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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XX市XX重点工程项目,2007年10月经公开招投标施工方中标承建,2008年1月开工,2009年4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变更工程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08年9月针对以上问题,对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调整,形成会议纪要一份。2010年1月,施工方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政府结算审核过程中否定了该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要求严格按原施工合同执行,最终建设方按政府结算审核的价款(12302万余元)支付了相应款项。2013年4月,施工方诉至当地法院,其中一项诉求:要求建设方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12836万余元,比审计结果多出534万元),支付相应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1、建设方对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2、双方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条款仅对审计的时限做出了约定,并未提及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相对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二是工程竣工结算以建设方自行认可的结算价款为准,还是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结算审核为准?最终法院认定:建设方与施工方2008年9月形成的会议纪要本质上系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规范重点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对于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必要而发生工程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减等情况时,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并非绝对禁止。现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进行的合理调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施工方的主张予以认可;而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对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诉请,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价款。
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效力,预算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但未有更详细的操作条款;而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根本未提及财政部门及其下属评审机构;2001年最高院针对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即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故结合以上案例及最高院的解释,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即使项目依法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也不能认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可以成为结算的当然依据,因司法体系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有较为严苛的要求,故在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约定形同虚设。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可能要承担“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对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为了避免以上两种情况发生,首先要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期限不包括财政评审的审核时间,而且需明确当发包人逾期完成结算审核时,不得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要提倡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在结算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容易因对项目不了解而对争议事项理解错误和拉长审核时间;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事项,多半被搁置,留待结算时一并解决,这就导致可能因争议不下而造成结算被无限期拖延,也影响了工作效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从项目决策开始到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积极及时的解决那些可能会影响到结算的争议事项,可大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问题。
【法律依据】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综上,工程款可以受托支付,但是必须符合受托支付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结算
1引言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通常来说,任何一项程,无论投资的主体和资金来源哪里,当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只要承建是采用承发包的方式,发(承)包商都要办理完工结算。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签订并不完善,特别是存在对设计的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变化的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等问题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时难大、纠纷多,旷日持久的结算纠纷十分普遍。
2管理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浅薄,签订合同不规范《建筑法》中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发、承包双方的法律意识浅薄,不遵守《建设法》和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致使订立的合同不合格,等到工程真正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了双方的经济利益,由于在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就会发生工程经济纠纷。
2.2 合同签订不严格,条款不全面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因此在客观上需要合同条款能够严谨细致,尽可能顾好每个方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发、承包双方由于缺乏施工管理合同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只要这些问题存在,就会使得工程经济纠纷发生。
2.3 不重视合同,没有做到有偿等价
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是要自觉的执行合同的条款,全面的履行相应的义务。发、承包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他们的经济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发、承包双方不重视合同,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只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随意违背合同条款。
3施工合同对工程完工结算的影响
合同一旦签订成功,即成为约束双方最严格的法律文件。合同的每一条均与合同双方的利益有关,施工合同对工程完工结算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3.1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的基础是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务款
首先,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受到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其次,确定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依据是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再者,保证工程完工结算是施工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的义务。订立施工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就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的条件和责任都以合同为根据,最终用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受害方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2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难易程度受到施工合同类型的影响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其中在国内极少应用成本加酬金。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下 ,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这两种。
3.2.1 不同的合同方式会影响到竣工结算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的基础是图纸和规范,合同内明确的工程内容、工程要求及工程条件,就此施工项目的固定总价需要承发包双方要进行协商确定。根据这种合同进行结算时,在设计、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的总价是固定不变的。 固定单价合同是按照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按照工程变更单、施工图、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量来计算工程量。这些就包含了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等,且投标人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和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各项费用的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不因为物价波动而波动。
3.2.2 不同的施工合同会影响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
一经确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也就确立了工程施工发承包价格,但工程建设中存在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并不是一点都不会变化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时常会发生合同价款追加的情况,但是价款的变动都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的,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合同价款在固定总价合同调整的过程中,因为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的范围,其风险包括的因素集体包含设备、材料价格、工程量、工资等的变动,还有恶劣的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等,并明确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的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风险性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3.2.3 不同的施工合同会影响到工程完工结算纠纷控制的难易程度
