关联交易影响分析
关联交易对于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财务资金方面的,比如企业关联人擅自挪用公司款项、拖欠公司款项、利用公司债券来抵充关联人相关债务的行为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资金和运营方面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引发企业破产;第二,对于企业其他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关联交易一方面对于企业财务抗风险能力有影响,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往往容易受到来自投资者盈利压力的影响,因而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企业短期内的虚假盈利和繁荣,但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盈利和繁荣往往也会通过利润分配转到关联人手中,因此对于投资者、企业股东、企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而言,无疑使受损十分严重的;第三,对于我国金融系统和税务系统也有一定影响,由于关联交易可以实现企业短期内的盈利和繁荣,也可以转嫁企业税收,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以成为企业偷税、漏税或骗取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的一种方式,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的损害时显而易见的,一旦出现多数违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话,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是无法弥补的。
三、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解析
(一)什么是正当关联交易
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交易相关条件是符合市场机制的且可以被任意其他非关联方所认可和接受;交易动机是合法合规的,不得以偷税漏税、转移待分配利润等违法行为为目的;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基于市场运作来实现的,且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尊重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下;交易实现对于企业各类型股东权益、国家金融和税收体系没有损害;交易全过程和相关文件必须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并且可以通过相关专业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审查。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才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对于不符合上述要点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生是可以进行责任的追讨的,对于社会国家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关联交易,更是要坚决惩处。
(二)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里面,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准的,但相关的规定都较为简单、概念化,这就使得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效力和影响力都不足;其次,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往往适用的范围限定过于狭隘,现阶段都是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为主的、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不足;此外,法律监管主体的不同导致的权责不清,这就使得企业关联行为一旦被查处后,出现不同监管主体推卸责任的现象,无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联合管制、科学合理分工。
2.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规定内容过于简单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往往是以解释性内容为主,但在相关禁止性内容或惩处内容仍旧过于简单,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为例,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造假融资的情况,只需要缴纳募集资金总额的5%以下金额的处罚即可,对于企业关联交易方没有其他任何惩处,这对于违法关联交易实际行为控制和预防的意义不大。
3.针对公司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不具备可操作性
公司法作为我国关联交易规范和参照的法律基础,正是由于其在关联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并未包括太多惩治性条款,因此使得很多条文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难以帮助企业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或诉讼途径进行权益追讨。此外,由于企业与关联人本身存在高度相关的利益关系,也使得相关行为在发生时就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这就使得一旦发生诉讼行为后,举证和取证成为十分困难的环节,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护关联人的利益或者相关股东利益反而会阻挠举证和取证工作的进行。
四、完善公司法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
关联交易的主体就是关联方,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首先应当从关联方入手,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一旦出现任何违法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行为,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且对公司其他权益人进行赔偿等。
(二)建立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
