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有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单位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检查监督站等。
作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担负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三管(含施工安全)、一协调”工作,如何正确地把握好监理的自身定位,妥善处理好与参建主体及相关单位的关系,顺利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满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任务,至关重要。本人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多年,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监理同行探讨研究,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建设的总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上对国家负责,向社会负责,下对企业的职工负责,向各投资单位负责。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各类建设合同的签约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理单位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所产生的一个新型的社会技术咨询及管理服务机构。它主要是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公正地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并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于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在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下,对项目施工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向业主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以第三方的角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独立、公正地协调和处理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业主以领导者的姿态要求监理单位服从它的领导或指挥,执行监理合同以外的一些指令,要求监理单位站在业主立场上单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正确把握好自身的法律地位,严格认真地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在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合同纠纷。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是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建设项目作为产品而言,业主是买方,施工单位是卖方。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它应根据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造价、生产周期负有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在建筑产品生产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别界定了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已胡家有关韵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作了硬性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虽然法律、法规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仅是指工作关系而言,相互之间应为平等的关系。监理单位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对方是被监理单位而高高在上,一味简单地发号施令,而应在互相尊重、平等关系上,搞好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对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理作为高智能的咨询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和估计,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上的整改通知或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进,把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想不到的问题,但都需要监理单位和施工方作好密切的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开始时对监理认识不够,对监理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以致配合不好,常出现施工单位完成一道工序,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认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情况,或对监理针对施工质量缺陷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况。作为监理单位,应作细致的工作,有责任有义务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讲述监理工作的必要性、监理程序及方法,使之理解并达到积极配合的目的。反之,则应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甚至下达局部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当然,下达停工整改令必须慎重,且应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后才能停工。总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搞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3监理与设计、勘察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按时拿出设计图纸,以供工程施工建设采用。设计部门的责任期限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含保修期)。设计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动工前,设计应进行设计交底,对参建主体单位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解答或修改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现场发生的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设计变更,对施工逐步完成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要参与阶段性验收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工作上的协作关系,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上的服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制约。它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参加一些重要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但不是完全的全过程服务。这点是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一样的地方。
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与设计打交道的时间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双方的关系处理也是监理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双方平等相处,在工作中相互支持,有问题共同协商、求得共识;发现问题,按程序办理,经施工、监理确认是属设计上的问题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问题,监理审签意见,报业主同意,再由业主转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发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
勘察单位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部门,它的工作时段一般在设计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依据。另外,在施工阶段也要作技术服务,对工程地基基础、开挖后的地质情况、地基承载力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出现的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使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来讲,地基、基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勘察部门的意见为主,监理只能站在建议的角度上发表白己的看法,供勘察部门参考。相互的关系为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关系。
4 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进行纵向的巡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要参与检查验收,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要对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尽职尽责、优质服务,作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把握好自身定位,处理好各行为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图3B可知,式样7d龄期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3SiO5、Ca2SiO40.05Ca3(PO4)2、Ca5Si6(O,OH,F)185H2O、CaSi2O52H2O,其中GP1+C(1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与C(水泥)中的Ca(OH)2和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相当,GP2+C(2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中的含量最低,但相差不多;C(水泥)中不含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而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加,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的含量呈现上升趋势;GP2+C中Ca2SiO4、Ca3SiO5和CaSi2O52H2O含量最低。
由图3C可知,式样28d强度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4O(PO4)2、Ca5Si6(O,OH,F)185H2O、Ca3SiO5、Ca2SiO43H2O,其中掺磷渣式样中的Ca(OH)2、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高于C(水泥);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大,Ca2SiO4、Ca3SiO5和Ca2SiO43H2O含量相对降低(高于基准),其晶体生长则越来越好,它们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28d强度,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时,强度最低(比C高),在磷渣比表面积为773m2/kg时,强度最高。
2.5 讨论
文献[15]认为磷渣对水泥的严重缓凝作用很可能是液相中[PO3]3-等离子的存在限制了AFt的形成,而[SO4]2-离子又阻止了“六方水化物层”向C3AH6转化,当P2O5与石膏共存时,它们的复合作用延缓了C3A的整个水化过程,因此混凝土早期强度随磷渣掺量增加而减小主要是由于:(1)磷渣的水化速度本身较慢,只有水泥熟料充当激发剂,才能使磷渣玻璃体中的Ca2+、[AlO4]5-、Al3+、[SiO4]4-离子进入溶液,生成新的水化物。当磷渣掺量较多时,熟料相对减少,水化生成的Ca(OH)2也相应减少,从而使磷渣的溶解和水化变慢,表现为混凝土早期强度低。(2)当磷渣掺量增加时,P2O5和F的含量也相应增加,缓凝作用更加显著。(3)按照化学反应动力学的一般原理,细度越细,则早期强度越高[15]。但实验结果表明,当细度从比表面积为610m2/Kg到709m2/Kg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反而减低;这与磷渣中的P2O5和F缓凝作用两者之间谁占优势的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磷渣细度为610m2/Kg时,主要是由于磷渣颗粒较粗以及磷渣的水化本身比水泥熟料慢的缘故。当磷渣细度为709m2/Kg,固溶于磷渣中的P2O5和F充分暴露出来,而它引起的缓凝作用已超过了细度引起的加速水化作用。
3 结论
本文研究了磷渣细度对混凝土凝结硬化行为及早期强度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1)在低掺量(2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是基准混凝土的72.43%,中期强度略低于基准混凝土(91.21%),后期强度高于基准混凝土12.87%,在高掺量(6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趋近于0,中期强度也很低(是基准混凝土的16.94%),后期强度也偏低(是基准混凝土的47.46%)。(2)在磷渣比表面积610m2/kg到709m2/kg间,4d、7d和28d强度下降较快,而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到773m2/kg间,4d强度持续降低,7d强度基本不变,28d强度则出现上升趋势;(3)在高掺量时,磷渣的缓凝性能以及它的矿物特性是导致磷渣混凝土早期强度偏低,后期强度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诸大建.从可持续发展到循环经济[J].世界环境,2000(3):6~12.
