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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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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 大学生 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建设 奠基意义 实现途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万丈高楼平地起”――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里巷俗语,以其简明而平实的哲理,指导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实践,并产生积极的效应。我们在设计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时,应该十分重视大学生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构建问题。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足够而清醒的认识,那么我们的许多美好的愿望,就往往会因脱离实际而成为空中楼阁。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第一,当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教育内容无序的现象不在少数。无序,通常表现为较强的随意性,并往往因随意而失去教育的针对性,乃至形成人人“喝大锅药”的局面;第二,一些教育机构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道德的严重滑坡估计不足,甚或麻木,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应有的基础性地位也没有得到真正的确认。不少人仍习惯于进行大而空的说教,这就严重背离了道德规范教育的施教规律。

一、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及其体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应具备的关于做人、做事、处人、处世的基本的价值理念及其所奉行的行为准则的统一。彰显人类文明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应具有社会性、健康性和发展性的基本特点。所谓社会性,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须符合社会主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时代要求,如合作精神、集体主义、创新理念、环境意识等;所谓健康性,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具有正直向善、追求进步、奉献利他,以及爱国守法、共同富裕等基本的内涵特质;所谓发展性,即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深厚而广泛的土壤,必将具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巨大潜力,从而成为社会整体道德进一步升华的条件和推力。

党和国家围绕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所倡导的相对完善的一系列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的组合,我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体系”。大学生群体是落实这一目标体系的非常重要的对象。

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奠基意义

《论语・八佾篇》中的一段对话,对我们这个命题就很有启发意义――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说的是画中女子的灿烂的笑容和黑白分明的美丽的眼睛。以子夏的聪明而言,这个意思他应该是知道的。关键是“素以为绚兮”,他可能不理解,所以请教老师。“绚”,即“绚丽多彩”,是对画中的女子形象在色调方面的描述。孔子的回答并没有就画论画,而是借画喻理,通过说明绘画效果与绘画材料之间的关系,来阐述人的基本道德修养与人的行为方式之间的必然联系。所以他说“绘事后素”――先有了洁白的绘画材料的底子,即“素”,然后才有绚丽多彩的人物形象。子夏果然心有灵犀一点通,他马上明白了老师的“画”外之音,于是由画而人,发出了“礼后乎”的关键一问。意思是“人在日常行为中的外在的礼节,要以人内在的道德修养为基础吗?”这一问使孔子非常高兴,于是便叫着子夏的名字说:“商(子夏的名字)呀,你的话启发了我啊。可以与你讨论《诗》了。”“起予”,表现了孔子的自谦,也是孔子对子夏的委婉的赞扬。看来,孔子不愧为教育家。这段对话中的“素”的概念,可类比于本文“基本道德”的概念,“礼”的概念,我们不妨把它活用为现代社会中“法规”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不难得出“法治社会的形式秩序须以人们的普遍的道德秩序为基础”的结论。由“素”而“绚”的成画过程,既是一个人由凡而贤而圣的不断向着高尚的社会人目标升华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由稳定和谐,继而不断走向更加富裕文明的过程。“粪土之墙”不能作为绘画的底子,无基本道德规范的人,很难使他成为理想的道德高尚的社会公民。同理,一个基本道德规范底子很薄的社会,也很难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的目标。

基本道德规范是本、是源,其他都是末、是流。“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大学》语)。没有好土是难有好花的;先后错位,也是有悖施教规律的。有了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坚实土壤,才会有“素以为绚兮”的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社会主义道德之花的开放,才能更有效地全面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这也许是重视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的积极的社会意义之所在罢。

三、实现大学生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目标的途径

在传统道德教育的目标上,儒家由小到大依次提出了“意诚、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天下平”的具有严密的先后逻辑关系的目标体系,其中“意诚、心正”即“思想纯正”,也是基础目标。当然,思想纯正是不能流于虚泛的,它有一整套被高度概括了的规范人的行为的原则要求,如孝悌、谨信、爱众、亲仁等。今天,根据时代的特点,同志在《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讲话中,不仅强调了“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指导思想,而且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性目标。怎样实现这些目标呢?窃以为可从“对己、对人、对事、对社会”的四个方面,确立大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建设的基本途径,并引导大学生经常性地用“四个对”来检验和省察自己。试分述如下:

对己:就是要学会通过读书修身,使大学生明白什么是人生价值取向的正确定位。学生在持之以恒的阅读学习中,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才能有效避免是非颠倒的错位,才能给自己定好位。定位的过程,就是知荣辱的过程,就是甄别与选择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也是道德内化和灵魂升华的过程。《论语》开篇第一句就讲“学而时习之”,把学习放在首要的和第一的位置,是很有道理的。我们从种种社会丑恶现象中不难窥见其不学习或不会学习甚或错误学习的根源。如有的学生经常打架斗殴,却自以为“英雄”、“大丈夫”,这是因为他不懂得“英雄”和“大丈夫”的高尚意蕴,乃在于具有“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仁以为己任”的天下胸怀。子不教,父之过;生不教,师之惰。当今的中小学生,仍未摆脱应试教育的羁绊,在他们所受的系统人文教育依然欠缺的情况下,大学教育应当担负起补课的责任。这种补课,不只是贴标签式的说教,或靠几次轰轰烈烈的活动所能奏效的。国家要为大学生提供系统的人文学习的文本,即修身读本,激发他们热爱阅读的兴趣,培养健康阅读的习惯,还要加强对学生阅读的组织、指导与管理。这样,才有利于逐渐实现学生对自己的人格塑造,培养起他们与时俱进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读书修身的过程,就是“明理、悟道”的过程。明“理”,不仅是明“礼”的前提,而且是“爱国守法”和“团结友善”等诸多良好品德形成的前提,更是实现大学生自律自强的根本所在。高尔基说,“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以为,书是大学生进步的阶梯。读好书,就是和好人对话,读哲人的书,就是和哲人对话。我们把“打造‘学习型’社会”的口号喊得很响,问题是,我们把大学生的关于人文修养方面的读书生活真正重视起来并关心到位了吗?

对人:对人的核心是“信”,即诚信。有信易和,无信则悖。“信”是立身之本,“和”是乐群之则。信,不仅体现生命自身的真实价值,而且赋予了生命更大意义上的社会价值。和,则是要学会与人为善。没有与人为善的胸怀,就没有“团结友善”的人际关系。这个“和”,不是不讲原则,而是“和而不同”,是讲荣辱是非的。“信”与“和”表现为对人的态度与行为方式的同一性。现代社会是个需要合作的社会,对大学生来说,面对师长、同学、班集体,面对学校这个小社会,以及他们将要融入的大社会,无不涉及与人打交道的问题,无“信”何以立身?无“和”何以处事?

对事:对事的核心是敬业。敬业就要知责任,会担当,敢担当,善担当。知责任要的是责任心、精细心,会担当要的是思路和能力,敢担当要的是热情和干劲,善担当要的是勤俭自强的精神,要的是效率和效果。这些都是基本道德规范应有的体现。在学校生活的有限范围内,学校要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做事的条件,让学生通过做事来实践敬业精神。

对社会:对社会的核心是奉献。我们的目标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所谓“合格”、“可靠”,就是说,大学生要为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发展作贡献,为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经济繁荣作贡献,站在时代的前沿,服务社会,奉献社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否则,就很难说“合格”与“可靠”。奉献的本质是爱,没有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也就无从谈起了。

第2篇

一、诚实问题的相关案例

在学校的道德讨论课中,教师向学生呈现了这样一组案例:

案例一:A是二年级的学生,在一次语文单元测验的前一天晚上由于生病未能好好复习,第二天考试时遇到一题不会作,恰巧那道题在书本的某页提到过。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朱迪偷偷地翻开书并瞄到了答案。

案例二:B是初三的学生,为人热情,学业成绩处于班级上游,不少同学有问题都会请教他。有一次学校组织一场模拟考,这次考试关涉到保送重点中学的资格且名额有限。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一道数学题,这道题之前有同学向他请教过,他也向他作了解答。考试的结果是,那位同学以几分之差与保送资格失之交臂,而B同学则稳当入围。后来才知道那位同学所差分数恰是前几天向B请教过的那题的分值,为此他愤慨不已。

案例三:C是一位奴隶,某天不小心打碎了主人最珍爱的古董,主人早前便扬言,谁要打碎了这个古董,必死无疑。为免遭一死,当主人盘问时,C撒了谎,将一切嫁祸于家里不能为自己辩解的小猫。

案例四:D是一名医生,他有一名重症患者,家属一直都向他隐瞒病情。有一天这位重症患者终于忍不住,向他询问自己的病情。他陷入了两难,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病人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会加重患者病情。这一情境下,他面临着这样的难题:“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须诚实告知”和“诚实告知病人后,可能不利于治疗”。经过理性思考,他最终选择向病人隐瞒病情。

案例五:E是初一的学生,有一天走在大街上碰到一群衣着怪异、拿着长棍马刀的小青年经过,他们堵住他询问刚才有没看到一位穿红衣、中等身材、脸庞瘦削的男子经过,朝哪个方向走的,并扬言要杀了他。D很害怕,其实他刚刚确实见到过这样一个人,考虑再三后他还是指向了相反的方向。

