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2.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但不论实行哪种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3.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现行的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本。互联网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还可以复制。例如:销售一本书,承载媒体是纸张,如果把这本书制成光盘,那么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显然书籍容易征税,而对销售光盘征税的难度就大了。
4.税收征管监督问题。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此进行税务检查、监督,但电子商务交易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收入难以界定。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通过发票、账簿、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使收入难以确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第二,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计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从而致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的加密技术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寻信息更加困难,致使税款严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国际避税问题。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企业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由此可见,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系统环境还不够完善,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很快,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税收政策来。
1.尽快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而且行动迅速。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等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租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行为。
2.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现行税法。世界各国已纷纷制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电子货币法,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协调国际金融、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法律,补充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条款。
3.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中性原则,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选择的前提下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但要求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合作。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活动,它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税务系统要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调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
5.统一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地域管辖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不易确定,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居民概念的确定较之收入来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单一居民管辖权在操作上简便,且能增加税收收入。
6.开发电子税收软件,实现征税信息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将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尽快开发出一种电子商务管理的技术平台,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技术的保障。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平台,其功能应当十分强大,操作简单,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7.培养“网络时代”的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现代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要培养既懂计算机又精通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将税收事业带入“网络时代”。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薛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财政与税务,2002(11)
关键词: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税收电子化
一、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模式
网络团购的概念,具体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上相关中介网站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在这个交易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和网络平台(团购网站)。消费者在此之中较为主动,通过互联网选择并以低于现实零售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相对则较为被动,其为委托团购网站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放置在网站上等待消费者选购。网络平台即团购网站则扮演着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角色,构建起一个把消费者的需和供应商的供联系起来的桥梁。除此之外,团购网站为了进一步推广商家的产品及其服务,还会在其主页甚至显眼位置为商家提供有偿的广告摊位,并时不时组织展览会、“免费体验”等宣传活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或商家组织消费者团购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的筹码,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让利。网络团购模式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来品”的人则并不多,2008年美国的Group on团购网站开创了网络团购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争相效仿的对象,网络团购开始风靡全球。根据网络团购的标的物形式不同,我们可以把网络团购的模式分为实物和电子券两种。
(二)税收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为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对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税收征收监管是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必经之路。戴德明、何玉润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税收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税收流失进行的监管”,笔者则认为应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对税收分配的实现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团购中的税收监管就是以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监管主体对于由网络团购交易中所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具体到税务部门来说,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管理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首先,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税收监管的开端,是税务部门确定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存续的必经之路。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税源监控,才能使得接下来征收管理的开展有依有据,这对于征税双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等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分别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及其职责,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组织、预测、控制、监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保证。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关于这一行业的国家税收不致于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网络团购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税源监控存在困难
