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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原因 误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促生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健全的成本管理概念已经成为了企业的常识。所以企业对自身内外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纳税筹划作为实现企业自身成本控制的最佳手段,就是企业对自身资源的节流。纳税筹划一般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进”、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这五个方面。在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之中,也是这五个方面比较容易走进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有必要深入的对纳税筹划的理论与实务进行分析研究。正确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包括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实质与执行等,都是企业避免进入纳税筹划误区的警示灯。文章从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纳税筹划误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来重点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进行分析,并就企业如何避免进入纳税筹划的误区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特征。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往往要注意纳税筹划固有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五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纳税筹划不是偷税、漏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它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但纳税筹划的合理性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即合法不一定合理。二是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国家有权利向企业进行合法和适当的税收活动,这是国家对企业的布局和发展势态的宏观调控手段。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纳税是企业的固定性支出,但它在选择和安排上都是要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基础制定的。四是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因为纳税筹划是一项跟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打交道的筹划活动,所以其专业性要求是相当的高的。不管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程度上,还是对财务会计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上,都要求相关人员保持把握好尺度的专业水准。最后,纳税筹划还具有时效性。因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漏洞也就会越来越少。因此,纳税筹划必然要根据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调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这就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时效性。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具有五大基本特征,这有利于企业在运行当中节约成本,实现企业既定的发展目标。根据其基本特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包括事前筹划原则、保护性原则、经济原则以及适时调整的原则。其中事前筹划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事前筹划运作。保护性原则则是要求企业对自身经营运行当中出现的所有会计资料和与税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保护,以应对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企业自身的需要。经济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要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只有在整体收益远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税务筹划的执行。最后就是适时调整原则。纳税筹划拥有着自身运行的规律。因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使得纳税筹划的时效性得以体现。
三、纳税筹划误区的表现形式
从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出发,纳税误区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中包括概念上的认识出现误区、对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的注重程度不一致及没有做到在整个企业经营视角来进行纳税筹划。概念上的认识不足的体现在避税和逃税二者之间。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担当的法律责任和执行后果却是天壤之别。避税是纳税筹划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指在法律的允许下,以合法的手段或者方式来实现企业少纳税的节约行为。即使往较为深层次考虑,避税是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作出利于企业的合法行为。但其毕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执行的。对企业的纳税款减少有着积极的作用。逃税则是一直税收犯罪行为,是企业故意或无意运用不正当的手段减少企业的纳税款,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的关注程度不一致是纳税筹划误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成本。一为可以看得见可以计量的成本,往往企业只是重视这样的成本,而是忽略了另外的隐性成本。这里的隐性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等。这样的成本往往更难以估计。根据经济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全面的估计成本。所以对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企业都应当予以重视。最后纳税筹划的误区在于很少管理站在企业经营的整个视角上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而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执行纳税筹划的计划。而在执行之时,往往认为这仅仅是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忽视了纳税产生的根源,把这一纳税职能强硬的绑在财务会计人员身上。纳税产生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同的经营活动都有不同的纳税行为相伴。一旦企业的经营活动完成,就会出现不同的纳税结果。而在不同的结果下,财务会计人员往往难以各个击破的进行纳税筹划。这就需要管理层站在整个企业运营的角度去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仅仅靠财务会计部门。
四、纳税筹划误区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对策
(一)主观原因。
人为的因素是造成纳税筹划误区产生的主观原因。几乎所有的纳税筹划行为,都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概况而言之即为企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自主的认为或者执行不合法或者有偏差的纳税筹划计划。在我国的企业体系中,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的这些企业都分布在沿海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这些地区的政策优势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就满足了多数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税收负担的减轻、免税或者减税等愿望和要求。但也是这样的纳税环境容易产生税收的负面的影响,即纳税筹划的误区。很明显,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固定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基于这个原因,企业在很多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就会陷入带着主观意识的判断和执行,这就造成了纳税筹划误区的出现。
(二)客观原因。
纳税筹划出现的主观原因也是外在原因,而要起到作用还是需要纳税筹划的内在原因的推动。内在原因即为客观原因。企业作为纳税人,会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负支出。这就造成了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误区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税收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对于纳税人的界定,在不同的税种里都有不同的定义。这就可能造成企业理解纳税筹划时会产生偏差。二是课税对象的金额的可调整性。这也是造成纳税筹划误区的客观原因之一。企业往往很注重税额的大小。这就会千方百计的去减少纳税额,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既定的税率下,由于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越小,企业要支出的税额就会越少。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就容易走进误区。三是各种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的不到位也会引起企业纳税筹划进去误区。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室,但由于在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让企业千方百计去拿到符合的获减免的条件。这就使得一些企业逃税漏税甚至以其他更为恶劣的非法方式以达到目标。这实质上已经促成企业进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三)避免进入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纳税筹划是企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避免企业进入纳税误区,造成企业更为严重的损失。就有必要对此跳出解决的对策。企业管理层领导应该从自身做起,培养企业纳税筹划人才和全体员工的合理避税的意识,对提出有效性意见的员工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站在整个企业的运营角度来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仅仅限于某一时期或者由财务部门以一己之力去承担。企业领导应当认识到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长久的。站在企业的全局之时,还应当对纳税筹划的成本进行跟踪的计量和监督,提高隐性成本的关注度。最后,企业应当运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式进行筹划,从而避免进入误区。这样的方式一般有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及转嫁筹划。明确三大纳税筹划方式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运用。从而使得企业最终远离纳税筹划误区,避免更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作者: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大学文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大专,研究方向:企业的税收策划)
