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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理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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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理论

第1篇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第2篇

探索社会金融理论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指出:主流经济学家未能理解金融机构所具有的社会能量,而现有的经济理论也把金融机构看作一种为贸易、商业和工业提供服务的平滑组织。但是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能够创造出迅速转化为社会能量的经济能量。例如,当贷款惠及到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之后,这个群体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就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如果银行只贷款给有钱人,结果是富人掌握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去剥削穷人,最终造成富人更加富有,穷人更加贫穷的社会“马太效应”。尤努斯一手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B)致力于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金融需求,使穷人受益,并为人类解决贫困难题提供了一个可行办法。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桂冠也因此戴到了尤努斯头上,以表彰他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这一模式的巨大成功,是对传统的“贷富不贷贫”、“救急不救穷”、“只讲锦上添花、不讲雪中送炭”等等固化思维产生的强大冲击,成为了平衡商业性和社会性矛盾的实践楷模。正如尤努斯强调的“除了考虑利润之外,我们还关注很多社会问题,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解决贫困、营养不良、不平等、儿童死亡等问题”。他所倡导的社会企业导向,对改革和完善现有金融体系是一个很大的启发,关于金融社会性的讨论也日渐丰富。

事实上,GB模式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引用,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他不说,孟加拉国的社会经济和产业交换模式,有其深厚的宗教背景和地域特点。这和中国大相径庭。孟加拉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居民每周有固定地点、固定时间的礼拜,这使得他们不用额外组织会议,就可进行信息、决策和信贷授受活动。热带地区生产交换活动的常年性,加上穆斯林社会独特的手工业生产与交换体系,使得穷人都有持续不断的现金流。这与中国的农耕和游牧文化下,农牧业每年仅能产生一到三次的收入现金流极不相同。孟加拉宗教传统下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和沿门托钵的乞丐文化,使得尤努斯可以发动穷人和乞丐,成为银行家。在中国并没有类似的“场域”和“习性”,因此也就没有孟加拉式的小额信贷实践逻辑。

但是从GB模式中仍然可以学到一些有益的运作方式,如贴近草根阶层、努力实现信贷决策权的下移、努力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进一步寻究还可以看到,GB脱出了简单形式主义经济学框架下的理性经济逻辑,而有了更多实体主义色彩的实践经济学预设,如假设每个人是道德人、经济人、社会人、宗教人的多重面孔,由此产生的是社会人假设,并形成了一整套的超越市场逻辑的社会经济逻辑。这一逻辑虽然不易于逻辑的推演,但显然比单一的理性经济假设,更符合人性的实际。由社会人假设出发,可以得到一整套由微观到宏观的“社会人――社会企业――社会市场――社会农业――社会金融”思维框架,与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企业――自由市场――产业化农业――商业金融”的市场逻辑形成鲜明对比(见表1)。

在社会金融的逻辑框架下,每个人或每个企业既有理性经济的一面,也有社会道义的一面,是社会人或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组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形式并非自由市场经济,而是社会市场经济。在社会市场经济中,人们的信用关系不单是商业信用,更加是社会信用,由此支撑的不仅是商业金融,而是社会金融。

由此可以讨论综合市场逻辑和超越市场逻辑双轨运行的新的社会改造方案,这一方案的内容至少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一是重塑经济的微观基础。由单纯的理性经济人,过渡到有他利和公益目标,兼具理性经济和社会道义的社会人。

二是重塑微观企业。由单纯追求单一的利润最大化的逐利企业,过渡到追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利益等多元目标的社会企业。

三是重塑市场经济性质。由单纯的自由市场经济,过渡到集合了微观的社会人和社会企业的社会市场经济。

四是重塑农业的性质。由单纯的发挥单一经济功能,作为产业形态的农业,过渡到具有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四大属性,包涵生态、生产、生活、生计、社会交往、文化教育、、国家安全、休闲医疗等多重功能的社会农业。

五是重塑金融性质。金融业不再仅仅扮演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进化机制式的资源配置机器,并由此形成单一的市场金融体系。要兼顾到自身可持续和社会可持续的具有商业金融服务特惠化和基本金融服务普惠化二元目标的社会金融体系。

六是重塑农村金融。在农村地区,逐步改变以单一竞争目标为导向的金融体系建设目标,改造现有的以特惠化和差别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商业金融体系,使之成为与社会人、社会企业、社会市场、社会农业相容的社会金融体系。在金融体系建设上,更多促进不同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而非竞争。在“存放汇”等基本金融服务上,贯彻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遍服务和均等服务原则。在此基础上,甚至可以设想逐步实现农村包围城市,将社会金融体系复制到城市,使得金融部门不再是单纯地搬运货币财富、配置货币财富的部门,而是能够涵盖诸多社会目标,改造成为支持人类可持续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模式的社会金融系统。

