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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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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资本;农村养老;民约失灵;村庄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资本及其与对农村养老的意义

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正式阐释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指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些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科尔曼则提出“社会资本是根据其功能定义的。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

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多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结合我国发展的现实,我们认为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特定共同体之中的信任、互惠、合作和规范为主要表征的参与网络。它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其中信任、互惠和合作构成社会资本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血缘、地缘等因素而构成的关系网络,是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些参与网络体现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从而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乡村社会资本是农村养老的重要社会基础,其普遍存在性对解决农村养老困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家庭资本能为农村养老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代际之间比较协调和融洽,为供养双方提供心理和精神上的慰藉和需求;

其次,村舍网络成为家庭资本的重要补充,通过同村庄社区内邻里之间的相互扶持、帮助,构成家庭养老模式的重要补充;

最后,村规民约构建农村养老的舆论环境,孝顺是百姓面子的核心内容,在农村生活中起着“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同时制度性供给是村庄公共物品最可靠的来源。

二、乡村社会资本的现状及其对农村养老的影响

(一)人际交往的功利化

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生产活动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人情交往日益功利化,农户间的互助关系更多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中的“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逐渐弱化,出于利益考量,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父母的责任相互推脱,赡养费用的多寡争论不休,老人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家庭养老资本也逐渐分散。

(二)团结和睦的村民关系日益淡化

随着市场经济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和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邻里由于利益得失引发矛盾和摩擦冲突的现象逐渐增多,邻里功能大为削弱,信任度极大降低,出门不锁门不再安全,恳请邻居对家里老人的照看也不再那么放心,传统的家庭养老与邻里互助的功能日益弱化。

(三)村规民约失灵

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各种农村制度体系存在及发生作用的客观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消失,原有的制度体系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造成概念界定不清晰、社会事务的管理无法可依等。传统的乡村舆论环境发生了变化,道德至上逐渐被利益至上所取代,村民通过经济优势可以弥补违背村规民约的损害。同时,长达数十年的国家政策的盲区,使得农村始终处在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村庄公共物品的制度性缺失严重制约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重塑乡村社会资本完善农村养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乡村社会资本除了为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外,更主要的是利用乡村社区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满足资源供给的需求。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利益化,宗族、规制更是基于消失。政府行政权力在乡村的退缩引发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因此,培育乡村社会资本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增加家庭资本储量,奠定农村养老的基本物质基础

一方面,扩展家庭经济来源渠道,重构家庭核心凝聚力,强调家庭责任意识,培育家庭资本;另一方面,开发老年人人力资本,增加自我资源积累。此外,政府对家庭养老的必要的政策、资源扶持也显得必要。

(二)提高村庄公共参与度,增强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首先,通过“一事一议”等村民公共参与渠道,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增强村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其次,提高村民之间的合作效率,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培育村民的集体荣誉感;

最后,通过举办各种集体活动,增加村民之间的情感交流,密切村民关系,为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社会资本缺失的具体问题,制定一套适合青少年的德育原则,从小培育青少年的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传统道德理念。

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比如大力推行农村医保、农村医疗保险等,增加政府的投资和公共物品供给力度。

参考文献:

[1]徐国亮,底线公平: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框架及其意义.生产力研究,2009,6

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农村;基本观点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定义和意义

(一)定义。

所谓农村养老保险是指我过农村非城镇人员(包括乡镇的相关企业职工)支付一定的劳动收入,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一定的经济保障,以保证正常的生活状况,这是一项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也是国家用于保证农民老年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是作为一种补充形式来进行的,它旨在更好地提高农民晚年生活的水平。

(二)意义。

山东省农村与全国农村的基本状况类似,自从计划生育实施以来,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急速加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水平等一系列的发展造福之下,农村人口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农村人口中中老年人数比例不断增长,这就造成了养老问题不得不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来进行分析和讨论,农村养老保险的合理计划和实施不仅关乎农村农民的发展,同时也牵动着社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不断攀升,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空心村”问题加剧,使得农村中老年农民的生活幸福感和生活压力不断增加,从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解决农村中老年生活质量上来看,农村养老保险有着不可比拟的重要意义。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山东省农村经济也处于转型和飞速发展的阶段,如何处理好农民养老问题是关于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农民生活质量和晚年幸福度来看,养老保险作为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补充,对于改善农民晚年的物质生活水平,增添经济安全感等多方面都显示出了优势,其在推广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同时也会遭受一些阻碍,这包括经济上的、制度层面的、甚至农民的观点和感受,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但关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同时也关乎新农村建设。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它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民生活的重中之重。

二、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

(一)作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补充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

从传统角度来看,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依然是比较占据农民主流思想的养老方式、所以说,目前的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只是作为一种养老的补充形式。自古以来,家庭养老都是一贯传承的养老思想,年轻的时候,赚钱养家,养育子女,年老后,夫妻相互扶持,子女尽孝道,这成为了传统,也是传统思想,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养老保险不必要。但从这种状况来看,作为补充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时就要准确寻找自己的定位,如果想改变农民思维,让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农民养老的支撑,这样的难度非常大,在推广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碰上和大阻力和不可预估的风险。所以,从目前的山东省农村来看,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依然占据了很大的空间,目前要研究和深入讨论的则是如何将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传统的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一种配合模式,更加稳定和谐的促进农村农民养老体系的发展。针对青年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务农人员配套建立不同方式的养老体系对于多样化灵活化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也十分重要。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推广的时候就不能急于求成,要多样化采样分析,才能建立更好更适合农民需求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二)农民收入低、收入不稳定、收入差距制约了养老保险的实施。

山东省农村,尤其是山东省西部、西南部的农村,生产力发展较慢,农民收入不稳定且单一化,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这些问题摆在眼前,不容忽视。同时,农村地区与地区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得在山东农村地区推行统一标准和区间的保险体系显得不适合实情。从收入低这个角度来看,农民在现有经济状况基础上,拿出所得收入缴纳养老保险非常困难,在本身的物质生活条件无法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低收入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会非常差,而从高收入农民的角度看,其对于目前的生活状况满足,认为老年生活的保障已经不成问题,这一类农民的参保热情也不高。收入不稳定也是山东省农村农民目前的现实状况,那么养老保险的特性就是连续性参保制度,那么有些农民收入不稳定,对于连续缴纳保险金就显得很吃力,这成为了收入不稳定农民族群对于养老保险参保热情不高的重要原因。收入的差距要求了农村养老保险的需要有不同分级体系来应对不同的

三、建立更为合理的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

农村养老保险的落脚点和出发点都应该是农民。基本观点中的“以人为本”也符合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理念。在农村构建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农民的诉求,把养老保险的体系建立在农民的意愿和诉求之上,充分考虑农民本身经济状况,分析农民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层级的保险收费体系,满足不同农民对于不同保险层级的需求。同时,在制定保险的回馈方式和保险年限的同时,要考虑农村农民寿命不断延长的因素,充分提高保险的实际下发状况。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农民,采用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收费标准和补助方式,对于收入不定的农民而言,如何制定更加人性化的收费周期,也值得思考。总之,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是制定和实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考虑农民本身对于养老保险的态度和认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养老保险相关基本知识,增强农民对于参保的积极性和热情,而最终影响农民是否参保的则是保险的合理状况和实际需求状况。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不仅仅体现在保险的制定,在实施的过程中的,也要不断改良保险机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是基本观点,同时也是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制定和实施的基本路线。农村养老保险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要充分考虑山东省农村农民的现有状况,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制定参保模式,要针对实际状况设计灵活的保险机制。同时,目前的山东省农村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依旧存在,切不可采取强制的参保模式,这样反而会产生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逆反情绪,从实际出发不仅仅要从地区的实际出发,也要从当地的养老传统模式实际出发,从农民的实际态度意愿出发,这样推广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时候才能更加的顺利和流畅。

参考文献:

[1]李迎生 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宁 山东省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模式探讨[M] 上海保险 2008

第3篇

【关键词】 社区社区养老老龄化养老保障

在过去的30多年里,随着生育水平的急速下降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13.26%,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十年来我国总人口增长不到6%,但老年人口增加了44%,老年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

与人口快速老龄化相伴随的,我国城乡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成为理论工作者和相关社会管理部门面对的重要课题,作为养老支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养老”自然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之一,且相关研究成果数量众多。根据从中国期刊网最新的检索情况看,在1990―2010年的20年时间里,题目中含有“社区养老”的研究文章共有230篇之多。从的时间看,相关研究成果有迅速增加的趋势:在2006―2010年期间发表的题名含有“社区养老”的文章共183篇,占过去20年相关成果总数的79.57%(见表1)。进一步对所检索的文献分析,我们发现,已有关于社区养老的研究存在“七多七少”的问题。

一、经验研究多,理论探讨少

从检索的论文看,很多文章只是根据经验材料,就一个或少数几个社区养老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不少的分析文章大同小异,少有对经验材料进行理论提升,甚至对什么是“社区养老”仍含混不清(李学斌,2008),大多数的研究可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对社区养老概念界定不清,对社会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与区别缺乏把握,严重阻碍了对社区养老研究的深化。经验研究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理论的探讨和提升,则会导致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只会仅仅停留在表层,甚至可能影响我们对社区养老认识的正确性。仅以“社区养老”的概念界定为例,有人将社区养老定义为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区安度晚年,还有人则将其定义为由社区提供养老支持,更多的研究则对社区养老的概念避而不谈。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对“社区养老”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相关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边界就不明确,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似是而非。

二、定性描述多,定量分析少

在已有的研究中,绝大多数只是对调查材料进行一般性的定性描述,定量研究的数量很少,而且不规范。我们知道,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各有优缺点,即定量研究的不足制约我们对相关问题准确深入的认识。

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不少研究极具“相似性”。有些关于社区养老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所用语言都是结论性的话语,但全文看不到直接的“论据”或间接的“论据”,缺乏可信度和说服力。

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或借用已有的统计数据,对社区养老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对影响社区养老发展水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以及量化对比社区养老和其他养老方式下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差异、代际关系差异等,对于深化社区养老的认识、促进社区养老的发展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城镇社区的研究多,农村社区的研究少

从我们检索到的有关社区养老的研究文章中,针对城镇社区的研究占61.30%,而针对农村社区的研究只有9.57%,其余则是不分城乡的一般性研究、或介绍国外社区养老情况等(见表1)。即使在那些“不分城乡”研究的文章中,很多在字里行间仍透露着城市的气息,本质上就是针对城市社区研究的。而另一些研究根本就将“社区”等同于“城市社区”,将“社区养老”等同于“城市社区养老”。这种研究内容的区域特点与我国人口城乡构成特点不相符合。我们知道,我国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大多数,而且,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发展,以及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量外流,加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甚至缺乏,农村养老问题相对于城市社区更加突出,农村养老问题更应该受到学者的关注。

之所以出现社区养老研究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笔者认为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国内社会学对社区的研究本身就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二是与我国养老实践倾向城市有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涉老服务实践在城镇的发展明显好于农村,在农村,家庭养老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近几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迅速发展,但保障层次很低,覆盖面也有待提高;三是可能许多研究者居住在城市,对城市社区的情况更为熟悉,或更便于调查研究。但是,所有这些不能成为我们的相关研究“轻农村”的理由,只能说明我们的研究中所存在的缺陷。

四、福利传递的研究多,市场化和准市场化服务传递的研究少

在关于社区养老的很多研究中,研究者将社区养老等同于社区服务,而社区服务又等同于社区福利。事实上,服务可以是福利性的,也可以是市场化的或准市场化的,不同类型的服务各有优缺点,具有优势互补性(关信平,2004)。在以往的社区养老实践中,我国确实存在忽视市场化特别是准市场化服务的情况,这可能与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和制度依赖不无关系。从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看,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商品化”成为许多国家福利改革的一个特点或趋势。我国的福利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福利国家,但至少我们可以多研究西方国家福利发展的经验与教训,适度超前的、多角度的研究可以指导我们的社会实践。关于社区服务传递方式的研究的单一性无疑会制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研究多,居民参与的研究少

