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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第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方俊,叶炯,付建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互动关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05(10):158-161.

[2]郝婷,黄先蓉.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与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及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启示[J].出版科学,2012,02(01):53-57.

第2篇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第3篇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机制;思考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大规模的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时至今日,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性保护和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

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氽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2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以说对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很严重,加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3监理工作不到位

3.1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3.2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它的权利作保障(特别足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在许多的建设单位当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有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的不成熟的业务训练或者是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离退休的技术人员。这些业务不精的技术人员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监理理解为单纯的质量监督,在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了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他们对现行的规范标准不了解。他们当中许多人员只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对于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而这些却是建筑工程监理师必备的不可缺少的素质。

二、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

1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健全

工程监理企业机制自身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等。监理单位由此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

提高。

3加强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

对于监理工程师素质的培养主要表现在道德素质方面和技术素质方面。监理企业由于自身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5篇

关键词:监理企业;政府监督;质量控制

1国内外政府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概况

在国外,政府对于监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般不实行资质管理。在宏观上,依靠有关法规(公司法、建设法等)对其进行规范;在微观上,依靠行业协会或学会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在国内,由于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完全照搬外国的经验和做法并不可取,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市场的管理,是典型的以建设部为代表的行政管理。

2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控制

政府监督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其目的就是在保证安全使用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监督的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而监理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从自己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对建设工程全面、全过程及全方位的监督,实际上是政府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之间就建设工程利益多阶段、多因素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监理咨询行业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监理企业是高智能的、人才集中的、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的机构,它与一般提供有形产品服务的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这也是构成其管理特殊性的重要一面。监理企业作为建设工程的参建主体,其要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形成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和协调,是联系和制衡建设、设计、施工三方的重要力量,因而在建筑市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当然,政府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了。结合工作实践情况,笔者以市政工程监理举例认为,现在监理企业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主要两点不足之处:

1、监理企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监理企业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高与低,直接关系到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行力度,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但现在有些项目监理人员缺乏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学习,特别是对新的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的掌握不够,如市政新的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等,监理人员在具体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欠缺业务执行能力,更不能体现监理企业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特征;因此必将导致监理企业不能充分发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影响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阻碍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监理企业人员职业道德需加强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的责任,对工程建设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如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职业义务,将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监理人员责任感不强、现场到位不理想、工作方式不到位等现象已履有发生;特别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是普遍性问题,还有就是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场,监理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足;甚至有的监理人员不清楚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行为主体之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现在监理企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4政府应树立新的监理质量监督理念,创新监理质量监督模式

4.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方式,督促监理企业建立质量行为的综合指标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或指标很多。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其质量行为的好坏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效益。笔者认为,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及装备、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各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成果等。指标评价内容基本涵盖了监理规范规定的主要工作,既重视了监理过程,又重视了监理企业的质量体系和工作业绩等。

4.2督促监理企业提高素质,有效执行监理职责

①加强监理公司资质审核力度,提高监理公司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必须对监理人员提出明确的素质要求,如果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胜任工程监理工作。为此政府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考核其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对其所监理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评价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行为,从而保证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对监理公司的专业配套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他们的监理能力和保证监理效果,从而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②加强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质量。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同类别的监理从业人员强化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培训教育,并且培训结果应列入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主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在工作经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强化培养基本功并做到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为更有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提供质的保证。

③加强对监理公司“公正的第三方”的监督,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监理公司一方面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同时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当监理人员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行为有失公正的时候,必然会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时就有赖于政府监督部门对监理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业主的意见是从;注重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因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模糊视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4.3建立声誉激励机制的政府监督

①在监理行业实行声誉激励的条件:a.活跃的竞争市场。b.充分的信息披露。c.客观的评价标准。d.完善的制度建设。为了使声誉好的监理企业能真正得到长远利益,而声誉差的监理企业则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保证声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因此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使声誉激励长期化、规范化,以保证监理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②建议:对监理效果的评价,要考虑到不能割裂这些指标的相互关联性,故要做出合理的评价,就必须应用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公布,或把评价结果与关系到监理企业切身利益的活动结合起来,促使监理企业自觉提高自身的声誉。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监理收费指导价,对某些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规范监理市场,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行业,从而吸引众多高素质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这样做肯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理质量行为,对国家、对个人都有益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针对我国监理质量行为的现状,政府应切实改变质量监督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扩大开放要求,切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制

