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失业保险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城市贫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贫困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贫困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贫困问题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1我国城市贫困的概况
1.1城市贫困的界定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内涵十分广泛。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发展时期对贫困可以做出多种定义。传统的贫困定义主要是收入贫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国际广泛采用的贫困定义是世界银行在以“贫困问题”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参照定义:即“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通过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表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匮乏,而且还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则将贫困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响力。在国内学者中比较一致的定义认为,中国城市贫困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城市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获得生活资料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并使他们的生活持续性地低于社会的常规生活标准。
1.2我国城市贫困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贫困人口不降反升,贫困面继续扩大。据民政部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城市贫困人员一般在60一80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下岗和离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329万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36.1万人。
总之,城市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很多居民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
2失业是导致城市贫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贫困的产生是有着多方面原因的。有经济的,社会的,当然还有家庭和个人自身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但综观国际国内,城市贫困往往源于失业。我国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现在城市贫困居民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老四类人(孤、老、残、幼)”,转变为“新四类人(下岗、失业、在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业,进而陷入贫困。显然,失业是引发城市贫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贫困又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业岗位,没有社会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够,再加上他们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形成一种贫困的恶性循环圈。因此,城市贫困是摆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难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城市贫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3失业保险在减少城市贫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数是对陷入贫困的居民暂时的补助,受之以鱼,为其“输血”,但没有受之以渔,帮助恢复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必须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的就业问题上来。3.1发挥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就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3.2积极开拓失业保险的外延服务,促进就业
在现代意义上,失业保险还应该拓宽其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下面着重介绍以下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体系应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这类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率。(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总之,解决城市贫困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投入,并且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在解决城市贫困这条道路上,还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并且更好的实施,才能让贫困的城市居民越来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贫困。
参考文献
[1]钱林.当前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
[2]李军.中国城市反贫困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水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摘要】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宏观上讲,应该是“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标准适当,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并重的一种社会制度”。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在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从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失业保险制度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在对中国特色即“生活保障型”失业保险制度评述的基础上,按“就业是最好的失业保险”的原则,对就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玮.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J].2005,(1).
[2]劳动保障部劳科所课题组.政策调整: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中国劳动[J].2005,(11).
[3]温海红.陕西失业保险运行机制理论分析与政策目标思考[J].就业与社会保障,2004,(9).
[4]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36-138.
[6]张传玲.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63).
(一)企业缴费基数认定
1.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由于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工资收入的,应将这部分人员核定工资与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补差
每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6月份公布,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按照上年的缴费基数进行预缴,待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从1月份开始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差额补缴。企业新核定后的缴费额与同期企业预交费额做差形成企业补差,个人用新核定的缴费与原来缴费额做差就形成个人补差。
二、缴费基数认定工作中的问题
用上年缴费基数预缴本年,之后找补先前预缴费的月份,这种“回头看”的工作方式,十分不利于工作开展,面临的问题有:
(一)补差算法复杂,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
先以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差算法为例:下面公式中的减人基数代表企业解除、外部调动、退休及死亡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增人基数代表企业新参保、外部调入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一月份计算公式:一月份当期基数=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增人新基数-减人老基数;一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一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一月份补差额=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二月份计算公式:二月份当期基数=一月份当期基数+增人新基数-减人新基数;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二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二月份补差额=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以此类推至最终的预缴月份,累计各月差额,即为本年企业缴费补差。本年企业缴费补差=一月份补差额+二月份补差额+……失业保险企业补差计算步骤同上。从上面介绍的企业补差过程来看,需调用之前月份的人员变动数据,小企业还好,对于情况复杂的大型企业来说就十分困难。
对此我总结有三方面的问题:
1.有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对大型企业采用的是集中参保的管理方式,由企业总公司汇总下属各企业的业务后,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当于企业总公司担负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职能,同时受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制约。这些大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所有制形势复杂,使得企业整体参保规模庞大,且复杂。业务向上传递环节多、过程长,不易汇总各企业缴费基数。
2.大企业各部门间分工不同。养老及失业保险业务是由企业劳资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具体处理。两部门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不同,在业务的传递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报。
3.集中管理的参保企业往往内部各公司间的人员变动频繁,且大规模的人员拆分合并时有发生。虽然是内部变动,无须向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但总公司汇总时必须考虑内部变动因素,才能将缴费基数准确分摊至各内部企业。无形中就使得上面介绍的补差算法更加复杂,必须考虑内部人员变动造成的基数增减。
(二)缴费不能因时制宜,与企业和个人近期经济状况脱节
首先从参保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经济状况出现拐点,经营困难,还按照过去较高的工资总额缴费,必然使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恶劣,企业可能会出现中断缴费,造成欠缴;其次,从个人角度来说,个人工资总额比企业工资总额的变化更容易波动,之前个人收入高,突然生病或遇到不幸,工资收入下滑,甚至没有收入,还按过去的标准征收,显然不现实,更无法缴费。用上年的经济情况来要求企业和个人担负目前的社会责任和缴费义务,没有考虑近期的现实情况,无异于刻舟求剑。不但使企业经营生产受阻,又使个人生活质量下降,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稳定开展。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严重滞后
因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的缴费为预缴费,退休人员要找差后才能正式领取退休金。大量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及时领取退休金,无生活费保障,要等7、8个月才能领取退休金。
(四)无法保障缴费的公平公正性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参考文献:
[1]Feldstein,M.Temporarylayoffsinthetheory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6,84(8):937-957.
