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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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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第1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40-02

一、引言

十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种什么”的问题亟需回答;经验种地效率低、分散经营规模不经济、小农户与大流通不能有效衔接,“怎么种”等问题非常迫切,这些共性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省的农业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与之适应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解决我省农业发展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和根本选择。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解读

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是“分”有余而“统”不足,传统家庭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不适应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业经营体系进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四个鲜明特点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在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要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工商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第二,要继续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开展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市场”等经营形式。第三,要加强多元化多类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资农机农技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组织等服务型组织。

三、我省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产品流通模式调研分析

(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年底,农业人口7466万人,占总人口70%。其中从事农业人口2541万人,从业人员6387万人,占40%。可见,农业生产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规模种粮已成为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据统计,2013年年底,全省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粮食规模种植已超过1.1万户。调查结果显示,约一半种粮大户是兼业经营,占49.3%的种粮大户除种粮之外还从事其他行业,只有50.7%的种粮大户才是专业种粮。这类群体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

(2)截至2013年10月,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4000余家;大多数经营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学历优势,参加过相关培训和具有非农工作的经历。96.6%的被调查者具有非农工作经历,其中,务工的有29.5%、个体经商的有40.4%、开办企业的有16.8%、担任干部的有13.3%。注册类型多样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占到一大半以上,注册为公司制的比例稍低。经营内容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种养结合、种养植兼休闲比例较低,占到18%左右。

(3)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了很大进展。截至2013年10月,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49万个,出资总额1588.33亿元,涉及成员总数43.73万个;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9%。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涵盖了农、工、商、种、养、加、流等业务内容,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一批以双汇、思念、雏鹰农牧集团等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据统计,2014年我省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的龙头企业8418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600余家,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60多家。

(二)我省农产品流通基本情况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农产品或服务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本文基于流通体系主体、客体和载体这三个方面对我省农产品流通情况考查。

(1)农产品流通主体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我省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元化格局,流通形式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农贸市场为主要渠道,所以流通中介组织仍然是流通主体的重要构成。但随着流通形式的创新如“农超对接”、电子商务发展,出现了专业化合作社、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流通主体。但流通主体与流通需求不相适应,规模化不够、组织化程度不高。我省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重偏低,据统计,成员数超过50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846家,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9.44% ,参加合作社成员数占总成员数的3.75%。

(2)农产品流通客体方面。2013年,我省粮食总产量5713.69万吨,其中小麦产量3226.44万吨;油料作物总产量589.08万吨,其中花生产量471.37万吨、油菜籽产量89.80万吨、芝麻产量26.86万吨;棉花总产量18.97万吨;水果总产量888.30万吨;蔬菜总产量7112.51万吨。我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2013年我省肉类总产量699.05万吨,禽蛋产量410.23万吨,奶产品产量328.77万吨,水产品产量116.65万吨。我省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蔬菜和花生,2013年的比重分别为37.5%、22.4%、12.2%和7.2%。所以我省农产品流通主要是以粮油、畜产品等大宗农作物为主的流通需求。

(3)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农产品包装难、要求保鲜、易腐等特殊性,对流通载体要求较高。我省初步形成了如郑州水产、众荣物流、双汇物流等一批现代流通企业,其冷链物流设施设备齐全,基本适应我省农产品物流需求。专业合作社也投资建设了气调保鲜库、恒温库、冷冻冷藏库。但我省80%以上生鲜产品还是在没有冷链保证的情况下流通的,腐烂变质比例高达30%左右,远高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因此,在农产品流通载体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影响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解决“农产品价值如何快速实现”的问题,二者是一脉相承的,对实现农民增收有重要作用。因此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势必会影响到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主要表现在:农业经营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我省农业生产仍以农户传统分散承包经营,由于农户产量小,需要流通中介组织参与带来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效率低;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带来流通分散、没有合理安排好流通加工等致使流通过程不合理;农户规模小、实力弱,对流通设施设备等投入不足,导致我省农产品“先天不足”,直接制约着农产品流通,是解决农产品问题的根源所在。

(2)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有所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超对接”大型零售超市、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出现,极大地优化了流通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在流通中发挥应有作用,仍然存在组织化程度低、管理不规范、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农民普遍缺少具有独立产权的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以分散化的状态进入市场,无法充分掌握物流信息和市场信息,受制于中间商,农民利益无法保证。缺乏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流通企业。

(3)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农业经营仍然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主,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比较突出,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更为必要。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跟集贸市场趋同,批发市场总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交易方式和流通方式缺乏创新,中间环节多。农产品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流通量占农产品总量比重较低。我省郑州商品交易所作为全国首家期货试点单位。截至2014年6月底,郑商所共有会员202家,目前上市交易期货品种16种,其中农产品10种,占62.5%。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快,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省农产品基础设施薄弱主要表现在:需要冷链运作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设备仍然落后,不能满足冷链运作的需求;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平台数量不够,流通主体和农民参与程度低。导致农产品流通成本高。

四、河南省农产品流通合理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视角对农产品流通提出以下合理化建议: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 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流通。加快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高其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大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发展等模式;发展农业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配套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充当着新型流通主体的角色,加强其管理规范化与规模化,发挥新型流通主体的优势和功能。

(2)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商流”与“物流”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来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除持续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外,加大农产品市场模式创新,如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发挥其优势。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调解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问题。

(3)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明确产权,激发农业经营主体、流通主体、相关政府部门等投资建设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我省交通基础设施较好,需要重点改造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仓储、冷链配送车辆和农产品信息网络化设施建设。加强物流信息技术如条码扫描、电子数据监控系统、现代化立体仓库、卫星定位系统等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运用。

五、结束语

本文在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内涵、调研我省农业经营方式和流通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省农产品流通存在主要问题,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流通主体、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 鞠红.河南省农产品流通现状分析报告[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1):35-37.

第2篇

    县、乡政府及产业化业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地做好宣传工作。不能让中心村“承包”宣传工作,要根据大盘棋、造大船乃至建舰母的理念来合理布局与安排,绝非随心所欲地定位主导产业,既缺乏理论依据,又缺乏市场基础。引导本区域内农业走上产业化的道路,不同的中心村适应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哪些环节,应认真加以剖析,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每一个中心村就是一个“器官”,在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协调一致。发展的根基要放在农业上,“非粮化”及“非农化”的农村产业现象,会逐步让农民损失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要领是让农民走上强身健体之路,走上现代农业的发展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民宣传“什么是产业”、“什么是农业产业化”、“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等内容,如农村俗话中“千棵棕,万棵桐,子子孙孙永不穷”、“大田去小坝,农业实行机械化”等,能有效地让农民理解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2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规划好、部署好

    规划是先导,投入是基础,操作是关健,体制机制是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中心村规划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点工作,是理清思路、设计发展路径的基础工作。因此,要从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与应用,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效益化、产业化的形成,有利于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利用,最终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有效提升产品品质,完善品牌建设,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及水利建设条件,科学制定中心村产业发展方案。

    3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示范好、管理好

    加强中心村产业化经营,必须建立标准化的示范基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田间作物管理,积累数据,科学种植,推广有序。绝不能贪大求洋,过分地标新立异,一定要立足根本,挖掘传统产业的发展基础,在农民乐于接收,易于操作的生产方式上加以转变。特别是已经定位“一村一品”的中心村,在经营项目上要更上一层楼,努力建立完整产业链,并适度延伸,生产规模化、市场化、营养化和品牌化的安全农产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起步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控制,确保在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1-3]。

    4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对接好、服务好

    国家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但就中心村而言,不可能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都要培育,无论是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发展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都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阶段、土地集中规模、产业形成基础等方面来明确中心村对接的方向与培育的经营主体。同时为经营主体开展实质,为他们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对难以培育经营主体的中心村,要加强农业招商工作,与各大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发展基地农业。还可适度引导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进入中心村的产业经营中,带动农户以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加强连接,从而带动中心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4-6]。

    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流转好、流通好

    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加强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的土地流转,是中心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工作,是采取合同租赁、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利润返还等经营方式,还是以自然村为基础或以中心村为基础开展土地流转,认真分析土地结构,劳动力结构,居民居住现状与土地可整合的结构,要与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特别是利用现行的三农政策,有效地破解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使农户的老宅基地、现有空白地,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前置性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产品流通是一个系统工程,县、乡政府必须统筹安排,加强县域农产品专业市场的规划与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建设。中心村要与县域规划保持高度一致,无缝对接,通过各经营主体的联结机制,加入或组建农产品物流协会,确保农产品安全有序流通。

第3篇

关键词:微生物;农产品品质;农业生态环境

近几年来,面对我国农业生物资源的利用情况和我国农业发展情况,我国相关部门开始意识到微生物农业的重要性。从宏观上看,微生物农业属于一种工业型的农业,其主要通过微生物资源产业化实现的。微生物农业的广泛推广,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品质,而且还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微生物农业的含义

微生物农业也被称为白色农业。这种农业是一种工业化的农业,微生物农业的形成主要以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使用各种高科技开发手段,对微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这一过程就是微生物农业过程。微生物农业可以将微生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就微生物本身而言,其具有超强的繁殖生产能力,并通过工厂化处理,能够生产出人类及动植物所需要的营养品和保健品。微生物农业属于一种新型农业。微生物农业的发展系数较大,其属于高增值农业。