约机制,并依靠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管理各项建设活动,以建立起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建设市场。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监理企业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微观控制和监督管理的,其质量行为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使这些环境和条件通过相互影响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对策措施,还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内部管理, 科技手段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uilding technology, China's overall level of quality construction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rvic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business leaders are keenly aware of high quality products and service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market competition,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user, to occupy the market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importan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to do a good job of supervision are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erfect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easures,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ading role, so as to increas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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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201.2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文中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1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2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1)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4)要加强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以预防为主。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 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5引入质量评优机制,给建筑市场注入竞争活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综合考评,对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考评,对检查提出的薄弱环节,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认真的整改和治理;工地的工程质量可以得到提高。通过考评,也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行为。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它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服务年限久、与人民工作和生活关系密切的特点,每一个投入使用的建筑产品都必须是合格品。在工程质量自我评定中,施工企业往往出于自身考虑,虚夸质量;而监理单位由于公司业务的局限性和出于公司发展角度的考虑,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也会放宽要求。鉴于这种实际情况的存在,监督部门应该在做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适时引入评优机制,督导各参建单位主体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一个蓬勃向上、稳定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以质量创效益,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建设程序规范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全面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佩文.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工程质量,2001(10):30-31.

[2]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20-21.

第7篇

监理行业是建筑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具有提供工程开展过程中咨询服务的职责。并非工程施工中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本位是向广大工程人员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作为施工监理,在质量及安全方面所具有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就承包商的安全质保体系做出全面的审核的同时,提出科学切实的方法建议。其次是对承包商方面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做出详细了解,及时向业主方面提出咨询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为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重大风险,做出及时的书面警告。但凡有证据证明监理人员于工程中进行了上述行为的履行即应当视作其履行了监理的具体职责。因此可以看出,只有在明确监理本位及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作方可正常予以开展,所以这也是当下国家工程建设部门所需自法律规范层面尽早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二、保障监理行业本位回归的具体举措研究

监理行业咨询服务本位的回归前提:必须保证在工程建设的链条中,就各生产部门人员的责任予以本位的回归,以各环节人员职责的明确,来确保不会产生职责重叠与责任连带的情况。

(1)首先是对项目法人方面职责的明确: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责任人,项目法人需依法就所开发项目担负起项目策划及建设实施、资金筹划、生产经营、资本增值保值等方面责任,并执行由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度,以此对项目的主管单位进行负责。

(2)设计承包单位职责要求的明确:设计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及设计安全的责任主体,且也是设计质量及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就其展开职责的明确,对于促进监理工作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3)施工承包商职责的具体明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就施工的安全及质量担负起全部的责任,为监理部门工作减少负担。

(4)设备采购承包商工程职责的明确:是工程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及安全负责的责任人主体,对于每一套设备在采购及后期使用中,所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及因设备缺陷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均需负全部的责任。

(5)工程监理职责部门的职责明确:工程监理是所需服务工程及工程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咨询服务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在工程中必须充分就自身的服务咨询职能予以发挥。只有在工程建设的法律层面,明确工程各环节部门的职责,方能为工程监理工作职业效能的发挥,奠定坚实的基础,促使监理工作本位的回归。同时只有在工程建设中,就工程监理行业的职责边界予以明确,方能保障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也是当前工程建设法规完善方面,尤为紧迫的一项任务。

三、提升监理服务品质的创新策略研究

笔者认为:当前对于工程监理品质的提升,需要自根本改变优化监理部门的服务特性,以此确保监理工作的深化开展。其具体内涵即通过改变传统的旁站服务模式作为重点施工监理的服务模式,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场的监理人员,侧重运用检测、监测技术开发同信息化结合的现场监理服务模式,以此提升监理服务的成效品质。最后,笔者认为现下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广泛提倡一个核心及五点支撑的监理工作方式,具体如下。

首先,一个核心具体是指为工程单位提供一套全面、深入、新型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所谓的全面、深入、新型的资讯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1)全面:所指即服务的范围,从纵向方面理解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服务。从横向方面而言主要是指针对于每一阶段服务范围中所有需受控的环节展开。

(2)深入:具体是指服务的质量,促使建筑监理服务内容涉入到工程内在的结构性需求之中,促使监理服务品质充分满足业主心理需求,以使得监理服务品质可以发挥出超值的价值能效。

(3)“新型”所指的是服务的特色,其一是就工程建设对于监理服务产生的新需求进行观察捕捉,做出创新。其二是不断地就符合工程建设特征的监理服务新方法、技术理念予以总结和引进。

其次,五点支撑如下。

(1)建立不断研究、总结、提炼可以满足相关客户需求的持续改进的监理动态反馈系统。

(2)培养高端素质技能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及专业精细化的监理团队。

(3)广泛进行了解并运用相对先进的监测检查方法技术。

(4)进一步深化规范、提炼及优化管理的流程。

(5)研究推行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与及时性及直观表达性的综合信息处理技术。经过以上系列的实践总结,可以发现该类监理服务特性和理念内涵的转变,充分吻合了业主方面的实际需求,就监理服务的具体价值予以了体现,因此在当前值得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四、工程监理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首先应当是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回归咨询的本位。其次是从技术理念及文化方面有所创新。