根据“团800”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国团购市场共计实现成交额769.4亿元,超预期目标113.6亿元,同比增幅161.4%,参团人数118460.7万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团单1 022.4万期,同比增幅90.8%。网络团购市场通过几年的发展日益壮大,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的市场营销手段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者青睐。这种自线上连接线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方向。当前我国采取根据属人兼属地原则,以收入凭证、账簿报表为依据的“以票控税”模式征税,对于网络的税收监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手段,这就意味着“票”是税源有无的关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代表的纳税人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过程当中使用税务发票并且以此申报缴纳税收。但是,网络团购活动由于其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税”的模式遭受挑战。在现实生活当中,网络团购不开发票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网络团购主要集中在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金额较小的领域,而消费人群又以学生和年轻上班族为主。这些人群通常欠缺纳税意识而对于索取发票这一“小事”往往满不在乎,并且猎奇和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导消费。虽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社会普通缺乏纳税意识,加之位阶更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进,使得电子发票的推广并不是很顺利。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单单要通过远程数字信息形式交易,还要提前支付相应价.金。由于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往往会利用这个时间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二)网络团购收入征税管理存在困难
1.征税对象确定难。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当中,税收监管的对象必须确定,所要监管的对象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过网络在线式交易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的对象。在网购团购当中主要有经营者、组织者、消费者这三类主体,但往往演变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组织者两方的博弈,此外经营者和组织者之间也时常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经营者一方时常会以尚未收到组织者即团购平台运营者转来的价款为由拒绝开具支票或者仅仅根据自己所获得价款的金额开具发票。而组织者一方则认为自己实际收取的仅是价款当中的小部分的中介佣金,发票金额应该经营者根据实际的消费金额来开具。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的同时,相关的维权投诉热线12315和12366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由组织者开发票,成为了“以票控税”的一个前提性难题。
2.税收凭据取得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计税依据取得难,网络团购的交易只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借助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对价给经营者来完成。然而,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留下现实的票据等痕迹作为征税依据。网络团购交易操作的无纸化,导致税务机关对于网络团购活动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及金额无从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团购网站与商家有联合起来逃税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税收机关对营业金额的核定,进而影响对商家企业定税额度的认定。其次是征税依据取得难,与计税依据的取得相类似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购销合同和发票甚至与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经被无纸化,由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凭证取而代之。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现实依据,继而使得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难以取得。除此之外,电子凭证虽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缺点,这些使得税收部门对于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还有,传统的税收监管一般是以长期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企业会计材料作为依据的,当前网络团购网站进行交易的无纸化形式使得税收O管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依据。
三、解决网络团购税收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
按照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经营者也应当像实体店商户那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拥有营业执照,并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将其公开或者添加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各地要确定相关标准以守好网络团购市场准人关,依法审核辖区内各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的网站;对违法经营的网站,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国目前的团购网站数不胜数,中小网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要监管团购网站税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即对团购网站和网络的支付平台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理顺团购网站和商家、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并且应该要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工具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团购的相关交易数据以便随时监测支付资金的流向以及结算金额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收代缴。
(二)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1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管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虽然团购网站依托虚拟的互联网来经营而淡化了传统的“住所”概念,但是团购网站的经营终究要以现实当中的服务器作为物质条件。服务器作为大型的物质硬件,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基本上具备“住所”的特征,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当做是法人的住所。常设机构的确认由此确认,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把关网络团购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明确告知团购网站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提示风险,推动建设网络团购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得税收监管逐步常态化。
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关键词: 政府资源计划系统 税收grp 征收管理 稽查审核
一、 erp概念的提出和grp概念的建立
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是美国 gartner group 于1990年初提出的。其确切定义是: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实行企业内外资源优化配置,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切无效的劳动和资源,实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价值流和业务流的有机集成和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以计划与控制为主线,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平台,集客户、市场、销售、采购、计划、生产、财务、质量、服务、信息集成和业务流程重组(bpr,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等功能为一体,面向供应链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和方法。
erp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制造活动以及供应商的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企业一个完整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其核心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整个供应链资源进行管理;2.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和同步工程;3.事先计划与事前控制。
erp系统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系统运行集成化,软件的运作跨越多个部门;2.业务流程合理化,各级业务部门根据完全优化后的流程重新构建;3.绩效监控动态化,构建绩效系统及时反馈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管理改善持续化,企业建立一个可以不断进行自我评价和不断改善管理的机制。
由此可见,erp系统的本质就是对一种系统权力的再分配。笔者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同样存在系统权力再分配的问题。把erp在企业管理中权力再分配的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应用到政府工作权力的再分配中去,借鉴其先进的权力再分配形式和管理经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将会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职能的实现、效能的提高、形象的树立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把这样的一个过程称之为“grp”(government resource planning,政府资源计划)。
我们设定的税收grp系统,追求的是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其核心和指导思想就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税收征管结构,强化科技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防范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起高度信息化、适应经济发展专业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在对税收各环节职能进行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对权力、职责进行科学的分配和定位,达到分工科学、职责清楚、程序规范、配合密切,实现税收工作的高效率、低成本。通过这样的一个grp税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切实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 关于对征收、管理、稽查权利的再分配