当遭遇以上的伦理问题时,我们如何评判各种“不诚实”的行为?是否依然坚持诚实是绝对的道德规范?倘若坚持其中至少一个不是绝对的,这一困难是否可避免?道德规范本是追寻“善”的依据,当遵循一种规范将引发不良反应时,是否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呢?在此引发的便是关于“诚实是否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的争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厘清诚实和绝对的道德规范的相关含义。

二、诚实和绝对道德规范的意蕴

1.诚实

何谓诚实?在我国,如今称谓的“诚实”,即先秦儒家指称的“诚”。它作为一个具体的课目,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规定。儒家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对此进行了剖析:一是在本体论上,“诚”指万事万物的客观实在性,即天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故《礼记・中庸》云:“诚者,天之道也。”诚就是实际存在、真实无妄的意思。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指对“天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即“人道”效法“天道”的真实性,尊重客观规律。故《中庸》又道:“诚之者,人之道也”。三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指尊重事实和忠实本心的待人接物的态度,即真实反映事物求真,诚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朱熹有云:“诚,实理也,亦诚悫也。由汉以来,专以诚悫言诚。至程子乃以实理言,后学皆弃诚悫之说不观。《中庸》亦有言实理为诚处,亦有言诚悫为诚处。不可只以实为诚,而以诚悫为非诚也”。“诚悫”即“诚实”,“无欺”不仅指不欺骗别人,同时也指不欺骗自己。由于“诚”的基本含义是“实”,所以“诚”后来发展为“诚实”。从伦理学角度看,诚实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概括为待人处世的一种真实无妄、诚实无欺的态度和品行。[它包括语言和行动两方面,而属于行为范畴。诚实和欺骗并不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在客观实际上的真假,而取决于传达的信息在传达者的主观动机中之真假。诚实便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

2.绝对的道德规范

伊曼努尔・康德(I.Kant)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绝对命令。要弄清绝对道德规范的含义只要明晰何谓“绝对命令”。从某种程度上说,“绝对命令”是相对于“假言命令”而言的。通常我们所说的“应该”这个词是与道德无关的。例如“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教师,就应该获取教师资格证”。其模式是:倘若我们有某种欲望,并认识到某种行为能帮助达成这一愿望,于是便得出结论:我们应该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康德称这些为“假言命令”。在此,“应该”的约束力依赖于我们有相关的欲望,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拒绝相关的欲望来逃避它的约束力。相反,绝对命令属于道德义务,不依赖于我们特定的欲望。其形式不是“如果你想要某个结果,那么你就应该做某事”,而是“你应当做某事,就这样”。因为理性的存在使得人们能接受绝对命令,不管你的特殊需要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康德的观点,作为一个有理性道德行为的人,就意味着被“普遍法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例外地坚持的道德规范所指导,诚实就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规范。[5]这一规范将诚实作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在待人做事时毫无例外地做到真实无妄、诚实无欺。

三、案例解析

1.基于结果论的辩护

在阐明这些有关诚实的问题时可采用结果论的伦理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强调行为的善恶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某种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由它的结果来决定。其主张是正确的行为是使善最大化的行为。它常见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主张中,英国哲学家杰尼米・边沁(J.B.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S.Mill)提出关于社会公正最有影响力的观点,其核心理念就是社会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为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原则。[7]这种推理方式存在这样一种倾向:把一部分人视为达到另一部分人的目的的手段,即为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使“善”的最大化。那么,何为“善”呢?在柏拉图看来善有许多意义,它可以述说实体,如神或努斯;可以说性质,如德性;可以说数量,如适度;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可以述说地点,如适宜的住所等等。善的事物有两种:一些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些是作为它们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具体运用到诚实与否这一具体事件中,首先需确定撒谎可能带来的好处,那就必须在撒谎和诚实分别带来的收益和伤害的多少方面作出权衡。如上文所述,医生的“不诚实”有助于患者的治疗,E的“不诚实”可以挽救他人的生命,这些“不诚实”都包含有向善的含义,它们自身虽然难以说就是善的事物,却因其在特定的情境中作为一种获取善的手段而导致良好的结果,因此,它仍是一种德性。

然而,康德坚持撒谎是错误的。首要理由是:禁止撒谎直接从属于绝对命令。第一,我们应该只实施这样的行为,它符合我们能够决意普遍采纳的规范。第二,如果我们要撒谎,我们会遵循“撒谎是允许的”这一规范。第三,这个规范不可能被普遍采纳,因为它会弄巧成拙:人们将停止彼此信任,那么,撒谎就没用了。因此,我们不应该撒谎。在某些情况下,诚实的结果是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然而,我们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好的结果不一定到来,坏的结果也不一定发生。因而,最好的策略是避免已知的恶――撒谎,让可能的结果顺其自然,即便结果是坏的,他们也没用错,我们决意尽我们的责任。因此,经过全部深思熟虑的诚实是神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宜方案的限制。