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较为简单,对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控制力度十分有限。可考虑通过公司法立法建立可操作性加强的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一旦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可以直接运用该连带责任赔偿体系进行关联方问责和法律诉讼,对于企业资产、企业相关权益人利益保护是十分有效的。
(三)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对于我国各类型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做好实时、系统、完善的披露。这样对于关联交易行为的内部认知和外部监管都十分有益。因此可考虑通过公司法立法来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监管相关制度。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内审机构、外部专业机构和监管机构联合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的管理。
【摘 要】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在西方持续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都实属罕见。西方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深受这一主流法学思潮影响,在其演进历程中不时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的特质。本文拟从现实主义法学渗透其中的二十世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轨迹着眼,分析现实主义法学和西方法律方法论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法律现实主义在完成法律以及法学近现代化中的贡献。
【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法律方法论;发展轨迹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现实主义的因素被各主流法学吸收。”故在探讨西方近代法学的发展时,我们就不得不提现实主义法学。法律现代主义是在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斗争和论战中发展鼎盛起来的,因此其往往带有反形式主义的特征。在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现实主义一直注重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对待其研究对象,因此其本身具有很浓的批判怀疑色彩。这些对法律现实主义特征的总结对我们研究其对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影响起到了先行铺垫的作用。
一、法律现实主义早期阶段在法学方法论上面的投影
(一)举起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旗,主张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相信法律并无超前的性质。其焦点指向法律意义的客观性、确定性,认为法律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前提,因而在法律思维方法上反对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主张用价值、文化、习惯等非正式法源来代替法律。在具体的法律推理方法方面,其主张用实质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或用归纳推理代替演绎推理。比如,霍姆斯把法律定义为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判决的一种预测,认为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这里我们应该看到除了个别极端的学者外,法律现实主义并非如人所想的彻底抛弃法律,以至于到了无法律主义的地步,其反对的只是客观的或者是书本上的法而已。这对于法律方法论的深远影响在于,人们更关注法的现实,关注法的社会效果。而既然现实的法具有不确定性,那么要得到真正的确定,必须依靠司法实践和司法行为。法官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色彩,空洞说教是没有用处的。
(二)坚守法律实践论阵地,相信活的法律。这与上面的反对形式主义的运动关系密切、难以分割。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最基本的主张是在法律中研究社会,拉近社会与法律的距离。可以说,后来大行其道的法社会学研究与法律现实主义有本源联系。正是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这一主张,使法律研究的中心和基本范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从规则到行为,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现实中的法律的转变。这一观念也支持了“法官造法”的理性光辉与存在必要,也是对制定法本位主义的批判质疑。因此,对于法律漏洞之填补,法官可以借助于普适性的价值、一般道德规范甚至更加难以掌握的正义公平等观念。在利益平衡方法上,法官处于中立以及独立的立场,根据其理性和良知在冲突的利益之中作出衡平。
应该看到这一阶段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对于打破以往法律古典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僵化理解适用有很大进步,但是亦有其矫枉过正之处。现实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维护靠的还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弃之不顾的。
二、法律现实主义鼎盛之时法律方法论的痕迹
这一阶段多集中在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方面,主演集中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这时的代表人物是卢埃林和弗兰克。两人都流露出同样的观点:“在法律之中任何具有确定性的事物都是虚假的,而且两人对传统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和判决的正规形式都抱着深切的同情。”在继续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基础上,卢埃林认为普通法之所以不具有几何原理般的确定性是因为形式主义三段论的逻辑大前提——先例规则并不确定,每个先例都像杰纳斯的面孔(Janus-face),包含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原则:一个原则用于视作有利的先例,另一个原则用于带来麻烦的先例,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公平灵活选用。另外这时期的现实主义法学所一直坚持的规则怀疑主义得到升华和衍生,传统的三段论推理模式与法官的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决定作出判决的可能性相比简直无关轻重。
