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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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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论文

第1篇

1.1项目规模和进度要求

项目的规模较小、进度要求时间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项目规模大、进度要求时间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预测因素多,合同类型选择有局限性,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1.2项目的竞争情况

市场上愿意承包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多,建设单位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而且利于建设单位造价控制。如果市场上愿意承包项目承包商较少,则承包商拥有的主动权较多。

1.3项目的复杂程度

项目实施过程复杂,则意味着:①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要求高,建设单位可选择的余地小;②不确定因素多,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大。承包商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相反,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建设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1.4项目的单项工程明确程度

单项工程的类别比较清楚,可选择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已经明确,但实际工程量并不确定,宜选择单价合同。如果两者都不满足,则不能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1.5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是指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差意味着项目面临的风险大、确定的因素多,承包商不能准确预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1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范本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一般业主对于基建并非很专业的人员,在合同条款签订上难免因疏忽而出现纰漏。合同范本分为协议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将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说明,因此合同签订时,一般只需要对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细加研究,按照专用条款中列出的骨架进行合同具体条款的细化,就能签订一份全面的合同。

2.2工程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文件。承包商在银行开取保函时,视其在银行的信用额度向银行提交的与保函金额相等或者部分比例的保证金。一般在合同开始执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与预付款金额一致的预付款保函或者为合同价格5%~10%的工程履约保函,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对进度工程量的结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实施合同内容,而建设单位不能对承包商进行有力的控制,建设单位将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执行保函制度为建设单位更好管理项目提供了条件,承包商不很好履行合同内容建设单位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要求,使损失得到补偿。

2.3采用施工总承包负责制

大、中型工程项目,宜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从结构分解角度来讲,将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让各参与方进行竞争。表面上看有利于造价控制,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交界过多,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不利于项目有效管理。

3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控制工程款的拨付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款是否到位是承包商最关心的问题,承包商要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要有一个详尽的计划。基本原则是: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要小于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的预算额,并且预付款的比例也不宜过大,在20%~30%较为合理,一方面满足了承包商前期的花费,另一方面也不至于使承包商取得了过多的工程资金,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过于松懈。

3.2控制各项有关费用的施工签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签证是在所难免的,建设单位对签证要认真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定额中活口费用的签认一定要慎重。认真核查项目该不该发生,为什么发生,责任方是谁。对于不属建设单位责任,都不予签证。对活口费的概念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活口费是定额制定时无法统一标准而实际工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费用,不要让活口费成为承包商增加费用的借口。

3.3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矛盾是常有的,在买方占主导的市场环境中,建设单位占有有利的地位。但如果承包商的管理能力很强时,承包商常常会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及其它与承包商无关的原因提出索赔。索赔的承包商管理能力的一种体现,承包商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想要取得索赔成功是不易的,这就要求承包商加强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也要加强索赔管理对于因承包商原因产生的损失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另外各方也要加强索赔的管理能力。

3.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设单位或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合同签订工程中,双方未就合同条款往往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规定,将会导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严密的审查,确保条款严谨,尽可能的降低因合同订立法律意识不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3.5加强合同及文件归档管理

合同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文件,合同签订后要对其进行妥善的管理。鉴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在经过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之后,在进行决算时很多问题要依靠相应记录来解决。因此,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同时要尽可能的采用信息化管理,要为每一份合同建立一份电子档案,制作付款申请单、合同台账、付款情况明细表等。及时更新合同付款、变更、附加等内容,实时掌握每一项合同的情况,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履行一项内容、支付一笔款项都加以记录,实现动态管理。

4结论

第2篇

工程项目进场后,就要成立合同管理小组,项目经理为小组组长,为合同管理的主要领导,经营部作为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小组成员包括人事、机械、材料、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经营部有明确的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文件起草、协助项目领导签订合同、合同结算、合同章的保管、合同双方来往文件、合同执行情况等的验证及资料整理。

2、合同订立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双方要就具体施工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进行签订。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主要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管理。

