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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土地产权;土地发展权;土地流转;产权缺失;城中村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用地规模迅速扩张,过去的城市郊区和周边农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但却无力承担征用后的农民生活和就业,通过采用保留集体非农用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地以及少量留存的农地,兼顾征地后的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从而在土地使用上促使了“城中村”的产生。所以土地问题是城中村的核心问题,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就成为解决城中村问题的首要突破口。
1.城中村土地产权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
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中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力束,实现土地财产权力,离不开产权的界定、保护、流转和限制。土地产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力,其中所有权具有特殊的地位,它相当于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总和。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土地财产权力及其真实价值的制度安排。我国城中村土地制度一直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土地产权强调主体共同所有,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城中村土地产权可理解为单项权利的权利束或权利组合,其不同的组合方式形成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结构,而不同的产权结构也就具不同的产权效率。
按照产权经济学理论,即产权是人们制定的行为规则;产权是个人和组织的一种受保护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界定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费用等分析城中村集体土地产权,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1具有公共产权性质
城中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是城中村的全体成员,产权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村落的成员资格,产权在村落内部不具有排他性。这种公共产权的特点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耗竭性使用,降低资源的长期利用效率,产生“公地的悲剧”。城中村村民对集体土地拥有平均的产权权利,人人有份参与集体用地的收益分成,人人有份获得的宅基地。
1.2土地产权残缺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产权是一种残缺的权利,城中村村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土地只能用于村集体和村民的自用和自我发展,同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转让权也受到限制,不能直接参与市场流转。因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转让权的限制,导致其土地收益权的降低。
1.3形成了巨大的交易费用
虽然不能参与市场流通,但是政府给予了城中村土地更多的福利,这就容易产生大量的“公共区域”,诱导人们花费资源去攫取溢入公共领域的财富。如充分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建设小产权房等等,以最大地获取极差地租。这样,极大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之间的矛盾,就形成了巨大交易费用。
2.1产权主体的模糊导致村民失去城中村改造的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1998)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界定的产权主体不明晰,产权代表多元化。现实中,“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着、摸不准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具体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很多部门就把“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赋予村民委会议或村民小组这一非法组织的法人地位,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社区自治团体,而非集体经济自治,让它实际掌握土地所有权,控制所有“农民集体”意志,而使每一个村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造成抽象的“农民集体”取代农民个体及其群体,从而为领导自己或小集体谋利,大搞领导任期内的立见效益的土地开发。同时这种主体模糊使每个村民失去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导致了在改造过程中的村民利益保证无法得到司法保障,土地使用权益的争议与侵权往往因主体不清被法院驳回。
2.2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导致土地隐形市场活跃
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使得集体土地非农用地的流转行为无法得到法律认可,流转双方的权力得不到有效保护,管理部门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造成城中村土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一些未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行为扭曲,交易方式得不到正常体现,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进行转让和出租,住宅用地通过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交易。同时还造成城中村土地利用混乱,规划难以落实,村民私搭乱建等问题。
2.3发展权的缺失导致基本保障转换障碍
农地的发展权是将农业用地开发成非农业用地而获得更高的利益。农地在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的政府垄断行为,主要为:对农用地的转用实行土地指令化管理;严格土地转用审批;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按原用途倍数补偿。这些规定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补偿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及其附属物的潜在价值,也没有考虑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后可能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使得村民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之外,这种土地发展权的缺失直接导致城中村村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转换机制障碍。城中村土地不仅是村民的财产,更重要是承担着村民的社会保障和基础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土地产权发生转移或消失,而相应的承接机制又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城中村的改造不可能成功。
2.4产权的缺失导致村民的弱势地位
土地的使用权是土地财产权的基础,而获得土地收益是土地财产权的实质。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买卖和转让土地,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但国家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同时部分地方性政策法规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给予种种限制,造成农村土地最终的处分权依然是国家政府,只有经过政府征用后,农民集体才能转让其所有土地,其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受益权,造成农民即没有土地是否被征用的决策权,也没有对征地价格谈判的权利,农民所作的只有被动去接受政府提供的不公平的土地补偿。政府与农民就土地权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远处于超越法律的绝对优势。这就是德国著名法学家Carl Schmitt所言,国家具有永远的“例外状态”,农民永远无法与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也远远低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权能,农村土地的征用、征用的用途和补偿等事宜只能必须服从国家与政府的意志。.
2.5转性制度阻碍城中村改造进程
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方式无法适应城中村的改造需要。城中村改造不仅涉及对环境面貌的更新,还要完善城市功能,配备商业、服务业等附属配套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兼顾解决农转居后村民的生活出路。所以在改造过程中,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会希望将住宅建设和经营性项目相互结合,以经营收益支撑城中村改造投入,但这种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必需经过土地的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在这方面,大部分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足够的市场竞争力,使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出让制度面前遭遇困境。同时城中村改造在用地上缴纳的各种税费较高,也严重地影响了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改造的积极性。
3.对城中村改造条件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二元制度向一元制度迈进,城中村的土地环境将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理顺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产权制度。
3.1明晰土地产权
按照科斯定理,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和足够低廉的交易费用是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明晰的城中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完善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减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成本。所以要完善土地登记发证制度,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明确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使得农民真正享有土地使用权。
3.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在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特别是要允许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是实现产权、增加村民收入和家庭财产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村民自主改造城中村的重要条件。要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条件、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将城中村集体土地联通集体其它财产股份化,使得股权成为联系股东和集体土地财产的纽带,切断股东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促进城市化发展。同时通过分股不分地,保存土地的完整性,集体土地也可参股流转,实现资产增值。
3.3确认农地发展权
国家要征用集体土地时,除了要支付给农用地的所有者传统的土地所有权价格外,政府同时还要从农民手里购得土地发展权,要“还权于民”,要考虑农民土地和房屋的附加值。制定有关土地发展权转移的政策,依靠发展权转移制度及交易市场,村民可将他们拥有的土地发展权出售给开发商,这样,开发商可在政府许可下进行高密度的开发利用(例如增加建筑物的层数),获利的同时改善社区面貌。被限制发展权的土地所有者也可通过这种转移间接地实现了自己的权益,社会同时获得了环境效益。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市场化运作;规划设计;存在问题;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1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
目前,城中村改造主要有政府主导、村集体自行改造以及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三种改造模式。在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和村民安置方案、村民安置过渡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在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中,往往是村委会自行筹资开发,完成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的全部工作。改造完成后,村集体将多余的房产进行市场运作,形成滚动开发。在市场化的公私合作开发模式中,政府、村委会和开发商三方合作,由政府完成土地转性及户籍调整,由开发商出资完成旧村改造建设,并通过结余土地的增益来平衡投资成本。本文所研究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即为第三种改造模式。
2 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特征
2.1 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方式居多
虽然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已有一定的规划安排,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持续性,城中村改造就地改造的方式居多,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大多数的城中村安置点在短期内不能满足建设条件,难以实现集中安置;②由于多数城郊村村民希望原地回迁,不愿离开自己已经熟悉的环境;③由于各村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适合改造的时机也有所不同。由此可见,以村为单位的就地改造居多。
2.2 需要通过土地收益平衡支撑城中村改造
虽然城中村改造会获得政府适当的经济支持,但对于建设工程来讲仍然是杯水车薪。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势必需要集约使用土地,将多余土地进行收益平衡才能完成改造工程。为了保证正常的市场运作,一般需要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常规的房产开发程序。
2.3 需要对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城中村改造中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据之一,无疑需要对其进行严格执行。由于城中村改造的权属复杂、矛盾较多,而控规无法在各个方面(短期需求及长期控制之间)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往往在城中村改造可行性报告初步确定后,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进一步对控规进行局部调整,提供完善的规划设计条件。
2.4 需对失地的回迁居民提供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不仅仅是从户籍上将村民变为城市居民,最重要的是引导村民适应城市的生活形态。由于本身的技能原因,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将面临一系列生存问题。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往往是通过增加商业出租房或者增加集体物业等方式对居民的日后生活提供生活保障。
3、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难点
3.1 传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不适性
由于市场化的城中村改造多是在原地拆迁、原地资金平衡的条件下完成,其控规指标的不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一村一策”的实际操作需求,造成规划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控规指标的需求具有模糊性;
②开发单位经过利益平衡后带来了控规指标需求的变化;
③城市区域开发强度变化后引起了城市空间环境及基础设施的变化,从而引起控规的调整。
3.2 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部分指标的不适性
由于城中村本身是在按照规划标准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区域,自其形成时就存在土地属性混杂、与城市管理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加之在城中村改造中必须实现资金平衡,故在规划实施中往往需要对城中村改造提出专项的控制指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城中村用地的混杂性造成土地使用效率的降低;②基地周边现状建筑或设施引起了建筑退界的变化;③改造的资金平衡以及对商业用房后期经营收益的需求使开发强度得到增强,进而产生用地属性的复合性,并带来了传统居住区概念的变化;④住宅高强度的开发带来了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
3.3 传统规划设计思路的不适性
市场化的城中村改造涉及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商和村集体等多方利益,实施中又存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问题,因此简单的“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的设计流程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多采用“专项规划―设计条件―总体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分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的流程,以适应以下几方面的要求:①改造村民有多种多样的诉求,要相对明确的回迁方案,这样他们才会支持拆迁工作;②回迁房区域是否转为国有土地后与商品房区统一开发,以及未来回迁房的产权及管理等问题,各地均有不同的计划安排;③城中村改造是自我滚动的平衡开发,分期的资金平衡及规划的可实施性将成为项目成败的重要标准。
3.4 传统改造利益群体的不适性
城中村改造除涉及开发商和村集体等多方利益,由于改造主体――村民的话语权较大,以往的改造通常过多的集中在村民的改造补偿问题上。大把改造更涉及到广大社会群体――外来中低收入租赁者的利益,改造完成后,城中村往往摇身一变成为高档居住社区,将中低收入租赁者拒于门外,租赁者只能往更为偏远的城中村移居,而城中村房源因改造而逐渐短缺,造成中低收入群体的成活成本大幅上涨,最终导致城市的包容性及竞争力下降。
4市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对策
4.1 通过城中村专项规划来保证相关
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政策城中村的市场化改造往往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改造,一是政府积极引导,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自上而下的项目改造;二是村集体自行招商,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后,自下而上完成项目改造。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村民认同”的原则以获得共赢。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开发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从经济、政策和城市协调等方面全面分析项目的成本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尤其应在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方面做深入研究,了解该项目的最低改造成本及最大承载力,以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一村一策”提供改造政策。
4.2 从城市功能的角度引导市场化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是存在环境差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对其一味地否定,应该肯定其在城市发展初期,城市房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房的功能。因此,如果简单地将其视为毒瘤,通过建设一个现代化的高端居住社区而改善了环境,实际上是破坏了其重要的城市功能,因此,对其实用功能及设计中应注重对城市层面的分析研究,以公共利益与市场利益的平衡作为基本原则,避免由于市场化引起的利益最大化效应而带来的对城市发展的损害,应将改造后的城中村纳入保障住房体系。