[2] 李有润,沈静珠,胡山鹰,等.生态工业及生态工业园区的研究与进展[J].化工学报,2001,52(3):189~192.
[3] 苏伦。埃尔克曼著(徐兴元译).工业生态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4] 云南将成为中国黄磷生产基地[J].化工矿物与加工,2003(7):37.
[5] 徐选海,王佩琳.国内黄磷生产现状及发展现状[J].化工技术经济,2001(3) :7~9.
[6] 聂佳林, 王佩琳.黄磷生产及消费分析[J].现代化工,2001(10):48~52.
[7] 戴先绪.贵州省黄磷工业的发展前景[J].贵州化工,1994(4):8~12.
[8] 刘世荣,肖金凯.贵州黄磷渣的成分特征[J].矿物学报,1997,17(3):329~336.
[9] 赵青南, 彭会银,等.高温煅烧石膏提高磷渣水泥强度机理初探[J].山东建材,1995(5) :16~17.
[10] 杨家宽等.黄磷渣资源化进展与前景[J].矿产综合利用,2002,5:37~40.
[11] 陈豪立.黄磷炉渣的综合利用途径[J].贵州化工,1999,4:7~8.
[12] 张继文.黄磷炉渣代替铁矿渣在旋转窑水泥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效益[J].云南化工,1992 (2):16~19.
[13] 梁日忠等.黄磷渣资源化多产品共生方案的分析及评价[J].矿产综合利用,2005,3:24~25.
[14] 王绍东等.新型磷渣硅酸盐水泥的水化特性[J].硅酸盐学报,1990.8.
[15] 沈威等.水泥工艺学.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to practice stage, is to form the final step in the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ll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luenc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hange is hard. Therefore,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monitoring management,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skills and cont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误区
1.1业主的行为不够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1.2监理只监督工程质量,很多监理认为监理只需要监督工程质量,只要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目的就已达到,监理工作就算圆满完成,其实不然,监理是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综合控制,应采用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做法,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化也就是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统一。
1.3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均有监理介入,而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对工程并未深入地了解,尤其是一些技术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施工难度大,影响因素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工程质量是监出来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监理稍微放松,施工单位便马虎了事,不严格按规范操作,这种认识对施工单位来说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承包商的责任。
1.5监理员兼作质检员,监理员一般是指监理人在建筑工程中派往工地现场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他对工序的检查应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而不是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同去进行工序检验,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员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2摆正位置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2.1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只有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认清两者的区别(见表1),才能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摆正位置,正确地行使职权。
表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性质 强制性、执法性与宏观性 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工程范围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
工作依据 以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深度与广度 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要做到全面控制,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作方法与手段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2.2熟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努力完成监理任务
1)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砼预制构件及预拌砼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3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
2.4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如土方回填、砼灌注桩浇筑、钢结构安装、砼浇筑、预应力张拉等。
3工程监理的技巧与内容
3.1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关系,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3.1.1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理论基础;作用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a long-term,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ven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activity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political will. 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s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has been markedly improved, b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work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have failed to achieve the common improvement. Below on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lated knowledge, characteristics and total were briefl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
中图分类号:TE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一个建筑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要求制定完善的计划,建立完整的组织,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有效的领导,来控制工程的目标。但施工单位往往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积极性,更主要的原因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且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质量、成本以及工期的控制,却忽视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控制。这与长期以来的管理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现场的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这也严重的制约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更好完成。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建设工程监理即建设单位委托一些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为其工程项目提供管理工作,并且代表建设方对承建单位的相关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专业化的服务活动。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和被监理的单位则是监理和被监理的一种关系。监理概念具有以下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委托与授权;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需要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一般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与监理的阶段范围。在阶段范围方面,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与实施阶段,但当前阶段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
三、当前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1、服务对象的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一般只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不受承建单位的委托。 2、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组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与承建单位形成任何的经济关系,但对不正当的建设行为具有监督,并请示其纠正功能,还提出了旁站监理的一些规定。这可以很好的保证工程质量。3、具有强制推行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这可以很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市场准入具有双重控制在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采用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的市场准入。
四、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要求
1.服务性
这是从业务性质方面进行定性的。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它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竭尽全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 2.科学性
工程监理机构应该应用监理工程人员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手段进行工程监理活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3.独立性
独立性即不依附性,要求监理机构在组织与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的工作对象,以免影响其履行义务的独立进行。依据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的按照相的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按照自身制定的工作计划、流程、手段,独立地进行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公认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道德准则。当业主方与承包商在利益上发生冲突、矛盾的时候,监理机构在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五、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现今阶段的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的竞争产生了诸多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造成了监理市场混乱的局面。