(1)明确监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全力推行总监负责制,在法规层面明确工程施工监理的实施者在组织上就是以总监为责任主体的咨询团队,这个团队的组成应完全由总监组织。工程建设其它各方不能够以任何形式设立标准干预总监对这个咨询团队的组织管理。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安装工程;隐蔽工程;项目审计

对于隐蔽工程,相应检查工作只能采用外观观察、功能查看等方法,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由此,在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若验收人员仅仅采用外观观察、功能查看等检查方法,就难以保证隐蔽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此,在后期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预埋件、燃气管及水管、接地设备等方面的安装质量问题。

一、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除却建筑体工程外,其他方面的安装施工,如接地设备安装、电缆预埋位置处理等方面的安装施工,都需要依靠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探析隐蔽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基础工程项目、电力主体线路安装、电缆预埋安装、预埋件安装、燃气管及水管安装、接地设备安装等。所谓隐蔽工程项目,即是工程建设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于该类型工程项目的隐蔽性较强,在相应检查中容易被忽略。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若验收人员仅仅采用外部观察方法,就难以发现线路是否存在畅通性、连接性等层面的问题。在建筑安装工程验收中,若验收人员的验收程序及操作不规范,就难以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1]。由此,在隐蔽工程后期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难点,相应人员应严格把关工程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等进程,以保证隐蔽工程质量。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中,若施工材料、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施工条件良好,相应的施工进度就会加快。以此为依据,对于隐蔽工程而言,其质量检测过程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故而质检人员应一直在施工现场关注工程的施工进度及质量,以保证隐蔽工程施工符合相应的施工质量规范。探析隐蔽工程验收存在难点的原因,就在于质检人员采用了抽检的方式,该方式难以保障工程质量。

二、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必要性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应实行全过程动态审计,以保证隐蔽工程项目审计的科学性。由此,隐蔽工程项目审计过程就具备了实效性特征,可切实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在隐蔽工程项目前期、中期、后期进程中,若实行全过程动态审计,就可明确隐蔽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及施工程序,并有效规避后期施工中相应人员对施工技术及程序的篡改问题,切实保证实际施工技术及程序与施工清单施工技术及程序的一致性。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若采用全过程动态审计,可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及数量满足实际施工的需求。总之,无论是施工技术层面,还是施工程序及施工材料层面,隐蔽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审计可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并使施工质量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简而言之,由于隐蔽工程项目审计具有动态性特征,不仅可以控制工程投资成本,还可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三、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要点探析

(一)隐蔽工程项目前期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设计阶段审计的科学性直接关系隐蔽工程的顺利进行。在隐蔽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中,设计阶段审计是主要的审计内容,应在审计过程中验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简而言之,针对设计方案科学性的验证,应从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等方面分析,使设计方案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2]。同时,针对设计图纸科学性的验证,应从隐蔽工程的安全性、隐蔽工程施工的材料选择等方面分析,使设计图纸切实保证隐蔽工程的安全性,并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质量。

(二)隐蔽工程项目招标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招标阶段审计工作是设计阶段审计工作后的第一项工作。在招标阶段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立足于隐蔽工程项目的招标全局,对工程所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严格审计,可从工程招标书、施工图纸等方面分析。具体而言,在隐蔽工程项目招标书层面,该工程招标书应完整并清晰地表述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层面,该施工图纸应符合工程要求,且施工材料价格与相应的市场价格相比,两者的差额应处于合理范畴。

(三)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施工阶段审计工作具有较大的变数性特征,也是必须妥善完成的阶段性审计工作。在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审计中,应采用实时审计的方法,对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设备、施工质量、施工造价等进行严格审计。由于工程施工审计工作具有较大的变数,相应审计部门应派遣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监察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掌控,并将第一手资料及时传输至审计人员。由此,以施工现场第一手资料为参考,审计人员就可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内容符合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效规避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材料更改、施工程序更改、施工技术更改等方面的问题。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据审计标准开展相应审计工作,尤其工程量计算层面的审计工作,应有效规避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只增项却不减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工程量计算账表及账目进行仔细核对,查看是否存在相应计算的出入。

(四)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验收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特殊性。在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中,审计人员应注重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具体而言,在工程质量层面,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在工程期限层面,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期限是够符合工程合同规定。在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分析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施工标准,并查看工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套用情况[3]。同时,对于材料价格及设备信息,审计人员应查看相应的价格比值及投标报价,以验证工程施工材料及设备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情况。