[2]Topel,R.OnLayoffsandUnemploymentInsurance[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3,73(7):541-559.
[3]Mortensen,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JobSearchDecision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sReview,1977,30(4):505-517
[4]Meyer,Bruce.UnemploymentInsuranceandUnemploymentSpells[J].Econometrica,1990,58(4):757-82
[5]Hamermesh,Daniel.S.SocialInsuranceandConsumption:anempiricalinquiry[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2,72(1):101-113
[6]Yaniv,G.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sandtheSupplyofLaborofanEmployedWorker[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82,17(1):71-82.
[7]Krahn,H.andD.Lowe.TransitionstoWork:FindingsfromaLongitudinalStudyofHighShoolandUnviersityGraduatesinThreeCanadianCities[M],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91
[8]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9]Meyer,Bruce.Lessonsform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Experiment[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533(1):91-131
[10]Katz,LawrenceF.andMeyer,BruceD.theImpactofthePotentialDurationofUnemploymentBenefitsontheDurationofUnemployment[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0,41(2):45-72.
[11]Moffitt,RobertandWalterNicholson.theEffe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Unemployment:theCaseofFederalSupplementalBenefits[J].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82,64(1):1-11
[12]Card,DandP.B.Levine.UnemploymentTaxesandtheCyclicalandSeasonalPropertiesofUnemployment[J].NBERWorkingpaper,1992,No.4030
[13]Carling,K.andBertilHolmlund.UnemploymentDuration,UnemploymentBenefitsandLaborMarketProgramsinSweden[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6,59(2),313-334.
[14]Black,S.W.andH.Kelejian.AMacroModeloftheU.S.LaborMarket[J].Econometrica,1970,38(5):712-741
[15]Stiglitz,JosephandJungyollYun.IntegrationofUnemploymentInsurancewithRetire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2002,No.9199.
[16]Baily,N.M.UnemploymentInsuranceasInsuranceforWorkers[J].IndustrialandLaborRelationReview,1977,10(4):495-504.
[17]Albrecht,J.andS.Vroman.UnemploymentCompensationandEfficientWages[J].JournaloflaborEconomics,2003,120-141
[18]Topel,R.andWelch,F.UnemploymentInsurance:surveyandextensions[J].Economica,1980,47(187):351-381.
[19]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softheUnemploymentInsurancePayrollTaxonWages,Employment,ClaimsandDenial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0,78(6):81-106
[20]Anderson,PandBMeyer.theEffectofFirmSpecificTaxesandGovernmentMandateswithanApplicationtotheU.SUnemploymentInsuranceProgram[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1997,65(4):119-145
[21]Deere,R.D..UnemploymentInsuranceandEmployment[J].JournalofLaborEconomics,1991,9(4):307-325.
[22]Browning,MandT.F.Crossley.UnemploymentInsuranceBenefitLevelsandConsumptionChanges[J].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1,80(1):1-23
[23]Gruber,Jonathan.theConsumptionSmoothingBenefitofUnemploymentInsurance[J].NBERWorkingpaper,1994,No.4750.
