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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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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第1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 选择策略

1 的时机对专利授权的影响问题

现行高校的科技管理模式,由于管理制体缺乏强制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研究开发成果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申请专利。时下,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作出研究和发明创造成果以后,通常是抢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往往忽略了将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专利申请之前,该论文的发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与专利申请同一主题的论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一旦发表公开就会破坏之后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因该专利技术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从而失去了了本应能得到,应得到且也想得到的权利。常忽略的另一个问题是也有些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不大清楚自己的研究开发成果就是发明创造,只知道抢先一步,尽量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不知道申请专利,从而因“拱手奉献”与他人共享―而丢失了可以法律形式明确、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

2 与申请专利的关系问题

受著作权保护形式的限制,一项研究和发明创造完成后,如果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获得的法律保护仅仅是论文所表达的文字,即他人不能去复制该篇论文,而论文中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行为。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先以论文形式发表时,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则该论文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开技术,也由于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

3 与专利申请的时机和立题角度的选择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要求,虽然在专利申请前对专利申请有负面影响,但按《著作权法》的要求,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在后发表。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正确选择论文的发表时间,只要论文的发表时间在专利申请之后,即申请专利在先,在后才是权宜之计。因为这样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受影响,也避免了实用新型(不实审)专利授权后被别人提出无效请求的可能,使科研论文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再就是,如果论文的确急需发表,而来不及申请专利的话,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可以让论文内容不要和专利保护方案重叠。其论文可重点对成果进行理论分析和取得的应用效果上进行科学的总结,回避专利将要保护的结构和方法内容。也就是说,只要论文立题的角度和专利保护方案不发生重叠,也可先,后申请专利。因为在先发表的论文内容不影响在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专利申请也会因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而授权。

4 选择申请专利保护方式的利与弊

一项研究和发明创造成果选择申请专利的好处在于:一旦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享有了独占性的权利,在专利权有效的地域与时间范围内,“仅此一家,别无分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的力度较强。这也就是近年来各单位将研究和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向以专利为主要保护方式的原因。因为,专利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世界保护发明创造的主要方式,当今全世界gO%以上的新技术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但一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往往也有一些负面影响:一是要向全世界公开技术内容;二是要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专利时需要支付专利申请费等,授予专利权后每年还要支付专利权年费:三是要冒不被授予专利权的风险,假如既公开了技术内容,又交付了申请费用,结果却没有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四是专利权保护有明确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保护期满后即进入公知领域,人人均可无偿使用;五是专利权保护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授予了专利权就在哪个国家得到保护,在未申请和不授权的国家得不到保护。

5 和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不管是还是专利申请都涉及保留技术秘密的问题。两者均要公开进入公共领域,会被公众所利用,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和商业秘密两方面的考虑,可在适当保留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对其成果进行公开。当然要在使发表的论文具有独创性或申请的专利能授权的基础上再进行战略性的取舍,这是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项研究和发明创造成果选择技术秘密保护也会带来很多的利益,其好处在于:只要有效保密,就一直拥有权利,永不过期。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一百多年来对其拥有的可口可乐主要配方从未申请过专利,而是作为技术秘密严格进行保密,使该公司一百多年来一直拥有对其配方的知识产权。另外,技术秘密不必公开,不用交费,无地域性。但一项技术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有它不利的一面:一是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强,不具有抵抗第三人独立研制和以正当方式取得相同或者类似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法律效力;二是技术秘密拥有者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应为能够保密的,一旦不慎被他人知晓,或者因人员流动造成技术泄密,即不成为技术秘密,三是界定较难,举证困难,发生侵权诉讼时,要由法院来判定是否为技术秘密,而不是由拥有者自己陈述:四是技术秘密内容往往不被他人所知,难于以技术贸易方式为权利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五是管理成本高,因为大部分技术在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涉及许多环节,包括小试,中试。生产、外包加工、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等等,稍有不慎难免疏漏。要全面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引起很高的管理成本,甚至会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一项研究和发明创造成果是选择专利保护的手段,还是选择保留技术秘密的保护手段,通常应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5.1 应考虑研制开发或发明此技术的难易程度

如果他人很容易研制或发明此技术,则一般应及时申请专利,求得专利法保护,反之,如果该项技术即使未申请专利而公开,其他竞争对手亦难以仿制,则可以不申请专利。

5.2 应考虑此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可能性

如果发明人利用其发明大量制造产品,而其他竞争对手通过产品,包括通过“反向工程”也无法掌握其发明的技术奥秘的,则可以不申请专利,仅将此发明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起来。在实践中,这种技术秘密是大量存在的,大到波音747

飞机制造技术,小到可口可乐的配方。尽管利用这些技术生产的产品已经遍布全球,但其技术内容仍难为他人知晓。

5.3 应考虑到技术被盗后能否被发现和制止

当一项技术因申请专利而公开后,如果有人非法利用这一技术,专利权人能较容易发现,则宜申请专利保护。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很难发现,或虽然能发现,但难以提出充分的论据,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则一般不宜申请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形式。

5.4 应考虑到此项发明的技术状况

如果此项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更新的速度很快,在获得专利审查批准之前可能已被新的发明技术所取代,则可考虑不申请专利。

总而言之,对于那些适销对路、量大面广,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大却又容易被他人“破译”和仿制的非隐性技术和产品,应该考虑尽早尽快申请专利保护:而对于那些可以严格保守秘密,又不易简单仿制的隐性技术和产品以及申请专利后不易发现他人侵权的技术应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6 选择申请专利和技术秘密结合的保护方式

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往往把发明中最能取得经济效益的部分,或“最佳实施方案”保留下来,保留下来的这部分将来作为“Know―how”附加在专利许可证上。其目的在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其发明创造。尽管按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充分公开”,并将此作为获得专利的先决条件,但“公开”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国专利审查机关通常以“同专业一般技术人员能据以实现”为准,而“一般技术人员”的实际判定完全取决于专利审查员自身的水平。所以,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般仅以“充分公开”得以获得批准为原则,对不影响获权的核心内容尽可能地保留下来。这种专利与技术秘密结合的保护方式已经成为技术发明人有效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最佳选择。其保护方式和选择策略大致有下述六种:

6.1 先以技术秘密保护,后采用专利保护的策略

对于有些发明,可先以技术秘密的形式暂时加以保护,待时机成熟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才转而采用专利保护。如将其中容易泄露或易被泄密的那部分采用专利保护,同时保留一部分技术秘密。一旦选择了用专利保护,就不可能倒过来再选择技术秘密的保护,二者是不可逆转的。如果是合法掌握同一技术秘密的其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持有者虽然不可能再以技术秘密为保护手段,但如果已经做好生产实施的准备工作,仍在特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在先使用权。先以技术秘密保护,尔后转为专利保护,可以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与更新而反复更替,即每当取得技术上的新突破,都先以技术秘密保护,然后再择机申请专利。

6.2 以技术秘密为主,专利为辅的保护的策略

技术秘密通常为一整套的独成体系的技术。发明创造者可以就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选择技术秘密保护,而就配套技术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其目的在于防止技术秘密一旦泄露,他人仍不能完全应用此发明技术生产出成套完整的产品。既有技术秘密,又含有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较之单纯的专利保护或单纯的技术秘密保护要更为有效,故受到人们的普遍采纳。

