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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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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业务规则

第1篇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思考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殷晓霞.汽车行业税务筹划思路[J].会计师,2010(11)

第2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则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了大量的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3、企业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计算方法

第一,成本计算中的税收筹划。首先,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有不同的方法,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利润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单就材料费计入成本这一点来说,企业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将留在手中材料转化成资金占有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其次,费用的分摊利用费用分摊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最大摊入。

第二,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市场供求和白己的所需,确定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即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不违法,但税务部门可以调整。

三、税务筹划应握好三个结合

当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事业由于起步较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帮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结合点。

1、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

其实,税收筹划并不僵硬,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许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等,它的触角可达方方面面。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2、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

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宏观筹划,即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参考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况,整体纳税情况,认真分析税负差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定筹划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而微观筹划,则可以从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入手,采取局部技术革新和改进,达到局部节税的目的。总之,微观筹划是基础,宏观筹划是方向。我们要通过微观筹划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广,达到宏观筹划,来实现整体节税。

3、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风险规避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级的财务管理活动,如同其他的财务决策一样,其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充分认识到引起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进一步意识到并重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对一个企业的经营乃至长期发展非常重要。

一、税收筹划及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低税负或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高级理财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收筹划如同其他的财务决策一样,其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由于企业某些方面违背税收精神,还需要为其偷税行为承担额外惩罚。这种实施结果与预期不一致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即所谓的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也可以说是因税收筹划的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

1.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的短视性

由于企业目标的短视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锁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而为了在优惠期内获得税收减让或退免,企业往往会超出自身承受范围来进行这一类行为。而这些过度行为造成了企业的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的混乱,导致企业正常业务难以协调和平衡,这样不但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反而还可能葬送的企业的大好前程。例如:上海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为了充分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而选择把大量的轮胎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最终因为终端销售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而导致企业濒于破产。

2.进行税收筹划者的业务素质

即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这是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内部约束条件。纳税人能够拟出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

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并不高,构成了纳税人税收筹划成功的内部约束条件。受到业务素质水平的约束,纳税人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以落实为具体的筹划行为,或虽然落实为具体的筹划行为,却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政府政策的不断变化

这是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条件。这也是纳税人最容易忽视的内容,因为纳税人往往更关心内部的涉税行为,税收筹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合理合法的,符合法律的精神,但是由于税法的变动性,导致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的存在。

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如果税收政策或者成立条件发生变化, 就有可能使得原税收筹划方案, 由合法变成不合法, 或由合理变成不合理, 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本高于收益的风险。因此,对于税收筹划而言,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税收筹划,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三、重视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能获得节税收益,但是在获得税收筹划收益激励的同时,所蕴含的风险却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正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的规避。

1.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税收筹划并不是万能药方,对于某些财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税收筹划的预期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于是也会产生税收筹划的风险。

对于企业,财务基础工作是基础中的基础。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出发,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方面,在进行税收筹划是一定要强调以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为基础。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其会计核算,灵活设置科目,做到账目清楚无误、税款计算申报无误、纳税及时足额。这样才能站在财务管理的高度,从全盘出发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多方兼顾,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以此排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短视性及片面性。

2.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高度

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做到这一点, 尤其需要企业的高管人员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企业各类人员也应各司其职, 整体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融资等事项,设计最优纳税方案, 积极主动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筹划。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要遵循合法、成本收益及综合利益最大化等原则, 这是企业进行税筹划成功的基本前提。同时, 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 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以有效地遏制税收筹划风险。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围绕经营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

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确立法制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树立风险意识。

3.加强税收筹划的专业性

税收筹划的理想状态应该是这样的:针对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根据其规模、运行情况和相关的财务资料,合理规划出最适合该企业的纳税方案。最重要的是,这种筹划应该是动态的,应该随着国家宏观环境的变化,随着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变化,实时做出纳税规划的调整。而只有这种动态的税收筹划,才能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才是最合理的一种方法。结合国外实践,企业一般都在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研究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和税收筹划。这种经验在国内值得借鉴,是可以大力发展的一种模式。

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要求不断增强筹划人员素质,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时也可避免筹划具体执行上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够“专心”,一方面要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使用或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给予筹划队伍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对筹划具体操作的人为干扰,使筹划人员能专心开展工作,从而将筹划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4.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能否得到当地主观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都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进一步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合作,还有利于整个税收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何鸣昊:《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企业理财,2007

[3]侯婉霞:《浅谈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知识经济,2008

[4]郭英武:《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提高财务管理效益》经济理论研究,2008,(3)

[5]韩晓翠:《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财会通讯,007,(12)

[6]马 慧:《税务筹划浅谈》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01)

[4]胡子昂:《如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商业时代,2008,(06)