现实主义法学一开始就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这从其形成与兴起的背景就可以得到诠释和理解。现实主义法学是应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而生的,在应对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方面以及彰显法的调控社会的作用方面显现出其独到的优势。因此,与古典主义法学派不同,现实主义法学者并不湮没法的工具色彩。他们认为法是有目的的,“法律只是社会调控工具的一种,不能局限于法律内部的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视法律为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因此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响应便是法律功能主义,亦即是说法律是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但是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不断流变性之间的矛盾其后果便是某种程度上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因此修改法律是势在必行的。
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倡的法律具有发展性和流变性的观点并试图推进法律改革对于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往往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只是指出了法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但是却并没有就法官的地位以及如何减少法官受案情以外的因素(主要是自身意识因素)影响的幅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与其商榷之处。
三、法律现实主义后期法学方法论走向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来源于法律现实主义。”现代社会处理信息的技术日新月异,而法律现实主义既然关注法律的工具作用,则不可避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间促成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与渗透以加强其功能。笔者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在上个世纪的四十年代遭到猛烈的批判经历了没落之后,以这么一种姿态复兴。
法律现实主义对于法律规则主义进行如此卓有成效的批判打破了僵化适用法律的坚冰,以致后者在法律适用中已无存身的余地,这为法律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现实主义法学者借助现当代社会,逻辑学、经济学、统计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的全面发展论证个性和社会性可以通过经验加以研究和验证。这一切使得使得法律方法论不可能不受其影响。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官情节”在赋予法官大胆运用独立裁量权接纳社会科学方法得出的成果上也显出前瞻之处。法律中社会科学的普遍使用,可是说是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方法论上的又一次投影。
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采用行为科学中的技巧与方法论,其方法论也同样主张重点在人的行为特征和心理上。法律现实主义者还发动了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更是在本源上的。如今,尽管不可能精确查明法律现实主义对美国法学和法律的影响程度,但是很显然,法律现实主义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法学教授和上诉法院法官的核心理论导向。每一个称职的律师都明白,三段论不是判决的惟一决定因素,逻辑的背后是政策选择。人们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不自觉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模式便会浮现。
【参考文献】
[1]付池斌著,现实主义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关键词:函数思想;二项式系数;思维创新;优化课堂教学
近几年,有关二项展开式的系数的题目在江苏省高考附加题中多次出现,常常与函数、数列、不等式等结合,主要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识别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难度较大,学生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不过笔者通过对近几年试题的研究,发现众多解法都没有涉及问题的本质,没有揭示问题所反映的组合数的函数背景,因此也没有领会命题者的意图. 本文另辟蹊径,揭示组合问题的函数背景,挖掘它们统一的规律,给出这类问题统一的解法,供读者参考.
[?] 问题另解
[?] 统一解法
无独有偶,笔者发现,与二项式系数有关的求和问题“出镜率”很高,虽然“包装”得不一样,但本质都是反映了可在“函数思想”指导下解决此问题,尽管题型多变,但只要抓住其内涵,理清关系,引导学生从函数的角度研究二项展开式中系数和的性质,阐明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建立适当的函数模型,利用二项展开式定理,进行适当的赋值,便可使问题迎刃而解.
在函数思想指导下将这些内容阐释清楚,题目的分量就沉甸甸的了!对知识的深化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更重要的是在解题中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层次,提高了学生的解题能力,优化了课堂教学.
[?] 类比推广
二项式定理的应用比较广泛,如整除问题、集合问题、与数列的综合问题等等,它们与二项式定理密切联系,通过类比推广,可以发现它们或多或少地与此类解法存在着联系,可以通过构建合适的函数去解决.
[?] 研究感悟
二项展开式系数的性质说明了C规律,课本上仅仅是从组合数的公式上给予推理论证的. 但笔者认为如若引入函数,从函数的单调性或最值方面论证更具有说服力,进而也提高了学生的思维层次性. 证明展开式中某些项系数的和为定值是二项式定理应用中的重要题型之一,在历年来高考及模拟试题中时常出现. 课本中介绍的基本方法为赋值法,但是学生在处理有关类似问题时想“如法炮制”却很困难,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深刻理解赋值法的内涵. 引导学生构建函数,从函数求值的角度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揭示其内涵,往往化难为易,对知识的深化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更重要的是在解题中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层次性、发散性,参与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也得到了锻炼.