重政府主导,轻居民参与,这既是当前我国社区养老实践的问题,也是相关研究的不足。事实上,社区居民参与对于社区养老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一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公民,是社区的主人翁,凡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公民都有权参与。其二体现的是一份责任。社区是全体社区成员的社区,建设社区是每个社区成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其三体现的是一份力量。将所有社区居民的力量集聚起来,人多力量大。其四体现的是智慧。人多智广,人多主意多(资芯,2010)。固然,在社区养老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没有社区居民的充分调动和参与的社区养老决不是真正意义的社区养老。

除了政府主导和居民参与之外,社区养老的研究还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力量的介入,包括一些盈利或非盈利组织、自愿组织等在社区养老中的作用。社会组织是社区养老的重要力量,他们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也是理所当然。

六、供给导向的研究多,需求导向的研究少

与政府主导相对应,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更多的是供给导向型,需求导向明显不足。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与社区养老需求状况以及对需求导向型服务的重要意义的研究不足有关。加强社区养老需求导向型服务的研究,可以指导社区养老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的实践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七、重复性研究多,创新性研究少

严格地说,既然是研究,就应该是具有创新性的。但如前文所述,纵观国内有关社区养老的研究,重复性的研究、“相似性”的研究很多,不少“研究”大同小异,有的甚至是人云亦云。一些文章让人怀疑作者仅仅是为“发表”而写作,缺乏学术追求和社会责任。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改变,即使我们“研究”的数量上去了,但研究的质量并没有提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会大打折扣。

值得说明的是,“多”和“少”是相对而言的。上述分析中,对于前六个方面的“多”和“少”,我们所说的“多”的方面,也并不是说我国的研究在这些方面已经足够和完善,更不是说我们的相关研究“过头了”,而是为了更加突出六个“少”的方面的研究太过不足。今后关于社区养老的研究,既要深化对六个“多”的方面的内容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六个“少”的方面的领域的探讨。

至于最后一个方面的“多”和“少”,则是与学术风气、学术道德等联系在一起,更是值得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人民网,2011-04-28.

[2] 资芯:浅析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现状[J].经济研究导刊,2010(12).

第4篇

一、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

养老意愿是老年人对老年生活的自主安排倾向,是老年人养老需求最直观、最现实的反映,因此养老意愿必须纳入养老问题的研究之中。相应地,安利鹏(2014)认为,传统的老年养老意愿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改变。目前,有关农村独孩老年父母养老意愿的文献大部分都对养老模式,养老担忧,养老压力等方面进行论述。唐利平,风笑天(2010)通过对江苏和四川两省810户农村居民入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与同时代非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经济打算、养老担心度上有显著差异,并提出是否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是影响农村老年人养老意愿的重要因素。周长洪,刘颂(2012)等对全国5县(区)50岁及以上独孩老人的抽样调查和他们与子女的经济互动得出,农村独孩老年父母养老经济状况令人担忧。丁志宏(2014)通过农村中年独生子女父母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分析,得出他们大部分都有明确的养老意愿。纪竞??(2015)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进行比较,数据分析表明养老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受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农村独生子女母更倾向于子女养老。

对养老意愿的界定不同则研究的具体范畴便也不同,大部分学者将养老意愿定义为老年人对养老行为的主观意见和看法,本文主要选择从养老方式、养老依赖对象和养老经济来源三个方面分析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

(一)养老方式

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对于养老方式的选择是由其主观因素和农村客观条件共同作用决定的。主观因素主要是农村老年人受传统观念和家庭习俗的影响,仍普遍认为家庭养老才是他们的最终归宿,只有少部分会选择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客观因素主要是农村社会机构养老发展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在现阶段并没有条件提供社会养老。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地区独孩老年父母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他们的养老需求再不是简单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生活照料等,而是随时展呈现出多样化需求。而目前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主要有家庭养老保障、农村低水平社会救助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形式。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了农村家庭人口流动的同时也提高了独生子女户成为“空巢”的概率,削弱了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农村发展较城镇滞后,各项基础设施欠缺,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提供不足,降低了社会养老水平。养老方式的选择未必就是老年人的最终养老模式,但就总体趋势而言,农村独孩父母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选择,他们良好的心态传递着养老模式在将来或有改变,未来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将呈现多样化趋势。

(二)养老依赖对象

农村独孩父母关于依赖谁养老的答案主要有子女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子女养老即与子女住在一块,由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和现代“人力资本代际投资”理论都能推出农村独孩父母更倾向于由子女提供养老的方式。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农村独孩家庭子女离开家乡,外出求学或务工,滞留或选择长期留在他乡生活。那么,那些农村独孩父母的养老又该由谁来保障?传统孝文化延续至今,孝顺父母、尊敬长辈是每个社会公民的道德原则,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极少出现。因此,农村独孩父母对子女是否愿意主动赡养父母还是很有信心的,而独生子女是否具备赡养老人的能力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独生子女一旦组成新家庭开始孕育下一代,生活压力便大大增加,不仅要培养小孩,还要赡养双方各自的老人,如果爱人也是独生子女,便形成“四二一”家庭结构,这对独生子女在经济、精力、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巨大压力,大大降低了子女对父母养老的支持力度。依靠子女养老和自我养老仍是农村地区独生户的主要养老依靠对象,而独孩政策增加“空巢”率的同时提高家庭养老风险,因此真正面临养老保障需求时,他们也可能转向社会养老保险以分散养老风险,增强养老保障安全感。

(三)养老担忧

养老担忧是老年人对未来养老需求能否得到保障的忧虑,农村独孩父母的养老担忧主要在于他们老年生活状况、经济供养状况、精神慰藉和社交需求情况等方面。养老担忧最核心最关键的便是养老经济来源,农村独孩父母早期对孩子投入教育资本,孩子组成新家庭后需要帮忙购置房产、家居用品等,对老人自身养老储备产生挤出效应,而独生子女自身生活压力大,对父母养老支持不足,经济独立能力差的在父母中老年时仍然会是“啃老一族”,何谈为父母提供养老经济支持。当老人们患有疾病或丧失行动能力时,独生子女又如何为老人提供悉心照料,守候于老人身旁呢?因此,独孩父母对老年生活特别是患病后能否得到很好的照顾有较大的担忧。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将全部的爱和精力投入在这唯一的孩子身上,当老年人年龄不断增加,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却不断下降,独孩老人希望老年生活能有孩子陪伴左右,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旦独生子女离开家乡,“空巢”老人们便只能与老伴互相照顾,他们的精神无所寄托,儿孙绕膝、老有所乐成为空谈。由此可知,农村独孩父母最主要的养老担忧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上。他们希望能由子女提供养老保障,但同时也能接受满足他们养老需求的其他方式,这对多渠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影响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因素

影响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的因素众多,难以将其绝对化界定,章正,姬文刚(2013)以浙江省兰溪市独孩老人的现状,包括经济、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分析得出这些因素都对老人的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翠绒(2014)提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经济风险、空巢风险和失独风险既是影响养老意愿的因素也是造成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困境的原因。张必春,江立华(2014)以湖南省8市调查为例,分析失独父母的养老诉求(生活救助诉求,精神慰藉诉求等),集中反映独子户中失独成员的养老意愿。王学义,张冲(2013)基于四川省绵阳市、德阳市的调研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独孩父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居住情况、子女就业地方和是否有养老保障等因素对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从以往学者们所做的研究可以大致将影响因素分为环境因素和家庭因素两大方面。

环境因素主要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养老保障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水平有限,独孩父母可依赖的社会养老支持力不足,只能保守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以自我养老和子女养老为主要期待。而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快速外流,大大削弱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因此,未来农村老年人口,特别是独孩老年父母将更多地接受社会养老方式,通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以提高防范养老风险能力。从辩证角度看,农村经济水平、养老保障事业落后于城镇,是农村独孩父母对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进行博弈性选择的主要因素。

主观方面主要是农村独孩父母及独生子(女)的基本状况对养老主体养老意愿的影响,独孩父母的年龄、性别、学历、经济条件等都直接间接地影响着老年人养老意愿。年龄是影响独孩父母养老意愿的重要因素,不同年龄段的老人随着时间的沉淀和阅历的增长会出现不同的养老需求,对自我养老现实情况也有不同的了解,第一代农村独孩老人现已逐渐步入老年阶段,他们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较“低龄老人”而言,更实际地对家庭养老产生迫切需求。从性别角度分析,女性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高于男性老人,这一变量对丧偶的独生户养老意愿研究有重要意义,失去配偶的女性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空洞使其对唯一的孩子产生巨大的依赖。农村人口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步入老年期的独孩父母更是如此,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农村独孩父母对未来养老有更明确的想法,即教育程度与老年人养老意愿成正比。家庭经济条件是影响独孩父母养老意愿最主要的因素,父母双方经济来源稳定、家庭经济基础好的,养老储备和养老支持力都相应较高,其养老担忧程度则低于经济情况差的独孩父母。

三、摆脱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困境

计划生育政策是以牺牲独生子女家庭未来养老资源为前提下,它为国家带来人口红利,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补偿提高独孩父母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对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和养老预期的分析,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独生户的养老需要,因此,农村社会养老应与传统家庭养老相辅相成,独孩父母的养老观念也应随时展而发展,只有国家、政府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摆脱农村独孩家庭养老困境。

第5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农村养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2-0018-05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每个国家、地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是人类所无法抗拒的。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占总人口比重的上升都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家庭。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元,只有每一个小家都过得幸福,那么我们的大家庭——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安定。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家庭结构发生变化,“4-2-1”模式逐渐出现。宋健早在2000年的时候就对家庭结构进行了研究,并将这种“4-2-1”结构归结为一种家庭结构,重点强调代际关系。同时他还指出,出现这种格局的可能是有的,但是必须满足三代共存、一对独生子女之间的婚配和连续两代独生子女三个条件[1]。但是,2000年是我国刚刚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期,老龄化趋势并不明显,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达7%,今天的这个数字已变为8.9%。如今,很多家庭都已出现“4-2-1”家庭结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4-2-1”家庭结构加速形成:一个家庭4个老年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一对夫妻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双方4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孩子。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双方老人还将逐渐变老,到了高龄的时期,老年人更需要人照顾,那么2个人照顾4位老人如何安排?如果再过10年或20年,这对夫妇也变老,他们的孩子也有了孩子,四世同堂本是人生在世的一大乐事,但他们的孩子要照顾八位老人和1个孩子,这样的任务是如此艰巨。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年轻人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他们不能放下工作一门心思的照顾老人和孩子,所以养老产业就应运而生,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随之出现。然而,什么样的模式适合我国国情、什么样的模式才能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等问题接踵而来。学者们尽管对养老模式进行了研究,但对待同一模式或相同问题的意见仍有不同。因此,对养老模式作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

二、养老模式研究现状

目前的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其中,社会养老是以机构养老为核心的模式。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并完成保障的过程,这就是于1983年提出的家庭养老的“反馈模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莱因认为,家庭养老是我国未来20~30年的主要养老模式。因为目前的中国尚不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不可能积聚大量的资金用于老年服务业,老龄化到来的时刻与经济发展的时期不相适应,所以还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儿防老[2]。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坚持认为: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而言,家庭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据国家统计局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由此看出,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前些年相比略显突出,但决定养老模式的关键并不仅仅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人们敬老爱老的传统观念。我国是农业大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仍是家庭养老的模式,我国城镇也有34.9%的老人采用家庭养老的模式。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发达,但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模式[3]。

