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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成本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目前,我财政税收成本由两个部分构成,税收部门日常的办公产生的成本占财务税收成本很大的比例。紧随其后的是纳税人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税款时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这部分的纳税成本是无法避免的。当前,保障国家正常税收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点。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的发展,要逐步改善当前金融税务机关管理的模式,改变税收机构传统的功能和适用性。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经常出现财政赤字的现象,财政和税收成本相对较高,在这方面,必须注意对金融和税收的成本控制,在保障国家税收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坚持以降低税收收缴成本为出发点,才能有效的节约我国在财政上的经济成本。
1 财政税收实施的基本原则
财政和税收的效率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引起了很多小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
1.1 税收经济效率的原则
经济效率是国家实施税收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以经济效率为中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分类别的实施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合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调整各地区、各行业资源分布不均匀的状况,同时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的效率,用最简单的税收系统来完成操作。
1.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根本目的是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分配,在国家实施税收政策时要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有效进行资源的优化分配,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同时避免因为税收产生的不均衡现象。在税收过程中会出现有些部门参与转移资金,这就是所谓的财政部门资金用于执行当地建筑的基金,税收制度和工作上的不公平现象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着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发展的和谐。
2 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
2.1 税务系统人员的因素
我国税务系统人员不匹配是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之一。一方面,税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税务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税务人员具备法律、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的水平,由于历史、教育水平及选拔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税务系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上不能满足业务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税收人员组织机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机关管理人员过多,基层一线税收人员较少,畸形的人员结构不利于税收系统整体的改革和发展。
2.2 相关部门的成本意识较为淡薄
财政税收部门缺乏成本控制意识,是我国财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特点,在工作中产生的成本与个人的收入与利益毫无关系,导致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盲目自信,不注重成本控制,更不用说建立高度集中的成本控制意识了。甚至有些部门会参与转移资金,导致当地施工延误,这样的工作方式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2.3 成本意识淡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构往往追求要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只关注税收征收额度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对成本的计算和控制等方面十分欠缺。
2.4 税收环境因素
税收环境因素是影响税收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一,纳税人税收意识淡薄,一线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税务稽查人员的监管工作量大,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第二,税收的法制化程度较低,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税收制度不明确,常造成税收环境的恶化及偷税漏税和法外纳税等情况的出现,双方的分歧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税收成本;第三,社会各界的配合程度同样影响着税收成本,税收工作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配合势必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
3 降低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措施
3.1 增强全员的税收成本意识
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因此,必须要加强员工思想意识的培养,建立成本概念;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与银行、海关、公安部门的配合。用典型的反面案例提醒自己,改善工作状态,通过社会完善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服务体系,提出合理的成本分析、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税收。在整个财政税收系统中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效率。
研究表明,对知识的了解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对规范要求的遵从程度。对于税法和税收相关知识的了解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知识和纳税意识,有关部门要进行各种税收宣传,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还应该定期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加大税收及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从根本上增强人们的税收意识,进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3.2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更宽松的税基、简单的税收种类、完善税率结构,是减少税收成本的主要方向。然而,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合理的税制结构、简洁而明确的税收制度不仅可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还可以减少时间的成本,纳税人在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费用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增加税收的效果,税收政策标准化过程能够提高税收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降低税收成本。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地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3.3 优化税务机构,减员增效
各级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减员增效的办法,并结合当地税收征管机构的特点及服务范围的大小,适当调整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从而减少税收成本。税务部门简化税收机构,调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程序,将税务办事机构进行整合、合并,达到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就可以完成缴纳税款的全部流程的结果,从而降低我国财政税收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4 结 语
财政和税收效率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税收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我国目前的税收成本高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因此,为了解决税收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通过各种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进而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基础保障。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因此,要不断进行成本、财政和税收工作的调整,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凤轩,于艳芳.财政与税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摘 要 在政府众多的财政收入形式中,税收是最为主要的,税收构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税收的内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并对如何正确处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财政 税收 关系
一、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一)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三、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一)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二)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三)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五)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4]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5]艾立晶,陈宏博.从税收角度谈谈如何提高财政收入.松州.2006(Z1).