参考文献:
[1]李晓秋. 我国当前企业纳税筹划活动的分析[J].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10.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企业理财 统筹方式
1.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
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由周围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因素决定的,是历史的客观产物。在经济环境方面,由于会计行为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经济环境对会计政策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是影响会计筹划工作的第一要素。它既影响企业的某些会计决策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标准,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指南针。在政治环境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主要的经济手段。在调控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划企业的会计行为。若国家实行民主开放政策,给企业足够的权利,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反之,国家若控制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企业的选择余地会较小。在文化环境方面,会计行为虽然是社会的客观产物,但仍是由其主观控制者实施,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多或少也会受人主观观念的影响。众所周知,人主观意识的形成与其周围的文化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传统保守的文化环境会使企业看中风险分析,采取稳定有保证的政策发展,反之,企业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冒险激进的方式发展。
2.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2.1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原则
首先,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以企业内部的发展状况和战略目标为准则。只有基于企业内部状况基础之上选择出的会计政策,才能真正为企业服务。其次,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行为是会计理念和会计方法并重的一种行为,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企业和谐发展的必备条件。再次,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需遵循可调整性原则,即随着企业发展或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需有可变动的空间。国家是发展的,企业是进步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应该是灵活的。最后,会计政策选择必须遵循合规性原则。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会计政策选择最基本的要素。会计政策选择时,需与国家的号召及需求相一致,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
2.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税务筹划以管理原则为前提。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情况下,为企业实现效率及利益最大化。所以在筹划税务时,应遵循低成本,高回报,简操作的管理原则。其次,社会效益原则是税务筹划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税务筹划虽然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它亦具有社会属性,因此社会效益也是其必须关注的方面。再次,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财务原则。即遵守风险控制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需以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注意税制、外汇汇率等相关政策变动以及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的评估工作。最后,亦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律原则。筹划税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有悖法律的一切行为。以法律为优先,各部门规章制度为辅助,筹划会计工作,运用合法合规的手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我们已经了解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由这些我们也可以看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税务筹划其实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实体,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众所周知,税收是企业经济的负收支,因此,税务筹划工作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环境因素。另一方面,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政策方针,是会计税收筹划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工作进行的主要动力。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密不可分。
4.企业税收统筹方式(会计政策组合模式)
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企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政策下反馈的信息不同,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及负面影响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只有选择正确的会计政策,即选择正确的税务筹划方式,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1认清形势,预见未来
预见性是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企业内部会计行为及纳税进行预见性安排。根据有关部门的纳税规定及优惠条件制定有利于本企业的税务计划以及会计准则。在投资和筹资方面充分体现税务筹划的优越性,降低企业纳税给自身带来的负收入指数。
4.2选择正确的方式,建立合理的结构
要实现正确选择会计政策,首先需要有正确的技术保障。第一,估计技术。了解到税务筹划预见性的重要意义后,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更好地实现这一功能,即进行会计估计。第二,分摊技术。企业可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来筹划会计工作。根据分摊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第三,实现技术。企业需要分析某项目能够实现的条件,从而判断控制其损益实现的进度及时间。把已经实现的损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计量和确认纳入税务管理中,帮助筹划企业税务工作。
5.总结
作为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的选择结合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影响会计准则选择的原因,阐明了会计准则选择和税务筹划各自遵循的基本原则,描述了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两者顺利进行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赋税,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玮.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09)
[2]曹瑾.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方法的选择[J].科技信息.2009(14)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特征模式建立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基本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i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3.税务会计的任务。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4.税务会计的作用。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5.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等。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2.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4.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对于促进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以矿产资源为核心的采矿企业在我国经济市场稳健发展的过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不同的采矿企业而言,在整个运营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存在不同,从而导致企业主要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导致企业的会计内容和税务内容等方面的构成不尽相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国内很多行业、企业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采矿行业的不断发展,劳务外包已经成为大多数采矿企业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采用劳务外包的采矿企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经常变化,企业运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选择以及税负的承担等,都要通过会计实现。