[24]Feldstein,M.UnemploymentInsuranceandReservationWage[J].NBERWorkingpaper,1982,No.1011
[25]Crémieux,P.-Y.,andM.VanAudenrode.TheImpactofUnemploymentInsuranceonWages,SearchIntensityandtheProbabilityofReemployment[].HRDCUIBrief,1995
[26]Ehrenberg,R.andOaxaca,R..UnemploymentInsurance,DurationofUnemployment,andSubsequentWageGain[J].AmercianEconomicReview,1976,66(5):754-766.
[27]Marimon,RandF.Eilibotti.UnemploymentV.S.MismatchofTalents:reconsideringunemploymentinsurance[J].Stockholm-InternationalEconomicStudiesPapers,1998,No.661
1.社会保险方面
临汾、运城两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已完全实现“市级统筹、两级经办”,实现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方便了参保群众。临汾市失业保险也完全实现了市级统筹。运城市临猗县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形成了“一个服务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各险种分类记费”征缴模式。
2.医疗保险方面
运城市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建设银行运城分行合作,专项开发了网银模块,实现了网上缴费。临汾市医保建立了大额疾病患者二次补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正常报销完毕后,个人自付部分进行二次补助。补助比例为:个人负担3万元以下的补助30%,3(含3万)~5万元的补助40%,5(含5万)万元以上的补助50%。截止目前,全市已有1293人享受到此项待遇,共计支付补助金293万余元。侯马市开展了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规定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400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高了居民参保积极性。临汾市医保中心还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医疗、生育报销事宜,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报销取款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报销取款手续,有效提高了服务效率。同时正在探索利用社会保障卡与医院系统链接,实现通过社保卡查询电子病历、各医院的检查、诊疗结果,届时可有效降低参保病人重复挂号、重复检查成本,提高医疗机构诊疗效率。
3.工伤保险方面
临汾市在全省率先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享受与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同等待遇,为山西省出台公务员参加公伤保险探索了经验。同时,该市还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工伤补充保险制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该商业保险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待遇再次给予补助,有效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4.失业保险方面
临汾市通过加强完善市、县信息网络软、硬件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了全市失业保险业务手工操作的现状,结束了办理业务单手工操作的历史,全面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从市级财政争取资金支持,为各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统一增配了微机、传真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从市中心办公经费中挤出资金为永和县解决了线路铺设的费用,全市失业保险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快速推进。
5.新农保方面
两市均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乡(镇)社保所作用,并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建立了村协办员工作机制,强化农保基金征收和宣传。万荣县立足本县实际,探索建立了“一层经办,两线运行,三级服务,全程”的工作模式。在县乡村三级平台建好后,依托网络平台,由村级服务站一个层次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收集缴费票据;然后两线运行,基金通过惠农卡由银行代收代扣,业务通过乡镇事务所上报;乡镇事务所、县中心协调配合村级服务站,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全程新农保各项业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各项新农保业务。
6.养老保险方面。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新开设一个服务窗口(非公经济五险统征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多次大型宣传服务活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利用QQ视频开设困难人员绿色通道,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老干部上门年检,对异地居住退休老干部进行“面对面”对话。并在大厅设置了自助排号机、滚动显示屏,在养老金发放银行处设立敬老专柜,并在密集居住区设立存取一体机,有效地方便老干部退休金的领取。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少,经费不足
一方面县(市、区)受编制限制,各级人员配备不到位,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另一方面,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县在不能全额按财政预算拨付到位,存在拖欠现象。
2.社保卡银行农村网点布设慢,制卡周期长
运城社保卡的指定银行为建行,临汾市社保卡指定银行为中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但建行和中行在县一级网点很少,很难将服务延伸到村,影响了社保卡的发放和应用。例如,建行在万荣、夏县无物理网点,运城市所属的行政村无建行POS机,由于当地银行布点投入较大,不愿承担商户的劳务费用。还有省里将临汾市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合作银行变更为交通银行,而霍州市目前并无交通银行,百姓办理相关业务很不便,制约着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
3.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存有困难
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参保企业顾虑较大,所有险种一个基数,目前普遍认为社平工资过高,企业很难负担。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如:临汾养老保险基数与省级统一,其它险种未实现省级统筹,按照当地社平工资计算基数,这样会造成基数的不一致。目前,生产型企业目前以参加工伤为主,如果五险全部参加,部分企业因缴费压力过大,而放弃所有险种的参保。机关事业型单位,以参加医疗保险为主,工伤几乎为零,不愿参保,有些企业以男性职工为主,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微乎其微,不自愿参保。如果采取一刀切,很可能事得其返。五险统征机构设置难,五险统征工作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各市县采取抽调、拼凑人员的方式,成立临时性机构(统征办),临时机构管理松散,人员流动较大,工作矛盾突出,经费也难以保障。五险统征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五险统征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经办业务,涉及部门多,业务环节多,临汾、运城目前还没统一的五险统征系统,运城市五险统征系统需要200多万资金,筹资难度较大。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就业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51-论文-网-欢迎您
1.就业压力带来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越来越大的供需差距、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弹性逐渐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51-论文-网-欢迎您
从劳动力供给看,“十五”期间,新生劳动力每年达到1400万人,城镇登记注册的下岗失业人员截至2001年底已达到1250万人,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有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每年还要新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500—600万人,劳动力供给将是一个数以亿计的庞大群体。而从劳动力需求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全国6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就已经显示,100个求职者只有75个就业岗位,供给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以北京市为例,劳动力市场供求比例大致为1.4:1,即100个求职者中仅有71个就业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见一斑。51-论文-网-欢迎您
中国已经加入WTO,将来各行各业会逐渐融入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这样一来,虽然在新兴产业、新兴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但传统正规部门会进一步减少,预示着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会进一步减少。51-论文-网-欢迎您
更为严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岗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再就业率将会逐渐下降,失业大军将不断扩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会大于返乡量,劳动力的供给将会不断增长。可见,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51-论文-网-欢迎您