(五)隐蔽工程项目审计编写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工程造价审计书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对于隐蔽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而言,经过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盖章及签名,应向委托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结算书及审计技术鉴定书。探析审计技术鉴定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说明、审计结果等。例如,审计依据,即是审计所采用的审计定额、审计文件、审计结算等方面的基本资料。例如,审计说明,即是审计对相应事项及问题进行说明。例如,审计结果,即是工程审计总造价及单项工程造价等。对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计而言,审计事务所的造价审计具有权威性,其审计结果可作为工程造价的判断依据。

(六)隐蔽工程项目审计效率

在煤炭建筑安装工程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而言,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直接关系工程审计效率。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负责人,相应审计工作的开展应结合隐蔽工程的实际特点。由此,对于审计人员而言,应针对性地提升专业化的审计水平。而相关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其培训内容不仅要涉及专业性的审计知识,还要涉及专业性的工程技术及材料采购等知识。在隐蔽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自觉规避事后审计,并致力于提前审计,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别审计。

四、结论

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审计人员应在隐蔽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审计中探究相应的审计策略。经过以上分析可得,应保证工程审计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应保证工程审计符合工程招标书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应采用实时审计的方法,并重视施工变化,做好工程量计算工作;应保证工程审计满足工程质量及工程期限的要求;应依托审计事务所做好安装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应对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并合理设置培训内容。

参考文献:

[1]万昕媛.XY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问题探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

第9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竞争方式之一,是以双方同意为基础而实施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特征是由招标人事先向社会公开采购条件以及要求,由各位投标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实施竞争,招标人依据规定程序来决定其中的优胜者。本文分析了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彼此制约的系统性工程,随着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深入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大量法律法规,各地交通部门也以此为基础各自制定出适用于本地区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制度。然而,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现有法规与办法已难以完全解决新问题,所以说,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不够规范之处。

2、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即进行招标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在初期建设资金到位,后续资金来源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政府出台年度规划后,交通系统即开始落实项目。鉴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的特点,山西省的公路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只占全部投资的一部分,而大部分以建设单位融资为主。建设单位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和目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招标,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不能按时拔付,造成工程款拖欠,甚至停工。

4、违规投标现象层出不穷

一是出现串标行为。因为公路工程市场的竞争极度激烈,报价得分之高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决定投标人是否能中标,所以一些投标单位为中标而想方设法找数个具备相同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陪标;一些单位选择数个投标人先行开展内部竞标,在投标人内定之后实施围标;一些单位安排投标人相互开展串标,通过自行约定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的资格。二是借用与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一些投标单位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就想方设法向其他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参与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之中。一些并不具备真正实力的投标单位依靠挂靠其他高资质公司以进入到招投标市场之中。这类现象之存在将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建设进度与效益。

5、管理混乱

公路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

我国现行的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办法,对公路招投标管理提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科技的进步,仍有许多不太完善之处或出现不少新的问题,令一部分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这就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修改和创新,保证招投标的科学严谨性和公平公正性。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懂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从根源上约束招投标人的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方法

目前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尽管历经数次修改,但是依然存在着大量不够完善之处,从而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运用其中的不够完善之处作出大量文章,或是办法自身就具有一些漏洞而造成了招投标信息的途径不够顺畅,一些信息不够公开,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因此,今后依然需要更多地积累经验,通过调查研究,针对目前刚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从而切实杜绝各类不公正现象。

4、推进网络招标技术

网络招投标技术是网络技术与招投标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招投标管理的重大革新,它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化操作节约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使施工企业及时了解其他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革新;同时通过整个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公开化,实现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双重监管,有效防范招标人规避招标、控制标底、人为操作中标人等腐败行为和投标人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目前山西省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都还是使用传统的模式,积极推进网络招投标技术,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引入有限低价评标法

在中国公路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进程之中,总结开始阶段的最低评标价法所具有的不足之处,笔者觉得引入有限低价评标法就能很好地消除最低评标价法产生的弊端。它立足于加强资格预审,取消人为因素以及专家打分之比例,弱化业主具有的标底作用,从而加大标底具有的不确定性,运用现场开标和定标等方法有效地杜绝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从而有利于在公路工程市场创设出较好的施工环境。

6、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惩处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其所涉及到的金额十分巨大,单位较多,所涉及的人员也十分复杂,招标人应当在操作过程之中十分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大力监督,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将经济处罚与信用处罚相互结合之原则,对于信用违规等行为,一旦发现,应当计入信用档案之中,并其作为投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于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投标人或者企业,就无法在目前的公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结束语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其意图就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这样一个活动,企业优胜劣汰,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中好标,就必须提高自身水平,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加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面临问题 对策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第11篇