【关键词】财政;税收;关系
1.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2.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2.1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2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3.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4.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4.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4.2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4.3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4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4.5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关键词:高校 收费票据 收费项目
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就财政票据管理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主要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江苏省财政厅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8月和2014年11月分别出台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这些文件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和省厅对票据管理工作的充分重视,也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实施依据。本文将从以上文件传达的精神为出发点来分析探讨问题。
一、江苏省高校收费票据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高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学模式下,高校经费来源多元化,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化,收费项目越来越多,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而票据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高校在思想层面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操作层面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谨的票据管理流程等传统问题依然存在,高校财务人员对各类收费票据适用范围不清,混开滥用票据现象严重。
近年来,江苏省许多高校在争取财政拨款的同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部分高校几年间可用资金成倍增长。财政拨款之外数目庞大的教育收费、科研经费以及高校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导致高校财务人员面临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收费项目日益增多,而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和范围是相对固定的,并没有随之增加。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或者一笔大额款项到账时,究竟应该使用哪一类收费票据,成为一直困扰财务人员的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高校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繁重,平时无法系统地学习并掌握国家各级部门出台的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知识储备不够,面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开票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资金性质,根据以往经验做法开具票据,事后又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缴验,导致误开滥用票据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对于财政类拨款收入,仍有部分高校还在使用收费收据或者结算票据开票入账;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应开具税务发票,许多高校出于避税考虑或者迫于拨款方的压力,而开具结算票据入账;高校自行举办的各类经营服务性质的培训费收入,擅自改变开票名目,通过开具收费收据入账。因错误使用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影响票据的缴旧领新;另一方面,因开票错误出现经营性收入误开财政票据,导致漏缴税款等违规行为,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明确收费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建立经济业务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
(一)高校经济业务涉及的收费票据种类: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
1.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管的财政票据,适用于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收入性资金往来以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等。《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对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作了明确界定:高校使用的主要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面向学生具体收取上述费用时,向学生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述非税收入要统一上缴财政时,高校需填具一式五联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江苏省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高校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是高校最容易被误开和滥用的,关键点是要求财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去识别判定代收费的资金性质,即属于暂收、代收的等不列入学校经营收入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水电气费、代办费、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等。另外,高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也可使用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幼儿园统一收款收据等。
2.税务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是高校利用自身优质资源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业务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新费、场租费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收费等。另外,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使用的税务票据主要是由地税局监制的需缴纳营业税的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高校属于税改范围,因此高校以后针对应税收入需要使用的税务发票变更为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应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为3%和6%。
在高校实际经济业务中,如何判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主要依据高校和服务对象的主体纳税资格认定。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确需专用发票需到税务局代开,征收税率为3%。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对方主体性质选择开具票种: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税率为6%。此外,高校的横向课题经费收入中,若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时,高校可以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建立经济业务、收费项目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根据前述相关票据管理文件规定,笔者以江苏某省属高校为例梳理了高校主要的经济业务,建立了收费项目与收费票据种类的对应关系,见表1。
三、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水平的建议
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作为高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着“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为了完善高校收费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票据开具的随意性和错误率,从而预防小金库产生和偷漏税行为,高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相关票据管理部门以推进票据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主,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事物、新业务,必要时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明确规范,同时对已经的票据管理政策,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票据使用单位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避免不同经济业务主体之间因票据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开具何种票据出现的分歧。(2)高校财务人员作为票据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在提高票据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高校领导,特别是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应摒弃陈旧观念,充分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带动高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出台的票据政策制定适应高校自身发展的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层面做好票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财务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高校票据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多与兄弟院校财务部门沟通交流,吸取经验,学以致用。票据管理人员加强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学习、认识和把握,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减少票据混用滥开现象,保障财税收入及时准确入账,降低高校财务风险。
(二)加强收费票据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当前高校票据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人员开票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高校仍使用手工开票,这主要存在于财政票据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都是各大高校从财政厅购买的手工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开票时经常出现随意填写收费项目、数量和单价模糊不清、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同时,财政厅对手工票据的稽核缴验,采取的是人工抽查翻阅票据的落后方式,这导致误开滥用财政票据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而国家税务部门也明确要求税务发票需经电子器具开具,且近年也在大力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以实现对纳税单位发票信息的直接监控。因此,高校应转变票据管理理念,积极探索收费票据电子化信息化改革模式,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傅新莉.\析高校票据管理的现状[J].财经界,2013,(23).