第4篇

一、民营企业的税负现状及其影响

我国民营企业最近几年的税负总体是偏高的(杨天宇,2003),近三年(1999—2001)销售额、纳税额、交费额和税后净利润等4个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4.02%、24.65%、22.74%和19.50%,都超过了两位数,但税后净利润的增长却很小。24.65%的纳税平均增长率远高于19.50%的利润增长率。民营企业的高税负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偷逃税问题。有关学者对2000年的“地下经济”、“隐性经济”案例研究中,估计当年我国民营企业偷逃税总额将达到1260~1890亿元,相当于当年政府收入的10%~16%,这个数字是很惊人的。除了纳税因素外,民营企业交纳的费用也增长迅速,达到了22.74%。这两方面的因素助长了民营企业的寻租行为以及政府部门或其官员的设租行为,从而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并将进一步影响下面所讨论的税收筹划问题。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基本问题

1.真正理解税收筹划

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并认为纳税筹划的基本实质是节税。而宋献中、沈肇章则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理财活动。本文倾向于后者,即从企业的整体利益来把握,将税收筹划视为一种理财行为。在这里,关于税收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节税与避税。节税强调在税收政策的指导下,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而避税在实践中,主要指纳税人违背国家的课税意图,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处,曲解税法,规避纳税义务。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似乎很明显,一般人都会对避税持批判态度,上述两种有关税收筹划的解释也都将避税排除在外,但在实践中,要完全区分二者往往很困难。

2.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替代效应、收入效应),但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还要看国家的政策信息是否能准确地传递并影响其行为。税收筹划正是纳税人主动地接受信息并能动地加以调整运用的过程。因此,税收效应和税收调控理论是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税收筹划都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对国家宏观调控的积极回应。同时,税收调控的范围和手段也基本上界定了税收筹划的区域及其可能性。

3.关于避税问题的逆向思维

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其过程都是一个企业与政府税务部门博弈的过程。当作为规则制定者的政府部门选择了一个有缺陷的规则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必会选择趁虚而入的对策(避税),这也是它的最优决策。当企业做出这一行动时,政府则应及时调整并完善规则,并最终形成纳税均衡。因此,一项避税行为最终引发了规则的完善、课税目的的实现以及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果避税未能带来上述效应,那么,我们就应该关注一下政府的涉税行为,是因为成本高还是没有履行应负的职责?

三、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从产权方面分析,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没有人问题或链简洁的相对优势。因此,按照委托理论,民营企业应有较大的动力去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对于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税收筹划当然也应当有足够的重视。然而,从实践中来看,民营企业税收筹划意识还是比较淡薄,重视程度不够。这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民营企业中,存在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调查显示,资产规模与销售规模都在1000万元以下的占70%以上),企业内部相关财税人员的素质偏低,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资,而税务市场不完善,一般的财税人员没有或不能履行税收筹划功能。据2003年对珠三角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代表最高财务水平的财务经理来看,其学业虽比以往有所提高,但仍有近35%的比例在中专水平以下,大学水平以上的只占22.08%。进而可以推论,财务经理以下的一般的财务人员的水平显然更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2.民营企业的业主缺乏一定的税收筹划意识。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应主要来自企业业主的有效安排。而目前众多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缺乏规范性,税费偏高,管理较乱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企业转而寻租。相对于税收筹划,“拉关系”带来的好处要简单的多,快的多。这也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有产权优势的民企却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筹划。

部分民营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正确的理解,甚至认为税收筹划类似于偷逃税款,一旦查出将受到严惩或破坏了自己的形象,带来以后不必要的麻烦。他们不清楚自己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机会成本有多大。

3.税费偏高还是民营企业偷逃税款的重要动因,而偷逃税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对于“企业不按规定作账的原因”这一调查项目,有26.48%的企业认为是增值税负太重,有28.57%的企业认为是所得税负太重,有18.38%的企业认为是为了避免摊派和收费,这三者之和达到了73.43%。结合偷逃税款与“不按规定作账”的紧密关系,我们很容易看出高税负与偷逃税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导致轻视税收筹划的可能。具体如下表:

调查项目选项企业数百分比

企业不按规定做账的原因是:增值税负太重31726.48%

所得税负太重34228.57%

为了取得银行贷款12410.36%

避免摊派和收费22018.38%

其他19416.21%

4.民营企业的财务公开程度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更易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的置疑,并可能产生一些歧视性待遇,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从民营企业的财务公开情况看,其信息披露程度是很差的。如下表所示:

调查项目选项企业数百分比

财务公开程度只对企业老板53935.21%

高级经理层(全部信息)31820.77%

高级经理层(部分相关信息)25816.85%

特定披露对象22014.37%

其他19612.80%

四、民营企业应尽快利用税收筹划,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注意以下基本的原则:

1.民营企业一定要按照稳健性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民营企业面临着历史遗留的问题,受到“歧视”性的待遇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外部存在着较大的税制频繁变动的风险,利率变动的风险等等。因此,民营企业应及时获取税收环境信息特别是政府涉税行为的信息,正确谨慎地进行税收筹划,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稳健性还意味着要避免“税收陷阱”带来的税负损失。这一点要求企业及时掌握税法的一些特定要求,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税务筹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前行为,而税收法规、国家政策等很可能在今后的时间发生变化,因此,收益与风险并存。实际上,能否减少“税收陷阱”所带来的损失,仍取决于财税人员的业务水平。众多中小型民营企业也正是缺乏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从而面临着税收筹划的“瓶颈”。

2.民营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企业,一定要把握成本-效益原则,并且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整体考虑。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也不一定对每个企业都适合。一种税额的减少有可能伴随着另一种税额的增加。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筹划。

3.纳税筹划服务于财务决策的原则。事实上,纳税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筹资中可通过恰当地选择筹资渠道及还本付息方法等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而筹资决策就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要求上至企业领导,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在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未考虑纳税问题,结果是将现金股利发给众多分散的股东后,又替股东交了一笔税金,实在是冤枉。另外,企业应充分利用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以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意义与原则 措施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影响下,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客观性因素影响也在持续发生转变,加上企业涉税工作者本身的主观局限性等影响,造成了税收筹划风险问题。特别是施工企业,它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和缴纳的税种多等特点,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建设并完善相应的防范制度,合理的控制纳税成本,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企业竞争力做出最大的努力。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作用

1.1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可使纳税人从理性分析中充分、正确、有效地运用税收筹划,依法纳税。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建筑安装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名誉和商誉,为企业树立优秀的形象。

1.2有利于提高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

建筑安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涉及范围较广,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建筑安装企业为实现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通常会聘请外部专业人才来对企业的财会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会计核算质量,有利于建筑安装企业加强自身财务核算管理活动。

1.3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更优利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逃、漏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减轻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一种理解是在绝对数额上减少应纳税款的数额;另一种理解是相对的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建立起合理科学的财务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才能保证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

2、稳健性原则。

由于受到利润的驱使,企业希望尽可能节约税负,但是各种节税、减税预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风险,并且节约税负越大,承担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应当在税收筹划时,应权衡风险和利益的大小,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考虑的是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一方面要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也要依法正常纳税。

4、节约资源原则。

物资节约、人力资源节约都是企业资源节约的目标。节约资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应当尽量减少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减少资金的浪费,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则执行;在人力节约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努力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注重培养和使用综合性的人才,减少和避免重要技术人才的流失。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谋求不法利益,出现扣发职工工资、偷工减料等行为,这些都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

三、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纳税行为,既避免人为的多交税,又避免因偷漏税而遭受税局处罚,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关键需做好以下几个阶段的税收筹划工作:

3.1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这就要求投资人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负风险,为选择具体新办企业做好准备工作。①利用好政府税率优惠政策,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以降低税负。②因为许多地方的开发区企业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可以通过投资,考虑在开发区设立投资企业降低税负。③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并为企业改造国产设备的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3.2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3.2.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就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目的。

3.2.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2.3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2.4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以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3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筹划人员是税收筹划的主导者,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划人员,可见税收筹划人员在税收筹划目标实现中占据了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其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是保证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其二,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强、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业务,所以需要对原有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培训与增强专业知识外,同时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增强税收筹划的新鲜血液。其三,定期聘用外部专家为财会人员进行涉税业务面授、案例分析及日常业务咨询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高素质财会队伍才能够高效率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3.4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应对营改增中的税收筹划和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计划的一次重要税制改革,有助于推动我国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经济结构的转变,填补相关政策的漏洞。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充分认识该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合理规避并化解营改增带来的风险,抓住机遇调整企业结构,壮大自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集团与子公司独立缴税,营改增后集团代缴子公司税款的方式将被取消,子公司需要独立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则是将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汇总后,进入成本项抵扣,因此针对营改增的集团缴税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在成立子公司时应从战略的角度选择其组织形式,如变更或新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如此可以大大降低集团工作量,且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3.4.1企业税负挑战。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必然导致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仍处于传统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很好的管理,这些都直接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局面。现行的粗放式管理方法和承包模式显然不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施工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

3.4.2新旧制度衔接阶段不确定因素的挑战,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实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施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等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国家相应的涉税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研究我国宏观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加强税收筹划意识、遵循税收筹划原则和依法建立税收筹划方案等方面入手,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以实现降低企业税收筹划风险,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春娟.探讨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J].企业导报,2012(04).