关键词: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国内不少的企业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再加上经济市场的运营模式不断变更,很多企业为了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会对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策略进行相应的选择。对于采矿企业而言,劳务外包则是其经常使用的经营手段。一般来说,采矿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了金属、汽油以及煤炭等的内容的开采,这些主营业务的特点就决定了采矿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业务复杂以及资金的占用量较大等基本特征。正是采矿企业这些复杂的特征,导致了采矿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筹划等工作的复杂性。会计核算作为企业税务工作的基础,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较大的影响。但从根本上来讲,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筹划又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的联系起来。因此,本文将结合已有的研究文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对采矿企业外包劳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筹划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我国采矿企业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采矿企业外包劳务会计核算分析
(一)采矿企业外包劳务的成本构成和核算方法
近几年来,国内采矿企业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其所涉及的劳务外包的范围也越来越宽,劳务外包的费用组成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导致劳务外包的结算方式也逐渐复杂起来,其劳务外包的成本也逐年上涨。这些现象的出现都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来看,采矿企业所涉及的劳务外包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井下作业劳务;二是井下开采工作;三是矿产资源的提供;四是井下的设施设备的维护等。一般来说,采矿企业与合作企业、单位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员工的工作量进行劳务费的结算;二是采用施工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而对于企业成本构成的核算,则需要根据企业实际采用的劳务外包种类进行不同的核算。因为采矿企业对矿产资源存在权属问题,使得外包承担单位对矿产产品并没有销售的权力。劳务外包承担单位几乎只是为采矿企业提供劳务活动,因此,只要是不涉及井下基础工程的建设,劳务外包单位所产生的费用都会归入到成本费用中去。
(二)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的具体成本核算
一般来说,采矿企业对于外包劳务的成本核算时,应该考虑到企业所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来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精确的核算。本文以河北省某大型采矿企业A企业为例,对该企业的外包劳务所涉及的成本进行核算。通过对A企业的了解,我们发现,该企业一直采用的是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在该企业完全能够自产自销的情况下,根据其平时完整的投入生产的记录,按照作业项目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具体的来说,该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外包劳务成本核算:一是采用还原法对企业的外包成本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将劳务外包的成本还原到基本的作业项目之上,明确各个项目的科目明细。二是采用增设成本核算系统的方法对企业的劳务外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这种方法时,企业需要明确所增设的科目以及该科目的各个子科目的内容范围等,将不同的劳务外包费用纳入到具体的成本科目,最后将各个科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合并。三是采用成本报表的方法进行劳务外包成本的核算。企业可以将劳务外包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在各个作业项目之间进行分摊,而不增设其他的科目将其纳入到其中;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将其独立出来即可。
二、采矿企业外包劳务的涉税分析
(一)采矿企业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分析
采矿企业将自身的劳务部分进行外包过后,企业涉及劳务工作部分的性质和内容都会有所变化,从而形成不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在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过后,采矿企业劳务外包活动中所涉及的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增加,而营业税的范围则有所减少。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增加的同时,采矿企业应该做好必要的适应性改变,如明确增值税的纳税规则,对企业的纳税范围进行鉴别,如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好以后的税务筹划等。最重要的是,企业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增值税相关的知识,能够根据具体的劳务项目,并能够明确的将其与混合销售相区别,进行合理、合法的增值税缴纳。虽然采矿企业将劳务部分进行外包时,外包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项目可纳入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是仍然有一些项目是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的,这就要求劳务外包承担单位能够根据实际的项目内容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但是,由于营改增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时间较短,其内容、模式等多方面仍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很多时候会出现国家税务系统与地方税务系统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先暂停向劳务外包承担单位索要相关发票,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二)采矿企业劳务外包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采矿企业在劳务外包活动中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采矿企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劳务外包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一是从劳务外包承担单位的选择上入手,采矿企业可以选择能够开具相应发票的单位承担劳务外包活动;二是采矿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1]辛宜.服务外包会计核算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
[关键词]税收筹划;节约税款;最大;税收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6-0136-01
1 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理性认识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有在符合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其基本特征为: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综合性。
2 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途径
2.1 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涉税金额最大,涉税范围最广的税种。每年年终决算时,煤炭企业都会集中力量进行全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煤炭企业每年都会制订科技项目计划,下拨到各矿处。
第二,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各矿处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安置本矿所有的残疾人,就可以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加计扣除。
第三,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鲍店煤矿和兴隆庄煤矿都有相关的业务。
第四,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各矿处机电科根据专用设备台账逐一筛选符合优惠条件的专用设备,年底申报纳税调整。
(2)增值税。以煤矸石、煤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炭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利用煤泥生产电力和热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房产税。①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地方,免房产税。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例如,向职工公寓收取的租金,暂免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①煤炭企业设立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公司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③对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④对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纳税期的递延
利用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本期的现金流量,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纳税递延期越长,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资金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应税务局要求,每月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纳税,申报系统中已经明确指明各税种的申报截止时间。可以选择所有的税种作为递延项目,在每一个税种的最后一天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现金流量,合理节税。