工程完工结算的难易程度并不取决于工程本身,也不取决于对造价进行的计算,关键是取决于在结算过程中纠纷控制及纠纷解决上。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根据理论来说,其竣工结算问题应该不大,只要根据合同完成的工程内容,合同价就是最终结算价。实践中常常因为前期的工作考虑不到位,导致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的变化大,修改设计也时常发生,造成种种问题的发生。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在结算的时候,工程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必然与预算工程量的清单数量有所不同。工程清单数量发生了变化,容易导致双方对风险范围的确定及调价的条款有着不同的理解,结算时的争议就会比较多,从而增加了结算的难度。无论是签订哪种施工合同,都要针对实际情况谨慎的签订合同条款,才能在工程结算时,从有效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
3.3 工程完工结算的确定受到违约情况的处理的影响
在履行施工合同中,时常都会发生违约情况。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如果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主要是因为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拖延工期使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的等违约情况,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 如何有效发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
4.1 加大对合同的管理,保障履行的效果
造价确定和控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行的过程,合同能否高效的实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很关键的一点。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靠监理和造价工程师,他们都必须紧紧围绕施工合同来开展工作。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监督和管理工程的进展,必须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的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各项事务。造价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确认的有效凭据来确定工程造价。
4.2 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合同的不足之处
制订合同后,在实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合同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一部分。一般在合同实行过中进行协商比在结算时要容易许多。
4.3 熟悉相关法律,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必须要积极的面对,要认真分析合同,努力寻找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要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观点和建议,以便纠纷能够顺利的解决。
5 总结
【关键词】 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 审核内容; 审核建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经业主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设计变更、施工实际等情况进行费用的增减形成结算价格,并经具有相应造价审核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目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的清单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8规范内容包括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核时间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笔者结合多年的审核工作实践,从审核的准备工作、审核内容、提高审核质量的建议等方面探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开展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从而还原工程的实际价格,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审核结果。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
通过整理、查看相关的结算资料,确定审核的原则,理清审核思路,切实做好审核前期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做得充分、细致,能够提高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
任何一个项目的结算审核都是以相关资料为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对审核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结算资料主要有: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现场签证记录、隐蔽部分的验收资料记录、工程洽商、材料设备认价单、现行法律法规调价文件等。这些图纸、资料均需要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签字确认才具有合法性。首先,认真检查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齐全。其次,发现问题在审核开始前就向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提出,要求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为后续的审核做准备。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的资料报送应有规定的时限,不允许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
(二)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查看
按照《2008的清单规范》4.8.3中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本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仔细查阅施工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掌握有关条款的约定,是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招标文件中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响应,施工合同是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承诺。重点要看以下相关计价条款:1.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2.工程量清单新增综合单价的约定,有没有优惠比率;3.风险费的规定,施工中材料、设备、人工费增长、下跌而产生的费用;4.措施项目是否固定包干,如何调整等。
(三)审核原则的确定
按照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原则是:1.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合同条款中工程计价的规定; 2.重事实、重证据;3.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四)审核思路的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思路包括:一是合同内部分的审核:1.综合单价基本不调整,除非有严重不平衡报价或项目特征发生改变;2.工程量按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和工程量的数量均按实际进行调整。二是合同外部分的审核: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的增减;2.新增综合单价的确定;3.其他项目按合理、合法的原则考虑。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
(一)合同内清单项目的审核
1.合同内清单综合单价的审核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之后,业主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价的风险”。客观上综合单价是不需要审核的,但实际工程中承包商为获得超额利润,往往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由于评标时间短暂,招标文件对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流于形式,比如招标文件时就明示投标单位哪些分项工程作为检查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对个别项目的不平衡报价未及时发现,会直接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后果。因此作为审核人员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严重不平衡单价允许调整的条款调整个别项目的综合单价。
2.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审核
清单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工程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内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是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发生改变的。按照《2008的清单规范》4.8.4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仔细阅读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熟悉和掌握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对照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中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若二者没有变化,则结算书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就是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若二者不同,则应对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例如,某工程中总图部分蝶阀井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里包括了蝶阀,施工单位投标也是把蝶阀计入了综合单价中,而蝶阀的数量又另列清单,施工单位投标也进行了报价,结算时审计提出:蝶阀井的综合单价中应把蝶阀扣除,因为蝶阀已经另有清单并计算了价格。
3.合同内清单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计算准确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证。因此,在结算审核工作中,复核工程量的工作至关重要。按照《2008的清单规范》4.1.3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必须是根据《2008清单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比如土石方开挖项目清单计算规则是按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在某工程的工程量签认表中的土方工程量是按定额计算规则考虑放坡和工作面的,因此工程量不是清单量,不能直接套原来的投标单价,要重新按清单计算规则来计算土方量,再套投标单价。
工程审核过程中,结合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证据,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平法图集等采用全面审核法重新计算所有合同内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的量进行调整,清单少的量给予增加,清单多的量给予减少。
(二)合同外清单项目的审核
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审核
设计变更需要设计院出具变更图,工程现场签证是由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实际发生且在施工合同以外的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原始资料。工程结算审核时,首先要审核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审核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范围之中。这就要求我们要熟悉定额、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规定及施工合同计价条款,熟悉现场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结果。