第6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收筹划;应用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林德奎斯特这样定义法务会计:所谓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在英、美、加拿大等国家,法务会计的需求已节节上升。“9.11”事件之后,美国甚至在反恐调查中也大量动用了法务会计。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证明,现在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纷纷开始聘用法务会计来防治公司欺诈和其他不道德行为。而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在香港成立,包括黎嘉恩在内共有4名董事,整个团队由专业会计师、警察和电脑专家组成。黎嘉恩先生说:“法务会计的工作,我们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在做了。两年前,我们看到,在香港,这个市场需求已经到了一定程度,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的队伍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美国2003年的一个统计数据显示,一个初入行的法务会计的年收入在2.5-4万美元,但在工作三四年之后,其收入就能达到7-8万美元,有的人甚至能拿15万美元的年薪。

一、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会计人员现状及不足

相对于国际上的发展,而在中国大多数地方这个领域尚未起步。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从事税务服务的人员存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由于部分人员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较差,很难满足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面对众多的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如何领会其立法旨意以便在税收筹划中加以运用,特别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把握,他们颇觉困难。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即使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经济意识使得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我国企业往往未能真正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有些企业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为了少缴税。

不仅如此,不少企业还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漏税款,甚至是采用诸如偷税、漏税、抗税等财务违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我国很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是关注于短期甚至仅仅只是当期的节税效果,考虑的仅仅是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甚至只是初步的规避额外税负,常常为了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游离于违法与偷税的边缘。加上企业自身并未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未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往往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整体效。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税收筹划,但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企业税收筹划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近些年在国外,税收筹划反映出更加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许多企业都聘用税务律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而且很多人也需要这些专业人士提供的涉税服务。从世界各国来看,凡税收筹划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不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如日本目前有约27万人专业从事税务服务,美国律师1∕3的业务收入来源于税务咨询业务。在我国,目前从事税务服务的人员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存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面对众多的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如何领会其立法旨意以便在税收筹划中加以运用,特别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把握,他们颇觉困难。而合法性恰恰是税收筹划成功的首要和关键因素,这使得财税律师在税收筹划领域得以大展身手。

近年来,随着大量海外留学人员、年轻政府官员、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素质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具有专才的律师纷纷涌现。他们除精通法律外,还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辩别舞弊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他们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有独到的理解能力;同时部分人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这些“会算账的律师”,在税收筹划中直接给企业带来安全、合法的效益,被企业家们称为“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由此中国的财税律师宣告诞生。实际上,他们就是财税服务领域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成为财税律师。财税律师的业务领域一般集中于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他们通过对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进行权衡、比较,变通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或稍稍调整某些经济活动,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以寻求税务筹划的最优方案。法务会计作为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高超的沟通技巧和独立敬业的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务会计应有的广泛性要求在职会计人员补习相关法律知识;在职法律服务人员补习相关会计和审计知识,从单一型人才成长为复合型人才,以便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法务会计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举例

(一)企业房产税税务筹划

在房产税税务筹划中,经常遇到以房产原值还是以房租作为计税基础的问题。若经综合考察认为以房租作为计税基础较优,则需进一步考虑为企业拟定一份房屋出租合同。法务会计人员特别注重方案合法性的考量,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注意尺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表现为调查取证、寻求低税赋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注意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法务会计人员比一般会计师、税务师作业跨度更长更全面。他们不但可以促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形成与实施,甚至进入争议阶段的复议、诉讼、执行程序时都能全程参与。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对一项方案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做出更具有准确性和预见性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分摊费用等方式来实现。同时,法务会计知识在税收筹划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会计政策方式的选择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等等。由于会计方式选择的不同,有的企业在使用会计方法时的错误运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比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损耗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中。同样的道理,企业存货计价的方式也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也会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折旧方式和存货计价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此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筹划。这里的费用主要指的是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由于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当营业额一定时,成本增加,利润就会相应地减少,利润减少就使得税基减少,最终导致应税金额的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个时候企业的利润也是减少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不光要考虑到纳税的减少,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效益,才能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康剑南,张绍江,李树超.法务会计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应用,经济师,2005.

[2]谷书平.论纳税筹划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聊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3]张静伟.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理论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

第7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节税,避税

税收筹划合法定义的雏形来源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他在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中说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并为之后的美、澳等许多国家的相似案例提供了参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的定义也越来越规范,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对“税收筹划”一词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一、国外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典》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学者斯科尔斯在其著作《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中指出,在交易昂贵的社会里,税负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因非税因素而引发大量成本,主张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决策规则。美国南加州大学的Meigs与Meigs合著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专家 E.A.史林瓦斯在《公司税务筹划手册》中说到:“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

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税务的角度解释税收筹划,其给出的解释是:“税务筹划是针对预期的或完成的交易,对一项纳税申报立场或由会员、纳税人或第三者制定的特定纳税计划发表建议或表述观点。”

