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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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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论文

第1篇

一、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

1.缺少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合同裁判变更标准不一的现象,有的法官滥用其手中的合同裁判变更权,对向其给予了好处利益的当事人实施明显不公正的变更标准,有的法官甚至扭曲了对法律本意的理解,这样做当然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使不少合同裁判变更案件失去公正性,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其他各国的有关规定,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2.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正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变更的程序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令司法实务中的法官们大感困惑与为难,不知该遵循何种程序来进行合同的变更,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往往独断专行,不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也不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自己粗浅的理解,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公正的解决纠纷,所以为了更好的为人们服务,法律应该更加的完善,我们应该确立这方面的法律规制,使法官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使有程序可循,以便公正快速的解决纠纷,实现法律的目的。

3.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立法空白问题

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审判行为准则。认真执行这些原则,对确保合同裁判变更案件的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规定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审判原则。这样不利于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时,如果法院不能对合同加以合理变更,而仅仅撤销合同,虽然从形式上了结了纠纷,但实际上并未能解决问题。例如,在一项供用电合同中,由于情更使供方提出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供方的垄断地位使用户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别无选择。如果法院无权对此种不合理的合同加以变更,使之符合诚信原则,而只是简单地判决撤销,那么它就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用户仍处在同样的困境中,那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沦为一句空话。因此,有必要确立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时应遵守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等价原则。

二、如何完善我国合同的裁判变更制度

1.制定合同的裁判变更的标准

在明确法院可以裁判变更的合同范围后,就应规定相应的变更标准,我认为以下标准应确立:

(1)同类物品和服务的市场标准。市场标准(市场价格)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的,由买卖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通过多次协调并多次使用而确定下来的,作为市场的一般标准,供市场交易者参考使用,实际上市场标准是一种交易习惯,具有公正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的审判中应参考市场标准做出判决,以防止裁判不公的现象出现。

(2)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标准。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多参考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标准做出判决。一般来讲,有利受害方的理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比较中,采纳有利于受害方的理由,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受害方的权利适当大于另一方的权利,但不能过分悬殊而违背公平原则。这样,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制裁了另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有益的。(3)公道合理的标准。人民法院可裁判变更的合同类型不多,但合同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有些物品和服务缺乏市场价格,有些合同很难做出有利于受害方的理解,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坚持公道合理的标准。这个标准较为抽象,是个模糊标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判决是公道合理的呢?学者公认的观点,就是社会的一般认识,即社会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公道的,就足以证明了。因此,人民法院在做出变更裁判之前,应尽可能多地听取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意见以及社会公众的看法,使合同裁判变更真正体现公道合理,实现法律的正义精神。

2.明确制定合同裁判变的程序

我国立法应该制定合同裁判变更的程序,以便法官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时有程序可循,不至于出现程序混乱无标准的情况,切实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我国立法参考:

第一,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做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做出变更的理由。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

第二,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

3.立法应明确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平等自愿原则。任何合同主体在合同法上都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自主的决策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在格式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处于这么一种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如果存在其他选择,也许合同就不能成立;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的审判活动中,对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的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如果一方当事人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则合同内容大多数是不公平的,应予裁判变更。

(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不正当的行为,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有损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法官视具体案情,依诚实、善意、平等、公平的观念对合同加以变更,即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还在于实现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3)公平等价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谓之公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对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务者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代价的要求,谓之等价有偿。二者的精神完全一致,都反映了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但侧重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有所不同。等价有偿主要适用于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较为具体明确,因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小。而公平偏重于社会正义方面,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因而授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的审判活动中,要认真贯彻公平等价原则,确保裁判变更的正义性。

第2篇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及不得违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发生了瑕疵。

第3篇

1.1水利工程施工的设计不合理

在水利工程中的项目工程开始施工后,对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设计的精度不够准确,如出现工程量不准、工程漏项、设计图与现场实际施工的地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等,或者发现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这些都需要无条件并及时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变更。工程项目设计方、施工方或监理师都可以提出对原合同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和优化的设计变更的申请。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规调整等

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词不够严谨,容易引起争议,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部分合同条款需要补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等的变化调整引起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从而需要合同变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处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条件等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其变更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施工合同变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工程监理方应对施工合同进行程序化管理,保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项得以规范化顺利进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申请和建议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因施工中实际情况,为设计的优化、设计问题的处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进度和工程设计工艺等,或者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变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内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和项目进行修改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业主都可以而且必须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建议书。当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接到合同变更申请或者建议后,要及时整理分类备注相关的工作文件资料,以便深入探讨。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审查及批准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接到合同变更申请后,要确定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合同变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要注意审定变更建议书中列出的变更工程量,估算变更项目中的单价与总价。合同管理负责人施工审查合同变更意向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方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求批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申请。合同双方在批准合同变更之前要在某些项目上要达成共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的编制

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批准后还要将工程变更文件进行编制,形成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编制的内容主要有变更命令的签发日期和编号、变更项目的名称和合同的编号、合同变更的原因、内容、变更后的价格变化、合同变更的影响、合同的处理、合同双方签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签发和执行

合同的变更令的签发应由监理单位有相应权限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进行,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各项工作归结到施工合同中,并执行合同变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负责人根据合同项目变更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工程监理师将工程施工负责人完成的变更工作费用调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并按要求进行结算。在组织业主与程施工负责人就设计变更的报价及其他有关问题协商一致,监理单位然后正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最后由工程施工负责人执行。

3水利工程合同变更的处理对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经过以上这些变更程序时,需要有一段时间,包括新增项目等都会不可避免的对工程工期产生影响,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可以顺利、按时完成,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所以在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问题,需要进行以下对策。

3.1分析研究变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条件

合理设计前期工作影响工程后期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费用,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建设现场、周围环境、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调查,对有争议的施工条件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图。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变更合同

合理标价制定工程施工变更合同时,合同双方要充分的考虑到施工条件等对工程产生的影响,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外,还要拟定合同补充条款对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其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费用要合理标价。如果工程变更量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时须按变化调整单价或合同价格,一般合同中无相关参考价格时由业主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如发生意见不一致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进行最终确定。

3.3查看施工合同变更项目,制定方案

要对施工合同中的项目进行变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当施工现场对变更项目进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可以进行项目变更,查看工程规模变化是否超过合同范围,尽量控制单价偏高而导致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及单价偏低(亏损价)而导致工程量减小的工程变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并对变更项目的费用进行明确。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