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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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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附则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管理;监督

1.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

如今,各地政府颁布了许多相关的管理条例。基本上形成了工程建筑领域的地方性的法规框架,为建筑市场的依法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尽管如此,建筑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事件依然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有些建筑单位违反宪法法律建设程序,规避招标,在招标投标的活动中弄虚作假,“三无工程”时有发生;还有一些承包单位层层承包、转包、分包等问题屡禁不止;有些建筑单位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执行,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建筑市场的地方保护,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还有就是执法力度不到位,不能有效的惩治违法乱纪的人员,使得建筑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发生。

2.当前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承包商开工的时候不报建,也不接受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管理,然而,一些单位却无视有关规定,不按照正规的程序办事,一意孤行,私自招工、雇佣各种社会关系的人员,使得建筑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安全事故。

2.2私自定夺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但是,有些建设企业一味的压低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2.3非法转包。

有些施工单位一旦中标以后,便会使用不专业的施工队伍,偷工减料,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并且非法转包,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

2.4资金不到位,导致施工企业破产倒闭。

随着施工单位的任务不断加大,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不断增加,有些施工单位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往往垫钱施工,因此,导致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不开,成本增加,被欠款拖垮,最终走向破产倒闭。

2.5片面追求低价中标。

有些单位为了使用最少的资金完成任务,就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不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和能力。如果施工单位赔钱了,就会想各种各样的方法涨价,于是,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使得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都得不到保证,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3.规范建筑市场的解决方案

3.1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筑工程的固定场所,是在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探索并总结出来的新生事物。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得建筑工程的承包从无序到有序,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形到有形,从而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的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乱纪行为。通过有形市场的建设,使得投标招标的程序更加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3.2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企业可以真正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政府要对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比如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政府要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切忌政府包揽全部,政府应该致力于为人民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权责明确,为建筑业的有序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招投标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对招标和投标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招投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执法,监督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工程的基本程序办事。

工程招标机构受业主委托承担招标投标中的具体的工作,最后形成招标办受委托履行执法监督管理的职能。

这样形成一种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相互制约的招投标工作机制。实施转变政府职能,政事分开的目标。

3.3加强招标项目和评标专家的监管

在招标投标的监管过程中,对待不同的资金来源,要实施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对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要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招标公告、委托、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招标合同、评标报告等进行备案管理,加强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评标的公平、客观公正,因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管理评标专家。在选择评标专家时,为了减少一定的人为因素,可以选择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抽取专家时要做到比例合法,专业配套,非评标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在评标过程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要进行严厉的惩治。

3.4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的执法

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工程项目要严肃处罚;查处违法单位,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相关规定,招投标是否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工程项目和设计师、承包商等是否与合同相一致,项目的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证相符以及在岗情况;监督企业是否履行相关职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执行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强制性的标准执行;严肃查处建筑业的中介机构,是否有出卖资质、无证上岗、恶性竞争、压级压价等行为。

3.5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法规体系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不断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设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第一,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层次,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易于理解和把握,逐步改善我国质量法规中存在的笼统、不完整、抽象、不易实施等漏洞,真正的是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制纳入到法制建设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体制,不断创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要求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改变那些制定时间长、审查时间长和修订时间长的现象。第三,解决现实中质量技术环节和法律专业脱节的问题,修改和完善《建筑法》,使其能够统领和约束全国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行为等。

3.6实行建筑行业的突破发展

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资质等级的认证,不断拓展资质领域,培养优秀的团队,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不断转变,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结语

建筑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的发达程度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进步的程度。因此,面对当今社会建筑业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任淑仪.关于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点滴思考[J].中华民居,2012,(7):591-592.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二十条超过规定总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规范的评标办法,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二十四条设计总包单位可以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本市的外地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分包业务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业务,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分包: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六条按照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发包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自行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提供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依据;因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发包业务。

发包单位不得转让发包业务。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经营性业务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二)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三)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或者协商议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给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给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后确定。但发包单位不得以造价咨询为理由而拖延承发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委托,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实际工作量与核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与承发包单位任何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相对方的业务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的,由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伤亡事故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自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验收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行负责维修、返工、重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市建委、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承包单位承包的;

(三)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五)应当投标承包而未采用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而未委托监理的;

(八)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条逾期未申办年度审验的,经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证书失效;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级的,取消资质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第五十八条市建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活动,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相关的发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

(三)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五)转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材料监控;监督管理

城市化的发展带动了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客观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现阶段在我国许多城市,高层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市场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是随着建筑施工技术不断发展,加快了施工脚步,同时也提高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但随着一系列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在施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由于施工人员对新技术、新工艺了解不透彻,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对建筑工程正常施工作业带来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工作。

1对阻碍施工作业的因素进行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比较长,在施工过程当中需要协调和处理诸多问题,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水平不高,导致在施工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建筑工程正常施工工作带来一定影响[1]。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1.1部分施工技术还有待提高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流程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技术,同时部分施工技术的难度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部分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进而不能有效运用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未能做好施工技术的指导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控制工作,无法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甚至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现象:部分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技术的培训就上岗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野蛮施工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就对施工质量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2]。

1.2未能对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涉及到的工艺及工序有很多,消耗材料的品种以及数量有很多,所以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在施工现场管理及我国相关的施工规范当中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对于施工现场材料的堆放应该做到规范和整洁,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和材料员对材料的质量、规格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工序当中。但在建筑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未能对材料做到规范、统一管理,比如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施工工序的材料进行随意堆放,造成材料管理工作存在着混乱情况。如果把质量差的材料或者是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材料和合格的材料堆放在一起,就会造成材料的性能发生变化,影响施工质量。同时对于不同的材料,堆放的场所也是有讲究的,比如木材、钢筋之类的建筑材料就应该堆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最大程度保证材料的性能。

2提高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途径

2.1提高施工经理部的管理水平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全面管理的组织结构。所以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首先要提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水平。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该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同时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项目经理回报施工过程中关于安全和质量的工作,只有这样,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的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有效进展。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也应该积极发挥管理作用,对施工单位日常的施工作业进行管理,将具体的管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作用[3]。