2、监理服务取费低由于在我国目前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以及工程监理行业取费标准本来收费就不高,这就导致了监理企业只能勉强地维持低水平的运行。3、不对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以及建设目标能否如期的完工。4、错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监理工程师是根据相关的监理合同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行为的公正的第三方,但一些承包商却错把他们当成质检人员,这也造成了很多的工作产生了误区。5、对监理工作的定位错误监理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着重设计施工而轻监理的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监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工程建设监理在信息管理中所体现出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方法就是控制,而作为控制的基础的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任务的非常主要任务内容。实时的掌握准确而完整的信息,可以保证监理工程灵活把握工程的每一个方面的情况,以保证监理任务能够顺利完成。这有利于提升项目的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减少项目的投资决策失误与偏差,也为达到建设工程投资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提供帮助。
2、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使用安全具有促进作用 在我们国家建设领域施行“三制”以来,工程建设的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的基础之上,工程监理企业的介入,可以监督建设单位行为,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与使用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工程建设监理在对工程进度的控制以及所发挥的作用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4、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需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与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严格的监督承建单位的相关建设行为。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规范承建单位各方的建设行为,尽可能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保证工程实施的安全性,也保证入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工程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也能达到约束机制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对建设单位不当建设行为提出相应合理的建议,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缺乏而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当然,上述约束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首先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管理。
八、结束语总之,一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对人身财产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质量监理控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监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并防患于未然,做到预防为主,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会产生巨大影响,监理工作可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通信监理;误区;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通信监理概述
监理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使其符合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要素的控制目的。
二、外界对监理认识的误区
2.1监理工程师就是质检员
监理与施工单位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施工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是以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建设相关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施工单位有确保提供合格工程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施工单位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2.2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一项通信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勘查、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查、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
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2.3工程项目一切由业主管
业主行为不规范,直接参与管理项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一方面,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不能正确理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认为业主才是决策者,有问题直接找业主,甚至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当前通信监理存在的问题
3.1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现阶段不少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是通信技术等工程类学科,对于经济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由此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不足,同时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受年龄的影响,老龄人由于通信技术发展较快,新技术、新知识接受较慢等因素,无法适应监理工作,造成经验累积的不断缺失,新人员又由于经验不足,在管理上还较为单薄,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3.2监理取费低竞争恶劣
目前,监理行业是充分市场竞争的行业,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对不是很高。于是很多实力不强的民营小监理企业大量涌入,这些企业没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人才匮乏,往往是接到监理任务后,临时聘用没有丰富实际监理经验的监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较低,所以这些监理企业能够以比市场平均价格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更低价格获得中标。低价中标的结果必然导致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使监理行业的信誉蒙受损失。由于监理市场的压价竞争,各个监理企业的生存空间被一次次地压缩,也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地发展与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渐行渐远。
3.3各界对监理的不信任
现阶段许多建设单位对监理并不是很信任,一方面是对监理的作用认识不足,建设单位聘请了监理后,对监理却不放权,使监理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部分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少作为、不作为或监理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觉得自己出了钱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觉得付出的代价不值,对监理的不信任也更甚。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监理的不信任在某种意义上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
四、对通信监理的几点建议
监理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工程相关建设合同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行者,因此监理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监理工作。
4.1加强人才的培养
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就必须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从而树立企业品牌,这就需要一批技术过硬的高素质监理队伍。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该把培养人才放在重要的位置。
4.2制定完善的规范
因通信工程的高技术、多专业特点,有很多方面难于按现有《规范》执行,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是近年才刚刚试行的行业,很多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对监理的工作内容、权力、义务等模糊不清,遇到工作界面划分时,容易产生纠纷。这就需要我们监理单位根据现有的规范制定出明确的监理流程,使建设单位很明确的知道监理单位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4.3正确认识监理、规范监理市场、建立行业诚信机制
国家主管部门应规范监理市场,在监理资质审批上应该抬高准入门槛,防止综合实力差的小监理企业的产生。在通信工程建设整个市场上,严格执行相关审核审批制度,对整个通信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现阶段,通信工程建设成明显的买方市场,施工单位、设备厂家、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在与工程发包方的这场顾客与商家的资本博弈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和被动地位。在监理取费这场价格谈判中,建设单位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也是监理取费严重偏低的原因之一。
在规范的同时,对现阶段的监理行业要大力整顿,清理没有资质,资质不够,或者谎报业绩,人才和管理严重较差的小监理企业。在规范监理市场的前提下,努力利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机制,一是建立监理企业的诚信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企业进行诚信积累和诚信档案建设,为整个行业提供一个诚信的竞争环境;二是在建立企业诚信机制的同时建立监理行业个人的诚信机制,减少和杜绝不良分子对监理行业的损害。只有建立了良好的行业诚信机制,我们才能为行业的发展节约更多的边界成本,更可以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性的行业循环系统。努力建立健全通信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尽快把监理行业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五、总结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通信业要快又好的发展,离不开监理的“四控两管一协调”。为此,在大力加快通信工程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快通信监理行业的建设。通信工程监理要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需监理企业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通信业的大力支持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扶持。
参考文献
[1] 刘辉,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10年31期
[2]黄马生,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选择与激励研究,科技风,2011年第11期
关键词:监理目标施工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监理行业新的生机.监理行业成立于90年代,建设监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并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接受,但是应当承认,目前能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实现预期效果,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发展.