针对康德的推理,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E.Anscombe)提出质疑,认为康德思维中的撒谎仅仅是撒谎,而没将它与其他任何的特殊情境结合起来。倘若没有关于行为的适当描述的约定,他的关于可普遍化准则的规范是无效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们能非常确信诚实的结果会是什么,此时便无需犹豫要否诚实的问题。虽然我们会承担撒谎的坏结果的道德责任,但我们不承担诚实的任何坏结果的相似责任。所以,康德的论证是有待商榷的。

2.“不诚实”的四种类型

上文案例中呈现了不同情境下遭遇的诚实问题,概而言之,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案例一:为自身利益,品德缺陷而不诚实。当“不诚实”后可以得到某些利益(A为了取得好成绩,借此获得老师、同学的赞扬以满足自身的虚荣心等),主体会倾向选择“不诚实”。“诚实”毕竟不是一种直接可当作“利益”的东西。这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诚实”。

案例二:可能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中B错把那道题的错解当成正解授予他人,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误导他人,而是主体由于感官、知识、能力等的局限性,而把某些假象当成事实。在说谎者看来,他们真诚地相信自己的看法是对的。这种“不诚实”十分隐蔽,且说谎者因自以为是而较容易导致拒绝反省。第二种情况跟案例一中相似,由于保送重点中学的名额有限,受利益驱使,B在知晓正解的情况下故意将错解授予他人,其主观动机在于传递假信息,目的在于误导他人。

案例三:C由于暴力,人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受到威胁而不得不对主人撒谎。在这一情境下,主体预先知道“诚实”将会招来不利的后果时,对这种不利后果的恐惧通常会战胜诚实的愿望,最终选择用“说谎”来摆脱被迫害的后果。

案例四、五可以归类为他人利益指向的“不诚实”。这类谎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活动指向对象的利益而说的“谎言”,案例四中医生不告诉重症患者真实病情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说谎”。这类谎言是为“说谎”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而说的“谎言”,案例五中E之所以不告诉持长棍马刀小青年他们所追杀的人的具置,就是想挽救那位“第三方”。

中国古代的儒家也认为诚实不是绝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论语》记载:

儒家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子路》)

因此,言信行果不一定能做到孝悌,也就是说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孟子也曾说过:“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3]信服从义,义是最高的原则。所以,儒家并不把诚信看成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失信的。

第三、四种类型便可纳入儒家所言的特殊情况之中。《史记・孔子世家》记载了孔子的一句评论:要挟、强迫的盟,神不会理会的。亦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面对已预见的危险,处于判断和逻各斯而做出撒谎的行为是出于品质的”。因而,何怀宏在《良心论》中否定康德“拒绝一切谎言”说,认为“我们并不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提倡的,而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介于此,我们将前两种谎言称为“非必要的谎言”,后两种称为“必要的谎言”,且后两者属于可被原谅的范围内。在此,需当心“谎言”被必要化,即“非必要的谎言”被当作“必要的谎言”。“诚实”是常态、是缺省值,“必要的谎言”是异态,是特殊情况,“必要的谎言”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对学校中诚实教育的启示

在当前的教育改革实践中,诚实教育的实效性不甚理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学生对诚实问题不求甚解,各种应避免的不诚实行为屡见不鲜。鉴于诚实并非是一条绝对的道德规范,“对诚实与否一概而论同样会毁灭诚实的德性”。因而,在诚实教育实践中不仅要教学生“要诚实”,更重要的是要告知学生“诚实的理由”及“诚实的条件”,让学生知道在哪些特殊情境下可以选择“不诚实”,即对待诚实问题要根据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和出于适当的原因进行合理的选择: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主观动机在于传递假信息的“不诚实”是一种品德缺陷应坚决杜绝;由于感官、知识、能力等的局限性,将自以为真的假信息传递给他人及主体遭遇暴力威胁的“不诚实”应给予原谅;而为他人指向的利益而“不诚实”应予以提倡。概而述之,对待诚实与否的困惑,应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即恪守中庸的原则,既无过,又无不及,在道德实践中掌握诚实行为的分寸与尺度。这一对待诚实的态度凸显了具有理性的道德主体在具体道德实践中的明智选择。

参考文献

[1] 鲁芳.道德的心灵之根――儒家“诚”论研究.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淑芹.信用伦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 王海明.道德哲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斯图亚特・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 黄向阳.德育原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6] 肯尼思A.教学伦理.洪成文,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7]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第3篇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教师队伍中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范人物。在今年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区广大教师奋不顾身地保护学生,表现了崇高的师德精神。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学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年修订)》的基本内容

《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年修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要通过开展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