此外,通过认真踏勘现场搜集证据、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刨根问底等方法核实具体工程量,以确保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某工程中以下签证按合同条款均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一律不予计取:(1)为迎接市政府检查,按建设单位要求现场道路填砖渣30cm、碎石15cm;(2)拆除施工场地内临时围墙、临时房子、水井、蓄水池的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审核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2008清单规范》4.7.3的规定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实际就是审计确认)。一般施工单位所报送的结算书中新增综合单价组价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增加施工难度,多套、高套定额;二是设备价格太高。审核过程中本着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核,针对具体问题,审计尽量还原一个合理的价格。
3.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审核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风险费用、措施费用、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是否按合同及相应的清单规范约定计取;(2)暂列金额,应该按清单规范4.8.6第6条,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3)提前竣工奖励或工期罚款按合同规定审核。
三、提高审核质量的建议
(一)提高造价审核人员的素质
工程造价审核是一项很琐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造价审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要善于学习,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只有这样才能对审核充满信心,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操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成果。三要加强自身沟通、协调能力。结算审核过程就是和承包商沟通和协调的过程,不仅要讲究方法和技巧,还要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最终双方能够在尊重事实、符合工程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就审核金额达成一致,取得共赢。
(二)加强造价审核成果的存档、复核
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审核工作的最后环节,在此之前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底稿制度,加强业务档案管理,保留完整的审核轨迹,便于存档备查。二是严格履行三级复核制度,审核造价师、项目负责人、造价机构负责人对审核报告均要认真复核,不能走形式。出具报告要谨慎,不能有遗漏事项,发现问题,立刻解决。重视单位内部的不同意见,努力把责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审核成果的质量。
四、结语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深入实施,给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提供了有力依据。在审核工作中要明确审核原则、审核工作重点,严格审核合同内、合同外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其他费用等;同时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精益求精,才能够保证结算审核的质量,还原工程的实际价格,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审核结果。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般来讲,任何一项工程,不管其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采取承发包方式承建.当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商与发包商都要办理竣工结算。但从目前我国建设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因合同签订不完善。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有关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确定方法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等同题导致工程的竣工结算难度大。纠纷多.许多结算纠纷旷日持久的现象相当普遍。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就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影响.以及如何让施工合同更好地为工程竣工结算服务来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的认识。
1 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影响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最严格的法律文件。合同的每一条均与合同双方的利害有关,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1.1 施工合同主要务款是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的基础
首先,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其次,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相关条款是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
再者,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保证
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以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1.2 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决定了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难易程度
施工承包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其中成本加酬金在国内应用极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种合同方式,施工承包合同方式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
(1)不同的合同方式,竣工结算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总价包干合同”、“包死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固定单价合同”是以固定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按施工图、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等按实际完成的量进行计算。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随物价波动等而调整。
(2)不同的合同方式,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
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时确立。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价款的变化均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调整追加的合同价款作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增加部分。与原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格。不同的合同方式,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包干因素是除重大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外的所有因素:包括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条件恶劣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并明确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3)不同合同方式,工程竣工结算纠纷控制难易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难易并不在于工程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不在于造价计量计价的计算难度。关键在于在结算过程中纠纷控制及纠纷解决的难易上。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从理论上讲,其竣工结算问题应该比较简单。只要按合同完成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合同价就是最终结算价。然而.固定总价合同要有条件很成熟的前提(施工图纸完善),还得有个很完美的合同。特别是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要相当详尽。实践中.往往由于前期工作考虑不周到,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变化大,设计修改多。合同存有先天性缺陷或隐患,造成该包干的包干不了。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对风险范围的确定及调价的条款不明确或模棱两可.或双方理解不同.结算时有关调整价格和经济补偿的争议比较多.常常造成结算久拖不决。反而增加了结算的难度。据统计.这类合同纠纷占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纠纷的80%。
1.3 违约情况的处理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确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当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时.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工程未能按期完成,都要根据合同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1)质量方面的条款约定。如:与合同中规定的主材、设备品牌、生产厂家、规格、质量等级等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根据合同条款应该扣罚违约金。(2)进度方面的条款约定。如: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合同条款应该扣罚违约金。(3)造价方面的条款约定。如:结算审核时,核减率超过一定比例,超过部分的审核费从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这些违约金的扣除也影响工程结算的最终确定。
2 如何把好施工合同关,最大限度降低合同因素给工程竣工结算带来的风险
施工合同签订不完善往往造成合同双方争议、纠纷甚至诉讼,如何把好施工合同关.降低合同因素给工程竣工结算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严格合同审核.保证合同签订质量
对合同的审查是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审查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是合同履行顺利的保障。合同审查时。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合同中是否对责任和奖罚作了明确规定等。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很复杂的工程,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
(2)合同方式的选择
合同方式是整个合同的核心、灵魂。合同方式是工程造价计价、控制的关键.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变更签证等均得围绕合同方式来制定。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图纸、现场条件、施工工期等判断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更合理、更能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2.2 注重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履行效果