一、监理机构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
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三、监理工程目标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两两之间存在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因此不能奢望工程达到最好的效果,既要投资少,又要工期短,还要质量好。在确定工程建立目标时,不能将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分析和论证,更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目标而忽略其他两个目标的不利影响,必须将进度、投资、质量三大目标统筹考虑,反复协调和平衡,实现整个目标系统的最优。
四、现在安全监理是一个大趋势大主题,直接影响监理体系目标的建立,是监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监理的工作主体要比早先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更为重要,并跃居监理工程首位,安全是工程的重中之重,因此尤为关键,安全第一的理念已经开始灌输每一个监理人心中。由于监理责任界定不清,安全责任被无限扩大,有关部门对监理处罚不当和处罚过重的案例日益增多,期望在未来的监理建设中,能够逐渐规范监理在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使监理行业能够步入更加健康的发展途径。
五、协调的对象和方式
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有: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①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
②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
③在成绩评价上要实事求是
④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
1.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①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
②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③事先约定各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④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⑤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1.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①对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
②对监理人员的平衡
2与业主关系的协调
2.1监理工程师要理解建设工程的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
2.2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
2.3尊重业主,让业主一起投入到建设工程的全过程
3、与承包商的协调
3.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
3.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
3.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
①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②进度问题的协调
③质量问题的协调
④与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
⑤合同争议的协调
⑥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⑦处理好人际关系
4、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4.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
4.2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免造成大的损失
4.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5、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5.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①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
②生重大质量事故,敦促承包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和处理
③工程合同应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等
5.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一些大型工程建设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好处,业主和监理应该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的关心和支持。
六、监理费的收取
为了工程保障合理进行,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确立监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可以尝试监理费通过保证金的形式存放在国家监督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认工程进度,监督单位进行巡查发放监理企业监理工程款;
七、监理待遇的提高
建设单位可以尝试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给监理单位奖励,监理人员得到相应表彰; 监理工程师是项目行为主体,承担着质量和安全的风险,相应提高待遇;低收入、高风险、使业内一些优秀人才流失严重影响监理行业的发展。
八、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目标体系的建立,是以上七点为发展方向,是保证工程优化的手段,是为工程争优创优的前提保障。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作为一名监理人我感到了压力和动力,但是我也看到希望和未来,我的几点建议能够给监理行业带来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内涵及现状阐释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用业主自建、自筹、自管和工程指挥部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由于这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缺乏专业化,必然使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始终处在一个较低的管理状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严重失调。因此。为了顺应市场的发展,为了满足竞争机制的要求,建立一种新型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成为了必然。于是工程监理制度进入了我国建设市场,并逐步得到了市场的肯定。
“监理”一词是一个泊来品,其来源是英语Supervision的含义,通常直译为监督、管理、引导等。“监理”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在建设工程中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照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相关主体进行控制、监督或评价,同时采取组织、协调的措施,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就监理过程而言,工程施工监理过程可以花费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都有其侧重点,他们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工程施工监理。从监理内容而言,工程监理是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费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其中质量、进度、安全被称为工程监理的三大目标,他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处理好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及其重要顺序,使其达到互利平衡,这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
自改革开放至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之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试点到1996年的国家全面推行最后于1997年列入国家《建筑法》,十多年风风雨雨,工程监理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的摸索实践到后期的完善提高,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确保投资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革新,我国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施工监理的不完善,不能实际有效的促进建设工程各方的联系管理,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二、我国在建设监理管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纵观过去20年,随着社会与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潜移默化中,它应经成为了工程建设体制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尽管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建设监理制度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绩,监理市场也一初具规模,但工程建设涉及的各主体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以及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仍然是缺乏的,对监理工作的定位,对监理组织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值得一提的是,监理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亟需解决。
我国引入工程监理制度时间较晚,工程监理制度管理体制尚未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现行的工程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矛盾不断深化。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理工作的职责范围被人为分割
目前,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进行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调相关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由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六部分组成,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在监理的委托合同中也明确了监理的工作职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六项工作内容被人为分割了。例如投资的控制和合同的管理在原则上不要求监理参与。但工程进度款的审批与工程量的结算都需要监理“签字”,但仅仅是一个程序而已,对施工单位没有丝毫的约束作用。直接造成了监理人员有责无权,不能对工程施工行使相应的监理权,致使指定的监理计划不能积极有效的实施,导致了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关系不能及时有效的协调。
(二)监理机构整体水平偏低,从业人员技术薄弱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但是具备施工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较少,现存监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理机构整体水平偏低,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由于人员不足,许多监理单位在接收监理委托之后,仓促招聘人员,只进行短时间培训便走上工作岗位,致使现场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实践经验,对施工的规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掌握不足,专业知识匮乏,在施工监理中容易出现问题。
(三)业主行为不规范
由于对建立制度的不了解,部分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扮演的角色是自己的雇员或控制施工方的工具,必须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按自己的要求进行监理。由于对监理工作的片面认识,使得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和谐,监理人员的权利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理想,工程质量控制便会出现纰漏。
(四)监理责任不到位
有些业主把监理支出费用视为一项经济负担,一味的压低监理费用,使得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为了得到业主青睐,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自相减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了创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设法降低成本,只能减少现场投入人员,缩减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减少投入的检测、试验设备。其结果只能是监理服务不完全,监理效果不理想,监理责任不到位。
三、改革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如果不能满足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就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这就会对业主及使用者造成利益的侵害,尤其对投入资金大、重要性高的工程,将会造成一些严重的损失,甚至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威胁。工程施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保障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经济特点与现状,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工程监理管理的问题,其应对措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强化监理权利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做到在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项目监理的强制性,明确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推行力度,确保监理权利在工作中得意实施。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