2.3 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
一是,利用商品交易进行筹划。即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或利润,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二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进行筹划。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三是,利用租赁机器设备。四是,利用管理费用等进行税务筹划。
2.4 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货物的期末库存成本、销售成本影响不同,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在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存货计价办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均衡地在企业收益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样比较均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减少,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上升。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为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应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税务筹划不能突破关于折旧年限的最低要求。
2.5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权衡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当总公司赢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缓解税收压力。当总公司亏损,分支机构可能赢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不会增加总公司税收负担。
3 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培训各矿处税务专管员税法知识,熟悉法律法规、税收、会计、统计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相结合,正确处理会计账务。注意处理日常业务索取发票时,一定不能出现发票漏项、发票缺章、发票没有清单、清单格式不正确等一些细小的错误。
关键词:降低;税务成本;方式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值。利润的高低是受收入与成本决定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对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继而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将其作为重要的渠道来开辟。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通常称其为“避税”。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些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
(一)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
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不正当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是沉重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了逃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了降低税务成本的偷税等非法形式。偷税,即逃税或称税收欺诈,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避税完全不同。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节税”与“转税”两种形式。
(一)节税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从法律角度看,避税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而节税则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税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者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
2.道义性。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节税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3.趋同性。避税较多地受制于税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这些漏洞则是税务当局当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来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节税则是立法者和税收征管者希望纳税义务人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节税行为几乎完全在税务当局的预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调整性。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纳税义务人要能灵活应变,有敏锐的洞察力,想方设法通过经营决策的调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避税和节税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节税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节税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由于避税和纳税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税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转税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纯经济行为。偷税、避税以及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违法”、“非违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转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逃税、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避税是被迫减少,节税是主动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税收收入。
三、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意义
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即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角度而言,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避税、节税与转税三种筹划形式。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参考资料:
[1]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含义;原则;措施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税务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活动。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根据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最常见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2.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专业性原则。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的专业素质较高。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不仅要精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数学、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业务情况,在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实用、 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
4.效益性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获取最大利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收益小于为此发生的成本,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三、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
1.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①施工企业应尽力承接包工包料工程,尽量避免由甲方供应材料。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均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税,这样会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②施工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果能够明确划分,分开纳税;如果不能明确划分,那么就要按照税率从高的原则纳税。该类业务在钢结构制安、装饰类企业尤为普遍,想成功进行分开纳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必须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有合理合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分开纳税可以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降代税负的目的。③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基于税率的筹划。营业税法规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科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如果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该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适用税率5%。施工企业尤其是不进行施工只负责协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合同避免适用高税率。