参照erp管理系统对权力的分配方法,结合目前的税收工作实际,我们把税收grp管理系统划分为征收管理、稽查、审理三个主要部分。参见图一。
这三个部分包含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之所以对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要素进行如此划分,把审理作为一个单独的环节,把征收和管理整合在一起,是因为我们认为,税务部门是一个执法部门,并且是一个拥有大量税收执法权的综合职能部门。在目前的税收征管中,由于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控,执法随意、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败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了提高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监控。
之所以把征收和管理结合在一起,是由两者之间那种联系紧密、空间最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所决定的。我们既不能人为地去拼凑,也不能人为地去破坏和拆散,那样只会对整体税收工作不利。征收和管理同为税收grp系统的基础,它的大量数据的来源构成了税收grp系统的数据库,为稽查选案和其他后续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稽查作为对征收管理工作成果的检验,肩负着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职能,是税收工作的内部天然屏障。审理作为对上述两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监控,负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改善税收公平竞争环境的使命,是税收工作的外部天然屏障。
三、关于征收管理功能的运用
(一)税务登记管理
户籍管理是整个grp模型的基础,是系统中贮存的最原始的数据。因此,搞好户籍管理对于建立及有效利用grp系统显得尤为重要。户籍管理是对纳税人行为运动过程的一种状态反映。我们对建立grp系统户籍管理的建议是,借助于工商部门、银行等其它管理机关动态资料,实现纳税人数据的动态共享,以便从多个渠道对纳税人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且没有纳入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网络的传递,告知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实地查验和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避免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二)纳税申报、票证管理
建立grp系统,首要考虑的是系统主要处理的是什么?我们认为,系统处理的依据和建立的基础是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纳税人的诚信是数据真实性的保障。税收体系的grp,应以准确、完整、及时收集纳税人的有关税务信息,正确分析和评估以上数据,及时纠正纳税人不正确的纳税行为为重点。
纳税申报是进行税收grp管理系统的源泉。它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grp管理系统对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因此必须尽可能地采集到纳税人数据的最大值,以最大限度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我们必须先设定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是真实的,然后在分析和评估中鉴别真伪,否则建立grp管理系统将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针对目前我国公民税收法治观念淡薄的实际情况,除大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外,应尽量采用一些监控手段努力争取实现税收的公平化。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企业申报数据内容,要求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以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准确的纳税评估; 二是对于有大量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尽可能地采用税控系统,以此来控制纳税人的现金流量和收入情况;三是对于其它纳税人,可结合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配合相应的纳税申报软件并用。在征收环节掌握纳税人的税收动态的基础上,根据选定参数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将评估结论传递给稽查环节使用。征收环节对稽查、审理环节返回的信息,结合纳税人日常的纳税情况,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a、b、c分类管理),从而有针对性地在票证发售、纳税辅导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和强化培训,以减轻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另外对于税控设备和税收申报软件,应制定一个专门的技术标准,委托一个专门的认证机构来承担,以控制数据格式的统一,提高税收征管软件的使用效率。
四、关于对稽查职能的外部分离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集选案、查案、定案、结案于一身,很难保证选案细、查案严、定案准、结案公。由于各环节同在稽查局内部,可能几个环节同属于一个行政领导,极易产生案件的选取、稽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1999年全国税务机关稽查出来的偷逃税案件中,补税与罚款总额为1628亿元,其中罚款仅为114亿元,处罚率不到10%.对涉税案件处罚力度过轻,使得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被大打折扣。
根据grp系统的理念,把稽查的两个环节进行外分离,建成一个对稽查及其他税收执法环节税收执法行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grp税收执法监督系统。
采取上述外分离的办法,把稽查的选案从稽查局内部分离出来,由征收管理部门或信息中心承担选案职责,可以使选案更加现实和客观。只要能够设定合理的选案需求,征收管理部门或信息中心完全有条件和能力根据掌握的大量信息源进行选案。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负责选案,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稽查部门对选案户不能实施稽查的,必须将情况反馈征收部门,并说明理由。对应查不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由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进行选案,是因为征收部门或信息中心是税收数据来源的源头,是税收数据的采集部门和加工部门,其资料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尤其是信息中心很少跟纳税人进行正面接触,在选案中不带任何观点和框架,可以使选案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关于对审理职能的定位
审理部门是一个监督部门。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认定、监督和监控,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把审理职责从征收管理环节和稽查局分离出来,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承担审理职责,可以使税务违章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更加公正和公平。审理部门在适当的时候介入到税务违章案件中去,对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移送的税务违章案件,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审理,可以保证在案件处理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得当。对稽查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其它难以定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审议委员会进行审理定性。这样做可以避免税务违章案件处理中显失公正现象的发生,避免行政复议案件的变更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同时,在对选案和审理进行外部分离的基础上,对稽查案件的复查也应实行外部分离。建议把税务违章案件的复查从征收管理、稽查环节分离出来,由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这样可以保证复查质量,便于把执法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促进征管质量和稽查水平的提高。
六、系统架构讨论
如图二所示,目前运行中的税收征管体系基本上呈现金字塔形结构,因而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和配合,征管、稽查的执法权缺乏监督和制约。
根据grp(政府资源计划系统)思想,可以将税收grp管理系统设计成网状结构。征收管理、稽查、审核三部分互为交叉、互为能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必将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作用。这样的结构可以保证每个模块的权力都在上级模块的监督之下,这样的监督不再是平时敷衍了事的考核和定期的检查,而是根据在管理软件系统中设定的考核监督和检查流程一步一步传递给上一级(如现在实行的“征管七个率”的考核),从而真正把税收工作落到实处。如图三所示。
区县级的“征收管理”模块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打破按照行政体制划分征收范围的旧框架,设立统一的征收管理中心。
总之,一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不可脱离实际情况而要求高度统一,也不能脱离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条件一蹴而就,更不能忽视法制化建设而过分强调体制的构建。只有注重吸收其它行业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注重法制化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注重权力的制衡和相互监督机制的建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才能收到理想的成效。征管模式的改革应该是一种宏观性的运筹,如果它能优化征管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就可以称之为一种好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一旦被人们所认知,便具有了推行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庭宾、郭开森《联想erp,权力透明化革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7月16日。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公正执法;税收执法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92-02
人权状况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宪法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人权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其作用与意义绝不止于其自身,它必须作为一种价值内涵,融入、贯彻于人类所享有一切其他法定权利之中”[1]。具体到税收执法领域,人权保障体现为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时应严格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纳税人地位及权利