6.3 以专利为主,技术秘密为辅的保护的策略

这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采用了专利保护,而其中一小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被作为技术秘密的这部分技术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最关键技术,而往往是最佳的实施例,也可能是整个发明创造中。根据受让方技术水平的高低及其需求,而可供选择的具有最先进水平的那部分技术,还可能是可以用其他技术替代的技术。

6.4 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

所谓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技术秘密保护,是指在整个发明创造中,将其中最关键或最核心的部分申请专利,而将大部分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这种情况常见于使用公开的这部分专利技术可以生产出某个产品的主件,该主件本身可以单独成为产品,但如果不掌握技术秘密的内容,仅依专利生产出主件,市场极为有限,甚至毫无市场。其优点是即使技术秘密被他人设法攻破,专利仍可成为第二道保护防线。

6.5 以技术秘密为轴心的专利保护的策略

这种情况正好与上一种结合相反。一项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采用专利保护,而仅就其中最关键或最核心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点以技术秘密保存下来。

第2篇

1传统观念影响行业内部保护

1.1中医药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处方泄密普遍首先,中医药界普遍缺乏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中医药人员善良地本着“济世为怀”的中医传统心态,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将药方、药味组成、剂量讲得一清二楚,无意中造成了处方泄密。其次,由于中医药从业人员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加之我国科研体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约束,使得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时对成果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因保护不当而泄密意识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再次,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一些中医药企业急功近利,在一些所谓的“招商引资”中,存在着将一些流传已久的中医药处方潜在价值低估或无偿提供等现象。

1.2传统中医药处方保护方式单一,导致处方流失严重由于中医药学的发展历史悠久,体系庞杂,许多有关疾病治疗的复方、单方、验方等,特别是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主要采用口传心授,师徒传教等方式代代传授下来,致使民间大量在临床中行之有效的秘方、偏方,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加之传统传承观念影响,一些尚存于世的名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这样单一的保护模式不仅极其容易导致处方因所有人意外身故等突发原因失传也极容易因所有人外流而流失海外。同时这种模式也给外商搜罗研究、甚至抢先申报专利以可趁之机。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国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中医古籍的发掘、整理和保护,中医药单方、验方和秘方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但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收效有限,更谈不上对这些处方的法律保护。

2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针对性保护制度是影响中医药处方保护的外部因素

2.1现有法律对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医药处方侵权违法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法、商业秘密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几个方面。“对于中医药这个特殊产业,《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并未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1992年《专利法》修订版中只简单地将‘药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中并未包括中药药材及饮片;对中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科学内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尚没有对中药知识产权可能包含的内容、标准的具体界定[1]。”这样的状况不仅导致在中医药生产领域中,无偿仿制、移植他人名优产品的现象突出,更导致法律监管无力的尴尬局面。大量仿制或改剂型中药的出现,直接打击了企业原创性中药研发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企业自主保护处方的压力,而法律监管的无力更挫伤了企业自主保护的信心,纵容了违法仿冒者的欲望。而这样一种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不力的现实,不仅仅是导致处方的流失,更严重的是导致我国中药行业陷入品种创新少、质量差、竞争力弱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2.2中医药发展的特点与现有保护制度对接困难,导致中医药处方保护存在盲点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中医药创造、保存具有其独特的模式,而目前我国对中医药处方的保护,虽然可以借助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个别法律制度或规定,但这些法律不是为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而制定的,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具体规定,都难以充分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首先,中医药创造或流传的年代比较久远,往往多个区域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中医药知识,这就使得处方保护中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其次,保护与传承有着内在的矛盾,更多的传统保护习惯是保密,致使中医药处方中绝大多数为祖传秘方,口传心授,无物质载体,无成套的体系和标准。这不仅给收集整理增加了难度,也使得中医药处方在运用现有的需要提供严格标准才能开展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时很难象西药一样做到化学结构式具体,专利保护范围明确,技术特征容易划分。因此,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医药方剂的特殊性,不是一般患者和医生所必须了解的。并且如果把炮制及方剂秘密公开,正中某些窥视者下怀,将对民族医药研究和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应由业内专家作出,而不是按照西医药的结构成分理论将之公开化[2]。”再次,中医药处方的一大特色就是使用复方,传统与现代的中成药大部分都是由多味药组成的复方,有的甚至达十数味之多,这类处方的保护不仅涉及处方中的药物、剂量、用法,还牵涉药物品种、药物炮制方式等因素。而现阶段所具有的分析和检测技术手段对于中医药复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有些力所难及。这种侵权认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得中药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从而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自然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由于增加或者减少一味中药就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3]。

2.3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中医药处方保护的需要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构架来源于国际社会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众所周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对包括中医药处方在内的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国际上早已有人提出现代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穷国的毒药”、“富国的粮食”。综上所述,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不是行业内部简单整改就能完成的,它既需要中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从认识到行为的调整,更需要国家从国内、国际制度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3对策

3.1全面收集传统中医药处方,建立数据资源为保护中医药处方打好基础建立专项机构收集整理散落民间的各类中医药处方。可以借助现有的中医药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等开展处方的收集、记录、归档,同时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处方包括各类古方、时方进行收集归档,并将一些已建设完成的专项数据库进行整合,如我国知识产权局已建立的中药专利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传统医药的体系完整的国家级专门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重复颁发许可,也可以避免生物研究方面可能发生的剽窃。

3.2引导、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防止流失针对中医药处方保护中普遍存在的“无意泄露”现象,首先必须通过对各个层次的人员开展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次,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之通晓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专业工作的开展。

3.3完善法律法规,攻克中医药处方保护法律盲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立法滞后是一个重要障碍,在中医药处方的保护上同样亟待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处方的权利主体;其次,强调中医药处方权利主体控制处方运用的权利,从法律上否定非权利人对中医药处方随意、自由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资格和权力;再次,创建一个独立的,简便可行,适合中医药处方注册、专利申请的体系,或者有针对性的为中医药处方设计一些小型专利项目,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满足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更有专家认为:加大在国内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熟悉这方面的国际游戏规则,对侵害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件坚决诉诸国际法律诉讼程序。同时,必须打破地区、单位、学派之间的门户之见和界限[4]。

3.4健全组织机构

3.4.1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在适合中医药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对那些疗效显著的中医药处方,最简单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保密[5]。因此,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有完整档案和保密程序的专门机构,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保密工作。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样的机构不能只是传统意义上功能单一的保密单位,而应该是一个兼具保密与秘方研究、新处方开发的机构,并且,该机构可以通过有偿的保护模式运作,即由保密机构根据需要秘方保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保密年限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此形成以保密维持研究,以研究促进保密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3篇

关键词: 营销方案;弱保护;知识产权

1 营销方案的概念

营销方案又称营销策划,是针对特定的产品或者客户进行营销,从而实现利润或特定目的而制作的一种以文字为载体的规划,它的任务是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提供具有操作性循序渐进的行动指南。营销方案必须具备鲜明的目的性、明显的综合性、强烈的针对性、突出的操作性等特点,对企业的竞争和生存有重大价值。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同时营销方案本身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因此营销方案应该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另外,由于营销方案本身并不是以特定产品为载体的,因此在形式和本质上它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以及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差异。但是营销方案是否是或者有可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的发明呢?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方法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发明的范畴。至此,根据字面逻辑,营销方法有可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优秀的营销方案是企业迎战市场,创造企业名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利器。并且,营销方案是创作者创造性思维和智慧劳动的结晶,是作者思想的体现,从事营销方案制作的公司职员或者独立的营销顾问需要对企业的优势、劣势、条件以及项目市场进行长时间的深入分析,从事大量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企业在审计、实施营销方案时也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同时还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该相关主体的付出加以尊重和保护。同时,在企业竞争不断激烈的当今社会,恶意盗窃、复制、实施他人营销方案的事例层出不穷,严重扰乱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损害创作者和相关企业的利益。30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曾指出:“当由投资产生的知识在知识所有者不情愿情势下扩散到竞争者时,一个企业从事R&D投入的激励将减少。”换而言之,如果不能通过法律等有效手段对该种现象进行制裁,必然削弱创作者和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