七是促进社会行动。前面所有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一整套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的重新塑造。如尤努斯针对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所批评的那样:“此次金融危机正是源于资本主义的唯利是图、贪婪以及道德沦丧。政府救市的行为证明,亚当•斯密所谓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其实根本不存在。”且不去评论尤努斯的批评是否到位,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脱开唯利是图的单一理性经济价值观,就可以为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甚至整个人类经济交往模式,寻找到一套更加可持续的替代方案,开辟出一条政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的新路。

我国金融体系历经多年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对于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网点不足,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以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传统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往往因谋求利润最大化和自身可持续发展,将低收入群体长期地、系统地被排除在服务领域之外。金融服务的缺失,是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社会性是否可以兼顾,乡村银行的成功和推广给出了很大的启示。而建立起一套可持续发展,又能关注弱势群体的金融体系,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弱势群体必须依托社会金融体系,才能走出金融排斥状态。弥补市场金融服务的空白,追求社会公平和效益,在此基础上获得可持续发展,是社会金融的核心理念。这一以社会利益为导向的金融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与“普惠金融”目标可谓不谋而合。

促进普惠金融建设

“普惠金融体系”一词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Inclusive”这一词汇,本身就有包容性、综合性的涵义。联合国借助2005年“小额信贷年”的机会,在全球倡导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让广大被排斥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对象是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和地区。联合国希望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这样的金融体系的建立,此后,普惠制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研究应用。

焦瑾璞2005年在国内率先引进普惠制金融的概念,并构建了普惠制金融理论的框架。普惠制金融是指能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包括弱势经济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普惠制金融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普惠制金融体系以价格相对合理的产品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等低收入群体对象提供服务。第二,金融服务产品和功能的全面性。普惠制金融不仅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还为其提供存款和保险、汇款、养老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第三,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体系的多层次性和保持适度竞争。普惠制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允许社会各种性质的资本在贫困地区设立为中低收入经济群体服务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使普惠制金融体系包括从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到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组成。各个机构坚持商业性经营原则,整个体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普惠金融的理念:

普惠金融体系要求金融机构的利润目标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普惠金融体系体现的是包括信贷、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享用权的公平问题,重在关注、支持和服务弱势群体,强调各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做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低收入群体是整个体系的核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微观、中观及宏观各个层面的行动。这就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承担起金融业的社会责任。要普遍惠及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提供机会使贫困群体脱贫致富。要达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正式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围绕弱势群体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正式金融体系之外,还需要引导和扶持新型的以社会利益为导向的金融组织的设立,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政策的完善。

普惠金融不等于福利性扶贫,要求坚持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普惠金融理念体现的是对贫困群体的金融扶持,但它有别于过去支持贫困群体的惯性思维,即发放“扶贫贷款”,低利息提供补贴。这种扶贫贷款往往不能发挥预期作用,原因在于“两缺”:一是缺信用意识,特别是贫困地区,吃救济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顽固地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拖欠有理,可以不还;二是缺创业意识,宁可晒太阳也不去想办法挣钱,满足于过穷日子。信用意识决定了还款意愿,创业意识决定了还款能力,这“两缺”成为了制约贫困户获得信贷以及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普惠金融要兼顾社会福利和可持续性,即从输血转变为造血,就要求利率能够覆盖风险,同时突破各种制约因素,激发穷人自我发展的信心和潜力,通过供给主体与服务对象及相关环境的良性互动,营造一个有内生动力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格局。

普惠金融体系要求对政府角色进行合理定位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办金融,以及过度管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在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不适合农村的特点。而农业贷款的高风险性与长期性、低收益性的矛盾,决定了普惠金融离不开政府支持,需要政府从政策、法律、资金等方面多样化的支持。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应体现在引导而非刚性的政策介入。应把政策的着力点放在营造金融内生秩序的生长环境上,除了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还要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和监管体系。此外,应当扩大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覆盖面,解决农民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效地缓解农户的非生产性贷款需求,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基于社会金融理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要扩大覆盖范围,谋求社会福利效益的最大化,并达到普惠目标,需要做出一系列的金融制度安排。以往的改革,基本都是在市场逻辑范围内的供给主导的变革,并未有效消除弱势群体面临的金融排斥问题,农村资金净流出造成城乡差距扩大的局面也未得到改善。社会金融理论跳出了传统市场逻辑,更关注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满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要求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创新和变革制度安排,要求金融体系各供给主体转变经营理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促进普惠目标的实现。

明确各金融机构的职责,优化其功能定位

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应采取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低成本的运行体系。正式金融组织发挥资金规模的优势,扮演储蓄动员者和资金批发者的角色;非正式金融组织发挥内生在农村社区的优势,发挥资金转贷平台和小额信贷发放者的角色。双方进行垂直合作,可以有效缓解农村资金饥渴症。

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特点,推动金融机构和服务创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的金融需求渐趋于多样化,而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往往服务单一,不只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存在着供给和需求间的错位。因此,在县域、镇域甚至村域范围内发展不同类型的社区金融组织,促进金融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孟加拉乡村发展组织的小额信贷扶贫、日韩融合了金融保险服务的综合农协模式,以及美国社区再投资的一系列政策安排,都是有益的借鉴。