(二)社会养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养老指的是机构养老。姜向群认为,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的模式,该模式与家庭养老不同,是通过社会途径、以社会制度保证的养老方式。它主要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养老等[4]。西方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机构养老也较为成熟。调查研究表明,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特点,美国提倡个人独立,所以其养老机构给人以享受自由的感觉;澳大利亚早在20世纪60年代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就已超过8%,其养老机构并不一味追求现代化,更加注重家的感觉;作为亚洲最早加入老龄化社会行列的日本,继承传统的家庭养老的特征,注重人文关怀;法国是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其特殊性决定自身养老机构的特性,那就是多元化。法国的养老机构模式较为丰富,主要由收容所、老年公寓、护理院和中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组成。此外,法国还建有名为圣雷米的老年人村,里面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为84岁,里面的生活、医疗服务设施一应俱全。机构养老虽然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但在我国发展明显存在问题。韦克难将问题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床位不足、设施不完善;第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对养老院的服务等存有顾虑;第三,有些养老院的收费偏高,不适合所有普通工薪阶层[5]。如果能将这些问题解决,机构养老无论对于老人还是对于子女而言,都不是一件坏事。因为机构养老有其自身优势,老年人不但能获得专业的照顾、使子女从对老年人的照料中解脱出来,而且还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徐英姿在2008年就对城市机构养老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这一事实,并呼吁社会各界和老年人要用发展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机构养老,不要拒绝和抵制进养老院,因为机构养老必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任何人都无法掌控的[6]。虽说现在的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都还没有从陈旧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家庭养老的模式仍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并将持续很长时间,但最终将会被社会养老所替代[7]。

(三)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料方面等服务的养老模式。“社区养老”最早出现在英国,之后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并将此模式定义为由家人、志愿者和专门护理人员共同承担的一项任务。社区是未来养老服务的最佳载体,社区服务是否完善也将成为老年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因素。因为日益弱化的家庭养老观念、政府有限的财力、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养老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社区养老必然成为未来养老模式的中心这一推断[8]。在1993年《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指出,85%以上街道要兴办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残疾人收容所、托幼所;到20世纪末,基本建成服务质量高、管理水平高的社区服务网络。2001年,民政部制定并下发“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9]。社区养老早在1996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有所提及。该法对社区养老作了论述,并强调“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等要求。在此基础上,陈永生分析了社区养老的可行性,并提出社区养老模式的初步构建框架[10]。社区养老模式的原则归为“以人为本、依托社区、互助而助”,并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出发,将社区照顾模式分为社区居家照顾和社区养老机构照顾两个子系统,其核心就是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服务[9]。秦桂娟认为,社区养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人口老龄化对策[11]。虽然社区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国情,但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切实做到实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资金缺乏、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完善服务设施特别是医疗保障设施,同时要成立专业的人员和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家庭养老的专业化建设奠定基础[12]。

(四)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

我国三种养老模式各有千秋,然而家庭养老功能淡化,机构养老处于变革阶段是政府及相关机构面临的问题。社区居家养老已被很多学者提及,并公认是具有综合实力的养老模式,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中,家庭服务需求很大,但满足率仅有15.9%。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固然好,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专业化程度,尽快实现标准化管理[13]。1998年,穆光宗提出了“3+2”养老模式,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养老模式,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其主要是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基本方式的养老模式,最终目标是要积极发展我国养老事业[14]。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身养老各有利弊,但传统养老方式的改革是必然趋势。城市与农村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城市要实施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而在农村则以自身养老为主[15]。从我国国情出发,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是最适合我国养老的新型模式,因为社区养老既可以减轻家庭照料的负担,也可以使老年人与社会网络时刻相连,家庭养老可以使老年人享受到家人的关怀,所以二者如能结合那将是完美之作。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扬长避短的新型模式,使得老年人既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中,又可以依靠社区的养老服务机构获取相应的医疗、家政、餐饮、精神慰藉等服务[16]。居家社区养老模式被很多学者形象的称为“没有院墙的养老院”。此外,“社区+机构+家庭”新型养老模式经过张俊良、曾祥旭的研究分析正式提出,它是一种集家庭、机构和社区三种优势于一身、同时避免三种模式缺点的新型养老模式。该模式提倡机构养老但又不摒弃家庭养老,所以该模式的宗旨是将养老机构建在每个社区当中,机构取代社区养老的作用,由机构直接面对老年人并为老年人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17]。无论是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方式,都与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联系在一起。

三、农村养老模式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城市有的问题,也是农村所必须面对的挑战。对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都出现过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这种现象被学者们称为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出现过此种情况。日本1980年起就较早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的现象[18]。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农业大国,人口老龄化在城镇和农村同时出现,势头又十分凶猛。然而,城镇和农村在生活环境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城市中有较好的设施、服务等可以提供给老年人,但农村这些条件颇为简陋,再加上近年来我国打工在外的年轻人数量逐步猛增,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加大了养老的难度。城镇与农村的差异性就决定着其养老模式的不同。从经济保障的角度来看,城市老人以社会养老为主,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中心;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来看,城镇和农村的养老模式都以家庭为中心。但是,我国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期,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模式同时存在,由于家庭养老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政府在推行社会养老的时候要时刻注意[19]。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农村人口占据很大比重;农村人口的基数大,老年人所占比重也就自然增加。据调查,中国老年人口中约75%居住在农村,受道义责任的约束,家庭养老成为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主要方式[20]。面对如今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的趋势,应当理性选择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因为家庭赡养功能逐渐下降,加上就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情况而言可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所以要推出并鼓励三者养老模式的结合[21]。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而言,可以归结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和社区养老四种,但地区老龄化严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实属常见,所以以家庭养老为主、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行社区养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行养老储蓄,并且有步骤、有重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22]。随着农村养老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新的模式也不断提出,如“家庭自我养老与家庭互助型养老相结合、社会辅助”的模式[23]、广东地区出现的股份合作制[24]等,这些养老模式的出现是因地制宜的具体表现,不但提高了农村老年家庭的社会地位,而且也使农村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农村的养老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其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动作为辅助的模式是不变的,这种模式必将成为未来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23]。

四、国外养老模式

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养老模式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养老模式也会出现差异。“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是西方多数发达国家养老模式的特征,也正是此原因,他们国家社会承担了大部分养老问题。所以,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福利建设,结果却出现了养老有保障、经济发展出现阻碍的现象,瑞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45年二战过后,瑞典致力于建设“福利性国家”,所以将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投入其中,结果导致瑞典的高度负债率,据数据显示,1982年,瑞典的国债达3 700亿克朗。美国虽然将财政支出很大一部分用于军费开支,但还是低于用于老年福利的开支,数据显示,美国用于老年福利的开支也占财政支出的25%,这远远超过了其国防支出的数额[16]。西方众多国家步入老龄化的时间都要比中国早很多,养老模式也经历了变革。现代化技术的层出不穷,给发达国家养老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国外的现代化养老机构屡见不鲜,然而,仍有很多老年人倾向于和子女居住。据研究发现,很多居住在养老院的老年人心理很容易出现孤独感,失去了亲人的关心倍感失落,所以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有由养老院向家庭养老回归的趋势,社区养老也就应运而生,因为它是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于一体,所以逐渐成为老年人及家人关注的热点。日本是亚洲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国家,日本政府于1950年代末开始对养老问题倍加关注,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1963年的《老年人福利法》和1982年的《老年保健法》成为日本福利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国民年金法》将20~60岁的日本公民都强制纳入国民年金体系,加上各种各样的保险,老年人再不用担心无人赡养的问题;《老年人福利法》的出台是日本养老社会化的开端,该法律规定了开展老年人福利的机构采取的措施,并将养老设施分为短期居住、长期居住等,增添健康恢复型和疗养医疗型设施;《老年保健法》的出台和1989年的“黄金计划”标志着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为特色的日本居家养老模式的建立。2000年,日本高知县社会环境部和高知县立女子大学社会福利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日本经济发展仍处于世界前列,但其养老方式却依旧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是日本养老的传统,老年集体宿舍也越来越受到老年人的欢迎[25]。但人口少子化和老龄化的加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受到威胁[26]。新加坡成立于1965年,至今有40多年。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新加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9%,到2050年该指标将达62.5%,2065年将达到历史最高72%,之后开始下降。新加坡政府官员早已意识到这一点,他们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并给予与老人同住的组屋提供便利和优惠,还有一系列的津贴计划。1995年《赡养父母法》的出台使得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作为法律条文的国家[27]。由此不难看出,虽然国外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不得不说,在养老方式方面他们还要向我们学习,学习老祖宗传给我们的尊老爱幼的传统。机构养老虽好,但也不能将家庭养老抛在脑后[28]。

五、养老模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当中,养老模式可以说是研究较为深入的领域,但亦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概念不确定性。在养老模式研究中,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等概念最为常见。然而,实际上在很多文章中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是一个概念,对于研究同一个模式,却有两个名称,这就给其他人的研究带来不便。

2. 权责不明确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但很少有人对这些模式的权责进行划分。

3. 没有从老年人真实意愿出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老年人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一些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退休的老年人拿到手中的退休金比一般工人要多很多,那么他们对晚年生活要求的质量就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老年人对于养老模式也有自己的想法,但很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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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 社会资本理论 农村空巢老人 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8.088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Rural Empty-nesters

under Social Capital Theory

――Take Zhuji City as an example

SU Xiaolong, YANG Yunjiao

(Jiyang College of Zhejiang A & F University, Zhuji, Zhejiang 31130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Zhuji City, Zhejiang, for example, the use of social capital theory analysis dilemma faced by home care, social capital formation and changes were made to empty nesters trust family and others low, home care is the lack of consensus on norms, personal relationship network cause unreasonable difficulties, and on this basis, given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Social Capital Theory; rural empty-nesters; home care

1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1.1 农村空巢老人

王晶①把农村空巢老人界定为儿女长时间不在身旁的农村老人,不包括儿女与老人分隔寓居但仍居一村的情形。李锋清②把农村空巢老人定义为在岁数上超出65岁并且与儿女分隔居住在异地的老年人。黄弈友③认为农村空巢老人是指岁数在65周岁及以上,而且他们的儿女在外地就业和生活,子孙与亲戚没有在老人身边给予照顾的老人。本文中的农村空巢老人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并照顾的老年人。

1.2 居家养老

JohnGiles④表示,家庭养老尽管依旧作为老人养老的首要形式,然而随着传统家庭结构逐步被代替,父母与儿女同住的可能性连续降低,老年人承受经济、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支撑也在渐渐下降。学者Vullnetari和King⑤对阿尔尼亚国家出现的移民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子女外出使得家庭生活关照资本削减,成员供应照料的实力下降。学者Johnson⑥提到,社区关照便是为有不同需求的空巢老人提供不同类别的生活服务,来达成改善老年人在家里独自生活的一种养老的方式。

1.3 社会资本理论

罗伯特・普特南⑦从社会资本存量的方面进行探究,并指出社会资本主要表现出信任、规范及网络等组织特点。卜长莉教授⑧社会资本是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如信任,互惠,合作行为的内部规范,以利益或者群众的目的组织,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卢祖询⑨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源动员,如社会网络,信任,它本质上展现的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信任、参与、互帮互惠和人际网络的构成。本文所指的社会资本是指个体或者团体之间的信任、互惠、规范和人际网络。主要运用该理论就如何培育社会资本,进而破解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进行探讨研究。具体包括从互动、信任、互惠、规范层面探讨提高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会资本的具体策略。

2 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现状的实证分析

至2013年底,诸暨市老年人总人口219309人,占总人口比例20.38%;至2014年底诸暨市老年人总人口231811人,占总人口比例21.46%,老年人增长数为12502人,城镇老年人家庭空巢率达50%以上。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得出,诸暨市已处于老龄化社会。

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晚年的生活状况和接受到的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笔者走访了诸暨市农村居委会、民政局、敬老院、农村社区以及空巢老人的住所,同时进行了抽样访谈,发出问卷87份,收回问卷68份,实际有效问卷60份,无效问卷9份,走访当地村民50余人次。

2.1 经济供给情况

调查显示,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的收入水平微薄而且收支平衡性低。从收入水平来看,填写了月收入的老人总共有60人,其中1000元以下的有17人,1001~2000元的有25人,2001~3000元的有11人,3000元以上的7人。分别占总数的28.33%、41.67%、18.33%、11.67%。这说明在被调查空巢老人中,中低收入水平的空巢老人占到70%以上,他们所能承担的养老费用有限。从收入来源看依靠子女抚养提供费用的占46.3%,靠政府低保金提供生活费用占21.8%,靠自己劳动所得自给自足的占14.7%,靠退休金的占17.2%。

第7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一、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必要性

(一)4-2-1家庭模式驱使下,大多农村老人无人照拂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转型,农村独生子女现象也随处可见,家庭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速,吸引大量青壮年进城发展,让很多农村地区成为“孤岛”农村老人无人照拂,“老无所养”问题严重。由于我国4-2-1家庭模式凸显,年轻人承担的各方面压力日益变大,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以及中国这种“管小不管老”的错误观念,子女们顶着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压力,即使想照料家中年迈父母,已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这些老人晚年该何去何从?