摘 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以下简称“前置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文主要结合近年来从事前置审计的实践,对前置审计的概念、开展前置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前置审计的法律依据以及前置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经济监督 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以下简称“前置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由于我国自2003年开始推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依据清单规范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计并确认建设项目的政府招标控制价。笔者现结合近年来从事前置审计工作的实践,谈谈对前置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 对前置审计的概念的认识

前置审计这一概念主要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明确提出来的,《审计法》和其他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见此概念。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也未对前置审计的概念进行界定,仅直接明确规定符合此办法规定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从该办法相关规定来看,前置审计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区别而提出来的。二者相比较,前置审计无疑是将审计“关口”前移,因此称为“前置”。前置审计无疑属于事前监督,而竣工决算审计则属于事后监督。这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程序所决定的。

从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前置审计的内容来看,前置审计主要是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性、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计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前置审计的概念定义为: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对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对前置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只能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法》执行。如发现合同价款虚高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的话,就会引起法律纠纷,增大审计风险。因此,在政府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前开展前置审计就成了解决上述矛盾的必然选择。

(一)开展前置审计有利于理顺审计法律关系,降低审计风险。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后者则建立在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前者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后者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合同一旦确立,在没有发现合同有明显的欺诈情形的情况下即受法律保护。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合同是否合理无权追溯,也无权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如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承包合同价款提出调整意见,就会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引起法律纠纷。前置审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之前,亦即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前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实施审计监督,有利于理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审计法律关系,从而降低了今后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风险。

(二)前置审计有利于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科学性和经济性,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价款虚高的问题,进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性。在使用公共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作为政府代表的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合同所确定的工程价款的科学性和经济性。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虚高的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审计机关通过开展前置审计,确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科学性和经济性的有效途径,不仅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造价,解决了合同价款虚高的问题,还可为避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损失浪费行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服务。

(三)前置审计与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结合,实现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提高了审计效率。《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二第规定:“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的10%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这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延伸到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加上其后进行的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实现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以往仅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才进行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相比,无疑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特别是在对建设周期长,时间跨度大的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中尤其如此。

三、对前置审计的法律依据的探讨

前面已经提到,前置审计主要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明确提出来的,在较高层次的审计法律法规中并未见此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此条的进一步解释的内容中也未提出明确提出前置审计的概念。单纯法律条文上来看,前置审计似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范围。但从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开始到竣工决算结束的建设周期来看,从财政及发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下达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开始,建设项目就进入了预算执行阶段,在项目招标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无疑也是建设单位执行项目投资预算的一个关键环节。前置审计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据此确认政府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无疑也属于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因此其法律依据明显是充足的。

四、对前置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的探讨

在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据以编制投标报价的关键性文件,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也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应成为前置审计中重点关注的一项关键内容。

从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许多工程造价人员对其认识不深,加上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造价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前置审计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一)审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真实完整性和计算准确性。首先应对照施工图纸逐项审核清单所列分项工程是否确属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范围,是否有重复列项或漏项的情况发生;其次应复核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是否有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熟悉而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的情况发生,是否有计算错误甚至故意虚增工程量的情况。

(二)审核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编码的正确性和唯一性。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在实践中常有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重复的问题发生,有的甚至项目名称不同却有相同的项目编码。重码的出现破坏了工程量清单的严肃性,容易造成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错误理解,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以后工程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争议。因此,在前置审计中应注意对此类问题予以纠正。

(三)审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是否清晰描述了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实际内容。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项目特征应按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在实际中,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导致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有的项目特征描述过于简单使投标人难以确定工程实际内容,有的项目特征描述甚至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这些同样会导致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理解错误,甚至会造成其后工程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争议。前置审计中同样应注意对此类问题进行纠正。

(四)审核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列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审核所列措施项目是否符合拟建项目工程实际,有无虚列项目;二是审核措施项目清单是否有漏项。措施项目清单由于项目较少,一般不会出错。但在实践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业务素质低导致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情况却时有发生。因此前置审计中对此也有必要进行认真审核。

(五)审核其他项目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审核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是否符合拟建项目工程的实际,其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特别应注意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项目清单核对,审核是否有重复列项的问题。二是对照施工图纸,审核是否有既未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示,又未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的项目;三是审核是否存在本来应在分部分项清单中列示,但为了增加造价将其以较高价格列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

部分建设项目中施工图纸设计粗糙、标注不明也是造成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尽管审计对施工图纸无权审查,但在前置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指出,建议其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不明事项予以澄清,以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尽量减少由于设计不明确而引起的工程施工和合同执行中的争议。