(3)纳税时间的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仅是规定计提税金时间,而实际营业税纳税时间较为复杂。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目前各地税务普遍认同的纳税时间有两种:一是按照收取业主支付的款项的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二是按照与业主办理完毕每期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掌握好营业税纳税时间,可以避免提前交纳税款而损失资金时间价值。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通过业务税前扣除标准处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①分散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以在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间找一个平衡点,假如某企业一年发生招待费为X,当年销售(营业)额为Y,所以存在下面等式:X*60%=Y*5‰,可知:发生1000元营业额大概可以花8.3元进行业务招待。所以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可以把业务招待费用通过会议费、佣金的形式进入企业成本,税法规定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佣金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款流出。②利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进行筹划。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定的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改为“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福利费用由原来的提取改为企业实际发生。所以企业可以在发生的有职工福利支出的相关费用尽量往福利费用支出上面靠,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反映,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来确定。有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根据科技发展和施工环境恶劣等因素,并依据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申请批准适用加速折旧方法。
(2)基于纳税地点的筹划。避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施工随着建筑市场区域的开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越来越多,施工企业为了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各区域设立了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时,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在设立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来预缴分公司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②在施工区域设立工程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以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名义在当地进行施工。按照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在施工区域可以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充分利用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溢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项政策,多搞科研立项,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方面还有很多,如实施“走出去”大战略参加国际建筑市场竞争所面临的国际税收筹划等等。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特别是当前施工企业整体毛利较低的情况下,注重税收筹划,提高经济效益就显得成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金 虹: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思路与方法的探讨[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7 (4).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财税管理活动。在获得增量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税务筹划成本。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备选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收益是指纳税人因实施税务筹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即实施筹划方案前后产生的增量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税务筹划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开展税务筹划而直接发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李大明,2008)。间接成本则是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常。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税务筹划成本也就越高。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当税务筹划收益显著大于税务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将企业眼前利益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现值化,以免造成企业短期行为。
关键词:税务会计基本特征 税务会计原则
一、税务会计基本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3、税务会计的任务。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4、税务会计的作用。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二、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4、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前景
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是与国际税收征管接轨的需要,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这将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点。
1、与国际税收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范围逐步扩大,而跨国公司的偷、逃、骗、税行为、手段越来越多,涉税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增加了执法部门税收征管的难度。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必要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同时,为了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使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的地位,企业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企业纳税主要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一方面缺乏税务会计方面的系统知识,无法准确计算应缴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也缺乏工作主动性,对纳税方面的工作只是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进行税务处理,要求会计人员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困难重重。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日趋完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兼顾税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不仅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损害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充分展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职能,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8-2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5-70
关键词:价值链;税务;筹划
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这一营利性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从增收、节支两方面实现价值最大化,即有效开展税务筹划。据《国际税收辞典》,税务筹划被定义为“通过纳税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据《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税务筹划又被理解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一、价值链与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价值链在经济活动中是无处不在的,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行业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的联系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也存在着价值链联结。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能够实现多大的价值造成影响。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实际上都与企业税赋有关,企业税务筹划能减少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最大价值,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非常大。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省管大型国有发行企业集团,由省级4家发行单位与全省69家市、县新华书店改制组成的,是以发行中小学教材、一般图书和音像电子产品为主的发行企业,2009年底将与省内的出版社一起组建福建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在探究税务筹划中,部分内容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进行说明。