4.3 形成规划管理与多方公众参与并重的机制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规划设计不仅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及改造地的业主村民的需求,从城市综合利益出发,更应倾听现状大量的租赁者意见,以确保改造项目符合各方利益要求地进行。
4.4 分期开发,稳步推进的改造思路
对于城中村改造来讲,通过全村改造一蹴而就确保全体村民利益的改造模式是理想,但面对现实多方不一的意见,往往造成项目难以推进,影响城市发展的进程。因此,整体改造分期实施,通过细化制定分期开发的改造方案,在规划设计中平衡近期及远期的利益,成熟一块改造一块的改造模式更值得推荐。通过让部分人先体验到改造的成效,增加村民对改造的信心,更利于推进全村改造及实现保障村民近期及远期的利益。
4.5 充分运用社区模式打造混合住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短期内可能会产生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并存的情况。同时,在居民生活方面,也会存在回迁居民、租赁者、普通城市居民和富裕城市居民的分区管理问题。虽然改造在短期内对土地价值及社会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却给了我们打造阶层融合、创造活力社区的机遇。
(1)“大社区、小组团”的社区模式适
用于市场化开发多物业类型的需求。在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品质及客户人群的不同,回迁房与商品开发房之间需要进行适当的分隔,即使是在回迁房之间,由于各村管理方式的不同,各村的回迁区域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隔。因此,采用“大社区、小组团”的社区开发模式将适用于多数城中村改造区域,即公共区域将各组团联系为一个统一共享的整体,并提供各组团之间交流的平台;各组团实行独立封闭管理,以保证各区域的相对独立性,并利于未来的管理。
(2)“社区中心―组团配套”模式适用于市场化开发多层次的居住配套。
在城中村改造中,一般都需要设置适量的村民公共配套物业,作为村民未来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但该类物业往往以临街商业形式出现,其主要功能也仅限于中低档的出租商业业态。另外,商品开发区需要较高档次的物业配套,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通过多层次的社区配套,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进行配套建设,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摘要】城中村改造带给城中村村民的的不仅仅是生活方式和居住条件的变化,更有着收支平衡、教育以及心理归属感等问题,这一系列的变化让他们的未来充满着无穷的未知数。如何让村民在城中村改造之后福利得到更好地提升,需要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福利 变化
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们整体的居环境,消除不和谐隐患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现代化发展品味的必由之路;是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社会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在这个改造过程中村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村民们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真正的提升,是衡量“城中村”改造成败的关键。
一、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福利的变化
(一)家庭收支
实施整体的搬迁改造安置之后,村民统一搬进了按照城市标准建设的小区,这些小区水、电、气、暖、电梯等设施齐全,极大地提高了村民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了村民们的生活质量。在城中村改造之前村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务农和房屋出租,然而在改造之后由于缺乏原有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同时也没有足够多的闲置房间出租,村民的农业收入以及房租收入也随之消失。在家庭开支上,村民原本可以部分自给自足的生活必需品(如蔬菜、家禽)在改造之后要全部从市场上购买;住进小区楼房之后的水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对村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教育
城中村改造之前,村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存在着重重的阻碍因素:学校师资力量匮乏,教学经验不足;教学设施、设备资源紧张;政府对城中村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家长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不够重视等等。城中村改造之后,村民的子女的教育环境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教育资源的质量也得到了提升。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城中村村民子女成绩普遍不理想,城中村父母教育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城中村角色转变引起的,包括城中村子女由贫到富的转变,忽略了价值观、人生观的建设;城中村家长由忙到闲的转变,忽略了家庭榜样示范教育的重要性;城中村由破到新的转变,忽略了文化、精神的提高。
(三)娱乐方式
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闲暇时刻的娱乐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相对而言,城中村村民的闲暇时刻较多。改造前由于大部分村民或多或少都有土地,所以种花种草成了村民的一种较为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同时,打麻将打牌看电视是村民最经常的娱乐活动。而改造之后村民们都住进了社区,社区里自身配套的基础健身器材使得参加体育活动也成了村民的一项娱乐方式。受到城市文化的影响,看书看包的人数也慢慢地增加。除此之外,上网、看电影等娱乐活动也逐渐地丰富着村民的闲暇生活。
(四)心理归属感
经过城中村改造之后,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整体得到提升,但很多固有的生活习惯却难以得到延续,如村民多喜欢走街串巷、与隔壁邻里聊天、打麻将或进行其他多种娱乐活动,但搬入新的社区,与老街坊联系不便,又对新社区服务难以接受和认同,造成心理空虚影响身心健康;其次,刚搬入新社区的城中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在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生活习俗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很难融合成为一个温馨的大集体。因此,在举办的各种社区活动中参与度也不高,难以洋溢起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长此以往,有的村民会出现孤独、恐慌等负面的心理因素。
二、提高城中村改造村民福利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生活水平
为失去土地保障的“城中村”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城市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引导村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部分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由民政部门给予其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相关的就业的指导,多渠道地增加村民来源。
(二)制定对村民福利最具保障的拆迁补偿方案
首先,要结合拆迁改造政策执行的实际和群众需要,对当前的政策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对于拆迁合法建筑物,可以采用等面积复建补偿的原则,对于违章建筑房屋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村民的经济利益;弥补因拆迁带来的租金损失,从而减少改造给村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政策要充分听取群各种意见,要使政策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并能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最后,要科学编制城中村一对一策的改造规划,实现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合理调整城市用地布局,推动产业发展、片区繁荣,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三)关注村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首先,发挥政府在新屋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子女教育的指导作用,政府需要加大研究和调研工作,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使教育政策法规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其次,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平,强化师资,保证教学;更新教学设施、设备,构建和谐校园,形成良好的W风、校风。最后,发挥家长在教育过程中的引导作用,深化家长在孩子教育上的角色,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引导,及时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
(四)关注村民的思想变化
城中村改造迫使村民放弃种地,又砍断了其出租屋经济,使其搬进了城市住宅小区,但是并没有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所以要关注城中村常年民的心理变化。要更多地举办社区活动并鼓励村民们参加,使其能更好地融入到新的生活环境中去,增强他们的归属感。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经济的必由之路、必经之路、幸福之路。在这条道路上一定要做好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保障城中村村民的利益,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的福利水平, 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18-0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获得扩展的空间,在许多城市中,昔日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成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地域――“城中村”。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欠缺,同时,因为管理薄弱与外来人员混杂,城中村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屡禁不止,消防隐患大、治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城中村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而且影响到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发展,成为城市发展中许多城市问题的焦点所在。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探讨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一、西安市的城中村改造现状
西安的城中村数量在全国属于较多的城市之一,仅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城六区和4个开发区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共286个,再加上长安、临潼、阎良3个郊区40个城中村,共计326个城中村,人口约46万人,有各类土地21.6万亩。作为改造重点,西安市二环路以内的行政村有72个,涉及农业人口2.5万户、8.98万人,集体土地2.3万亩左右。
这些城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72个城中村的基本特征有:一是耕地极少,许多村子村民几乎无地可耕;二是地理位置优越,生产经营主要以房屋出租为主,以房生财;三是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四是规划建设管理缺位,村庄建设无序发展,违章建筑不少,安全隐患较多;五是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成为社会不良现象的多发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成为改善西安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自2002年以来,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2003年西安市将城中村改造正式提上城市改造议题,但是城中村改造牵连到城中村民失去自有民宅后的生计问题,改造过程遇到的问题繁多,由此西安的城中村改造一直发展滞后,西安的城中村改造主要以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在此期间政府曾经出台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法》,《办法》中指出,西安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将村委会改建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村集体经济实体改造成由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股份制公司,逐步建立城市运行及管理模式。2005年,经过长期的摸索及试验,西安的城中村改造终于得以大规模进行。2007年8月成立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正式机构的成立,全力推进了西安市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截至2008年年底,共完成53个整村882万平方米的拆除工作,安置房建设已累计开工411.7万平方米,占产权置换面积518万平方米的80%。其中,2008年以前整村拆除12个,2008年全年完成整村拆除41个,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拆迁面积689万平方米,开工建设面积46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79亿元。完成55个村的农转居工作,完成56个村的清产核资工作,完成46个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完成34个村撤村建社区工作,计划至2011年基本完成二环内城中村改造。当前,城中村改造已成为西安市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使“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目前“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依据而出现偏差,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总体进行缓慢,改造任务十分艰巨。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中,建设与改造未能同步实施,而且责、权、利不配套,缺乏宏观指导性的体制合力措施,“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2.“城中村”改造土地转变办法亟待修订。按照西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工作原则,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要完成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无形改造(即“四个转变”)工作,其中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操作难度较大,在政策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改造的规划导向不够明确。“城中村”改造既没有改造进度、开发模式、安置地块的规划,也没有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区域性的开发规划,因而改造缺少计划性和前瞻性。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资金压力大,很难实现“无形改造”和“有形改造”并重。通常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方案是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以及货币补偿加房屋安置三种安置方案供村民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补偿面积除了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给每个村民分配一定的面积之外,还考虑到无形改造之后,村民转为居民之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又增加了部分开发用房,并在临时过渡费、残疾人补助、村民子女考取大学补助、补助产权房性质等方面给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这个过程中,因成本过于高昂,政府自己开发的方式往往难以启动,所以,包括西安市在内的很多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上都采取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改造”思路。然而,在这一思路下,对绝大部分村庄而言,一无资金积累,二无贷款抵押,很难拿出大量的资金进行改造建设,更谈不上实施“无形改造”了。
4.城中村改造后流动人口租房难。由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很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此城中村农民就依靠低廉的房租来吸引这部分人群在城中村居住。2009年初,西安有240多万流动人口居住在城中村,随着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问题凸显。城中村在改造前额外承担了一些廉租房的功能,改造后,价格低廉的出租屋没有了,会影响到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这个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对构建和谐西安,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方面加强市、区两级“城中村”改造协调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总协调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在此基础上应该继续实施好《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确保城市二环以内“城中村”撤村建居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规划先行”的工作原则,建议对三环内的所有村庄及三环外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村庄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继续做好全市“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城中村”用地规划图、各村控制性指标图,加快“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的科学编制工作。同时,做好编订《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规程》的工作,推进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顺利开展。使基层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熟悉办事程序,推动“城中村”改造深入开展。
2.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转性问题”的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四个转变”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转变操作难度较大,在政策上没有依据,已成为制约改造进度的瓶颈。从全市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实际反映看,大多数村庄改造中普遍存在集体土地的转性问题。虽然从政策上讲,农用地可依法转用及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目前土地管理仍然沿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逐宗土地依法征用的作法,审批程序复杂,很难适应当前“城中村”改造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为土地转性工作创造条件。
3.加大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招商引资活动的扶持力度,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本着“宣传引导、注重实效、推向市场”的原则,吸引有资质、有信誉的知名大企业介入“城中村”改造。策划包装每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换位思考,突出客商的需求,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邀请专家、相关工作部门的领导、各层面代表对项目的功能定位、概念规划、投资收益等进行充分论证,进而制定详实可行的《综合改造规划方案》,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无形改造与有形改造同步发展。