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就是一个造价控制和确定的过程.把好合同的履行关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关口之一。而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托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他们开展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商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控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的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处理均必须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造价工程师受发包商委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有效凭据代表发包商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
2.3 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合同缺陷
合同制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主动协商予以明确.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比在结算时协商要容易得多。
2.4 熟悉相关法律,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当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双方必须积极面对,要认真分析、研究合同。找寻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辩驳理由;同时也要认真分析对方提出的观点、依据。以便顺利解决纠纷。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能够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效果,维护建筑市场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下面就结算法律法规的相关应用情况及作用进行详细研究,以便能够为以后建筑行业结算项目提供有效的依据,促进建筑行业向着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2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结算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法律依据之一,在建筑工程中我们一定要做好结算,不得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实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督促企业廉洁奉公,减少浪费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结算有着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结算预算设计,这样能够更好地督促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刻谨记以企业的权益为工作的重心,认真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出发廉洁奉公,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在工程项目结算中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结算。
2.2有效提高效率,促进双方结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按照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准确地表明了施工的各个环节的工程价及最终的工程价,这是工程的预算,按照工程的预算范围,施工方在范围内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和施工工艺按照建筑单位的要求施工,并在过程中与过程后向建筑单位结算工程价,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严格的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流程与规定进行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准确的做好各个项目与工作的事宜,及时的清账,不发生拖欠结算款项和工资的问题。
2.3督促企业合理定价,做到有据可查
现在建筑工程中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成本定价模糊,很多的建筑商定价缺乏有效的依据。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商与施工商进行签订合同前,要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预算,在预算的基础上协商最终的施工价格,预算价格的规定并不是盲目的制定,必须要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合理地进行价格的预算,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价格定价合理,并在后期的审核检查中有据可查[2]。
3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非常的广泛,几乎涉及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因为没有资金工程是无法进行的。总的来说,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工程结算方式中的应用
在建筑工程的结算过程中,为了能够使之后的结算更加的清晰便利,工程达到有效的成本控制目标,我们一般会采用事前制定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手段,从而达到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的效果。在现在的建筑工程中,结算的方式主要分为了四种,一是按月结算,根据每个月的工程施工量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款项都要填特定的结算单,并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审查签字通过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二是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筑施工中的一种常用结算方式,分为事中事前事后三个阶段,根据三个阶段的完成施工量进行结算,在这个结算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要进行有效的沟通,约定合理的结算时间段并明确的标注在合同之中,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两种结算方法分别是一次性结算,这种结算方法适合小型工程和其他结算方式。
3.2在建筑工程结算风险规范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的建筑政策,这是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结算法律法规就是建筑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在法律的条文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照约定处理[3]。在这种法律条文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利益,避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耍赖拒不结算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保护了发包方的利益,若是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将不予结算。
3.3在建筑工程变更结算法律风险中的应用
工程变更指的是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既定的合同执行,需要有一些变更,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变动,这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基础上设计的工程变更的价款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的要求是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及金额等相关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4天内作出确认,不确认或不提出意见的将视为同意按照工程变更价款执行。这样的规定对结算起到一定的保障,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细致,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节约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4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措施
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计算法律法规水平,我们必须要对结算的相应程序和管理技术措施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有效措施包括:
4.1严格招投标程序,科学竞争
建筑工程在项目外包的时候,对于承包商的選择要严格的控制,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根据承包商的优势条件进行综合的选择,这样能够为日后进行有效的建筑工程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于招标合同要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及时进行梳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是公平公正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4.2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实行全面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我们需要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无论是设计、决策还是技术、管控等方面,都需要在有效的监控范围内进行,准确的把握我们各个环节的程序,从而使工程结算能够真正的被掌握,保证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这样能够提高企业的成本支出效益。
4.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工程的进度和过程加强监督管理,这样能够对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进行有效的商讨,同时在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过程也要进行监督,严格的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技术手段进行结算,这样能够避免传统方法带来的缺陷。
5结语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由经济法规确定,一般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方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包括:邻里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济组织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但由于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使一些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无建筑资质的企业甚至一些自然人也成为施工方。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应对策
(一)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已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以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应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关键词:工程结算 合同审核 过程签证
关于“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尽量避免送审造价与审核、审计造价相差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结算的精准性直接影响着审核的结果,现就我曾经审核过的本公司一个项目来探讨一下:
当时施工单位送审值1259万元,监理审核值851万元,业主审核值509万元。审核依据是合同和现场核实工程量,套用99湖南建筑工程定额、95市政工程定额和2005房屋修缮定额,按合同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娄底工程造价2007年第一期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审核金额相差为什么这么大呢,其真正原因:是调整了工程量、并多次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结算工程量相差太大、调整了一些不合理子目的定额、调整了部分材料价格、核减了因工程需要而未施工的项目,如铝合金窗、土石方挖运、值班室天棚吊顶、砼道路、砼垫层、砼管、钢筋,带形基础、地面瓷砖、石油沥青卷材铺贴等。