二、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预计盈利的优惠税率分支机构,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如:我省厦门原所得税率为15%,在执行新税率后改为25%,新税法规定经济特区可享受过渡期政策,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以继续执行外,其他非高新技术老企业从2008年起,税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02年执行全国统一的25%税率。由于集团公司享受5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2009-2013年涵盖了优惠税率的过渡期,否则将厦门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节省税款开支。
第二、预计盈利的非优惠税率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在享受5年的所得税减免期内,设立分、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但所得税减免到期时,这样的影响将立即体现出来。因此可以将集团内部亏损的公司改组为分公司,以减轻整体集团公司的税负,有较大的意义。
第三、预计亏损的优惠税率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三、商品购销的税务筹划
每个企业无论在原材料购买还是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的企业的税负来作为基于价值链的税务筹划的基础。企业采购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和计量,它包括所购货物的原始价格和赋税原材料的直接运费与赋税,能在相关的凭证和会计报表上能直接显现出来所购货物的价格。企业购销的税务筹划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与所得税,从企业原材料到成品生产完毕的价值增值过程中,国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于某些部分,这些优惠政策如其中的税额扣除税法我们要充分利用。购进中进项税额准予以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购进农产品,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产品的销售过程与原材料的采购过程基本相同,将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进行的筹划,如:采用折扣销售、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
四、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内部经营核算是企业运营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对弱小的企业而言,它是企业的核心部分。因为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企业发言权很小,因此如何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包括赋税在内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内部经营在税收筹划方面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也包括增值税,其基本思想是:结合企业运营的实际状况,合理使用资源,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尽量使用能抵扣的资源,使所有的抵扣项目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在内。下面是所得税的抵扣范围: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以上项目可以看出,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是繁琐的,因为有很多项目是有抵扣范围和限额的。本文重点讨论以下几点:
(1)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计提范围,延长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等达到节税目的。
第一、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第二、当企业享受免减税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对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品种多、数量大的特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仔细辨别和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实现减轻税负;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折旧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要权衡好短期减免税和今后正常缴税计提折旧对利润影响情况,选择最优的折旧方式,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借款利息的支出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的支出
新税法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在同等情况下,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4)广告费的支出
新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五、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入世、国内市场更加开放、税收体系日趋完善,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提升自身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强有力措施。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样产生相应的风险问题,加之税务筹划极具复杂性和系统性,使得税务筹划方案不仅应满足财税法规所需,更应注重细节性思考和经营中的成本或收益。
1 企业税务筹划所产生风险因素
(1)税务筹划基础不稳造成的风险,税收筹划基础涉及到企业涉税诚信、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管理决策者及有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理解程度等,税务筹划基础不稳,税务筹划风险性极强,此种风险是主要表现形式。
(2)税务筹划目的不明造成的风险,税后利润最大化被定位为税务筹划阶段目标,税务筹划终极目标应是实现纳税人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果不能明确认识税务筹划目的,则极易导致企业筹划成果和筹划成本不配比的风险。
(3)税收政策改变造成的风险,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往往会伴随产业政策、经济结构的调整而改变,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可能使企业原有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变得不合理,则随即产生风险。
(4)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的风险,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之一,即税务筹划本身合法,但在实践中难免遇到税务行政部门执法不够规范的客观现实,此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被定作恶意避税、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这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极大矛盾,且可能导致日后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
2 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1)税务筹划要以“合法”为前提。税务筹划是以符合国家税法为基础,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
(2)促使税企关系保持良性状态,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应明确政府通过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和实施经济调控的职能,保持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使税务机关掌握、理解税法基础上,了解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营造客观环境。
(3)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获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应关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须付出的税务筹划成本,使税务筹划方案中隐含成本小于所得收益,优化税务筹划方案,促进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实现。
企业税务风险基本特征分析
1.企业税务风险具有高发性。由于企业发展经营的根本目的便是实现利润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势必会缩减税收成本,如果对于国家税法或者税收政策认识不全面,采用违规或者违法的措施节税,则就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2.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纳税主体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对于税收政策认识差别,或者是税收制度存在不同的歧义,均会造成税务风险问题的发生,因此税务风险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涉税主体的主观认识有很大关系。
3.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可预测性。企业的税务风险由于在企业缴纳各项税费之前就是存在的,因此可以通过相应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
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措施研究
1.针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成立单独或兼职的税务风险控制机构。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如果出现税务风险问题将会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税务经济活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则应该由税务管理部门以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牵头,成立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机构,对税务活动以及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相对简单的企业而言,则可以由稽核等岗位兼职或借助外部税务处理中介机构的力量,对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委托处理,避免税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2.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依照《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规定中的要求,并结合企业从事业务经济特点以及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建立全面的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设立全面的会计科目,对涉及到企业税务活动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账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为企业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便于会计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益。