4.建议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据了解,杭州市对城中村改造时,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纳入同步规划来解决部分人员居住问题。郑州市则通过借助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廉租房、周转房等保障型住房项目建设。划出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作为过渡性廉租房和周转房,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截至2009年1月,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新市民之家”15个,使1.3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得到安居。因此,西安市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可以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最优惠的价格租给这个群体,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其长期存在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在改造过程中应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去考虑,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尊重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以最快、最优的方式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实现西安以及全国城乡结合的繁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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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改造途径;城市规划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村庄向城市变迁。然而一个特殊而又普遍的重要事实是,部分村庄不仅没有被城市化发展所“终结”,而且还被城市所“包围”,并且还依然保留和实行着农村管理体制。城中村现象在我国不是孤立个别现象,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全国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现象便日益普遍。同时,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变快,城中村的问题也随之越来越尖锐。以奉化市为例,奉化长汀村因为人居密集、房产性质多样、民情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城中村改造更是难上加难。本文就论述奉化市城中村改造途径做了研究,提出了几种改造途径。
2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难点
2.1 规划建设问题
城中村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状况差。不仅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也影响到城市的规划建设。如在奉化城区,有一个远近闻名的长汀村,曾是当地最大的城中村也是奉化市最典型最亟需改造的城中村。这里人口密度大、房屋大多年久失修,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同时市内的几条干道都通向这里,而到这里又“戛然而止。给城市规划建设带来了不便。
2.2 城中村的宅基地问题
城中村土地产权问题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障碍、难点。政府要收回城中村土地的规划控制权,城中村居民对原有居住土地的使用权力就被削弱了。而对于城中村这样人口稠密的地区,对于政府、开放商开发政策下较难获得赢利。
与任何一种交易―样,城中村产权出售这笔交易能否达成,关键要看价格,具体说,政府、开发商出价能否为城中村的居民所接受,也可以反过来说,城中村的居民的出价是否能够为政府所接受。而城中村改造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就决定在定价上。
2.3 体制的问题
城中村存在许多的社会、政治遗留问题,使得城中村未能纳入城市管理的轨道,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而随着城市的二元发展,这些问题越积越多,如户籍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等。因此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个重点。
2.4 资金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系统的城市规划问题,无论是居民的安置,房屋的拆迁,还是城中村居民政策的变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目前,奉化市政府不可能承担如此大改造费用,而对于开放商来说,在缺少赢利的驱动下也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本。
3 城中村改造途径研究
3.1 市场主导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政府不直接介入城中村的改造。这是因为,如果以政府作为项目改造的主体,不仅要有巨大的建设投入之外,还将承担大量的补偿包袱,背上沉重的财政压力,同时这种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手段会引起城中村农户的反感、抵触。因此,政府可以尝试从拆迁补偿的纷争中解脱出来,通过统一规划,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极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中村项目的改造。允许其他开发单位参与改造,但需经改造项目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这种做法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拆迁补偿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但考虑到开发单位合理的利益需要,政府需在规划或地价改策上作出进一步的调节。
3.2 统―建设、成片改造,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分散的“据点”式开发或“把肉吃了,留下骨头”式的零星插建,奉化市改造还可以依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来进行统一建设、统一改造。同时,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得以实现,还应确保城中村统一或分步规划改造的基本地量。同时,城中村改造事关农民经济来源、外来务工人口的住房及社会稳定,其改造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在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同时,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以防止造成土地供应失控,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冲击
3.3 运用基准容积率和地价杠杆对城中村改造实行双重调节
用基准容积率和地价杠杆对城中村改造进行多方位的调节应该是政府针对辖区内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容积率――基准容积率,就具体的改造项目而言,对基准容积率高于规划容积率的那部分项目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政策,对高出基准容积串的那部分项目用地收取全额的甚至更多的地价。这样可以调节奉化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整体开发强度在可以接受、掌控的程度上。同时还可以促进平衡各城中村居民之间的不公平现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违法滥建行为的发生。
3.4 采取房地产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进行改造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有房地产产权调换(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考虑到奉化市城中村现状以及广大农户对城中村改造的意愿,应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并规定补偿给农户的房地产而积不得超过一定标准,对于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或采用人股分配红利的方式彻底解决。
4 城中村改造途径的注意事项
4.1 政策配套是城中村改造的基础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改造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奉化市城中村改造应配套出台有关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动就业及来来发展等方面问题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同时,加大政策的推进力度,使“村改居”居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根本上消除村民的思想顾虑,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4.2 加强市场引导
城中村改造能否吸引到充足的资金是改造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要依靠单一的资金来源显然是不能整个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建议更多地强调筹资渠道的多元化和组合化,利用市场引导机制,吸引众多开发单位参与改造,不但会使改造工作顾利进行,而且也将促使奉化市城市建设形成良好发展局面。
4.3 注重科学的改造规划
科学规划是城中村的发改造规划是前提,城中村改造,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要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研究,结合奉化市市总体现划要求,充分协调多方意见,均衡各方利益关系,仔细推敲落实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城中村改造综合规划方案,确保规划方案落到实处。
5 结语:
奉化市城中村的改造涉及数以万计的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居住在城中村外来务工者的利益,而且还会涉及政府、地产商等等单位的利益。城中村的改造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城市功能,城中村居民的市民化,则是城市化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城中村的改造问题不仅仅是拆迁安置的问题,也不是单靠资金、政策手段能解决的,城中村的改造必须从科学、宏观的角度,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对改造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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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改造;郑州市;城市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中村”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影响城市化协调发展的主要问题。城中村在资源利用、人文景观、城市规划、环境卫生、村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化的内在要求都有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郑州市要想实现城市的内涵式发展,实行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经济社会意义
每一个快速实现城市化的城市几乎都存在着城中村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也可以说是存在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城中村问题对城市的协调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极大的阻碍了城市化进程,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在郑州市,城区分布着数量较多且相对分散的城中村,这些城中村对于郑州市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郑州”、“和谐郑州”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因此可以说城中村改造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郑州市城市化快速发展能否顺利实现。
三、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现状
(一)现状概述
郑州市区原有124个行政村,下辖228个自然村,占地面积约70万平方千米,城中村人口约30万。2003年,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2004年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着手改造工作。而且还在《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老城区现有城中村的整改任务要力争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2005年郑州市全面拉开了城中村改造工作。2007年市政府又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郑政文(2007)103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城中村改造工作。截止目前,郑州市已批准95个村(组)(含144个自然村)实施改造,约占城中村总数的63%.其中,已实现集体土地转国有的有46个村(组)(含69个自然村),已完成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有38个村(组),已通过招拍挂出让改造用地的有19个村(组)(含34个自然村)。
(二)郑州市刘砦村基本情况
刘砦村地处南阳路北段,属于惠济区,面积一共200多亩,有农户156户,农业人口296人,非农业人口366人;由于当前村正处在城中村改造时期,暂住人口不足500人,非特殊时期暂住人口可达到3000人左右。刘砦村共有党员38人,党小组一个,党员平均年龄45岁,35岁以下10人,学历为高中以上文凭的党员15人,每名党员都联系有帮扶户,帮助开展致富项目,共有联系户18户,掌握1―2门实用技术的党员占党员总数的95%。
村原有的2个市场(刘砦综合市场、南阳路服装羊毛衫批发市场),由于城中村改造,不再经营,开发商对村集体有经济补偿,对每家每户拆迁安置也有不等的过渡费,村民人均年收入过万余元。目前,拆迁改造正在进行中。
四、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改造费用
来自专家的统计数据显示,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费用,仅三环以内就需要上千亿元的资金,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中村居民对改造赔偿费用的期望值会越来越高,带来的问题就是改造的难度更大了。刘砦村的改造费用高已经是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无法避免的难题了。
(二)拆迁安置问题
1.城中村的拆迁。“拆和建”现象是刘砦城中村随处可见的现象:一边是铲车挥舞着巨大的机械手臂拆掉早已人去楼空的房子;另一边却为了得到更多补偿,在本已拥挤不堪的街道边搭建脚手架将原有的房屋继续加高修建。这样的做法严重阻碍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因为拆迁补偿费用的巨大数目使得开发商望而怯步。
2.城中村居住人员的安置。除了原住民,城中村因为房屋比较老旧,所以房租相对较低,这吸引了很多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在此租房。随着城中村的改建,很大一部分房屋会被拆掉,无论是原住民还是在此租房住的人群,都面临着搬离的问题。客观说,如果城中村居民向外环流动的话,必然会提升外环的人气,但是对于这些人群而言,也势必会增加其经济压力。因此,从长远来看,做好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利的保障工作,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难题的出路。
(三)社会治安问题
不可否认,城中村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暂居地。刘砦村内的人口大致可分为村民、租户和商业经营者3类。郑州市外来人口的80%都居住于城中村。其中刘砦村非特殊期暂住人口可达到3000人左右,这些暂住人口来自五湖四海,流动性强,且成分复杂,不仅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困难,而且容易滋生违法犯罪事件。
五、有关郑州市刘砦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方案分析
(一)解决住房安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权。城中村除开原住民,还有很多的外来打工者选择在此租住,而这些人是城市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解决因为城中村改造为他们带来的住房问题。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应加强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以便保障他们能在搬离现居住地后能够有房可住。
(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再就业。城中村的改造必然会导致部分人群的就业和生存问题,因此势必要做好保障工作。针对就业安置问题,可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援助体系,将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居民进行划分,劳动年龄的居民可以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并且可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增强其就业能力,使其尽快就业。此外,对于有条件的居民,也可以提供相应帮助,鼓励自主创业。
(三)做好规划工作,合理建设三环以外地区。城中村改造是郑州市城市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一定要做好规划工作,保障改造的顺利进行。首先,在城市整体的规划建设体系中应该将城中村改建纳入其中,与周边城区的建设一起做好统筹规划;其次,城中村改造中应该注意对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建筑风貌的合理继承和延续。因为城中村有些村落在长久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村落文化和人文景观,虽然城中村的改造势在必行,但是也应该注意对历史文化和传承的保护。除此以外,对于城市边缘区而言,是非常容易形成新的城中村的地带,因此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也应加强对城市边缘地区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整体,以避免成为新的“城中村”。(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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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特征;规划改造;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旧城区改造及新城区建设近年来发展速度惊人,一栋栋的现代式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在众多的现代式建筑群中间还夹着着与现代建筑群落极为不协调的建筑群落,那就是城中村。城中村一般都是八十年代后或者是更早年代的建筑,不管是在建筑高度还是建筑样式同现代建筑相比都存在诸多的差距,并且城中村建筑房屋之间的空间布局不合理,极度的拥挤,道路狭窄拥挤,下水道堵塞,尤其是在雨天下水道堵塞问题严重,下水道内的腐烂物质上泛,臭气熏天,污水横流,环境卫生状况令人担忧。这就是目前城中村的整体状况。
1 城中村的概念、表现特征及其负面影响
狭义来讲,城中村是城市化化进程中原有的农村村落耕地大部分被国家征用,留有少部分的村落未被开发建设,村民仍旧生活在原来的地方叫做城中村;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都市村庄;广义来讲,城中村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跟不上时展的步伐,脱离现代城市管理范围,生活质量水平较低的居民区。
1.1 城中村具有的城市特征
①城中村的地理位置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城中村居民仍居住在城市中甚至是城市的繁华地段;②城中村居民同城市居民一样,从事第二、三产生活动,过着朝九晚五的工作生活;③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方式逐渐演变为城市化生活方式。
1.2 城中村具有的村落特征
①城中村是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土地,城中村的土地产权归城中村村委会集体所有;②城中村的各个社区行政管理由村委会进行统一管理;③在户籍保留方面,城中村的原有居民仍旧沿用原来的户籍,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城中村原有居民享有资金补助等扶植,生活收入水平要高于外来务工人口的收入和一般城市居民收入。
1.3 城中村的负面影响
