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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企业如何合法地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税务筹划就成为企业理财、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税务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点向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科学合理筹划企业规模及性质,充分利用税率优惠策略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两档,即: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在此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同时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其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优惠政策。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企业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等。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要注意:赊销、分期收款、托收、预收等销售方式下,商品的销售必须有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手续,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金额、收款方式。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这样,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可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达到占用资金,形成“无息贷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的策略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方式,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实现减税的目的。但应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进行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应注意: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合理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及资本结构的策略
1.筹资渠道的利用。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负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负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最重。因此,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