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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赖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壤是人们必要的资源,但是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时会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难进行恢复,这样会让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现在出现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导致的污染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壤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重工业污染,所以进行相应的土壤防治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1.1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很多都是依靠工业进行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土壤污染,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重金属的污染,而且重金属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潜在时间较长的现象,而且重金属在土壤中有较大的溶解性和迁移活性,加之重金属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这些都影响了它在土壤中的迁移和转化。重金属的危害会影响植物的根和叶的发育,更为严重的会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所以对于土壤中重金属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根据数据显示,现在由于重金属污染受损失的土地面积已经占了总污水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这些重金属污染会直接导致粮食的减产还有很多其他的题。现在的重金属污染已经不是分地区的出现,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坏。
1.2 土壤有机污染
土壤有机污染是由有机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机物有农药还有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甲烷等,其中农药是最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农药的使用也是在近几年人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产生的结果,农药的使用在现在的生产中已经非常常见。虽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同,但是最终产生的影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会产生土壤有机污染的危害。
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对导致土壤的有机污染,这些污染还有很高的致癌物,这些都会导致土壤有机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没有较好的处理就进入了土壤中,这部分放射物会直接危害到人体,还可能会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直接到达到人体内,这样就会导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
我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订了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污染,国家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宣传工作也相当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样会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土壤污染的严重性,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环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要治理污染问题,研究制定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具体行动,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无法遏制土壤问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通过立法来防治土壤问题。由于土壤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必须要重视关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处理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确并且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解决土壤问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层次的人员共同参与。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各级政府对于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由于现在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所以人们很少想到对于土壤污染进行保护,这个现象就是因为现在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人们的潜意识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人们无法系统的了解关于土壤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的土壤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相关机构的帮助,所以监督体系一直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监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之间相关联系,互相监督才能对于监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现在的问题就是因为部门之间较多而产生很多问题之间的相互推诿。
我国在进行土壤问题的监督时候要明确那个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辅助该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监督,在进行权力分配的时候要注意权力的合理分配,对于监督土壤污染部门有有相应的实权,对于一些其他部门可以分配监督权和监测权。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间的权力来确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相关部门要考虑到对于科研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门要进行鼓励和财政支持,帮助科研队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价的技术,普遍的运用到对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中。国家还可以对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培养出一批有能力和经验,能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
在今后还应该增加对于有关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点带面,同时还应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众的参与,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进行是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帮助政府建立较为合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治理时也应该确保公众的参与度。
相关部门可以对于土壤监测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将土壤治理的工作进程让公众看到,信息公开的越合理,公众参与度就会越高。对于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积极的听证制度,对于和民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方面都应该有听证会,这样就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防治里进行体现,确保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切实利益。
2.4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考核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以在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存在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会导致最终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需要强化环境质量的评价。
对于土壤问题的考核应该有较为综合的方案,因为我国国土众多,土壤的类型分布也特别分散,所以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价也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不同的土壤问题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环境评价制度要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较为综合的评价,来完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由于土壤的监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问题,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控。
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建设,对于考核内容要根据区域进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还需要对于土壤环境治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一定的鼓励政策,在考核中重视相关的情况。
我国现在的土壤环境防治问题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的防治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在防治体系中,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地区的土壤防治问题,通过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土壤防治进行监督,来督促相关问题的进行,还需要通过公众来确保防治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终对于土壤污染监测的考核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英文关键词】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