3 理论支撑

3.1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为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立法体系中,始终贯穿着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宗旨。在企业的交锋与竞争中,每个人均有根据特定的项目或者客户进行营销方案自由创作的权利,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对同一项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人通过剽窃、贿赂等非法手段复制、公开权利人的营销方案,则必定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减弱市场竞争内在激励机制的功效,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经济总量增长,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2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在立法上,每一部法律在实质上都会体现利益平衡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立法者在立法上实现权利义务双方以及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只有将营销方案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才能确保营销方案的权利人获得应有的利益,打击非法公开、复制、实施权利人营销方案的违反行为,体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实现权利义务主体利益的平衡。

3.3 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的客观要求。齐爱民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是以知识财产为逻辑起点的,它是一个由“思想”到“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法上,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方式将思想或者知识加以表达才能获得权利。因此营销方案权利人通过文字等形式表达出自己的创造性思维,符合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取得。此外,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还体现了民法上平等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在立法上把营销方案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充足的理论支撑。

4 各国对营销方案的保护

在立法上,各国通常把营销方案划作商业秘密的范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但日本法中把营销方案当做是商业技术性方案,因此营销方案也受到日本专利权法的保护,同时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其视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我国主流观点上,一般将营销方案视为作品,原因在于企业策划方案既是一种具有原创性的智慧成果,又是一种标准的文字作品,也具有可以记载于特定的物质材料之上的特性,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根据日本对营销方案的立法理论,认为企业营销方案应当是一整套技术方案,可以通过专利技术进行保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一旦作品使用人将策划方案付诸实施,作品即具有技术方案的法律特性,且和我国专利概念内涵并不冲突。再次,对于营销方案我国更多的是通过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有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因此营销方案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但是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保护,创作人不符合商业秘密法上的权利主体—经济组织,也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5 我国对营销方案保护体系的构建

基于上文对营销方案概念、性质、特点和相关司法实践及立法的探讨,笔者对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以下的构想:

5.1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通过《著作权法》对营销方案进行保护营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创意性,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中的思想内容。同时对非法实施企业营销方案等侵权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打击,而导致对权利人(在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权利处于弱保护状态,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通过《著作权法》,一方面创作人发表、转让权等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著作权法,禁止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创作人和企业的实质性保护。

5.2 完善《商业秘密法》 由于营销方案的创造主体(策划人)与企业处于分离状态,造成营销方案的创作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因为竞业限制等因素额外增加了创作者的义务,显然不合理。但笔者认为,尽管《商业秘密法》未能创作主体的权利给予恰当保护,但在客观上毫无疑问对企业的利益做到了实质性的保护;同时通过完善法规,将专有权利的权利主体扩展到个人,也可以使营销方案创作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5.3 有学者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单行的专有技术保护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思路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科学性。原因在于,一方面现有的保护途径都并不足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例,而且各自存在理论支撑瑕疵或立法缺陷。另一方面,制定单行的专有技术保护法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应该加以借鉴。

6 小结

营销方案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创作者和企业等主体对营销方案的知识产权迫切需要保护,本文阐述了营销方案的理论支撑、各国的保护方式,同时对我国营销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设想,以期对其权利主体提供充分有效地法律保障,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中国法学,2006,(1):144.

第4篇

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科技局,xx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印发《201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为形成我州与全国、全省一道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态势,经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州级20个部门和各县市共同组织开展2017年xx州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4月20日至26日

二、活动主题

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

三、组织部门

州委宣传部、州知识产权局(州科技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州政府新闻办、州科协。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重点宣传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十三五”开局以来我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以及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宣传县市和各部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2016年我州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三)宣传我州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方面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挖掘报道各行各业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

(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活动内容

(一)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启动仪式、宣讲、展示、培训、咨询、执法、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州知识产权局要组织开展专利知识进企业、进园区活动,开展专利知识讲座、培训;组织专家到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现场指导,为企业解答、办理专利方面的相关事项。

(三)各县市要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行为作为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点,采取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联合执法,或县县联合、州县市联合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同时,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四)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营造知识产权宣传氛围,集中报道各县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情况,我州将在xx科技网和《xx科技期刊》上开辟栏目,宣传我州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

六、有关要求

201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就。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和青少年群体。既要发挥传统媒体优势,提高活动影响力,又要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特点,扩大活动覆盖面。举办宣传周活动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注重活动内容、杜绝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实效,形成全州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的态势,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县市、州级各部门于5月4日前将201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电子稿)报送至州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蔡xx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保护;应对机制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4-124 -02

最近几年,国际贸易形势严峻,贸易保护措施越演越烈,越来越多国家以“经济安全”和保护本国虚弱产业为由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阻挠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企业出口,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很多国家公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并在爱国主义的掩护下使其合法化,这势必会给世界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以维护知识产权为名的诉讼案频频发生,诉讼的对方往往是国际知名大企业,无论从企业规模还是从知名度上来说,这些中国企业和国际大牌企业不是一个重量级。

随着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本应是法律范畴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演变成了国际贸易保护的盔甲,更形象地说,欧美商界大佬们绑架了本国司法体系,为自身利益服务,频频发起恶意诉讼,而欧美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态度更是助长了此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案件回放

锡山区外向型经济发达,外贸依存度最高时达88.8%,出口贡献度达75.88%,出口规模最高达29亿美元,形成了以机械设备、电子技术、纺织服装、轻工工艺品、化工产品、食品等为支撑的出口商品结构。其中机电产品占比在50%左右,对全区出口贡献最大。美国作为锡山区最大出口市场,出口份额达17%。因此美国贸易保护的一举一动,都对本区出口造成直接影响。如2006年美国本田就对本区某动力设备企业发动“337”侵权调查,给企业出口带来巨大麻烦。在此形势下,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应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赢了官司,为出口企业主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胜诉蓝本和维权典范。

2008年3月,申锡公司展品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一次工程机械展会甫一亮相,就遭世界高空作业机械龙头企业Tractel公司诉讼,状告申锡公司制造的吊篮核心部件——提升机“外观侵权”和“不公平竞争”。面对突如其来的“跨国官司”,公司董事会深思熟虑后毅然应诉。在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面前,2010年8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地方法院即决审判申锡公司胜诉。原告方败诉后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再次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一年半以后,这起耗时近4年、前后2次开庭总共耗费230多万美元的国际诉讼,以江苏申锡公司的完胜终告结束,不仅打破了美国行业巨头设置的贸易壁垒,维护了公平竞争,更捍卫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尊严。