纳税人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承担者。财政收支是否稳定有序,经济能否保持高速发展,与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密切相关。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载明纳税人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辩权、拒绝检查权、救济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权利。享受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得出,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的拥有是有成本的,享受权利就应支付相应对价即依法履行义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法律关系也如此。从逻辑上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因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与私法领域中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有一定区别,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表现出不平等。实际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更多强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法定权利保护及权利被侵犯的救济予以忽视,进一步导致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失衡,严重阻碍依法治税的进程。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一)税收与税法的专业性
税收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我国税种数目繁多,从税收实体法角度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等;税收程序法体系则根据税收管理机关不同分类,从分类角度可得出税款征收并没有按照各自独立的计算方式进行,如所得税中套收流转税。税收的计算方式及处理往往较为复杂,具有专业性和灵活性,不仅要掌握财会方面的知识,也要熟知涉税条款并能灵活应用。纳税人不经专业学习和训练,很难弄清缴税环节的适用情况及计算标准。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主体关系的法律范畴,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涉税条款在宪法中也仅涉及纳税人义务,具体税法条款散见在法律法规中,且税种按适用范围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法律赋予地方制定地方性涉税法规的权力,我国税法显现出零星繁杂的局面,纳税人要具体掌握比较困难。
(二)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及原因
国家机关普法时往往强调“纳税光荣”、“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缺乏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引导,具体征税活动中涉及纳税人权利时某些情况下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与实施救济程序,加之纳税人知识的限制,其往往不关注纳税所涉范围,交易中缴纳的税种,应循程序与方式,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易导致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甚至忽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权状况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却并不充分,宪法仅设定纳税人义务,对纳税人权利保障并未涉及。尽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有依法征税、执法为民义务,纳税人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相应行政与司法救济机制应健全,但法条在内容和实际操作上都无法起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作用。如具体在纳税人知情权中,纳税人不清楚被征税种,更不论为何被征此类税种,与税务机关具体执法难免发生冲突,暴力抗税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知情权实现必然涉及隐私权的保障,梁慧星教授认为“虽然隐私从根本上讲确属个人事务、个人领域,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才成为隐私……否则当事人就没必要去隐瞒”[2],纳税人隐私权不仅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基本人权,对隐私权的侵犯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这是与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理念不相符合的。同时,纳税人权利不仅体现在税法内容上,更涉及社会各领域,如公共服务领域、基础建设、社会医疗保障等方面,不同纳税人享受的权益也应趋于总体公正平等。
(三)纳税人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不完善
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除自身知识方面的原因,与其维权困难有关。涉税条款制定中纳税人能表达意愿的范围及程度有限,某些税种在创设机制、征收方式上往往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纳税人无法也无权表达意愿。政府财政支出不透明,纳税人缺乏公共决策表决权,一定程度上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因此立法上应规范纳税人基本权利,如扩充知情权范围,充分保护纳税人隐私权等,加强税法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的对接,将纳税人权利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我国税收程序法操作上不能对其有效救济,往往使纳税人欲借法律手段保护权益的希望落空,维权成本过高,部分纳税人权益被侵犯,采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利益协议、权力寻租现象便在所难免,既进一步侵害纳税人权利,更侵害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纳税人逃税、避税等行为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有关,税务机关部分信息不公开作法,在社会冷漠状态及人们彼此不信任的社会大环境中,即便合法行政也易遭到怀疑,伴随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权钱阶层境外转移资产现象屡出,罪行曝光,三公支出上涨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负面事件不断出现,财政收支信息保密或部分公开作法,纳税人不信任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对征税及财政支出情况公开,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保护纳税人权利应有之义。对税收执法中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应严格追究责任,既是履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义务,也是提高纳税人对政府信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公正执法的地位
普遍认为公正包含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内容,公正执法也包含两个方面,即实质上的公正执法和程序上的公正执法。实质上的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对执法客体认定与处理,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对不依事实定罪或罪罚不符的处理。程序上的公正要求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执法司法活动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公正执法是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其执法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与合理性要素,符合公平公正范畴。税务机关依法对国家税收管理协调,其执法上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代表整个社会的公正,体现整个社会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文明国家的有力保证。
四、税收执法权内容与公正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概念及具体内涵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税务管理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在税款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收行政复议裁决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税收执法权应遵循四个前提。首先,税务机关要以增强法制观念为前提。人的主观意识及能动性指引人的行为,税务机关增强法制观念才能更好依法执政;其次, 以坚持独立办案为前提。树立独立意识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基础;再次,税收立法贯彻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倾听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税法条款应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序公开立法活动,使公众及时参与税收立法全过程;最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将税收管理工作细化到各执法岗位,依法界定各岗位的权限及职责。
(二)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