综合国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各位学者的观点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如IBDF的定义侧重于税负最小化,只能说是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斯科尔斯的定义侧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比只强调税负最小化更加合理;史林瓦斯的定义把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上升了战略的层次,提出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全局观等。

二、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税收筹划做出了定义。盖地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刘蓉(2008)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 、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计金标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说到:“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组织结构、筹资形式、投资方向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等途径,或通过对个人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分析,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纳税建议,以合法减轻其纳税的负担。”

张中秀(2001)则认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将税收筹划的领域拓展到双主题模式,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主体不应当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征税人和纳税人的双主体模式的观点。

综合内学者的观点发现,虽然税收筹划研究在国内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也逐渐变得深刻、丰富。由纳税人单主体模式发展到纳税人征税人双主体模式,由财务税收方面延伸到了企业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方方面面。

三、相关评述

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一,然而可以从各位学者的观点中发现一些共同特点,笔者认为将这些特点组合起来再加以定义便是合理的容易接受的税收筹划的普适定义。首先是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税收筹划同逃税、偷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进行的选择行。而逃税、偷税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各国普遍反对和制裁。

其次是筹划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在正式进行前对整个业务流程非常熟悉,必须预见到各个环节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各种操作手段下带来的整体税负水平。因此,税收筹划强调一个“筹”字,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

再次是整体性。现代税收筹划已经上升到了战略的高度,税收筹划的目标也从“税负最化”扩展为“税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在筹划是应该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而不能只关注某一种税种的税负或者某一个环节的税负。企业应该整体权衡“节税”和“增税”的综合结果,税收筹划不可能只有一种方法,企业应该对各种方法进行比较,选出整体税后收益最多而不是纳税金额最小的那个方案。

最后是动态性。税收筹划是一项事先安排与策划活动,涉及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因此,要动态考虑多种因素,制订并实施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还要时刻关心一些经济、法律、技术等前沿问题,动态掌握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及化解方法。

因此,完整合理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应当包含上述特性,才能从本质上而又全面的反映税收筹划的本质。税收筹划应该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税收、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对其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各种活动,事先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活动。

参考文献:

[1]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第9篇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因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纳税人具有纳税理性,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中会进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纳税、纳税成本等)与产出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的均衡。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具有征税理性,通过制度的安排,如实施各项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以影响税收环境,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现象。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从种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规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其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延缓自身税负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与偷税漏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偷税是在违反国家税务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常行为,具有公开性。偷税是一种非正常行为,要采用种种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具有欺诈性;税务筹划既然是合法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打击,除按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

1、税法不完善刺激了企业税收违规和抑制了正常税收筹划现象的出现。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企业也就懒得进行税务筹划。相反,在一个税收法治化环境中,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利益除了依法进行税务筹划、事先选择税负轻的经营行为外别无他法。依法治税不只是对纳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及征税机关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严格维护税法,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观念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造成纳税违规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税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多年来我国税法宣传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忽视了对政府官员的税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员习惯于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对自身有什么权力和义务,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法律上的漏洞抑制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

2、税收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税收法律的不完善抑制了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税收政策本身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1)企业可以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必须慎重选择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2)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区别对待,其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在购并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使购并后的企业保持或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国内区域税收政策差异。我国对在经济特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都实行了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购并企业可以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购并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从而使购并后的纳税主体取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税收收益。(4)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5)计税依据复杂,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企业可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租赁方式,利息偿还方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价方法都能对计税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国内税收优惠具有地域明确、灵活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操作空间很大。税收优惠过多,使纳税人无论是在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地点的选择、投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性质的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的方法、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分配等方面都有可能进行精心筹划,以最小的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我国有些税收优惠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边界不明确,纳税人可有意延伸优惠的外延,具有较大的避税操作空间。

3、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就不能有效控制税源,将给纳税人以较大的避税空间。例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控制。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费用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限于现有的征管手段,很难有效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因此很多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内部转让价格来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现在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将反避税的税务调整由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预先约定,但是该项工作目前还刚刚起步,主要局限在少数涉外企业的商品交易往来。

三、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1、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其各项政策意图,调节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彻底扭转政府对企业干预的传统做法,按市场经济要求改组改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真正建立起来。