(1)城中村的居住条件同现代城市居住条件相比相差深远,通常居住人员比较混杂,人口流动性大,治安较差,经常会发生盗窃等案件;城中村房屋建筑等级都比较低,房屋内部布局和房屋整体质量差,房屋建筑之间的距离很近,采光效果难以达到正常的生活条件要求。在繁华的都市中,随着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加,城中村基于其房屋出租价格较低的原因,成为了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的集散地。城中村当地居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大肆地扩建原有的房屋建筑,违规违章建筑不断扩建。使得原有的交通环境变得更加拥挤。
(2)城中村的居民经济来源一般以租赁房屋为主,生活方式较为简单,经济价值观念不强。居民房屋基于其地理优势,加之房屋租赁费用较低,成为外来务工人员首选的居住场所,相应地也成为了城中村本土居民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城中村在利益的驱使下,获得更多的房屋租金,会通过对原有的建筑房屋增加层数的方式来实现。生活的价值观同周边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距。负面价值也会辐射到周边城市地区,造成整个城市局部或更大范围的竞争意识淡薄,难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加强城中村居民的思想意识培养,是当今城市规划建设中在思想层面上需要重视的焦点问题。
(3)城中村地理位置通常比较优越,处于城市经济发达地段,按道理来讲应该城中村具备了良好发展条件。但是政府部门在城中村改造规划中因缺乏合理性规划使得城中村房屋建设布局不合理,肆意的扩建建筑房屋层数及门面房的向外扩建,都将成为制约城中居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
(4)现今,城中村改造都是政府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但开发商的主要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城中村的拆迁会投入较大的土地征用费用,高昂的土地征用费用和拆迁补助费用会打消开发商投资的积极性。目前,城中村拆迁改造,政府部门给予了城中村本土居民较好的补偿待遇政策。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是目前制约城中村规划改造的主要因素。此外,即使是政府部分通过政策优惠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开发商投资对城中村进行改造规划建设。但基于城中村的情况比较复杂,开发后所获得经济效益难以估算,开发商处在即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又要满足政府对整体规划建设要求的双重压力,在此情况下,更会打消更多的开发商加入投资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队伍中的积极性。不利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
2 规划改造城中村的措施
(1)城中村的改造规划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为有了法律的支持才能给各项城中村改造规划提供依据和准则,才能使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严格按照改造规划标准执行,产生良好的规划改造效果。具体而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监理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及其管理制度,为规划改造提供重要的资料依据。基于城中村居民文化素质较低,生活观念落后,在房屋改造拆迁时一定要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执行有关的房屋拆迁改造条款,避免缺乏法律依据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纠纷。
(2)为了改善城中村环境质量,可通过建立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住房用房压力。目前,脏、乱、差是所有城中村的共同环境特征,这主要是和城中村居民的数量过多是分不开的,因此,可以适当建立廉租房来缓解住房用房压力。
(3)合理招商引资,适度开发改造规划城中村。基于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单一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对城中村进行彻底改造,政府可通过政策优惠的方式来吸引开发商投资改造规划城中村,招商引资过程中应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并对中标的开发商开发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开发商能够合理开发改造规划城中村,合理规划,合理改造。
3 结 语
总而言之,城中村的规划改造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政策支持、高效领导,开发商的积极参与及城中村居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才能推进城中村改造规划进程,进而实现整个城市经济、居民生活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天方,薛园媛.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发展[Z].杭州: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全南县城中村的现状
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总面积1535平方公里,总人口21万,辖9个乡(镇)86个行政村,1057个村民小组。大部分城中村集中在县城周边规划区内的金龙镇、城厢镇等两个乡镇。
(一)主要特点
一是城中村面积大人口多。全南县城中村共涉及金龙镇河背村等9个行政村,93个自然村。其中:处于县城建成区,已经完全没有农业耕地的一类村庄有46个村小组,村民约1745户,人口约6280人;处于县城建成区周边,还有少量农业耕地的二类村庄有10个村小组,村民约376户,人口约1456人;处于县城建成区郊区,还有较多农业耕地的三类村庄有37个村小组,村民约1546户,人口5772人。
二是经济发展基础弱。目前,县城建成区内的许多城中村,为了县城的发展,已将大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奉献给了县城建设,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失地农民。这就使得这些村委既没有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又失掉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导致集体经济发展乏力,失地农民没有就业保障,群众生活水平日益下降。
三是社会保障待遇低。县城建成区内的村民大部分仍然为农业户籍,由于大部分农用地已被征收,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四是群众生存环境差。城中村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致使生活污水横流、垃圾随意堆放、道路交通不畅。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设年代久远,大多数已成为危房,严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城中村范围缺少公建或公益设施,给群众的居住、出行、休闲带来较大不便,居民的生存居住环境与党的“十”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要求不相符。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土地“瓶颈”问题难以突破。土地问题事关规划、拆迁和安置补偿等问题,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公认的“瓶颈”问题。因“城中村”现有村落的房屋建筑密度大,道路体系凌乱且宽度小仅容人行通过,城中村改造必然需增加村庄建设用地,一方面由于村庄周围少部分空地均为村民个人所有,村集体基本上无自留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从村民之中征收,相当多的村民对失去自留地后的就业、经济收入等问题十分担忧,在实际土地征收中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村民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大小不一,如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拆迁改造,部分村民不愿腾让宅基地,要求拆一补一予以安置,使得原本就不足的建设用地难以满足安置要求。
二是农村传统的居住理念阻碍居住方式的转变。许多村民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把“单家独院、有天有地”视为理想居家。他们对新颖、集约化的多层住宅怀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害怕在新的居住环境和社会关系中生活不能适应。
三是城中村改造中的违章建筑处理问题。由于村庄内的违章建筑大多为乱搭乱建,对村庄原有布局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如对城中村整体改造,必定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补偿问题;对一部分保留的违章建筑户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一户一宅”宅基地的规定必须收回原老宅基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原老宅基地难以收回,造成土地资源分配不公平,对城中村整体改造工作造成较大的阻碍。
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实行城中村改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抢抓政策机遇、借势城市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更是推动城镇化建设提质的一个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县城城市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一个县的对外窗口。而城中村的存在直接影响县城形象,影响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着全县的形象,影响着全县经济的发展。所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城中村问题,促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向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和方式转变,使城中村直接融入城市,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高效利用土地,提升城市承载能力。目前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地方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而县城建设又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城市的发展正逐渐从粗放的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集约发展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城中村,盘活效益低下的城中村土地,腾出更多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求紧张矛盾,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科学合理的城中村改造,将会大大促进城市土地潜力的提高,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提升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通过高标准的规划设计和改造,会使原来的城中村融入县城,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建筑密度大,居住环境脏、乱、差,生产生活质量低劣等问题,改造后配套绿化、休闲、健身、环卫、物业等基础设施,这将会极大地提高村民居住生活质量,让他们更好地共享县城发展带来的成果。
(四)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提升县城形象,促进招商引资。城中村改造不是简单的拆旧村建新村,拆平房建楼房,更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是通过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将落后的村庄建设成为凸现城市现代化气息的文明社区,将会变成县城一道独特的风景扮靓县城,提升县城品位,使县城容貌得到显著改观,城市形象得到显著提升,城市现代魅力进一步显现。这样以来,县城环境质量的改善,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必将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实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城中村自身发展。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化发展也需要城中村在环境卫生、城建、治安等方面向社会化转变,需要村民向市民转变。对城中村改造,将其城市化,是城中村经济社会发展难得的一次机遇,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无论是从城市整体发展还是从城中村自身发展来看,目前的存在形式都有其严重弊端,如果不加以改造,必然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三、城中村改造模式探讨
在调研过程中,由于各“城中村”地理位置、经济实力、房屋状况等情况不同,经听取较大多数村民及有关乡镇的意见建议,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模式进行改造较为合理。
(一)拆旧建新型。即在政府引导下,由村委会组织,由村民自行筹资建设,完成原有旧房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回迁建设的全部工作。拆旧建新改造模式的优点有:一是不需增加村庄建设用地,村民按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重建;二是不改变村民原有的“生存、生产、生活”模式;三是该改造村民普遍较愿意接受,实施难度相对较小。存在的缺点有:一是由于保持村庄原有建筑布局,村庄道路、排水等设施用地维持原貌,对于布局凌乱的村庄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村民居住环境,出现仅有新村没有新貌;二是部分宅基地面积小的村民,由于满足不了新建宅基地的需求,对改造缺乏积极性。拆旧建新改造模式仅适用于村庄建筑布局较为整齐,原有村庄道路满足要求的村落。
(二)原址重建型。即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原有村落进行整体拆除,在不严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宅基地重新合理分配给村民自行进行房屋建设。其优点有:一是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不改变村民原有“生存、生产、生活”模式。存在的缺点有:一是需要得到全体村民的积极支持,同意全面拆除;二是对村庄无房户、多房户的宅基地合理分配存在一定的难度。此模式适用于村庄规模小,原有村庄用地面积满足村庄整体新建规划用地需求的村庄。
(三)原址商业开发型。即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原有村落进行整体拆除,在不严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宅基地在满足规划条件下进行多层住宅或专业市场建设,由村民按原房屋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其优点有:一是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对有条件的村庄,可利用地理优势,开发商品住宅或商业店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失地村民的经济来源问题。存在的缺点有:一是需要得到全体村民的积极支持,同意房屋全面拆除;二是所建房屋为多层住宅或专业市场,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此模式适用于原有村民接受居住多层住宅方式的转变,村庄位于县城中心区域或靠近主要道路附近,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路段。
(四)异地新建型。即在原有村庄附近另行征收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用于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优点有:对村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规划,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存在的缺点是:必须解决新建村庄建设用地问题。此模式适用于:一是户数较少的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将其并入附近较大规模的村庄进行改造;二是对原有村庄建筑密度大,实行拆旧建新、原址重建等改造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的村庄,对一部分村民进行易地建设,腾让出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收回,用于安置另一部分村民的改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五)新征预留型。即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按照所征农用地面积的10%左右留做村庄建设用地,其余征为国有。块内土地除优先安置原“城中村”范围内村民,剩余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其优点有:对有条件的村庄,可利用地理优势,建设商业店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失地村民的经济来源问题;存在的缺点是:已完成土地征用的村庄村民意见较大,可能要求政府按相同条件解决。此模式适用于目前还保留有较多农业耕作的村庄。
四、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对策与建议
对县城城中村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是县城建设扩容提质的重要方面,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做美做精县城,提高城镇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城中村改造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提高认识,深化理念。城中村改造表面上是一个城市建设问题,实质上是社会组织变革问题。城中村改造的本质是经济耕作方式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身份的变更,建筑形态的变化是这种经济形式变化带来的一种表象而已。实践中由于对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这种艰巨性和关联性认识不足,往往简单地着眼于建筑形式的变化而忽视了对经济耕作方式的变革,结果改造工作总是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旧的问题一边在解决,新的问题又随之产生,政府规划在执行中往往走样,致使改造效果有时不理想,有时一改再改,造成很大的浪费。城中村改造的实质就是要改掉城中村,让村庄与城市融为一体。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民变居民、村庄变社区、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为混合经济”。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城市规划、土地制度、组织形式、社会保障等方面同时努力,需要民政、劳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各个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城中村改造涉及社会各个方面,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层面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城中村改造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拓宽思路,探索模式。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艰巨任务,要根据城中村不同实际确立合理的改造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改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保证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稳定。城中村改造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合理调配,兼顾中长期发展,实行“一村一案”。政府要加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城郊结合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改造和自行改造。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模式;城市化进程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4-0087-03
目前,城中村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有的人甚至称其为“毒瘤”。本文通过对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希望能够为城中村的改造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城中村的含义及其特征
历年来,社会各界对城中村的界定都有不同的看法,网络上流行广义和狭义的说法,狭义的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广义上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总的来说,广义的城中村太过笼统,那么,学术界对城中村更为专业的界定又是怎样的呢?