2.发展微生物农业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

通过对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我国大部分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农药、化肥,这虽然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无法保证农产品的安全。

在农作物生长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病虫害问题,如果通过农药进行防治病虫害,将不利于农作物的安全生产。生物防治病虫害是一项较新的技术,其具有很多优势,如:没有污染、没有公害、等。目前我国应用微生物进行病虫害防治的效果较好,其值得广泛的推广,其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治病虫害,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作物产品的品质。

微生物还可以混配在化肥、微量元素、有机饲料中,从而形成了微生物复混生物肥料。微生物复混生物肥料不仅能够增加土壤的肥力,而且还能够为作物的生长提供充足的营养元素,从而使植物根际的微生物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微生物肥料在植物生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植物对养分的吸收,进而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了植物抗病虫的能力。

3.发展微生物农业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二十一世纪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微生物农业的发展前景比较客观。在实际的微生物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将有机废物变废为宝,可以间接的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微生物农业中,微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剂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将空气中的毒气及水、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清除干净,微生物农业是一项全新的产业,其具有较大的开发和利用价值。

在农业粮食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对粮食的产量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严重的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对水体、土壤、大气造成了污染和破坏。针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为了能够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发现了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的重要性。微生物农业的大力推广和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作物的产量,而且还能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微生物农业可以保证农作物的安全,有效的提高动、植物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4.微生物农业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实例

4.1简要介绍紫云英根瘤菌菌剂

紫云英是豆科黄芪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又称红花草,是重要的绿肥,饲料兼用作物。紫云英不仅能给土壤增加大量的新鲜有机质,还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协调水、肥、气、热状况,提高土壤生产性能。因此,种植绿肥是一项必需的用地养地措施。紫云英固氮能力强,氮素利用效率也高,株体腐解时对土壤氮素的激发量很大,在我国南方农田生态系统中维持农田氮循环有着重要的意义。

高效的紫云英根瘤菌菌剂在提高紫云英产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高效优质的紫云英根瘤菌菌剂,一方面在紫云英播种后能提高紫云英的产量,另外还能在土壤中形成多种有利菌株共生的良好根际生态环境,对水稻化肥利用率起到重要的效果。

4.2高效紫云英根瘤菌在选育时应注意的问题

紫云英根瘤菌的初筛:将粗筛出来的紫云英根瘤菌进行回接紫云英试验(水培法或沙培法)进行初筛,从播后结瘤时间、根瘤数、根瘤大小、根瘤颜色、植株含氮量和植株长势等指标筛选效果好的紫云英根瘤菌;紫云英根瘤菌的诱变育种:利用紫外诱变等生物诱变技术来选育出固氮效果更好、抗逆性更强的紫云英根瘤菌菌种。

4.3发酵生产工艺的研究

优培养基的筛选:利用摇瓶发酵、20L、200L自控发酵罐发酵,利用旋转组学设计和计算机技术筛选各功能菌种生长所需的氮源、碳源、矿质营养、添加剂和诱导剂营养配方,确定促进菌体生长的营养成分和最佳复合培养基配方。

高效吸附载体及其灭菌技术研究:通过考察菌种在不同灭菌条件(巴氏灭菌法,高压湿热灭菌法和γ-射线灭菌法)下的不同载体(褐煤,草炭,蛭石和珍珠岩)的存活时限以及载体中所含有的成分,将对菌体保存和对土壤的增肥及微生态作用等综合因素,确定载体最佳灭菌方法和最佳载体。

4.4应用技术研究

通过盆栽、小区和大田试验,检测紫云英根瘤菌产品的应用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制剂不同剂型、浓度、用量、施用时间、施用方法以及环境因子对使用效果的影响,再反馈信息进一步研究和调整发酵生产工艺技术,生产出高效、持效的生物有机肥料产品。

5.如何运用微生物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5.1合理帅选菌株和应用联合菌群。

在深入了解有关微生物特性的基础上,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根据用途把几种所用菌种进行恰当、巧妙组合,使其某种或几种性能从原有水平再提高一步,使复合或联合菌群发挥互惠、协同、共生等作用,排除相互拮抗的发生。

5.2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

发酵条件、工艺流程、合适的载体、剂型、粘着剂的发展,尤其是在产品保质期方面需要开展深入的研究。

5.3应用价值较高的微生物产品

有机物料腐熟剂(或称发酵剂)、根瘤菌剂、生物修复剂(微生物区系、解毒、重茬等)、促生菌剂,生物有机肥等。其中根瘤菌剂作为微生物肥料中的一类重要品种,目前存在的根瘤菌剂产品质量不稳定、使用菌种的有效性低、接种后在种子上存活时间短、结瘤效果差、产品保质期短等问题未很好的解决。因此,这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开展相关的研究,加快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由于接种根瘤菌剂还能有效降低和减轻豆科作物重茬的病害,根瘤菌剂在我国具有十分良好的应用前景。

6.结束语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但在农业实际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在农作物的生长中大量的使用化学农药是必不可少的,农药可以杀灭农作物在生产中的害虫和病菌,但不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也使农业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品质和生态环境。通过对这样问题的研究,表明微生物农业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1]李宏娟,肖德林,邓旭艳,张培松,邓仕槐.GM微生物制剂对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效果研究[A].全国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监测与控制治理技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C],2008.

第4篇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经营 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 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026-01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商城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全县土地总面积211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0.34万亩,山场202万亩,水面21.95万亩,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河南省粮食核心区建设重点县。全县辖17个乡镇、4个管理(办事)处、1个工业聚集区, 370个行政村,总人口75.45万人。

2.专业队伍现状

近年来,商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不断加强,但因多年欠帐,仍不能满足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2008年调查全县拥有农业(种植业)大中专院校毕业技术人员134人,其中:农业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68人(包含退休人员18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48人,平均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还达不到3人。2008-2013年,商城县农业局共新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3名。二是工作缺经费。县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农业部门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下乡缺交通工具、培训缺设备等问题比较突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依附于乡政府,也没有自己独立发挥空间,县乡两级都没有专项经费用来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三是培训无场所。

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可行性

商城县农业生产以优质粮油、畜禽、蔬菜、水产品、茶叶、蜂蜜、中药材等为主,全县已有40万亩土地用于规模经营,拥有各类种养大户、流通经营大户近6000人,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07家,其中: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32家、县级示范社34家;省级龙头企业7家,市级龙头企业15家;家庭农场26家。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上都是各产业的代表,他们既有规模的办公场所、生产基地、机械设备,还拥有大量的实用技术人才,软硬件水平都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可以承担起农民技术推广服务的重任。

商城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它可以实现上联县、乡农业推广单位,下联组织成员,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农业新品种推广、技术集成、机械使用等方面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弥补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断层”问题,成为农业科技入户的有效载体。

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几种形式

1.通过农业部门技术人员指导农业生产参与技术推广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进而将先进技术扩散至全县,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主要形式。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上和农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县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生产经营给予指导、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有的生产经营主体从成立到壮大都伴随有农业科技指导人员的辛勤汗水。另一方面,科技人员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生产操作平台,可以不断开发、引进农业新技术,推动全县农业技术实现跨越发展。

2.通过直接从事农民科教培训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农民科教培训工作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学员实训基地。商城县农广校每年都会根据开展的农民科教培训工作,选择一批综合条件优良的生产基地供学员实践,生产基地为学员提供教学设备并指导学员实践活动,农广校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生产基地一定的培训经费。二是被选拔为农业科教培训基地,直接承担学员培训任务。

3.通过实施农业项目来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实施农业项目是目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另一重要方式,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可以有力提升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水平。例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粮油高产创建,这两个农业项目已在商城建设多年,项目涉及乡镇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家庭农场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有力地提升了全县农业科技综合水平。

在当前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央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之际,农业部门的项目建设正加快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整体水平基本上代表了这个县的农业科技水平。

4.通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专业服务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人才、机械等资源优势为普通农户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以让农业科技的提升惠及到商城县山区广大农业生产农户,尤其是在当前农村越来越空心化、老龄化,普通农户通过购买社会化、专业化的农技服务,农村“3860”部队种好田也不会只是梦想。商城县有国家级示范社高科农机农艺公司,该公司建有大型的育秧工厂,组建有专业的农机服务队伍,为全县农户提供育秧、机械作业社会化服务。

5.通过出售生产资料来推动农业科技推广

现阶段,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示范下,农民的种子、农药、化肥、机械等生产资料逐渐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渠道来购买,有些产供销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能收购到品质好的农产品,都选择将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生产设备提供给农民,并传授农民适用的生产技术,这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农业科技的推广。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著.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 上海三联书店, 2005

[2]高启杰主编.农业推广学[M].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03

第5篇

关键词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4-0277-02

近年来,商水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模化养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逐渐取代农民传统产销模式。以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把分散弱小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为了进一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充分激发农业生产的生机与潜力,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座谈,对商水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1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情况