2.1分包方的选定

要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对多家分包方进行评审。要选择信誉好、有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且质量优良,人员、设备配备精良、有相应垫资能力、且管理人员素质高的队伍,分包方要有相应的资质及营业执照,严禁发生二次转包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

2.2合理确定分包单价

施工预算是分包单价确定的依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及以往类似工程单价情况合理确定。单价过高,影响项目利润指标的实现;单价过低,项目管理困难,分包方会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因此,要通过测算合同成本费用,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来控制单价,并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工程分包合同单价常见有三种形式。

2.2.1单价合同承包。

是目前工程分包的主要形式,是一种按照某一项分项工程或某种组合工程,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分别确定其单价的承包形式。其工程数量均不得超过图纸设计的实际完成量,并以经过监理验收合格数量为准。此种方法的好处是:合同结算清晰,发生变更项目支付费用时有据可依,方便管理。

2.2.2总价合同承包。

是以施工预算中分项工程的预算总价扣除有关费用,作为工程分包合同总价,工程数量以图纸设计数量为依据,一次性包死,不参与调价及索赔等清单外费用支付。

2.2.3清单单价合同。

此种方式不宜采用,原因主要是总承包方在投标时按照预算编制办法来计算单价,为了减小资金压力,会把前期施工的分项工程单价提高,后期施工项目单价降低;考虑业主部分项目可能会发生指定分包,专业分包部分会有不均衡报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分包合同,都需要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经验,全面考虑订立合同。

2.3合同条款的拟定要完备

签订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范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分包方对主包方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规定明确,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根据经验,现将拟定工程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2.3.1工程概况、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开竣工时间、工程结算及价款支付方式、预计发生变更索赔时的费用支付原则,同时明确管理费、质保金、税金、预付款、缺陷责任期、支付方式等条款。各种费用的规定固然很重要,但一些隐蔽项目也应引起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视。比如工程施工内容的填写,举例如锥护坡施工,在拟定施工内容时如果许鹏菲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100024只提及砌筑、回填,而未提到砌筑前的夯实,分包单位就有可能乘机钻空,并且可能造成质量事故。

2.3.2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及进度要求、材料供应方式,及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方对合同履约监控的对力,如当工程达不到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的要求或整改时,总承包方有勒令分包方清退出场的权力。

2.3.3明确违约责任及发生纠纷和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三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建议采取在公司注册地进行仲裁的方式。

2.3.4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尽量避免出现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若出现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因此,在平时工作之余应提高法律意识。

2.3.5合同订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责任予以明确,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我方可以实行免赔条款。

2.3.6合同起草时应注意措词要严谨。如质保金的返还条款规定:工程质保金按合同规定扣除,待整个缺陷责任期满后,在收到业主退还的保留金后,由甲方视验收、养护情况退还乙方。

3、合同履行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控制点,对于合同管理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3.1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实行“两单”制度,即预提费用单和最终结算单。

及时准确地预提费用可以使财务对成本摊销准确,便于随时了解工程盈亏情况,同时又使价款支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以防超付。

3.2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条款已不适应,应立即以协议补充;若将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合同,待问题解决后执行。

4、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收尾,应该作为项目的一项重要事务来抓。在按照程序进行结算之余,需要合同结算人员担负起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4.1严格执行会签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结算后各部门要予以审核确认。防止应扣款项存在遗漏现象。应扣款项一般包括:调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程返工费、税金、质保金、以及其它违约处罚金等。

4.2结算原始资料的提供必须真实可靠

并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同时合同结算人员要进行认真核算,有疑问要澄清,不能敷衍行事。

5、合同资料管理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结算台帐、预提费用台帐,同时分包单位评定资料、合同文件、结算资料及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来往文件均需分门别类归档留存,作为项目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建立合同结算台帐时一定要使其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能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便捷,切不可当作一种手续。借助计算机辅助管理虽然可能一开始较繁琐,但它能使每项结算清晰明了,随时可以直观地表示出该项目每个分包单位结算情况,分项工程分包及结算情况,整个工程分包及结算情况,为我们的日常工作提供方便,也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结算情况,起到进一步校核的作用,同时可以随时为项目领导提供项目工程分包情况的信息,便于领导全面掌握情况。