作为高智能服务企业,监理单位必须要在内部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自觉用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同时必须将强检查监督,完善审核制度,以期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为建设高水平的监理队伍,就必须提高建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理单位应尽量为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环境,以吸引并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监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调整监理取费标准
众所周知监理取费偏低导致监理行业发展缓慢、监理效果不佳、监理责任不到位。为杜绝不良现象、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持监理行业中高素质人才的相对稳定,政府应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适当提高监理取费。
(五)加强自身建设
监理只有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赢得市场的肯定与尊重,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远航。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建设规模与工程量的不断扩大,建筑质量、发展速度均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建筑质量问题也千变万化,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要的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试着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作用的发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天翼.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办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
[2]陈道群,王友祥.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公路与汽运.2006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监理工作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使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力配合,使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主要对象首先是人,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当中。首先,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人际关系的矛盾,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矛盾、监理组织和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矛盾等,做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质量和安全工作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
2.进度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
3.投资控制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
三、监理需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需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2.监理需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设计图纸作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首先需要熟悉设计文件,才能将设计意图很好地反馈到工程实体中;施工监理中,对于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要尊重设计意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得任意改动设计图纸;对于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均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3.监理需处理好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4.监理需处理好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按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监督权。监理单位应承认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地位,接受其监督,根据其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评估工作。
四、监理在协调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设想如果一个监理人员,基础业务水平差得在施工现场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资料一塌糊涂,那么怎么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因此,扎实的业务水平以及敏锐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赢得各方尊重并建立良好沟通途径的基础。2.摆正位置,把握原则,树立公信力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能凡事都当老好人,而应坚持原则,自己做事讲原则,才能要求别人做事守原则,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3.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作为监理,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嘴勤、腿勤、手勤,总能亲历亲为,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监理就会与各方主动沟通,积极交流,这是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的有效方式。4.注意团结,不能我行我素监理工作所面对的人和事很复杂,内部必须保持言行一致、步调统一,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位监理人员都应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责,相互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盲目行事,应团结一心搞好工作。
关键词 监理 科研档案监理
一、“鲁布革”――开创了中国监理制的先河
20多年前,我国通过“鲁布革”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启示,借鉴国际惯例,以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为里程碑,创建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最直接的意义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率先引进了现代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建设工程监理,对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筑行业工程质量,保证工期和控制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鲁布革的实践,冲击了人们的观念。通过建立“业主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开创了中国建设监理的先河。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设管理模式。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使整个行业正在逐步向与国际接轨方向发展。
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实践了以监理工程师为基础,以监理企业为主体,国家强制性监理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自主创新发展道路,加快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转变的进程。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的监理日益成为各行各业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专门学科,监理事业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
二、监理的内涵
每个新生事物的产生与成长,都要经历由不成熟向成熟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监理事业的不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对监理的概念的定义,越来越显得十分重要。
“监理”是舶来词,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广泛使用。其英文相应的名词是supervision,动词是supervise。[1]可理解为名词,也可理解为指一项具体行为的动词。日本于1954年颁布实施的《日本建筑师法》对“工程监理”的定义是:“本法律中的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人员按照设计图检查施工过程,确认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图进行收购”。[2]这里的“监理”一词,就是日本的原词,与汉字“监理”一词的写法完全相同。目前,在我国汉语辞书中尚无明确定义,如何完整准确地解释和理解其含义,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从字义看,拆开“监理”二字分析。遵循汉字的表意性及“意合”与“形合”的特性,借助字义和词内的逻辑联系或隐形连贯,实现词语或句子的连接。“监”是监视、督察的意思。“理”,《辞海》的解释:“①治玉《韩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引申为治理、治平。如:修理;理发;理财。《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奴叹息愁恨之心者,政诉讼理也。’……④中国哲学概念。通常指条理,准则。⑤通“吏”。(1)使者。《左传・昭公十三年》:‘行理之命。’杜预注:“行理,使人通聘问者。(2)狱官。《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命里瞻伤。”郑玄注“理,治狱官也。”[3]
从实践看,监理作为新生事物,它既是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这里结合总理几次关于监理制度的重要讲话和指示:“对工程监理要强调两条:第一,要由有权威、有资信的专门机构和专家来搞。第二,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要服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责任。”同时指出,“要通过公平竞争的办法,选择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尤其是“未经签字四不得”的重要指示,即“未经监理单位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4]我们可以总结出工程监理有三大特点:
首先,专业化服务性。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服务机构,“要由有权威、有资信的专门机构和专家来搞”,以监理合同以及国家批准建设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其他有关合同为依据,以经济为纽带,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专业化的有偿服务。其主要职责在我国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教材里,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归纳成“三控两管一协调”,其中“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两管”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组织协调(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设计等单位间的关系)。其核心是进行合同管理。
其次,第三方独立性。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和业主签订监理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既要维护建设单位,又要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按国际惯例,它不得与设计、施工及其材料供应商有经营性的隶属关系。通过合同的联系,以保证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紧紧联系在一起。
第三,否决权公正性。一是“要通过公平竞争的办法,选择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二是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作人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三是也是最重要的,监理机构拥有“一票否决权”――“未经签字四不得”。
根据上述理解,从词典视阈看,所谓监理,是指有关执行者依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从法理的视阈看,监理执行者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的身份受投资方的委托,承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对相关项目规定的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的义务,并对其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市场经济的视阈看,“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监理执行者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的身份受业主的委托,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文件、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为依据,以经济为纽带,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所涉及的专业化的有偿服务。从现代管理的视阈看,监理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有系列是技术与工具,而且有自己的管理哲学、组织形式和工作价值观。它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科研档案监理的探讨