(一)城中村的含义
在学术界,对城中村的界定其实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郭松海等学者认为,城中村是指城乡接合部,处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是建成区内,或因村庄征地拆迁难度大而游离于土地产权变动之外,成为城市中的“孤岛”[1]。谢志岿先生对城中村的定义是,在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由于新的分工与产业布局等原因,导致就地保留农村村民居住地、人口、社会关系等,以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而不是像城市一样以业缘、契约关系等为基础[2]。何必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城中村”就是在农村向城市转变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转变时进行得不完全,从而成为一种亦城亦村的聚居场所[3]。翁志超先生对城中村的界定与谢志奎先生大同小异,他认为,城中村的经济形态由原来的农业变成第二、三产业,村民对土地的利用不再是耕种作物,而是以收取房屋租金作为收入来源,从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社区[4]。
城中村是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从简单一点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其实就是被城市包围的农村,既然是农村,那么它的行政管理、经济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就都不属于城市,或者说与城市不相符,只是受到了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城中村保留了很多农村特征,最为明显的就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其次是城中村村民文化素质、思维方式仍与城市居民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城中村的特征
对城中村的含义论述了这么多,下面我们通过这些界定再来看看它的特征是什么。
一是空间形态上,它具有处于城市之中或周边的特征;二是经济形态上,城中村不再以农业为主,而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三是文化形态上,城中村村民的素质具有比城市居民低比农村人高的特征;四是人口形态上,城中村外来务工人员多,人员混杂;五是建筑形态上,城中村多以家庭住宅楼为主,具有密度大,容积率高的特征;六是管理形态上,城中村农村管理与城市管理相互制约影响,管理难度大。
二、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在学术界,对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多从国家政策和国家与地方的管理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等方面展开,代表人物是王福定,他认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原因:第一是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第二是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第三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以及法制法规滞后和不健全;第四是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顽强存续;第五是城市管理的疏漏。”[5]
城中村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城乡二元管理制度。这是城中村形成的较为核心的因素,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留下的后遗症,它严格区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就业安排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结果也就导致城中村的逐渐成形。
2.统一死板的城市化模式。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为了降低成本,避免处理复杂的社会管理等问题,故意地避开城中村,使得其成为孤岛。另一方面,城市往周边地区进行扩张时,通常“只占地,不管人”,使得原来的乡村土地在变为城区之后,村落的人口等各方面仍然停滞在一种涣散的“农村状态”,没有将村民一起实现现代化、城市化。
3.村民趋利的心理。城中村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村集体分红和出租自家房屋收入,他们在时代的发展中累积了大量的集体财富,村民都能从中获得丰厚的年终分红,再加上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就业能力较差,而出租房屋又能使他们获得不菲的收益,因此他们不想也不愿进行改造。
4.社会心理方面。在城中村这个共同体中,中国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心理认同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的宗族观念、地缘观念、安土重迁观念、对土地的依赖和依恋等中国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形成了城中村继续存在的社会心理条件。
三、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主要表现在城中村对城市发展的日渐严重的消极影响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城市管理体制的影响。城中村由原来的村落演变而来,从而保存了大量的农村建制,实行的仍然是农村管理体制,成为一个相对闭塞的小社会。在我国当下实行的立法中,村委会与城市居委会所使用的是不同的两种法律,一个是有社会和经济两种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个是只有社会职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因此,它们在管理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也就造成了它们在行政管理制度上的分割模糊以及某些职权与义务游弋在法律法规外,使得城中村的建设、规划以及管理长久地处于芜杂的状态,卫生环境不好,房屋的构造不合理,这不仅损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减弱了城市的竞争力,同时也降低了城市的整体格调,影响城市发展。
2.对城市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影响,城中村的人们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因此素质也较低,就业能力差,在正式的工作上几乎没有收入来源,但是,他们拥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他们通过修建房屋,再将其出租出去,获得不菲的租金,再加上村集体的年终分红,因此,他们几乎可以不用工作就可以做到衣食无忧甚至是富余,而这样的素质低下与无所事事造就了他们打架斗殴、吸毒赌博等恶劣习性,成为城市文化的主要污点、死角,阻碍了城市文化和谐健康发展。
3.对城市建筑的影响。由于城中村村民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因此建造更多的房屋是增加收入的最好的途径,而他们由于城市的包围,土地资源也是十分有限,只能通过增加房屋密度或私自违章建筑,这样以“脏乱差”而闻名的建筑对城市建设只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的美观,甚至阻碍城市的发展。
4.对城市土地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农村房屋以单家独户为主上,造成占地面积大而使用率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的粗放利用,这是对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中本就稀缺的土地的奢侈浪费。
5.对城市治安的影响。城中村由于租金低廉,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这一人群人员结构复杂,普遍收入较低,素质较差,这些人与本地村民一起,形成了城市“黄赌毒”等现象与犯罪分子的滋生地,对城市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从上面几点城中村对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来看,对城中村的改造是势在必行,那么,又如何使得这种势在必行变成势在必得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理论知识和经验教训对城中村采用不同的改造模式。
四、城中村改造的几种模式及其利与弊
在探讨了上述问题之后,明白了城中村的含义、特征、形成原因以及改造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接下来也就是讨论如何进行改造,即改造模式。这些改造模式一般从之前改造成功的城中村经验中进行总结提取,后来的城中村改造也就可以从中吸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从而探索出更好更高效的改造道路,少走弯路,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一)较传统的三种模式
这三种模式主要是按照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主体来分:
1.政府主导模式
顾名思义,政府主导模式就是政府在城中村的改造中担任主体,从改造所需的资金;改造的立项;房屋的拆迁;村民的安置;新房的建造、监督以及各部门的协调等等都由政府来管。以这种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代表城市有杭州、武汉、深圳等。这种模式既有优势也有缺点:
(1)优势:政府作为改造的主体,能够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面地利益,避免;能综合环境、社会与经济等因素,使改造工作更高效,更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执政理念,使其能够让村民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好地做好村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2)缺点: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有着雄厚的资金外,大部分的市政府都没有这种经济能力来支撑完全改造的全部工作;政府的直接干预和主导,使得村民形成一种“等靠要”的惰性心理,同时,政府的行政强拆也让部分村民产生抵触的心理;在整个改造的资金链中,某些政府官员由于抵制不了金钱诱惑,贪污受贿,损害村民的利益。
2.开发商主导模式
开发商主导模式也被称为市场化改造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政府只负责城中村的改造方案,然后由资金雄厚的开发商独自完成改造剩下的工作,如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买卖以及后期维护等等。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改造模式的代表城市有珠海、郑州、昆明等。
(1)优势:开发商一般都具有雄厚的资金,有效地解决了改造资金的难题;开发商介入城中村的改造,本来就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加快经济的发展;政府引入开发商进行城中村改造,节约了政府的有限资金,使其投入到更有意义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有利于政府服务的提高;开发商开发经验一般都比较丰富,能够使改造工作高效率地进行。
(2)缺点:开发商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因此在改造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较少考虑村民的利益;相对与其他类型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相比,对城中村的改造成本较高,从而导致开发商为趋更多利而盲目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减少公共设施的配备等,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开发商的信誉往往决定了改造的成败,而“无商不奸”的特性常常会出现开发商半路撤资或卷款而逃的现象,使得改造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3.村集体主导模式
在村集体主导这种模式中,政府只在其中担当了引导的角色,或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予以一定的支持,改造资金在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之上由村委会引资进行开发,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剩余房屋的销售等等问题都由村集体自行完成。这种模式的代表城市有广州、深圳等。
(1)优势:政府在改造中引导者角色而不直接介入符合政府运作规律,有利于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能够比较充分地按照村民意志进行改造,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村民的利益。
(2)缺点:村集体临时组建的改造公司文化素质较低,且缺乏相关的开发经验与知识;村民之间补偿标准的不同容易引起各方矛盾,阻碍改造的进行;大部分村集体的资金还是比较短缺,只有少部分的具有雄厚资金的村集体或规模较小的村集体能够完全独自承担改造工作。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点也有各自难以克服的缺点,那么,如何寻求一种更为合理有效,各方互利双赢的模式呢?
(二)新模式
综合上述三种较为传统的改造模式的利与弊:政府主导虽能协调各方利益,但是缺乏资金,且属于“越权”行为;开发商主导虽然有资金,能加快经济发展,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又损害了村民利益;村集体主导虽保障了村民利益,但是难以建成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房屋,且资金短缺。以上,这三种模式都会在改造过程中遇到各式各样的难题,鉴于它们各自的优势与缺点,我们可以取精华去糟粕,构建一种新的模式,即“政府引导+开发商出资+村民参与”的新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取长补短,三方一起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更好地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种新模式中,政府在改造过程中只担任引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以及相关政策的优待或放宽,公开改造方案,并听取村民以及开发商的意见进行修改,而不是直接参与改造工作,这样就避免了政府的“越权”,防止部分官员的腐败。另外,在这个模式中,政府还应投入一小部分资金用以基础设施的建设,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保障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开发商在新模式中是改造资金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改造工作的主力,负责改造的大部分工作,由于开发商是在政府与村民的协商之后确定下来的,所以该开发商能够在保证政府和保证村民的利益的前提下,争取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盲目加大房屋密度和容积率,有效实现三方共赢。
村民在新模式中担任的是参与者的角色,在确定改造方案之前,村委会会听取由村民选出来的村民代表的意见,这样不仅能够调动村民进行改造的积极性,保障村民自身的利益,使得改造工作的阻力减少,而且能弥补村集体资金、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保障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本身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它的改造模式是一条不断探索的道路,新模式不是最完美的,我们只要坚持总结坚持实践坚持创新,改造模式会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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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城市城中村指标体系
贵阳依山傍水,四季如春,森林覆盖率位于全国省会城市首位,被誉为“林城”和“避暑之都”;但城中村阻碍了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因此,如何把城中村环境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改造, 成为贵阳市生态城市建设重要内容。
1、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是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城市设计,建立高效、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环境。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社会生态化、经济的生态化、环境的生态化,最终实现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安乐和生态良性循环。
(1)社会生态化,是指人们拥有自觉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价值观,人口素质、生活质量、健康水平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人人平等、自由、接受教育、人权和免受暴力的社会环境。
(2)经济的生态化,是指采用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消费、交通和住居发展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推广生态产业和生态工程技术。
(3)环境的生态化,是指发展以保护自然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1]。
2、贵阳市城中村生态环境现状和问题
(1) 由于城中村存在大量廉价的出租屋,吸引着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生产粗放的小型企业和加工业安家,平均每天产生数十吨垃圾,但80%的城中村没有规范的垃圾堆放点,造成垃圾无序堆放,并且垃圾堆放点容量太小,如不及时清理,垃圾就会占据道路、甚至楼道,尤其在多雨的夏季,由于城中村无统一的排水系统,势必造成城中村道路、居民区环境污染,甚至土地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清洁能源使用率低,煤和柴燃烧加剧空气污染
经实地走访调研发现,城中村原住民仅占5%,房屋大多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煤和柴相对廉价,他们都把其作为主要燃料,产生的灰尘、二氧化硫等恶化居住环境,加剧了城市的空气污染。
(4)建筑布局紊乱,安全隐患多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和管理,造成建筑布局紊乱,城中村大多棚户密集,楼间距狭小,路径狭窄,采光性差,通风设备及消防通道缺失,造成居住环境恶劣的同时,也带来了区域治安案件、消防事故频发。
(5) 植被覆盖率低 , 配套设施缺乏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滋生了城中村种房现象,由于土地为村民各户所有 , 所以村民竭力在有限土地上建大量违章建筑,使原本就拥挤的活动空间,变得更加拥堵;同时,公共娱乐场所缺乏,幼儿园、中小学在城中村覆盖面小, 严重影响居住民身心发展。
3、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指标体系建设
通过对生态城市建设的内涵及贵阳市城中村生态环境现状和问题的剖析,基于城中村改造的艰难性,生态城市建设中城中村改造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性。通过设置具体指标,为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提出可行性建议。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建筑密度、植被覆盖率、集体供热率、集体供气率等。
建筑密度,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率。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为不大于20%[1]。
植被覆盖率,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植被覆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比率。根据生态城市建设要求,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应大于40%。
集体供热率,指城中村改造后项目房屋中实行集体供热的比率。为促进节能减排,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为100%。
集体供气率,指城中村改造后项目住房中实行集体供气的比率。同样出于节能减排的考虑,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为100%。
新能源使用率,指城中村改造中使用新能源的比率。参考数值为新能源、绿色能源使用量占城中村总能耗比例不小于10%。
噪音限定设计,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室内外噪音设计情况。室外白天不大于50分贝,夜间不大于45分贝;室内白天小于45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2]。
采光设计指标,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采光方面的设计情况。参考数值为:自然采光房间率不小于80%,无光污染房间率100%,节能灯具使用率100%。
生活污水日处理达标率:是指在城中村生活污水每天处理量与生活污水中排放量的比值。参考数值为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标城中村在改造项目中对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情况。垃圾堆放点的规范及覆盖率的提高,不仅便于减少垃圾处理前期对道路、建筑、公共场所、水资源的污染,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确保改造前的生态,而且又为改造奠定基础,利于改造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通知,2011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74%,因此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为74%。
