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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健品行业发展趋势
全球保健食品市场容量为2000亿美元,保健食品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目前美国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530家,每年共有1000多个品种投放市场,其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据美国研究结果表明,由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饮料,天然有机食品3大类构成的保健食品市场,其中前两者占据了整个市场85%左右的份额,而各国因国力、民俗等因素又有所不同。
国外保健食品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的保健食品品种多,销售量最大,并将主导市场i维生素、矿物质类保健食品所占比例稳定:小麦胚油,深海鱼油卵磷脂,鲨鱼软骨、鱼鲨烯等软胶囊制剂类新产品销量增加,并有扩大海外市场之势;素食及植物性保健食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保健茶,中草药保健食品继续风行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现状
据1996年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能调节人体机能、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只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病为目的。此定义包含3个要素,第一,不能脱离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第二,必须具有一般食品无法比拟的功效作用,能调节人体的某种功能,第三,不是药品,不是为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可以说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食品。
目前,国家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限定有27种,包括促进排铅,改善睡眠、促进泌乳、减肥、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清咽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我国从1996年至2005年,共批准了6514个国产保健食品(总功能项次10000多个),进口产品为523个,每年新增批准的保健食品有数百种之多。
2009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规模最大的为美国,销售额达到1100亿人民币;第二大规模为中国,销售额达到911亿人民币;日本位居第三,销售额达到860亿人民币。
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中国维他命、营养补充剂和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将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2年将达200亿美元。其中,复合维他命占维他命市场的80%,钙、人参、蛋白粉占据营养补充剂的前3位,领先品牌有安利纽崔莱,惠氏善存等。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成长迅速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与一般性营养补充剂市场规模相当,且成长迅速,其中涉及女性美容,预防心脏病、糖尿病,改善睡眠,改善消化系统等功能产品占据市场主要份额,领先品牌有新时代,黄金搭档,南方李锦记等。
产品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品成为重要细分市场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食品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重要且快速成长的细分市场。2007-2012年增长速度估计在10%以上,领先的品牌主要有碧生源,一粒瘦花朵、力保健、完美等。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市场蓬勃发展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营养补充剂和草本提取物等市场蓬勃发展。中国特色产品比重大且增长迅速,其份额超过保健食品市场份额的1/3,主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减肥茶、药丸、人参、银杏萃取精华等。据预计,2007-2012年药酒市场平均增长21%,增长最快。国内主要的黄酒制造商都在培育特色品牌,如金牌和海南椰岛鹿龟酒。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消费现状及发展趋势
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不只满足于温饱状态,而是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人们的饮食除了充饥解渴以外,还要追求补充营养、预防疾病,调整肌体生理状态等功效,这种食品需求方向的转变,促进了我国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减肥。美容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占据购买保健食品的首要位置。据调查,2007年成年女性健康产品购买量达40%,主要包括减肥,补血、女性美容等功能产品。老年人保健食品主要针对老年人体虚多病,为预防和辅助治疗老年疾病而开发的,主要功能有促进消化道健康,助睡眠、增强免疫力等,如添加低聚果糖等低聚糖产品的保健食品能调节肠道菌群、润肠通便,调节血脂及免疫功能等。
消费者最重视产品质量和功能
根据2008年中国营养产品市场消费行为调查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关注食品饮料的安全性;超过50%的受访者愿意付高价购买令自己安心的产品;80%的受访者认为质量必须是产品的主要特色,并同时关注产品功效。美容、减肥类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受到消费者重视,减肥茶类产品发展迅速,减肥茶类产品约占市场份额的22%,与美国相比市场份额更大。
益生元等健康功能配料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以益生元(功能性低聚糖)为代表的新型功能食品配料已在保健食品领域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益生元指“人体不消化或难消化的食物成分,能够选择性地促进大肠中对宿主健康有益的细菌的生长和代谢活性,从而对人体产生健康效应”,也称为双歧因子。益生元的种类很多,包括多种低聚糖类,天然植物提取物、多糖类,蛋白水解物、多元醇等,其中市场上最常见的是功能性低聚糖类。
功能性低聚糖(Fuctional Qligosaccharide)是由2~10个相同或不同的单糖以糖苷键聚合而成,具有糖类某些共同的特性,可直接代替蔗糖,作为甜食的配料,但不被人体胃酸降解,不在小肠吸收,可到达大肠,具有改善肠道菌群、促进双歧杆菌等有益茵增殖、减少有害茵生长等生理功能。目前在市场上常见的品种有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和低聚木糖等。
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4.2亿,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身体器官也开始慢慢衰退,特别是肠胃器官,消化吸收不好,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益生元改善肠道,促进有益菌增殖的功效促进了益生元老年保健食品的开发。
目前中国,大约62%的白领人士认为自己处于亚健康状态,超过3000万中国人患有糖尿病,另有2000万潜在糖尿病病患。益生元,如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等有一定甜度,但不被分解吸收,提供能量很少,作为保健食品配料可以满足那些喜爱甜食但又不能食用甜食的人(如糖尿病人、肥胖病患者等)的需要。因此,益生元在市场上的低糖,无糖,低热量保健食品中得到普遍应用。
此外,研究表明益生元还具有提高免疫力,促进钙吸收和防止龋齿等功效。所以,益生元可用于补钙类、防龋齿等儿童保健食品的开发。
【中图分类号】R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073-0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加强,保健食品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品。然而,就目前保健食品市场来看,由于我国食品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保健食品市场杂乱无序,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概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国的膳食结构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营养型过渡,加之膳食营养的逐步深入,人们发现有些食物除具有一般食品所具有的营养和愉悦功能外,还可以调节人体生理机能,从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一类特殊的新型食品――保健食品随之产生。保健食品是如何定义的呢?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 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