虽说审核时缩水是常事,但缩得太离谱了我们造价员就得好好与审核人员沟通找出真正的原因,使自己今后的结算能够更精准。其实每个预结算工作人员责任还是比较重大的,只要大家工作认真一点,负责一点,如实反映现场工程量,隐蔽资料要做准确、套定额子目力求准确,不要太离谱,就能把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对于四方已现场核实的工程量,做结算的时候不要在工程量表上擅自增加工作量,给设备部专工审量、计划审计审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几个典型有争议的案例,从中分析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变更等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 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1.1 案例概述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建了上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3646.9m2的锅炉房;1478.8m2一层钢结构的煤棚;80m高矩形烟囱;475.6m2一层钢结构的水处理间和 48.8m2的酸碱储存罐区的施工任务。新建建筑四周用设混凝土消防环通道路。要求工程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两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在计划工期内按时交付,能源公司随之全额支付进度款。但是建筑公司却在竣工结算环节以材料涨价和工程变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材料涨价的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
1.2 案例分析
1.2.1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计价,因此建筑公司关于额外材料补差的要求无效。在工程建设中,固定价格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中,价不变,量按实计算;另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不变。严格来说,固定单价通常是固定不变的,它是缔结合同的甲乙两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单价;竣工结算价则是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得出的工程造价。项目在建期间,固定单价总会在市场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高低波动。以建筑公司的立场来分析,项目承建期间如果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则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了一部分;如果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则相当于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了一部分,多出的这部分就是建筑公司应得的超额利润。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约定好工程计价方式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同时,有义务承担因价格波动引起的利润升值或贬值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和能源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前已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了固定价计价方式,因而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所要额外材料补差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只有当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款违背了公平的市场规则,建筑公司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法》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1.2.2 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两方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的合法的约定,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建筑公司单方面提出的造价鉴定的要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已通过合同约定下来,整个承建过程与合同要求相符,未出现工程变更的事由,竣工结算时两方就应该按部就班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彻底清算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此时提出差额补偿的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1.2.3 在竣工结算环节,工程款不能产生利息,能够产生利息的是工程欠款。这里提到的工程价款,是能源公司用以支付建筑公司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如期交付的物化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对价。上文提及,能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付了全额的工程款, 因此建筑公司事后差额补偿的要求完全不合乎法律逻辑。
2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述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随后,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以工程变更为由向对方索赔350万元,遭到了对方的反对,能源公司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便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能源公司不承认事先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项目,部分已办理签证的变更项目因为没有明确标定价格,因此应该以建筑公司所列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而定。而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能源公司要求或同意施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计价;部分工程变更的签证未明确如何计价的项目,应该参考当地定额计价。
350万元的工程变更索赔中的一百万元两方意见一致,对于其他的部分合同两方各执己见,一直未确定解决对策。于是,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将一纸诉文呈上法庭,向能源公司提出350万元的工程款索赔。
2.2 案例分析 根据上文得知,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节的矛盾焦点是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的问题。笔者的分析如下:
2.2.1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证据。签证中规定的计价标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办理变更签证时,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定额标准确定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相一致。此类变更签证最不易引发争议,而且对建筑公司更有利。
2.2.2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需参考当地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而定,它是能够证明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依据。工程签证实际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甲乙两方缔结合同后为明确合同价款的,应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示的,按规定履行。”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则在竣工结算环节均按当地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计价标准。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也应按此标准执行,它只能作为证明变更事件的依据而存在。
2.2.3 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上也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技术与经济转化的系统工作,要求技经人员必需具备施工管理知识、熟练的合同谈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学习和与时俱进,达到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上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技经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运营,均需要进行造价过程管理,因此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作好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加强项目立项起、招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的事中控制,工程结算的事后控制等加大技经人员的过程参与力度,发挥技经专业的优势,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落实到前期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全过程中去,从源头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吕芳,武菊意.浅谈建设工程结算审核[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核法工程变更工程量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的经济文件。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是以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定额换算不合理,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导致定额缺项,致使定额应用不合理。另外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因此,只有弄清楚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及常用的方法,才能谈如何掌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及如何全面提高结算审核质量。
一、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是建设项目实施招标的原始文件,是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权、利关系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定工程结算内容、范围及取费标准。这些内容确定了,结算范围也就确定了。其次,根据施工承包方式确定结算方式。承包方式不同,工程结算方式也不同,目前承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实行一次性包死,结算时只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部分、现场签证部分进行调整;有的实行单价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有的是暂定合同价,竣工后按实结算等等。因此结算时应分清情况,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式进行结算。第三,确定合同条款及附加条款的实施情况。施工合同条款繁多,结算时应逐一核定条款的实施情况,以便纳入结算。
2.查阅竣工结算的重要资料