1、公正行使税款征收管理权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税款。税款征收权根据管理权限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涉及国家利益,与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依法宏观调控,由中央制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种;法律赋予地方有制定征税条款的权利,合理补充财政收入,地方应严格遵照立法程序制定条款,不得违法增设税种乱摊派乱收费。税务机关公正行使征管权,执法应体现税负公平,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发展。根据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管权限划分,由财政、税务、海关等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各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公正执法密切配合,不得超越职权、,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2、公正行使税务检查权与稽查权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公正有效的行使税务检查权可抑制纳税人想借逃税、避税、骗税等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侥幸心理,提高税法威慑力,减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国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制度与纳税人合法利益。因此税收机关具体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对纳税人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审查,禁止利用、滥用、超越职权对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误报、漏报、不报等渎职行为,禁止侵犯纳税人权利,对贪污受贿应严格打击。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符合时,不得对纳税人行使强制检查权,充分体现公正执法的具体要求。发现税收违法犯罪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相应机关处理,禁止打击报复或包庇隐瞒。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维护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活动,既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税务机关行使稽查权应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加强与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公正行使税务稽查权。
3、公正行使税收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收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现对保障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避免和纠正不当、违法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执法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应及时审查复议申请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原则,不乱作为或不作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讼。鉴于税收司法的专业性,可借鉴我国台湾等地区及国外税务审查方式建立税务法庭,以实现公正执法,更好保护纳税人权利。
4、公正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实施制裁措施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权力,对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有重要作用。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实行“技术治权”,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让税务处罚等环节在计算机网络中公开运行,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对税收执法的影响,防止权力畸变,从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人权利之确认[J].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160.
【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自由裁量权; 有效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我国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统编教材中最早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即“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概括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而控制又是必须的,新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
(一)法律不确定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哲学依据
具体表现在:
1.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包罗万象,把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都纳入到调整范围当中,然而,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调整并不意味着人们不会发生纷争。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能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税务问题。
2.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矛盾性。古希腊伊壁鸠鲁所指出:“在稍微具体地适用法律的时候,它对某些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也可能会因条件而变为恶法。”既然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的矛盾,那么作为调和矛盾的途径,自由裁量便成为需要和必然。这个问题稍后详述。
3.法律规则的语言载体性。法律规则借助于语言文字来传达,然而由于我们语言的丰富和微妙以及每个人的认知能力等相关背景的不同,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不同,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偏差。
4.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相对于多变的社会生活而言,规则永远是相对静止的,这种相对静止性提供了“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但也束缚了新兴事物的发展变化,虽然这种阻滞是“安全”和“秩序”的必要成本,但是也要做尽可能的削减,因此需要将必要的弹性赋予法律规则的执行。
征税决定不仅要建立在客观的应税事实基础之上,而且也要遵守形式主义原则:属于相同情况的纳税人或税收事项应得到同样对待,而属于不同情况的纳税人或税收事项则应得到与这种不同情况相适应的差别对待,这是确保公平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千差万别,纳税人自身的情况也很不相同,而税法规范则较为原则、抽象和一般化,有时候对具体案例的概况性判定缺乏准确性,如果机械地适用税法规范,不仅无法使实体正义目标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性走向现实,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导致非正义结果的产生。因此,对于征税裁量行为,法律应允许征税机关拥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使税法得到公正适用。结果公正必须在“个别平等”与“一般平等”之间保持平衡,自由裁量权则是调和两者的必要砝码。
正是由于成文法的诸多不足,一个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纯粹地、完全地依靠既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而达到法治的目的。所以,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用法律解决问题,就要执法者在充分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法律条文进行一些必要的解读,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这就要求法律在设定上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加之社会现象多变,为了使税务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利,使得税务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
三、加强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上文已进行了分析,但相对于规范、确定的其他法律权利而言,它毕竟是某种税收执法权限的延伸,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是以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公开化和公正化为前提的。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已成为妨碍依法治税进程的重要因素。裁量权的自由应是相对于法律原则、幅度和范围的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它的履行应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防止被滥用,应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建立起多层次的制约机制。
(一)从制度层面完善我国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
即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建立合理分权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立法机构应明确授予权限的目标,应反复考虑,认真论证,以防止其选择范围过宽而导致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科学设置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实施合理分权,形成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平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的两种监督体系。配合独立的司法审查,加强内部自查,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各个执法岗位职责、执法程序以及考核评议标准,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要进行及时、公正、严肃追究,逐步实现税收部门税收信息透明化。这样做,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增加了监管途径,增强了监管力度。另外,要加强外部监督,如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查等部门要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二)有效发挥非正式制度性自我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作用,加强税收管理的道德化,即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我们可创造出一种激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的制度环境,培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多方面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创设良好的物质、文化环境,确保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调整和维系良好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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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薛钢.浅议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J].税务与经济,2003,(01).