2.下岗职工向失业并轨带来的挑战。到2003年底,所有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转换身份进入市场,寻求再就业,到那时,目前这种过渡性“双轨制”保护机制将告结束,企业排出的富余人员将依国际惯例,直接表现为裁员或失业,其保障也相应地由失业保险承担。下岗职工并人失业保险后,如果继续按照现行制度,失业保险将难以应付如此沉重的压力。可以通过预测下岗职工完全“并轨”后,即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来看其影响。51-论文-网-欢迎您
失业保险金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不大的情况下,主要是靠征收失业保险费得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年收入应该等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乘以月缴费基数(并不等同于实际工资)乘以12,再乘以0.03(企业、员工缴费比例相加)。2001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55万人,比2000年减少54万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6.8%。考虑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会逐渐增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按1.2亿人计算,年缴费基数按7000元计算,这样,得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也就是252亿元。51-论文-网-欢迎您
再来计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2001年,用于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88亿元,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5亿元,本年实现基金盈余54亿元,到2001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26亿元。全年共有469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到年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12万。在此基础上,可以算出每位失业人员在2001年内(每人的失业期限不同)得到的失业保险平均金额是2256元。假设200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失业人员的一半,即1000万。由于下岗人员就业竞争力不强,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其失业时间将长于正常失业人员,而且由于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因此,失业保险金子均金额必将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也将必然提高。因此,我们将2004年的失业保险平均领取金额定为3000元。那么,仅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一项就300亿元,已经超过当年收入了,更别指望失业保险支付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的费用了。51-论文-网-欢迎您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正文】
一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们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失业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现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业”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流动,特别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下岗”和失业逐渐成为新的特点。根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1994年为2.8%,到1997年则增长到3.1%左右。而实际失业率则远远超过这些数据。据估计,1997年,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6.9%。降低失业率已成为今后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
自从1905年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国首创以来,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正式开始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机构普遍建立,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级的基本法规,又有地方一级的补充法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用人机制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制度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据统计,1995年末,全国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约占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总数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业职工中,有相当多的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上既存在“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又存在“有保无险”的现象。从失业保险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救助方面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国被救济的330.79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418.8元,而当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为6210元,被救济人员平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6.74%,远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这在当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8%的情况下,连失业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范围过窄,导致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又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也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要求覆盖面要大,还要求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仅只企业是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1990年,全国享受失业救济保险金的职工只有20万人,年均不过5万人;到1994年和1995年虽达到170万人和250万人,而实际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缴的失业救济金仅用于救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只能救济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过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将现在由企业承担的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偏低,从而出现有业不就、有业不能就的情况,这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使再就业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业保险的难度。
以上所述仅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企业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将被纳入失业救济的范围,对我国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国情,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二是要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为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打破覆盖壁垒。从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来看,存在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了乡镇企业为就业主渠道,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业保险必须跨越这些界限。
(2)享受失业保障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愿望。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相关政策,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以及承受能力,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采用多种不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大家的经验,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社的资金由员工和企业或雇主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以基金制运作。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更快的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立足点就是再就业。在构建失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创造再就业机会,包括就业咨询、指导,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培训,举办各种以工代赈工程和“受庇护工程”,以收容长期失业、技艺差、低能或残疾人。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不仅带来资金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递减制可以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以系统工程的观念和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有效的运行条件。