首先,查阅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中主要包括工程竣工说明、工程实际完成的建筑施工图、结构图、水电图和施工选用的标准、图集等。结算时只有看清所有的竣工图纸,才能全面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核对工程量时,要将所有的图纸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次,设计修改通知单、现场签证、材料代用审批书及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明细表,均应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第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项目所在地建筑及建筑安装定额、项目所属行业定额,以及相对应的费用定额是否配套。对补充定额要注意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针对费用定额要审核取费标准与工程性质是否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第四,有关文件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材料价格和费用调整等相关文件。
二、合理运用结算审核的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方法常用的有全面审核法、抽项审核法和增减审核法,具体可根据时间和委托方的要求而定。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有变化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对有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套用或换算,对有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计取,然后得出审定价;这种审核结果不易出差错,比较准确;但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如拿时间和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全面审核法应当是现阶段的主要审核方法,被社会广泛采用。
2.抽项审核法
抽项审核法顾名思义,就是从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中抽出一部分项目,如抽出一部分工程量或一部分定额子目进行审查,正确的便同意送审价,错误的将其更正,然后连同未抽部分一起合并计算,得出一个审定价;由于未抽审的部分不能保证其正确,因此,审核出来的结果也就不能确保其正确性。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 增减审核法
增减审核法就是先以送审结算为基础,即以送审总价、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材料数量、材料价格、间接费计取等先默认其正确,然后对其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查,将审查有出入的工程量差、材料价格差等取出来进行计算和套用,得出一个造价,称为补充价,将补充价与原送审价相加,得出一个审定价,审定价=原送审价+补充价。此方法很严谨,计算速度又快,节省时间,且结果又相对准确。
三、全面把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
1.重点1:工程变更及签证
按有关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签证执行,在具体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对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公正,是否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 重点2:工程量
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核。其中,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等;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如水表、卫生器具的阀门已计含在相应的项目中,阀门不能再列项计算安装工程量;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基础T型交接计算等。
3. 重点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
目前,建材市场上材料价格差别较大,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办采购,却忽视了市场价格的调研,必将为施工单位进行实价虚报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的确定及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其中,应重点审核安装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材料市场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等。
4.重点4:列项的合理性和综合单价
一是审核结算所列项目的合理性。注意由于清单计价招标中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纪要等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问题;二是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三是审核计算的准确性。计算公式的数字运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故意计算、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
四、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很繁琐但又必须细致对待的经济与技术相结合工作,不仅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高的结算知识,还要求审核人员具备一定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施工方法等一系列建筑工程知识。在审核过程中还要注意工作方法,只有抓住关键,把握重要环节,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审核质量。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市政工程;结算;造价管理;解决策略
1、引言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在人民生活中占有的比例就越来越大,因此市政建设资金的需要也就越来越大。为了维护政府形象,造福人民群众,使有限的建设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就需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市政建设资金,然而结算对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做好市政工程结算,变得越来越重要。
2、目前我国市政工程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结算就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量,极为庞大的核算工作,它融合了建设技术和经济知识,所以需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基础项目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其结算工作的难度要高于普通工程建设项目。目前我国市政工程结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市政工程结算编制人员水平不高
工程结算是一项技术性、知识性、专业性工作,结算人员不但需要牢固的专业知识,还需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我国很多市政建设项目中,结算编制人员大部分是非专业人员,有的是非建设行业人员改行过来的,还有的是其他建设工程结算编制人员。因此,就可能会出现结算不准确、错算漏算严重、定额套用错误等问题,那么结算的质量势必就会受到影响。
2.2市政工程项目可变因素多
目前,我国工程结算编制多是套用定额标准公式进行计算的。但随着我国城市环境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市政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建设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提高的同时,施工工序却越来越复杂,工期越来越短。因此在复杂多变的影响因素下,仅仅依靠简单的套用定额标准,机械的公式计算,已经很难适应市政工程项目众多可变因素的影响,就会使结算编制出现严重缺陷,造成工程造价失控现象。
2.3结算审核工作有待提高
结算审核是需要结算人员经过现场勘察全面了解工程具体情况,来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现场签单是否合理和有效等,审核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目前我国市政工程结算审核人员没有完全做到这些。此外,很多施工企业为取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往往采用错套定额、高套定额、虚增工程量等办法来提高工程造价,尤其是在隐蔽工程的结算中虚增工程造价现象更为严重。因此结算审核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市政工程建设资金流失严重。
3、解决我国市政工程结算问题的策略
由于市政工程的结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它比普通工程结算有着更为重要的经济意义。针对我国市政工程特点和市政工程预结算现存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市政工程预结算质量,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法:
3.1加强市政工程结算人员专业培训
通过提高结算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来提高结算质量。由于我国市政工程结算人员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实践经验不足。因此,要提高结算质量,就必须加强结算人员培训,全面提高提高结算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结算编制的能力,提高结算人员熟练地将同一套定额应用于不同工程项目中的能力。由于目前市政工程项目结算涉及的项目和种类繁多,更应该提高结算人员对定额的掌握与理解程度,促使结算人员掌握最新相关资讯,比如现场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施工条件等,以及各地各时段各类价格情况,如材料、设备、劳务等,以此从结算人员的角度出发提高我国市政工程预结算质量。
3.2进一步健全市政工程结算定额标准
市政工程结算其定额标准同普通工程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不同地区以及在不同时期也有着很大差别。由于材料价格波动、工程实际施工水平、地区差异等原因,结算定额存在很多缺陷。预算人员要根据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相应的难易系数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预结算编制,同时要不断掌握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等应用所涉及的定额调整,避免工程造价失控,保证市政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3结算人员要重视施工图结算编制工作
施工图结算编制需要根据预算定额、施工图、费用定额、材料预算,包括如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政策性调价、设计变更、图纸会审、隐蔽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等进行编制,而且市政工程是以施工图为依据而进行的,因次结算人员要对施工图要做到心中有数,熟悉的掌握施工图,避免重算、漏算、多算的现象。结算还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结算人员对于存在可变性价款的内容,最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并追加相应的调整和索赔条款,在工程发包结束后,要谨慎编制和签订施工合同。
3.4认真进行结算审核
审核是预结算的最后一道关口。结算审核的目的也就是避免预结算过程中重算、漏算、多算的现象,以此提高预结算的准确性。在市政工程中,审核的重点有审核的重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取费标准包括所采用标准是否符合该项目实际、价差调整是否完善、取费计算是否正确、取费项目是否与工程性质符合。工程量的审核包括签证凭据与工程量是否相符、计算规则是否符合定额标准、工程项目的划分是否得当等;定额套用的审核包括项目名称是否同设计标准相符、主材价格套用定额是否合理等。其中主材费用的审核尤为重要,因为主材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到70%左右,此外市政工程所用主材具体价格因时间、地点变化极大;运输费用、包装费用、保管费用也存在波动;主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综合以上,在结算审核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大家好!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五、管理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研究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0前言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决定建筑工程造价的命脉,其工作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强调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前提是要高度重视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首要的任务是在投标竞争中获得任务,但是所接的任务能否为整个施工企业创造经济利润,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建筑行业的经营策略、生产和成本控制、竣工结算等环节,建筑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应该把握好每个环节中的关系,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工程投标和结算工作,保证结算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2 认真搜集和阅读竣工结算资料