2.2施工管理工作要与施工过程相适应

随着科学管理方法的推广,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同样也可以将先进、科学的管理经验运用到施工过程管理当中,使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与施工的过程相适应。同时还要采用先进的设备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比如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现场的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这样就能对重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实时管理。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仅能够减少施工现场管理的成本,同时大大提高了施工现场管理效率。施工过程中施作业人员多、施工工作面多,这也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特点之一。因此,施工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的作业面应该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使每个工序的施工效率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2.3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只有施工过程当中的技术得到保证,才能提高施工的质量以及建筑物的整体水平。在具体施工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该充分发挥施工技术人员的技术特点,同时安排施工技术扎实、施工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重点施工部位、施工工序进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加强材料管理,对材料进行合理有效利用,避免出现材料浪费现象,从而减少施工成本,进而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3将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要想提高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除了要提高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水平,还要对施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除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要制定相关额定监督体制外,同时每天施工作业前,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该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该将具体的施工工作落实到具体施工技术人员身上,技术人员定时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回报施工进展情况,同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指导工作[4]。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也应该在施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当中,如果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对于施工关键部位,施工单位应该加大技术及人力投入,提高施工质量,同时监理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保证提高施工质量。

4结束语

在具体施工当中,施工单位应该提高施工经理部的管理水平、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同时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也应该发挥应有的管理作用和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以及监督力度。

作者:刘泓铨 单位:潮州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新栋.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06):130.

[2]孙小艺,郝治邦.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6(09):133.

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分析

前言

在现代建筑行业中,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得到了显著的发展进步,各个施工环节上的关键点都有了切实的加强。从施工的长远规划来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确保施工质量良好重要措施,它可以把一些质量问题及时的消除于萌芽状态,从而减少了后期的质量安全隐患,在当前的建筑施工环境下,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用的价值,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1对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进行优化的原则

1.1科学合理化的原则

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作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良好。从这一层面来讲,对于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开展都要按照实际的施工状况,科学合理的进行,做到管理的科学化,在操作方式和具体的流程管理上,要尽可能的实现资源的合理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同时在现场设备的安置上也要科学合理。

1.2经济效益的原则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经济效益是其最终的施工活动出发点,在最小的资金投入下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是施工单位最理想的施工方案。因此,在进行优化现场管理工作时,就要把施工的进度和质量与成本投入进行合理的规划,尽可能的实现协调化,在对施工生产中的各种构成要素的考虑上要细致化分析,把可能的浪费现象减到最小。

1.3规范化原则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是保证施工各个环节质量良好的必要措施,是在源头上进行问题消除的关键性措施,因此,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时,就要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明确,对于施工的具体参数要求要精益求精,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马虎大意,做到每一环节的规范有序,从而使施工全过程由严谨的衔接配合,规范了现场施工秩序,也就在侧面促进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

2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优化的构成部分分析

当前施工建设中,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优化主要是围绕施工作业管理、物资流通管理以及施工质量管理等等在内的职责落实。

第一,根据市场的需求为导向进行施工,保证施工的要求是与用户所想相一致的,进而完成各项施工部署目标。

第二,尽可能的减少施工中浪费现象的产生,对各个施工环节的内容开展进行科学化的指导,切实为生产经营的效率提高做服务。

第三,对施工人力资源的优化,进行这一工作的目的是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对施工的材料设备等物资进行等额式管理,把可能的消耗降为最少,尽最大化的实现资金成本的降低。

第五,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工作开展进行均衡式的管理,合理有序的进行组织施工,实现标准化的作业管理。

3如何进行现场管理的优化改进

3.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制度建设有全面的落实,对施工中的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某个部门、具体的个人,这样可以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进行规范化施工。对参与施工的各个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细化各自的责任承担,并保持各自之间的协调配合良好,使之形成协调严谨的配合机制,层层相连,环环相扣,减少了施工细节性问题的产生。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的进程有实时的质量监督机制,从而有效保障了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良好,考核标准的制定要在施工实际的基础上,综合把握施工人员的差异化特点,保证考评制度的公正公平合理,能够切实发挥激励作用。

3.2重视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管理的水平

施工现场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快速的处理解决,不会以为时间的原因给施工带来较大的不便。因此,就需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的更显观念和知识构成,对施工中常见的关键点有全面细致的把握,对于一些突发性质量问题有及时的解决,从容应对,同时在不断的实践管理工作中,还要学会在实践中学习提高,对重要的技术点进行记录分析,在后期的施工管理中可以积极的灵活应用,在实践中进行合理的创新。

4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

随着我国近几年施工工程量的不断增多,对于施工质量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也不断的增多,特别是对于质量的监督管理来说,更是如此,施工单位要积极的贯彻执行相关质量监督体系的要求,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体系,进而在这一科学的体系下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起到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规避安全隐患的产生,保证施工质量的良好。

4.1实现监督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

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部门应该树立全过程的监督理念,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全方位监督模式,对于出现的违规施工行为根据情况严重性予以惩罚,在进行施工前的质量监督时要有良好的预见性和服务性,对于施工环节容易出现通病的部位有健全的事前防范措施,必要时质量监督人员还要参与到施工中,及时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性的指导和提示,引导施工人员进行正确的施工,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改变质量监督的滞后局面,从而实现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变为主动,能够主动的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2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平合理

建筑工程是一项规模较大、综合性较强的工程活动,需要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因此,对于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来说,就要及时的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要求等进行公开透明,让施工人员有一个明确的施工把握度,这在侧面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可以让施工人员根据监督的要求进行不断的自我纠正,积极主动的接受监督工作,规范化自身的施工行为。另外,在监督执法的落实方面,一定要有严格的惩处,但是不能失去公平合理性,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情况较为严重的质量隐患,要进行严格的惩罚,惩罚的对象包括普通的施工人员,也包括相关的技术人员的失职,不能有包庇行为,要体现质量监督的公平合理,让施工人员能够真实的感受到公正合理,从而更加的积极主动进行工作。

4.3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行,丰富监督的形式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就要切实的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不仅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还要对施工建设的各方面质量行为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的各个参与者有严格的质量要求体系,尽可能的全覆盖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因素。另外,对于违法施工除了按照规章体系的要求出发外,还要通过报纸、公告制度、媒体等形式及时的把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信息进行公示宣传,通过全社会的质量监督意识,这也是有助于工程质量提高的一项措施。

5结语

当前建筑施工的工程量不断增多,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作为协调施工各个环节、提高施工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发挥着重要的现实作用,它可以有效的规避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产生,能够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了施工中关键部位的质量良好,因此,就需要施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不断的完善健全。

参考文献:

[1]梁文坚.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与监督分析[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06)

[2]曲颖.试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及质量监督[J].科技与企业,2013(08)