2014年12月11日上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的一位女士接到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进账4.96亿元。当时,这位女士以为是诈骗短信,便去银行提款机上核实。核实后她发现,自己的卡内确实多了这笔巨款。她很快意识到可能是银行搞错了。于是,她取出银行卡到柜台说明情况,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总行进行核对,最终成功退还这笔巨款。
这位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这么多钱,她并没有所谓的心理斗争,因为这笔钱不是自己的,还给银行是对的。她所在的单位知道这件事后,对她进行了嘉奖,银行事后也对这位女士进行了登门道谢。
该银行综合部经理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乌龙事件经过银行内部调查,确定是总行清算中心的一名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目前已经对其进行了下岗处理。他解释说,当天银行已经发现了这名员工操作失误,即使客户没有主动退款,银行也会主动与客户沟通这件事。
类似事件绝非仅有。
2014年11月,在湖北省武昌市做小生意的王先生7天内银行卡莫名收到3笔共计1.7万余元汇款。经查,原来是一位女士给她山东的一位员工汇款,这位员工的名字与王先生的名字一样,结果就汇到了王先生的账户上。王先生得知是汇错款后,主动归还钱款并婉拒了酬谢。
2014年10月,巴基斯坦客商萨利姆通过银行给客户汇款,没想到按错了一个零,10万元钱错汇进浙江省余姚市一位姑娘小胡的账户内。小胡得知这事后,全额返还。
2014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刘先生的银行卡里多出来62万元钱。原来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位女士给她的客户打款,输错了一个数字。刘先生没含糊,当天就全数退回并婉言谢绝了2000元的“心意”。
法眼聚焦
以上列举的案件跟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有所不同。过去,我们所说的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种物理现象;而上述拾金不昧的事件则伴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无纸化办公趋势,很多现金流的交割不再是眼见为实了,而是通过银行账户划来划去。那么,这样一种操作失误导致的巨款“喜从天降”而后归还的行为也是符合拾金不昧的终极意义的。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围的问题。殊不知,它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我国法律对捡拾遗失物有哪些规定呢?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庄河旅游;发展;规划
Abstract: Overall planning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n Zhuanghe city is the basis of history, status and market factors in the full study of Zhuanghe's tourism industry,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ourism, proposed by a series of planning,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make Zhuanghe become " China north magnificent, rare tourist resort ".
Key words: ZhuangHe tourism;develop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5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国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业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旅游发展也为规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将对《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思路和规划思想作阶段性的总结。
庄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在充分研究庄河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旅游发展趋势,拟通过一系列规划、开发与建设,使庄河成为“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
旅游发展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依据,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一、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
世界旅游重心东移,为中国旅游业提供了巨大的国际市场空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
如果将辽宁省划分为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以丹东为中心城市的鸭绿江流域区,以锦州为中心城市的辽西沿海区,以沈阳为中心城市辽河流域区,那么庄河市位于以大连为中心城市的半岛沿海区的东部。大连作为2004CCTV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大连的经济增长率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经济的起飞意味着大众化消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度假休闲需求的急剧膨胀,其释放出来的消费力将是巨大的,这些都对庄河有较强的辐射作用,使庄河在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发展海内外的客源市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庄河市作为“辽宁省旅游强市(县)”第一名,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庄河市发展旅游的基础条件。随着黄海大道高速公路的建成,沿黄海大道的景观带也会逐步形成,必将给庄河市的旅游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近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主要为省内的城市人口。
二级市场:吸引国内来自于京、津、唐地区的游人和国际上日、韩、东南亚为主的游人。
机会市场:国内大城市游人和俄罗斯、港澳台及其他境外游客。
2.中远期客源市场预测:
一级市场: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城市群和以京、津、唐为中心的华北城市群的游人。
二级市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的国内市场、及俄罗斯、港澳台、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机会市场:其它国内和国际游人。
二、庄河旅游发展战略
“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是庄河旅游的战略目标。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建设“中国北方壮丽、珍奇的旅游胜地—庄河”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因此,新规划项目要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做到先评价后开发建设,在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科学、合理、适度的开发。尤其要重视对自然保护区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以科学开发促进积极的保护。
三、庄河旅游形象策划
旅游形象策划主要解决形象定位和形象传播的问题,其中形象定位是核心,形象定位是形象策划以及进一步通过设计形象表现的核心,定位既建立在目的地人文地理基础之上,又要考虑旅游者对形象的感知和要求。
1.旅游形象理念基础:
古城探幽,温泉蕴秀,湖光山影,海岛揽胜,生态农业,绿色家园。
2.庄河形象总体定位:
庄河—中国北方第一水乡。
庄河—北方水乡,体验之旅。
庄河市主要旅游区主题形象本体系统如下:
冰峪:山奇水秀,北方江南。
天门山:奇峰竞秀,重峦叠障,气势磅礴,山势纵横。
步云山:辽南第一高峰,万古温泉圣水。
城山:奇峰、怪石鬼斧神工,古城、庙宇军事重镇。
黑岛:一水远联獐鹿岛,群峰环绕凤凰山。
中日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桂云峰生态山庄:红花绿树吐芬芳,诗情画意生态游。
蛤蜊岛:鸟类王国,世界蚬库。
海王九岛:万顷青于靛,小屿珊湖列画屏。
石城岛:海上游钓乐园,黑脸琵鹭故乡。
长隆德庄园:建筑艺术之集大成者,历史一百三十余年矣!