(二)农村老人养老积蓄有限,适合互助养老模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河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地区8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且大部分没有养老金,农村老人到了晚年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又受中国传统错误思想影响,老人们年轻时辛苦劳动积累的家庭积蓄,到老又会向年轻儿女及后代倾斜,这种重幼轻老的观念使大部分农村老人晚年没有任何积蓄、收入入住机构养老院,那么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将是他们“老有所养”的首选之处。

二、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具备的优势

(一)互助合作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

河北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空巢、留守老人B老问题,在肥乡县率先成功探索一条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新道路――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种模式是由村集体主办,由村干部兼职管理,运营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村里集体经济。幸福院依靠政府资助、村里集体经济建设,建设规模、标准不一,大都是村集体租赁或利用村里闲置学校改建、扩建而成,建设成本较低。互助幸福院内水、电、暖、煤等日常开支以及配备的电视、麻将、纸牌等娱乐设施都由集体提供,老人们免费享用。另外,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老人们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年满60周岁,生活能自理且儿女同意的本村独居老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入住时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和蔬菜即可,养老院内为老人们提供菜地,老人们既可以自种自吃节约开支,又可以强身健体,愉悦心情。这样的养老方式,养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成本低,政府支持的起,老人们愿意入住,子女们觉得放心。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在农村的适用性较高

互助合作养老模式非常适合农村老人养老。幸福院被称为“家门口的养老院”老人们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迎合广大老年人“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老人们在本村养老,生活环境没有改变,且居住在幸福院的老人都是同村老人,彼此之间熟悉,有共同的语言及兴趣爱好,老人们不会有背井离乡的孤独感,自然感觉踏实满足。当调研组走进互助幸福院时,看到的不是老人们四目相对发呆的场景,而是老人们洋溢在脸上幸福的笑容。随着年纪增加,老人们生理机能普遍衰弱,入住互助幸福院的老人大多又是高龄老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意外,子女们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救治。

(三)互助合作养老能够赋予老年人新的角色

当我们一旦退出工作领域,年满60周岁将被视为老年人,到这一阶段无论身体是否健康,都将被视为需要“被供养的人”这让很多老年人心里产生孤独感和情绪失落,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被社会需要了。但是互助幸福院实行老年人互帮互助模式,身体条件好的低龄老人负责照料高龄老人的日常生活,本着“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原则,有多少能力就贡献多少能力,这是互助幸福院老人的共同心声。让老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既能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又能帮助他人,发掘自身的价值。互助幸福院率先走出了养老新道路,让老人们在养老过程中发挥余热,赋予他们新的角色。

三、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互助合作养老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原则是国家政策补贴和以村集体为主体共同建设,解决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保障序列,每年仅拨款20000~30000元用于幸福院的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营建设,其他完全靠村里集体经济支撑,互助院老人完全免费入住。在肥乡县调研发现,很多县并没有互助养老的预算,且很多村子目前没有集体收入,村里没钱,完全靠政府资助运营的养老院注定不会长久。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乡村互助幸福院房屋租赁条件差,危房改建、扩建情况屡有出现,幸福院内配套设施薄弱,多数来自于宾馆、单位和家庭淘汰的床铺、床单,居住环境较差,老人们住的不踏实,导致一些乡村互助幸福院床位空置现象严重,很多幸福院开办时间不长,便出现停滞运营现象。“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普惠性差,覆盖面狭窄

幸福院规定,村里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可申请入住,但当我们走访幸福院时发现,入住老人平均年龄在7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可见,幸福院目前居住的都是高龄、超高龄老人,独居且生活能够自理,入住群体受限,不接收不能自理老人。但是,我国目前养老最大难题却是那部分子女无力照拂,高龄、失能老人,而互助幸福院却把这部分老人排除在外,商业化机构养老院收费太高,多数农村老人及子女负担不起,那么他们晚年将何去何从。解决农村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是难点,找到他们的真正需求在哪,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全覆盖,惠及广大农村老人。

(三)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没有体现“真正意义”的互助

在走访肥乡互助幸福院时发现,老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养老,没有真正实现互帮互助,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养老模式。他们之间的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的精神慰藉层面,村里老人们抱团聚在一起聊天谈心,疏解心中寂寞。很多老人白天到幸福院坐着晒太阳聊天,晚上便回到自己家中,并非我们之前所想的互助养老模式。可见,很多农村互助养老仍是“空架子”做给外人看的漂亮“花瓶”并没有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

(四)互助院老人突发性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晰

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探索之初,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关于它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很多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缺失,处于法律和政策盲区。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弱,尤其是肥乡幸福院大多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们长期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等突发性意外事故,这一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在这一层面还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出于人道主义,老人们入住幸福院之初,子女们便于幸福院签订协议,老人在幸福院一旦出现意外,幸福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一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仅靠老人子女与幸福院共同维持,若长期如此,将会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路径,弥补资金不足

首先,互助幸福院建立和运营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村里的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没有额外资金注入幸福院,资金渠道来源单一,是阻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纳入规范,将互助养老的性质明确定位,互助养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村里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回报家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注入幸福院。其次,互助幸福院可以开创新型互助模式维持运营。村干部可以鼓励村里未到60岁还不符合入住幸福院的老人,或村民利用闲暇时间到幸福院做无偿护工,进行义务帮忙;幸福院建立互助档案,将平时义务帮忙人员的基本情况,无偿帮忙时间累计叠加,按月或按年汇总。等他们过60岁,或者他们直系亲属晚年需要帮助,幸福院会给与优先照料,这样既节省了幸福院聘请护工的成本,又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墙内”延伸至“墙外”

互助幸福院应尽早打破互助群体受限问题,既要考虑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也要考虑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失能老人,在解决幸福院“墙内”自理老人养老问题同时,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触角延伸至“墙外”,针对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有偿上门服务,重点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客体,也是养老服务主体。村里高龄、失能老人由幸福院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上门护理,打破过去无偿互助模式,上门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可获得老人子女支付的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幸福院根老人需求,健康程度统一规定。由于农村老人晚年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让他们照顾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老人们表示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比起雇佣专门护理人员,成本大大减半,既可以减轻“墙外”子女们负担,又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三)关注老年人真正需求,实现真正养老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顺应政府政策,让互助养老成为敷衍政府的“面子工程”。农村老人能够入住幸福院,或者愿意来到幸福院,即使白天聚在一起聊天谈心,晚上回到自己家中,这已经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突破农村原有“让老人住养老院就是儿女不孝”会被街坊四邻笑话的传统观念。政府及各级干部,应看到这一转变,整合村里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树立村干部责任心,提高幸福院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养老环境,积极引导农村老人入住幸福院,既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农村老人的真正需求,为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尽心尽力谋实事,实现老年人生活与精神慰藉一体的真正互助式养老。

(四)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制化

第8篇

随着居家养老服务在我国的快速推进,学界关于居家养老研究的文献资料大量涌现。学者们从居家养老的概念定义、发展背景、服务需求、养老模式、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这些研究还存在研究层次较浅、视野较窄、学科背景单一、理论研究不足、差异性关注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

居家养老;养老模式;养老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急剧变迁,人口流动加速,老龄化程度加深加重,老年人口数量日益庞大,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单独应对老龄化挑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养老方式,社区居家养老由于兼备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而受到老年人的认可与欢迎,成为我国应对养老挑战的重要方式。

一“、居家养老”的界定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描述,对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规律。居家养老概念虽然在我国提出已久,但学者们对其内涵外延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已有研究来看,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从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关系角度进行的界说。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地点与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组合。陈友华以养老地点、养老资源和养老服务供给三个要素为标准,将养老分为不同模式。根据养老场所与居住方式的不同,养老可以分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根据养老资源提供者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根据养老服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养老服务、家庭养老服务和自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模式即是上述“养老地点”与“养老服务供给”两个维度划分出来的“家庭养老”与“社会服务”的组合形式。[1]居家养老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障体系[2],是家庭养老的补充与更新。居家养老模式古已有之,如邻里照顾、家政服务等,只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社会化服务增多,社会化养老服务增多而已;二,从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界说。居家养老是一种不同于机构养老的养老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而非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是一种“半社会化半家庭”的养老模式[3];居家养老是改良了居住形式的机构养老,是“家庭养老院”,是“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是把养老院的部分功能搬回了家。总而言之,上述两种视角分别从不同维度揭示了居家养老的内涵与特征,对认识和理解这一概念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对“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共同涵盖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家庭是居家养老的主要场所,这里的家庭有别于传统意义的家庭,更强调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上的归属性。第二,养老不完全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政府与社会的责任。第三,居家养老的内容不仅涉及基本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还包括精神慰藉、康复护理、法律援助等更高层次的养老服务。第四,居家养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居家养老模式的诸多实践与研究

(一)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

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居家养老意愿研究。这类研究以机构养老为比照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统计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倾向度。研究结论具有普遍一致性,大多数老年人倾向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需求虽有提高,但其比例仍远远低于居家养老。分城乡进行比较,城镇老人对居家养老选择度略低于农村老人。2.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中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占比例较大。需求影响因素研究能够准确锁定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群体以及不同群体的需求特征。这类研究多遵循假设检验的思路,分析筛选影响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能因素,并对相关因素进行交互分析,最后对分析结果利用各种模型进行进一步的显著性检验,确定最主要因素。研究结果普遍显示,从不同人口、社会经济特征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来看,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居住类型、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社会保障等都对养老方式选择有一定影响,其中以居住类型、年龄和自理能力的影响最为显著,即独居、高龄、不能自理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最强烈,其他因素影响不明显。在群体需求特征上,高龄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度较高,受教育水平高的老年人对法律援助、精神慰藉、服务热线的需求度较高。3.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研究。需求强度反映了服务受体对不同服务项目需求的迫切性、优先程度以及不可或缺性,有助于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的安排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有助于其他主体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精确对接。已有研究多以全国老龄办的居家养老三大类服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研究者根据需求细化项目,再通过项目选择的频率统计或者需求强度测量确定不同服务需求的迫切性。研究结果显示,整体来看,城乡老年人最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有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紧急救助、医疗护理、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分城乡来看,城市老年人对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健康教育的需求程度较高,农村老年人对紧急救助、陪护就医、便民维修、健康体检的需求较高。纵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调查者与受访者对居家养老的认知存在差异。居家养老意愿调查中,普遍存在被调查对象将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混为一谈现象,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二,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调查多停留在不同养老服务项目需求强度的描述分析上,缺乏指导实践的深入探索。服务需求只有转化成利用率才能实现居家养老的可持续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研究仅仅呈现了老年群体的一种主观愿望,与客观利用率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分析两者之间产生落差的原因并促成两者的平衡才应是需求研究的目的所在。