第6篇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1.1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对整个建筑企业都意义重大,与此同时,其还是建筑企业日常运作经营的整体表现。因此,为确保在日益加剧的社会竞争中,建筑企业能够取得又好、又快、又稳定的发展,尤其要严格对待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从里至外,以施工现场取得的成效来确保建筑市场的进步,以市场带动现场。与此同时,作为企业生产运作中的关键部分,在施工工作开展进程中,加强现场管理有利于在生产运作环节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进而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在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呈欣欣向荣之态时,我国建筑工程也逐步融入当今时展的潮流中,并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与大型化,为建筑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然而,社会各行各业各方面的比拼在不断进行,建筑行业也不例外,如今工程的愈发复杂化也为建筑业带来了更大的难题,从而在施工质量及管理方式上必须不断改进,否则即使不被时代淘汰,也会在诸多市场竞争中难以有立足之地。在施工过程中,不管是具有固定特征的现场施工器材、所需材料,还是人为性质的管理方式、施工场所等,都会在相关程度上与施工质量紧密相连。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不然就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若质量都无法保证,那么建筑企业势必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得不到应有的市场,自然会在行业大流中被不屑一顾。从而,任何建筑企业,都应该要在施工现场这块给予足够的重视力度,不管是对待施工现场的人员还是设备,都要将此纳入重中之重的范畴。

1.2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建筑行业的要求不断提高,通过加强建筑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才能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提高客户对建筑的满意度,从而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不断的改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落实、专业规范的管理施工团队,可以为建筑工程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2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进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时,有几个重要的原则必须要深入了解并严格把控:

2.1经济效益原则

企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营利,而建筑企业拿下施工项目的同时,肯定也需考虑如何获得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肯定也是不允许只关注工程进展情况与质量情况,而将工程的成本与市场发展摒弃一边的做法。在施工现场工作中要做好经济预算工作,保证实现对生产成本的有效控制,争取做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2.2科学合理原则

在建筑施工中,按照科学的方法安排施工工序是对施工质量的有力保证。现代建筑工程建设不仅仅只为满足发展生产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做到工程规范化生产建设,为此,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都应该科学合理进行。通过先进的施工现场管理,进而保障施工的质量,保证施工单位完成既定的目标。

2.3安全施工原则

现代施工企业已经意识施工安全是现在施工过程中极重要的一环,施工安全对现场管理人员的意识要求很高,更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规范,更要落实到现场施工安全工作中,在实际工程中,对安全一定要提前采取好预防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出现意外事故。同时要考虑施工行业的特点以及现场的情况,对施工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预防控制,确保降低或是避免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记住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施工现场基本安全。

3工程案例

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某地建设生产综合楼,其上部的结构柱距离的设计为10.0m以上,而层高的设计为6.0m以上,层的高度能达到10.0m以上,主厂房层的高达到了14m以上,且都采用的是现浇的框架,总的高度已达到40m左右,它的结构最大跨度是14m以上,而梁高在1.9m以上,屋盖所采用的是现浇的混凝土结构,上部预埋所采用的设备埋件规格的直径全部都是25mm以上,且箍筋之间的间距较密,施工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施工中需要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以确保这个综合楼的进度和质量。而针对这个工程在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措施,都具有很好的典型性。

3.1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忽视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不仅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问题。在很多建筑施工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并不能完全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往往忽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安全管理工作都不重视,导致施工现场人员对安全施工的认识也不到位,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企业必须认识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对工程建筑的质量和工程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要加强企业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形成专业化、素质化的现场管理团队。

3.1.2现场管理不够全面

建筑行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涉及部门多,人员多,一个工程项目一般都是由多个单位一起承办,因此,处理、协调好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施工的现场通常由很多的人员组成,每个人员的分工都不相同,所以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管理难度较大,造成现场管理不够全面。如果现场施工人员不按照施工内容进行工作,会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要对建筑工程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的制度和内容,从而不断的完善建筑现场管理的制度。建筑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意识不够强,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比较混乱,不能够有效的组织相关现场人员的控制和管理,相关的工程现场管理和控制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和实施。

3.1.3建筑施工过程缺乏对质量的监管

存在比较严重的干涉施工的情况,这阻碍了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进度,且不能保证施工的质量。施工人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领会并使用新地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技术较低,施工人员地经验不充足等,这些都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且在施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和法规不健全,处罚机制执行不足。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做到对施工材料的有效控制,且在施工的过程中设备地质量离散性比比较小,无法进行全面地监督管理。使得在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时,只能根据检验材料的方法对其质量好坏进行判断,使得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3.2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措施

3.2.1增加现场安全意识

要让现场施工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意识和安全的重要性,要对工程施工有责任心,增强现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和适当的进行专业的知识培训,从而有利于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专业素养,要严格的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有效的监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如果发现有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施工操作时要制止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

3.2.2提高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意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意识不够重视就会造成一些工程的施工问题,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从而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意识。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缺乏对安全的正确认识,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认识不到位,因此,没有很好的落实相关的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工作,从而会使施工工程现场出现一些管理问题,影响了施工单位的进度、安全、质量等问题的发生。

3.2.3构建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

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督体制,进而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正确无误性。加大相关方面的改革力度,增强执法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尝试创新已有的监督体系,并逐渐转变为集体监督形式,具体可以为一个人执法,多人监督,并对其的特定要求较高,必须要取得相关专业证书方面的认可。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尤其是进行违法调查行为时,要注重推广自身的执法理念,并且各级别的监督文书需根据权限签发,让执法检查及处理工作能够真正做到严格谨慎及操作正确。

4结束语

现场工程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施工,有利于保证工程管理的质量和施工工期能按计划顺利的完成,节约了施工过程中的人力与物力。随着施工企业的逐渐壮大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并且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监督,避免随意性的施工行为,尽可能趁早发现并减少安全隐患,将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加强现场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作者:李鑫春 单位:广东省龙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考文献

[1]张后峰,位风云.对加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思考[J].江西建材,2015(2).