2、加大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平时广泛地收集和积累与税务相关的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料,并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企业不合法的纳税事务,及时地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机构的行为,提高其为税收征管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严厉控制和打击假借税务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筹划扭曲变形。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等中介机构,因直接受雇于企业、服务于企业,为其自身经济利益着想,极易在税收筹划掩护下图谋避税,对此应严加防范,至于越出法律规范的偷逃税行为,政府应态度明朗,严惩不贷。只有如此,才能支持真正的节税筹划行为,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013-02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将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入政府序列;“自收自支”类,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转为企业;“财政补贴”类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因此,关注公益属性事业单位的发展,提高其发展的持续能力,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命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对公益类事业单位,将按照单位的公益属性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财政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通过核定收支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对拥有非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财政经费安排上逐步递减,并建立政府财政定额或定向补贴和按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费相结合的运营成本补偿机制与经费管理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面向市场自我发展的能力,其发生的费用也更多地依靠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来补偿并获取利润。正因为如此,公益类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触及涉税活动,做好纳税筹划将成为影响事业单位收益,提升事业单位竞争力,推动事业单位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有更深层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通过对单位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争取单位利润最大化;二是减轻税收负担;三是降低税务风险;四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单位的纳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始终存在对涉税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税款现象,更不要说是做好纳税筹划。另外一直以来事业单位性质的模糊界定,非企非政又亦企亦政,使得部分事业单位享受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利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逃避纳税义务。再者,即便部分事业单位履行了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没有充分重视纳税筹划业务,纳税筹划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未能充分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往往导致多交税。

深究事业单位纳税存在的未交税、少交税、多交税等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未到位,事业单位性质模糊;二是事业单位领导未充分重视,没能意识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三是事业单位纳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四是事业单位内部未做好税前业务协调工作;五是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不够规范。

做好税收筹划,利用合法、有效的手段,改变当前事业单位纳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笔者根据多年事业单位纳税工作经验,就事业单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几点意见:

1.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行政机构,从事生活经营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继续在事业单位队伍中。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明确各事业单位的性质,明晰事业单位的纳税属性,从而不再有事业单位利用自身属性的模糊定义,不交税或少交税。

2.提高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要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推动事业的发展,当务之急单位领导应加强对纳税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甚至“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的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能力。

3.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专业(下转16页)(上接13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靠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质量。因此,财务人员在掌握财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掌握大量的税收、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加强对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训,提高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质量。

4.加强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要改变事业单位利用自身拥有多种票据资源的优势,通过票据改变应税收入的资金属性,规避应税事宜的现状,财税部门应尽快规范事业单位票据领用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领取,建立往来款票据领用事前审批,事后报备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税收入必须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5.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协调。一项涉税业务,涉及单位业务运作的各个过程,事业单位只有形成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多位一体的运行理念,加强财务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促进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通过事前的策划安排,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6.加强对重点税种的筹划工作。就事业单位业务运行所涉及税种而言,税收筹划要特别关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工作。

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做好收入成本筹划。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和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策略。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通过对成本、费用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实现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少缴税。

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来说,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因此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正确研读税法对本行业营业税的纳税政策,充分利用不同费用的抵税效应,使应税营业额缩小。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当熟悉税法的各种规定,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合理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用好用足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毕马威 税收筹划 避税

据统计,全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营收的1/3 来自于税务服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税收申报,二是税务规划。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知名的大公司为了降低总税率,提高利润,便聘请专业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税务策略规划。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其专业税务知识,结合各公司实际,想尽一切办法创造出多种避税措施,具体有增加可税前列支的慈善捐赠支出、将主要发生税额的业务部门转移出税负高的国家等,最终形成最优化税务策略,这种大规模的避税使公司报表利润大幅增加,刺激其股价上扬。

根据美国国会调查报告,自1997年开始,毕马威便以“积极的市场策略”营销其避税产品服务,共计给350位左右的富豪提供了服务,并赢得大约1.24亿美元的赢利。毕马威推销的四种避税产品包括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外国杠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等。

美国国会调查促使毕马威于2005年6月16日公开承认,其部分前合伙人在税务服务上有不法行为,滥用规则、利用税务漏洞为客户营销避税产品,造成美国国库约14亿美元的损失。同年8月26日,毕马威公开承认向客户出售“恶性避税”服务,并同意支付4.56亿美元。涉案的8名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受到,至此,毕马威事件尘埃落定。

毕马威等事件的发生让我们重新审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都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那就是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作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股利分配等活动中涉税事项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以实现财务目标。而避税则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面看来,二者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导致人们将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然而深层次分析,避税是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不健全、不完善的漏洞,为纳税人降低税负率,减少税务支出 (大多情况是把自身应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他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必将更趋统一,更趋健全和完善,避税显然是无法长期的存在和发展。

避税依存于税收法规、政策的模糊界限及税收征管中的疏漏,采取虚假经营、虚假合资、虚设公司,改变企业经营地点、经营模式、核算方式等方法,多次取得本不属于的税收优惠条件,虽然在形式上不像偷税那样恶劣,但与偷税一样,导致国家税源减少、税收流失、不能实现税收职能。并且,避税会导致纳税人不公平待遇,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足额缴税,使用避税手段的纳税人则税负支出很少。于是,“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避税就是最合理的节税手段”的思想被广为传播,这对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避税虽然节省了当期的税收支出,但这种节省是建立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基础上的,而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利用避税手段的企业若随着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行为,则导致生产经营计划不能长远。一旦税收制度无漏洞可钻,企业将难以应对,避税终将消失。