(二)居家养老实践模式总结。

关注不同地方的做法并对其经验进行总结。从已有文献来看,一方面学者的研究呈现为不同地方做法的描述,如对先进社区工作做法的介绍、实际工作部门一般性工作经验介绍和应用研究中地方做法的概述,理论层面的模式总结较少。另一方面,从已有的模式总结来看,模式提炼维度错综杂乱,有从服务提供主体维度将养老实践总结为“政府包户型”、“企业主导型”、“非营利组织运作型”、“志愿者凸显型”,也有从特色经营方式上将其归纳为“社区集中照料式”、“社区互助养老式”、“社会关爱探视式”,还有从多元主体作用方式上将其归纳为“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志愿者”等。以上归纳多以地方经验的特色概括为主,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提炼。中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通过对各地居家养老实践的深度分析和提炼,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将居家养老模式概括为四种:一,政府主导,层级联动模式。这是一种政府采用行政强制力自上而下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的方式。其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即政府筹集资金、政府管理、政府运营)在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行政单位分级建立规模有别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同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弱病残群体。二,政府主导,民间运营方式。这种模式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公建民营方式,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民间经营,提升运营效率。第二,政府资助民间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或中心。政府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扶持政策,调动民间积极性参与养老产业。第三,政府资助,机构主办。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发挥机构养老的辐射作用,采用政府出资和社区筹资,委托或资助专业养老机构在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方式。第四,政府购买,市场运营。其采用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的的方式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需求。[4]上述文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归纳总结了我国居家养老实践的具体模式,对其他地区推广居家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居家养老研究评述

近年来,学界对居家养老的研究越来越丰富,累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数据资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往的研究主要对居家养老的概念、理论现实意义、实践现状、运行机制、服务需求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等进行论述,观点重复的较多,而且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将外部环境考虑在内的系统分析。已有文献多是专注于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囿于学科视野,缺乏对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所依赖的外部环境进行充分系统研究。任何项目、组织、制度的正常运转都是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结构甚至文化因素中,就像一颗种子的发芽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一样。居家养老服务要持续平稳运转,必须与其嵌入其中的制度结构、文化环境、认知观念、政治氛围相配套,当前文献缺乏从外部环境出发的系统研究。第二,相关研究多停留在表象描述,缺乏触及本质的深度分析。当前居家养老研究主要是以宏观抽样为主的实证研究,这类研究以服务需求和居家养老服务现状研究为主,研究注重对统计结果的现状描述,缺乏解释性分析。以个案研究、典型研究为主的经验介绍、模式总结和问题发现,停留于表面分析,缺乏系统深入的原因剖析和理论提炼。第三,缺乏城乡差异性视角。城乡拥有的经济社会资源存在明显差异性,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比如城乡社会组织的发育、养老市场的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等,现阶段的研究没有对城乡上述差异给予关注,而是倡导城乡统一的居家养老推进方式。第四,学科视角过于单一。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人口学、建筑学、医学等领域,与其他学科如公共管理、经济学、文化学、政治学等相关性较小。第五,居家养老研究过多的将目光聚焦于养老模式本身的研究,缺乏从老年人、养老问题、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角度对居家养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相关研究多停留于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缺乏学术性的理论指导与概括,虽然部分学者也尝试着进行了理论建构与提炼,但仍然不成熟。葺

[参考文献]

[1]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04).

[2]张波.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研究综述与展望[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

[3]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04).

第9篇

【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

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转贴于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5、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现实国情,从实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推进,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要在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对于发展相对欠佳的中西部广大农村,政府要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养权、就医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1] 晓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有关问题详解(一)(二)[J].山西老年,2007(7、8).

[2] 杨冠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EB/OL].http://szwtsj.com/ReadNews.asp?NewsID=348.

[3] 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J].法学杂志,2004(5).

[4] 张向阳、张志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乡音,2007(11).

[5] 丁金胜: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6] 绍兴华:农村人口老龄化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农业,2007(5).

第10篇

关键词:老龄化;家庭养老模式;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改革

在人口老龄化愈演愈烈的当今世界,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正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以何种方式养老,才能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拥有一个舒适、安心的养老环境,是目前困扰全球人民的难题之一。

纵观国内外的养老模式,其中家庭养老模式尤其引人瞩目,其历经千百年而仍有无穷的活力,这说明在当今社会,家庭养老模式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挖掘其内在的意义和价值,正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去探讨和研究的。如今各国的家庭养老方式,尽管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条件方面各不相同,在具体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但是老人对于家庭的依赖和所追求的养老目的却是一致的。纵观世界,目前的家庭养老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老年夫妻同居生活或老人单独生活,子女亲属从旁扶助,并保持一定的密切联系;二是老年人与子孙同居,互相照料。根据人们对家庭养老方式的理解和定义不同,因此具体的供养内容和实现方式也有所差异。绝大多数学者将不同的家庭养老方式主要分为互动型的家庭养老方式、独立型的欧美家庭养老方式、同居型的日本家庭养老方式这三大类。

一、国内外的家庭养老模式比较分析

(一)互动型的家庭养老方式

正如在其《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一文中所解释的:中国式养老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养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都要对上一代反馈的模式。”而这里的反馈模式,即指家庭内代际成员间的互动,这是互动型家庭养老中不可或缺的存在。除了互动外,还有家庭内有关成员间的互惠,即交换模式。例如老人帮助子女照看家庭、抚养孙儿女、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而子女担负起赡养老人、养老送终的责任,双方在互惠中各得其所。

一般而言,家庭养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赡养,即有收入的子女为老年父母提供经济的保障;二是生活照料,即老人在家庭里得到儿孙辈提供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服务;三是精神慰藉,即老人在家庭里能获得精神上的依靠,情感上的交流,获得心理的慰藉和满足。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体制问题,城乡间的家庭养老存在较大差异。仅身份为国家干部、国营企事业和部分计提所有制企事业的工作人员,才享有离、退休金,而这部分人仅占全部老龄人口的30%,且大多居住在城镇,他们在独立生活的经济方面是无忧的,但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和独自生活,往往会有孤独感、失落感。对于农村的大多数老人来说,主要靠子女供养,家庭养老为主,自养为辅。[1]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流入城市,“村改社”过程中,大量农民摇身一变,成为了“城里人”,但他们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两难的尴尬,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强调自我意识和私密空间的同时,家庭结构逐渐向核心家庭转变,互动型的家庭养老模式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独立型的欧美家庭养老方式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普遍由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在欧美的大多数社会,养老的第一经济来源就是社会保险收入,正如美国费德汉姆大学老年学中心的马乔瑞斯教授形容的:“虽然美国多数老人在自己家里独居,法律又没有关于子女尽义务条文,但并不意味着老人处于没有重要亲戚关系的被遗弃状态。对老人的社会供养,由家庭和其他人提供的重要的、非正式的服务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提供的正式服务。”[2]美国政府通过直接行动或委托机构,为老人提供生活收入、住房、保健、安全和交通等方面的基本福利。但是家庭在为它的老年成员提供的服务和个人间的社会供养仍保持着主要作用。因此,老人离开了家庭这一保护和家人的帮助,处境可能很不利。

欧美老人的家庭养老是独立型的,这与欧美社会强调个人尽量少量地依赖他人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价值观的体现,正是这种独立和自给自足的社会精神渗透到西方文化的每个方面,使得老人即使独自呆在家里,也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而西方政府会强调通过社区支持老人的家庭,即以社区为基础的正式服务,通过上门服务增强老人在家庭中的生活能力。但家庭提供的非正式服务和社会提供的正式服务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家庭是老人从亲密程度和私人关系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的,帮助虽然不够专业或技术性不太强,但是这种帮助会比较及时和灵活,综合个人的特殊需要,而且给予的情感上的支持是很关键的。

(三)同居型的日本家庭养老方式

日本是世界工业强国,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开始逐步推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和开始家庭现代化进程。作为“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全国养老计划于1961年实施,采取由公众供养老年人的作法,原则上对城市和农村的老人都一视同仁。当老人的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时,那么他们每月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老年人福利补助金。[3]但同时,老年福利养老金、大部分正式社会服务和医疗补助项目原则上是假定家庭是服务的基本提供者,并以户为单位的服务制度制定标准,而日本家庭法也规定了子女在法律上有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从日本的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来看,“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这是一种给人安宁的生活形态,尤其是家中长子,与老人分居被认为是不正常的。

二、如何构建我国特色家庭养老模式

跨文化的家庭养老方式比较,家庭养老不仅在当今还是在今后,不论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具有一定的生命力,而这与家庭养老方式自身的特性及其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虽然西方国家以及日本的家庭养老方式是以工业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以社会养老为基础的,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有性质上的不同,但也存在着家庭养老的共同特点,[4]因此的它们的家庭养老方式及其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存在着积极意义,我们应加以借鉴,通过对中外文化的融合,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方式,并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独生子女独自组成核心家庭,分离原来的联合家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将在独立型的家庭里生活。而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是分不开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社会的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都有了一定的进展,从而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使得人们对家庭的依赖转向到社会;第二,我国逐渐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充实而完善的养老金制度,为老人独立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第三,人们的亲子同居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即只要老人一方或配偶的健康状况允许,老人独立的价值观也在加大。[5]

而随着老人独立型家庭的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要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社区一级来为老人提供生活服务这一模式,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生活服务事业和老年家庭生活服务事业,给老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和稳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作用。

三、构建“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中国特色养老模式

费老认为“养老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这一模式有其历史的经济基础,但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这一模式注定也是要随之改变的。也就是说,亲子间抚养和赡养互动关系的变化与否,是与经济基础密不可分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养老方式的变化。

而如何顺利度过这一转变,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改变父母生儿育女的传统观念,并从根本上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抚养子女是一种义务,也是子女不可剥夺的权利;二是要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无后顾之忧,切实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一方面要让老人摆脱自己是自己是子女和社会负担的精神包袱,另一方面要让老人摆脱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依赖,有尊严、有保障的独立生活。这样,构建和发展以精神上和情感上的相互交流和生活中的相互照顾为主的互补型亲子关系就有了思想条件和经济基础。[6]

当前,我国的家庭养老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都是不可忽视的,经济改革对家庭养老方式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从其正效应来看,改革加快了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方式转变,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克服家庭养老的狭隘性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实行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制度。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也为调整城乡差距、各阶层差距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基础。而从其负面效应来看,市场经济体制给社会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农村的集体生产单位已经不复存在,生产和经营以家庭为单位,赡养老人的责任和负担完全由家庭承担。同样地,在城市里,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关、停、并、转的风险,甚至无力支付职工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用,因此,退休职工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都难以满足。

可见,家庭养老方式在当今中国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如何在保留传统养老方式精华的同时,融入社会养老方式的内容,从而构建和培养“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值得我们去不断探讨和论证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养老模式顺应时展潮流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我国特色的家庭养老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郭竞成.居家养老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社会保障研究,2010,01:29-39.

[2]郭凝华.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外农村养老模式比较与思考[J].甘肃农业,2010,03:52-54.

[3]何建良,潘剑锋,刘峰.中西养老伦理比较[J].江西社会科学,2010,05:55-59.

[4]王瑞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与社区养老的比较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68-73.

[5]朱嫒嫒,李士雪,吴敏,宁博.我国农村与城市养老现状的比较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0:692-693.