此外,在前置审计中还应对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定额套用的正确性,管理费用、利润、各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计取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参考文献:

[1]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

[2]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第12篇

文章主要阐述了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其自身问题、市场环境、相关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就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工程监理必然要向工程项目管理发展。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面临的问题,然后从制度改进、提高竞争力、加强监理单位自身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措施。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建筑业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孕育而生,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并且,随着当前建筑业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业主对工程投资效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工程监理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仍无法完全满足业主的需求。以下将分析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发展方向。

1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

1)区域性保护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

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企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1.2 工程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1)恶意竞争。我国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标准,但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竞相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致使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不足。由于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业主很难完全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人才匮乏。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目前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跳槽或离退休的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根本未经培训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大都只懂得工程技术,而对管理、经济、法律等知识的缺乏,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这严重地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解决对策

2.1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准则,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当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等,所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2 健全的工程监理企业机制

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刻不容缓的。

2.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人员素质的培养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即提高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技术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平时经验的积累,对工程中易出现的建筑通病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归纳。其次,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这方面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道德素质的提高:监理工程师提高自身觉悟,做到不,不向施工单位无理索取,不伙同施工单位欺骗业主等,所以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3 企业的发展

通过对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必须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健康的改造和发展。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尽快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尽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向项目管理行业转变的扶植力度,以便培育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良好环境。

4转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来看,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就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第13篇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xx”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度,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确保xx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扎实有效。

一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建筑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预防职务犯罪读本》、《反腐倡廉学习读本》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到每年度学法不少于60小时;二是坚持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法4次以上;三是积极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人事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知识考试共计十余次,考试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历次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

(三)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xx”普法期间,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每年用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及培训的经费近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普法教材,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二、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工作,推进“xx”普法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

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决策者,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的需要。为此,几年来,我局领导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市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也积极组织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法律知识和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切实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二)执法人员积极学法,提高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站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通过以下五个环节督促落实。一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参加法制讲座,组织多批次人员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各类专业法规的学习培训,严格考勤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主动性,变被动学法为主动学法;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四项制度建设相关要求,及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股室职能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履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公务员及先进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建设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等专项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观看反腐电教片,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通过努力,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了自身的法律素质,能够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

“xx”普法期间,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开展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认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建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二是充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利用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各类建筑工人及农民工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利用安全生产月、 法制宣传日等机会深入工地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建筑工人及农民工兄弟受到基本的法制普及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建设工程款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替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血汗钱的机会,以加强依法维权为重点,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维权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维权意识和综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努力,“xx”普法期间,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无重大上访及治安案件,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形势稳定。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有效开展。

“xx”普法期间,我局各项行政执法事项稳步开展,普法成效明显。一是加强规划审批,严格“一书三证”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规划手续;二是严肃查处违章建设案件,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全县共查处违章建筑27起;三是加大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力度,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形式稳定,历年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率100%,开展全县范围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4次,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主体2起,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规范房地产业市场管理,严格房地产业企业、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及商品房预售管理,按计划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及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力度,全县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五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全年公开招标率100%。

三、“xx”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制度不够完善。从总体上,我局广大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在工作中做到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但目前,我局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的机会少,且检测考评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学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期的普法效果很难实现。

(二)宣传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且涉及面广,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因此很难统筹调配出足够多的时间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及依法治理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此外,由于财力有限,无法保障广大干部职工有效通过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完善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普法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存在着经济增长拉动力大、从业人员众多、质量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等特征,加上我州规划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工人总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施工行业普法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工、农民工的普法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进一步强化,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1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引言

根据水利部新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假如监督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安全及质量事故,可监督人员实施了惩罚措施。水利工程建设的意义是防止水害,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经过长期的摸索、改进、完善,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故解决水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迫需解决的问题。

1 水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资金投入不足

工程资金配套不足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对己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地方财政没有配套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1.2 施工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社会的各行各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都随之提高,水利工程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造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效率偏低,降低了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和档次,进一步影响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做充分的调查及准备工作,造成施工过程中,整体布局设计不合理,严重的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1.3 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各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或有分工不明确造成管理缺失货或重叠的现象,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式比较单一,针对多个问题基本上都是采用单一的管理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阻碍了我国水利质量与安全工程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故应采用综合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治理方法进行治理。

1.4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意识薄弱

部分水利建设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人员没有认识到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甚至部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施工,将水利东城技术规范要求和既定工序抛之脑后,严重的影响爱了水利工程的最终质量。还水利工程的兴建中还实行单元分包制,加之管理工作粗放,造成偷工减料、工序混乱等严重情况的发生。这些充分说明对水利工程对质量管理和控制重视度不够,意识的浅显疏忽对水利工程整体质量的威胁和危险极大。