第7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其现代工程建筑也逐渐朝着更大面积、更为复杂的结构及更具先进技术的方向不断地发展着。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不断地将建筑所需成本予以减少,并减少相应的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而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其一项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对责任主体单位予以执法监督,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控制,加大了对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而且也建立和贯彻实施了建筑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能彻底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过程中,仍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部门为了能确保自身的利益,忽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且相关的监督管理的力度也不够,其相关的施工人员因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过程中并没有严格依照相应的规定及标准进行,而这些施工操作人员中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教育方面的正规培训,所以其自身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为薄弱,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为了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单位对安全质量管理的忽视

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中,会存在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实现自身最大的经济效益,待工程中标之后立即开展施工,而在此之前并没有对相关施工操作人员予以施工安全方面的培训,很多的建筑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监督及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安全有效的施工专项方案,亦或是方案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从而使得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从整体上看,施工操作的队伍其素质普遍不高,且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甚至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出现“三违”等一系列的不安全行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就连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予以检查之时,也往往为了应付了事,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将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2 对相关安全监督单位的定位较为模糊

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筑工程其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主要是依据政府委托对建筑工程就安全质量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其工作的重点往往是围绕与工程有关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环境质量展开的。针对建筑工程中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其性质而言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目前主要看作是可以进行全额拨款的有关行政委托方面的执法机构。因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其自身角色的模糊分配,从而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没取得预期的完全效果,其监管行为所应发挥的效用也没有充分展示出来。

2.3 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管工作力度尚需加强

我国大多数地区有专门设置建筑工程的相关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主要是对当地政府及建筑企业相应的投资项目实行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工作。但由于其相关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相应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和要求掌握得不够全面、透彻,往往会造成对建筑工程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部分监督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予以安全质量上的监管之时常常很是被动,从而导致其检查的力度及强度显得弱化,并进一步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的展开。

3 完善建筑工程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3.1 完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作为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相应部位的检查力度,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之时其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为及监督管理的工作能够更加地科学化、规范化。定期的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质量培训,以此来提高其安全质量的意识,并定期对施工单位给予安全方面的评估和评价,从而规范其安全生产的行为,针对一些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惩罚,以告诫相关企业应当提高对安全意识的重视。

3.2 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监管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监管监理企业对此项工作的监理力度,使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理方面能够尽职尽责。监理企业还应将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视为长期的奋斗目标,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技术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资质予以严格核查,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更要予以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以防止潜在的危险因素其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并在对施工企业进行督促及整改安全质量之时,还应充分的发挥其职能与作用,从而促进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与规范化。

3.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而言,除了需要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自检、小组之间互检及专业人员检查配合外,还需要严格依据我国制定的相关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操作是否规范、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为了切实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从施工材料进场伊始到施工工序相关生产环节,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从材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纳入到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系统中。基于此,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门来说,除了进行常规监理活动外,还需要重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严格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检测机构的合同资质认证,同时还需要对质检人员及主要工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同资质认证、专业技能考核以及挂牌上岗与月考核评审等。

2) 采取巡检管理与控制机制相结合的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结点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相关人员一同进场巡检;并在检查完后,相关人员要及时进行开会讨论,就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讨论,要求每个人都要积极发言,提出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

3) 为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每个施工现场都应该有专职的质量监督与管理责任人,并且其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任何一个环节上的问题,都有责任组织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讨论,要求在场的施工人员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他们找出原因商讨对策,并提醒他们引以为戒。

4 结语

总之,做好建筑工程当中相关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对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还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完善相关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8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监督;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urrent social economy graduall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rough internal reform also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site work so far, there are some such as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strength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work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mbining the experience and opin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trategies of further exploration.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Field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当前建筑工地许多事故的发生,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企业在并没有具备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强行开工所致,是非法施工所酿成的祸果,可在实际调查当中,却与我们平常认为的大相径庭,许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因为非法造成,而更多的则是违章导致,而事故的真正发生原因却是施工违规。如何进行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又如何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规范施工时当前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内因。建筑施工是多单位合作共同完成的产物,也要通过对整体的加强作为解决措施。

一、如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所谓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不但代表了企业的管理能力,更是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外部综合表现,所以,施工企业应当对内做好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对外抓好市场发展,并以此为方针不断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优化。对现场进行优化的过程中,应遵循三点基本规则,首先是经济效益原则,也是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要注意的一项原则。一定要对只注重工期不严格控制成本的现象坚决杜绝,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与经济效益的正确、合理、科学的观念。其次,要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按照合理规划与安排有条不紊的进行,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符合当前现代化生产的市场趋势。最后,是标准规范化原则,也是施工现场最为基础的需求,未能有效的对施工现场正常生产活动进行有效协调,现场各部门必须要坚决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严格杜绝主观随意性,只有通过现场整体的有利配合,才能在根本上进行施工现场生产及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提升,提高管理效益,进一步建立起科学且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想要达到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第一要著便是对施工人员整体素质进行提高,并坚持以人为中心加强核心管理,提升整体凝聚力,调动起现场施工人员的整体积极性及责任感,发挥出其在现场管理当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对其思想、技术方面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也要以班组为核心,加强现场管理组织优化力度。班组作为影响企业现场管理的重要因素,掌握着企业现场管理走向的命脉,班组的活动地点是现场,工作对象也同样是现场,故此我们要实现对企业现场管理的加强,同样要从班组入手加以完成。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工作的策略

想要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监督工作,首先则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并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度与透明度,让工程质量监督成为具备说服力与约束性的刚性监督。在工程建设多方从工程活动伊始,便应当享有工程知情权,并对监督工作的具体流程与方式方法上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充分的对工程建设与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加以调动,对自身质量行为有所自觉,从根本上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监督体系,保障执法监督能够秉公、合理的进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以整合、优化,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想要做到这点,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则是重要途径。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对一个专业项目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严格要求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与调查违法行为的工作当中,提倡“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并且对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个科室的监督专员以及科长、站领导等分权则进行签发,确保执法检查与处罚的刚性与严谨性。同时建立行为、实物双向规划的监督运行模式,让单一实物的监督朝着工程建设多方质量行为监督方面拓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产品质量列入监督范畴内,将工程建设参见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前沿,并使用日常监督与巡查监督等结合的方式来规划监督行为,对影响施工质量的所有要素做出覆盖式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工程问题,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处罚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信息公示,通过媒体进行对社会定期,提升监督透明度,并整体提高社会质量意识。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言,则应当不断的建立健全行政、技术、质量监督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严格遵照质量监督程序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出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将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作为依凭,达到不断探索、实践适应新时期需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方法,构建规范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结语:

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策略进行分析论述,希望以此为相关工作者有所帮助、借鉴。

参考文献:

[1] 陈华. 试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及质量监督[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08)

第9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适用本办法。各方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标准,定期对各方主体进行分值量化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通过有效竞争与中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应通过有效竞争,总承包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有效竞争,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概算总额的2%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函》。