第11篇

什么是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是个概念,更多是指工作30年养2套房,退休后出售一套房产以改善老年生活的理财规划,如同欧洲老年农户出售土地、日本老人出售黄金用以改善养老生活一样,不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属于商业行为。

老有所养的概念由养老金、老年医疗服务、老年居住与护理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养老金是保障养老日常开支的,具有保值性、生存性的现金流,不能解决养老的一切问题。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要大于青年人,亟待国家开发老年医学、老年门诊和保健型老年公寓,给老年人一个合理的医疗服务。70岁以前的健康老人,拥有一套房产可以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对于70岁以后陆续失去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来说,住有所居还应当包括家政服务和健康护理。

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考虑的以房养老,是指仅有一套住房的养老安排,属于准公共品,需要在房产权限、房产价格、长寿风险等方面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才能实现房产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并非完全的商业行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其发起的主要原因均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在其人均寿命73岁以前,因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好,以房养老主要出自低收入雇员、军人、移民等养老金不足的家庭;在人均寿命超过78岁以后,以房养老的安排更多的用于置换老年服务。在美国大城市处处可见高大的老年公寓,是由政府、商家和老年人共同建设的。在中国的今天,需要准确界定以房养老的定义和定位,区分纯商业行为和准商业行为,否则将可能陷入“商家做不起,老百姓不敢做”的尴尬境地。目前中国最需要以房养老的是“有房产、缺资金”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群,他们的子女年龄偏大,如果依赖养老金生活,则无力扶住失能老人渡过难关。这个人群无须政府全面赡养,仅需要给予政策和一定的资金支持。

养老金撑不住护理费

青岛某高龄退休女教师已80多岁,有三个子女均在本市,老人患脑溢血后处于卧床状态,需要全日护理。老人退休金3000元左右,每月医保之外用药需要1500多元。几年前,老伴离世前将他们的三室一厅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儿子和儿媳向父亲和两个姐姐承诺,一定会很好的照顾老母亲。届时老人的几个子女均已60多岁,月养老金不足2000元,照顾全瘫老人力不从心,请人护理需要吃住在家中,并付最低3500元工资,一家人为此犯了难。在法官调解时,三姐弟为老人住在谁家没有争议,但为如何支付日趋渐长的护理费未达成协议,只能靠法官来判决。

案例分析:(1)该老人和其子女均有养老金,衣食住行有保障。但是,养老金仅是养老日常开支的现金流,不能解决老年护理费用。基于生活成本计算,家庭雇用1个护理者的费用约等于1.5人的基本工资(对于2人工作养1个孩子的家庭而言)。(2)该家庭显然是付不起这笔护理费的,已经过户给儿子的房产本是该老人可以置换老年服务的资产,在传统观念和现实困境之间,这个家庭必须做出新的选择。例如,将三室房产置换为城郊的两室,剩余房款作为老人购买服务的专款。

本案例很具有代表性,近年来各地民事法庭积累了很多类似案件。它反映出一个社会问题:第一,伴随高龄老人日益增多,护理需求日益加大;第二,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缺乏体系建设和产业支持,仍然依赖家庭生产,家庭从能力、财力和人力等方面均显不足;第三,伴随劳动人口的减少和老年服务现代化的趋势,服务老年的人工成本将越来越高,大多数老年人用货币购买老年服务的能力明显不足;反之,老人拥有自住房的比例很高,有调查显示人均达到70.3平方米。

以房养老的切入点

解决日常开支的养老金是国家义务,需要界定政府责任、个人责任,并依法培育养老金公共服务体系和养老基金市场投资保值机制。中国亟待发展公平的、统一的、方便的、可持续的二元结构的养老金计划,制定“全覆盖、保基本”的国民基础养老金计划,无论国家老龄化程度如何,均需要确保老年人吃饭穿衣和看病无忧虑;同时,以减免和延期征税建立雇主和个人的养老储蓄计划,强化受托人制度建设和培育养老基金投资保值机制,用以改善老年生活。但是,养老金不可能覆盖失能老人的护理费用。

目前,城市居民日常开支占到基本养老金的76.02%,农村居民占到96.44%(见表1)。基于4:2:1三代家庭,甚至1:4:2:1四代家庭的发展,伴随独生子女一代人进入中年以后(2030年前后),由家庭护理失能老人的功能逐渐弱化,失能老人家庭用什么置换青年一代的服务,是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中国老年服务需求大于发达国家。如果以60岁作为老人,2013年底中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达到2.02亿,超过总人口的14%,说明中国已经进入深度老龄社会。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将达到2300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将达到3750万,高龄老年人口、失能老年人口迅速增加。2010年中国人均寿命达到74.83岁,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结果显示,中国人均健康寿命为66岁,60岁以上老人身体健康的约占43%(发达国家为70岁,健康老人比例在60%以上),目前有1.15亿老人在不同程度上需要护理。老年人口健康水平不高是未富先老的表现之一,客观上增加了老年护理的需求。

第12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基本理念;监督者管理者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128 -03

一、前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 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 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我国在2000年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据预测,到2020 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占总人口的16%以上;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约占总人口的25%。加之,子女离开家庭造成家庭结构缩小化,这些都对传统的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

二、居家养老的理论和实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提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然而,居家养老理论上的混乱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落实,而且妨碍了居家养老实践的推进与发展。所以,厘清这一关键概念,明确其特征和推行的意义,对于居家养老的事业发展尤其重要。

(一)居家养老的含义

吴国卿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辅助以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等于“家庭养老”。陈笑楠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以养老制度为保障,是一个”没有院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等于“在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之和。李本公和阎青春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它是由社区或社会帮助家庭为在家里居住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和更新,“居家养老”是“在家养老”“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之和。

笔者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结合。以家庭为载体,以社区为依托,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市场服务,采取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的形式,对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

(二)居家养老的意义

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如养老保障体制覆盖面不广、养老服务产业滞后的情况。

首先,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多、要求高、增长快,与全社会养老机构数量少、质量差、增速慢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其次,居家养老符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社区照顾能够使被照顾者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生活,在心理上不会像养老机构中的老人那样可能因远离自己生活过的社区而产生被家人和社会冷落的孤独感。

卢晓珑从经济成本、文化观念、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概括了居家养老的意义。居家养老的养老资源由多元化的主体提供,任何一方都不用支付特别高的服务成本,同时养老设施可以重复使用或者转为他用(妇幼人群),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节约了经济成本。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区接受养老服务,也是考虑到了他们的恋家情结,符合中国人安土重迁的文化观念。再来,老年人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力量和志愿者或者家政服务人员的照顾,弥补了家庭成员无法赡养的缺憾。居家养老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4050”和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居家养老的实践发展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为应对老龄化,上海率先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2000年试点,2001年正式出台居家养老政策。经过1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从80岁扩展到60岁、从特殊群体扩展到普通群体,从城市扩展到农村的大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6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创建“四位一体”网络体系模式――即一个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由社区60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居家老人提供低偿服务,以社区志愿者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无偿服务,社区卫生站向居家老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深圳、大连、杭州等地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型、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其他城市也纷纷试点,尝试居家养老的新模式。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2008 年2月21日,由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制定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力争八成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一)发展现状

在长期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居家养老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于社区,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的加强与完善对居家养老服务有良好的支持作用。据统计,到 2008 年年底,全国共有县、市、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9873 个,其中,提供住宿的为 620 个,不提供住宿的为9253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 107398 个,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30021 个,此外还有其他社区服务设施 12.2 万个。社区服务中心的数量也在逐年实现稳步增长。然而居家养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只是刚刚起步,处于初级阶段。政府的职能是监管市场经济、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在这几个方面中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产品良莠不齐

政府应该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当前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和从众性,市场上的养老服务良莠不齐,收费标准混乱不堪。政府应该发挥“有形的手”的功能,设置进出关卡,严格把关、合理控制收费,不让自费养老的老人利益受损而又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2.养老资金筹集的渠道比较单一,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社区资金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入,资金严重缺乏。仅靠政府投入的单一模式对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包袱,养老设施投入的不足是政府的通病。

3.压抑第三部门等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发展

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第三部门作为政府行政的有力支持力量,地方政府采取压制措施,减弱了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

4.存在城乡和户籍差别化对待现象

以上海为例,上海户籍和非上海户籍、城市和农村的养老服务是两种级别,养老金和养老服务提供的质量上来说,农村老年人享受到的远远低于城市老年人。

5.政策法规的缺失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养老政策,但仍存在政策法规原则性太强、体系性较差、落实难度大以及经费投入不足、指导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在鼓励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尤其是到县市层次更加困难。

另外,仍然存在志愿者队伍数量短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够专业、服务项目少等问题。

四、发展居家养老的对策建议

居家养老是一项涉及全民的重大事业,政府在其推动过程中要体现其社会价值观。尤其在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政府要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毫不作为。

(一)规范市场秩序,整合居家养老资源

要大力整顿市场的乱象,对于乱收费、高收费服务企业进行调整甚至取缔。社区养老服务的开展还涉及财政、保险、就业、福利、卫生、治安等多个职能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单靠某个部门通常难于解决或效果不好,必须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正式资源系统,也包括了老年人自身、家属、亲友、邻居、社区人士、志愿者等非正式资源系统。因此,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实现各方面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种力量能优势互补,建构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保障体系。

(二)拓宽养老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区养老服务的扩大和发展引入各种力量,才能解决社区养老资金的短缺问题。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单纯依靠政府很难维持大范围的服务,政府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养老服务进行资金的援助。

(三)促进不同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以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 “承载器 ”的作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能够减轻政府和社区的压力,而且可以带给老年人更多的接触外界的机会。多元化的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等,广大的志愿者参与也是一个重要资源,美国把志愿时长纳入到青少年奖学金的评定指标,有的大学明确将参与社区服务列入必修课。

(四)促进公平化的养老服务

公平地提供养老服务,尤其是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养老服务下,提倡公民平等地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不应因城乡户籍差异就搞差别化对待,除自我养老以外,社区和家庭养老都要公平以推进稳定和谐发展。同时也应该促进地域间的不平等现象,通过增加落后地区居家养老扶持资金和东部带动帮扶西部,达到最小化的不公平。

(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目前我国的养老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应该在不断的探索中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责任主体的界定、服务内容范围的规定、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界定等等。同时,实行税收优惠或者购房优惠等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香港实行的是对与年迈老人共同居住者的税收减免政策,以认同其所履行的赡养老人和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现有法规中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的认可、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如何进入社区养老服务等相关规定明显缺失,这极不利于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六)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和专业化服务人员队伍

从下岗职工人力资源库中挑选合适人员,进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不仅可以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降低了政府的安置成本。政府应该鼓励社会上的志愿者力量加(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9页)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尤其是鼓励具备护理和心理咨询特长的志愿者。同时,培养专业化的“4050”下岗人员,包括日常护理和紧急医疗等急救医疗知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 按培训技能考核的等级从事相应等级的服务, 做到持证上岗, 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七)进一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层次

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专化服务较少。服务主要包括上门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做饭、基础护理,很少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心理咨询。面对日趋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要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内容的服务体系,从日常生活护理和康复向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扩展,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

五、结语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应对老龄化成为迫不及待的事情。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对其保持高度的关注,通过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构建当代服务体系。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虽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单一化的问题。应该在不断学习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总结失败教训的过程中,针对我国老年人的个性化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构建具体可操作的服务方式,从而促进居家养老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国卿.居家养老和社会化服务[J].社会,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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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基金项目:福建省2014年教育厅社科项目“需求理论视角下离退休职工的文化养老研究”(JAS14192);漳州市2014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漳州市城乡老年人文化需求及精神养老模式探析”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黎春娴(1978-),女,湖南汉寿人,闽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老年社会学、社会保障问题;徐继红(1972-),女,福建漳州人,闽南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老年社会工作、社会管理。

社会资本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社会网络理论研究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自提出伊始,“社会资本”概念就以其丰富的学术内涵和强大的解释能力受到学者们的青睐,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热门论题和分析范式,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乃至历史学等等学科的专家学者纷纷用“社会资本”来解释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现象。而这一理论工具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中国的社会文化中所强调的社会优先、个人服从集体、人际关系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等等,很容易和社会资本理论相契合。故此,本文尝试用这一分析框架对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建构的社会资本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新的启示。

一、农村社会资本: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一种解决范式

1.社会资本的概念。理论界普遍认为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最早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并把它引进了社会学研究领域。他把社会资本界定为“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的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的成员身份有关。它从集体拥有的角度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是为其成员提供获得信用的‘信任状’”。[1]随后,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的框架。他从功能角度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的定义由其功能而来,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提供便利。”[2]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的概念都是将社会资本理解为一种个人所拥有的资源。真正使社会资本的概念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他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对社会资本做了这样的定义:“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3]这样,普特南在科尔曼等人的基础上将社会资本从个人层面上升到集体层面,强调的是集体行为或组织行为的重要性,强调信任、规范和网络的作用。接着,托马斯?福特?布朗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上逐一阐述了社会资本,将社会资本整合成前后一致、理论一贯的知识体系。布朗将微观层次的社会资本称为嵌入自我的观点,主要讨论的是个体通过社会网络(包括自我在内)调动资源的潜力。中观层次的社会资本称为结构的观点,主要讨论的是社会资本特定网络的结构化,该网络中的自我之间联系的定型,以及资源因其特殊结构而通过该网络流动的方式。宏观的观点称为嵌入结构的观点,主要讨论的是特定社会资本网络包含在政治经济体系中的方式,以及包含在更大的文化或规范体系中的方式。[4]布朗微观层次的观点是个人融入网络的产物,它以各种关系存在,包括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在中观层次上的社会资本以各种组织制度、组织规范、习俗规则而存在,包含个人或集体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殊位置而对资源的可获得性;在宏观层面上是指组织、社会和国家中某一行动者群体对社会资本的占有情况,包括了和谐的社会关系、有效的制度规范、普遍存在的信任等等。