1.1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商水县辖21个乡镇,3个办事处,耕地8.13万hm2,2012年小麦种植面积8.00万hm2。通过调查,目前全县承包6.67 hm2以上土地的种粮大户395户,其中,6.67~19.93 hm2的种粮大户316户,20.00~33.27 hm2的种粮大户72户,33.33~66.60 hm2的种粮大户4户,66.67~133.27 hm2的种粮大户2户,133.33~333.27 hm2的种粮大户1户。最大的户种植面积733.33 hm2。规模养殖大户4 000户,其中:出栏50~499头(只)的生猪养殖大户2 083户;肉牛养殖大户30户;奶牛养殖大户1户;鸡养殖大户1 212户;羊养殖大户185户。出栏500头(只)以上的生猪养殖场318个;肉牛养殖场1个;鸡养殖场157个;养羊场11个。最大的生猪养殖场养殖生猪12 000头。

种、养专业大户多以转包和租赁的形式流转土地,流转面积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经营情况以种植专业大户为例,魏集镇某农户种植面积733.33 hm2,夏、秋2季种植小麦、大豆。种植成本:投入种子、农药、肥料及生产服务性支出、土地流转费用共计19 050元/hm2,总投入1 254万元。经营收入:小麦平均产量7 500 kg/hm2,大豆平均产量2 250 kg/hm2,总产达7 150 t,按当年粮价计算,总收入1 980万元,净收益726万元。

在养殖业方面,据2012年调查统计,每出栏1头生猪(出栏体重按100 kg计)其饲料成本约1 200元,药物及防疫费用约60元,人工费用50元,其他成本费用约50元,出售价平均按16元/kg计算,每头猪纯利润为240元左右。每出栏1头平均500 kg的育肥肉牛纯利润3 000元左右。每只蛋鸡年纯利润为50元左右。每出栏1只育肥肉羊纯利润在300元左右。养殖业用地土地租赁费平均在1.8万元/hm2左右。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2年底,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5个,其中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个,市级示范社36个。社员总数41 890户,社均122.8户,辐射带动农户5万余户。注册资金11.89亿元,社均85万元。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189家,占51.9%;从事养殖业的174家,占35.7%;从事农机等服务业的25家,占6.7%;从事渔业的4家,从事林业及其他行业13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转包、租赁的土地流转形式,共流转土地逾3 066.67 hm2,占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章程制度、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机制逐步完善,内部运行不断规范。通过组织农户,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产生品牌效应,经营效果明显,示范带动能力日趋增强。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值6.29亿元,社员人均总收入比其他农户人均收入高20%以上。

1.3 龙头企业

商水县有重点县级龙头企业40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12家,辐射带动农户逾12万户,吸纳就业人员近万人,现已形成8.13万hm2优质小麦生产基地,6万hm2优质饲用玉米生产基地,形成年存栏3万头牛、80万头猪、2 400万只鸡的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按照“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群培育取得很大进展,商水县已初步形成了两大产业化集群:商水县普爱饲料业集群,产值达25亿元。商水县金裕面业产业化集群,产值达12.65亿元。

2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挥的作用

2.1 加快劳动力转移,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农民逐步流转出土地经营权,使农民从土地里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也有效减少土地撂荒,提高土地利用率。

2.2 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提升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

全县目前有18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4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农民的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种植、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2.3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种植,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种植效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

2.4 加快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进程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带领一家一户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它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价格,规范成员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强大的组织支撑效能。

2.5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通过调查,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人均总收入高出其他农户人均收入20%以上。未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农民每年一般可得到1.5万元/hm2左右的租金收入,和自己种植传统作物的收入基本持平或稍高。同时,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依靠打工增加收入。

3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方面

大多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受到约束,在土地方面,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根深蒂固的恋土情结,使他们还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业”的思想,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流转渠道、流转程序、流转档案管理等机制不健全。县、乡土地流转大厅还没有完整的土地流转信息库,缺少连结土地流转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与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整理、渠道不畅。使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难以和土地的转出者有效对接[2]。

3.2 经营方面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大部分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想发展扩大规模,贷款融资也比较困难。虽然国家出台了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金融贷款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绝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贷款业务,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在技术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业主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程度相对不高,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品牌意识、抗风险意识不强,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在营销问题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发展活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吸引力、带动力,销售渠道窄。龙头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竞争力不强[3]。

3.3 政策方面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国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以落实。就项目而言,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上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

4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政策措施

4.1 支持土地流转

2010年5月,商水县出台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强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流转程序明确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迅速推进该县土地流转工作注入了强劲动力。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县、乡、村3级流转服务体系尚不健全,2010年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经建立,各乡镇依托便民服务大厅相继设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基本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4.2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33.33 hm2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土地用于建立农业生产基地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以3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发展高效农业的以13.33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0 000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农业补贴,具体补贴给谁,大多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自行合同约定。

4.3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接支农项目

近些年来,商水县相关部门积极地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支农项目的主体,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支农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

4.4 支持提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员经营管理

每年利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对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2012年,仅通过“阳光工程”,培训种、养专业大户、合作组织经营者等各类人才3 000多人。

5 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支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和风险保障机制[4-5]。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财政扶持的力度。

6 参考文献

[1] 巫寅婷,钟日强,方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蓬勃发展[N].韶关日报,2013-04-03(A9).

[2] 裴一雅.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创新路径[J].经济师,2007(11):18,101.

[3] 朱启臻,赵杨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J].中国农业信息,2013(3):22-25.

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经营组织;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农村,即实行以农村家庭为主体的经营方式。这种以农民的家庭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并为农村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奠定的基础。但同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经典的家庭经营的农村经营组织方式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建立一些新的农村经营组织方式来来完善农村的经济体制,以保证我国农村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营组织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30多年前,我国农村开始了以为核心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践证明,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现状,符合我国农村的社会现实的。那么我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营组织是什么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1.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营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土地分布松散和几千年封建社会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传统文化决定了家庭经营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基础单位,也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符合我国农村发展需要的农村经济改革政策,为我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举世瞩目成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率的农业组织形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由于利益的一致性,家庭每名组织成员在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往往不需要特别的监督,自觉地就具有很高的积极性。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社合一的农村体制,它降低了监督管理成本。通过改革,农民取得了农村生产经营的自,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积极以市场为导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求获得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劳动资源得到到了合理有效的利用,极大提高了农业资源配置效率。

2.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存在的问题

家庭经营作为我国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经营组织形式,具有很多的优越性,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农村市场经营组织形式。农业生产职能由集体交给了农户,而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则交给了市场,市场调节能为调节农村经济的主要手段,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面对机遇的同时,也要承担许多市场风险。但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相比较低、生产方式落后、受自身条件下限制单独交易成本较高等原因,决定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不可能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唯一农业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市场化不断的推进,农村市场体系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农村市场竞争机制越发深化,农村市场体系内的所有经营主体都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农村家庭的经济实力大多相对较弱,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生产规模小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规模经济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入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因此,要想农村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将单个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村家庭组织经营基础上,实现多种农业经营组织长期共同发展,不断健全农村经营体系。

二、农村市场合作经营组织的主要作用

自从以农村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以来,推动了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及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我们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同时,建立多种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农户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

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作为农村的市场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并与农村市场建立起紧密地联系,成为带领农民适应农村市场体系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以农民自愿入股的形式建立起来,围绕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采购、生产、仓储、运输、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互农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农业是在整个经济产业链是一个较弱势的产业,不同于其它产业,它受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而分散的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降低了自身在农村市场中经营的成本,提高了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2.农民在市场交易中主体地位提高

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城市居民相比普遍较低,以及农民家庭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等原因,使得长期以来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大多处在弱势地位,在采购、销售、运输等环节往往受供应方、采购方及物流方的欺压。农村市场合作组织将农户分散的经济力量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逐渐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农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地位提高。不同的农村市场组织,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解决农村家庭经营面对市场的难题,例如农村市场组织对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使得农村居民卖难买难的状况得到解决;原材料的采购和对农业产品保护价收购,降低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风险;并农村市场组织代表分散的农户面对市场竞争提高了农民平等谈判的地位。

3.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进程加快

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可从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的实践中我们能够清醒地看出,传统的农业家庭式的经营组织方式规模化程度低,制约了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进程。我国农村的普通情况是农户分散经营、规模小,农户在生产、加工、仓储及运输等环节均受到自身规模和交易成本的制约,往往没有能力进入大市场,只能进入小的集贸市场。而农村市场经营组织作为将农民联合到一起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的实力整合到一起,使农民有能力、有机会进入大的流通市场。并且农村市场合作组织与分散的农民相比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它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带领农民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生产布局,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整理效益。

三、目前我国农村市场经营组织的主要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互经营合作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市场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规模经营、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它是在坚持农村的基础上,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互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加工、仓储、运输以及提供市场相关信息等服务。能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我国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问题,通过将农民土地入股的形式实现农业合作发展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土地的集中经营也为现代科学、机械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因为传统的农村分散经营形式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载现代高科技农业的。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的农业生产率,增加的农民的收入、提高的农民的消费能力,客观上也促进了农业市场流通体系的完善,农村市场的持续发展。