关键词:避税;合理;筹划;高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81
0 引言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税务制度,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也规范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局面,促进了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毫无疑问,“营改增”对企业的发展客观上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地区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响应该项政策制定了税务统筹的方案体系之后,企业税负得到“松绑”,设备技术实现升级改造,生产经营走向转型创新的道路。地方政府在看到这一深刻变化的同时,也需要认清在此背景下该项政策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挑战和考验影响,从而以积极的姿态采取有力的措施去应对。
1 营改增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营改增,简言之就是改变对产品和服务征收税的方式,将原本的营业税统一变成增值税,并且对部分企业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营改增作为一项税收改革政策是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开展的。一改过去“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特点,去除了传统营业税重复缴税等弊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客观上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结构升级起了助推的作用。
营改增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和作用方面。第一,促进企业产业链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营改增的实质是一种减税措施,对我国协调发展三种结构产业的作用巨大。改善了众多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企业也为了更好地运用这项制度的优惠而纷纷采取调整的措施,从而实现合法合理避税,降低整体运营成本,优化技术设备,调整产业链,实现长远发展。第二,缓解企业税负压力和资金紧张问题,提高企业的市场活力。由于很多中小型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下举步维艰,尤其是融资和资金流动方面。营改增无疑提供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法则,企业也增强了自身的“抗击打能力”,有了更流畅的资金流动的机会。
2 营改增企业发展对财政的影响
国家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其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各地区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企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它们的发展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深刻的影响。
2.1 不利影响的方面
首先,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地方作为财政部门分支,可以通过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往的税制,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缴税对象区分开来,即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是营业税,且由地税局执行,对第三产业进行征收。增值税也能实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享。然而营改增实施以后,营业税面临着全部或者大规模的丧失,地方的税收减少。对于企业发展的策略调整上说,由于企业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企业会通过改革组织机构的方式,减少所纳税费。原来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也会通过采取运费抵扣的措施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同样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带来了减少的影响。据相关数据资料调查显示,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城建税等地方附加税也会减少。例如上海试点在实施营改增改革中,300亿元左右的营业税收入受到影响,占据税收入的28%;其次,营改增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帮助,而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在财政承担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为了促进地方企业发展给予企业财政补贴无疑会加重财政的负担。并且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佳,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想通过服务行业企业的发展拉动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比较困难。
2.2 有利影响的方面
尽管营改增企业发展给地方财政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也不能忽视从长远角度看给财政带来的有利影响,并以此为契机,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一,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外部市场发展环境更加的公平透明,企业的分工协作不再受到束缚,地方的二、三产业进一步得到融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也获得繁荣,这样一方面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聚集,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的波动性变得缩小,其他税种的税收稳定性得到保障,有利于增加税源涵养;第二,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的新税种开发空间增大。如房产税、社保、水利、环境等方面新税种的培育等,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石。
3 加强落实营改增的改进建议和应对策略
为了更好地落实和贯彻营改增改革策略,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减少不利影响,促进本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3.1 从宏观上关注国家政策,认真研究营改增规定
营改增不管对于企业还是政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是结构性减税的关键举措。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主动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并在分析区域经济特点的同时,在认真研究营改增体系改革具体细则和熟悉了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执行条例。因此就这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关于税务制度学习活动,广泛收集企业单位意见,向上级反映运行的状况,并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发展。
3.2 从地方的财力水平出发,加强完善财税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合法渠道申请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份额,争取合理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处理好事权、财权、财力三大要素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借此机会调整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与此同时,由于考虑到地方税的特殊性,地方财政体系应该要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共享税当作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政府财力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对纳税人和纳税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财政收入缩减。
3.3 积极发展地方经济,发展区域优势产业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调配地方资源的职能优势,结合区域经济特色,一方面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政策机遇,培育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如城市农业、生态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行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从而扩大征税范围,拉动财政收入的增长。
3.4 尽量实现国税地税的联合办税,规范发票的开具
所谓联合办税指的是在国税办理的服务窗口或者平台同时办理各地区的地税征收业务,这样能保证地方税费的及时保量征收到位,规范开具各项增值税的发票。但是要注意前提是,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完善的机制,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不仅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的可能,而且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激活市场。当然,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制度在目前的推广阶段属于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干扰。既对各地区的企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样地也给我国的财政和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状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以趋利避害。此外,不同企业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税率,结合企业的实际,加大企业的结构调整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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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认识,明确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实行会计电算化可有效减轻财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企业财会信息处理和传递速度,使企业财会工作发生质的变化:一是使企业财务真正做到统一规范;二是达到信息资源的内外部共享;三是便于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四是强化了财务管理,保证了财务目标的实现。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一方面可以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解决好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直接利用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财务核算软件传送相关数据信息到税务机关,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三)有利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利于提高开发区招商引资的质量,减少失信企业,促进区域税收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同时,也对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经济分析和社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本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安置就业提供契机。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推广会计电算化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区成立**区会计电算化应用推广小组(以下简称推广小组),由副区长朱永泉任组长,区府办、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及各街道、镇政府、园区分管经济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区推广会计电算化应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区会计电算化推广的具体工作落实,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派员参加。区招商局负责做好牵头和对各街、镇、园区落实情况的工作考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统一制定对纳税人宣传辅导的内容和口径;