关键词:纳税评估 税源管理 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税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99-02
一、环境税的基本原理
1.环境税的概念。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资源环境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
2.环境税的计税原理。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承担。也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对环境的损害和资源的滥用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却转嫁给社会公众来承担,使社会公众遭受环境被破坏带来的损害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实际上要想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自愿地支付与之受益相适应的成本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国家正是一方面以征税手段取得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将税款用于包括环境在内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但政府又不能禁止污染,否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环境税的立法实质就是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刺激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环境税收直接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其边际利润,使外在社会成本内部化,以此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同时,环境税也是一个有效率的法律手段,因为税收将减少政府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和强制执行的成本。
3.环境税的特点。从环境正义的角度出发,环境责任应当公平分配到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对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应特别保护他们的环境权利,并根据他们的能力分摊环境责任。因此,就要求环境税法律体系遵从税收中性的原则。税收中性是指国家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以减少纳税人其他税收负担的形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支付的环境税收大致等值的款项,从而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不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1.纳税义务人。第一,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即凡是在境内造成外部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个人都应成为纳税人。对于一些分散的污染行为,可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
2.征税对象。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就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范围应该具有普遍性。选择课税对象重要的是要考察污染物的生产过程,以便区分出污染性生产与无污染性生产。但是,最终纳税对象的确定,还是要从环保监测系统监测的综合指标和与污染有关的行为两个方面去考虑。
三、计税依据
污染税的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不同污染行为或污染物情况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从国外环境税立法看,多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直接刺激排污者减少污物排放,又不会因征税而左右纳税人对防治污染的方法的选择。其缺陷是为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必须准确核定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量,而对污染物的排放量需要由有关技术部门建立起一套有说服力且简便易行的方法。易污染产品的生产量。如固体污染物,像一次性餐具、饮料容器、汽车轮胎等,这样设计的好处是便于源原征管,且税负是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这样更能增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并使易污染产品高于绿色产品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缺陷是较难激励生产者开展污染治理的开发和研究。按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这是对排放量征税方式的补充。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关于税率要考虑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税率的形式;二是税率的高低。税率的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污染税采用何种税率最为合适?笔者认为:对应税排污行为,采用定额税率。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对应税产品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按比例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旨在确定税率时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提高税率是减少排污的最好办法,也是增加治理污染资金的捷径;另一方面,税率太高也可能使排污者无力承担污染税负而产生倒闭、停产、失业等经济后果,而税率太低以至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痛痒,那立法又失去了意义。所以税率的确定是污染税立法的一大难题。在现阶段的文献中关于污染税税率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税率=清理污染物的全部成本/污染物的清理数量;二是税率=(排污设备折旧成本+维修成本+实施成本)/有效的污染物处理量或减少量。两种税率的共同特点是:清理污染物所耗成本越高,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在耗用成本一定情况下,污染物的清理数量越多,税率越低,反之越高;税率的高低与污染物的处理成效紧密结合。笔者认为,应在明确污染税的两大功能,即防止污染和筹集用于治理污染的财政和资金的基础上考虑污染税税率的设计,使该税税率既起到促使污染者自觉限制排放污染物的使用,同时征收的税款又能与环境治理所需要的费用大体相当。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
五、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减免税和零税率基础上,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硝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使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同时还可以考虑建立退税机制,即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标准的按一定比率给予退税的奖励从而补充企业的环保资金。考虑到我国现行排污费的使用问题,建立退税机制时,应建立相关的费用使用的监督机制。可采取企业治理环境使用费报告、行政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制度。