在建筑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广泛的搜集一些与竣工结算相关的资料,这样有利于保证竣工结算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可以使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对工程造成损失。
认真搜集和阅读竣工结算资料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收集工程竣工图,主要包括对工程状况加以说明,搜集建筑施工图、建筑施工的主要结构图等。
2.2 详细阅读工程施工中关于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相关内容,并且要根据不同地区所指定的标准对工程定额进行科学的预算。
2.3 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认真阅读和搜集关于工程施工材料的价格和工程费用相关文件。
3 提高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
提高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最为关键的环节。为了提高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绘制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应该反映出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并且完整的体现出竣工图纸的设计理念,这样才能够保障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才能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3.2 计算竣工图中的工程量。竣工图工程量的计算应该结合审核之后的竣工图以及相关合同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在计算的过程中要小心仔细,不能出现漏算或者少算的情况。同时要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3.3 掌握好定额的基本内容。编制人员在工作中应该熟悉掌握并理解定额中的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正确的方法套用定额,同时能够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科学的换算。此外,能理解合同中的条款,并且对费用能进行及时调整,通过掌握计价信息,有利于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4 认真审阅施工合同内容
施工合同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其中招标文件是工程施工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认真审阅施工合同的内容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具有很大的帮助。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明确工程结算的范围和取费标准。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结算的范围和取费标准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只有将工程施工的具体范围和取费标准确定好了,才能确定工程结算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了解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并掌握每个施工阶段的项目。
4.2 明确工程施工的工期和工程完工的工期。我们应该知道整个建筑工程的工期对工程造价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一项重要的条款就是对施工工期的确定。在确定施工工期与竣工工期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偏差,那么就会引起一些经济出入。如果是合同中已经规定好的施工日期,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工期延后或者工期提前情况都会对工程造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建筑工程造价人员应该对施工工期和竣工日期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掌握好开工和竣工阶段的日期以及调解工程结算中的问题。如果出现了工期延长情况,那么就应该找原因。如果问题的原因出现在甲方身上,那么就应该根据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甲方给予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4.3 选择正确的施工承包方式。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具有着多样性,承包方式不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就不同,有的单位是采用了一次性的承包方式,有的单位却只包工,不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因此,在结算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方式对工程竣工进行科学的结算,这样可以减少结算中的错误发生。
5 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
施工图纸为工程结算提供了依据,要想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前,结算人员必须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核,同时还能明确施工图纸的设计意图。在开工前结算人员应该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施工技术进行交底,并且对施工方案进行精心设计。在很多施工过程中有些涉及施工的技术性方法并没有在施工图纸中充分的体现出来,例如:在施工中常常会用到加气混凝土砌块,为了提高抹灰的质量,在抹灰之前要运用沾面处理剂处理墙面,但是在图纸中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在定额中也找不到这一项,在实际施工中应该详细介绍这一技术性要求。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将问题的基本技术性方法提出来,只有通过甲方的认可之后,才能进行结算。相反,就会给结算带来纠纷问题,对结算造成影响。
6 处理好相关单位的人员关系
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该从多方面加以完善,结算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做好结算,承包方不仅仅要从自身因素考虑,同时还要处理好相关单位的人员关系。其中包括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施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明确各种组织机构的关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该培养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关系,这样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才能有利于相互间更好的配合工作,在工作中还可以互相鼓励,遇到问题一起解决问题。此外,通过处理好相关单位的人员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做到诚实守信,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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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预结算重要性方法
一、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重要性
1、做好建筑工程预结算过程动态管理
建筑工程的动态管理主要是指在以做好预结算为前提下,保证结算送审的质量,提高对工程预结算过程的管理水平,以环节把握为主,针对一些具体的情况作出适当地调节,能够及时地调整管理方式为建筑工程服务,才是动态管理的根本。①招标阶段的管理。招标工作的动态管理,要把握住招标方式的选择,要对工程的资金投入、预算、整体利润作出合理的估计,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招标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预结算的工作人员要参与到整个招标过程之中,以便有利地提供数据支持,提升预结算工作的含金量。②在工程具体项目的结算过程中,预结算的动态管理要制定合理有效地管理计划,合理地分配管理人员,做到有组织有程序地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在编制结算时,具体的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利用好业主的招标缺陷;熟悉项目的财务状况,成本的损益点,熟悉合同以及招标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工程结算的底线,做到胸有成竹。③动态管理还包括与财务部门的沟通,要清楚该工程成本支出情况及业主可能转过来的款项。只有在夯实成本的基础上才会形成一个确切的、真实的结算成本底线。
2、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
工程预结算工作是工程建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而采取的一种核算工具。在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利润保障作用。理顺工程成本的费用可以把一些属于生产经营成本,福利性质和工资性补贴等全部引入成本,不再由税后利润开支。工程造价的总体结算做好了工程的利润分析,避免工程实行困难为企业带来亏损。工程预算环节为建筑工程的进行提供了原始的资金保证,为工程的实施提供了经济规律依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各类工程要依靠预结算工作的估算和确定来展开。工程的运用技术和经济方法的选择使用也要依靠预结算工作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使工程的投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实现利润最大化
我国施工企业的利润,并不能完全作为利润来使用,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建筑工人的工资比国内其它行业要低很多,使工程的水平受到制约,同时工程的成本构成也受到严重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生产、工资分配要利用预结算工作,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建筑企业,做好预结算工作能够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并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预结算管理工作自始至终应贯穿于建筑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它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它不但需要企业负责人的重视,同时也需要企业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加强工程预结算工作
1、工程预算
工程的预算过程要注意把握预算的准确性,以最为贴切的方式对工程的施工和成本进行预算。首要的任务是应该加强对预算工作的认识,要对工程进行项目分组预算,加强对预算队伍的人员管理,成立预算小组,将人员进行合理地分工,在各项工程预算过程中要重视对成本价的预算,对于工程中找不到历史依据的预算内容,最好能够请专家进行帮助预算。总之,工程预算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准确认真的态度,根据企业工程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地预算报价。
2、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
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是一项较为棘手的工作,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所以往往会造成造价管理工作的困难。造价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必须要有很多专业化的知识。所以针对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一定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使用高素质的预算人员为主要管理者,对较为细致的造价工作作出预算。