(二)提供财务核算软件供应商和记帐公司的服务信息;
(三)制定出针对财务核算软件供应商和记帐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
(四)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人实行会计电算化备案;
(五)加强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保证其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加强与各街、镇、园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推广会计电算化的工作进度,协调解决街、镇、园区在推广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各街、镇、园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构,由分管经济的领导为组长,经济发展区、财政所、税务所共同派员参加。
三、循序推广,分步覆盖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计划在**年上半年内分步完成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应用。具体工作步骤:
(一)1月底前:完成对全区纳税人(除个体定期定额户外)开展会计电算化应用情况的调查,确定适用名单。包括:
1、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且已备案的纳税人;
2、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尚未到财政局进行电算化备案的纳税人;
3、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
4、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但有愿望委托中介机构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
5、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又不愿望委托中介机构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
(二)3月底前:完成对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纳税人中的重点税源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制造业、酒店(餐饮、娱乐)业、建筑业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6月底前:完成对有意向实行会计电算化纳税人及有愿望委托中介机构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推广应用工作。
四、行政引导,市场操作
本区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应用采取鼓励企业费用自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对新开办的和尚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中小企业,由街、镇、园区指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电算化记帐,费用由相关开发区主管部门支付。待企业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独立实行会计电算化。
对已实行会计电算化或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财政和税务部门在信誉等级评定、各类资格认定、供应发票版本和数量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反之,对不愿意实行会计电算化,又不愿意委托中介机构电算化记帐的纳税人,一般不列入A、B类信誉等级,税务部门将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
五、加强考核,优胜劣汰
本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全区各经济发展区“双优”竞赛评比内容之一。同时,区工作办公室根据财务核算软件供应商和记帐公司的实际销售和服务现状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从而提高软件开发、维护单位和记帐公司的服务质量。软件开发、维护单位和记帐公司有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销售和的推荐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国家财政;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对于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就目前情况来说,它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好处:(1)减少重复征税(2)促进经济增长(3)促进就业率的提升(4)有利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结构升级等。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税率设置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其中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收入是归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属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其中75%的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然而“营改增”导致原本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没有了,大大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央财政收入急剧上升,因此“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企业减少了税负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大。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首先,由于目前“营改增”仍然采取的是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的过渡阶段,表面看起来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很多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会采取细化产业分工、进行专业化经营等方法,形成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从而减少缴纳增值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的收入下降。企业缴纳增值税减少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流转税的缴纳也相应下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地方税,属于地方预算范围内,收入减少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再次,拉大了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各地区的经济、服务的发展水平的不同,影响着“营改增”的实施。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服务业及规模较大,对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明显,但是由于发达地区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带动了“营改增”在发达地区实施;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服务业发展潜力较弱,这给“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后,加大了地区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营改增”中部分试点的行业税负增加,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用政府补贴的方法缓解税负增加带来的影响,拉动“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但财政补贴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造成税收和支出同时减少的压力。
同时“营改增”将原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势必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例如: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公共资源归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权范围内,综合考虑了费权、税权、产权等,这就彻底调整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范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可以从对各试点税收的影响来体现:
首先,“营改增”对上海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据统计,上海试点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约12万户,影响营业税收入300亿元左右,占了上海税收收入的28%左右,因此改革后使上海的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
(2)明显增加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中对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负增加较为明显,其中企业无法对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5%上升到17%,这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
(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中税负有增有减,但从总体上来看税负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上海来说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时,上海财政部门出台的各种补贴政策也是减少财政收入的的原因之一。
其次,“营改增”对天津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天津试点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可以简称为“6+1”:1即交通运输业,6即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据统计,截止2013年1月31日为止,天津市涉及到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41430户,其中含一般纳税人14457户,占总数的37%,剩余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4375户。在一月份申报的情况来看,有占总数96%的企业税负减少或不增加,减少税收2.9亿元,剩余4%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收增加了0.8亿元。
再次,“营改增”对南京试点税收的影响。增值税的扩围对南京试点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有利于科技的创新等;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由于南京的税收体制的特殊性,增加了试点的难度等。但总体来说南京试点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最后,“营改增”对其他试点地区的影响。其他试点运行“营改增”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例如在北京试点企业已经超过20万户,税负总体下降了33%。