虽然政府不容许避税的发生,但尚未有相应管制手段,只能是道义上的反对。因此,只有以税负公平、税政公正为原则,不断完善修订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使企业争做依法纳税、为国家做贡献的纳税人,同时大力发展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才能使避税失去生存的土壤。

相应地,税收筹划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法前提下,为纳税人减轻税负,必将受到企业极大欢迎和使用。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的使用税收筹划方法,去调整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地获得利润。税收筹划将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1]任明川,敖曼.毕马威“恶性避税”及其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1)

[2]谢华.避税界定中亟待理顺的几种关系[J].经济论坛,2005,(18)

第12篇

税收筹划的实施具有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一,需要在企业、筹资、经营及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进行;其二,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需要通过提前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确保实现纳税额度的最小化。一旦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及股利分配等事项完成后再进行避免则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不仅有效的保障了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遵守,而且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全局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其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总体税收的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税收利润的增加,具有全局性的特点。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选择较低的税率,对纳税期限进行适当的延缓,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要想企业税收筹划,则需要对企业业务及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对企业税收筹划原则和准确应用进行充分考虑,从而利用税收筹划来确保预期目的实现。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特点,所以需要考虑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从而确保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税收调节的一种手段,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随着企业管理者对其认识的加深,税收筹划的运用越来越多,但在企业税收筹划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手段,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确保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在企业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为了筹划的进行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所以需要有效的降低筹划成本。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是为了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但并不能一味为筹划而筹划,需要充分的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全面进行考虑,周密进行安排和布置,更好的体现出筹划的特点,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因素

1.税收政策的变化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能够与市场的发展步伐及国民经济发展有效的适应,国家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随时调整产业政策及结济结构,这就导致税收政策会处于不断的变更状态,在时效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定期性。由于税收筹划属于一种事先筹划,从开始到最终目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则会导致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没有必要的依据,失去合法性,从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2.筹划基础不稳定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具有良好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稳固,则会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加剧。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缺乏了解和重视,单纯的认为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搞好关系及钻空子来实现少纳税,在企业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即运用税收筹划,部分企业在有偷税及多次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这就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缺乏稳定的基础,导致其风险急剧增加。

3.税务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税务执法部门确认这种合法性。目前我国各种税收在纳税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一些税收范围及纳税对象模糊清的情况,税务机关对其进否需要纳税可以自行进行判断。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受到税务人员自身素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一旦税收执法存在一定的偏差性,则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受到较大的影响,税务执法过程中可能将企业的税收筹划认定为故障的偷税、漏税及避税行为而加以惩处,从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增加。

4.筹划目的不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对其目标进行明确,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其阶段性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务利益的最大化,但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服务于企业战略财务管理目标。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严格以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作为依据,避免由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而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影响,破坏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加企业的运营风险。特别是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对机会成本进行充分的重视,确保税收筹划成本的最小化和税收筹划成果的预期化,避免由于忽视机会成本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增加。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完善措施

1.加强企业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进行增强,确保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选择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要充分的重视递延纳税中所获取的利益。通过递延纳税,可以利用时间因素来借助这笔税款来对企业资金周围困难的进行缓解,也可以利用这笔税款进行投资和创造,进一步减少企业实际税负的支出,确保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过递延纳税来对税收筹划进行审视,可以有效的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管控

在加强对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控制方面,企业应该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便做好宏观规划预测,对于未知因素及不确定因素提前制定评估策略,将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到最低。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釆用动态跟踪计划来收集时效性强的信息,为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加强成本效益因素考虑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一些企业缺少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重视税负支出的减少,未意识到实施节税方案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其结果是导致税收筹划前的企业净收益低于税收筹划后的企业净收益。由此看来,这种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运营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不符,甚至可能破坏企业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最终导致成本费用激增、企业利润率降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沟通

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需要具有合法性,同时还要得到税收执法工作人员的确认。由于当前我国法律种类和层次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税收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就使其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上会存在客观上的偏差,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和对话,使其对税收筹划方案给予认定,这样才能确保整体税收筹划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能够为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企业节税经济效益的实现。

四、结束语

第13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务筹划;研究

2014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规模继续快速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2014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资放额超过了5374亿元,较之于上年度增加了1510.6亿元,增幅39.1%;就业务模式来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22.4%,售后回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61.7%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制定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68号),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思想。以下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就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兼营融资业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根据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在十年左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拟将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A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

方案一:租期为10年,期满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在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

方案二:租期为8年,总租金额为80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期满后该公司收回机械设备残值,预计200万元。