如果说申锡公司两年前的第一次获胜启示我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自身必须要有过硬的核心技术,还要注重自主品牌的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第二次获胜,则值得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推敲,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依据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了国际专利,是否就意味着畅通无阻呢? TRACTEL公司明知商业外观侵权的诉求十分牵强却依然提诉,在一审败诉后,明知没有更有力的证据却依然上诉,每一步看似都不具有大公司应有的谨慎,到底它意欲何为?答案从它的根本目的来推理,就一目了然。该公司的根本目的是阻止与其形成竞争的中国吊篮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只要法院受理诉讼,则相应提出的暂时进口禁止令就可生效,中国公司如畏惧国际诉讼而不应诉,则美国公司可不战而屈人之兵,永久性排除异己;中国公司如果应诉,在官司费用、专业律师、法律知识等方面占尽劣势,天时地利人和三者全失,输面极大;即使退一万步,美国公司输了官司,因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旷日持久,一拖数月甚至数年,一审败诉还可上诉,诉讼期间进口禁止令一直有效,这可能也正是TRACTEL公司宁愿赔偿也要上诉的原因,最大限度拖延进口禁止令的有效期。从本案来看,从2008年3月到2012年2月,申锡公司进军美国市场的脚步足足被拖延了4年之久。

二、维权难点

在越来越完备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倾向于变成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跨国维权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国维权难度会更大一些。主要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手挑起纠纷手段多样。知识产权纠纷常常因市场竞争而起,对手通常的目的是获取市场利益。对手在挑起纠纷的同时,常常会进行一些媒体公关工作,如果在这方面处理不当,有时会造成“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而中国企业在一个陌生的国度要处理好各类关系,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当地市场对中国企业不甚了解的时候,要说服当地市场接受一个外来者更不容易。

二是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法律分析。但各国间法律的差异较大,要准确分析法律关系,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是资金匮乏。中国走出国门的企业多为制造型企业,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利润水平普遍不高。而应对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花费往往非常高。有许多企业面临这样的纠纷时,在高额的诉讼费用面前低下了头。

四是人才匮乏。中国高端的知识产权人才本来就非常匮乏,而为数不多的人才常常已经被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收归门下,专门为他们提供服务。申锡公司此次诉讼获得了一些美国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渠道获得这种资源。

三、应对机制

第6篇

一、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第一,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国内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我国实施专利法后,保护的重点关注方面有一个明显变化的过程,近些年来,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应高度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第二,商标权。商标即品牌,是商品生产方或服务提供方在商品或服务中所用的一种明显的标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种标记来区别不同的生产方。从房地产行业的角度来看,以注册商标为基础创建房地产品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无形资产有巨大的保护作用,这样不仅能避免自身楼盘创意被他方模仿或克隆,还能保持并持续扩大市场份额[1]。从购房消费者角度来看,选择品牌房产意味着在房屋质量、物业服务、房产增值等方面更有保证。

第三,版权。房地产业版权的保护主要是指著作权中建筑作品的保护。《伯尔尼公约》对建筑作品的受保护范围有清晰规定,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在外观、装饰设计上含有独特成分的建筑物本身,另一方面是建筑相关模型、设计图以及立体图等。

第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使得企业在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从行业现状看,我国很多房地产企业并未过多关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竞标报价泄漏、合作条件曝光、核心团队被瓦解等问题层出不穷,直接导致投标失败、合作终止、核心人员流失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杜绝类似事件出现,房地产企业一定要严格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二、房地产企业在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第一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从房地产企业自身来讲,要积极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企业资产管理范畴中,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保护等各个环节都用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在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清晰约定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

第二点,组建房地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房地产行业应积极组建房地产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组织机构,以增强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专门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工作,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业内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拓展行业企业获取信息资源获取渠道,同时,通过专门组织的宣传,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提升房地产品牌效应。

第三点,协调各方共同打击盗版现象。一方面,社会大众是各种商品房的直接消费者,若房地产企业能投入大量成本对所建商品楼盘进行精心设计,从未来住户的实际利益出发,一定会受到大众的欢迎,进而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但若房地产企业只是抄袭模仿其他著名建筑的外型、名称等特点,短期内也许可以获得可观效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被消费者所批判和摒弃。所以,房地产行业应建立健全反盗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尤其是对于刚需消费者,避免他们受到蒙蔽。另一方面,房地?a领域的盗版行为具有较强的国际性特点,所以国内应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对国际相关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同时与我国实际国情有效结合,合理解决现阶段房地产领域出现的盗版现象[2]。

三、立法机构在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第一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涵盖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定。以商标权保护为例,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建立自身的商标保护、防御体系,申请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将楼盘名称注册为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打造一道完美的防护墙[3]。与此同时,立法机构应促进商标法其他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如企业名称登记和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协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判定标准确定等。

第7篇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20-01

摘要:土家族据三元学说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诊疗方法,然而目前这些诊疗方法正因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正在渐渐消亡,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介绍土家诊疗方法,分析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并构建具体的制度设计,探讨了土家族诊疗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土家族诊疗方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土家族诊疗方法介绍

土家族是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民族,拥有800万人口,聚居于鄂、湘、黔、渝四省市交界的武陵地区。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智慧的土家族人民创造了古朴的民俗民风和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特别是原始超然而独具魅力的土家族医药文化,不仅为土家族人民,而且为整个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土家族医学用天、地、水来认识人体,土家医据三元学说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诊疗方法。土家医通过“五诊法”(看、问、听、脉、摸) 来全面收集有关疾病发生的相关依据,为准确判断疾病的病因、病变部位、疾病的性质和疾病的程度提供依据。其中,脉诊是土家医诊断疾病的主要方法之一。土家医脉学丰富,脉种、脉象较多,流传土家族民间的脉种有30多种,各具其特色。在治疗方法上有两大类:一是内治法,二是外治法。内治法包括赶清法、活消法、温补法、收涩法。外治法是土家族传统疗法的重要治法,概括为 “五术一体”,将“刀、针、火、水、药”融为一体,以提高临床治疗效果,是土家族医学史上的经典传统疗法。

目前,这些具有民族特色且疗效显著的土家诊疗方法由于没有传承人,或者不为世人所知,正在面临着消亡的危险。如何保护这些有价值的诊疗方法,社会各界的学者和有关人士都正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二、土家族诊疗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从知识产权的概念上看,土家族诊疗方法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这一用语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一个概念。从知识产权的概念来看,它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概念,它包含的内容不仅仅就是现有理论所概括的内容,而应该是容纳了诸多非物形态财产权的一种概念。

而我们要讨论的传统医药知识当中的土家族诊疗方法,它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可以被囊括在知识产权概念中的一项内容。土家族诊疗方法是勤劳的土家族人民经过世世代代的反复尝试和实践,经过千锤百炼以后留下来的行之有效的治疗疾病的特色诊疗方法,凝聚了土家先民的智慧和汗水,是土家族人民创造的智力成果,是土家族乃至全国、全世界人民的宝贵财富,基于这些诊疗方法而产生的权利是属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应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土家族诊疗方法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

土家诊疗方法具备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而知识产品就是这种私权的另类客体,它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

土家族诊疗方法就是具备这样属性的知识产品。虽然土家族的诊疗方法是土家先民世代相承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但它却是一种具有很强人身依附关系的技术方法,它是土家医个人持有的一种专有技术,是一种私人权利,具有私权的属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3、从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上看,土家族诊疗方法可以不局限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法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列为不授予专利的情形,从而将诊疗方法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外。专利法将其排除在外,不授予专利,这一立法的精神实质其实是为了使诊疗方法更好地传播,能够更广泛的被公众适用,而并不是说它没有保护的价值,相反,这一排除更加说明了其对社会的重要性,法律才没有将它作为专有权和独占权赋予个人垄断的权利。