总之,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后有所降低,推进了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但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直接影响了地方的税收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推进,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下面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树立科学“营改增”的观念,认真研究“营改增”。“营改增”后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其相关制度的了解还不是很熟悉,因此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加强相关税法的学习,积极正确的实施“营改增”核算。同时,要求国税部门认真研讨因“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征纳过程中详尽解释疑难问题,并尽快拿出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营改增”的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已达到“加强地方和中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其中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构成了财政体制,然而在”营改增”后这几要素的划分被彻底改变了,因此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和完善地方财税体系。由于地方税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中央和地方税种的划分中产生的,我们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应着眼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整体税制。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共享税,视为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地方财税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首先,国家应合理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顺利进行。其次,应继续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地区仅局限于对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而像建筑业等行业还未列入其中,我们应根据现实需要扩大增税范围,拉动经济增长。最后,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调整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例如可以将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改为60:40的细微调整,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五)实施联合办税,实现国地税同征。目前,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已经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即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在“营改增”后,将所有发票的开具均集中到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这样地税部门就可以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推广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发票交纳国税的同时一并交纳地方各税。当然,这种征管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是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前提的,单凭基层县级国地税部门关系协调是不可以实现的,很难体现地方税务的独立性,就很难以保证地方税收不流失。
五、总结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定,对我国的财政和税收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部门、各家企业对其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求摸索。同时,税率的不同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就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全面的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并采取合理的对策对“营改增”进行优化。(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J],涉外税务,2010年06期.
[2] 张国强,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合一的可行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年06期.
1、组织收入职能明显减弱
一方面农业 “四税”取消,使乡镇财政所失去部分收入征收权,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属条条管理,一般两三个乡镇设一个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而乡镇财政属块块管理,每乡镇都设一所,但国地税分局行政级别高于乡镇财政所,很难发挥其收入的协调调度作用。
2、预算管理职能严重削弱
乡镇很多建设项目都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只负责政府机关及有关站所的支出管理,支出范围窄,预算管理空间小。 “大平台”的运作,乡镇总预算会计将被取消,帐户统设,收支统管后,从某种意义上说,乡镇财政已不是一级完整的财政,乡镇财政所也基本成为县财政的报帐单位。
3、财政监督制度性缺位
很多项目资金,财政所没有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例如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公路、林业、农业等“条块”支农项目资金,乡镇财政很难参与监管,导致很多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乡级财政监督之外。而且有些项目资金实行的是报账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将资金打入项目承包商,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无权过问,无法实施就地监督。许多上级部门下拨给村级的资金,直接汇入村级会计中心帐户,没有经过财政“大平台”,游离在财政监管之外。
总体来看,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职能有增有减,工作任务也没有减少,相对于改革前,业务量反而越来越大了。
二、完善乡镇财政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乡镇财政职能的转变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结合乡镇财政存在的实际问题,必须从乡镇财政的体制建设、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职能。
1、理顺关系,强化组织收入能力
进一步完善收入考核制度,理顺乡镇政府、乡镇财政与乡镇国税、地税部门的关系。乡级财政部门对属地税务部门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税源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依法治税工作,坚决打击各种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实现税收高质量增长。
2、延伸财政监管触角,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和监督乡镇的财政支出。实行“村账乡管”,是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需要,是有效控源节流的需要,也是强化财政所职能的需要。
实行“村账乡管”,把村级财务由乡镇统一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村级会计中心不在财政所管理的,就把 “三资”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将现有的乡镇农综站和财政所合署办公,即在管理中使用一套人员,一套设备,一个办公场所,一种管理方式,一套管理制度,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村有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乡镇财政所长担任核算中心负责人,统管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全面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监督管理职能。
3、转变工作思路,积极主动服务
要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在财政所的惠农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业务受理,业务审核等岗位,不断拓展服务服务范围,在及时准确发放各种补贴的同时,坚持公平正义,对各种涉农补贴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一些补贴大户。坚决打击虚报冒领现象,真正把党的惠农政策落实到群众中去。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未列入乡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林水牧专项、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加强信息沟通,努力保证财政所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情况。
4、明确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定位,加强“三块资金”统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一卡通”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因为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农村优抚、社会救济和医疗社保;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管理费。这些都是关系到稳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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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效应;完善策略
一、前言
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已经持续一年多的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底,上海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有15.9万户,比年初增加了3.9万户,基于对上海市试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跟踪分析,这一改革试点政策呈现出三大效应,即企业减税效应、产业发展联动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
1.“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减税效应
“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从税收的角度的来看这一减税政策的减税效果是极为明显的,纳入上海市“营改增”税收试点范围的企业在2013年一年时间内实体纳税人比去年同期少缴纳了166亿元,绝大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因为“营改增”本身是更加注重对企业主体经济活动中资产增加值的税收,减轻了营业税本身的重复征税问题,有效的减轻了增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费负担,起到了推动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营改增”试点的产业发展联动效应
“营改增”试点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不仅仅包括对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直接税费减负,同时“营改增”试点还从税收制度的角度出发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联动的影响,具体而言在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税收制度由以营业税为主向增值税为主的转变,会直接导致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与分离、促进了服务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地区对服务企业的吸引力和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的能力。
3.“营改增”试点对财政体制改革将产生倒逼效应