从以上社会资本理论的代表人物对社会资本的概念界定来看,社会资本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有新的内涵和外延。其在研究中国问题的适用性上,有学者提出,就中国而言,社会资本的研究势必走向西方话语与中国问题的统一,中国的研究者们在熟悉西方语境的条件下,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结合具体研究认识中国的社会资本是什么或不是什么。[5]中国社会尤其农村社会一向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利益和群体利益,村域中基于血缘、地缘和亲缘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乡村各种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农民对村域共同体具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这些特征使得社会资本很容易在中国农村找到理论原型和经验证据。郑传贵认为,在中国,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因血缘、地缘和亲缘等因素构成的关系网络,是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6]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农村社会资本就是在农村社区中,农民通过长期的相互交往在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价值观背景下形成的信任、互惠的代际关系和社区关系,以及围绕这种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支持体系。因此,农村社会资本有了三个层次,即文化规范层次、社会关系网络层次和社会支持体系层次。

2.农村社会资本与农村养老模式的逻辑关联性。“农村养老”,即对农村老年人的供养,使其能在年老时闲居休养。“农村养老模式”的内涵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谁来养老,即供养的主体是谁;其二,在哪养老,即供养的地点和住所在哪;其三,如何养老,即供养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当前中国农村养老从这三个层面上概括来说,主要是在家庭内由子女基于孝道的伦理要求进行的较低层次的供养,即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支柱。但在传统文化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的转型时期,家庭养老的质量大打折扣。“421”的家庭结构模式使得家庭内部“重幼轻老”现象严重,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也比较弱,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遭遇了现代化的困境。那么,解决当前农村养老困境,构建以家庭养老为主、互助自我养老、社会化养老、商业养老以及政府养老为辅的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就和农村社会资本有了逻辑上的关联性。质言之,社会资本是解决养老困境、构建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的重要途径。社会资本的大量存在是构建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的重要前提。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文化规范资源,有助于减少和克服养老道德风险,同时有助于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互助和共济意识;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或关系网络,有助于网络成员动员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支持体系,是体系内成员主动寻求与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支持的过程,这些为构建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提供了现实选择。

二、转型期中国农村的社会资本分析

在中国农村,社会资本不仅仅包含基于血缘、地缘等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体现支配着人们互动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度、价值观等文化因素,也包含了人们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形成的信任互惠等行动能力,体现了人们获取资源的制度因素。农村社会资本不仅仅是农村社会的支撑制度,还是维系农村社会发展的纽带,是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伦理本位中的慈孝文化――文化规范资本。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首重家庭,因而,家庭在伦理本位社会中居于首要的位置。尊老爱幼、父慈子孝等传统道德规范制约着所有生活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中的人,“慈孝”便是做人的根本。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对“孝”提供了法律保障。百善孝为先,家和国昌盛。孝道是调节家庭代际关系、形成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剂良药。虽然在现代转型时期,传统的孝道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几千年来形成的敬老孝道“植根于农民的社会性格之中,融于他们的血脉里,形成了他们独特的价值观和不可轻易改变的精神品格。事实证明,正是传统尊老文化对中国家庭养老模式发挥着强劲而有效的功能,和谐的家庭养老便成了农村老人几千年来一直固守的难解情结”。[7]家庭、家族、亲属等初级关系对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具有重要的生活世界的意义。对老人们来说,家庭是其为之付出了一生心血的情感所系,是他们魂牵梦绕的精神家园。因此,家庭以及围绕家庭形成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以及各种亲属关系是老年人的情感依靠。家庭养老模式在物质支持、日常照顾、情感慰藉方面具有其它养老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虽然中国转型期以来家庭模式以核心家庭为主、家庭内部的权威结构中家长权威旁落,但是绝大部分老年人仍然选择在家养老。现代社会的以“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不仅仅是要求子女在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人不仅有“物养”(即有地方住,有饭吃,有衣服穿)而且还要有“神养”(即要有精神供养,嘘寒问暖,聊天唠家常甚至送孙辈和父母团聚等)。笔者2012年对福建省农村地区的调研中看到,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开支来源中,90%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开支来源于子女供给,有些还有孙辈的“孝敬”。而老年人的生病照顾、日常起居和心理有不愉快后的倾诉对象大部分是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这些都足以说明作为一个历经千年的伦理社会,孝道文化的传统仍然十分强大,依然是指导和约束当下农村养老的主流意识,仍然是家庭养老这一农村养老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的重要文化资本。当这种文化资本与其它的社会资本相互衔接和配合,即可在现实的农村养老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并极大地改善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状况。

2.民间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资本。国外的研究经验表明,社会资本的产生和更新与大量的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发展有关,发展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有助于推动公民社会发育,进而促进社会资本存量的迅速增加,各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还能替代日见消失的传统的社会资本。在社会组织中,公民间的对话、商谈、组织和合作能找到有效的合作场域。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大部分的社会关系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关系网络,相互之间密切联系的程度较高。家族、宗族、亲属关系以及邻里互助都是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亲帮亲,邻帮邻,自己人帮的是自己人”。由于长期的地缘交往因素,老年人对亲属、邻里有着天然的熟悉感、依赖感和归属感。因此,以熟悉感、信任感为建立基础的农村各种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比如农村老年协会①、庙会乃至各种宗教组织)成为很多农村老年人寻找生活乐趣的主要场所。这些社会组织凑集各种社会资源组织文艺队、创办各种经济实体,把老年人的生活世界扩展至公共空间,不仅提供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台,而且起着集体娱乐功能、帮困救济功能、社会舆论的控制功能和文化的传承功能等等。如在政府推力下迅速发展的老年协会,以其强大的连带性吸纳功能使其在农村的权威结构和集体行动的结构中具有较大的动员能力。胡宜、魏芬在湖北洪湖的调研发现,洪湖渔村老年协会建立并开展工作后,渔村老人的生活状态有了明显的变化。老年协会组织各种各样的文娱活动,让全村的老年人都参加;还凑集资金对本辖区内的重病户老人、生活困难的独女户老人进行各种救济;并且对本区域内的虐待老人事件进行舆论谴责或直接调解。这些都促进了老年协会和传统的孝道伦理相结合,践行孝道文化,使农村老年人在获得“供养”的前提下,更能达成“孝养”的结果。[8]笔者在2012年福建农村地区调研中发现,福建农村地区的一些民间组织活动非常活跃,很多村庄都有祠堂管理委员会或村庙管理委员会组织,而且几乎每个行政村都有老年协会。这些群众组织或者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腰鼓队、大鼓凉伞队等等),还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内容(支付老年人补助金、重阳节慰问金、高龄老人补助金等等),尤其注重农村老年人的精神保障,成为新时期农村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资本的发展,又为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农村互助型自我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主要以农村老年人群体为主,在集体活动中寻找精神慰藉,它尤其适合于低龄、身体健康、子女不在身边共同居住的老年人。这种养老模式还可以挖掘低龄老年人的人力资本,变“被动供养”为“主动供养”,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真正形成一种在传统社会差序格局基础上的信任和合作意识,也就是一种在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发展出的相互协作和互惠规范。互惠和互助规范的发展也进一步夯实了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的社会资本基础。

3.新农保制度――支持体系的扩展。政府是社会资本的最大来源之一,政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增加至关重要。[9]在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乡镇是最小的一级国家政权形式。而在广大的农村社区,国家意志的贯彻是靠群体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的。在经济上,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有着天壤之别。为了消弭这种制度性差异,在城乡统筹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框架下,我国政府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试点、计划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的新农保制度,让全国的农村老年人过上“有养老金拿”的日子。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披露数据,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4.49亿,1.24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10]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负担的模式。相对于旧农保,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就是政府补贴,年满60岁的农村居民最低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近年来,国家财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每年都增加1万亿元以上,增幅达20%以上。如果以当前1亿农村老龄人口为基数,由政府承担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年国家支付2400元计算,仅需2400亿元,不到当年财政增长的10%。因此国家有足够的财力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当然,不同地区的补贴数额可能不一样,笔者在福建省的调研中了解到,最低的55元,最高的达300元。这笔钱虽然数量较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困境问题,但是每个月可领的养老金形成了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有力的经济保障。据中国老龄委2002年的调查,老年人个人月平均生活费(不含饮食费)为102.10元,城市为145.13元,农村为58.14元。[11]农村老年人月消费额比较低。那么新农保中的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制度上能给老年人以较好的保障。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国家补贴部分还会相应的提高。这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最大的“利好”。在笔者进行的调研中,很多老年人表示“政府太好了,不仅不用交税,还拿钱给我们”“很满意,万一有什么急事还可以用,还可以存下来给孙儿”“每个月领的新农保金对我们的生活算是补贴,生活比较有保障”“至少买米的钱有了,不用找孩子们要了”等等。这说明新农保这个正式的制度资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比较明显。总之,新农保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从“家庭―社区”扩展至“家庭―社区―政府”。社会支持体系的扩展,有利于农村老年人从社会体系中获取资源,从而提高其养老质量和养老水平。

三、农村社会资本在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构建框架中的作用

在农村构建多支柱养老模式的过程中,社会资本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不能够为全国所有地区的每一位老人提供养老的所有资源,这需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自生产”能力,社会资本无疑是最好的“生产源”;另一方面当代社会发展也越来越依赖社会资本,对社会资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综合来看,农村社会资本在农村多支柱养老模式的建构中具有如下作用:

1.增强互相信任的代际关系,夯实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托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的传统文化资本,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要求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包括尊敬、关爱、赡养老人,为父母长辈养老送终等等。“百善孝为先”“父母在不远游”“厚葬久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耳熟能详的俗语警句提醒着人们要尊老、爱老、敬老。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通过家庭代际关系模式体现出来。认为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社会中的子女在赡养自己父母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即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给以反馈的模式,简称“反馈模式”。[12]由于传统的孝道,父母抚育子女,同时父母信任子女,相信子女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安顿好父母的晚年生活。信任是人们之间交往的基本前提,是个人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来源,也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转的条件。“信任的作用就像一种剂,它使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作更有效。”[13]传统社会资本的血缘亲缘信任,能让老年人感到欣慰和安心,从而有利于和睦家庭关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夯实农村家庭养老这一主要养老模式的社会基础。

2.培育农村老年人的互助互惠意识,促进互助自我养老模式生发机制。人是社会的人。人要在社会交往中体现自身价值。在农村社区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农民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它是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念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力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正是靠着这种联系,能够形成一种互惠机制,产生出一种亲密的社会关系,将之融入资源管理中,从而达成一种非正式的制约手段。[14]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和精神资源,有助于促进社区成员的认同,互助和共济意识。在邻里和社区交往过程中,由于有了一些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老年协会、宗族组织等),村民尤其是老人通过社会组织所蕴含的参与网络参与各种集体活动实现良性社会互动,从而对整个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这种社会组织具有强化社会联系的凝聚功能。由于它们来自于农民群体,又服务于农民群体,为老年人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渠道,促进了和谐邻里关系和社区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天然的“地缘亲和力”在老年人与老年人的社会交往中得到升华,形成一种互助互惠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在农村形成互助自我养老型的养老模式。