土家族诊疗方法世代相传,在族群内部都是靠师傅的言传身教传授给徒弟,一般也只传给族内的人,一旦传承人出现意外,传承就有可能中断,而且,目前这些诊疗方法越来越难以找到传承人,这很不利于诊疗方法的延续。所以针对这一特点,立法更应该对其进行保护,而对于它的保护不应以限制为主,更应该侧重鼓励。立法可以不局限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内,另辟蹊径,寻找一个更加合适的途径去保护它。

三、土家族诊疗方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想

1.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标和功能应该是正义与效益。正义目标主要是为了保障创造者的权利而存在的,如果创造者投入的智力活动无法得到补偿,那么精神生产领域的活动将陷入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不存在秩序可言。然而,正义的目标并不能完全涵盖知识产权的效益目标,植根于经济生活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该具备维系社会正义的功能,还应该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总之,知识产权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

将土家族诊疗方法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们依然应该遵循这样的价值目标,而且更应该侧重效率的目标。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它的传播范围,使更多的人了解土家诊疗方法,并进而成为这一知识产品的受益者。然而,由于诊疗方法存在和传承的特殊性,我们不能仅仅按照其他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普遍方法去保护,而应该看到其特殊性,采用适合它自身特点的方法进行保护。

2.制度设计。

第一,在地方建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土家传统医药保护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民间医师”资格的认定,诊疗方法疗效的认证、诊疗方法的研究和创新、民族间诊疗方法的交流等工作。国家应给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经费保障土家传统诊疗方法的传承,给医师发放一些津贴和补助,鼓励其将技术传承给他人,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间医师”。目前,大部分的土家医都是靠自己的医疗技术为当地的居民诊疗疾病,收入一般也比较微薄。建立这样的机制,一方面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家诊疗方法,有利于土家诊疗方法的传播;另一方面,给予土家医经济上的支持,有助于鼓励他们延续并传承诊疗方法。

第二,鼓励土家医创办土家特色门诊及诊疗技术培训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由专门保护土家传统医药的管理机构协助设立,国家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并对其收入免征税收。开办土家特色门诊,让患者亲自体验土家特色诊疗的疗效,同时也让更多的土家医走出乡间,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将持有土家诊疗方法的传承人聚集起来,设立诊疗技术培训机构,招募学员,学员学满期,也授予“医师”资格,以便更为广泛的传承土家诊疗方法。

第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对土家族传统医药知识提供法律保护,将诊疗方法的保护纳入其中,并针对诊疗方法的特殊保护设计具体的实施细节。这其中可以包括上述医师资格认定制度的规定,医药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管理细则,特色门诊及诊疗技术培训机构的设置规范等等。以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的诊疗方法,不仅有利于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体系,也避免将其纳入其它知识产权体系而造成混乱。

四、结语

土家族诊疗方法具有巨大的医疗价值和实用价值,对于其进行保护不仅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医疗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而合理可行的土家族诊疗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也能够为我国土家族传统医药真正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研讨会” 2002年6月。

[2]李杨,任蓉,论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契合及发展,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25卷(总第143期)。

第8篇

保护知识产权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从根本上看,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创新,而创新的主要保障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促进创新资源能够高效配置,把全社会的智慧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推动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

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要适应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也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发展的事实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在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得好,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保护的不好,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也就是三、四百年的时间,发达国家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同时相继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条例、协定或议定书。辽宁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协调机构本文由收集整理,结合辽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以“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围绕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辽宁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全省申请专利为37142件,比2010年增长了8.6%,全省pct国际专利申请224件;全省注册商标申请为22896件,注册17688件;在新产品开发、版权、植物新品种、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

目前,辽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的也是流于形式,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多;科技创新、人才评价缺乏管理机制;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阻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步伐。因此,必须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用具有辽宁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为辽宁创造财富,自主创新,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服务。

(一)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喊了很多年,可一直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没有深入人心。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企业一样能发展壮大,所以很多企业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了解很少。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知识产权被侵犯了怎么办,都不知从何下手。《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提出了“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理念。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在全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成为一种制度,更要发展成为一种文化,逐步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的工作,可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们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十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尤其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中,以促进辽宁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特点,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

(三)用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也是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而“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是全国很多地方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资源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劳动力成本增加也非常快,如果不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将逐步失去竞争优势。因此,经济发展的出路和机遇就在于创新,致力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倾斜,发展高附加值产业,做到“研发产权化、产权产品化、产品产业化”。尽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会在短时间内放慢经济发展的速度,但是从长远角度看,用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将会大大促进企业的成长和经济的发展。2011年,辽宁省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比如特变电工沈阳变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丹东金丸集团、鞍山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以自主专利技术为依托,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完成了32个国家标准的制定。

(四)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第9篇

[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产学研合作

高校是一个知识、人才、成果密集的地方,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虽已公布实施20余年,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给高校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面对全球科技、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势,发达国家的高校纷纷根据本国政策,调整、加强了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对促进高校的产、学、研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借鉴具有代表性的美、英、日三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措施,将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启发意义。

一、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成功经验

1.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的实施情况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详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美国高校技术转让的积极开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变革,允许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完全控制权。政府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通过法律规定必须将技术转让列入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进行绩效考核,这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将创造发明转移到企业进行开发和商业化。各种以技术转移为工作内容的机构纷纷涌现,主要有三类: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或技术转让基金会,非营利机构成立的完全以企业化方式经营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或技术转让顾问公司,大学教授担任主任、外界人士加盟的类似基金会的技术转让组织,它需要会员每年缴纳一定费用,自负盈亏。其中,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致力于受理员工们的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和实施专利许可,通过合理分配技术许可收益激发教职员工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只有能够证明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能被成功许可的发明才会申请专利。美国高校这种重视科研效益的理念和其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大大加快了技术转化的速度和步伐。

美国很注重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开设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课程和各种培训培养适应不同部门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美国高校十分注意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规避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风险。高校一般都与教授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确定双方权责;规定学校商标和名称的使用范围和相关的审批程序;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注明仅转让或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概不承担该技术的一切风险,以便回避市场风险、安心从事教育科研;同时,高校自身也不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

2.英国高校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

英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实现也主要依靠校内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但除此之外,英国一些研究水平较高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还成立独立的公司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英国高校很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几乎所有高校都宣布拥有产生于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对学生的知识产权也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其归属。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属于高校,其它情况则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即使知识产权给予资助者,高校也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学校在将来的研究中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以及学校如何获取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应得的收益、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何被实施利用等问题。

英国高校制定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利用激励制度。大约三分之二的高校将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得到的净收益分为学校、发明者和其所属学院三部分,直接给教师奖励。同时,明确将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作为晋升的一项指标,并给知识产权的利用等活动提供时间,特别是在成立新公司时,允许教师在一段时间内离开学校或减轻其他工作。英国高校还允许研究人员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使研究人员对公司成功与否的关注更直接、长久,从而也缓减大学在经济上的风险。