3.行为形象系统(BIS)设计:
行为形象,又称行为准则,是反映理念基础,在对内部员工的管理行为,面对旅游者的服务行为和对外的社会公益行为等三方面的行为规范及规章、制度,又是实施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游客旅游满意度的核心环节。对庄河市而言,行为形象应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规范服务: 热诚好客、自觉服务、高效管理。
4.视觉形象系统(VIS)设计:
(1)确定旅游地标志
图形由“庄河zhuanghe”首位字母“z”组成,中间有一只眼睛,眼中是庄河的版图,绿色为山,蓝色为水,好山好水好时光,凡走进庄河的人,都会留在眼中藏在心里。
(2)确定旅游地标准色
标准色的应用范围是建立区域视觉形象的基础和保障,应用时必须执行标准色彩按规范制作。
庄河市的标准色为蓝色(C:80M:0Y:0K:0)、浅蓝(C:40M:0Y:0K:0)、桔红色(C:50M:50Y:80K:0)、绿色(C:50M:0Y:100K:0)。
(3)确定旅游地文字标识
“庄河旅游”经过艺术处理后广泛使用于庄河各类宣传材料上。
(4)确定旅游地吉祥物
吉祥物壮壮,灵感源于庄河的特产梭子蟹,经过艺术的锤炼加工,再结合本地的特点,勾画出这一形象。这个可爱的蟹娃娃不仅代表了庄河人的聪慧和开放,更象征着庄河美好的明天。让壮壮成为世界了解庄河的纽带。
五、庄河市旅游资源评价
应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对庄河旅游资源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见表1:
从表2可看出:庄河的旅游资源中四级旅游资源一处,三级旅游资源五处,二级旅游资源三处,一级旅游资源二处。从定性概括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角度说明了庄河市整体旅游资源属于优良级旅游资源。
六、空间布局规划
庄河旅游资源空间布局为“一个中心城”、“二个旅游业发展增长极”、“六项精品工程”、“一个旅游带”、“三大旅游区”、“三个旅游服务基地”、“一个温泉村”。
重点建设好庄河城市旅游区,突出庄河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格局中的中心使用。
冰峪沟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发展的二个增长极。通过培育冰峪旅游度假区,海王九岛游览区二个增长极来带动庄河旅游业的发展.
“冰峪旅游度假区”、“天门山风景名胜区”、“城山游览区”、“黑岛游览区”、“步云山游览区”、“海王九岛游览区”是庄河旅游业的六项精品工程。
黄海大道生态农业观光带以观光生态农业产业为主,另外还包括沿线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苗圃、绿地等。
三大旅游区是北部山岳风光旅游区、南部海滨运动休闲区、中部怀旧体验旅游区。
规划将马道口村,黑岛村,石城岛建设为旅游服务基地,为游客提供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食宿条件,同时也是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
利用步云山的温泉资源,建一个集保健、康复、度假、休闲于一体的休、疗养基地。
七、庄河市区城市旅游的发展规划
庄河市区城市旅游在庄河旅游中占有重要地位,游客在市区的旅游体验,已不仅局限于景点观光,还受整个城市旅游氛围的影响。庄河旅游产品结构向观光休闲、度假、疗养为主的复合型转变,也必须以城市为依托,依赖城市提供的多种服务。
庄河有着良好的城市旅游基础,“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是庄河市区的一大特色,如何发展好城市旅游,是庄河旅游发展的重要新战略。
打造“有机生态城市”是庄河城市旅游的战略定位。
“有机生态城市”就是创造“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生态城市氛围。通过建筑景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形成真正的田园城市、山水城市、生态城市。
整合和提升庄河现有的城市结构和功能,打造以休闲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业集群,如休闲旅游、休闲服务、休闲商务、休闲商业、休闲运动等。休闲是一个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标志,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是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
八、旅游资源保护规划
交通肇事逃逸适用法律的规定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文章屋网 )