①分组计算管理
针对施工过程的繁琐问题,在造价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分组计算法。例如: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之前,就要根据预算的报表,将基本土木建筑材料、框架材料、装修材料等分成若干小组,派遣专业的预算管理人员进行统一造价核算。在具体的造价预算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有着相邻或重叠项目的两组之间要建立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对工程的整体造价管理要有统一的判断和规划。例如:在分组计算工程造价基数之后,还要对其报告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汇总查证,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同时,这样的分组管理,也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管理者可以通过一个小组的预结算结果来评估其他小组的数据是否准确合理,能够对工程的造价进行合理地监控和资金使用指导,全面地确保了造价预算的合理性。
②全面审核管理
要熟悉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子目中,首先要熟悉每个定额项目包括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对一些综合定额项目,更应该注意定额综合的内容,如果对一些综合的内容都不熟悉,就会造成重复立项,重复套用定额子目的错误,促使工程造价提高。全面审核包括对施工图的审核、现行施工设计的审核、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审核等。全面的审核工作是提高预结算工作质量的有力保证。审核工作的完善可以提高对施工费用的合理控制,保证预算结果与实际施工的统一。例如:对于投资不多的工程项目,由于资金使用额度有限,如果对工程过程没有统一的审核管理,就极易出现超出预算的情况。再如:简单的维修工程,投资较少,项目简单,没什么必要建立专业的预结算小组。要保证其维修的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就要进行工程施工的全面审核管理。所以,这种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适合用于工程量较小的施工,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对工程造价控制又可以达到严格监管。
③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三、竣工结算
所谓竣工结算,就是要针对预算资料、结算资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查证验收,根据施工过程作出必要的资金使用整理,有着施工补救的作用。竣工结算要重视比较与分析,要比较工程过程与以往的施工情况有哪些需要比对的项目,找到提高企业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的办法。例如:比较工程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造价核算的准确性、经济效益等。对于竣工结算的“分析”环节,要分析出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施工是否超出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有经济效益、投标的具体情况等。对分析后的结果,还要提出必要的合理化建议,以便在未来更好地为企业带来准确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另外,工程的竣工结算对与企业的合作伙伴有着一定的法律制约功能,工程款的结算需要有竣工结算作为法律依据,保证对合作双方作出必要的约束。
【关键词】工程结算;施工合同;造价管理;结算审核
前言
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大,结算周期长等特点,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预定利润回报,取决于工程结算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加强工程结算工作,将对施工企业的利润实现及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做好结算工作相关措施
1.1 搜集并准备结算的相关资料
编制预结算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包括工程勘察地质报告、经批准和会审的施工设计图纸、项目选用的标准图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地区材料价格; 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除以上编制依据外,还应有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有效的现场签证和相关会议纪要等。
1.2 严把合同关,降低施工企业工程承包经济风险
施工合同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权、利关系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订立合同时应多方面考虑,反复研究合同条款,做到严谨、规范、用词准确。对包干范围和调整因素、幅度明确清楚,同时市场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对材料的变动要敏感,主要材料出现浮动风险甲乙双方要共担,就不会为以后的结算工作埋下隐患。在编制工程结算工作之前,一定认真、仔细领会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图纸以外的为确保工期、质量、规范要求而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比如基础施工中固定上下层钢筋的铁马凳、预埋螺栓及铁件的固定措施等在图纸中没有明确说明,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作为一项技术措施要明确提出来经甲方同意后纳入结算,否则结算时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工程造价的完整性。
1.3 强化索赔理念,加强索赔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预算人员应认真分析变更文件的形成原因,分析哪些变更会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一些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进行索赔。比如计算停、窝工损失时不但要计算停、窝工人工费的损失,还应计算机械停滞费、设备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因此影响工期应该要求顺延工期。由于工期顺延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经济损失也应该合情合理地提出索赔,及时办理各种经济签证。
1.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
成功的预结算工作不再是造价部门孤军奋战,而是涉及众多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它要求技术与经济相互渗透,工程实施中多与工程部、物资部、质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使预结算工作的相关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预结算工作真实、严密、完整、准确; 同时还应处理好与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的关系,在与业主、监理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结算时要本着“态度端正、不骄不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若出现分歧要以理服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尽最大努力使问题在和风细雨中得到解决,将结算工作办实办好。
2企业相关结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针对总包结算的管理制度,针对各类分包、采购的结算管理制度等,对结算管理工作的流程、时限和控制荤点都作相关的约定,规范日常的结算管理工作。
2.1落实各级责任,分层推进结算工作。
公司年初设定年终结算目标并编制结算预案,针对结算项目落实各级责任。公司预结算部门作为职能部门主抓结算工作,对项目结算工作实施日常管控和工作考核。项目经理作为结算第一责任人,承担结算工作推进和上下协调的责任。
2.2账单规范、及时送审、有序推进结算工作。
项目一般在结构封顶后进入结算准备期,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资料的汇集及送审,同时在送审前做好工程成本分析、资料核对等工作,做到项目成本心中有数,结算资料清晰完整。送审后要建立结算推进计划表,尽可能使结算按节点推进。
2.3建立联动机制、攻克结算难题。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业主的单边强制性要求,虽然合同、规章、甚至司法解释等都有对工程有相关的规定,但在结算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项目与业主之间有结算上的争议,如何攻克这些难题是顺利推进工程结算的关键环节。为此,公司各部门应互相沟通联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沟通信息确定问题的性质和工作难点,二是设定结算方案和工作步骤,三是分层面与业主、监理、审价进行沟通,寻求支持。
2.4认真细致做好项目竣工结算工作
(1)做好项目竣工结算策划,可以在一个工程结构封顶后马上进入竣工结算策划。因为在这个时点工程已经进行了有一段时间,成本也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业主、监理单位等也有了一定的接触和了解。
(2)发挥项目整体良好的团队精神,为结算做充分准备。项目部的经营、技术、施工等各部门要紧密合作,比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难点,项目部各部门,协商处理,提出相关的调整方案,方案提出后,又经过经营部门对经济方面的分析,再进行实施,同时相关数据材料做好留档,为后续结算做准备:在竣工结算的阶段,项目各部门结合紧密,结算资料准备充分,在结算资料的准备方面由经营部门牵头,其余各部门全力配合,特别是最后的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等方面都经过经营部门的审核。
(3)做好竣工结算送审稿的编制工作。结算送审稿是施工单位反映在该工程结算上的想法、要求,是与审价、业主对话的平台,也是工程结算工作顺利与否的基础。项目部应重视送审稿的编制,一份有质量的送审稿其所涉的工程量应是有的放矢,可进可出的子目可以多做些,为以后结算谈判的进退打好伏笔。
(4)做好结算审价阶段的工作。竣工结算是长期的工作,而且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变数也多,不到最后审定单完成都不可掉以轻心,在结算过程中做到上下联动,及时互通信息,也要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该争取的要据理力争,需放弃的也不要纠缠。
2.5认真做好结算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完成后必须经过认真复核,严格审查。其内容主要是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通常采用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法、筛选法等进行复核。
结算审核人员应根据类似工程经验与现场多沟通,快速高效地加强审核力度,只有坚持严格的办法和程序才能保证预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3 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培养
施工企业应积极营造一支懂技术、熟业务、会管理的结算队伍,结算工作质量的好坏取决于相关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必须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在计算工程量之前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充分掌握预算定额总说明、册说明、章节说明及各子目包含内容,熟练运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全面准确计算工程量,尽可能避免漏算、重算现象,注意定额项目本身包含的内容,对于在编制过程中容易漏算、重算的分项工程应该予以重视。这些非工程实体性的措施项目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容易漏算,对此应该加强记忆。工程量计算完成之后在合理套用单价、取费标准时要注意一些系数的应用条件、范围。如按要求套用取费标准时要考虑不同地区人工、机械调整系数以及取费基数变化等,这些都是在结算编制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相关人员多订阅一些建筑性报纸、杂志、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指导等有关资料,深入建材市场,掌握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对于预算定额或信息指导价中没有的新型材料、缺项材料要及时向业主进行价格确认,方便在最终的竣工结算中对材料价差进行调整。
4 结语
工程结算工作能否有效得到执行,关系到施工企业经济运作的基础,关系到工程资金的回笼,企业运作的风险,企业利润的产出,关系到企业的良性发展。因而抓好工程预结算工作,使工程结算工作能按目标进行并实现,只有这样施工企业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