六、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整个税收的重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影响该税收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应当按照易于征管和征收费用最小原则强化征管。环境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由国家环保局负责管理。在财政管理上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这样征管部门集中,有利于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在征收方法上宜采取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法相结合的办法。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门性目的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由于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即使缴纳了环境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依照法律或行政规定进行处理。关于税收当事人违反税法规定所实施的处理措施及税收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议先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为了避免立法的重复,可以考虑有关污染税征管的一般法律问题仍可适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双赢的规制研究,08E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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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方国家;税收遵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095-02
纳税人行为是纳税人做出的与纳税事项相关的行为,是纳税主体在内外部各因素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现代税收管理理论将纳税人的行为方式分为税收遵从与税收不遵从两种。我国政府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种义务除了确认某种抽象和具体的税收负债外,还附带着给付义务(即税收缴纳义务)、作为义务(即履行申报、交付文件、记账等义务)、不作为义务、忍受义务(即不可抵抗公权,如检查权、查封财产权)等,而设法逃避这些义务的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
一、修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提升税收遵从层次
税收遵从理论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1982年、1985年和198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分别推行了纳税人遵从测试项目(TCMP)。它通过研究一定时期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即税收缺口),来对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区分为税收遵从和税收不遵从两种情况,并据此对税务机构进行税收征管提供决策的依据。税收遵从能够解解释纳税人的行为决策,能够科学地评价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的效果,能够指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能够帮助税务机关调整税收征管的目标和重点、改革税收征管的方式手段,能够协助税收机关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行为,能够降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因此,税收遵从理论很快便得了理论界的认可和税务管理机构的应用。它不仅已经成为现代税务管理的核心理论,而且“很多国家将税收遵从的概念引入其税收管理部门战略管理体系的使命宣言中,将提高税收遵从确定为税收管理的根本目标。”爱尔兰国家税务机构早在2005年1月第5个战略规划时就明确了主要战略目标:改善遵从,使税收款征收最大化。“国税局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保证每个人遵从纳税义务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荷兰工作规划中明确宣布:“我们的工作围绕着‘遵从’开展: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澳大利亚规划中明确规定,2007―2008年度的首要任务目标是“实现公众对澳大利亚税收和养老金法律的更高的主动遵从度”。挪威战略规划中也明确宣布:“2005―2008年度,遵从将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关于税收遵从的内容,各个国家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相当。例如,美国国内收入署提出了“服务+执法=遵从”的理念。爱尔兰战略规划中则认为,纳税遵从主要内容是“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该规划还认为,未来三年内改善税收遵从的关健是继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基于风险的遵从干预。其中,在服务领域中提供更多的定制服务,并简化遵从流程,减少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负担。在风险领域,一方面,使用更多的数据和技术来处理不遵从,并将对遵从纳税人的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增加对严重逃税行政的。荷兰工作规划中则认为,“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个人和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交了有关的事实依据,并且支付了正确的数额的税金,那么我们就认为他遵守了相关的义务。除了本着以客为本并且充分尊重客户权利的原则进行工作外,税务和海关管理局还会采取有关的处罚纠正措施来促使相关法律的执行,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会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现代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的重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税务机关的主导转向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就转向了对遵从的纳税人的服务和对不遵从纳税人的严重执法,以确保纳税人能够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对遵从纳税人的帮助
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马克・W・艾弗逊在美国战略规划的局长致辞中明确提出:“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公司,是诚实守法的。他们理应获得高效、专业的服务有及公平的税收执法。当他们遵守税法的时候,应获得其所期望的权利保障,同样,其合作伙伴和商业竞争对手也应该如此。”因此,为了帮助诚实的纳税人理解并履行他的纳税义务,美国国内收入署制定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战略目标,并将其细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具体方法和策略包括:扩展电子化服务范围的途径、为不能使用电子化服务的纳税人提供教育培训和替代服务和确保对税法咨询的及时、准确稍答复。二是提高公众在税收体系中的参与度。此子目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不主动的纳税人参与到税收体系中来,使之主动寻求帮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技术手段,帮助他们参与税收体系。(2)为新纳税人提供教育、帮助他们加入“自愿遵从的税收体系”。在纳税申报期,志愿者通过“所得税志愿辅导组织(VITA)”的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申报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完善服务项目;联合其他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启动多语种服务等等。三是简化办税流程。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对所有类别的纳税人简化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流程。(2)通过减少记录保管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尽可能减少纳税申报表填报和复核过程。(3)确保各类税收指引能恰当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以清晰、准确、易懂的语言描述,并及时。
爱尔兰战略规划也是将为客户提供优质创新服务作为一个战略目标。为此,他们制定了两个战略:一是帮助客户正确缴纳税款并享受应得的权利。二是让与税务局的业务往来使用尽可能地方便。