经济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冲击
首先,寿险业遭受直接冲击较大。
金融海啸让全球保险业蒙上了阴影。2008年,全球保费收入下降3.6%,其中寿险保费下降5.8%,非寿险相对平稳;2009年保费总额缩减3.7%,寿险保费下降2%,非寿险基本与上年持平,仅下降0.1%。
从不同保险业务的角度看,寿险业受到经济危机的直接冲击比较明显,而非寿险业则相对平稳。原因在于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发达保险市场投资连结产品的销量,导致寿险业务整体大幅缩减;另外,金融市场不景气波及寿险市场。然而,非寿险业务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诸如基础设施、车辆等投保标的稳定存在,各国的经济刺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寿险市场的业务缩减状况。
其次,后经济危机时期寿险业恢复更快。
2010年,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经济回暖也带动了保险行业增长。继保费规模连续两年下降之后,全球保险业在2010年重新回到增长轨道,保费收入实际增长2.7%,达到4.3万亿美元。其中寿险保费增长率为3.2%,达到2.5万亿美元,高于前十年平均增长水平;非寿险保费增长率为2.1%,达到1.8万亿美元,仍低于前十年平均增长水平。
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寿险保费收入与GDP的相对增长速度、非寿险保费收入与GDP的相对增长速度发现,在后经济危机时期,寿险业恢复迅速,然而非寿险业恢复较为缓慢。发达国家寿险业务继2009年增速下滑1.6%以后,2010年业务规模有所复苏,增长1.8%。而发达国家2009年非寿险保费收入小幅下降,2010年增长1%。
保险业发展规律在我国的适用性
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不同的是,虽然2009年以来我国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不小的冲击,GDP增速明显放缓,但截至2010年,我国保险市场基本未受到太大影响。2008-2010年,不论是寿险业务还是非寿险业务,增长速度均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然而,2011年,正当各发达保险市场迅速恢复之时,我国寿险市场出现了罕见的规模下降。这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低迷关系十分密切,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后续影响力尚未消除。2011年,我国GDP增速降至9.2%,比上年降低1.2个百分点,由于我国寿险市场产品结构与发达保险市场类似,理财型产品占比较高,因而出现了与发达保险市场类似的现象,寿险业受宏观经济的直接冲击比较明显,寿险业务规模较2010年下降了10.2%。
从近几年我国寿险和非寿险业保费增速来看,非寿险业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各年之间标准差较低,业务发展表现的更加平稳;同时,由于近两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仍然较为低迷,寿险业务规模波动也较为明显,这均与全球保险市场运行规律相符。印证了经济波动对于寿险业与非寿险业的影响规律在我国的适用性。
2012年保险市场展望
展望2012年,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受债务危机拖累,发达经济体财政刺激空间压缩,结构调整无力,加之私人部门需求暂时无法接替公共需求,经济增长将失去动力。受到国际市场环境动荡、出口条件恶化的影响,资本流动的冲击逐步加大,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经济增速将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拖累。同时,由于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投资将回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也将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提高。
因而可以预料,2012年,与宏观经济形势联系紧密的保险业也将放缓增速,尤其是寿险业务规模增速可能无法恢复到之前的增长水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佳的大背景下,保险业应当抓住机遇调整结构,使保险产品逐步回归保障型业务。