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备案后,其出具的《投标保函》终止生效:未中标人向银行出具未中标通知书后,银行应给予办理《投标保函》终止手续:投标人中标后,未按中标要求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银行按《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发包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确认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

第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未通过有效竞争办理备案手续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规定数额的,视为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不予备案,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10篇

关键词: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施工现场管理综述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是指项目实施阶段过程中,对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安装施工和装饰施工等活动进行科学、有序地现场组织和管理,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在整个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施工阶段是投入人力、物力最多的阶段,所以现场管理对项目的按质、按期、按目标完成至关重要。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进度目标、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首先,科学、有序的施工此案现场管理能保证施工活动顺利进行,不拖延施工进度,避免因赶工期而出现的质量问题,有利于项目按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其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利于施工材料及劳动力投入成本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损耗和窝工、返工现象的出现,从而节约施工成本。第三,先进及强有力的现场管理,可促进施工方法的改进、施工效率的提高,保证施工项目达到质量要求。第四,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其计划组织施工活动,对施工机具及工程材料进行科学管理和成本控制,避免浪费及不必要的开支,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确保采取的施工工艺及方法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进度满足工期要求等等。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

(1)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进度、施工资料投入、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都做了较全面的计划,是施工组织及现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以,其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是现场施工科学、高效的重要条件。故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案、理顺施工顺序、选定施工工艺时,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结合项目特点,对资金投入、施工班组安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序进行最优化设计,从而确定最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使得在现场管理中有章可循。

而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也应保证施工活动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若有偏差,则分析偏差原因,若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若实际施工活动存在偏差,则采取措施对施工活动进行修正,增加资金投入、改进施工方法等保证工程按质、按进度完成。

(2)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项目经济责任制

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依赖于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有项目经理对整个施工项目负责。而在施工过程中,为抓好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则可实行岗位责任制,项目经济责任制。

在施工现场管理中,不少项目管理人员缺少经济观念,在落实岗位责任后,就只负责完成其岗位内的主要工作,而缺少联系、统筹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如技术负责只考虑技术与质量问题,安全员只负责安全工作,材料员只负责进场材料点验,而不考虑各自的工作对整个项目实施会有什么影响——这里考虑的主要是指大家都回避的成本管理这个核心要素。所以,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还应推行经济责任制度,使岗位责任制更加完善、科学。在项目内部树立全员经济意识,使得各岗位负责人能清楚认识自己的项目管理活动在整个项目中的作用,使各管理人员的工作能互相配合、协调,使整个项目的现场管理活动更科学、合理。

(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现场施工是关系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所以现场管理中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质量管理。

首先,在现场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使用的工程材料的质量是良好的,否则施工过程在完美也是空谈。所以,施工现场管理中应加强进场材料的验收管理,保证次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其次,现场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做好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明确各岗位的质量责任,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同时,签订质量责任保证书,将质量责任形成书面文件,将其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上,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鼓励施工人员按质完成工作,防止劣质工程的出现。

第三,加强各工序之间的交接管理,完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有各施工班组配合、协调组成。每一项目的完成都包括多道工序,为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及扯皮现象,应加强各工序的交接管理。各工序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在前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必须进行修补、返工达到质量要求才可进行交接,进入下道工序。在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按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以便于修补、返工,以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4)加强施工成本管理措施

施工阶段是投入人力、材料最多的过程,对施工单位来说做好成本管理至关重要。施工现场管理中,做好成本管理的工作主要设计材料、机械、劳动力等因素的投入和调配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核算材料需求,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减少材料消耗;周转材料做好回收、保养工作,提高其周转次数,减少丢失、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零星材料采取包干措施,超用自负,节约归己;现场材料分类管理,合理堆放,减少二次搬运。

同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场地条件、项目特征、施工工序,合理安排机械进场时间及机械使用计划,提高机械使用效率,避免因安排不当造成的机械闲置。同时,应做好机械保养工作,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施工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还应加强劳动力投入管理。在现场,应合理安排工序、提供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各班组顺利开展各自的施工活动。同时,应保持各班组施工活动的延续性,避免造成窝工。

(5)加强施工进度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中,进度管理应能满足施工工期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计划进行了系统性的进行了合理编制,现场管理应做好进度检查、反馈工作。若有偏差,分析原因,调整计划或者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进度计划交底工作,使各班组了解各自的施工任务期限。而项目管理部应为各班组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不耽误其施工进度,如按期提供材料、提供必要的工作面等等。

(6)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做好安全管理,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了解更多的安全知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氛围,时刻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施工安全问题。其次,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特种工人按要求完成培训并且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合格,特种工人持证上岗。同时,对脚手架、设备、机械、用电线路按检查标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安全隐患出现。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其正确使用,杜绝违章作业。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监督

科学、合理的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只有落实到实处,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在现场管理中,也应加强对相关措施的监督,保证各现场管理人员能按要求执行相关措施。

首先,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切实执行相关规定的管理措施;其次,现场管理人员在执行措施时,也应监督相关班组、施工人员按要求开展施工活动。同时,应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督作用。施工人员不应将监理人员作为自己的对立面,而应使其成为帮自己发现问题的合作伙伴,这样更有利于施工活动按质、按期完成。

4.结束语

施工现场管理,主要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工期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方面入手。但各方面涉及的工序、工作多而细致,所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于项目的顺利完成只管重要。

参考文献:

[1]赵永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意义及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9).

[2]吕超华,吕云峰.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J].科技信息,2009,(25)

第11篇

关键词:施工现场;监督机制;管理;教育;立法

2007年8月正在修建的湖南凤凰沱江大桥由于主拱圈的建筑材料选择不当和施工工序不正确,在竣工前靠近0号桥台的一侧的1号孔主拱圈坍塌。随即整个大桥受连拱效应的影响迅速坍塌。这次事故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大桥底下的自来水管道受损进而整个凤凰县城内停水。

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法纪,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十分混乱,并且盲目地追求工期。二来监理、质监和设计部门职守缺失,勘察不认真,考核结果与真实情况严重偏差。还有施工设计交底不到位,操作工艺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达不到标准。我们应该要总结这次惨痛的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在以后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办事,企业对施工人员监督,国家对企业的监督。