2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要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使自已具备专业水平,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精神,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正确、熟练的处理各种管理业务。虽然在实际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工作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未必一定能掌握上述完备的知识结构,但尽可能多地具备多个方面的知识技能,对于许多水利工程从业人员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水利工程从业人员学习的目标。扎实的知识功底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是提升施工水平的前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而增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2.2 健全法律体制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利工程中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和我国城市规划法等一些法律,制定更符合我国实际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的各项步奏都有相关法律作为参照,在施工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的规定进行执法,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3 保证资金的正常投入

质量与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是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监督不仅要加强自身的职责,同时还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尤其是在高空作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2.4 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意识

质量意识对控制水利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才能使水利工程的质量有保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需要在工作中从认识和理解上重视工程质量,都要自觉去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水利工程相关监督单位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质量意识。只有水利工程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质量意识得到了提升,才能使他们自觉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结语

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利工程的兴建不能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对协调水资源的利用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步骤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最大的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将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永远的主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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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雷.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开创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事业新局面一在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大会上的讲话[J].中国水利,2011(13).

[3] 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第15篇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是提高我国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不可缺少的措施,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日益突出,市场调节作用逐渐增大,迫切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目前,建设项目的决策,已由领导拍板向民主化、科学化转换,产生了评估、咨询办法;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经营化为主转换,实行了定期收回、有偿使用制度;工程任务的分配主体,已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市场为主转换,实行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工程项目的承建主体,已由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智力密集

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适应这种转换的形势,加强横向合同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确立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良好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大建设监理的力度便势在必行。

工程监理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全面实施、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经验及法规、并且已被实践证明其卓越实施效果的工程建设先进制度。为我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制, 使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而总结、归纳出现行的许多相关政策、法规, 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 尽管国家建设部及各省、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甚至各级人大, 业已出台了不少相对完善的建设法规及条例等, 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事故的不断发生。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介所报道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笔者所处地区的有关工程实例来看, 这不得不引起同业者的警觉和思考。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经历的工程实践, 结合实例, 对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分析, 以求获得些许有益的启示。

2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993 年全国开始宏观调控之前, 在我国的各级开发区,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 加上当时过热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潮形成的一种“只要越早投入, 就越会有丰厚的回报”的表面假象, 冲昏了一部分人的头脑, 使得相当一部分房地产投资处于失控状态, 出现了不少“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的三边工程。某些地区一些数千万、甚至数亿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出现了一无可靠、真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无完整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纸(当然不可能谈得上有完整的概、预算资料) ; 三无正规的招投标过程; 四无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 五无符合资格的管理班子及承包商; 六无政府建设行政机关的完整审批手续的不正常现象, 存在着擅自开工建设的非正常工程。无庸讳言, 此类项目的投资效果肯定十有八九谈不上什么效益, 若能正常建设完毕、收回投资已是万幸了。如果仔细研究该类工程的各个方面, 就会发现, 由上述非正规操作而产生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沿海地区的众多“烂尾楼”, 不乏具备上述部分或全部特征者。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首推各级政府建设行政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由于没有政府的法规引导, 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 工程管理方式五花八门, 少有监理单位立足的余地。即使有少部分建设单位肯掏钱请监理单位出面管理,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限制, 致使监理单位所得的授权极为有限。监理方实际上很难扭转建设方不按正常建设程序办事、只图办事快捷、不受或想尽办法少受建设程序约束,使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在政府建设监理法规的约束下,全社会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建设监理制。笔者认为, 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政府首先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建立强制建设方聘请监理单位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机制, 否则, 很难要求对工程建设缺乏详尽了解的建设方去按程序逐步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应有的监理效果了。如果解决了监理方的全过程管理参与权, 并赋予相应的必要权限, 则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应该控制的主要目标, 就具备了可靠的保证。

3项目建设及竣工阶段分析

作为监理方, 在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 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实现质量、进度及投资这三大控制目标。具体实施时, 监理效果的理想与否, 除了决定于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深浅、道德品质好坏, 以及监理单位业务管理程序合理与否、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等监理方自身内因以外, 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创造的外部条件好坏亦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外因。其中, 最重要也是决定监理效果好坏最直接的外因之一, 是监理方从建设方所获得授权的具体内容中, 是否包括监理方为有效开展工作所必须具有的实际权力。如果建设方仍然抱定“工程是我投资, 管理大权理应由我独揽, 不容他人染指”、“工程监理方是我花钱请来的雇员, 就应该按我的要求去实施管理”的旧观念, 不赋予监理方必要的权限, 那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建设方自己。原因很简单, 建设方投资在工程监理上的资金, 因为建设方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但监理方并不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只能尽其最大的努力, 尽可能地在其能控制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监理工程的监理目标。此种情况下, 工程本身往往伴随着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如工期拖后、投资过多等, 损失仍然是建设方。