(1)体制上的衔接。在宏观上必须建立和健全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在微观上要加大深化企业改革的力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就业岗位,以控制失业队伍的扩大,推动和促进再就业。
1.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思想根源。第一,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普遍存在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思想认识误区。如果将失业保险工作比喻成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他们会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看成汽车的动力驱动系统,是正能量,把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当作汽车的刹车制约系统,是副作用,而没有从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与行政管理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共同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运行的角度,去正确看待失业保险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规范运行和保驾护航的作用。第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习惯于原来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前的不受约束监督、直接对人社部门领导负责的思维模式,不愿意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好像接受了监督指导,就得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就成了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属,在二者机构规格和干部级别对等甚至经办机构规格要高于行政管理机构规格的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更不愿意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个别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在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运行上,思想认识站位不高,有的以为设立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就是为了增加几个行政编制,解决一个正科级干部级别的问题,对于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后干什么工作、怎样开展工作等问题考虑得较少,甚至很少关心和过问。第四,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在理顺管理职能、争取开展业务方面工作做得不够,怕得罪人,不敢触及矛盾和问题,不愿向领导建言献策,工作上维持现状、被动应付,有的甚至得过且过、甘于无为。
2.职能配备不具体、职责权限不明确,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体制症结。目前,各地市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大多是在2009年机构改革中原人事局和原劳动保障局合并为人社局后成立的。其职能配备大多是在借鉴省人社厅“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沿用省人社厅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而来的。但是,由于省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偏重于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地市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沿用省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明显不符合地市级的工作实际。一是因为失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权限主要在省级,地市级拟定政策的空间和权限很小,把失业保险宏观管理和政策拟定作为地市级机构的主要职能内容明显不符合地市一级的实际情况;二是因为省级人社部门没有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行政管理机构根本就没有对同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而这恰恰是地市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职能规定“大而空”、不具体,职责不清晰,权限不明确,直接制约地市级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发挥,影响着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3.工作机制不健全、业务运行不规范,是导致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四虚”现象的方法诱因。在思想认识不重视、职能职责权限不明确的前提背景下,要开展好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就只能依靠现有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许多的管理事项和权限。比如:《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监管工作,分别是: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核备案、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审定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支出、审定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审定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出、核准失业保险拟接收失业人员的资格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建立明确谁受理、谁审核、谁批准等内容的工作运行机制,没有建立明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内容的规范业务流程,致使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找到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没有把握好管什么、管多少等行政监管的深度和幅度,没有找准行政监管与业务经办之间的业务平衡点,以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束之高阁,不能落到实处。
二、相关建议
1.摒弃传统思维,走出认识误区,切实提高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失业保险行政管理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是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两个不同的侧面,具体到地市级来说,行政管理侧重于行政监管,业务经办侧重于经办执行,二者工作性质不同,管理各有侧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稳健运行。当前,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与行政监管的相互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是地市级失业保险维护基金安全、规范业务管理的核心和重点。为此,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和行政机构的负责同志都要站在统筹全局的高度,把行政管理与业务经办放在同等重要的高度,正确看待二者工作的重要性,既要摒弃传统思维,走出重业务经办、轻行政管理的认识误区,又不能因过分注重行政管理而让业务经办感到处处掣肘,不能正常方便快捷地开展工作。其次,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还要站在维护基金安全、保证干部安全的高度,去正确认识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应该说,当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总体队伍状况是好的,是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成绩不能代替约束,任何一项工作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会失控;任何权力如果不加约束,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绝对的腐败。按照底线思维的要求,凡事都要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加强行政监管就是贯彻底线思维要求、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方法。大量工作实践告诉我们,管理规范,基金安全,干部就会安全;加强监管,保护基金,也是在保护干部。再者,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还要在业务管理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正确处理好与经办机构的业务关系,不能越俎代庖、事无巨细,大事小事都要插一竿子,做到监管工作到位但不能越位,工作及时补台而不能拆台,保证成事而不能误事。