3.增强老年人经济独立性,提高社会养老、商业养老模式的可行性。经济福利是公民个体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在家庭养老还是国家养老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上,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剩余性社会福利”政策。历史上的很长时间,老人养老被视为是家庭的责任,因为家庭生活是一个纯私人领域,政府不应该侵犯。只有当家庭生活受到破坏,无法实行家庭养老时,才会通过政府或者非政府的机构介入。因此在农民千百年的集体记忆中,国家一直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即使有农村“五保制度”但也是村集体的力量,而且保障对象是农村里面的特殊老年群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被纳入了国家福利体系中,成为了“每月有养老金可领”的公民。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务农”是其一辈子的职业。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机能的衰退,老年人只能慢慢地退出劳动领域。对子女和家人的依赖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强。新农保实施以后,年满60岁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55元的养老金让老年人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经济独立性,减少了对子女的依赖性。“经济独立才是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的首要条件”。[15]社会养老保险是提高老年人经济自立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农村养老问题的缓解和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早日达到联合国提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实现与尊严的老年人生活目标。特别是老年人有了一定的固定经济来源,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符合自己情况的养老模式,或者进入养老机构养老或者社区养老或者商业养老。

结语

社会资本是一种需要积累和培育、也可以积累和培育的资本。在农村社会中,我们要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育一种充分信任、公平公正、互惠合作的规范理念,从而提高农村社会资本的存量;加快和推进农村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建设,构建农村老年人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的新载体;切实落实国家旨在改善农村现状、提高农民福祉的社会政策,扩展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在这样的社会资本结构中,老年人作为一个行动者,不仅能从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中寻找支持的力量,从参与、交往中提升自己获取资源的能力,而且能从互惠、合作中赢取养老的精神支援,从而促进农村家庭养老、互助自我养老型养老、社会养老和商业养老的多支柱养老模式的建构。

第14篇

本论文是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工作家庭冲突背景下家庭养老模式的政策支持体系重构》(2014BSH021 )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实施,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家庭养老模式也正在面临着巨大挑战。为此,积极探讨家庭政策的有效供给,解决家庭负担,对于稳定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中国家庭养老政策的现状

家庭养老政策是社会政策的重要部分,体现了社会发展成果在微观上的福利分配。根据家庭养老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分别从经济、医疗卫生、照料与看护、精神慰藉几个方面讨论现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 养老经济支持政策镶嵌于生育政策内

我国没有独立的针对家庭养老的经济补助政策,经济补贴主要体现在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内。我国的生育政策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孩子十八岁前的期间内,每月享受10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可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后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2004年我国又实行了针对农村独子和双女家庭进行了扶助奖励,规定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年均享受不低于60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2009年该标准提高到720元。2014年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实施特别扶助,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二)家庭养老医疗护理政策镶嵌于医疗保险制度内

家庭养老的医疗、护理和照料主要依靠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依托社区基本公共卫生点,主要针对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度精神疾病管理。而老年人的保健、护理和照料主要在家庭内部完成,及时到医院也是自费项目,家庭难以承受。尤其是在农村医疗设施缺乏下,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几乎无从谈起,完全以家庭为中心自行解决。即使是城镇中的老年人,若没退休前没有工作,紧靠社区的老年人保健服务难以满足对基本的健康的防护和指导。所以,目前最为缺乏的就是护理与照料服务。

(三)老年人的部分照护政策镶嵌于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内

老年生活的便利考验了政府的基础设施投入,2002 年国家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交通出行加大了无障碍设施的投入,制定了建设标准和进程。2010年建设部制定了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的建设方案,对社区养老基本设施进行了规划。2008年,多部委联合制定了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对养老服务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国务院于2010年号召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大对该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鼓励多种方式的便民服务。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从养老机构延伸到家庭服务业,对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精神慰藉镶嵌在户籍迁移制度内

儿女同居四世同堂是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也是解决老人孤独无助的现实表现。而人口结构变迁和迁移的频繁使得老人独居现象增多。国家在户籍办理中照顾了亲子代关系,为老人儿孙绕膝的愿望提供了方便。我国刑法260条规定了虐待罪的定义,即对家庭成员不能有精神上的虐待。除此之外,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政策作为精神慰藉的详细支撑。

2 中国现行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缺陷

(一)家庭支持政策的碎片化,影响了政策间的协调

与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相比,我国的家庭支持政策出自各个行政部门,标准与覆盖范围差异很大,衔接不够顺畅,导致了操作性较差、保障力度受限,政策的吸引力和效果不理想。目前除了生育奖励政策对低保、农村等特殊家庭的支持相对系统和持续外,其他政策的作用几乎很小,尤其是在照料和慰藉方面基本是空白。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我国的家庭支持政策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政策支持的受惠面狭窄,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现行家庭支持政策虽然从多种角度对家庭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这种以生育政策奖励为主的零散体系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发展问题,受惠群体极为有限。家庭发展指标很多体现在软指标的能力上,而非简单的经济帮助。养老过程中急需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内容都是临时性的,缺乏持续性和可操作性,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执行效果不理想。

(三)家庭养老配套支持措施缺乏,致使养老矛盾凸显

现行政策的碎片化导致了政策的制约,住房政策、最低收入保障政策等的制定与执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以户籍为依托,在人口迁移频繁、老人独居增多的情况下,严重忽略了老年人的真正需求,与养老制度的衔接极为不顺。另外,教育制度、生育制度、扶贫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等等都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利于家庭的整体发展和家庭养老的传承,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3 家庭养老政策支持的完善路径

(一)综合考虑家庭养老需要,统一福利政策体系

家养养老任务繁重的根本原因是人口结构的转变和政策的缺失导致,而要想解决好家庭发展问题,必须解决当今政出多门的碎片化模式,提高政策的衔接度和受惠面过窄等问题。国务院可以成立正门的政策研究与制订单位,实行至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评估与修正渠道,有效地避免政策的归口管理、分散管理。在经费的使用上,收回原有各部门专项经费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各级政府配合执行,专款专用。在家庭受惠评估条件的制定上,可以委托各专项部门详细规划,并由国务院进行相互的统一,增加政策间的融合性、可操作性和高效性。在政策的监督上,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针对家庭发展政策的实施实行监管,并将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主要目标,对违规操作、执行不力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二)建立动态经济补助标准,切实减轻家庭养老的资源负担

经济资源短缺是养老问题上最大的障碍,而核心化家庭的普遍出现和生活成本的增加,代际财富逆向流动减少,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家庭养老的能力。在家庭为国家付出巨大贡献后,应该有权利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此,应该建立动态的养老经济补贴标准,该标准要配合退休养老金、失业金、低保补贴、医疗保险、生育奖励等政策联合实施,综合评价老年人的收入与财产情况,根据家庭收入的能力实施补助。政策还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环境相适应,建立动态的增长机制。

(三)依托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人口结构的转变导致4-2-1家庭不断增多,工作家庭的冲突也不断涌现,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已经严重的制约了劳动力的市场供给。为此家庭养老模式必须向市场化、社会化养老模式发展。政府应该通过财政与税收政策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业企业的引导,降低税费和企业成本,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养老服务业的培训,建设成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就业的同时也解决了家庭养老难题。

4.加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创新医疗服务产品

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政府有义务实现医疗服务的均等化,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在资金方面,利益税收和政策的优惠,鼓励民进资本进入公共服务,政府做好引导和监督。在微观的医疗服务项目上,积极探索和创新医疗与护理、照料与养老的有效融合方式,建立起以医院为核心、以社区为单位、以家庭为基础的立体化养老护理模式,通过创新的服务模式来提高家庭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个体化行为效率,将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有机的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是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模式。

(五)建立照料老人的休假与探望制度,缓解家庭工作矛盾

家庭养老的关键是家庭成员有精力、财力为老人提供服务,而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使得子女无暇在床前行孝,这种现实问题在核心家庭、劳动力外迁的留守家庭尤为突出。因此,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居住状况等特征实行老人照料休假制度,但请假制度一定要严格,家中老人却是需要照料者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避免假借照料老人消极怠工。执行休假制度而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损失,国家可以给予部分补偿和优惠,将休假制度切实落实到真正需要的家庭。

总之,家庭养老虽是目前的主要养老方式,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仍有待提高,积极探索、完善发展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陈卫民. 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J].人口研究,2012(4): 29-36.

[2]彭希哲,胡湛.公共政策视角下的中国人口老龄化[J].中国社会科学, 2011(3): 121-38.

第15篇

1

机构养老的定义及其范畴

当今社会科技的发达,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以及人们无论是对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有着不同的体会,同时家庭养老已经被慢慢的淡化,现如今老年人已经对养老服务产生了很大的需求,老年人不仅仅需要老有所养,更加追求老有所乐及日常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完善,同样也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对其负责。因此机构养老模式在一步步的走进普通百姓的视线,并且被人认可,成为了社会的焦点话题,与机构养老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增加。目前学界对养老方式划分为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其划分的主要根据如下:以养老的经济来源为标准。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的一种。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截然不同,社会养老通过社会方方面面,以社会制度为保障的养老方式。本研究中的机构养老是以各种养老机构为主要媒介,依靠国家的扶持、亲属的支持或老年人自助并且以养老机构作为养老照顾的模式。养老机构主要包括敬老院、老年公寓、老人院、老人护理院、老年人福利院为媒介。

2.机构养老存在问题

(1)政府的优惠政策,资金扶持问题较弱。

无论是政府的政策也好还是自己投入也好,对国家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大力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投入,但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实施的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支持。而国办的养老机构不仅仅是对政策扶持,就连资金也是定期的投入,但由于国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差、人员松散等等不合理的运作方式,导致了国办养老机构缺乏科学管理,很难吸纳老人的入住,从此失去了模范带头作用,反而给政府增加了大量的资金负担,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和资金也仅仅是针对于城市,城镇和农村却没有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因此即便是城镇和农村的国办养老机构也很少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此政府在指导养老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有偏有向,重城轻农的倾向,这样并不利于养老机构事业健康发展。

(2)养老机构资金能力匮乏,整体规划不明确

养老机构真正的在我国并不完善,而且需求量非常大,虽然现在我国养老机构有38060个,床位266.2万张,如果想达到每个老人都有床位,还需要努力。从功能上看,除了卫生部门主管的老年护理院与民政部门主管的老年公寓在收养的老人,照料程度上有差别外,一般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均没有功能的定位,其收养的老人主要从基本生活能力上划分。主要分为专门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老年公寓方面则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等三个方面,同样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另外由于缺乏合理分类,很多健康老人长期占用了很多的床位,急需入住的老人却要排队入住。

(3)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低

老年公寓内的服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服务队伍主要以中老年女性为主,大部分护理人员都没有经验,而且多数以下岗女工为主,在专业知识方面就十分匮乏,整体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在人性化服务上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只是会单一的进行生活护理。如哈尔滨地区,就目前来讲,养老机构整体水平偏低,但即便如此,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全部达到100%,城区民营养老机构入住率平均也能达到80%-90%,可见社会需求量之大。为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近年来,哈市民政部门在全市选了10家各种审批手续健全、经营多年口碑好的养老机构,对全市的“黑养老院”进行改造,将其改造成为连锁管理机构的“助老家庭”。虽然改造后的助老家庭依旧无法取得证照,但是至少他们的管理更规范了。目前一些有照的小型养老机构和近年来相继出现的一些“黑养老院”因为缺乏统一的管理,且机构本身资金投入较少,导致出现服务功能单一、卫生环境差、管理人员层次低、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

3.促进机构养老发展的对策措施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政府是发展机构养老的强大财政支持。机构养老作为养老服务社会化部分,需要政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资助扶持机构养老服务本质是对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也等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政府的扶持资助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资助,另一种是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政府对机构养老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要以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强劲有力的补贴力度。

(2)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极不健全,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用于规范机构养老服务事业的单项行政法规,主要依靠部门故障、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就造成了一些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养老机构房屋建设标准,以及养老机构内老人伤害问题等,因此,政府要大力推进机构养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应出台专门的机构养老法律法规,把机构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具有系统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相应的保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