6结语

第3篇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

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

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

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镇群众法律意识。继续进一步贯彻和深入宣传中央、省、州、县关于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提高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要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专栏、召开群众会等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我镇在大量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转包转租土地流转现象认真进行依法指导,确保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流转。目前我镇范围内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有1845亩,尚未形成规模,今后将加强此项工作,正确指导经营权流转。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受到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经济发展缓慢,很多家庭举家外出打工,多白者村委会邑堵莫村有人口256人,但是在家里的人口不超过80人,在家里也大多是老的小的或者是病着的,大部份土地不能正常耕种。闲置的土地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不但降低了土地利用率而且减少了农民收入。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机制,同时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4篇

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期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提出近300万的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

此案发生后,这起标的巨大的寿险理赔案引起了法律界、保险界的激烈争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而这又取决于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要弄清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将合同的成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作出后,合同宣告成立,即承诺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在法律上,一个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达到要约人;4、承诺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同时,《合同法》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也就是说,承诺的作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而不得以默示方式,而且这种意思表示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另外,法律还规定承诺人对其尚未生效的承诺享有撤销权。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接下来,保险人开始审查投保人的要约,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则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投保条件,则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要约后,虽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但尚未作出任何关于其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为其尚在审查要约,尚未作出承诺。如果说推定此时合同成立,则不但是对承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规定的违反,而且也同时是对保险人承诺撤销权的公然剥夺。因而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即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未成立当然不生效,但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时间却不一定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时生效,也可能延期生效,也可能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将合同生效的时间追溯到要约人预履行义务的时间(这也是保险业订立保险合同的惯例)。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错觉。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并到达投保人或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时;其生效时间则应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惯例而已,这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第5篇

摘要:虽然风险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市场上博弈的结局,但承包方的弱势地位以及管理失控是其合同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本文在分析合同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探讨在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合同风险;成因;内容

1合同风险主要成因

许多承包方在工作中重中标,轻履约;重报价,轻措施;重义务,轻权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实体规定,轻程序过程;重客观性,轻时效性。这直接导致施工还没有开始,风险已经临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承包方主动或被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承包方摄于发包方对中标单位的决定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心理上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和不利客观环境因素,自愿不自愿地予以接受。更有一些承包方,为了争取中标机会,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条件之外,又进一步放弃自己的权利,提出超出公平范畴的更为优惠的要约条件,以至带来更大的风险。

承包方对合同风险控制工作不够重视,放任风险的发生和存在。不分析风险如何控制,而是一厢情愿地、毫无根据地期望中标后遇到开明的发包方,在合同谈判和实际履约过程中,给予巨大让步,甚至于期望在履约过程中修改合同,以挽回在投标过程中的被动。这无疑把企业置身于难以预测的险境。

在项目上,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由于缺少风险意识、缺少责任心或者缺乏经验,致使许多重大风险,未能被正确识别和有效处置。

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许多承包方没有从预防风险的角度,由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对现场勘察、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做的不深不细,因而在投标文件中埋下巨大隐患。最终转化为合同风险和经营风险。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没有组织专业、高效的谈判班子。对关键问题,没能发现和有效处置,导致施工合同中存在重大风险因素。对重大问题,如计价方式、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奖罚额度等,没有认真的讨论并用准确的文字固定下来。特别是没有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而自己的义务十分沉重。

对程序问题和时效问题不够重视。承包方在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如合同中约定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确认后才可以实施,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重大问题完全请示监理工程师,则可能因程序上的错误而受到损失。还如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或是经过验收或是经过专家测试,但在工程完工之后,发包方又用各种手段不做验收、测试等工作,导致承包方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

施工合同中对许多工作都有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一些承包方,由于疏忽、工作拖踏等原因,不及时签证,以至超过时效。