“营改增”除了对试点地区企业主体的减负作用,以及对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之外,其自身的巨大影响力还体现在其对财政体制改革的倒逼效应,“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税费改革,这种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具体税费改革一旦实行,必然会对财政体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费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和第三大税种,但是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的共享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所以“营改增”实行以前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在改革之后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这种税收主体的变化会对国家的税收体制和税收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的影响。会导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职权和管理关系的重新分配。同时会导致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政收入有此消彼长的变化,当前地方财政资金的紧张已经较为严重,如果主要税种营业税再划分出去的话,必然会加剧地方财政的矛盾,所以“营改增”后的财政收入划分必将会有新的变化。
三、“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税制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
“营改增”试点中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加了两个增值税税率档,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达到4档,这种多种税率共同存在的税收政策在改革初期能够有效的降低税收政策的贯彻阻力,但是在长期的应用实施中,多重税率的税收政策必将会导致税收主体的管理混乱,所以在“营改增”试点中税制的多元化存在着隐患。参考其他税种和国外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不宜超过三档,所以我国的“营改增”也应该注意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最大限度的规范增值税征收。
2.试点范围过窄,限制了“营改增”政策的效应发挥
当前“营改增”试点活动仅限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少数行业,试点区域涉及12个省市,但相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广泛领域来说,“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和区域都太过狭窄,因为税收政策的减税幅度较大,导致在试点范围内试点行业和非试点行业形成了较大税收差异,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形成了较大行业区域差异和区域差异,这就导致了在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区域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当前试点活动的范围过小、时间过长,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消极变化,当务之急是扩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
3.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在“营改增”试点的区域内,大部分都实行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一政策在短期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从试点活动的长期来看,这一补贴政策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导致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工作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当前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对“营改增”的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进行规范,让“营改增”的增值税税收标准化、规范化。
四、结论
本文从“营改增”试点效应、“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两个方面对“营改增”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为“营改增”应用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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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怡建,蒋颖,叶永青,吴尹钗. 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效应分析[J]. 科学发展,2013,01:55-64.
[3]温彩霞. 试点纵览――“营改增”试点地区典型做法和改革成效综述[J]. 中国税务,2013,08:26-32.
[4]魏陆. 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及完善[J]. 税务研究,2013,04:12-17.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摘要】本文通过对广东省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状况分析,提出在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发展不仅要求财政职能、理财手段与之相适应,更需要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理财队伍与之适应。因此,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完善财政职能,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按照一要调整财权与事权搭配,厘清乡镇财政职责定位;二要理顺机构编制关系,坚持拓宽选人渠道;三要以业务培训为抓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作法,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关键词】乡镇财政 财政队伍 建设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03
1 广东乡镇财政职能、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建国60年来,广东省乡镇财政在体制管理、职能定位职能和机构设置及人员机构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演变情况主要分三阶段:
(1)乡镇财政建立时期(1949-1986年)
1950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之时,全省县以下人民政府就设立了财政管理机构,当时设有财粮员(或称财粮助理)和税务所。1958年全省公社一级普遍建立了财政所、税务所,实行“统收统支”、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补助的管理体制。到1966年,共有财政所1056个、税务所950个,雇佣助征员和临时征收人员5988人。在这一时期,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县级财政履行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职能,乡镇财政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履行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业务核算三项主要职能,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的责任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乡镇没有财权,相应的事权和责任也相对较小,几乎没有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
(2)乡镇财政发展时期(1986-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前)
1986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颁布<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乡镇政府要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并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财政部也有关规定,对乡镇财政的性质、职责、任务、收支范围以及管理体制等进一步作出规定。乡镇财政建设从此全面铺开,步入发展巩固时期。1987年,全省已有乡镇财政所1542个和财税所409个,乡镇财政人员已达到7451人,其中在编人员4285人、集体临时工3166人。这一时期乡镇财政基本是完整的一级财政,特别是1994年《预算法》的颁布实施,乡镇的财权和支出范围扩大,保障能力增强,乡镇财政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财政管理职能显著增强。主要履行负责乡镇财政的预决算和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村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和专项统筹的征收管理;负责乡镇预算外资金和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安排支出,维持乡镇政府以及各机构的运转,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对乡镇区域内财政资金实行统管,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部分工作任务。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普遍实行“双重”管理,机构和人员同时受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机构得到健全,人员得到加强,属一级实体财政。
(3)乡镇财政转型时期(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
2003年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调整了市与县、县与乡的财政体制与分配关系,乡镇财政职责不断转变,管理水平日益提升。
一是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乡统筹等税费,乡镇财政所组织财政收入任务大大减轻,仅剩组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职能。与此同时,随着县乡财政体制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项目和数量急剧增加,几乎项项关系民生,支出管理责任重大。
二是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从2002年6月起,全省普遍建立了以乡镇财政所为核心的“财政结算中心”,将原来乡镇预算管理单位变为核算报账单位,2008年将村级财务也纳入核算。在保持资金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初步达到了“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目的,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三是由维持保障型向服务发展型转变。乡镇实行分类确立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从体制上实现由向农民收钱的“征管型”向给农民发钱的“服务型”转变,由抓收入为主的“收入型”向管理财政收支的“收支并重型”转变,由“单纯业务型”向“综合协调研”转变。随着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出台,资金不断向农村基层和农民倾斜,增强了乡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支农惠农资金的效率。
目前,广东省共有21个地级以上市,管辖67个县、54个区,下设镇1139个、乡11个(其中民族乡7个),农业人口3951万人。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1367个财政所(包括部分街道财政所),总人数10043人,平均每个所约7人;财政所人员编制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其他未明确编制身份工作人员构成。实有人员为公务员2838人(原核定数2926名)、事业编制人员4701人(原核定数5403名,现4701人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852人),聘用制人员、“以工代干”、“集体财务人员”等未明确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2504人。从学历上看,高中以下1255人,中专2471人,大专2392人,本科以上3925人,全省财政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居多。从年龄结构上看,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所差别,珠三角地区整体以中青年居多,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普遍人员趋于老化,新生力量补充不足。从财政所的管理体制上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横向管理,即由镇(乡)政府管理;二是纵向管理,即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三是双重管理,人员编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工资经费等由镇(乡)政府管理。从财政收支看,2008年广东省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03亿元,比上年增加83亿元,增长15.96%;乡镇一般预算支出595亿元,比上年增加83亿元,增长16.21%。据不完全统计,一般预算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乡镇264个,占乡镇总数的19.30%;一般预算收入100-500万元的乡镇619个,占45.30%;一般预算收入500-1000万元的乡镇214个,占15.65%;一般预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270个,占19.75%。