治安案件发生率:是指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城中村治安案件占市区治安案件的比率,该项指标的参考数值设定在5%以下。其中,城中村道路的统筹规划、治安亭岗的覆盖率、普法宣传的力度都与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该指标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配套基础设施覆盖率:是指城中村在改造项目中,幼儿园、小学、中学、心理咨询室、社区服务站、银行、菜场、超市、医院、娱乐休闲场所占城中村改造总面积的百分比。
纳入社保率,指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原住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比例。是否将原住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城中村社会生态化重要标准之一。该项指标参考数值为100%[3]。
物业管理率,指城中村改造后实行物业管理的比例[5]。实现城中村的专业管理,保持其生态性,实行物业管理是一个趋势。该项指标参考数值为100%。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率,是指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占总住宅数量的比例[3]。按照国家要求面积90m2以下这类住房比例不应低于70%,从而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对城中村租赁房屋的需求,进而减轻城中村环境的承载压力。
交通覆盖面,是指在城中村改造后公交线路、轻轨线路、社区巴士服务辐射的范围。交通的改善,尤其是待于发展的城中村,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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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控审计;城中村改造;运用
随着中国经济稳步进入了新常态模式,城镇化建设也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全国各地城镇化都在高速发展,城中村改造也成为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然而随着城中村改造的步伐加速,我们经常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事件,暴力拆迁事件层出不穷,违规拆迁屡见不鲜,自焚乃至以命抗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聚焦了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城中村改造的规范运作问题。
一、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及分析
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加盖、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违法拆迁、扬尘、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延期交房、回迁安置问题等,造成上访频次高,群访社会负面影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城中村改造主体文化理念存在着业绩观、形象观的问题,没有将百姓利益放在首位。
2.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运营不规范,拆迁评估监管不力,拆迁安置程序混乱,监督公示不到位,造成了各种违法拆迁等负面社会现象的发生,以至于百姓利益受损。
3.城中村改造中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工具缺失,是造成城中村改造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
4.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督控制缺失,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相关信息渠不畅通也是造成上访的原因。
二、如何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问题
如何规范城中村改造业务?如何解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内部控制审计就提到日程上来。
1.开展城中村改造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各业务流程接口以及相关政策都存在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因此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搭建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通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审计,促进整个城中村管理体系的提升就成为规范城改业务的关键。
(1)内控体系建设基础阶段
组织架构上设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与内控推进工作小组直接对内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通过编发《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等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赋予内部控制推进工作小组人员开展城中村改造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开展内控审计的权力。
内控推进工作小组通过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部门以及城改工作小组的权责界定、做好各部门管理制度、城改业务流程的梳理工作,理顺单位内部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权责;实现制度无遗缺、无重复。
(2)内控体系建设搭建阶段
针对单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宅基地审核、动迁评估、收房拆除、财务审核、接待等各业务层面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业务的全流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
(3)体系推广实施阶段
对城改内控体系进行测试、改进和推广实施,通过测试改进使城改内控体系紧贴城改业务实际,达到可操作、能执行的目的,通过推广实施使城改内控体系融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评价与持续优化阶段
针对已运行的城改内控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和持续优化。通过实施该阶段工作实现对风险的动态管理,对内控体系的持续优化、对城改内控运行的跟踪督导,保证城中村改造内控体系落地。
2.如何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运用内控审计
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应遵循有效性、全面审慎性、独立性原则,在实施城改内控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过程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与评价。
(1)明确城改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及重点内容
城改内控审计范围主要包括了城中村改造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五个方面,同时重点关注宅基地审核、动迁评估、收房拆除、财务审核、接待主要业务流程,使得审计内容贯穿于主要的经营活动中。
①城中村改造的控制环境包括了城改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组织结构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城改理念、文化等。重点审计方向是城改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落实、政策宣传及宅基地审核等业务小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人力资源结构是否合理、引进开发与使用退出环节机制是否健全;城改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是否履行,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安置房质量控制、治污减霾措施是否得当;城改中是否以阳光拆迁、法制拆迁、和谐拆迁为主题文化开展相关工作。
②城中村改造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识别和分析影响城改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对城中村改造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险应对策略,建立城中村改造风险管理体系。重点审计城改各业务环节中风险是否被准确识别并制定相应应对策略。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城中村改造;改造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1日
当前,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其存在阻碍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影响城市中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促发一系列城市社会问题。为此,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城中村改造方案,如2000年珠海市开始城中村改造,2002年广州市也开始着手改造城中村,以应对城中村现象促发的城市社会问题。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过很多问题,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
一、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
(一)五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城中村改造的十多年间形成了五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广州模式、珠海模式、深圳模式、杭州模式、郑州模式。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内容是:改造主体、政府作用、改造方法、拆迁补偿方式、改建房屋类型、土地权属变更以及管理体制变更等,而不同的要素加以组合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造模式。(表1)
(二)城中村改造模式异同点分析。通过对表1进行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五种城中村改造模式的主要内容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更多的则是不同做法。
1、改造模式中的类似做法
(1)土地权属变更方面。纵观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诸多案例,涉及土地权属问题的改制,其做法完全一致,“原有的村集体土地性质都变更为国有土地”,但是具体操作方法有细微差别:杭州市将城中村的集体农用地统一收购以做储备,而广州则是将原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原承包经营人继续承包经营;深圳市则采取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来的使用者或房地产商的方式。
(2)管理权属变更方面。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都采取的是撤掉原来的村委建设新的居委会,村民转为市民,户籍“农转非”,可以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等。
2、改造模式中的不同做法
(1)改造主体不同。通过分析以上五种典型改造模式,可以总结出三种改造主体:一是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政府直接作为改造主体(如杭州市);二是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如珠海市);三是村集体和村民自行改造,不允许开发商介入(如广州市)。
(2)政府作用略有不同。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同地区的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多是引导,制定改造政策,出台扶持和优惠措施,然而在杭州模式中,政府则直接进行城中村改造,这与杭州市风景秀美的全国旅游城市不无关系。
(3)改造方式不同。城中村的改造方式包括三类:彻底重建,局部重建和综合整治。在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市政府根据自身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城市形象、当地的经济实力选择最适合该市城中村的改造方式。珠海市走的是拆掉旧村、彻底重建的道路,而广州、深圳则采取的是重建、改建和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方式。
(4)拆迁补偿方式不同。拆迁补偿问题是城中村改造所有问题里最为复杂、最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村民的反对,阻碍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因此尽管各城市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具体做法不同,但政府必须介入协调各方利益,以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如郑州),这类方式是全国多数地区普遍采取的;另一类是“政府直接改造,根据住户原有的住房面积市场估价直接补偿一定面积住房”(如杭州)。
二、不同改造主体主导模式优缺点分析
分析表1的改造主体一栏,可以得出城中村改造的分类模式,即按照改造主体的不同,城中村改造可分为政府主导型模式、开发商主导型模式、村集体主导型模式三种。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就是指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和改造全过程,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杭州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也有其缺点。优点为:政府作为改造主体,可以统一筹划,把握全局,减小改造的阻力,有效避免流血事件发生;政府会综合考虑本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更加全面、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政府坚持“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会始终心系人民群众的利益。缺点为:政府资金短缺,难以支撑起整个城中村改造的重担;政府直接干预改造过程,不免会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某些官员难抵金钱诱惑,易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
(二)开发商主导型模式。又称为“市场化改造模式”,它是指开发商根据市政府所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凭借自身的雄厚资金实力,独自完成城中村改造工作。采取开发商为主导模式的城市有珠海、郑州、昆明等。该种模式既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为:开发商资金雄厚、经验丰富,可解决城中村改造总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市场化运作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缺点为:开发商主导改造目的是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村民的利益;某些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可能会刺激开发商盲目增加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而减少配备基础设施;开发商可能会出现半路撤资或卷款出逃的现象,使得改造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村集体主导型模式。村集体主导型模式中,市政府起引导作用,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出台优惠措施,改造所需资金在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由村集体引资开发,后续工作都由村集体自行完成。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广州、深圳等。该种模式既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为:村集体主导可以充分按照村民意愿进行改造,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村民利益。不足为:村集体成立的改造开发建设公司缺乏相关的开发经验;文化素质较低,可能其主导的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所出入;村民内部因补偿标准的不一致会引起矛盾;加上资金短缺的问题,会阻碍城中村改造的进行。
对这三种城中村改造模式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可以知利弊,扬长避短,探索出更加合理的城中村改造新模式,为我国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借鉴,进而加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三、城中村改造新模式探索
城中村改造模式众多,但每一模式都有自身难以规避的不足,探索出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扬长避短,使上述模式中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其中的不足得到有效规避。我们可以建构这样一种新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政府主导+村民提议+开发商融资,这一模式可以取三方之长处,更好地实现政府、开发商、村民三方各自的利益。
在这一新模式中,政府引导、协调改造工作,公开征询改造方案,听取村民、开发商的意见来进行修改,不直接参与改造工作,可以防止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开发商在新模式中是筹资的主要部分,也是改造的主力,担任改造中的大部分工作,此时的开发商是政府和村民共同商定确认的,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村民在该模式中是城中村改造的积极参与者,村民代表由村委会选出负责向政府和开发商提出村民的意见,发出村民的利益诉求,这样做可以提高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规避村集体主导的弊端。
城中村改造模式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固化不变的,是我国各大城市“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总结,旧的模式在不断消失,新的模式层出不穷,没有最完美的模式,只有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利益的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罗欢,陈晖,周各峰等.我国城中村改造的现状及对策――以珠海市为例[R].珠海:暨南大学珠海学院,2008.
关键词: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 相关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30-02
城中村(village within the city)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是我国城市化推进的必然结果,在沿海地区城市中,城中村现象表现尤为突出。城中村界定的原则基于以下四个方面:(1)位于城乡边缘带;(2)城市化过程迅速;(3)存在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4)行政边界完整。
一、国内城中村改造的研究
近年来对城中村的转制和改造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有杨柳、欧阳南江(2002);陈尚年(2001);李新生、商志海(2002);谭炳才、何启环(2002);何伟(2001);李立勋(2001)等学者,并且有向专题研究细分趋势(李俊夫,2003)。周锐波(2004)、王先文(2002)对城中村现象从文化角度进行了研究。佘立中、张旭彬(2003)对城中村房屋拆迁及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韩冉、李红(2003)从二元结构理论和城市化进程角度,探讨了“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有效途径。闫晓培(2004)分析了广州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并提出改造思路。龚兆先对城中村提出生态改造理念,指出应利用现有自然优势,因地制宜,采用生态方式改造,建立生态城市的总体战略。李俊夫(2004)提出城中村土地制度从“二元”到“一元”的转制。曹东、蔡荣军(2005)对广州城中村改造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蓝宇蕴(2005)以广州石牌为例,对其成因进行了探析。于(2005)从广州城中村改造实录中,探讨都市里的村庄如何都市化。谢青等(2006)从土地增值角度探讨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崔艺红(2007)从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法律途径及其补偿问题对其改造进行探讨。
国内学者们一般都是针对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大而化之的改造措施,或者是针对自己所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的特征提出相应的改造思路(初步统计得出表1)。