笔者提出“科研档案监理”的理念,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在法律上,《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条例》)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此为著名“三纳入”档案工作管理机制。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据此规定,强制性地参与管理科技工作的全过程。同时,《科技档案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明确了档案机构及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参与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因此,科研档案是鉴定实务,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载体。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事实如此,当进行科研成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参加科研评奖等均以科研档案为依据或凭证。
其次,在专业上,国务院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课题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明确规定科研课题(项目)需要监理。毫无疑问,科技档案机构的职责是管理科技(包括科研)档案实务,对所有科研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一方面,科研档案作为科技档案的一部分,应该纳入科技档案机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科研档案的专业性、技术性也决定了它必须归口科技档案机构统一管理。因此,科研档案归口科技档案机构,科技档案机构作为“归口部门”,具有“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的职责与权力。
第三,在理论上,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曾承担了国家863计划资助项目“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法学研究”,并于2005年发表了其主报告的简明版《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法学研究》。
第四,实践上,近年来,监理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监理已然成长为一个新兴的朝阳行业,且行业拓展越来越多,势头越来越猛。在服务范围上有工程类型之别,如公路、房屋、港口、矿山等。也有不同工程专业之分,如建筑、结构、电气、供水等。2002年1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有第三方的监理。从制度上拉开了我国信息化建设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序幕。
尤其值得借鉴的是,我国农业部组建了草原监理中心,是参照公务员依法管理的农业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截至2012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已有854个,比2003年增加了64%;其中,单独设置的292个,占34.2%,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262个,占30.7%。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人员已有9600余人,比2003年增加了52%。”[5]还有,厦门市老科协率先抢占科研监理行业,“2005年12月,厦门市老科协与市科技局签订了厦门市第一份《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列入第一批监理任务监理范围的是2005年立项的12个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科技经费资助金额2340万元。以后又承接了第二第三批任务……”“为了进一步推动市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008年10月8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了《厦门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8〕46号]暂行办法对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通过引进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加强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和监理过程进行了明确规范”。[6]
(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
[作者简介:李洪(1977―),男,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与教育。]
参考文献
[1] 刘兴东,李延强,等.建设监理的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快必达软件出版发行公司,1990.
[2] 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法律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
[3] 辞海(1979年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212.
[4] 全国百家工程监理企业致总理的一封信[J].建设监理,2009(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参建各方;协调
1.监理与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者,独立于建设单位与各参与单位的。施工现场协调本质,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解决各方面的矛盾。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应在监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而不应直接接受建设单位的指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从而更好地实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目标。
1.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不应越过监理单位而直接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和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整个项目管理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一个参建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按既定的目标有序进行,促进工程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
1.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施工单位在按施工合同的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应该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1.3监理单位与设计院协调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和设计院协调处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变更设计单等文件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1.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的协调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监理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2.现场监理的控制与协调
监理单位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各参建单位之间关系的矛盾,做好了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还要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现场监理的工作开展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2.1质量和安全工作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现场进度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
2.3现场投资控制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
2.4各方关系的协调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3.监理的几种常用工作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作人员应能够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使工作中遇到的许多困难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顺利完成监理工作任务。主要的监理协调方法有:口头协调法、书面协调法、例会协调法。口头协调法,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书面协调法时监理单位在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通过书面方式向各单位传递信息、指令,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和备忘录等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例会协调法是工程建设施工及管理中比较常用的协调方法,如周监理例会、技术专题会、专项工作协调会等,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会后分发到各参与方进行落实。
4.对监理人员几点建议
4.1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监理单位员工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技术知识水平。如果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业务水平差,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发现不了,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施工过程资料混乱,就不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各参见单位的理解和信任。
4.2把握原则,工作负责
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到公正科学,在处理问题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技巧。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不怕苦不怕累,深入现场一线,亲自鉴证,不听汇报,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3合理平衡各方意见
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角色代表不同的利益,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因此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更应该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能把出现的各种矛盾都压下来,而应该把问题要讲出来出来,情况要说明白,分清责任单位,哪个单位的问题,由哪个单位来负责和解决。
4.4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可能不适当的要求,如果不是违反原则,都可以先执行,再找适当机会解释说明;而对于原则性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理由,寻求建设单位的理解,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误会。
5.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可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 [科]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2-
1.监理与工程建设
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2.监理的组织协调作用
2.1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进度监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2.3投资管理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2.4平衡能力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3.协调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3)监理的协调工作不是做和事佬,不是站在任何一方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而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对工程建设有利、对工程质量有利、对工程安全有利的事。作为现场监理要有洞察事态的能力,把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所以监理协调就是要调整、疏通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衔接层面上的矛盾,让各方面相互了解,共同合作,以完成预定的目标。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参建各方