对于方案一而言,租赁期满以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就会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征收增值税。假设A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具体而言,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因此还要根据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三),即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A公司的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其中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应纳税额=415×5%=2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该方案下,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A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基于以上筹划分析,A公司财务筹划过程中,以方案二为宜,按照该方案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筹划,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税务机关通过全面检查认定,A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有偷税的嫌疑,要求其补交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A公司在应缴税计算过程中,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是应当采用服务业确定标准;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及机械设备和器具等合同,按征收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征收。应纳的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A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判定A公司偷逃税款19.25(40-20.75)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因A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错误应用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难见成效,同时也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而且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策略

1.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方式选择时,A公司选择第方案二是正确的。然而,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当前的税收法规,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同时还加收了滞纳金,最终使A公司得不偿失。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2.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已经难以有效满足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的客观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大局上准确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3.加快行业创新步伐

面对行业快速发展及业务需求多样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创新业务模式,并且将在诸多新领域取得新突破。随着资产证券化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行业准入以及监管规则的放宽,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种类型的资本加入。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随着创投融资租赁的兴起,很多满足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14篇

关键词:交运企业 纳税筹划 问题 现状

一、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也是其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中,税收筹划应服从和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并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仅是在理论上具有能使企业达到节省成本开支和少缴税金的目的,但实际中无法达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在筹划和选取税收方案时,一味追求税收低成本,而无视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由此带来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增加,交运企业的最终受益也因此而减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则是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前需要着重把握的一项原则。

(二)须注意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企业所处的综合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而且,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市场风险、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紧密相连。对此,作为纳税人的交运企业应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这种影响,衡量和分析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最合宜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保证交运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须从交运企业总体上综合把握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交运企业取得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放于某一期间纳税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综合把握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同时,选择最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案,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重。

二、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当前现状

(一)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需要高层次和高智力、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计划,无论事中还是事后,一旦发生将无法再改变和补救。也正因为此,税收筹划对操作人员的要求颇高,且极为严格。实际操作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而且尤其要精通税法,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随时掌握,此外,还应当是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复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进行有效预测,做出最恰当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开支提高收益。然而,当前大多数交运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很多交运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外聘的形式,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交给税务人员。但是社会上的税务人员普遍人员性质偏杂、人员年龄偏老,专业技能陈旧、文化素质偏低,无法从根本上为交运企业解决纳税筹划问题。

(二)交运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交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自行进行税务筹划或由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时,都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只要进行,就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并没有意识到成本收益原则一旦打破,税务筹划中就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将直接危害企业。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需要在事前进行计划的决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风险。

(三)交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带有明显主观性

实际上,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主要包括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税收筹划中这种明显的主观性判断,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选择中的正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税务筹划方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其实施之后的成效和对企业的影响。倘若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直接意味着风险。

(四)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差异

税收筹划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经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当前,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对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认定差异。税务行政机关在确认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偏差。这给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一定风险。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其实际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一,对税法理解不同,在客观上促使执法偏差的产生成为可能。因此,即使税收筹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可能会因执法偏差而无法在企业中实际应用,或者实际应用之后被税务行政机关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最终使得企业不但无法获得节税收益,还会因此而加重纳税成本。

(五)交运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对反避税措施较为忽视

税务筹划对企业而言实际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依靠该手段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通过减税行为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税务机关对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调整税法,比如增加反避税条款。当前,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大多只注意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存在的漏洞,对反避税措施利用较少。现举例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与纳税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之中,应按独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之间的费用结算和款项收取。倘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此相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的设立实际就是针对纳税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成本转移或减少收入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很多交运企业对此并未能进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运输企业未来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在其设立时都会面对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众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可以在税收筹划的措施下,选择税收负担尽可能轻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倘若随着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交运企业需要设立部分分支机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直接取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倘若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反之,倘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属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一并缴纳。交运企业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不同的盈亏情况和所处地区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别税率,决定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延期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施工企业内,倘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的状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对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交运企业应对其加以利用。该方法其实等于变相帮助交运企业将利润延期纳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缺少流通资金的压力,而且还相当于获得了国家财政无(贴)息贷款。

(三)选择最优的费用分摊方法

无论何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一定会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交运企业也不例外。通常,这些费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摊,计入各期的产品成本。在分摊时可以选取的方法有多种,如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平均至各期统一进行分摊;不规则分摊等。分摊方法的选取不同,对企业期末利润的影响不同,继而对其所纳税金的影响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费用分摊方法的特点,利用费用分摊方法认真进行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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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亚娟.谈企业税收策划策略[J].现代商业,2009;23

[6]陈志娟,李学军,李宇.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J].企业家天地,2010;7

[7]闫红霞.浅议我国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策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1

第15篇

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 正当性 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法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