摘要:随着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不同学科的学生对同一课程的知识需求是不同的,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区别对待。本文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例,在分析三类学生对中国税制课程诉求的基础上,找出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帮助学生形成对课程的正确认识,如何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如何完善集体备课制度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学生诉求;中国税制;教学改革
东方学院《中国税制》是一门开课时间早、授课对象多样化、地位相对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从建校开设至今,其教学资源逐步完善、师资力量逐渐雄厚、教学质量逐步提高、教学成果逐渐显现。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中国税制》作为一门实务技能性极强的课程,必须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改变以往单一不变的教学模式,使教学手段多样化,最大可能地培养有较高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一、《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的诉求分析
《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日语、英语、统计等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的学科选修课,每学期设置34 个课时。第二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重要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51 个课时。第三类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中国税制》是学生的核心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68个课时。
《中国税制》课程对这三类授课对象的重要性不同,所以从本课程中需要获取的知识程度也不同。下面就本课程重要章节之一的消费税举例,来分析这三类授课对象对消费税知识的需求有什么样的不同。首先是第一类学科选修课的学生,只需要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税目、三种税率形式、三种消费税的简单计算(即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其次是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因为财务离不开税务,所以不仅要熟练掌握消费税的基本要素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还要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因此跟第一类学生相比,要多掌握包括自产自用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品、进口消费品等特殊情况下的复杂计算,掌握应纳税额计算中涉及到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已纳消费税额的扣除计算,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最后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这类学生需要具备较高的税务业务技能,需要掌握税收的基本理论知识,需要熟悉我国税收政策、法规和改革进展,需要有分析和解决我国现实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因此除了学习前两类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财政税务学生还要多了解消费税的征税原理,清楚消费税改革的历程和趋势,分析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思考如何完善消费税政策,还要更多地接触税务机关的实务工作。
所以尽管这三类授课对象使用的教材相同,习题集相同,但因为对本课程的知识需求不同,我们授课教师在面对三类授课对象时应撰写差异化的教案、设计差异化的教学思路、应用差异化的教学手段、实行差异化的教学效果评价方式。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科选修课的《中国税制》开课率低
《中国税制》课程每学年的上学期主要针对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开设51个课时的必修课,下学期针对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开设68个课时的必修课,而不管上学期还是下学期都会针对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开设34个课时的学科选修课。但是近两三年来,学科选修课却总是因为人数达不到学院开课要求而停开。据调查结果显示,学科选修课的学生普遍地认为《中国税制》是一门知识点复杂、难度高、考试通过率低的课程,在可选可不选的情况下,不愿意选择这样一门课程来修得学分。在学生以考试容易通过来衡量是否选择某一门学科选修课的大环境下,《中国税制》不占据优势。但从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授课教师在讲课时并没有仔细分析学科选修课学生对本课程的需求,学生的专业与《中国税制》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前期基础课程学习得很少,仅仅从兴趣的角度来选择本课程,更希望从本课程学习些税收的基础性和常识性的知识,所以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将税收知识简单化、趣味化,在考核方式上多样化和差异化。但在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因为节省自身的备课时间,对学科选修课的学生讲授知识的难度与必修课学生一样,期末使用同样难度的试卷,造成工商管理类专业跟不上教师讲课的节奏,期末复习时因为课程难度大且不重要而选择战略放弃,期末考试交白卷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及格率相对较高。如此一来,《中国税制》就有了难度大、要求高、不及格率高的口碑,选择的人数少之又少。
2.财政税务学生的《中国税制》教学与实践结合尚待加强
为了提高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避免学生的理论知识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近两三年来,财政和税务专业所在的财税分院一直与海宁市长安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展开紧密合作。正在进行的主要工作有:税务局的业务领导和业务骨干担任学生实习基地指导老师,不定期来学校为学生做实务讲座;分院学生定期在课外时间到长安税务部门进行实习;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与学生共同参与税法知识竞赛;与长安地税分局合作出版税收电子杂志,由学生亲自参与税法知识的宣传、策划、编辑。一系列的努力,使得学校的实践教学与过去相比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真正的想要了解和学习社会部门实际如何操作的需求和渴望。每每和学生探讨他们的课堂教学感受时,学生都会提到自己的疑惑。比如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但是现实社会中,却很少看到有人交税;又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过认证才能抵扣,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如何开展认证工作的?很多的关于现实工作如何操作的问题,学生在目前的实践教学中还不能得到相关回答。
3. 教师备课存在差异,缺少必要的授课心得交流
前面提到,51个课时的《中国税制》主要面对会计分院的各类专业学生,开设时间是每学年的上半学期。此类学生数量相对是很多的,平均有10个行政班级,约450名学生,而教师人数需要4-5人,每人负责2-3个班级。这类专业的学生对税务知识的需求大体类似,但由于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理念不同,知识体系的供给存在差异。比如,同一个知识点,不同老师讲解的细致程度不一样;同一个章节,不同老师强调的重难点不一样;同样的教材,不同老师的教学进度不一样,让学生自学的内容不一样。在此情况下,某个教师编写的《中国税制》习题集只反映了自己所认为的重难点和学生需掌握的知识点,某个教师负责的期末试卷只体现自己认为学生需考核的范围,这样的期末试卷对出卷老师所教授的班级学生是有利的,因为出卷老师知道哪些考题是学生掌握比较好的,哪些考题可能学生掌握得比较差。所以对同一分院的学生,同一门课程的成绩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性。
三、对《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
1.提高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帮助学生形成对本课程的正确认识
针对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较低,建议从两方面来改善这一现状。一方面,首先授课教师应根据学科选修课学生的需求,重新备课,修订教案、课件、教学大纲,改变课后作业的布置方式,重新设计难度适中、较为灵活、注重思考的期末考核方式。授课过程中,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互动,使老师和学生都能以较为轻松的姿态度过教学时间。另一方面,财税分院作为开课部门,可以与工商管理分院、外国语分院合作,请各分院的辅导员老师、各班班助和班委在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指导中,面对学生是否应该选择《中国税制》的疑惑时,给予正确性引导,消除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误解。让学生知道,《中国税制》课程会根据学生的基础和需求改变过去的授课思路,使之学得愉快和轻松。在转变过程中,要求教师们杜绝特意通过简化课程和降低考核难度来提高开课率的想法。
2.注重理论教学和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为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理论在实践领域的新思想、新观念、新制度、新方法,教师需要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一方面,授课教师可以精心设计实际业务讨论题,或举行课堂讨论,或要求学生写成论文,或提交学术类协会讨论研究。另一方面邀请税务和企业实践部门的业务骨干定期为财政税务学生作实践知识讲解,同时鼓励学生将自己关于实际操作的疑惑向业务骨干咨询并获得解答。最后,在省内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使财政税务学生能更好地完成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
除了强调要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之外,税务系教师也应学习业务实践知识。税务系目前有一半的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不到五年教龄的,尽管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学术素养都比较扎实,但是因为很少或没有接触到实际业务操作,所以在传授学生实践操作知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学校可以利用假期组织年青教师和骨干教师到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挂职锻炼,让他们学习最新的业务实践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缩短课堂与实践部门的距离。
3.完善集体备课制度,加强教师间授课心得交流
在学生需求类似的情况下,为保证知识点传授的相似性,需要每个老师参与进来,在表达自己诉求的同时考虑整体性效果。而集体备课制度是实现这一效果的可靠途径。集体备课制度能学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授课深度,统一内容。具体而言,由税务系所有教师分工制作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程课件、习题集、辅导阅读材料等,在编写和制作过程中,定期组织办公室内部小型讨论会,每位教师在自己负责的相关内容上需征询其他老师的意见。编写和制作完成后,所有的教学资料汇总,发给每位老师提出最后的修订建议。如此做之后,有利于更公平地考核10几个班级的学生对本课程的掌握程度,有利于老教师完成对新老师教学上的指导,有利于本课程更好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承月.高师政教专业中国税制课程教学的难点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4).
[2]李芳.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3]李小珍.中国税制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及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10).