2.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农村市场服务机构

不同于合作社式的农民自愿互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村服务机构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是国家为服务于农民、发展农业、在农村设立的农村市场服务组织。例如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种子站、经营站、兽医站等,这些机构是农村市场组织的重要力量,是由财政拨款,服务于农民的市场服务机构。这类农村经营组织承担着政府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以及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将分散的农村家庭经营与市场的需求相挂钩,提高农民在农村市场的竞争力,维护农业的权益。农村市场服务组织机构是新时期农村经营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是保护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国鲁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轨迹与发展评价[J].改革,2013(2)

[2]李嘉坤.加强合作社扶持力度引领农村经济大发展[J].中国合作经济,2013(1)

第7篇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要性;对策

我国《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重中之重。如东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目前面临着人口急剧减少,农村劳动力出现紧缺现象,从1997年就开始人口负增长,三次普查数据分别为111.6万、108.5万和99.6万人,人口规模不断缩小。同时,良好的教育,还促使如东每年输出大量优质生源三四千人,但学成回乡的不足20%。

据如东县民政局统计,截至2014年底,如东县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29.6%,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19.6%,两项指标都远远超过国家平均水平,社会老龄化程度为全省最高。人口老龄化在农业生产、居民养老、人才培养等方面给如东带来不少问题,也成为制约如东发展活力的瓶颈。作为一个正在“老去”的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10.31万公顷,随着人口“老龄化”及总人口“负增长”,今后“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要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关键是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集镇的农业从业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是职业化的新型农民,主要体现在“两新一高”上。首先是新的身份,是农民由身份称谓到职业称谓的转变,标志着农民由文化低、地位低、收入低、劳动强度高的传统身份农民转变成体面的职业农民。其次是新的作用,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能够适应现代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要求,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较高收入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的主体力量,代表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第三是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应当接受过系统性农业教育培训,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市场意识,能熟练运用现代物质装备和新品种新技术,长期稳定在一定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未来的职业农民,农民不再是他们的身份象征,而是职业标志;农业不再是没有素质要求,谁都可以从事的行当;农民不再是以打工为主、种地为辅的兼业者,而是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简单的说,就是要“爱农、懂农、务农”。

新型职业农民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生产型职业农民。他们是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有较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直接从事园艺、鲜活食品、经济作物、创汇农业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业生产的群体。二是服务型职业农民。他们是掌握一定农业服务技能,并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群体。三是经营型职业农民。他们是有资金或技术,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的群体。

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必要性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我国农业发展到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而对如东来说,又显得更为必要。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保证农业发展后继有人的根本措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大量转移,“人走村空”问题愈演愈烈,2014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74亿,且每年以900万~1000万的规模增长。据统计,江苏务农农民平均年龄已达57 岁,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70%以上。在如东,连续17年的人口负增长,使得如东人口规模不断缩小,持续辉煌的如东高考成绩,促使如东每年输出大量优质生源,这就使得如东农村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由于农村里的年轻人打工的打工,上学的上学,大多进了城,只有上了年纪的人在家里种田,“50后”农民成为目前如东农业生产中挑大梁的角色。农村务农劳动力文化水平偏低,农业生产老龄化现象严重,使得“谁来种地”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日益迫切。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从组织形态看就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从个体形态看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加快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可以吸引和留下一批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实现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虽然2004―2013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历史性的“十连增”,但主要农产品供求仍然处于“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状况。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农产品工业用途拓展,我国农产品需求呈刚性增长,粮食的缺口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让十几亿中国人吃饱吃好、吃得安全放心,最根本的还得依靠农民,特别是要依靠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如东是传统粮食生产大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人均粮食占有量和贡献量等多项指标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但由于如今在家种地的老的比少的多,女的比男的多,整体劳动能力和素质都偏低,导致种粮劳力不足、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困难、生产管理粗放,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益和粮食产量。只有加快培养一代新型职业农民,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农民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得到提升,农业问题才能得到很好解决,粮食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从单一农户、种养为主、手工劳动为主,向主体多元、领域拓宽、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和现代科技转变,现代农业已发展成为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的产业体系。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关键是农民素质的转变,核心是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如东是传统的农业大县,普通农户“小而全、小而散”的问题比较严重,经营方式粗放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不高,许多农民不会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工具,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能力不强。职业农民,是具有新理念、新技能的新型农民。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造就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的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人才,并由他们带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对策建议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长期工作、系统工程,涉及到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等方方面面,必须上下重视,齐心协力。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农民、关注农业,形成支持农业和尊重农民的社会氛围与合力,才能创造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虽然如东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已经启动,但部分农民由于受文化基础、家庭经济和年龄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对培训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因此,要充分利用县内“两台一报”和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意义,解决部分干部群众认识上的误区。要充分挖掘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广农业科技、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宣传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要培养造就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树立以农为业,以农创业,务农光荣,务农富裕,务农也能现代化的社会风尚。

(二)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返乡

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质上还是因为种地赚不到钱。为了鼓励“五有”―有点技能、有点资金、有点营销意识、有点办厂能力和对农村有感情的农民返乡创业,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打造一支用得着、留得住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必须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三)紧扣农民需求、提高培训质量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未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整合各种资源,由县农委牵头,以县农广校为具体实施单位,面向有关农业教育、农技推广等部门和单位公开选聘业务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农民培训的专家及乡土人才组建如东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讲师团,将关键农时、关键生产环节的关键技术集成化、简单化,送进千家万户、送到田间地头。在培训方式上,要根据农民特点和生产特点,既沾地气又灵活变通,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咨询等多种方式,针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科技文化需求,以农业实用技术为重点,广泛开展大众化普及性培训,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效性。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并通过系统技术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能力,不断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第8篇

关键词 农业信息化;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训途径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1-0043-06

一、引言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不断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的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繁荣农村经济和推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2016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信息化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市场流通管理信息化、资源环境管理信息化以及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见图1。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主要是农作物栽培或畜禽饲养过程的数字化管理、精准作业,以及与农业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资金等的信息化管理,目的是通过信息采集、自动化控制等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降低劳动成本,扩大农业生产效益。农业资源环境管理信息化为生产经营过程信息化提供各种资源服务,通过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实时监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源和环境信息,实现风险管理和灾害预警。农业市场流通管理信息化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以及农产品销售过程的网络化,通过二维码、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包括新型农民的培育培训、科学技术、政策机制、专项资金、信息以及行政办公等所有农业服务的信息化,能够利用信息技术随时随地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农业服务体系信息化为农业信息化的其他组成部分服务。

农业信息化能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益、降低劳动成本、提升流通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但是农业和工业不同,农业虽然是立国之本,同时又是弱质产业,一方面,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需要在一个广阔的地域空间分散作业,很难通过精细化分工提高生产效率[1],因而农业信息化对农民的要求比工业信息化对工人的要求高很多;另一方面,农产品是自然再生产和资源再生产的结合体,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双重影响,很容易出现丰产不丰收的现象[2],造成对农业信息化投入意愿低、短期回报难等问题,信息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对农业信息化的长期投入严重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人是农业现代化的第一要素,是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主体,农业信息化的关键是要有信息化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而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不断发展的农业信息化要求与传统职业农民信息技术素养缺乏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而且有扩大趋势。农业信息化发展不仅对农民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培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培育培训途径与策略,积极培育培训大批新型职业农民是推动农业信息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二、农业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2012年中央1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农业部专门下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14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通过“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已经成为国家农业发展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新型职业农民和传统农民的内涵有本质的区别,见图2,总的来说包括个人基本素质属性、职业价值属性以及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等三方面差别[3]。

个人基本素质属性。传统的农民主要是简单重复体力劳动的从事者,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具有相应的学历,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同时又有经营管理能力、金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综合素质高,善于接受新事物和新技术,有一定的创新创业意识。

职业价值属性。传统的“农民”是一种身份的界定,而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生的新职业类型,有自己稳定的职业特征和职业技能,突出强调职业性属性,社会认同度高;自身认可职业农民身份,长期以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作为职业;希望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身份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实现自我价值;具备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新型职业农民符合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效益化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有利用新技术替代传统的、落后的生产工艺的能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化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强,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

(二)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新要求

随着农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有了新的要求,主要是在原有的个人基本素质属性、职业价值属性以及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中融入相关的信息素养要求。在个人基本素质属性上,必须要有获取、评价和使用信息资源的能力,拥有信息化意识、信息化知识与能力和信息化手段等三方面的信息化素质[4]。基本素质要求善于接受各种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并愿意主动了解和运用,包括能使用电脑或者智能手机等智能终端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职业价值属性方面表现为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宣传自身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份,并获取社会认同感,同时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与平台的应用提升职业价值。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属性方面能够利用信息技术以及自动控制技术等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农产品质量,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实现市场化运作,并追求利益最大化。

农业现代化对传统农民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农业信息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发展必须符合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还是以传统农民为主,老龄化、兼业化现象严重,整体素质偏低,能够主动获取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的比例很少,对信息技术的重要性缺乏认知,信息意识淡薄。“十三五”期间,通过持续的培育培训增加新型职业农民比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信息化素质已经迫在眉睫。

三、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培训途径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途径