2.理顺职能,明确职责,赋予职权,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理顺职能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加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必须理顺其管理职能,明确其管理职责,赋予其管理职权,推动行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为此,人社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主动为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撑腰做主,从理顺职能、明确职责、赋予职权方面确立行政管理机构正式的行政监管地位,保证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的行政管理机构都能获得具体的职能、明确的职责、明晰的职权,切实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管理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能交叉、管理错位等问题。具体来说,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核备案、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审定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支出、审定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审定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支出、核准失业保险拟接收失业人员的资格等六个方面的行政监管权,明确要求上述六个业务事项未经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相应的业务经办手续,不能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基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增长迅速。随着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近几年金牛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总额都出现了持续的增加。工作的对象和基数变大,导致经办和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政策宣传薄弱致使失业保险很难进入公众视野。虽然在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上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群众对失业问题仍缺乏必要的关注。失业人员往往是就业困难群体,失业之后如果没有基本生活保障,会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从民生和社会稳定这个角度来看,失业保险工作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过程中企业责任的缺失。前来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的往往都是失业人员本人,由于对政策缺乏理解和企业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很多失业人员无法顺利办理,有些甚至无奈放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而企业则认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义务再为其“跑腿”办理相关手续了。
3信息化建设仍相对滞后,管理系统不完善。尽管失业保险业务目前已实现网络化管理,但按照经办管理细化、服务延伸以及政策调控功能强化的要求,工作平台软硬件建设有不小差距,全省还没有统一完整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使用的信息系统也未完全统一,造成信息传导不顺畅,有效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的措施
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金牛区将以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整体功能。
———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在深入群众、社区宣传失业保险政策的同时,着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发放“失业保险政策问答”,消除企业普遍存在的对失业保险的认识误区。今年5月,金牛区组织170家企进行了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对企业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相关责任及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讲解。
———加大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力度。根据经办工作内容增加经费预算投入,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机构。以构建服务、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经办组织架构和逐步规范经办管理为目标,根据经办业务工作量和管理服务对象数量,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细化管理职能,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编制、经费、机构设置等,使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在体制上得到保障。
———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经办业务处理模式;结合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探索业务管理权限适度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管理服务体制。根据基层的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等实际,合理划分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逐步实现经办服务重心下移,将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跟踪管理等经办服务功能延伸到基层平台,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功能下移,满足失业人员服务需求、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
———强化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按照需求主导、面向应用、统一部署、分布实施、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依托“四维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逐步向街道、社区覆盖,努力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联动的信息化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公开化和标准化。
———推进经办管理专业化建设。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建制、资源、组织和考核等方面统一设计,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大软硬件设施投入,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服务优的经办队伍,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失业保险政策作为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主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具备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虽然,失业保险是国家为失业者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但并非所有失业人员均具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事实上,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1年及以上;②非申请人自愿终止任职,也就是申请人本身不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③申请人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明确表明求职意向。
(二)隐性就业隐性就业是指未经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位的一种工作状态。近年来,随着就业竞争日益激烈,隐性就业的规模逐年递增。选择隐性就业的人员,并没有与任何一家企业或机构建立长期的聘用关系,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合理的配置时间,做几份兼职工作,以此来获取酬劳。根据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达到37%以上,剩余未签约的63%的大学毕业生中,保守估计,至少有20%的大学生选择了隐性就业。虽然,隐性就业行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严峻形势,但是隐性就业者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机制始终处于模棱两可的情况,社会定位也是十分尴尬。
(三)社会产出社会产出指的是,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劳动行为产出产品的综合。社会产出是社会的总商品成本,也可被称为社会总产值。社会产出值是反映一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物质生产能力的主要凭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劳动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四)三者间的联系近年来,有研究人员对我国隐性结业规模进行了初步的统计,最终发现,在所有劳动者中,隐性就业者超过4成以上。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失业者真实的就业情况,才能有效避免隐性就业者给失业保险制度造成的额外负担,也只有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加以调整,才能提升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的绩效水平。真正发挥出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目的,缩减隐性就业规模,提高社会产出。