2.1伪造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销售。很多保健食品出身于制药企业,一些规模小的制药企业没有实力进行临床试验,不能通过国家的检验,得不到药品批准文件,只能以保健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而2003年7月以前的保健食品审批权在卫生部,其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标示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2003年7月以后的保健食品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产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xxxxxxxx。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五花八门”,“食”、“食卫”、“卫食”、“卫健”、“卫食健”和“国食健”等各种字号让消费者无所适从。目前,市面上的一些假冒保健食品,就是造假者利用审批权过渡时期,伪造或冒用一些已经过期的批准文号,冒用或编造生产厂商生产出来的。
2.2 包装不规范。一些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者仿造知名品牌药品的包装,产品名称含有涉药内容的文字,甚至与药品的商品名称相同;产品包装标示的名称与批准的名称不相符,将批准的产品名称以远远小于其商标或其他名称的字体印制在包装上,其颜色极接近于产品包装的底色调,使消费者很难看清真正的名称;产品包装不标明批准文号,只标明《卫生许可证》号码,使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产品说明书内容含有“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无“本品不可替代药品”字样,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2.3 夸大宣传效果。一些保健食品在销售环节,以现场讲解、宣传单、视听广告等形式夸大宣传功能作用,甚至宣传具有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欺骗消费者。一些企业、广告商和媒体因违法成本低,屡“管”不改。有些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上明明有误导消费的“嫌疑”,但苦于“抓”不到“把柄”,有的即使“抓”到了,又因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偏小,对造假者来说也是“无关痛痒”。
2.4 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食药不分”,埋下了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保健食品与药品必须区别清晰,但一些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为达到广告宣传的治病防病效果,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等药物成分,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其结果则是严重威胁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剂型上看,目前市场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90%左右为口服液、胶囊、冲剂和片剂等形式,与药品的剂型基本相同,客观上容易与药品相混同。从功能上看,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常常把保健食品的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功能和药品的降血脂、降血糖功能加以混淆。从成分上看,有关部门对部分保健食品摸底检测发现,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降血糖类:非法添加格列苯脲、格列奇特等,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减肥类食品擅自添加化学药品“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等等。以上种种情况,实际上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
2.5销售形式失控 药房、超市和卖场等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相对比较规范,而一些保健品专卖店或批发市场则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其中。还有一些游击队,更是大打球,有的借免费“诊断”、义诊、健康讲座等高价推销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近年来我局查处的非法宣传案件均是采用聘请所谓的“专家”、“名医”向群众大肆鼓吹其产品的“疗效”的方式,同时采取赠送一些廉价日用品、“保健用品”,骗取群众信任,已达到兜售的目的。
3 监管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要有一个长效机制来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协同合作来共同完成,才能达到既监管好市场又让老百姓满意的“双赢”局面。
3.1完善相应法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
1996年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同时废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现今形式。应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建议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从根源解决药品与保健食品易混淆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网站公布审批信息(包括新审批通过、更改、撤销),以便各级监管部门及消费者上网查实甄别。
3.2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从生产到销售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之目的。要健全监管信息通报和督察督办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效果。
针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等成分,应加大对保健食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力量,加以资金、设备、人员投入,提高食品检测水平。目前,我市的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技术能力,完全可以利用药品检测技术和手段,能够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3.3加强广告审批、杜绝虚假广告的播发
广告审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广告审批关,对食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细致审查,不让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内容蒙混过关。各类广告播发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不播发未经审批的广告。
应建立违规食品广告监控报警系统,对食品广告进行实时监控,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违规广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解决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
相关部门要采取都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向消费者宣传保健食品常识,让百姓了解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及食品有何不同,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我国法律对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的约束。通过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的提高,达到规范食用保健食品的目的。同时,也会让假冒保食品没有其存在的市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Z]. 2009-04-03.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管理办法[Z]. 1996-3-15.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