培育和培训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培育是指把潜在的对象培养教育成信息职业农民,实现劳动力的转移,而培训则注重培养训练,通过培训促进传统农民实现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使其能够满足新环境的发展要求。培育讲究目的性和长期性,而培训则注重手段性和短期性,把培育和培训相结合才是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根本途径。

在培育途径分析之前,必须要明确新型职业农民潜在的培育对象,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潜在的培育对象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下、初中学历以上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企业主以及农技推广人员等愿意将农业生产经营作为长期职业,并具有一定的农业产业基础和现代农业经营意识的人群[5]。针对该类人群的相应培育途径包括:

第一,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建立职业认可。加强制度和政策建设,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和现有的户籍制度,在子女入学、购房优惠、人才认定、职称评定、养老等多方面提供保障措施[6],让新型职业农民获得社会的认可。加强典型宣传,改变以往落后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是代表贫穷落后、社会地位低下的传统农民身份的延续,而是一种新型的能够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职业。

第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获得收益。通过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优惠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给予扶持,同时在税收、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为新型职业农民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保障。让新型职业农民的收益和其他高端职业收入有可比性,同时体现智力劳动的特点。

第三,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特点创新培育培训模式。根据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生活学习特点和教育规律,长期提供相关素质和技术教育培训。一方面,通过教师下乡,就地就近开展教育培训,让农民能够方便快捷接受教育培训;另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相结合,在田间地头、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联合实践基地开展多种形式培训。还可以“半农半读”进入农业中高等院校学习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四,提供长期发展平台和载体。注重符合本地特色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让每个新型职业农民都有一个成长的平台。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考核,实行职业准入,通过认定的职业农民在相关农业项目立项、成果审定、技术培训等方面可享受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途径

信息化背景下,信息化素质的提升是新型职业农民新的发展要求,同时基于信息系统的在线课堂、远程教育、互动教育等新的培训模式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了新的教学途径。培训是短期提升能力的最佳途径,持续多样化、贯穿工作过程的培训形式能够大幅提升培训对象的能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包括潜在的培育对象以及原有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

如图3所示,农业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建设包括个人信息化素质的提升、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能力、信息化生产经营能力以及信息化职业技能与发展能力。新型业农民的能力建设需要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

第一,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能力建设的基础。农村信息化建设主要是通过信息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系统平台和资源的建设,实现农村管理的信息化、农村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信息化以及农村文化的信息化[7]。农村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能够通过改善农村的信息化环境和获取信息的途径,提高农民的信息化意识和能力,为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信息化生产经营提供硬件条件。

第二,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注重于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包括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学历水平、道德水平、信息化素质、创新意识、“工匠精神”以及自我管理与发展能力等。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要求建设培训的信息系统平台以及涵盖各方面的资源体系。资源内容建设必须以本地需求为导向,既能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提升的要求,又有本地特色,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符合本地农民教育学习方式。

第三,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注重于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技能的要求包括生产经营技能、信息技术与平台应用技能以及职业技能与发展能力。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要求在传统课堂听课、实践基地技能练习、生产企业观摩参观的基础上,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随时随地的技能学习与实践环境,并且能够为实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供远程支持。

通过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虚拟网络教学环境,通过基于智能终端的远程课堂、在线课堂、互动课堂以及跟踪服务,促进新型农民随时随地的综合素质提升以及技能培训,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移动化、智能化和终身化。

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都离不开持续的资金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都需要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与在职教育和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相结合,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持续增加投入,并划拨农业信息化建设所需专项资金,加强农村信息化的建设、用于培训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及特色培训信息资源的开发。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扶持政策,对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农民培育培训的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四、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各部分的定位

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整体规划,并重点加以支持,形成职业农民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已有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利用农业生产的间隙,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

农业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是教育信息化的一种应用场景。各级政府是培训工作开展的主体,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区域资源,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集约效益,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与当地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建立联合培训基地,并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远程课堂和在线课堂,支持电脑、平板以及智能手机等多终端接入,让农民能够随时随地接受培训,也能够得到专家远程的视频诊断[8]。与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合作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农业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同时将本地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骨干、土专家吸收进师资队伍,鼓励他们积极从自身技能出发,制作培育培训资源并在信息平台共享。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所需信息化环境的建设途径与原则

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基于信息系统的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都必须以信息系统为中心的信息化环境建设为载体。依靠地方教育局、农业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将农民培训所用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现有农村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信息化环境的建设途径包括准备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应用与持续改进阶段。

准备阶段。管理者、建设者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中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调研完成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通过上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为信息化环境的建设提供资源保证和思想保障。建设规划方案注重符合本地需求原则,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不片面追求系统的“高大上、大而全”,对应用场景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再开展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于信息系统的综合素质培训体系建设以及技能体系与实践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虚拟网络教学环境。把握从本地新型职业农民实际需求出发的原则,注重本地特色应用和资源建设,并根据农民学习和使用信息终端的特点,开发适用于本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信息系统和虚拟化学习环境。

应用与持续创新阶段。要实现所建设系统在日常培育培训中的应用,形成常规性应用工程,并完成本地培育培训所需的优质特色资源的生成与共享、模式优化与创新之后形成基于信息系统的区域特色以及区域示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工程建设。通过常规性应用与持续发展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信息技术与农民培训不断融合,最终形成一个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全面自由发展的、服务终身教育、突破时空限制的智慧型教育教学环境[9]。

(三)适应农业信息化发展趋势改进培育培训模式

在注重培训的同时必须加强日常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促进农民现代科技意识、信息化意识的形成,刺激新型职业农民对信息技术和资源的需求,然后再重点开展包括信息化素质的综合素质培训,最后再进行信息系统和技术建设应用能力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有了基本的信息化素质之后,信息技术与平台的应用建设能力以及信息化生产经营能力的培训更容易取得实际效果。同时必须要形成规模化经营主体,能够让基于信息技术的生产经营有更大的应用载体,通过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小型的经营主体模仿跟进,最终发挥信息化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应。采用“线上线下”“参与―分享”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既能够通过培训信息平台在线学习,又有地方性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或者村一级设置基层学习中心站点作为农民线下集体学习的场所[10]。农民往往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学习,本地的特色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技能实践基地,形成一个基于虚拟网络和现实的开放性学习环境,保证农民终身学习,促进农民职业能力的持续发展。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10篇

[关键词]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生产经营方式 农民专业协会 村级经济合作社 贸工农一体化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的短缺经济时代已经结束,农业市场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农业增产已经不能实现农民的增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逐渐减弱;资源配置分散,生产资料浪费严重等问题更加凸现出来,与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市场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因此,补充和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时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一些省份建立起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把农民有效的组织起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新形势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一种新的尝试。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要加快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既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的农业生产体制,建立一个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自发的组织起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走自主化、高效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形势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1.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目前,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以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和销售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够按照市场信息,有计划地组织农产品生产、运销、减少市场风险,既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城市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从而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最终增加了农民收入。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减少资源浪费。

在以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户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占有和掌握了大量的农业生产资源,大量的农机具、畜力等农业生产资源在全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被闲置,甚至报废,这种生产资料的分散和闲置造成了农业资源的极大浪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组织各种专业技术服务队,服务于农业生产,如水利灌溉队、农田机耕队、病虫害防护队、农作物收割队等,还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种植、养殖、机械、加工、建筑、运输等各类企业,实现专业化协作、产业化经营和优质化服务,减少农业资源的浪费,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广大农户由于受思想意识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再加上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最新的农业科研成果很难运用到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农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也低,农民增产不增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名义,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带动农民,推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了优势产业规模的形成。

农业生产与工业及其他产业的生产有所不同,受地域性、季节性和农民认识水平的影响较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最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求各地专业合作社,要立足于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优化配置和组合产业相关的品种、技术、资金,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引导带动周边农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新产业带的形成和产业规模的扩大。通过培训、技术指导、生产资金担保等服务,引导和吸引社员以及周边农户发展特色农业,建立各具特色的核心示范中心,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促进了当地特色产业规模优势的形成,创出了自己的品牌,有效地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5.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多年来,由于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足,加上农村基层组织占有和掌握的农村经济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空壳的问题,即“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个集体”,才能够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和标准,去加强和改善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6.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乡、村两级的政府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充分利用其信息、技术、销售等有机结合的服务功能,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与农产、农产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了合作各方优势互补的服务机制,解决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农民单家独户又办不好的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地在政府与农户之间架起了桥梁,成为政府落实农业产业政策、实施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为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宏观调控与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基本模式

在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起来,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上讲,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1.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愿结合的经济组织,通过某一项产品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而形成的专业性组织。农民专业协会拥有140多种不同专业,按行业划分可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瓜菜、林业、农产品加工和其他,共7大行业。拥有专门知识的农民组成的农民专业协会,在生产性投入、生产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都更有优势,其产品的质量、品种、产量都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2.村级经济合作社。村级经济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经济合作组织。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原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社区内的农民进行分工,成立专业化的生产组织。在山东、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区,原有的集体经济与组织基础较好的村社,实行村内的分工,形成了村级经济合作社,在村内逐步组成了种植、养殖、机械、加工、建筑、运输等各类村办企业,使村内每一成员参与一项专业性生产活动,这种村内的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提高了每个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技能,提高了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增加了成员的收入,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有的村镇还成为某一产业的专业村。