3.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

日本政府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政府发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各高校设置了统一管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获取和利用的知识产权本部,同时,政府批准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中介机构,通过它们,使研究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得到应用。政府还放宽限制和改革税收政策,促进企业与高校的合作。积极培育、引导大学风险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及股权等形式,使大学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在日本,企业和大学的科技人员交流频繁,大学教授在企业担当顾问,企业研究人员也可以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政府还向大学技术转让机构派遣民间专家和企业开发研究人员,通过多种合作方式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日本还很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在大学培养熟知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在法律大学将知识产权法设为选修科目,并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同时,建立相关人才的培训制度,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素质。

二、国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中国在努力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还针对高校情况,于1999年4月8日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旨在“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内各高校也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南开大学开展知识产权启蒙运动,提高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又如浙江大学,2004年6月30日对与校名有着自然联系的45个大类180个商标进行了注册,并积极邀请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还采取各种知识产权鼓励政策,给予发明专利的奖励高过SCI收录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则结合各个学科领域的特点,创建了一套面向市场经济的科研成果考核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将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获奖同等看待,并率先实施了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但是,我国高校仍然存在着诸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如高校教职员工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重成果报奖轻知识产权运用,不注意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人员流动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科技创新,阻碍了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三、对高校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的建议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科研倾向于以荣誉和地位为导向,没有直接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形成了追求是否达到国际水平,而不管科技优势能否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局面。面对全球激烈的经济竞争带来的科技竞争,我国高校要积极转变认识,积极融入市场经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高校的成功经验,探寻一条产、学、研协调、快速发展的途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建立科技交流信息平台,成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培育完善的技术市场

我国高校科研实力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高校很难独立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工作。所以,需要拓充多种渠道,通过政府引导,依托市场,大力建设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和知识产权转化中介机构,架起沟通高校与企业的桥梁,使技术能够成为一大生产要素在市场流通,为知识产权市场化提供服务。

2.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整科技工作的科研导向

高校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产、学、研的发展,观念要先行,不仅科技人员要有知识产权意识,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不但要注重专利权的取得和运用,也要给予著作权、技术秘密、商标、学校名称等知识产权相当的关注,尤其是学校名称,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它的使用,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高校要扭转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淡薄的现象,关键是注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科研的市场导向。知识产权意识的产生和提升是与智力成果的商业化密不可分的。对于应用技术类项目,高校要从科研选题出发,引导科技人员关注市场需要,尽一切可能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

3.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运用牵涉到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校产业办公室、校出版社、情报档案部门等多个机构,需要这些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非常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优化学校的资源配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专业性、日常性等特点,学科涉及法律、管理、经济等多个领域,对管理人员要求较高,让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兼管难以完成。并且,随着我国高校科研实力不断壮大,高校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断增加。这些都要求高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一个高效管理机构,专人专职,保护和运用好学校的知识产权。

4.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为此,高校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师生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如在兼顾学校和院系利益的基础上,使知识产权创造者从成果转让或运用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合法经济收益等。高校还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如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办法,项目要单独立项,独立核算,要保留研制过程的完整记录,以证明知识产权的归属;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协议书,明确师生员工创造的职务成果的归属,对于留学、对外学术交流、离休、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要求其保守技术秘密;制定成果转化、校名使用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办法等。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规范高校师生员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行为,防止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促进高校产、学、研的发展。

5.加强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都依靠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有责任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掌握坚实的专业知识,具备知识创新的能力,又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高校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在有条件的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还可以对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学科重点讲授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高校还需要对教职员工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同时,高校要加强对高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提高高校的竞争力。

要做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并不是高校自己的事情,它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有紧密联系。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大好良机。高校应该抓住这一机会,面向市场,调整学校的科研定位,充分发挥高校为社会服务的职能,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使学校走上产、学、研和谐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金永红毛丽青: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启示[J]. 电子知识产权,2007,2:36~38

[2]董琴: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D].武汉:湖北大学教育学院,2005

第10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

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人国际市场的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纺织工业已踏入国际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净创汇产业之一,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纺织品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问题。其中,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速度与纺织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脱节,知识产权意识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纺织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成因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较快。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人书。同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2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纺织品行业取得显著成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客观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也日益与TRIPS协议相协调,这些都对我国纺织品企业进驻国际市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

(1)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薄弱。由于产业结构的原因,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既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践踏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请国内专利而不去申请国外专利,使得专利流失。

(2)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条例内容、责任限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

(3)我国纺织品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业化水平低下。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纺织品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10%左右,纺织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仅占科技成果总数的IS%-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

2、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成因

(1)内部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我国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自主生产性不强。我国在纺织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的万分之三,先进的纺织设备70%依赖进口,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间。我国纺织品出口多以定牌、贴牌为主。

(2)外部原因

随着我国加人WTO以后,国外的跨国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排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进人市场,有时会通过滥用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受全球纺织业市场前景不确定性、美元急贬、原油价格跌宕起伏、美国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纺织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促使我国建立健全了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在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2)改善纺织品商品出口结构,冲破纺织品出口限制。服装和深加工产品仍是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主体。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品产品,增加高档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比重,提高单位产品的平均价值,从而提高售价;就纺织品材料来说,我国纺织品企业应多采用绿色环保、符合人体健康需要的材料,从而避免纺织品出口时受到国际准则的阻碍。

(3)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数量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我国纺织品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先进的纺织品技术的引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极大促进中国纺织品企业通过合资或其他合作方式获得技术。严格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国外的纺织品技术提供方减少对侵权行为的担忧,愿意向中国的纺织品技术受让方提供较先进的技术。

(5)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将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我国已经着手开展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建立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在2008年,我国推出了“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它将基于纺织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人推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2、消极影响

(1)国外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纺织品行业发展。国外纺织品企业在纺织品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纺织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纺织品行业之间的差距,技术差距愈加严重。

(2)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动辄提起纺织品知识产权争端和诉讼,国内纺织品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据统计,自我国人世以来,我国企业遭遇较大的国际专利纠纷有20多起,诉案赔偿额逾10多亿美元。知识产权诉讼已不仅仅是法律手段,而更是纺织品市场策略和竞争手段。

(3)助长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壁垒,国内纺织品出口企业生存困难。发达国家和跨国滥用纺织品知识产权独占优势,扭曲正常的纺织品国际贸易,比较典型的:通过特别立法措施的方式设置纺织品知识产权壁垒,如美国知识产权的“337条款,’:滥用纺织品技术垄断和控制。

三、我国加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政府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纺织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积极培育我国纺织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纺织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纺织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纺织品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2)完善法律体系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

2、纺织品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保护的策略

(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纺织品企业应当积极制定相关企业发展计划,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发明和新创意到国内外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树立品牌,增强意识。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吸取这些教训,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第12篇

[关键词] 开放经济 中国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一、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1.中国企业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增多

(1)知名品牌商标在国外遭“抢注”

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擅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贸易,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商标保护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与此产生鲜明反差的是,中国企业在不断扩大产能和出口的同时,其商标在境外注册的比率却相当低。最终致使一些有影响力的中国商标遭到国外公司的抢先注册,产品无法进入或被迫退出该国市场。如,1992年就在中国设立注册的“海信(HiSense)”标志,在海信集团1999年准备进入欧洲市场之前就被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最终产生长达5年的商业诉讼案,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时间也被迫推迟。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中国工商部门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和冒牌商标侵权案件分别为56034件和48548件,其中涉外案件达11524起(如图1所示)。