作者简介:项晓晓(1971-),女,浙江温州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副经理,工程师。(浙江 温州 325000)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6-0107-02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协调,从其的内涵来看,含有和谐、团结、一致、统一、平衡、同步、配合、适当等意思,协调的本质,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整个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一个部门、单位和组织成员的工作同既定的组织目标一致,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于监理工作来说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使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力配合,使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主要对象首先是人,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当中。首先,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人际关系的矛盾,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矛盾、监理组织和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矛盾等,做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
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质量和安全工作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进度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3.投资控制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4.平衡的手段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组织协调的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的范畴,监理人员如果能够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能使许多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主要的监理协调方法有:
1.交谈协调法
又称口头协调法。监理人员对于一般的问题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口头指令,并可通过交谈了解协调的效果和各方的反应,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如果发现未达到效果,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确认和推进。
2.书面协调法
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方式准确地反应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告、信件和其他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这种方法能准确体现当时情况,并能存档保留以备将来查询。
3.会议协调法
利用会议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中最常见的协调方法,如监理例会、专题现场会等。这种方法需要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分发到各方落实执行。该方法的优点是各方参加、共同决定,效率高,解决问题彻底。
四、监理需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需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2.监理需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图纸作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首先需要熟悉设计文件,才能将设计意图很好地反馈到工程实体中;施工监理中,对于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要尊重设计意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得任意改动设计图纸;对于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均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3.监理需处理好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
4.监理需处理好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按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监督权。监理单位应承认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地位,接受其监督,根据其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评估工作。
监理的协调工作不是做和事佬,不是站在任何一方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而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对工程建设有利、对工程质量有利、对工程安全有利的事。作为现场监理要有洞察事态的能力,把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所以监理协调就是要调整、疏通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衔接层面上的矛盾,让各方面相互了解,共同合作,以完成预定的目标。
五、监理在协调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设想如果一个监理人员,基础业务水平差得在施工现场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资料一塌糊涂,那么怎么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因此,扎实的业务水平以及敏锐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赢得各方尊重并建立良好沟通途径的基础。
2.摆正位置,把握原则,树立公信力
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能凡事都当老好人,而应坚持原则,自己做事讲原则,才能要求别人做事守原则,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
3.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作为监理,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嘴勤、腿勤、手勤,总能亲历亲为,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监理就会与各方主动沟通,积极交流,这是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的有效方式。
4.注意团结,不能我行我素
监理工作所面对的人和事很复杂,内部必须保持言行一致、步调统一,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位监理人员都应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责,相互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盲目行事,应团结一心搞好工作。
5.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学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角色不同且立场不同,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因此监理人员需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要把各种矛盾都集中于自己身上,问题要摆出来,情况要说明白,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解决,谁的工作谁落实,召集现场会就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6.提高交际能力,处理好人际关系
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人员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位置,建设单位希望得到专业、周到的高质量服务,而施工单位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以公正的态度,对合同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时监理人员就要清楚自己的角色,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与各方有关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7.理解把握规范、规程的尺度
对于规范、规程中要求严格,措辞包含“必须”、“严禁”等词语的条款一定要坚持原则遵照执行;对于其他包含“应该”、“不应”等词语的条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方的感受,适当掌握尺度,灵活执行,不致引起某方的抵触心理。
8.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可能不适当的要求,如果不是违反原则,都可以先执行,再找适当机会解释说明;而对于原则性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理由,寻求建设单位的理解,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误会。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些变通方法和问题,监理人员也应慎重考虑,尽量在不失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如果只求原则不顾方式,反倒有可能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影响工程的进度。
六、结语
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监理人员在做协调工作时,一定要正确认识各方的相互关系,把握原则、理清思路,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方法、技巧,加强各方的协调沟通,有效地保证监理目标的达成。同时,监理人员还要不断地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交流技巧,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把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沿温.工程建设组织协调[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水利是国家的千秋大业,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量的日益增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的质量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质量兴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投入巨大,价格昂贵,试用期长,公益性强,涉及人民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质量的优劣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还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逐步被人民所重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调理》和水利部1997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中,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引进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模式,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水电建设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水电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水电开发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趋向发展,要求我们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方面要有更深的改革和更大的进步。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特点和现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大多在边远山区,施工条件较困难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环境和施工质量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其次、质量监理专业性强,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尤其水下结构较多的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近年来,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龙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也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并得到全行业认可。其次,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设主管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如设计审批、开工和竣工验收时把好工程质量关,从程序上控制出现大的质量问题。。
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影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目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制度和形式难以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需要。同时,十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三是,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层未能真正执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造成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
3 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办法