经查阅国内几本有关城中村研究的专著,以张建明博士论文命名的《广州城中村》研究应该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城中村及其改造的著作。他的研究较早,涉及到城中村问题的主要方面。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李俊夫的《城中村改造》,则是一本主要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分析城中村形成机制,认为城中村改造前提是土地改制,提出城中村土地与房屋改制的具体政策构架,并运用土地资产经营理念,得出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自下而上”以村为主体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思路。
根据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到的文献数量,自1993年以来关于到城中村改造的文章数量丰富,涉及到的方面多样。大多数学者是针对所有城中村提出综合的改造对策或者结合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实例研究改造对策。在对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和难点上,大多数研究者认识类似,具体总结如下:(1)思想观念障碍。主要是村民的故土情怀、求安怕变的思想和对改造后生活保障问题的诸多忧虑。他们对其村落属性的看法,由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结的村落灵魂,在其农民和农业的载体消失后,仍然会长期地“活着”。同时,城市管理层的畏难情绪和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也阻碍着城中村改造的进行。(2)改造成本巨大。城中村改造涉及以下主要成本费用: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的评估,征地补偿、变更费用,整个村改造或外迁建农民公寓成本费用,农民自用房屋变为居民商品房屋的变更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法人公司的变更和资产评估费用,改造后的原公共开支等,改造一个村就涉及上千万乃至数亿的资金,由谁负担或如何分担、如何筹措?这是推进改革的难点问题。(3)利益分配千丝万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集体所有土地变国有土地市场化行为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建的商用和自用房屋的问题。(4)缺少政策法规支持。城中村改造设计的政策法规问题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上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5)现状拆迁困难。“城中村”的现状建筑基本为近年所修,部分建筑质量较好,这为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村内住宅建筑基本为村民自建或与人合建,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对这些建筑如何拆迁补偿需仔细推敲,慎重行事。(6)外来人口问题凸现,由于城中村的改造,村里给大量的外来人口提供廉租房也会消失,在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也是一大难题。(7)村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对失去而没经济来源的村民如何安排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如何建构。(8)村民到市民转变的后续工作。改造不能只重形式不求实质,村民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水平亟需转变和提高。
二、国内城中村改造的研究特点
综上所述,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城中村改造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国内对于城中村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文献虽然大多集中在城中村的改造研究上,但对于城中村的概念、特征、产生问题等都会涉及,因此关于城中村表面问题(比如城中村的社会、景观特征,村中存在的不良现象等)的研究比较透彻。而针对城中村的某些关键问题,如城中村的土地利用、改造后外来人口如何安置、村民如何向市民转化、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城中村租户的日常生活交往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研究显得比较缺乏。(2)在对城中村改造的研究上,文献主要集中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普遍问题(房屋拆迁,多方利益分配等)和相应对策的研究,以及针对具体城中村改造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上,前者的研究结果不是太笼统就是缺乏可操作性,而后者的研究结果又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很难进行推广应用。(3)新模式新方法在城中村改造中应用研究比较少,大部分研究都是从城中村的形成、发展的空间分析、利益分配和产权归属分析等常规的角度出发,针对具体问题,采用传统的方法进行解决。(4)公众参与和社会调查的方法逐渐在研究中得到重视。公众参与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社会调查是获取真实研究资料的基础。
三、国内城中村改造的研究趋势
纵观国内学术界的研究资料,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城中村改造研究的趋势如下:(1)系统研究和专项研究同时进行。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稳步推进,国内城市的更新问题普遍都会涉及到城中村的改造问题,今后的研究将会出现对于国内城中村总体特点和改造策略的系统研究,以及针对城中村诸如拆迁安置、利益分配机制、外来人口等具体问题专项研究同时进行的趋势。(2)研究中引入其他学科的先进方法和技术。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已经发现单纯应用某一种学科的方法和技术是行不通或者改造效果不理想,因为城中村问题涉及到地理、文化传统、经济、城市规划等诸方面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综合多种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3)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研究。城中村改造与否、什么时候改造、改造成什么模式等等都处在不断的探讨之中,但是现实的改造城中村的步伐又在不断迈进,和城中村改造相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都还不甚成熟。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的研究应是重点。(4)外来人口因素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重要性研究。在专项研究中,关于外来人口因素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重要性研究将会十分重要。之前的研究对于城中村租住的外来人口对城中村改造的影响以及改造后这部分外来人口居住问题的重要性考虑不足,以至有些城中村改造带来很多城市发展的隐患。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对这个问题加以重视。
总之,国内关于城中村的研究目前还停留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层面上,在研究结论中列出的都是关于城中村带给城市发展的问题和必须尽快改造的理由。对于城中村的研究也不能停留在城中的“农村”改造成“城市”的模式,应该结合目前国内对于城市发展模式的探索,因地制宜地研究对待城中村的政策法规,在是否改造、如何改造以及改造之后的问题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李俊夫.城中村改造,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张建明.广州城中村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3.王如渊.深圳特区城中村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4.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中国农村经济,2002(2)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国家治理 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城中村”之所以成为“治理难题”,是城市化发展中各种“制度性问题的纠结”,不是简单的“推倒重建”所能“一推了之”的。“城中村”改造作为治理“城中村”问题的应对之策,在全国范围内,从小城镇到一线城市全面铺开,展现了中国特有的国家治理方式。从“城中村”改造的艰难推进中,深刻反映和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种制度性改革问题,从而具有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普遍治理意义。
“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中国城市化进程,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相演相生,其“历史性加速”有目共睹。据城市常驻人口统计,1952年城市化率是11%,1978年是17.9%,1992年是27.5%,2002年是39.1%,2012年是52.57%,2014年是54.77%,2016年达到57.35%,城镇常驻人口已_到79298万人。
伴随着急剧扩张的“摊大饼式”的城市膨胀,在“城市包围农村”的态势下,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约束,各种大小不一,样态各异的“城中村”被逐渐地、一个一个地“遗留”在城市中。由于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农田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成本低,交易过程简单,因此村庄农用耕地被快速征作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而农民宅基地和少量村中集体留用地由于征地程序繁琐、交易成本高,加之宅基地之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成本更高,所以留存下来。此种“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扩张,就逐渐形成了城市周边村庄被城市化进程“遗留”下来,“城中村”积累性产生,“城中村”问题浮出水面。
正如“城中村”在城市格局中“星罗棋布”有目共睹,“城中村”问题同样有目共睹。村民为了获取最大的“租房租金”,宅基地上的“民房”愈建愈高,一般都在5-8层,最高甚至高达20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断蔓延,“握手楼”、“接吻楼”鳞次栉比,房距楼距狭小拥挤;“城中村”街道狭窄、各种电线管线密如织网,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灾害,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城中村”成为大量流动外来人员暂住的“常住地”,外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外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城中村”管理面临极大挑战。“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这种各级城市政府“管不了、拆不起”的“城中村”,自然成为了“复杂难解”的“城中村”问题。城市化进程越是简单粗暴扩张,“城中村”问题亦是越积越多,而“城中村”问题越积越多,“城中村”改造的规模和成本就越大。加之“城中村”周边不断攀高的城市地价和房价,更是刺激了“城中村”村民扩建楼房和加高楼层的“寻租”欲望。“城中村”问题随之呈现出一个越积越多,越多越难改造的“治理困境”。
但“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提升城市文明的必然趋势,也是提升“城中村”民众生活品质的民生要求。“势在必行”的“城中村”改造,面对长期累积的“城中村”问题,也必定是一个阶段性发展问题。这便关涉“城中村”改造中的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问题。
“城中村”改造关涉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深层改革逻辑
“城中村”问题既然是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历史性积累结果,就必须针对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而推行深层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体系,是“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存在的总的制度根源。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分治的总体性格局。城乡户口的天生身份差异,连锁地界定了城乡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结构、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住房和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也由此产生。
例如,城市的国有土地所有制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有不同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城中村”改造中,有关土地征用和民房拆迁的法规依据,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还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况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不太明确的“模糊之处”,甚至法条规定之间还有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各地城市政府不断制定适用本地的“城中村”改造管理条例的原因所在,但各地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适用的条例时,所根据的上位法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则各有不同,同样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又如,政治制度层面,“城中村”改造后,农村村民一体登记为“城市居民”,平等一体的公民政治权利如何保障?“村民”变“居民”后的知情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如何落实?原有“城中村”中庞大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如何有效管理?“三资”的盈利和收入如何分配到每位居民手中?“村委会”变“居委会”后如何继续推进基层民主自治?
再如,社会制度层面,“村民”变“居民”后,有关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与城市管理体系对接?原有“村民”各自缴纳、时间先后不一和金额多少不一的各种保险如何接续管理?各种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补交和支出资金如何筹集?城市社会保障资金如何能够接纳如此突然“进入”的庞大“城中村”居民?
还有,文化融入方面,“城中村”中还有不少历史文化“村落”,如何在快速推进的“城中村”改造中保护传统的“乡村文化遗存”?宗族祠堂和名人故居如何保护性开发?原有的乡村道德礼治、风俗习惯如何在城市文明中发挥作用?
只有在“城中村”改造中,一体联动地推进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才能真正持久地解决“城中村”问题,保证不发生大规模的上访和,同时保证后续的城市化扩张中不再出现新的“城中村”问题。
“城中村”改造的关键制度机制是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
“城中村”改造,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制度缺失和制度平衡问题,关键是推进各种保证公民一体平等的制度建设。从短期来看,则是一个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问题。
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政府也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总体原则下,创造了各种不同的改造模式:如政府主导的“包拆包建”模式、开发商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村委会和村民主导的“自拆自建”模式。但不论哪种模式,都不能由单一方面“独自决定”和“独自完成”改造进程,都会涉及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博弈。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相关方:
城市政府,尽管各地城市政府,在其区位优势、城市规模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提升城市品质、增加城市土地收入方面,都有强烈的“城中村”改造动机。城市政府是城市发展的引导者和主导者,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性组织者和协调者。但在“改造后的土地增值”中,城市政府也存在与开发商、村民的利益博弈。
开发商,是“城中村”改造中具体的“操作者”,只是在改造中“介入”或“主导”的程度不同。但开发商的根本“宗旨”是其利润回报,有利可图则介入开发,反之则没有“改造激励”。利用开发商的专业开发资源和专业技能,是保证“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城市政府如何激励和引入各种开发商积极介入改造开发,主要是通过“让利与商”来实现的,但也受到“城中村”村委和村民“谈判能力”的制约。
村委会,是“城中村”集体利益的“组织化代表”和集体谈判代表,是村集体资产和公益的守护者。为了减少“谈判对象”和“谈判交易成本”,政府和开发商一般都愿意选择“村委会”作为“谈判代表”,而不会选择与每家每户“一对一”地分别谈判。所以,村委会是否能够充分代表“村民利益”?村委会领导是否公正无私并有能力与政府、开发商反复谈判?村委会成员是否有、截取冒领征地和拆迁款行为?都成为改造进程能否顺利推进,村民能否认同和支持改造工程的关键因素。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相关方,一般以“一家一户”为利益代表。改造后收益越多的家庭,越有可能支持尽快“改造”。所谓的“钉子户”、“上访户”,可能就是“改造工程”的最大“受损者”。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每家每户的直接利益,所以受到村民的极大关注,也由于各家各户的“利益收益”各不相同,各家各户的“参与态度”和“参与程度”也自然不同。这正是改造工程中,动员协调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十分“难做”的根本原因,也是考验政府的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意识的关键环节。
还有一个“间接利益相关方”,那就是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流动人员”,同样由于“户籍限制”,众多的“外来居住者”,在“城中村”改造中,既无参与权、更无利益分享权。甚至政府和开发商无需“正视”他们的存在,他们只能“默默地”选择“逃离”,去投奔更便宜、更边缘的“临时栖息地”。但“城中村”改造的大幅推进,必然“抬高”租房者的“租金成本”,对当地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带来劳动力雇佣的压力。
在“城中村”改造中,除了“外来居住者”受到“外部性挤压效应”的影响之外,城市政府、开发商、村委会、村民之间是紧密互动的“直接利益博弈者”,政府和开发商可能“合谋勾结”以最大限度获取“土地开发增值”;开发商和村委会,也可能“合谋勾结”以私分截留补偿资金;村委会和村民团结程度越高,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能力”就越强,赢得“城中村利益”的机会和收益就越多。
在城市政府的主导下,经过各种利益相关方反复的博弈协商,建构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就是“改造工程”能否顺利推进并没有“后遗症”的制度性关键。这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成败得失案例中可以得到佐证。
在“城中村”改造的历史进程中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随着中国全面现代化进程的整体推进,相伴而生的城市化的“历史性加速”,“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普遍存在,考验着现代城市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城中村”改造,成为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契机和机会。
“城中村”改造前,需要健全城中村的自治组织体系,选举公正廉洁的村集体组织和代表,完善村民利益的“组织化表达”机制,为顺畅的协商与谈判过程奠定良好的“自组织”基础。同时,需要中央政府协调和统一各种有关“征地和拆迁”的法律体系,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征地和拆迁的实施细则,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协调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城中村”改造中,各地城市政府需要制定城乡一体协调的发展规划,制定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融资途径和运作平台,构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及村民平等沟通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开放公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和民众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城市治理体系,不仅是“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也是提升现代城市治理能力的制度体系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公平的权利保障,推进“城中村”居民一体深度融入“城市化”进程。在大幅增加政府公益性“廉租房”供应的基础上,降低“城中村租房”的市鲂枰和“村民建房动机”,消除“城中村”再生的“外部激励”,防止“冒进性的激进城市化”,遏制新一轮“要地不要人”的“城中村”蔓延。同时,在消除户籍限制、对接城乡征地补偿差别、消除外来打工者融入城市的各种制度门槛和制度限制方面,要有所作为。这有利于为新型城市文明的治理能力建设,奠定长久的制度体系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政治理论室主任)
【参考文献】
①《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政府网,2014年3月16日。
过去的三年,未来的三年,城中村改造带来了什么,又会抽离什么?