3.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近年来,一些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了拉长产业链条、拓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了农业生产,出现了一批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利用其资金、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一开始就把农业专业化生产提高到较高水平上,对农民进行一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者使其成为企业员工,或者按要求向企业提供初级产品,然后,对农产品再进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精加工和深加工,这样,即保证了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和产品质量,又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并使农民特别是纯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加工、运销过程中所获得的后续收益。

三、对建立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迅速发展起来了,但它毕竟是在新的农业生产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发展能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政府支持力度不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了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的建议和思考: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营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互助形式,它必将对我国未来的农业生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和出台至在鼓励和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在法律上要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地位。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和村级经济合作社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法人实体,承担法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具有经营性质的农民专业协会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从事非赢利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经验交流等活动。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2.建章立制,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农民专业协会,或者是村级经济合作社,也无论其规模大小,都毕竟是一个组织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都必须建立起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要制定和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规范和要求,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原则和目标,构建出适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并就该组织体系中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职能定位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也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组织运行章程.以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行;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争取各级财政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的积累能力,逐步建立起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积累发展机制。

3.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我国农村的发展并不只是农业的发展,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兼有工、商、建筑、邮电通讯、教育、服务等多行业并存的社会体系。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广阔的,为此,应该按照完整的社会体系,来规划和设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地进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且,我们也深信,随着城市空间的拉大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会有很多新兴产业将不断地转移至农村,也必将接纳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所以,也必将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大的生存空间。

4.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适度协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关联度大,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强,各级农业部门的支持、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引导不强迫,避免急躁冒进、一哄而起、归大堆。要培训一支高素质的业务辅导员队伍,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总结推广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以及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优秀带头人,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1]唐宗昆:农村生产组织形式创新的障碍分析.农业经济,2008.01

[2]马 锟: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分析与思考.甘肃农业大学学报,2007.05

[3]冯 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福建理论学习,2007.09

[4]侯保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轨迹及特点.农村经济,2007.03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问题;对策

1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1.1农业经济缺乏品牌竞争力

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环境,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竞争力的提升,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发展。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农产品质量难以保障,使得我国农业经济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链的转型升级,难以创造良好的品牌形象,难以提升购买力。农业经济在品牌形象、沟通协作等因素的影响下,农业出口过程中农产品通常容易被视为廉价商品进行出口,进而导致我国农业出口受到制约,降低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农业经济由于缺乏品牌竞争力,农业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农业出口品牌形象的建立等都受到制约,未来我国农业需通过增强品牌竞争力来培养竞争优势。

1.2农业经营机制不健全

“扶农重粮”政策力度不断强化,农产品价格呈上涨态势,土地流转成本亦有所增长,土地流转成本的上涨加大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难度。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呈现“小而分散、产加销环节多”的特征,加大了对农业经营机制的监管难度,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的形成。另外,大型农业生产企业、农业经营机构等之间的协作性、对农民生产农业的推动作用不强,未能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和谐模式,难以形成农业生产经营销售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经营机制的不健全在于我国农业经营监管力度不够、农业经济主体之间的协作性不强、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并导致我国农业生产难以形成标准化、规模化、一体化的体系,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1.3资源环境影响因素加大制约农业经济发展

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资源环境影响因素的加大,资源环境因素对农业现代化转型的影响机制主要源自三个方面:第一,土地要素资源的制约,我国国土面积虽然庞大,但总人口数较多,人均土地面积有限,并且我国人口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土地资源的局限性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第二,能源因素的制约,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使用量与日俱增,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电力资源、水资源、农业生产油资源等的需求较大,且国际油价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油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宏观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近几年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要素开始由传统行业流向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农业发展受到限制,加之美国次贷危机加速了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亦受到一定影响。

2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对策

2.1提高农业非价格竞争力培育农产品品牌

针对我国农业经济缺乏品牌竞争力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农业经济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形成非价格要素的核心竞争力。农业经济发展品牌化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趋势,形成具备竞争力的品牌优势,方能在农产品出口、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农业经济品牌化的建立应通过“品牌带动”战略予以实现,形成“绿色、高品质、安全、友好、原产地”等农业特色,提供高质量、优品牌的农产品,提升对粮食安全建设的重视,建立高效绿色的农业经济品牌体系,提升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品牌竞争力、国际竞争力以及购买力,不断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取得可持续发展。

2.2建农业合理的经营体系及经营制度

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形成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发展的核心内容,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制度对指导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农业合理的经营体系及经营制度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形成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农业经济发展主体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通过配需具备高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服务化转型,进而构建基于优势主体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增强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技术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农业经济的现代化转型发展。(2)完善现代农业经济价格体系。实现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根据市场中农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调节农产品价格,提升农产品价格竞争力,避免“价格倒挂”现象的出现,实现土地承包权、农业生产经营权、所有权的分置,建立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体系。(3)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机制。粮食质量安全是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是保障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有效的农业监管机制、保护制度等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绿色发展。

2.3坚持资源友好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坚持资源友好型是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重要路径,一个国家的资源与环境优势是维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属于资源密集型产业,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应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链的绿色发展、通过节约资源和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长远性,为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文胜.资源环境约束下中国农业发展的多目标转型[J].农村经济,2014(12).

[2]高巧依.浙江省渔业产业发展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03).

第12篇

四川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也是中国西部唯一的主产省。粮食在全国有重要的地位,也有着特殊的贡献。四川不仅以只占全国的4.7%耕地,养活了占全国6.6%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调出一定的商品粮,为和重庆提供粮食和副食品。

四川粮食生产的总体形势,可以用一句概括:粮食产量徘徊不前,但需求却不断上升。

从粮食生产的现状来看,无论是总产量,还是人均过后的相对量来讲,有一个向下的趋势。如果说人均粮食占有量370公斤是国际公认的粮食安全警戒线,那四川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人均占有粮食都低于370公斤粮食安全警戒线。

从消费需求来看,四川的粮食消费主要包括口粮、饲料、种子和工业用粮。2008年四川口粮消费就达到1622万吨,目前在粮食消费中占首要地位,2008年饲料用粮大约1600万吨,饲料用粮总量仅次于口粮消费量。但饲料用粮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年均增加50万吨左右,2009年饲料用粮总量超过口粮消费总量。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白酒生产量为111.76万千升,啤酒236.1万千升。加之食品加工业的发展,使工业用粮快速增长。目前,全省工业用粮大约400万吨。四川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亩用种量变化也不大,种子用粮多年稳定在85万吨左右。从这些情况来看,四川粮食消费刚性上升。

总之,四川粮食的供需之间的不平衡状况已经比较严重,需要充分重视。

培育新型农民 壮大农业生产的主体

四川作为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随着一批批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2009年估计输出2700万-2800万人),农村人口“空心化”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人口空心化对农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在这种影响下,农业主体呈现三大特征:年龄特征是老龄化,教育特征是教育低度化,农民职业特征农业副业化。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导致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留守的劳动力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相对偏弱,劳动技能提高难度大。

农村空心化意味着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方面出现重大挑战,一方面,在原有农业生产方式下(即技术水平不变,劳动生产率没有明显提高的前提下),农业劳动力出现短缺问题;另一方面,现有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主体老年化,他们缺乏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缺乏必要的体能,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新型农民出现,农业不仅不能发展,更为严重的是,长此以往,农业将萎缩下去,农业的基础地位将动摇,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就难以巩固。最近,媒体上出现了“农村空心化比粮价上涨更可怕”的议论。

面对中国农村空心化的挑战,农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一方面,不转换农业主体,农业所承担的使命就无法完成,特别是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安全供给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转换农业主体就必须从农村空心化这一现实出发,寻求其独特的路径。

在这种背景下,未来的新农村的主体必然是新型的农民。当然,农村人口不是一个静态的主体,而是一个动态演变的主体。培养未来的新型农民必须适应农村人口的变动趋势。任何人无法强制青年农民留在农村等待塑造,也无法要求农村少儿人口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向城市迁移。

培育新型农民决不是请几个“专家”或者“领导”给农民上上课,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是改造传统农民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在改造传统农民过程中,需要找好产业依托、科技依托、能人依托、文化依托,并将观念、技能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养放在重点位置上;二是转化返乡农民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现代农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农村经纪人进入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三是从农村以外引进人才培育新型农民。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农村创办农业实体,鼓励城镇居民进入农村投资创办农业实体,工商业主进入农村创办农业实体等。

发展合作社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体系

粮食产业是现代产业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产业体系下面,粮食生产不再是传统的生计经济,而是创造很高附加值的现代产业。

在农村空心化状况下,改造和转换主体结构,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去替换或者填补原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去替代旧的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体系,促进家庭经营向规模化集约经营方向转变,促进有限土地资源向有规模经营能力、有更高土地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粮食经营主体集中,成为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面对和及时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并非易事,需要精心对待。一是鼓励农民进入各种农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民参与各种专业协会,三是鼓励农民与进入农业领域对粮食进行加工销售的工商企业(龙头企业)进行合作,成为这些工商企业的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特别鼓励与饲料企业、造酒企业进行直接合作,减少中介商的盘剥,减少价格波动。