第一,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得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术依据,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三方联测”, 检验检测验收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另外在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各个单项工程的现场质量控制,认真做好工地实验工作,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第二,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法制建设,强化各参与行业、单位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培育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制度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必须严格实施并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关键字: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安全管控
引言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因此,工程监理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自觉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的认识,增强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及技术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真正使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向着安全化方向发展。
1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及法律的相关要求
1.1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建设项目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加大,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虽然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施工过程中生产管理未能与工程质量管理同步提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自2000年以来,建筑业因高空坠落、土方塌落、脚手架倒塌、支架失稳、触电等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出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建筑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矿山,属第三位。因此,如何做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把安全责任纳入了监理制度,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2法律的相关要求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明确规定。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及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的基本含义及其承担的安全责任
2.1工程监理基本含义
监理,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监督和管理,是“监”与“理”的结合。完整的解释就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具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得这些具体行为符合行为准则的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那么建筑工程监理,是指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控制经过科学地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在工程中推行监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监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2.2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2.2.1严把“审查”关
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2.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以上就是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分析。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要明白和清晰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与建筑工程中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相互合作,促进建筑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扩大化的安全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和相互监督执行合同的关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有推卸责任之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招投标不规范等因素,使有些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监理人的责任扩大化。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足时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最终使监理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需有清醒地认识并发现解决之道。该类问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界定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和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3.2工程监理单位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由于监理方并不是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方,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由于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和途径参与到工程安全管理活动中。
4完善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建议
前文已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监理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监理方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4.1建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
监理人员应认识到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论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哪一方,该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都会受到该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除了做好自身职责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4.2构建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安全协作机制
如上所述,当前监理工作的普遍问题是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监理方承担了过多的安全责任,而且在各方协作方面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首先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工程建设中明确界定自身应当完全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协助安全生产的责任。一项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工需要各方的紧密协作,因此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需要监理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为安全生产建设负责,建立其必要的安全协作机制非常必要。让各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问题上报给管理层,使得安全隐患能够尽快解决。建议采用业主、监理工程师、总监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交流,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结语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也已经取得了飞快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监理一定要就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安全管理,更好地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何万钟.施工安全机理分析、监理法律责任的规避及施工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J].建设监理.2004(05)
关键词:园林工程;监理工作;施工质量
近年来,我国的园林事业有了极大的发展,但园林工程监理却至今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现有的注册监理工程执业中对园林工程没有涉及;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园林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及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三是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支持不够,认为园林工程只是“栽栽树、种种草”,可有可无;四是部分监理人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现有的监理多对建筑工程方面较为熟悉,而对园林方面较为陌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的控制、监督、检查不力。如果这些问题不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将会给整个监理市场造成混乱,只有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才能促使园林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园林监理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1.1监理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概念
所谓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作为监理行业的一个方面,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不外乎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监督管理活动。
1.2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期,园林事业往往是园林单位的“家务事”,是一种政府的公益事业,由政府决策、政府投资,政府(园林局)下属单位施工,并列入政绩。如此一竿子到底,上下级关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当然无所谓园林工程监理的存在与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园林工程的投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政府部门,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纷纷介入园林工程的各个环节,虽未成燎原之势,但星星之火已经燎燃。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也有部分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但园林工程投资方与施工方各自独立的资本意志最终导致其利益各不相同,于是矛盾出现了,园林工程监理也就有存在的理由。
1.3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作用
在现实中,一项绿化工程没有监理的监督,某些不良施工单位利用投资者的信息弱势使用病残苗、小规格苗及相近品种的替代苗以次充好,通过缩小种植坑径、省略种植工序,加大种植间距等方法偷工减料,只管种不管养,已植绿地“一年绿,二年黄,三年见阎王”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耗费资源造成大量浪费,而且使我国园林绿化的不良现状得不到改善。但是,如果引入园林绿化监理制,就会杜绝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
2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特殊性
正是因为园林绿化工程的独有特点对其提出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定要求,所以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要适应园林绿化事业的飞速发展,就必须加大力度,根据其特殊性不断研究新情况,并找出解决各种问题的新对策。针对目前的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2.1做好与业主、施工企业的协调工作
由于绿化往往是在整个建筑、道路工程基本完成后才开始实施,前期工程的建设对绿化工程有着直接的影响,比如预留绿地内耕植土能否获得有效保护。
实际工作中业主和土建施工单位常将耕植土当一般填充物使用,预留绿地也成为了临时建筑工地,预留绿地上熟土没了,土壤结构遭受破坏,上面留下一片垃圾。待进行绿化施工时,就不得不再花钱清运垃圾、购买熟土回填,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如果绿化监理工程师能够积极地从工程建设之初就参与进来,及时与业主、施工企业沟通,不但能够避免这种重复浪费,更好地控制绿化工程造价,同时也能为工程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开工前及时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该项目的意图,以便日后监理工作的开展;此外,作为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过程中尽量给业主提出一些对项目建设有益、合理、切实可行又便于实施的建议,例如选择适宜的种植季节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节约工程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