加拿大战略规划中也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两大举措:一是纳税人和业务支持。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工具、协助和信息,以使其参与加拿大的自评税务系统。具体包括:加强网上纳税服务;实现服务渠道的集中,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渠道之间的转换;增强服务延伸项目,加强对纳税人和企业的咨询服务;保证持续、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在服务中增加合作与创新;等等。二是申报评估与支付处理。税务局提供高效的大容量处理。
总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科学、完整的纳税服务,不仅可以使纳税人的做到税收遵从的最大化,而且,它确实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变得更为容易和方便。同时,对于税务局来讲,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体系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信心,从而可以减轻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提高税款征收的成功率。
三、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不遵从纳税人的查处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税收不遵从是很难完全消除的。在其中,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不遵从是由于纳税人故意所为的。因此,现代西方国家在对税收遵从的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的同时,通过改革税收监管,加强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严格执法,就成为现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种重点内容。
美国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明确提出了强化税收执法的战略。根据该战略,美国国内收入局在分析了不同主体在税收流失中所占的比例的基础上,尤其针对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滥用违法交易避税的意图进行严格执法。为此,他们设计了四个不同的子目标,并针对不同的子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方法与策略。一是重点打击与遏制公司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二是确保律师、会计师和其他税收从业人员恪守专业标准和法律要求。三是查处国内及离岸的税收和金融犯罪。四是查处免税组织和政府组织中滥用税收权利的行为,以及第三方利用该类组织进行避税或非故意行为。
爱尔兰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他们采用了基于风险的目标审计和其他干预措施,以及适当的制裁手段来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干预。为此,他们专门制定了保证个人遵从纳税责任的战略目标,并将其具体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保证高效的征收和及时的遵从。二是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改进遵从。三是通过适当的制裁改进遵从。
荷兰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在通过计算机实现大规模的程序化处理纳税事务的基础上,就可以用更多的力量对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工作。他们在战略规划中明确规定,税收监管那些以风险为导向的、可见的、发结果为基础的、具有典型性的恶意逃税现象。这就意味着监管的重点将不是数量的多少,而更加侧重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管的实际效果。其中,风险控制仍然是具有决定性的监督办法。同时,加大对从企业的横向监管。通过与他们的加强伙伴关系,让双方都能够了解实际的风险,并且明确各自的立场。另外,由于考虑到税收欺诈不是一个孤立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收管理机关加大了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并与许多市(郡)管理当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加拿大税务局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在战略规划中制定了两个项目,分别是项目3的应收款和申报遵从度和项目4的报告遵从度。其中,项目3主要是针对欠税,通过实施增加核心业务的手段,以达到抑制不遵从和最大限度追缴欠税的目的。项目4主要是通过有目的的审计和强制措施,处理和阻止重点地区的非遵从行为。包括对过激税收筹划行为的关注;继续打击地下经济和GST/HST欺诈;改善对“主动举报方案”的管理;等等。
总之,通过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主动干预和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执法,一方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和财政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税务局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它也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了税收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对促使纳税人主动进行税收遵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验借鉴
研究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情况,不仅可以了解当前世界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潮流和趋向,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笔者认为,借鉴西方国家税收遵从的经验,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我们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该主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首先,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科学的税收征纳关系必须建立在对纳税人的充分信赖和纳税人主动遵从的基础之上。因此,征管法的修订必须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只有摒弃传统的税务行政中心论,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平等的关系,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够获得纳税人的信赖与遵从。
其次,新的税收征管的制度设计必须以纳税人为核心,税收征收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帮助和督促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征管的流程设计、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的规定都必须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
再次,完善的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最好手段。通过持久、广泛、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采用方便高效的征纳方式和征纳手段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予纳税人应有的礼遇和必要的帮助可以大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主动性。
最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研究表明,虽然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在所难免的,但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纳税人中间,也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税种和所有的税收征管环节之中,而是集中在一部分纳税人身上、集中在某些税种上、集中在某些征管环节上。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能够更好地树立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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