三年未达成
2009年,武汉市全面启动对全市城中村的改造建设。武汉市政府在当年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文件》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二环线内56个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
当初的三年限期已逾,时至今日,二环内城中村的改造目标仍然没有彻底完成,相关部门领导再次表示:“2015年,武汉将彻底告别城中村”。
原二环内56个城中村现已改造48个,眼看就快拆完了。
但自去年下半年起,二环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却突然进入缓滞阶段。“2009年、2010年,开发商拿地都恨不得抢,现在却有流拍的。”但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叶齐伟对《新楚商》记者说,“受政策调控的影响,开发商拿地的热情跟往年相比有了消减。目前的城中村改造进度也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在艰难中推进’吧。”
今年年初,原本要拿硚口区建荣村的万科地产因为资金问题放弃了这块好地,最终,由政府出面牵头,该地块被广州电子集团接下。
由于政策、资金等问题调整战略的房企并非万科一家,在市场遇冷的情况下,开发商拓展领地的欲望暂时有所消减。
尽管如此,武汉城中村改造的规模和速度仍然在全国位居前列。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武汉市计划改造村共156个,与同样面临城中村改造现状的广州、郑州、太原等城市相比,改造总量居首,成为全国城中村改造的一个典型样本城市。
“这可没什么好骄傲的。”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这只能说明,武汉的城市化进程太慢了,这是我们落后于别人的表现。”
自从2009年武汉确定了二环内56个城中村的改造目标之后,此后三年的改造之路并不是一马平川。除了楼市连遭调控打击,或多或少影响了开发商的参与热情之外,拆迁过程中的阻力也令城中村改造之路维艰。
但三年改造也算是有了可以拿出来交代的成绩,改造方方面面的影响也在缓慢凸显。有业内人士说,这还只是开始,在未来的几年内,城中村改造对武汉这座城市的影响将会显著并集中呈现。而今,城中村改造已经成为全民话题。
被拆的村民有一个疑问:拆迁补偿能令我满意吗?
开发商有一个疑问,参与城中村的改造到底能给我带来多少盈利?
买房人有一个疑问,城中村的全面开发会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
事实上,像城市化进程中的任何一次改革或变动一样,城中村改造圆过“一夜致富”的拆迁梦,也会让得不到满足的村民闹情绪;城中村改造能树立起开发商的知名度,也可能给房企带来难以预知的风险。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区研究副总监李国政说:“别的城市想要继续发展已经很难找到空间,只能在旧建筑老厂房的基础上拆除重建,而武汉城中村却给房地产发展提供了大量质优价低的土地,从这一层面来说,武汉城中村改造给房地产发展带来了更多机会。”
武汉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叶齐伟告诉记者,从现在已经挂牌的城中村面积来算,不久的将来这些村的开发将会给武汉提供4000万方的商品房。依照现在的消化速度,短期内武汉楼市都将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这对于平抑商品房的价格会起到有效的影响。
谈起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叶齐伟说:“今年的目标,二环内全部要启动拆迁,已经挂牌的,要打破僵局。与此同时,外环的开发改造也开始逐步推进了。”
开发商“进村”
2012年上半年,武汉共出让24宗城中村土地,除一宗流拍,另23宗土地成交金额达179.7205亿元,占上半年总成交金额的65.83%。武汉城中村土地出让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情势下仍未冷场。
6月27日,名流置业公告称,为保障公司在武汉地区的中长期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参与武汉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预计总投资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计划投入约20亿元。
消息一出,业界哗然,业内将名流这一堪比豪赌的行动形容为“蛇吞象”。毕竟,一个总资产108亿的地产企业要用超过半壁江山的老本玩转一个大项目,如不成功,代价巨大。
有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名流置业的营业收入仅为3.21亿元,而2011年全年,名流置业总营收额为18.13亿。而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计则达10.17亿。事实上,从2008年开始,名流置业的净利润水平便出现逐年下滑态势,从3.14亿元跌至1.67亿元。
与介入武汉城中村改造的另外几家房地产大户相比,名流置业的资本实力并不令人普遍看好。那么,名流此举意欲何为?有分析师认为,城中村土地低成本的诱惑和近期竞争对手们懒于拿地的审慎态度,是造成名流“不管不顾”出手的主要原因。
“目前武汉三环线以内可供成片开发的土地已经寥寥无几,城中村的地块相对完整,面积大,而且大多数地处闹市,开发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从去年到现在,受房地产调控的影响,整个土地交易市场都很冷清,这造成了即便一些黄金地带的城中村地块也身价不高,因此有部分开发商选择此时抄底也是解释得通的。”某业内人士如此分析,“在目前市场下行的情况下,名流这样大的手笔实属特例。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房企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景的信心。”
不过,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所谓的“信心”似乎也是无奈之举。数据显示,目前武汉土地供应的主要来源即是从城中村改造中产生的,且城中村土地比例占到土地总供应量的一半以上。对开发商来说,城中村改造不仅意味着可以拿到地,而且可以拿到含金量很高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武汉的城中村不少都集中在繁华地段。因此,城中村拿地,似乎成了那些致力于在武汉占据一席之地的房企绕不开、躲不掉的必由之路。
“前几年,武汉供地的主要来源还集中在一些老企业、旧厂房方面,该拆的拆,该建的建。这几年这种土地已经极其稀少了,开发商拿地没有什么选择,要么选择郊区的净地,要么就是城中村。郊区的净地地理位置普遍比较偏僻,房企竞争也很激烈,成本又高。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万科在内的开发商越来越多地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这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武汉万科地产战略部总监文汗青对记者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在土地成本方面优势较大。此前福星惠誉股份取得城中村改造,所获取红霞村地块和贺家墩地块的楼面地价分别只有1014元/平方米、2381元/平方米,位于武汉洪山区的三角路村城中村,楼面地价也仅2858元/平方米,低于同期同区位其他项目的地价。而当时武汉中心城区土地招拍挂价格则几乎不会低于4000元/平方米。城中村土地以其地块完整、面积大,且质优价廉等优势成为开发商趋之若鹜的香饽饽。
2009年以后城中村改土地现已经投入供应。2010年,万科正式涉足武汉城中村改造并很快尝到甜头,以万科“金色城市”项目为例,去年仅此一个项目开盘即售出3000套,一时间创造了武汉同类商品房的销售记录。该项目更是极大影响了南湖片区的房价。据了解,该楼盘为装修房,均价约在6500——6700左右,与同期推盘的商品房相比,价格优势极为显著。
“城中村项目一般靠规模取胜。”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区研究副总监李国政认为,“所谓薄利多销,打个比方,以前开发商卖一套房子赚30万,现在可能赚15万。城中村土地的出让方式决定了开发商拿地成本不会很高,卖的房子也都不会贵,开发商要回笼资金,追求的是销售速度。”
目前,万科在武汉已经接连拿下5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万科地产战略部总监文汗青说,万科将会持续跟进武汉城中村改造项目,但跟进的速度、方式与节奏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战略调整。
机遇风险并存
对于武汉本地房企福星惠誉来说,通过参与城中村改造以获取土地储备,是其一直以来的发展模式。2010年7月2日,福星惠誉以9.77亿元的价格拿下江汉区贺家墩城中村改造地块,同年12月,福星再次斥资近60亿元,拿下4宗城中村地块。
2010年12月,福星以29亿元拿下姑嫂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楼面地价较市价较为便宜,但根据估算拆迁及安置费用逾40多亿元,即姑嫂树城中村改造福星惠誉将出资70多亿元。这笔庞大的开支使公司面临严峻的资金压力。据了解,目前该项目拆迁因资金问题仍处于半停滞状态。
城中村改造在带给开发商们无限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风险。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区副总监李国政说,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运作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过去小企业拍的地一般是‘净地’,不像城中村往往存在复杂背景、地下管网什么的,城中村改造的内容还包括设计、拆迁、还建等长期细致工作,不是有钱就搞得好的。而现在又是市场下行时期,整个武汉的房地产市场都比较低迷,房子卖得慢。没有经验的小企业搞城中村的话,一个项目就能把自己搞死。”曾参与过城中村开发项目竞地的一家地产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开发商在城中村拿地方面应该量力而行。要看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看经验。还需要大笔资金周转。
一名正在参与武汉城中村改造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城中村改造涉及各方利益,看似利好诱人,实则情况复杂,没有资质和能力的开发商很难处理好随时可能面临的个中问题。“虽然不少城中村已经完成拆迁挂牌,但从长远来看,武汉城中村改造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可能涉及许多遗留问题。因为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大量城中村项目一会儿是诱人的大餐、一会儿又变烫手山芋。”他说。
那么,在如此风险之下,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到底赚钱吗?能赚多少?
“不能说没赚钱,但是赚得不多,城中村项目利润很薄。”万科战略部总监文汗青告诉记者,“现在武汉城中村拆迁的模式等于是企业承担了一部分政府改造的功能,除了拆迁成本,企业还要负担引入配套,修建道路等责任,这些都是需要开发商垫钱来做的。”文汗青认为,赚钱并不是大型房企涉足城中村改造的首要目的。“参与城市化进程、做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这些都是我们考虑的因素。”
走出城中村
武汉过去曾“中国最大县城”之称。从卫星图上“俯瞰”全城,密密麻麻的城中村落如星罗棋布占据三镇。据目前相关调查,武汉城中村的数量和规模现已居全国之最。而与此同时,由城中村引发的环境、治安、社会保障等问题,也无时不刻不在对本地政府进行着执政能力考查。
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着手治理城中村问题,武汉作为城中村问题大户,首当其冲地走在了前面。
武汉的城中村和其他城市并无二致:村道里挤满了无照经营的小吃摊,路两边高竖起排排电线杆,各种线缆盘根错节。楼房间距逼仄,相邻两楼的住户之间低声可以互闻,仰头便是“一线天”……这些也是武汉大大小小城中村给人的直接观感。
城市化必将遣散城中村。作为村民,有的人守着老家不愿离去,有的人怀揣着一个叫做“拆迁致富”的梦,高高地标出心理期待,等待挖掘机开进村庄,成为“失地农民”。而层出不穷的关于城中村村民与开发商斗智斗勇的故事,也是城市化的一大特色。
提起拆迁,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叶齐伟对记者说出了当下存在的最大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很多村民的违建房都要求按照合法国有土地的市场标准来补偿,也不管你什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坐地要价。我们不能强拆,造成现在的改造进度放缓。但虽然进展缓慢,毕竟还是没有停,事情在往良好的方向发展。”
早在2004年9月,武汉市就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任务。具体包括:“经济组织改制”,改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户籍改登”,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改居”,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利改保障”,村改按月发放福利为一次性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改性”,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建设文明社区,充分考虑村企业的发展及村民融入城市等问题,永久性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
2009年,武汉市全面启动“城中村综合试点改造”。与许多地方“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拆迁的思路不同。虽然也是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但武汉市“城中村综合试点改造”将定位提升到了“偿还历史旧账”和“建立责任政府”的高度:“将村集体组织的改制、村民身份转换与村湾改造同时进行,改造要体现‘依法行政,有情操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政策框架内,改造要充分考虑到村民的利益。”
综合对比全国其他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和办法,武汉“城中村”改造最大特点在于土地出让实行彻底的市场化道路,全部土地以项目捆绑、挂牌底价方式出让。按“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规定,开发用地与还建用地捆绑成项目后,采取公开供地,并规定其挂牌底价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这多出的15%一方面用于保护村民利益:即让有开发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争取自行改造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效保护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和落实改造资金;另一方面是给前期进入但最终未能获地的开发商以适当补偿:即先期进入的开发商即便在土地挂牌后没能拍到该地块,也可以获得15%的补偿,同时村集体仍可获得还建安置房的建设资金以及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金。
在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方面,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给“城中村”所在的区财政专户储存,专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排水、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4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真正实现“专款专用”。按照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村民身份变为市民之后,将全部进入社保范畴。政策规定,允许村民上溯10年补缴养老金。按以村民平均年龄55岁,武汉市民平均寿命76岁计算,村民只需再交5年保费,政府就将承担他今后20年的生活保障。此外,武汉市还规定,“城中村”村民转居民后,在两年内还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在这种改造模式下,武汉诞生了类似于铁桥村这样的“标本村”。汉阳区永丰街铁桥村改造后,该村首创“出租公寓”,将村民自住的“铁桥新家园”与“出租公寓”同步规划,两个项目分块开发。股民用超过自住的还建面积入股,参与集中建设“股民公寓”,公寓房产权仍归股民所有,集体管理,集体对外租赁,增加了股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铁桥村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叶齐伟说,“这种方式已经开始被推广,其他村也在纷纷效仿,可以作为武汉未来城中村改造的一个良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