1企业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

在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中,施工人员是首先考虑对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小小的纰漏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训练,整体素质不高。经常会有施工工人将安全道具置于一旁,进行高危险的施工动作,带危险物品进出施工场地或是故意损坏器材等,这些都是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判断失误或者设备操作失误,伤害了自己不说,可能还会连累其他人。我们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积极的安全教导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严格监督他们的施工行为,对不遵守的施工人员进行惩罚,减少可以避免的人身伤亡。还有让他们学习一定的救助常识,教会他们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保证同事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正确的措施救助自己或者帮助他人。

另一方面,日复一日的劳作容易让人在施工中麻木或者精力不集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融洽而使得工人消极怠工;工人自己的在施工作业时只追求自己的安全和便利而使别人受到伤害,诸如手脚架不弄牢固、施工之后不关闭电源等、随意办法施工道具等。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雇主方尽量满足施工人员的各方面需求,让施工人员有一个良好、整洁的工作环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照,从而使他们保持心情愉悦,主动抛弃在施工中的消极行为,进而使他们工作效率提高。企业要重视这些基层员工,给他们更多的建议话语权,提升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更深层次地减少建筑工人的反生产行为。

2加强建设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一个企业的安全文化的好坏决定安全措施持续是否成功”这句话对建筑施工方面同样有效。我们必须要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建筑施工安全的文化,来应对快速变化发展的建筑行业的安全问题。建设施工安全文化是一个持续时间长、回收慢的事情,它的完成需要多方的建筑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坚持。

2.1设计师只把“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建筑设计注意的因素,或是一味地追求建筑外形的突破会让施工的危险几率增加。只有保证设计足够安全,施工现场才能保障最基本的安全。设计师应该明白,建筑的最基本的用处是“利人”而不是“害人”,设计规范的合格、建筑外形的完美对于建筑来说很重要,但一个安全、稳定的施工对于建筑来说更重要。

2.2施工单位要自我保障和监理单位要细致负责。和施工现场安全直接挂钩就是这两个部门。施工单位要指导施工人员进行正确的操作行为,对建筑施工的每一个步骤、流程都要明确规划,凤凰沱江大桥垮塌的原因之一是当时多名工人没有按照规范拆支架,违反满堂支架拆除按照“对称分段”的原则。这是施工单位指导的错误以及监理单位的职责缺失。监理环节是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监理单位必须要严格依照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监理到位,防微杜渐,将施工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2.3无论是经济技术方面还是组织管理方面,业主方必须对安全施工方面有充足的投入。我们必须要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被动管理,业主的施工安全管理是才主动管理这一点,业主有责任承担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规范,将建设施工安全作为基础选址的依据和整体规划依据,不能把建设项目单纯地交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政府调整自身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

立法始终是对施工安全管理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就目前来说,政府的对建筑业的监管的发展不能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发展,有些政府部门甚至对一些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的运动式检查导致安全要求时而紧时而松,建筑单位等待行政部门检查,行政部门又等待上级工作安排,这让安全管理工作无法稳定和连续。2004年的《建设工程安全产生管理条例》中只有六条内容有关业主安全责任,因而业主自身违反法规条例时有发生,有些业主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投入建筑安全费用,但却存在安全费用被挪用挤占的问题。

而我国现有政策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当中,一些过时的规定细则还没有修订,或是执行欠缺力度。我们应充分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如英国的《劳动安全健康法》、《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等阐明了建筑业方面承包商、业主和设计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政府还应致力于建筑安全研究,让创新的施工安全管理满足施工安全工作的需要。

结语:2010年后我国的建筑业死亡人数趋于稳定,但形式依旧严峻,平均日死亡人数有2.84人。建筑企业安全方面投入不足而发生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需要带动建筑业的各个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推动施工安全内容的完善。承包商有必要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自身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的效率,建立恰当的奖惩机制,不能走形式;我国的建筑施工监督管理从长远角度分成三步走,一是强制阶段,以强硬的姿态规范一些混乱的施工监督机制――让他们慢慢回到正轨。二是引导阶段,让一层层的监督机制结合当前实际自我规划调整――让其在正轨中得以前行。最后是自觉阶段,各监管机制各司其职,督促建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让他们在轨道上发挥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立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及其评价研究 [D].西安:长安大学,2010.

第12篇

关键词:施工现场管理 管理 监督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004-02

1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的现状

目前工地有一些重大的作业施工事故,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些企业没有开工资质,非法施工造成的悲剧,但是实际调查说明这个事故原因并非是非法生产造成,而是施工违章导致。事故的共同特点就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准则来操作。比如重庆同华煤矿事故,作业人员使用的炸药远远大于施工操作标准,爆破过程中又没有按规定人员撤离,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果。湖南株洲有也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柴拆除高架桥时进行预爆时不按规定安放警戒标志,导致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现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大中型的公共建设施工正在进行,建设热情非常高涨,面对这些大量上马的项目,如何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如何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监理,是我们规避建筑事故的一个重大课题。

2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与监督水平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狠抓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对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一个施工项目由很多繁杂的施工工艺构成,要保证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必须在施工前明细施工任务,做好必要的项目培训和技术练兵。其中包括对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一线技术工长及工人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另外要求在新技术,新工艺上进行学习和掌握,一般的施工规范更求施工管理者和施工者熟记于心。通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可以让施工技术人员对新施工工艺及特殊材料了解和应用,同时提高施工水平,保证施工的质量。施工质量的好坏只从技术的角度来规范和要求是过于单一,严格的施工工艺只是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之一,建立相对应的质量检查制度也至关重要,这也需要经过科学的认证。所以技术储备是施工前的必要功课,工艺的验收标准是确定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施工现场的管理与监督要抓好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对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

以确保工程质量。

2 .2结合设计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科学且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施工工艺要综合工艺技术、材料选择以及技术人员管理等各类要素。这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要针对施工图纸,结合施工合同最大限度地统筹优化每一道施工工序,每一个分项(部)的工程,而且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说资金准备、材料准备、施工设备和施工队伍等。现场施工人员要从大到小,从面到点规划好施工的每个方面,并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成横道图或网络图,确保控制和把握施工项目的每一个分项。施工组识设计是一个纲领性的施工技术指导文件,它贯彻了施工前准备以及整个施工过程。其中的具体内容视工程性质、规模、结构、施工复杂程度、工期要求和建设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不同而不同,优秀的项目施工设计往往成把人力、物力、财力合理的结合起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工程质量的最优化。不同的施工方案,费用的消耗差异很大。是否能编制一份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造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施工前组织施工设计会议,召集包括技术、质量、施工、机械、材料、劳力等相关人员来共同研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到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标准执行,对于工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施工设计大前提下认真考虑,反复斟酌做出灵活的变动,以最大限度的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基础上编制出相应的现场施工方案。