“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发展的主要形式,但农户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组织化发展中如何保护农户利益成为关键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制度创新 建立农业主体转换的农民弹性退出机制

在农村空心化背景下,扩张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粮食的劳动生产率,必然让原来占据农业资源的农民退出农业领域,因为这部分农民本身并不从事农业或者不愿意从事农业,但这部分农民要退出农业,必然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农民拥有着农村权益,主要是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地,这种权益因距离中心城市的远近,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农民放弃农业生产经营,进入城市,必然面临着一系列权益的保障问题,主要是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因为城市人天然拥有着这方面的权益,而农民则没有。因此,让一部分农民放弃农业生产经营,进入城市,必须为农民设计退出农村权益进行补偿,对进入城市农民,赋予与城市人同等的权益,或者前后两者权益进行置换。要实现这种置换,必然涉及到两大紧密联系而重大的制度,即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换的现实障碍。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按人口分地的“均田制”,分配时,地块肥瘦搭配,不利于形成规模经营,不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更为关键的是,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没有实现土地资产化,农民没有办法将土地权益货币化,当农民退出农业领域,其土地权益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现行的户籍制度同样阻碍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换。目前,现行农村户口上粘附着农村权益,城市户口粘附着城市权益,总体上讲,城市户口粘附着的城市权益多于农村户口上的农村权益,因此,城市户口向农民开放意味着农民可以选择进入城市,相应放弃农村权益,退出农业生产经营。在2009年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农民工占20.4%,新生代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数的60%。这意味着很大部分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市户口,从原来是农业生产者转为农产品消费者。

第13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发展;农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06

随着国家一系列农业政策的出台,以种、养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快速发展起来。如何促进家庭农场的规范建设与发展,是农经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是农经管理工作者面临的新任务。

1 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

家庭农场主要是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来取得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但是农户自身劳动力和机械化程度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家庭农场能达到的规模。而且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存在着一定的隐忧,要想降低风险,关键在于适度,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区别普通农户经营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农户有2~3个劳动力的情况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以13.3~20hm2比较合适。规模太小使得种植品种单一,从而降低市场竞争力。规模太大使得雇佣工增多,生产成本增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大,从而丧失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2 土地规范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

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家庭农场要获得成方连片的耕地。但从走访调查的情况看,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地块数量多、单块面积小、地与地间隔较远。土地细碎化的问题为机械化作业带来很大的障碍;家庭农场租用的土地多是口头协议,很少使用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纠纷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隐患。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引导农户通过承包、转让、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平整土地,采取相互置换的办法把土地调整连片,将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赋予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的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3 农场主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家庭农场发展前提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能人来经营管理,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家庭农场主多数只有初、高文化水平,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农场主在生产经营决策和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接受能力低,在农产品营销上不能跟上时代潮流。尽管出现一批高学历的年轻一代的农场主,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上又面临了经验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应针对家庭农场主进行一系列的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场主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技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趋势。

4 经营结构多样化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途径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转变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农业龙头企业联合、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发挥家庭农场规模种植的优势,通过订单合同,实现家庭农场与联合企业的双赢。鼓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开展技术协作、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促进家庭农场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通过兴办“农家乐”、“采摘园”、“休闲农场”的方式,开展多样化经营,实现农业增收。

5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家庭农场发展的保障

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着缺资金、缺用地、缺设施、缺人才等诸多难题。政府部门应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各项农业财政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政策,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建立起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对家庭农场参保费用的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特色化农业保险,降低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风险。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大对农副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成本。

6 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是家庭农场发展依托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明显滞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不能满足家庭农场所需。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完善基层农业公益体系,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品种引进、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服务能力,解决家庭农场的农业技术需求;要发展一批专业性强、效率高的农业服务公司,为家庭农场提前、产中、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满足家庭农场的不同服务需求,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创造强有力的依托。

参考文献

[1] 郭春平.探究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现状和问题及政策建议[J].农业与技术,2015(04).

第14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 涵义 特征 管理方式

自中央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的政策指导、制度建设等成为研究的重点领域。在现实中,国外很早就有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发展路径,在我国许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早在21世纪初就存在家庭农场的形式,比如:上海松江、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等。从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来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领域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课题,比如:家庭农场的性质和登记制度,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家庭农场的经营方针及管理模式等。目前,国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外部环境和政策制定上,比如:补贴扶持、体制创新、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等等,这些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培育和引导家庭农场的成长。本文从家庭农场的微观视角出发,辨析家庭农场的涵义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探索了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家庭农场丰富了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径,本文通过探索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期望可以启发家庭农场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农场主和家庭农场更好地发展。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的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达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同时以农业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凌永建(2012)在进行家庭农场调研是对其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专业从事规模适中的农业生产、加工及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对家庭农场这样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清晰地理解家庭农场的实质,下文辨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以便进一步析出家庭农场的特征。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要清楚地理解家庭农场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涵义,需要首先理清我国目前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类型,再对这些类型进行辨析,从中析出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见图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图1: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以下就传统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的区别阐述本文观点:

1、传统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传统农户的土地规模非常小,对农民只能起到最基础的保障作用,但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农民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进入城市工作,其对土地的经营也逐渐变成半工半农的兼业化和副业化生产状态,有的甚至成为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农户。

家庭农场相比传统农户而言,其土地规模适度,对农户家庭起到保障和发展作用,职业农民的人力资源方式,是一种组织形式。

2、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专业大户租用土地时,主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专业大户主要强调在土地规模适度的情况下,拥有专业化的种养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家庭农场相比专业大户而言,其租用土地时,主要以家庭组织名称签订合同,租地期限较长,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分工,灵活协调,由于存在组织形式的专业化分工,因此职业化程度和劳动效率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有所提高,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劳动效率水平;家庭农场的收入能够对家庭经济产生支撑作用,同时能够逐步满足农业投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

3、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农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其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模式是松散的,采购、销售、物流、技术和市场等服务是集约型、共享型的。农民合作社通过登记,具有法人地位,主要从事与农产品有关的服务和经济活动。农业合作社收入分配按照成员与其交易量比例计算。农民合作社可以为专业大户解决众多后顾之忧,可以在市场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农民的收益。但是农民合作社对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不起直接推动作用。简单地说,农民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大中型商务平台。

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而言,其是一种生产经营兼顾的中小型组织,也可以具有法人地位,只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可循。家庭成员关系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因此,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相对更加稳定,土地规模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扩张。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改变了农户单一生产的枯燥工作模式,工作的多元化和丰富化可以稳定职业农民的队伍,造就职业成就感。

4、农业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本文认为广义的农业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经营范围包括多种农场品、农业服务等。这里所指的农业企业是指具有较大规模,具有现代化科学企业管理模式的农业企业。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之所以单独提出以促进其发展,是因为我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各种科学化的组织管理方式有待探索和逐步建立,因此,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最大的区别,第一,是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的区别;第二,是人力和财力的区别;第三,是科学管理程度的区别。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适度,土地租期较长。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劳动效率、合作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同的家庭农场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最优土地规模也不一样。为了保障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发展,激发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首先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在适度集中的基础上,保证土地经营者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土地承租期、经营周期以及投资回收期的问题,这就要求土地租期较长。

2、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本文认为,机械化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原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也是现代农业的特征之一,只有通过机械化实现经济效益提升,农业收入才能代替其他产业收入,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3、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是一种灵活的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过多的劳动力付酬负担,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以减少利益分配的一些矛盾,同时可以同心协力地促使家庭农场朝着更好目标发展。

4、家庭成员成为职业化农民。本文认为,正如众多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产业工人,家庭农场的发展也离不开具有生产经营技能的职业农民。这些农民将运营家庭农场当作职业,会促使其主动学习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场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农场收入,这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将中青年吸引到农业发展中。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探索 (一)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经济组织,要让家庭农场组织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利润创造为核心,让农场主清晰地明白市场需求,以市场带动生产。首先,结合土地适应种植种类和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确定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种类。第二,熟悉并掌握家庭农场农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分布,比如:大型批发市场、中转地以及运输情况。第三,及时掌握各大农场品批发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以做出适当调整。虽然农产品不像工业生产那样便于生产调控,但是了解市场价格反馈出的供需情况,掌握市场动向,按照市场规则生产经营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十分重要。第四,通过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品牌建设,逐步打响家庭农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家庭农场品牌价值,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普通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增加市场议价能力。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多个注册登记品牌的家庭农场,但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基本还没树立,品牌推广是家庭农场下一步重要工作。第五,家庭农场在农产品营销上关注绿色农产品营销、体验式农场营销和整合营销等多种方式,让家庭农场特色鲜明,提高家庭农产的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进步的生产管理

家庭农场产生规模效益的前提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相对于小农经济而言,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农业机械化水平,种养殖技术的先进性等。因此,家庭农场必须不断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进行科学生产管理。家庭农场在进行生产管理时应当注意:第一,生产前进行任务分析,以及种养殖技术分析;第二,生产过程中加大机械化应用程度,同时,注重全过程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技术人员学习、解决,逐步积累生产技术经验。第三,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家庭农场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可追溯性。这种可追溯性对农场品生产过程和产成品质量严格要求,促使生产管理以质量为核心,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打造良好的质量基础。第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在技术学习的积累上,从生产实践出发,主动研发生产技术、注重绿色生产和生态生产,探索引入新品种、病虫害防治技术经验总结等,真正用技术提高效率和实现更高的效益。