关键词:电信业 “营改增” SP ICP
一、电信业的现状分析
(一)上游运营商
电信业的上游为提供电信基础服务、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这个行业经近十年激战进入成熟发展阶段。通常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每月结算一定比例的充值佣金,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进行归集,并定期以代收代付方式划拨给上游运营商。
(二)下游商
由于行业自身特性,电信业在创业初期以发展线下商居多,如小卖部、报刊亭、通讯店等个体工商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概念不断引入,淘宝、支付宝等线上合作商也逐步呈上升趋势。通过控制上游与下游的佣金差,这个行业才能实现“夹缝求生存”的规模效益。
(三)会计核算方法
除了业务监管资金分别通过“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会计科目核算外,电信业的日常账务相对简单。其中:从下游商归集的业务资金计入“业务负债”,而拨付上游运营商的业务资金计入“业务资产”。另外,从上游运营商结算的充值酬金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以即时或月结方式支付给下级网点的佣金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增加应付下游商的“业务负债”。
(四)税负情况
由于这个行业的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又介于邮电通信业与服务业之间,之前在营业税制下对具体适用税目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0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的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当然,对于部分未取SP证或ICP证的企业,仍按其他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要是无法取得下游提供的发票,就不属于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合法凭据。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电信业的理论税负率在3.5%-6%左右。
二、“营改增”对行业影响分析
(一)进项税政策分析
首先,电信业早在2014年6月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而生活服务业直至今年5月才列入“营改增”范围。当确认收入时上游电信运营商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结转成本时下游代办网点只能提供营业税普通发票。由此,企业非但不能获得下游成本的进项来源,也不能继续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目前全行业都实施“营改增”之后,虽可由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门征代开只有3%的进项税票。
其次,电信业属于劳动相对密集型企业,除了支付庞大的代办网点成本外,在日常系统开发和渠道维护过程中雇用大量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客服人员。这块人力成本占每月固定支出的比例相当高,而且几乎无法获得进项抵扣来源。
再次,金融业列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后,因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使得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账户归集业务资金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计入进项抵扣范围。
最后,日常运营中所发生的房租水电、会议费、差旅住宿、培训费、办公耗材、广告费、修理费、固定资产采购等,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均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二)税负测算分析
在原营业税制下,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分别适用3%和5%税率;而现增值税制下,增值电信服务改按6%征收增值税,其他生活服务也按6%征收增值税,税率上升幅度非常显著。但是对比营业税制下,无论按邮电通信业,还是按服务业,都可以扣除代办网点手续费后按差额征税。由于下游网点佣金成本约占总收入的50%-70%,所以这块成本可否取得进项抵扣直接关系到税负高低。
若暂不考虑设备采购等因素,假设下游网点代办费占总收入的60%,且各代办点通过门征可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总收入 /(1+6%)*6% - 总收入 * 60% /(1+3%)*3% = 总收入 * 5.66% - 总收入 * 1.75% = 总收入 * 3.91%,这就是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再加上其他地方税费影响,流转税负率在5%-8%左右。但现实情况下,通常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更复杂。所以,“营改增”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具体落实到每家企业情况有所不同。
三、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一)纳税人资质的选择
目前无论是否取得SP证、ICP证,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不存在行业税率差,而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相对来说,一般纳税人减税是以进项抵扣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直接减免的。通过这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测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50%。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那么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
(二)解决下游进项发票
对下级商进行分类筛选,对可提供发票的在结算上给予适度优惠,以鼓励下级网点自行提供或去税务代开专用发票。在上游运营商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与线上第三方平台(多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进项发票压力。
(三)细分成本挖掘潜力
考虑到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而这部分固定开支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针对非核心技术的营销、客服团队可引入专业代维合作单位,适当采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不错的选择。
(四)固定资产集中采购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增量资产允许进项扣除,而存量资产则不允许抵扣。换句话说,在税改前尽可能地避免大批量采购的固定资产,等到正式纳入试点范围后再开始设备的更新换代。另外,企业对已有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资产的更新速度。
(五)尝试转变业务模式
除了以上节税方式外,尝试改变当前的佣金差结算模式,也不失为是一种良策。事实上,即便是同样的收入额,因业务经营模式不同,缴纳的税款也有所不同。例如,改签与上下游的合作协议,以纯粹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的方式,抵销了重复征税环节。
(六)争取地方财政补助
当实际税负明显增加时,还有一条途径可以暂时缓解企业压力,那就是利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例如,自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和《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预[2013]689号)等一系列文件。截止2015年底,杭州市对数百家税负上升企业陆续拨付了财政扶持资金。
(七)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当母公司与下属分子公司都对外发生业务时,除了所得税按总分机构汇总交纳外,最好增值税也申请汇总交纳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进项发票未及时认证,或进项税在各地区分布不均所造成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1年10号公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中小企业是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简称,泛指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大型企业比较,在资产总值、雇员数量、融资能力、营业能力等方面较小的经济单位。2011年6月18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我国十六个行业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税法的含义
税收是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宪法规定,调整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和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和所有税务单位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行为规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预付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税基”。这使得企业所得税会计与小企业内部协调。
2.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一是折旧的计提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是用直线法折旧的依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它需要加速折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二是折旧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折旧,从下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显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高度协调。
3.资产的减值准备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计量,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协调。
4.资产减值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不包括资产减值。”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税收基础。公司持有的资产增值或贬值期间的资产,除了在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可以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不得调整资产的税收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行“有效协调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会计与税务负债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负债处理上与税法协调准要体现在利息费用的确认时间点上。小企业长期贷款利息计提处理时间点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不一定是“资产负债表日”),其利息的计提时点和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长期贷款为小企业提供利息的会计处理时间和所得税协议。
(三)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确认收入和税法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规定,小企业应在货物发出和收付款或接受付款的权利,确认收入商品销售,并规定的收入,以实现不同结算方式的识别。如货物买卖的支付,支付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按付款方式预付;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商品的分期付款销售;在合同期内收货物确认;对于运费的支付销售商品,在条件接收确认收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8条至24条对不同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等规定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一致,对小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明确规定,但前19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同一天收到销售凭证。根据不同时间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确定销售结算。确认所得税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完全统一。
2.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0条规定的小企业,小企业应根据从买方收到或应收款的合同或约定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涉及现金折扣、销售收入的商品,应在扣除现金折扣金额的,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金额须按照扣减金额确定。本协议的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体现在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补贴收入指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补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政府补贴上并无差异。
2.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是协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存货短缺、损坏、破坏或亏损,非流动资产净损失、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三、结论
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发展,建账建制,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税收负担的公平性,有助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