4工程实例分析

某住宅楼工程, 原设计为7 层, 钢筋砼纯框架结构, 实心砖填充墙, 钢筋砼沉管灌注桩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2300 余平方米。经逐级审批通过的总投资为200 万元, 工程招标书认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为三级国营企业, 经正常招投标后确定的定标价为196 万元。招标工期为6 个月。建设方无土建专业人员, 又不想聘请正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于是, 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

议, 聘请该公司土建专业人员代为管理并支付少量管理费。尽管投标方在标底开标时了解到甲方标底与招标书部分条款相矛盾, 而且早已认为质量条款缺乏合理性, 但为了投到该工程, 在正式定标前甲方要求对有关内容表态时, 还是作了无异议的明确表态。定标后, 甲方因经验不足, 未要求有关人员在开标过程的文字纪录上签字确认(聘请人员对此问题亦有责任) , 为以后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工程开工后, 因各种原因发生了多处重大更改,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聘请人员仅仅具有质量控制权, 至于其它工程事务则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自始至终未能承担起技术签证的职责, 加上甲、乙方各有自己的打算, 在聘请人员一再向甲、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声明利害关系后, 仍有很多应该在工程量发生变动时即行解决的现场签证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 该工程在结算阶段因招、投标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使乙方有了不少扯皮的借口, 工程结算时间创下了超过一年的纪录。

在工程管理中, 在工程监理的管理权限方面,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应有的效益, 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在下列诸方面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 在工程项目报批结束、设计委托之前, 即应聘请社会监理单位参加项目管理。这有两方面的好处: 其一, 由于资格监理人员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素质, 其在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积累了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 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他们参与设计阶段监理, 可有效减少设计方面可能存在的保守、脱离施工实际的情况发生, 并且促使设计单位加强自身设计质量管理, 减少错、漏, 从总体上提高出图质量; 其二, 投资方因为有机会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使得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完善或欠考虑的地方, 在委托设计之前即得以调整或完善, 这实际上是为投资方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保证渠道。如果在此阶段以后才聘请监理方加入工程管理, 至少在上述两点上已无法弥补,如果加以更改, 经济上会有损失, 时间上也会拖得太久, 在讲究时间就是效益的今天, 很可能错失商机。

第二, 在工程管理中, 要改变既有观念, 尊重监理的专业意见, 在下列诸方面给监理方以必要的管理权限, 并且为监理方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工程拨款的审批及否决权。从工程实践来看, 工程管理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执行效果的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对被执行者直接经济收益好、坏的影响程度强、弱上, 只有让执行者掌握了控制被执行者经济命脉的相当权力, 其对被执行者行为的影响力才会得以充分发挥。这一点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否则, 在工程监理上的投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本身也会受到相当影响。当然, 让投资方完全放手此项权力、任监理方自由控制也不现实, 若在签定监理合同时由投资方和监理方共同拟定双方认可的工程拨款审批程序及否决条件专项条款, 在确保各自相对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上, 该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2) 工程管理技术事务的决定权。很多监理从业人员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 即感到监理从业人员的社会角色过于低微, 表现在监理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缺少必要的权威。很多本应由监理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可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由于投资方抱定固有的雇主观念, 很少真正听从监理人员的专业意见, 使监理人员成为摆设。监理人员缺少执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权威, 开展工作时或是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或是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长此以往, 监理的工作热情势必遭到严重打击, 其工作成效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

(3) 工程质量的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 此点不成问题。但在某些特殊场合, 如投资商为追求早日竣工、早日产生效益时,投资方与监理方对质量问题的看法就会产生分歧。相信监理方此时也会对质量否决权进行周密考虑, 权衡利弊, 慎重行使的。投资方若仅顾及眼前利益, 抱侥幸心理, 放松质量控制的话, 其损失会远大于早日竣工使用所产生的微薄效益的。

(4) 必要情况下的工程勒令停工权。此点与上条类似, 同样应予以重视。

(5) 为监理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从行为心理学角度而言, 人类的工作成效与其心理上对所处环境的认可程度成正比。在较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下, 监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工作成效成倍提高, 自身潜力得到充分挖掘, 产生的效益是惊人的。工程监理制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情, 值得社会各界所有相关人士共同努力、通力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