合理定位政府角色,优化普惠金融结构体系

第3篇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成熟,信用交易已成为现代市场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经济的雏形开始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已显著提高。我国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部分发达城市和沿海地区已超过2000美元(信用经济启动期的标志),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4000美元(信用经济活跃阶段的标志)。与此同时,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600多种主要商品都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

买方市场的基本特征是供大于求,商品相对于市场购买力过剩。为刺激市场需求,各种信用交易工具将陆续推出,信用贷款、赊销赊购和信用消费逐步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率下降,竞争手段逐步从质量、价格、服务发展到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渐成潮流(国际国内市场均是如此)。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从1998年开始,信贷消费日趋活跃,社会对信用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类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有些行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信贷消费和刷卡结算和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新时尚。

2、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接受信用的一方对提供信用的一方价值回报的滞后性。由于受信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同时又没有担保和财产抵押,因此信用风险总是和信用交易相伴而生,或者说,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风险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经济学同时指出,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是在不断搏弈的过程,在有限的搏弈或一次性搏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个体间的搏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搏弈,搏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经济主体就会自觉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放弃失信行为。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授信主体很难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惩罚)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

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保障,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务的支持,信用风险无法有效地化解和转移。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大量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坏账过高、拖欠成风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紊乱。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的其他秩序混乱现象,如制假贩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走私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归根到底也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它引发的是社会性的信用危机,导致整个市场风险过大。这些现象也与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自身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太低,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相关。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其生存发展的前提。一方面,信用好的企业可利用信用方式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可借助各种信用活动,开展信用销售,维护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交易规模。在信用活动中,企业超常地发挥了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

二、制订信用相关法规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也是健全我国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内容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机制,它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和制度,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鼓励和弘扬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性信用机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2、信用立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

目前已经进行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务实践表明,信用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开放,影响了征信报告质量,进而影响了市场需求;由于消费者信用信息无法获得,导致我国消费信贷手续烦琐、风险过大,进而使得消费者、银行和商家办理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分支——收帐业务被一刀切地封杀,使欠债人成为最大收益者,三角债前清后欠,屡清不止;而保理业务由于限制太严,导致业务开展量小,企业无法获得满意的贸易融资和风险担保服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信用担保行业成为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发展缓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可以说,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3、信用体系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运行,可以保障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开信用信息,使交易各方能够查询到对方的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同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那些带有欺诈性的交易行为进行自动处罚,使不守信的行为主体在市场中无法生存和发展。

信用法规事关所有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公平交易,必须在保障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征信数据的界定、开放、采集、查询,信用服务的开放和规范等做出科学规定,以保障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流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关于我国信用法规建设的若干建议

1、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的几部重要信用法规

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必须尽快建立下述五项信用法规,按起草顺序依次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和《公平债务催收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门开放征信数据的内容和程序。

(2)《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征信信息和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3)《个人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个人征信信息和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4)《信行业发展促进法》扶持、规范征信机构的发展,普及征信服务。

(5)《公平债务催收法》规范商账追收行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功能。

鉴于新建立的信用法规与原有的法律可能会有一定的冲突,应专门研究《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与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释其条款。

2、近期可考虑制订的几项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

由于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一下子制订出一套成熟完善的信用法规,即使能参照国际经验制订出一套比较先进的信用法规,也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是,现在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失信问题必须尽快得到有效扼制,经济秩序必须尽快得到改善和规范。为解决这个矛盾,我们研究了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发现这些国家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先在市场流通领域出台一些信用管理的规章。这样既可以缩短立法过程,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避免因长期不能完成信用立法工作而给市场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又能承上启下,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为此,建议商务部根据市场流通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先行制订几项级别较低,颁布程序相对简单的信用管理规章。近期可考虑制订如下信用管理规章:

(1)《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流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采集机构、管理部门、信息查询者的方式、信息保密等;

(2)《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确立统一的评价体系、认证标准;建立信用标识制度,确定认证标识;监督管理数据更新方式和周期。流通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必须在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制度建立后方可实施。

(3)《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市场流通秩序,除了外部的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该指导意见根据我国企业特点,参照西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和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对如何收集、披露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内容、公布方式、公布机构、查询要求、资料保存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起失信惩罚机制;

(5)《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商账追收机构试点范围、收账机构资质标准、行为规范、管理部门、惩罚措施等内容。

3、信用立法调研的进程安排

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近期可由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始各项调研工作。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可在一年内分步制订和颁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是其他法案的基础,可在一到两年内完成对这三个信用法案的调研起草工作,然后在三到五年内对另两部法规完成调研起草准备工作。

围绕建立上述法规的主要调研工作包括:

(1)各国信用法律法规及其立法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2)我国现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开放内容和方式;

(4)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的形式;

(5)市场流通领域企业信用数据开放、评估的规则;

(6)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监管的方法;

(7)开展收帐、保理等业务的资质和操作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