3完善强化岗位责任,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

我国目前对项目监管的立法正在逐步的完善,大多数的施工单位也不断的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总体情况并不理想,项目经理的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单从项目内部管理上我们就可以看了不少问题,不少项目经理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管理水平低下,没有系统的管理能力,造成施工延迟、程序错误、材料浪费等问题,让资金白白流失,加大了项目成本,拉低了施工企业的工程利润。有些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内部管理上没有注意核心管理理念之一----成本管理。在管理上看上去分工明确,技术人员的只管技术和质量,施工人只关注施工情况,材料供给只负责材料的质量和储备,这些分工看上去各尽其责,实际上回避了成本管理。事实上,当合同价款签定落实以后,增加利润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成本管理。所以积极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势在必行,要不断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来加强成本管理,提高项目利润。

4严格对材料进行管理与监督

材料费是整个建筑工程安装所占费用比例最高的,达到60%~70%之多。所以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安装工程的材料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计算工程实际需要的材料、设备总量,编制好需求计划。同时要广泛收集供货信息,对材料的性价比进行筛选,综合各种条件,尽量找到性价比的最佳结合点。在施工中做好周计划和月计划。要充分考虑进料款的运转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实际存放能力以及工程进度所需。在材料的保管上要注意材料的性质,比如说水泥要放在干燥的地方,因为下雨或者其它原因受潮导致底层结块,钢筋的违规堆放会出现严重锈蚀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浪费,要制定一个权责分明的材料保管使用制度,建立材料采购、保管、价格信息监控机制,做到让采购人员购买质优价廉材料、保管人员合理存放工程材料和施工人员节省利用施工材料,从材料成本控制上减少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项目利润。

5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管理与监督

5.1安全防护监管

除了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广泛进行安全意识及纪律的教育外,要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深基础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人工挖大直径孔桩,要防止土块下坠及孔下窒息。在洞内操作时娶经常通风;大直径钻孔扩底桩采用人工扩孔时,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机械成孔后要及时放安全钢筋笼。在人工下孔前,应先用气泵向孔下输气或用提土桶在孔内上下提放,使孔内空气流通,换出有害气体。必要时可先用小动物或仪器放人孔内做试验,如无反应,人才可下孔作业。下孔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并备有联系信号,以防一旦发生问题立即能联系,将人提出孔外。

(2)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m..;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绑捆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其长度。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l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小于5cm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无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施工的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支设固定6m宽双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连接严密,与建筑物间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显高于内沿。

(4)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临时用电应按有关规定编好施工组织设汁,并建立对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配电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或沿地明敷设;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5)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在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卷扬机、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扬机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2消防保卫监管

施工现场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领导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制度,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领导和监督检查;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重要工程、重点工程要实行凭证出入制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道;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注意维修、保养;在施工程内不准作库房使用,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应按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6严格对资料进行监管

项目管理除了要注重材料、施工、技术以及人员的管理外,资料管理也是整个项目管理中不可轻视的问题。当一个项目竣工以后进行验收时,必须提供竣工资料。这种资料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等很多的单据,缺一不可。如果有丢失或者遗漏,将会延长竣工验收和妨碍项目结算,有些影响甚至无法估算。可以说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程,要求管理者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注意细节,时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重视施工现场成本管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只有同心协力,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7小结

建筑现场管理贯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施工的每个环节,内容复杂繁多,不论那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酿成重大事故,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所以除了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章办事外,国家也要整合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违规和违法施工,一旦发现那些非法建设、证照不全,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整顿整理甚至坚决取缔。

参考文献:

[1]北京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第1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引文:建筑行业的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要高,危险可能出现在施工过程,也可能出现在建筑竣工后的使用过程,近年,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可工程施工质量依然不尽人意,豆腐渣工程在各地的工程施工中常常出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所以强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一项特别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施工现场周期长、危险源众多、施工人员多等特点,容易产生安全事故。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加大安全生产保障的投入等方面,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在建筑工程施工每个环节,只有保证了安全,建筑工程项目才能够顺利完成。因此,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施工现场的安全决定了整个建筑工程管理是否合理与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主要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安全责任制:由于施工企业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责任制,导致其规定不够明晰,导致在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中出现问题,威胁到施工人员及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过少: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过于重视效益,而忽略了安全管理,降低了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费用或者购买了低价劣质的施工材料,致使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缺乏健全的安全监管系统:很多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法,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采取表面安全管理工作,一旦出现事故管理人员无人承担责任,影响到企业的效益。

(4)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许多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味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或者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也找不到责任人解决,造成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5)缺乏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一般来说,施工企业在建设建筑工程的过程中,一般需要通过岗前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及知识水平,等到审核过关之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操作。但是目前很多施工现场农民工居多,他们的安全意识过于淡薄,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水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安全事故,威胁到其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策略

(1)建立诚信体系,确保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为满足当前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目前施工工地发生的现实情况设立健全的诚信监督管理系统,如今,我国对建筑项目施工中的监督阶段依然欠缺有效的监管手段,依照建筑行业规范和相关工程法律法规,可采用计算机系统制定监督管理系统,对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度、施工实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加大竞争力度,使那些社会声誉差、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的施工企业淘汰出局。

(2)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管体系的贯彻实施:施工现场的危险系数相对较高,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要求建筑工程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且加强贯彻的水平,政府机构需健全原有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体系,监督施工企业施工行为。与此同时,要限制该体系超出限度的运用,防止在实行监督时发生权力遭到胡乱使用的状况发生,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体系不仅能消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还可以加强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度,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创造优良条件。

(3)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为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施工人员实行安全培训。因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通常较低,施工企业除了要对工人进行三级教育之外,还要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底,进行岗前的培训与考核,因此安全员的责任重大,要担负起安全施工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任务,建立安全培训且为施工人员发放施工安全相关的文字资料,以提高其安全意识。

(4)贯彻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监督管理模式:政府机构需针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完善,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立有效的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监督管理方式,监督施工过程,使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确保得到较好的效果。