不重视或者不擅长索赔工作。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它是承包方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但在工作中许多承包方对索赔工作不够重视,表现为不敢索赔和不知道该如何索赔。不敢索赔,认为会得罪发包方,破坏合作关系,不利于履行合同;不知如何索赔,是对合同及相关条款缺乏深刻理解,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工作,相关证据没有全面、及时收集及有效处置,不及时主张权利,项目上相关人员工作素质的低下,致使索赔工作无从下手,无法达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效果。这些都会使索赔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2在合同内容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技术供应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这是施工中常遇到的问题。有时个别图纸即使到达现场,但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和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在某一水电项目施工中,大坝施工图到位比合同规定的晚了数月,承包方无法开展工作,为此而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有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验收的程序不明确,只是含混地约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而不明确指定文本。若发包方在验收时采用其它规范,很可能以不符合规范为借口,不进行验收和结算,甚至成为要求返工、拆除已完工部位的依据。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情况较为少见,但也有这种现象,即只约定符合国家施工标准,而不明确符合哪种行业标准,这在工作中常成为争论的焦点。当然,在许多情况下都没有约定如何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难于进行评定,承包方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验收过程中,由谁参加验收和如何验收等细节问题,如果在合同中不加以明确,发包方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甚至为了非法利益,更可能进行操纵。对承包方而言,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在技术供应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业主现场工作人员对承包方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进行解决或不正确、不及时解决,并严重影响施工生产问题,监理工程师也有类似问题,但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条款。

施工准备不充分问题。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窝工。如果合同中对施工现场的描述不够准确详尽,之后又得不到相应的签证,工期和经济损失则很难避免。

地质资料不准确的问题。“地质资料不准确”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可能完全预料到的风险,应当合理分担。但在招标文件中发包方所提供的资料往往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

工程计价方式问题。实践中,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发包方一般都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承包方风险较大,并且以较低的报价中标。承包方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承包方的索赔机会几乎没有。投标这样的工程,承包方将面临投标时间过于短暂、无法进行深入工作的风险,有价值的重要信息掌握不准确和不充分的风险,工作质量低下的风险。

预付款、进度款问题。主要是发包方不兑现承诺,不拨付预款。一般情况下,发生此问题,主要是合同对发包方违约的后果责任没有约定,或者是没有严格的、细致和量化的规定。也有的是承包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主张权利,不进行抗辩,或者失去时效,从而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工程款,之所出现拖欠,承包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主要也是由于缺少细致的合同条款约定,特别是缺少对发包方逾期拨款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裁措施,这导致发生争议时,承包方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支持,承包方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这样发包方在违约后没有后果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害。

工期问题。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对工期已经做了要求,但一般而言,该工期已被压缩。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承包方一般主要是工期风险,发包方则主要是工期利益。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对逾期交工课以重罚,所以这一风险也就很大。施工时防范工期风险只能是合理的和有效的施工组织。而最为重要的是,在投标之际就应当科学测算,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工作中常有对开工和竣工发生争议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些重要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承包方应当力主对此予以明确,并要规定必需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变更问题。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对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的取得等程序性问题,如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等,没有细致的约定。这导致工程变更出现许多问题,发生争议,而承包方又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6篇

1.1项目分包方履约信用不合格如果分包方信用度不高、履约能力不强,那么就算分包合同条款拟的再好,他也无法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和义务。比如,产品质量不过硬、供货能力不过关、服务水平不到位、垫资能力不达标等等,都是履约信用不强的具体表现。因此,如何科学选择项目分包方,把好入口关,对确保项目分包方的战斗力具有关键影响。分包方选择科学与否主要在于其招投标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当前,多数项目在选择分包方时都是项目责任人说了算,他说定谁就定谁。没有引入相应的市场竞争机制,未对部分重要的分包分供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比如工程造价达到一定金额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钢材、混凝土、砌体、水泥、装修工程主材、安装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以上的单项材料的采购;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安装等,没有起到择优汰劣的效果。