(2)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频发

中国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不足,加之泛滥的“拿来主义”之风盛行,致使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这对中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截至2011年2月,中国海关在专项行动中累计查处侵权货物4507万件,价值总额达2.03亿元。统计数据显示,尽管近6年以来,中国专利侵权案件总体呈递减趋势,但2010年的案件总量依然在1000件以上(如图2所示)。

此外,涉及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也十分突出。据统计,2010年中国涉及版权侵权活动的案件共计11813起,而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纠纷案件达3990起,占全部版权纠纷案件总量的四分之一(如图3所示)。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大量表现在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磋商活动中。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涵盖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文化保护水平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并成为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

2.发达国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市场垄断地位

发达国家为阻止他国产品进入其市场,一方面凭借其技术优势,通过商标授权、专利转让等方式构筑贸易壁垒,对进口产品实施苛刻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如,2002年欧盟通过《CR法案》强制要求中国生产的打火机设置欧洲专利的儿童锁,借此打压中国打火机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跨国企业之间签订各种非竞争性协议,以此限定产品价格、产量,甚至划分市场范围。如,以6C和3C为代表的DVD行业垄断性联盟。

总之,以“布阵”模式和“圈地”模式为代表的、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已经极大限制了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

二、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屡受侵害的原因探析

1.企业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标准结合难

人类已经进入以知识的生产、投入、激励、存量、流通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赋予了企业和产品独特的竞争优势。相应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结合程度已逐渐成为衡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一些发达国家正是借助自身的技术创新优势,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两两结合,重新制定技术标准,以形成遏制来自竞争对手的贸易技术壁垒。反观中国企业,仍以模仿创新为主,产品开发与生产往往局限于引进和消化国外现有技术。尽管模仿创新有时也能孵化出优势产品,但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无法获得代表技术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最终导致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难以结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容易陷入被动。

2.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商标保护意识淡漠。首先,部分企业从商标保护的投入上短期得不到回报,因此不愿持续投入。其次,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商标保护仅停留在口头,并未真正落实商标保护措施。三是很多企业只在国内注册商标,将海外商标注册事务完全交给外贸公司。一旦外贸公司出现改组或改制,此前由其注册的商标需要企业重新出资收回,这样导致资金有限的企业不得不放弃成熟的海外注册商标。

不重视专利申请。中国企业在2007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为4万多件,除去三资企业,由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的专利仅占一半。2万多件专利量与国内数百万家国企、民企的总数相比,颇显寒酸。究其原因,主要缘于中国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时期的科研体制影响,热衷于新技术开发方面的获奖,却忽视新技术在后期的产权化和产业化。

3.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态度消极

企业面对诉讼信心不足。国人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不习惯打官司,更怕当被告。很多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陷入被动。此外,由于国际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高昂,有的甚至超过了商品价值,部分中国企业顾及眼前短期利益而放弃官司。

企业面对诉讼技巧性不强。中国企业面对法院的宣判结果通常被动接受,未积极寻找新的突破点。当原告选择没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时,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此外,被诉讼的企业很少能够有效控制好诉讼节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实施变换反诉讼策略。

4.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

中国企业普遍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更缺乏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专利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均无明确规定,最终产生了两种结果:一是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成果不能尽快产业化,同时又给其它企业留下了竞争的时间,最终可能丧失该项目的知识产权。二是员工丧失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导致整个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下降。

三、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加强基于创新的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1)注重技术创新和成果产权化

建立良好的知识创新环境。在研发过程中,应注重专利文献的检索,切勿闭门造车,以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通过数据库建设,规划和管理企业研发所需的信息资源,为创新奠定扎实的知识基础;定期组织的创新技术研讨与培训,培养创新型技术人才;对员工的创新活动应有足够的自由度和包容性,容忍员工在一定程度内的创新失败,同时引导其总结经验,降低今后创新失败的风险;根据创新程度以及成果给企业带来利润的高低给予奖励,提高员工创新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企业应树立 “以保护促创新”的思想,制定符合企业实情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及时将技术创新成果申报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对企业知识产权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技术研发队伍的稳定,降低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损失。

及时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企业应在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化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资金支持方面,除了传统的融资手段以外,尝试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业的融合。政府应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联盟等方式,挖掘和扩充知识产权价值。

(2)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

正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过程中,企业应依托自身的创新性技术优势,会同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技术标准,实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在制度完善的经济体系中,技术标准将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中国企业则利用知识产权打造市场进入壁垒,有效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此外,技术标准的掌握也能够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2.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1)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时是否应诉,不能只关注眼前的诉讼成本,还应考虑不应诉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如“337调查”案,我国企业如果缺席判决,则属自动败诉,其结果将是中国电池行业长期失去美国市场。随着中国企业在国外的专利数逐年递增,中国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的几率也会越来越高。所以,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聘请优秀律师、制定清晰有利的诉讼战略和手段,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及时进行商标海外注册

中国企业应培养“商标先行”意识,在产品进入海外之前,先期做好相关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商标法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企业应在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确保商标权的归属明确。

3.完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

建议参照国际著名跨国企业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置一个集信息收集、分析、评估、跟踪和知识产权申报、管理、纠纷处理等职能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实际,内培外引,建立一支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收集与分析,对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评估与跟踪,做到知己知彼,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孵化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针对企业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理层和一般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此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可以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同时指导各子公司的投资建设、技术升级和产品增值。

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频繁复杂的当代,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凸显。而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的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特点。这使得企业单纯依靠自身力量维权显得势单力薄,而且维权成本高昂。这也是部分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中国行业组织应适时转变为具备协调能力、谈判功能和行为约束功能的经济共同体,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如“337调查”案中,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模式,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王莲峰,王欢:全球化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2008(4)

[2] 申屠晓娟: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商贸,2009(10)

第13篇

通过分析导电纤维技术的市场发展现状、全球重点生产企业分布和关键专利核心技术,结合导电纤维市场需求格局,重点介绍了关键研发技术的发展趋势,以期为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导电纤维的创新成果提供参考。

关键词:导电纤维;技术;市场研发;专利

引言

作为一种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导电纤维既具有导电成分十分优异的电学性能,又兼备纺织纤维的柔韧可加工性[1],其问世以来,市场化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其市场研发和应用已逐渐趋于成熟阶段。导电纤维除了优良的纺织性能外,还具有优异的导电性能可以用来消除静电、吸收电磁波,而且在化纤制品的防静电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2];因此它不仅可用于石油化工、军工等行业的防静电防爆服,而且还可用于制备微电子、医药、食品、通信、精密仪器、生物技术等领域的无尘无菌服。此外,它还是民用服装及尼龙BFC地毯等内饰产品中提高产品档次及附加值的重要纤维原料。