(5)针对特殊气候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进行工程建筑施工时碰上特殊天气不可避免,比如: 我国南方通常会出现台风,但东北却常常出现寒冷天气,各地气候的差异往往对工程施工质量产生巨大影响。针对此种情况,施工项目部就有编制有针对性专项的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当碰见特殊天气,需要质安员利用工程巡查方式对施工实行质安检查工作,且科学分配的工程值班计划,以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全方位质安检查,确保每道工序质量符合专项的施工方案要求,使在特殊天气情况下施工质量和安全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6)提高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对有关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以进一步提升其在职业道德上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综合能力,同时定期予以考核与评定,及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强化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地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结束语:

总之,做好建筑工程当中相关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对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还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完善相关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第14篇

一、现场安全监督的原则性

监督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项目,因而监督单位应公正、独立、科学、自主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概括起来,监督单位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遵循建设工程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督工程师掌握现代先进技术、专业知识、建筑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督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督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二)服务性

《建筑法》第32条将工程监督单位定位为全权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监督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督,监督单位应该维护业主的权益,为业主做好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原则去处理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督合同的规定,通过计划、控制、协调、改进达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的,协助建设单位顺利地全面完成合同任务,使工程项目早日竣工投入使用,发挥经济效益。

(三)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督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督任务。《工程建设监督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督规范》(GB50319-2000)要求工程监督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工程监督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受社会各界人际关系、经济利益等影响,做到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四)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操守,也是监督行业的基本职业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督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监督重点方向

(一)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

安全监督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两项内容,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监督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制,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方法,将安全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监督之中,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摆正监督单位的角色定位,才能使监督单位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确定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采用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手段,排除影响业主投资目的实现的安全生产危险因素,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检查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4.审核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单项专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5.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和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工程监督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该条虽然没有指明监督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督中的责任,但其中包含着监督工程师应了解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承包商违背时要求其改正。

《建设工程监督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第6款规定:总监督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督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总监督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是:

(1)技术方案审批权;

(2)整改指令权;

(3)暂停工指令权;

(4)向主管部门上报权。以上权利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督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监督权利。

同时,监督必须履行其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

(3)必要时要求施工队伍整改;

(4)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工;

(5)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报告有关安全主管部门;

(6)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

三、不断完善现场监督机构

完善的现场监督机构是提高现场监督水平的重要的内在条件和基础,监督单位不仅要重视总部组织机构的完善,监督企业形象的包装和监督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更应重视现场监督机构人员和设施的完备与现场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在人员安排下,应保证投标时配备的主要人员按时到位,并注意年龄结构的搭配应坚持老、中、青结合,配备有工程经验的人员结合,老同志把关和协调,注意安排有经验的同志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注意专业人员配套和现场人员经历、经验的协调,在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上应注意人员的技术基础和工程经验的结舍。现场监督部门要根据监督目标,考虑工程性质、规模、施工条件和工程结构特点,配备足够的人员。

第1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由于施工过程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又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他们各自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又相互联系影响建筑质量的高低。所以,只有把握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达标,才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的持久、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概述

从施工质量管理内容来看,在施工现场中质量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管理方面,施工人员管理是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对人员配置、职务编制等进行安排管理,以便能够让施工人员各司其职,做好自己手头上的工作,这样才能够将建筑施工中各项工作和各个施工环节完成好,达到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人员管理上,质量管理人员需要从工作环境、员工发展以及人员考核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保证人员管理方面的全面;二是施工材料管理,施工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建筑施工质量,因而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施工材料质量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包括对采购施工材料、运输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材料使用等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在施工材料管理中,除了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外,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还要对施工材料在建筑施工中的使用和损耗进行管理,以减少施工材料的浪费,提高建筑施工经济效益;三是施工设备管理,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器械越来越多,对这些施工设备和器械进行管理也是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施工设备质量和人员的操作水平直接关系着现场施工技术质量,因而在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管理过程中还要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包括对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施工设备保养管理两个方面;四是施工技术管理,建筑施工技术质量是影响施工现场质量的重要环节,因而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重视施工技术管理,其中施工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流程、检测手段等,这些内容都属于施工技术管理范畴之内,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视,从施工技术方面提升建筑施工质量。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虽然建筑行业己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实际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还是存在着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2.1施工材料管理方面问题

在施工材料管理方面,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施工材料存在较为严重的浪费现象。在进行施工材料采购时,采购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对施工材料进行定额采购,采购的施工材料数量往往大幅超过施工设计造成浪费,并且对于采购同来的施工材料,管理人员在保管上不够完善造成材料在仓库中因保管不善而出现缺损,造成施工材料浪费。同时,在施工材料的使用上,施工人员在领取施工材料和使用施工材料过程中缺少节约意识,造成施工材料在投入施工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量浪费问题;二是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建筑施工质量,而施工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建筑施工质量,在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对施工材料进场的管理不严,导致施工材料未得到充分检验,使得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混入施工现场,影响整个建筑施工质量。

2.2施工人员管理方面问题

在施工人员管理方面,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施工工序和人员分配不恰当两方面,其中在施工工序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对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不够严格,尤其是难度较大和隐蔽施工工序而言,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上检查力度不够,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在人员分配上,由于建筑施工现场出入的人员较多,劳动力较为密集,施工人员的自身职能和素质会对建筑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在当前施工质量管理中,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素质较低,使得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操作,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阻碍了建筑工程施工进展。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改进方法

3.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要想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人员就应该从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各项管理内容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在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上,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和施工现场情况设定施工现场考勤制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等,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日常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照这些制度来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规范,以促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制度建立上,质量管理人员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在施工现场实行定位、定人、定质量、定操作等责任制度,对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于不同施工工作和质量检查由相应岗位上的施工人员负责,这样能够保证施工人员各司其职,减少因施工人员因素方面造成的质量问题。在责任制管理上,质量管理人员应该将建筑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有效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共组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3.2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

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关系着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工序以及施工进度等多个方面,因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应该从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入手,加强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能够对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有个清醒认识,在管理过程中能够端正自身态度,减少损失的出现。同时,在人员管理上,对于施工工序中较为关键和重要的岗位,管理人员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定考核,并对其上岗证书进行检查,保证该岗位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格。另外,在施工人员管理方面,质量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施工技术素质,并对其实际施工技术能力进行锻炼和考核,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以有效提高施工技术质量,为建筑施工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还应注意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施工人员能够时刻将施工质量放在施工工作的首位上。在人员管理形式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全员参与的形式,鼓励施工人员多多参与到施工质量管理当中,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奉献自己的智慧,让施工人员能够真正对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产生认同感,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

4结语

建筑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其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而作为质量管理中的核心部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建筑质量管理水平,因而施工人员应该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采取相应对策解决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于树雨.试论工程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