1.2合同条款不严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格式不严谨。作为合同起码的格式和条款都没有或者不全面,比如合同双方和标的物都没有写,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②条款内容不严谨。具体包括条款书写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全面、存在对发包方明显不利的陷阱等,比如: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具体名称书写不明,项目部的名称和项目部加盖的印章名称不一致;合同内容中留有空格,没有的内容未用“/”表示;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未写清楚。比如货物验收的具体人员及联系方式未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条款手写修改的内容没有加盖印章;关于合同条款中违约、争议的地方未写明具体的处罚措施或者是解决方法;合同中项目部违约罚款数额较高,且没有上限;劳务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务承包的范围,价格、付款等具体信息;采购合同未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交货时间、验货人;设备租赁合同未明确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的编号、型号、出厂时间、设备检验是否合格等。合同条款不严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产生负面影响。

1.3合同管理程序混乱①分包合同未履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分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经营部未组织项目职能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于某些达到一定规模和金额的分包合同,按规定须报企业评审的,未及时报送企业评审。②合同评审流于形式,项目部对评审意见视而不见,未按企业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分包分供合同。当不能按企业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时,也未出具相应说明和承诺。③未严格履行工作流程,没有评审就直接签订合同,或者“先斩后奏”,签了合同后再走评审流程,变成了形式主义,失去了评审意义。

1.4分包合同履约过程检查及纠偏不到位表现在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未及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导致管理人员弄不清楚合同具体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项目部每月未组织项目分包分供合同的跟踪(履约)检查,未真实填写跟踪检查记录。分包分供合同跟踪(履约)检查后,未及时召开分包合同跟踪(履约)检查情况通报会议,未针对检查发现的履约偏差及时纠偏。

1.5分包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分包合同资料没有专人管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条款变更和调整没有及时记录,双方口头议定的事项因为没有形成书面记录,事后由于缺乏证据保留容易引发纠纷。因为合同作为格式化、书面性的东西,如果记录不明确、资料有缺失,很容易产生不同的解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解决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问题的具体对策

2.1严格评审和选择工程项目分包方(1)规范合格项目分包方评审管理。为确保分包分供单位选择的科学性,企业建立分包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项目经理部可在此名录中选择确定分包单位。若项目经理部在合格名录之外自行选择确定分包单位,必须按程序对分包单位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资料及记录,严禁未经评审确定分包单位。另外,公司对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和更新,符合要求的分包方继续留在信息库,达不到要求则拉入黑名单,绝不合作。(2)规范项目分包方的招投标采购管理。明确达到以下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钢材、混凝土、砌体、水泥、装修工程主材、安装工程主材等及占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及以上的单项材料的采购;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安装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多种方式,实现“货比三家”,选择到理想的项目分包合作方。

2.2规范使用统一的项目分包合同范本企业根据项目分包的频率,组织召集企业、项目两级相关的经营管理专家,群策群力,共同拟定并经常使用的项目分包合同范本,涵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四大方面,提供给项目部选用。明确要求项目部不是特殊情况必须优先使用企业的分包合同范本。通过合同格式化实现对大部分条款的统一把关,可以大幅度地规避合同风险。

2.3重点把控常见的底线条款底线条款是指那些一旦突破就会形成潜在风险,一般情况必须确保的条款和内容,包括违反工程分包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约定明显损害项目经理部利益;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与无资质的个人、与无证照(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单位的;合同的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描述不清,存在歧义;融资利息或延期付款利息高于月利息率2%以上;付款条件优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未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或验收标准低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低于公司创优标准;物资采购合同未明确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未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条件、样品要求,或未明确验收依据;无《安全生产协议书》(主要物资采购合同除外);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未承诺不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未明确合同外签证或零星用工日(周)清月结要求;未明确双方违约的情形及违约经济责任等。底线条款不得轻易突破,若项目部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底线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才能放行。

2.4规范履约过程检查和纠偏重点是严格按照项目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流程开展工作,包括组织日常和定期的分包合同履约自查、填写跟踪检查记录、召开检查通报及分析会议、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制定纠偏措施、执行纠偏措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复查等流程,环环相扣,进行PDCA循环,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2.5项目分包合同资料档案化管理①把项目分包合同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便于项目部查找和使用。②对项目分包合同资料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项目分包合同从签订到过程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补充等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分析、及时存储,确保分包合同资料管理完整、有序,为后续的工程结算做好充分准备。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