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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援助 诊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三)开拓多样化的经费来源
助研型实践教学新体系的构建
助研型实践教学体系是指各年级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以研讨小组或个人的形式,在公共实验中心或在教师研究团队实验室中参与多种形式的科研项目。为了建设整个新的实践教学体系并使其顺利运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精简理论教学,调整课堂教学安排,为助研型实践教学腾出时间生物技术专业所学基础理论课程较多。长期以来,学生一致反映“学得多,用得少”。过多过量的理论学习不但占用了大量的学习时间,而且容易对学生学习造成“消化不良”的效果,严重的甚至产生厌学情绪。精简理论教学,可以为实践教学腾出更多时间,使教学充分体现“学以致用”,提升教学效果。助研型实践教学和实验教学不同,它需要一段连续的时间,这就要求对目前十分分散的教学课程安排进行调整,使课堂教学日程更加紧凑,这样就可以在每个学期初或者学期末有一段连续的时间以进行助研型实践教学。
2.调整实验室资源,建立开放性实验中心,为助研型实践教学腾出空间
各类实验室多年来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存在,有着严重的重复建设、设备利用率不高、占用实验室面积过多等现象。我们可以按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实验仪器共享中心,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生物技术公共实验中心的雏形。这样不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还能在现有的条件下,为助研型实践教学腾出资源和空间。实验仪器共享中心和生物技术公共实验中心在统一管理的情况下,面向学生开放。
3.创建基于网络平台、全开放的生物技术实验教学模式创建崭新的实验教学模式,制作实验教学课件,按实验目的与用途、实验原理、数据结果测评、实验成绩评定等几个部分进行设计。实现实验课课件的课外辅导与课堂教学指导功能的有机统一。建立师生实验课研讨的交流平台,引入研讨式实验教学。在原来实验分组的基础上,以3至4个小组组成一个实验课研讨小组,教师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提前认真拟好对上次实验课的书面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在实验中的收益或疑问,由教师来进行解答,最后归纳总结。
4.学生参与到助研型实践教学中的方式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师是科研的主力军,有可能也有必要将科研活动渗透到教学中去。将科研与教学有机的结合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科研工作是实验的延伸与深化,让学生参与科研工作不仅培养了学生扎实的理论知识,更使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飞跃性的提高。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鼓励本科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从简单的科研前期工作开始充当老师的小助手独立设计、自查资料、自拟实验方法进行探索性、创造性实验,最后根据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或相关论文,从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品质、对本专业的兴趣及创新思维。二是组织学生进入开放的公共实验室。学生可以设计自己感兴趣的实验或选择教师的课题进行研究,也可以参加各种实验技能竞赛培训和开展其它类别的实践活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1、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第165页。
2、 皮朝纲主编:审美与生存棗中国传统美学的人生意蕴及其现代意义[M],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28页。
3、 参见李泽厚、刘纲纪主编:中国美学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7月第一版第33页。
4、 参见侯外庐等主编:宋明理学史(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第1版,第9页。
5、 参见《辞海》(哲学分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7月第1版,第125页。
6、 参见韦政通编著:中国哲学辞典[M],台北:水牛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31日,第227页。
7、 参见刘纲纪著:周易美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二、三、四章。朱伯崑《易学哲学史》第二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版。
8、 据[清]永瑢等撰《四库全书总目》记载宋以前研究《周易》的著作仅有8部,宋代则剧增到63部。朱伯崑《易学哲学史》(四卷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的分卷情况看,宋以前包括《周易》本身分为第一卷,宋代易学就占据了整整的第二卷。书中指出“照《宋史·艺文志》著录,北宋解易的著作有六十余家。其中有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如李觏、胡瑗、周敦颐、邵雍、王安石、张载、程颢和程颐等;有著名的文学家、历史学家,如欧阳修、苏轼、司马光等。他们都精通易学,在学术界掀起了研究《周易》的”(第二卷第5页)。还阐述了“易学”与宋明理学(书中使用的是“道学”)各学派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卷第8页)。朱熹站在理学派的立场,对北宋以来的易学及其哲学的发展进行了一次大总结(第二卷第325页)。
9、 转引自《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12月版,第498页。
10、 参见周敦颐《通书·诚上第一》《宋元学案》第482页。
11、 参见周敦颐《通书·顺化第十一》《宋元学案》第487页。
12、 参见张立文著:宋明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7月第1版,第199-207页。
13、 [宋]张载著:张载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8月第1版,第7页。
14、 参见牟宗三著:《心体与性体》(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75-380页。另侯外庐主编《宋明理学史》(上)也有类似的观点。“‘太和’就是太虚与万物共存,并通过阴阳二气的感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是‘气’的存在及运动形态的总称,也是宇宙时间与空间的总称。”第103页。
15、 《张载集》第7页。
16、 《张载集》第24、376页。
17、 关于二程思想的差异性问题争论是比较多的。将程颢和程颐的思想作重大分别的代表是牟宗三。可参见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18、 程颢 程颐著:《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7月第1版,第29、30页。
19、 同上,第17、15、13页。
20、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3月第1版。第九十三卷,第2358、23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