目前,导电纤维已不仅仅成为纺织领域的市场研究和开发对象,而且导电纤维的电信号探测和传输性能在测量技术应用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应用方面,它已成为本世纪智能材料首选的信息传感及传输的理想载体。因此,导电纤维作为一类重要的智能纤维,在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保护方面涉及多个领域,而绝大多数专利是根据纤维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具有某种特点的新产品[3]。因而,全球导电纤维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需求相互结合是该类纤维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导电纤维新品种的不断研发和专利保护,导电纤维作为智能纤维在纺织服装、传感器、医用及其他各领域表现出了良好的应用前景。现今许多导电纤维已在航天、航空、汽车、电子、机械、化工、通信、建筑、医疗、轻纺、军工和民用等领域取得广泛应用,而且导电纤维被认为是高科技领域中新型工业智能材料的典型代表,为世人所瞩目。更重要的是,导电纤维产业在发达国家支柱产业升级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提高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材料的更新换代也有重大意义,对国防军工和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化纤市场行业发展统计数据,以及利用相关专利分类号结合关键词,通过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在中、美、欧、日等国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数据库检索后,分析筛选得到的涉及导电纤维核心技术的449篇有效专利文献作为研究分析来源,通过对国内外导电纤维市场及其专利核心技术的关联性,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导电纤维技术生命周期和重点技术领域市场分布,从中发现其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为该领域内相关企业对市场需求类型、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和知识产权保护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1 导电纤维技术的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据统计,2000年到2012年,世界纤维加工总量增长将近一倍,扣除中国纤维加工总量的增长后,世界纤维加工量则下降近20%;但是,化学纤维产量从694.2万吨,增长到3867万吨,增长4倍多;其中,导电类纤维的产量由61万吨,增长到近420万吨,增长近6倍,显然,随着国内外导电类纤维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其未来的需求量必将出现急剧攀升。

目前世界各国市场中的导电纤维类别主要是金属型、炭黑型、金属化合物型和导电高分子型纤维;其中,以加工成本较低的炭黑型纤维和应用范围较广的导电高分子型纤维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其应用领域也从最初的军工、民用防静电扩展到通信导电工业、航空航天等领域。

1.1 全球导电纤维市场重点生产企业分布分析

全球导电类纤维的生产厂商主要有日本的可乐丽、东丽、钟纺、大和合纤、帝人、三菱人造丝、三菱化学、KB世联、大塚化学等株式会社,美国的首诺、杜邦、帕克?汉尼芬、索罗蒂亚、阿姆斯特朗世界工业等公司,欧洲的阿克马、埃尔夫阿托、兰托、兰爱克谢斯、贝卡尔特等公司,韩国的晓星、LG化学、韩一合纤等株式会社,国内的北京中纺优丝特种纤维科技、江苏省纺织研究所等。其中,日本生产厂商以导电、抗静电性能优良的炭黑型和金属镀层型纤维占据这两种类型纤维高端产品的市场;美国和欧洲生产厂商在化纤基导电高分子纤维上占据该类纤维的近八成市场;近两年,韩国生产厂商和日本生产厂商中的可乐丽株式会社目前正在进军金属化合物型和导电高分子型纤维市场;欧洲比利时的贝卡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几乎占据了国际上超高导电性能不锈钢导电纤维的整个市场;而相比而言,国内生产厂商的产品仅涉及不锈钢纤维、聚合物碳母粒混合纤维以及科研院所刚研发出来的低导电率导电聚合物纤维,只能满足低端产品市场的需要,无法进军高端导电纤维市场。由于国内生产的所有类型的导电纤维产品的导电性能均不高,其在导电、防静电重要性能电阻率参数方面就与国外大公司产品差距100到10000倍,无法满足各领域对其性能的要求,导致国内市场对高端导电纤维产品的需要基本全部靠进口。

1.2 国内外导电纤维技术研发现状和总体趋势研究

专利文献是科技创新的一种记录,它能够反映技术发展的最新情况,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和综合性等独特的优越性。充分系统地利用专利信息能够帮助我们提高科研效率,挖掘技术空白点,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

第14篇

10月17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第四届东方法治论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 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首次研讨会和交流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夏君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晓光出席会议,会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丹主持。

最高院夏君丽审判长表示,本次会议具有很强的开拓意义和示范效应,希望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的平台上,进一步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的交流与协作。上海市知产局吕国强局长、上海市高院茆荣华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施基雄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单晓光院长等充分肯定了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认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各自贸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入交流,有助于探索总结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本次“东方法治论坛”的举办,将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斌院长介绍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件情况和主要做法,并表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最高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本次会议围绕自贸区货物出口贸易、平行进口和过境转运贸易、电商平台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热点问题展开研讨,会议发言踊跃、气氛热烈。来自最高法院、全国十一家自贸区所在地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福州中院、上海三中院,黄浦、杨浦、徐汇、闵行、普陀区法院、上海海关法规处、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保委和有关企业的代表近60人参加会议。

第1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种业发展;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

种子是保障农产品持续高产的基础,优良种子对于提高农作物单产具有高贡献率,比如发达国家优良种子的贡献率可达50%~60%,我国约为45%,对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稳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等手段垄断相关基因资源和生物育种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发展优势,抢先占领了种业市场。可以说,全球种业市场的竞争是以种业知识产权的竞争为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1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种业知识产权申请现状

知识产权是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屏障,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征能够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进一步的科技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新品种权以及地理标志等[3]。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方面,2019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超过5000件,超过了农业农村部开放新品种权以来申请数量的总和,并且我国连续3年的年度申请量居世界首位[4]。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总量高达3.9万件,总授权量已达1.5万件[5],并且相关指标呈逐年增长趋势[6]。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截至2020年11月底,832个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中,已有60%以上的地方都拥有地理标志[7]。截至2020年底,我国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高达2391个,累计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高达6085件[8]。

1.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现状

我国种业不断向市场化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高度重视种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并且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为主,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植物新品种权通过《种子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得到有效保护;植物品种的相关功能基因和生产方法等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得到了地理标志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为打击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9]。

1.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

从实践方面看,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粮食增产丰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我国现代种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测试及标准体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最新修订版《种子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不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日益健全,推动了我国种业育种创新。当前我国以水稻、玉米、小麦为主的主导品种中,保护品种占七成以上,推广面积居前10位的品种中,保护品种占八成。郑单958、济麦22等大量自主选育、综合性状优良的新品种不断更新迭代,为国家粮食节本、增产、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

近几年来,我国种业侵权事件显著增加,人们对仿冒仿制等乱象反响强烈。2016-2020年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的案件就超八成。目前,修饰性、模仿性为主的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品种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10]。这样下去必然会破坏我国种业创新环境,影响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2.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新品种的定义较为狭窄,对知识产权种业原始创新品种缺乏保护,新品种审批效率较低,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有限,导致维权很难,再加上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不到位,存在多头管理、操作规范比较缺乏等问题,未能有效地激励种业原始育种投资。同时面临着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我国种业的发展。

2.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依然存在销售伪劣种子、销售伪劣农产品、侵权易、维权难等现实情况。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也需要加强和完善。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因其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在种业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而我国涉及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少。

2.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目前很多种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工作目标不明确、重论文不重专利的情况,只关注创新育种和销售而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再加上较高的维权成本且侵权赔偿数额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很多优异种质资源被国外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种子企业蒙受损失,种业发展受制于人。

3促进种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手段

面对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从信息诊断、申请与保护、转让与收益分配等环节对种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加大违法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群体、重复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通过对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等方式,积极引导种业企业对制种育种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和育种成果等进行保护,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过程,培育种业品牌优势。

3.2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种业新品种的定义,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品种保护;提高种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新品种审批效率,有效衔接种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关于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加快种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与种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质量,把培育高附加值专利融入到种业创新的全过程,培育高价值和高附加值的种业专利,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3.3完善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首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通过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引进专业性人才逐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法律;其次,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手段构建保护制度;最后,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体系,综合司法、行政和自我保护的手段,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3.4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