(三)融入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从管理幅度来讲,家庭成员不可能把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管理职能都完全实现自我服务,完全不用依赖社会服务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目前,我国存在多种社会服务体系能够帮助家庭农场实现更好的管理,比如:第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场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防疫机构、农业信息机构以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等;第二方面,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第三方面;一些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也承担着部分农业服务的功能。这些都可以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因此,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主动了解和融入社会服务体系中去,集中力量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优势,不断创造家庭农场的核心资源,不断提升竞争能力,使家庭农场长期良好地发展。

(四)培训升级的人力资源管理

要建设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首先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胜任力的农场主,农场主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都可以胜任的,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培训其综合素质。其次,对职业农民的职业性进行培训升级,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农业发展都面临农无传人的情况,职业能力较强的农民大都去从事非农产业或到城市就业,因此,培训一批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性非常重要。职业性培训可以采取职业教育的形式,社会服务机构指导的形式,甚至是职业农民出于自身的需求主动寻求培训机会。总之,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需要有体系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以促进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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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莹.简论家庭农场[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5):85-87.

[6]李志远,李尚红.美国的家庭农场制给予的启示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J].经济问题探索,2006,(9):64-68.

第15篇

关键词: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机制;结论

一、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概念内涵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一个“体系”的概念,它具有横、纵两个方向的发展维度,它通过休闲农业企业与外部关联企业或组织横纵向融合、协作,实现降低资产专有性,减少外部不经济性,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金、人才、科技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一个高效率综合性系统。

对于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内涵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去理解:宏观层面上,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整个区域休闲农业产业的集合;中观层面上,是若干休闲农业企业或企业群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提供休闲旅游服务的各环节中分工协作,形成一个完备的组织运营体系;微观层面上,是一个或几个企业完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提供休闲旅游服务的全过程。

二、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形成机制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一、二、三产业相互交织和融合的有机系统,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发展维度。

(一)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分析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是休闲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而市场需求和休闲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推动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的重要因素。

1. 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

从横向上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是伴随着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使休闲农业产品向多品种、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围绕这些产品和项目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形成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内部新的产业内容。休闲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更能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和休闲旅游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为企业的成长注入活力。同时,企业多种业务的开展促使企业不断向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信息通讯业、金融等领域扩展,从而增加休闲农业产业幅度。

2. 休闲农业的产业融合、分工推动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横向扩展,是在休闲农业产业分工的基础上进行产业融合的结果,是休闲农业企业与外部关联产业在产品、功能、技术、市场等诸多方面渗透、融合发展而形成新的产业分工的过程。

首先,在休闲农业产品产出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对休闲农业的渗透融合促进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种类的丰富和休闲旅游服务功能的扩展。休闲农业生产的有机、绿色、健康、优质的农产品,科技含量、附加价值高,通过新品种培育和采用高新农业技术如农业生物技术、设施技术、先进的栽培技术等进行生产,产品种类多样,并在产品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进行科研、教育、示范等多种服务功能的扩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渗透提高了休闲农业产业的生产效率,有助于企业增加产品和服务种类,拓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推动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

其次,休闲农业与文化产业的渗透、融合,实现业务创新,是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横向扩展。休闲农业将农业生产与农村民俗文化、节庆习俗、文艺表演和会展服务等结合起来,使休闲农业具有文化产业的属性。这既是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扩展过程,也是实现休闲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高级化的过程,综合体现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产业渗透、融合的业务创新和市场创新效应。

3. 休闲农业与外部相关产业交叉、延伸、融合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是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横向扩展的重要内容

(1)休闲农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形成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的农业种植模式和栽培技术,以设施栽培、生态养殖、立体种养和有机农业等为主要生产方式。高科技休闲农业产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体,集农业高新技术展示、高效农业典型示范、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为一体,通过农业高新技术展馆技术辐射,成果示范推广,能有效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科技的发展、农业结构的调整。主要的产业类型包括高科技农业示范园、高新技术馆、科技教育农业基地等。

(2)休闲农业与教育产业融合,形成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是休闲农业发展的较为高级阶段,主要是为广大旅游消费者提供能够了解农耕文化、学习农业历史、体验农业技术、增长农业知识的活动和经历,使消费者在休闲放松的时候,获取农业知识、开阔眼界。主要的产业类型包括农耕文化馆、农业博物馆或博览园、农产品特色展览馆、农业科技生态园等,其中出现在我国各地的亲子农场,是科普教育型休闲农业产业的典型产业类型。

(二)产业体系纵向深化分析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纵向深化是指休闲农业产业在休闲农业产品或休闲农业项目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延伸和向后深化产业链的扩展过程,是休闲农业产业内部产品生产经营和休闲服务提供过程中纵向分工深化和协作整合的过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过程,是市场化条件下,围绕休闲农业产品价值创造和实现全过程的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而形成的宏观、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整合和延伸过程。

1. 从产业融合的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表现为在宏观层面上产品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而形成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整合和延伸

从投入产出的产业关联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在宏观层面上是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在宏观层面上融合发展的过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纵向深化使休闲农业在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不同环节、不同层级,一、二、三产不同产业领域的专业化经营主体之间市场化组织结构和连接方式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休闲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越来越离不开外部关联产业的物质、金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成为离开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就无法独立生存的产业部门。

同时,随着休闲农业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休闲农业部门也越来越成为现代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扩展的重要领域,也成为其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阵地。休闲农业不同产业领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相互渗透融合,使休闲农业产业链不断地向上下游拓展延伸,向上游延伸使得休闲农业产业链进入到基础产业环节和技术研发环节,中间进入到产品加工环节,向下游拓展则进入到市场拓展环节。休闲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的渗透融合,在产品或休闲农业项目价值创造和实现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延伸和向后深化产业链,使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向纵深发展。

2. 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看,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扩展表现为在中观层面上农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不同产业之间的协作和整合

随着休闲农业市场的扩大,使产业分工和专业化成为必然,产业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报酬递增能促进社会经济进步。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从中观的产业层面上看,休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第一、二、三产业分工在休闲农业内部延伸融合的过程。现代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一个在高度产业分工的基础上,整合不同产业环节和产业组织使其相互协调和合作的价值系统。休闲农业产品价值的最终实现,需要跨越多个产业、多个经济单元,需要这些产业、经济单元之间的整合、合作和协调,以此形成一条具有价值追加性的休闲农业产业链。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围绕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和休闲旅游服务提供过程的跨产业的产业链条,构成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不同层次。

3. 从生产经营管理角度看,不同产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微观层面上围绕特定农业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创造和实现而展开的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推进了现代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

从微观的生产经营管理角度看,表现为休闲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围绕具体产品和服务,对具体的农业产业链的构建。休闲农业产业链在构建过程中的延伸是基于休闲农业产业与外部关联产业的协作、融合。休闲农业产业与加工业的融合,将休闲农业产业链从生产、销售两个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和销售三个环节,增加了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很大程度延长了休闲农业产业链;与现代服务业的的融合,如技术、咨询服务业和科学研究使休闲农业产业链前向前延伸到技术和品种研发环节,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向后延伸到市场开发,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其中北京爱斐堡葡萄酒庄就是典型的融合现代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休闲农业产业类型。

休闲农业产业体系跨产业的微观、中观和宏观产业链条,构成了农业产业体系的不同层次,在产业分工、融合、协作模式下,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链进行构建和整合,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推进了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

三、结论

(一)发展休闲农业产业体系对推进我国休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还较少,但北京休闲农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发展和完善北京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是其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和核心内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所强调的“体系”概念,强调内部关联企业实现产业协作、产业融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北京休闲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强调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构建科学完善的产业体系,是北京休闲农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对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为北京休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视角和推进路径。

(二)休闲农业是具有高度产业协作、融合性质的现代农业

现代科学、信息、通讯技术和金融、信贷、中介、政府等服务部门对休闲农业的广泛渗透融合使休闲农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已成为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休闲农业产业与外部关联产业的分工协作实现了休闲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相关产业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休闲农业成为融合第一、二、三产业为一体的综合产业。

(三)休闲农业产业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推进了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一体化的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横向看,通过休闲农业产业功能和属性的复合、产业资源的深度利用和市场的重新定位,进一步拓展休闲农业的产业幅度和发展空间,横向上休闲农业产业的渗透融合催生出新的休闲农业产业形态,推动休闲农业建立起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体、涵盖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和休闲娱乐服务提供(包括餐饮、住宿、会议、科普、教育、展示、体验、娱乐等)等内容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多功能、宽幅度的休闲农业产业体系;从纵向看,休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休闲农业关联产业的纵向一体化深化,休闲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休闲农业产业链的构建和整合,休闲农业产业链的外延式、内涵式优化使休闲农业的发展空间和盈利重心不断向高附加值的产前和产后环节延伸,从而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休闲农业产业体系的纵向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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