3.建立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为了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尽可能的降低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应该建立全面的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进而针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展开动态的监督管理。对于税务风险预警管理机制,首要问题便是科学合理的选取风险评价指标,应该重点关注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管理、企业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能力、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以及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等几方面,全面的选取评价指标,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模型,通过全面的数据统计以及数据处理分析,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价反应,进而为企业调整税务管理策略提供科学的参考。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通过对生产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事先进行税收规划、设计、安排,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的一种理财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征税,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税款。但是在现实中,国家税收法规由于时间、空间等原因,不可能对全部事项做出规定,可能存在一定漏洞,这些漏洞对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税收筹划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即非违法性。只要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因此,在有多种纳税方案时,企业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
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是一种计划性、科学性的理财活动,是对生产经营、筹资、投资活动事先进行的税收规划,而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例如: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资产后,才依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取得房产后才缴纳房产税等。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确定,而再图谋少缴税,采取人为的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因此,做好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筹划在先的原则。
3.成本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节税,但是,有许多筹划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原因是税收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纳税人在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之实施付出一定的代价,当发生的成本小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成功的。例如:企业在采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时,要特别注意:不仅要考虑通过延缓缴税,利用时间价值因素降低税负,还要考虑购进货物占用资金而丧失的利息机会收益,以及购进货物发生的储存成本。因此,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一定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实现。
4.风险性。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具有风险性。首先,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主观判断所做出的计划,如果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有可能造成税收筹划失败。其次,税收筹划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变化的影响,使原有方案不适用,导致失败。最后,由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打出的“球”,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得到执法部门的认可才行,因此,纳税人具有被动性。如果双方认识存在偏差,税务机关有着决定权, 所以导致税收筹划方案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而被查处,不但不能节税, 反而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而受到处罚,产生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筹划中,要深刻理解、全面分析税收政策,不断修改筹划方案,使之更加科学和完善。
三、税收筹划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业务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是集税法、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理财活动。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税收政策、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和较强办税经验,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所以,税收筹划关键是熟悉、及时了解税收法规是否发生变动,尤其是对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才能做出合理的选择。这就迫使纳税人及时认真学习税法,清楚哪些经济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因为有许多时候,纳税人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而违法,不了解税法时而使税收成本增加。纳税人还要精通会计制度,因为税收筹划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负责,因此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这也是常言说的“财税不分家”的道理。会计工作是对经济活动事后的核算和监督,与税收筹划有着内在联系,高质量、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要依赖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此,纳税人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使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竞争,纳税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税收筹划目的是为了节税,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加强经营管理。首先,税收筹划要把成本费用降到最低点,就要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有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就能使企业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筹资、技术引进、补偿贸易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方式进行合理组合,有助于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从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设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税法制度建设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纳税筹划特点
1.合法性。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做出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
2.专业性。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的综合性学科,从业人员面临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及规模越来越大,世界各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迅速发展,说明税务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
3.目的性。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这里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较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非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退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无论是那一种形式,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
4.计划性。税收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这样测算出的税务筹划效果,具有一定的提前统筹成效。
三、纳税策划的意义
1.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收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都会遇到多多少少与税收有关的事情,或工作要求中需要,或自己生活中需求。无论是那种形式纳税人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熟悉相关税法知识。
2.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自身利益
纳税筹划可以更加有利于纳税人节减税收,从而使纳税人利益获得最大化。通过纳税筹划方案比较,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纳税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3.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四、纳税主要途径与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及应用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这种形式使得个人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税收的边缘地带,收入之间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