保险作为为民众提供安全保障的行业,更应当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发挥作用,尤其是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传统寿险,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民众安全的需求,提高国民幸福感。因此,应当重点改善产品结构,而非盲目扩张规模。
适当“降速”利发展
事实上,如果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超高速”增长未必是好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逆势增长需要克服更大阻力,甚至影响经营业绩,因此,保险行业适应市场环境的前提下适当“降速”可能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在承保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金融资产增值成为获得营业利润的基础。然而,在全球低利率的背景下,行业高速发展却只能带来保险盈利水平加速下降。一方面,投资环境不佳导致近两年全球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受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发生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尤其是食品和能源价格的快速上涨,使我国陷入巨大的通胀压力中,这同时也推高了非寿险公司的理赔成本。
关键词:辣椒疫病;防治措施
辣椒疫病俗称黑秆,在保护地及大田中均可发生 ,是近年来日趋严重的一种辣椒病害。该病有辣椒“癌症”之称,流行年份可造成大面积绝产,是影响辣椒产业发展的顽疾。现将此病的发生规律及防治办法介绍如下。
1 为害症状
田间调查发现,辣椒苗期到成株期均可受疫病为害,茎、叶和果实都能发病。苗期发病,茎基部呈暗绿色水浸状,软腐或猝倒。该病在保护地内,初夏季节发病多,主要危害成株。首先危害茎基部,症状表现在茎的各部,其中以分杈处茎变为黑褐色或黑色的症状最常见,病斑凹陷,植株急速凋萎死亡。剖茎观察,可见病部仅限于表皮,维管束不变色。叶片发病,产生较大的圆形或近圆形病斑,边缘黄绿色、中央暗绿色。果实发病从蒂部开始,产生水渍状病斑、暗绿色,随着病情的发展,病斑变褐软腐,湿度大时表面长出白色霉层,即病原菌孢囊梗及孢子囊,干燥后形成暗绿色僵果,残留在枝上。
2 发病规律
通过研究得知,辣椒疫病由鞭毛菌亚门辣椒疫霉真菌侵染所致。病菌主要以卵孢子在土壤中或病残体上越冬。当条件适宜时,这些病菌通过雨水的飞溅或者通过灌溉水传到茎基部和靠近地面的组织上,引起发病。发病后,在病斑上再产生孢子囊,通过孢子囊在田间扩散蔓延,加重病情的发展。发病适温为25~30 ℃。决定发病的关键是湿度。当空气的相对湿度在85%以上时,发病严重。尤其是在雨季,当大雨过后,天气突然放晴,气温迅速上升,疫病会在田间大流行。如果土壤湿度在95%以上维持4~6 h,病菌便可完成侵染过程,2~3 d就可发生一代,这便是辣椒疫病成为发病周期短、流行快、病情发展迅猛的一种毁灭性病害的原因。疫病在棚室内表现明显的中心病株和发病中心,发病中心多形成在棚室低洼积水、土壤黏重或棚膜漏雨处。在田间,凡灌水量大(大水漫灌)、次数多,或降雨次数多、雨量大,疫病就发生严重。总之,发生此病,除与天气有关外,重茬地、低洼地、排水不良、氮肥使用偏多、过于密植、通风透光不良、植株衰弱等均有利于该病的发生和蔓延。但辣椒和大蒜套种可减轻发病。
3 防治措施
3.1 农业防治
3.1.1 前茬收获后及时清扫田园,耕翻土地,避免同瓜类、茄果类蔬菜连作,可与十字花科、豆科蔬菜轮作,提倡垄作。
3.1.2 选用抗病品种,种子严格消毒。
3.1.3 与大蒜套种可减少发病。
3.1.4 适当增施有机肥、磷钾肥和微肥用量,减少氮肥施用量,改善土壤结构,促进根系发育,使植株健壮。
3.1.5 加强栽培管理。蹲苗后进入枝叶及果实旺盛生长期,促秧、攻果、返秧、防衰等4次肥水不可少。此时棚室要注意通风透光,防止湿度过大;选择晴天浇水,浇水后要注意提温降湿,避免高温高湿;夏季暴雨后要及时排除积水;雨季应控制浇水,严防田间或棚室湿度过高。发现病株要及时拔除并及时清除出棚室深埋或烧毁。
[论文关键词]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加酒店的实际经营,无法对之进行监督,一旦酒店经营出现问题,投资回报承诺将无法兑现,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强制担保作为先决条件,且该责任是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实行强制担保,可以监督开发商或酒店经营着按时并按照约定实现投资者的权利,当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无法实现购买者权利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