(1)企业员工福利筹划
在各级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上缴较低的税率。可行的做法是与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形式。
(2)均衡调整收入筹划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费用标准差异扣除筹划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4)国家保险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有关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新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劳务报酬中所得税的应用与途径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筹划法。这样做对纳税人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次数越多,纳税人可以减除费用的次数就越多;二是将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防止适用较高的税率。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劳务报酬分项计算筹划法。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8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稿酬所得中的途径与应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其主要的纳税筹划方法有:系列丛书筹划法;著作组筹划法;再版筹划法;费用转移筹划法。
(1)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2)著作组法。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筹划
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可以从捐赠支出、分散所得、费用成本、固定资产、经营形式等几方面入手进行纳税筹划。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认清捐赠对象。(2)提高可列支限额。(3)取得合法凭证。(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下转第162页)(上接第160页)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五、结论
通过上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形式与用途的说明,从中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个税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
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配套性的改革,必须全盘考虑。改革一旦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相关的配套改革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力度变得更为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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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 企业税收 成本管理
一 、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中小企业飞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制中的中坚力量。而税收成本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发展策略,是推动企业稳定发展,创造利润的重要制度措施。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形式各异的企业逐步加强对税收成本的优化管理,通过良好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实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发展过程中追求的目标。
二、税收成本的含义和特征
(一)税收成本的基本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税收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与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经营成本都是企业谋求最大利利润的重要因素。从纳税人的理念来分析,税收成本是和企业的经营利润成负相关的,税收成本通过国家法律统一协调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有企业统一实施,企业税收成本在国家的统一调控体制下,相对缺乏灵活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随意设定自我税收成本,损害的必将是国家利益。企业的税收成本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从广义上来讲,企业税收成本不仅包含形式各异的实体性税收,还包括企业进行纳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关联性费用,比如滞纳金、罚款、税收人员工资等等,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收成本仅仅包含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体性税收。
(二)企业税收成本的特征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税收成本所包含的内容众多,本文主要对企业的实体性税收成本和企业税收处罚成本的基本特征进行简要分析。
1、企业税收实体成本特征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发展,税法作为调整我国国家财政、企业经营的重要制度保障,逐步得到规范发展,在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实体性成本征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经营之间的公平负担,在企业自身发展体系下,由于自身的税收筹划的差异,其实体性成本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差异性因素。
2、企业税收的处罚性成本特征分析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处罚性成本是企业税收成本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处罚行为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性税收成本的产生往往是由于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对国家基本的税收知识了解不够,纳税意识相对浅薄而导致的相关的违反国家企业税收政策的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在企业自身依法经营的过程中,便不会产生处罚性税收成本。
三、企业税收成本发展中的问题和现状分析
(一)税收成本管理意识初步形成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法律体制同样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家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加大对企业税收知识的宣传推广,这使得众多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税收知识进行了全面了解。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已然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共同意识,税收成本管理意识的初步形成,促进企业在经营发展中能够不断改进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
(二)成本分析体系相对混乱
我国企业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了对于税收的成本管理意识观念,但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对于税收管理体系中的成本分析体系的把控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手段保障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花销进行系统统计,缺乏完善的技术分析指导,在对企业平常的管理过程中对于企业经营管理预测不系统,这便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能单纯去执行相关的成本计划,而不能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进行总体把控,由此使得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对于成本分析管理体制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企业税收成本优化管理建议
(一)筹建系统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注意对企业的税收成本进行系统规划和统一管理,实现税收陈本预算执行报告制度,不断加强税收成本管理控制体系,逐步推行税收互负统计规划,依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产业属性、产品分类和企业发展体制进行系统的税收成本筹划,逐步形成依赖于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为保障,在以往企业预算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协调化。
(二)不断加强对企业员工培训
在企业进行日常的税收管理中,不断通过对企业相关工作员工的基本技能培训,逐步提升企业员工的相关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为企业能够稳步进行体系化的税务管理,降低企业运行管理中成本花费,对于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纳税申报员工来说,不断加强对其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税务办理业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促进企业管理体系的统筹运行,在进行员工培训过程中,通过持续的人才引进和交流体系能够为企业税务管理奠定良好管理机制和发展基石。
五、结论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通过逐步完善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机制,以先进税务运行机制,保障企业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够自觉履行自我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杨元杰.税收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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