二、失业保险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与社会产出的影响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就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此外,还有一批非农民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由于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考虑农业合同制工人个人也适当缴费,而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其中又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群体———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作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津贴。我国是否可借鉴类似做法:对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帮助其就业,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应保费。当然这种做法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对当事人的诚信也很难认定。
六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这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镇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但目前却并未纳入失业保险。
七是即使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保,但到目前为止参加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参保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条例》中对缴费基数及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并不规范。《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我国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规定较为详细,除了按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外,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以及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等,但这一规定尚不完善。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担了促进就业的这一重任。因此,应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方法,如对选择求职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2次。但这对促进就业来讲却并不全面。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给雇佣失业工人企业奖励。此外,可适当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的弱者给予额外失业补助。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有的省份一般标准都在最低工资70%-80%之间,有的省规定为当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项规定并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效率的原则。一些失业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较高,自然比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缴费要多,而在失业时,却只能领取相同的金额,这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适当考虑以个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例如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丧失劳动积极性。此外,有些失业人员家庭经济不好,负担重,可借鉴少数国家的做法,适当调高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
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
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熊敏鹏等《社会保障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1失业保险覆盖对象偏窄,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2013年人社部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77万人,失业保险参保16417万人,排除第一产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就业总人数的40%左右,参保覆盖面有待提高。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国务院《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应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条例》中未将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严重制约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快速增长。此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对促进就业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只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十分有限。近年来,浙江、江苏、上海等发达省市虽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但该政策并未得到国务院《条例》支持,同时扩大基金支出政策仅在部分省份实施,实施效果仍有待加强,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依然偏大,并由此引发人们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偏高的质疑。
2城乡失业人员参保比例缩小,失业保险待遇差别较大近年来,城乡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和失业登记人数差别逐步缩小,但失业保险待遇差别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风险。根据《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原则上按城镇工40%以上确定,为保持与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设定待遇享受标准时往往按最低标准执行,如丽水、舟山等市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相同缴费年限的城镇工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此外,城镇失业人员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并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而农村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现实情况是,全国近80%的地区城镇工与农民工缴费金额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额相差3倍,存在较为严重的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不对等现象,加剧了社保待遇享受领域的社会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办理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占失业登记总人数57%,但待遇支付额仅占支付总额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农村失业人员中蔓延,农民工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区分城镇和农村人员的待遇享受机制较为不满。
3失业保险制度未在稳定过剩产能职工队伍中发挥作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告显示,二季度全国氟硅、有色金属、水泥、钢铁、玻璃等过剩行业产量增速放缓。随着过剩产能行业企业经济负效应的持续发酵,势必加重以上述行业为主导产业地区的人员就业难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劳动者就业难度有所加大。该市职工人数减少较多的行业集中在钢铁、水泥、玻纤、有色金属加工等行业,涉及职工2000人左右。如何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队伍中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然而,由于国务院《条例》和各地失业保险条例中未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作扩大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扩大支出项目时缺乏政策依据,从而加剧了基金结余速度。2008年前后,国家虽然出台了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但该政策受惠企业必须是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未将产能过剩大企业及其职工转岗培训作为补贴对象,存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问题,也与大企业稳岗贡献不相适应。如衢州市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的478家企业监测数据表明,产能过剩大企业职工岗位稳定度明显高于同类中小微企业,稳岗作用更为突出,产能过剩大企业开展转岗培训的愿望较为强烈,这些均与“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稳岗初衷相背离。
二、对策及相关建议
首先,扩大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参照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打破城乡界限,将所有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纳入征缴范围。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先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个人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本人不缴纳的缴费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1.8%、个人按本人工资0.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一方面可缓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面临贬值风险的现实困局,另一方面可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压力。
其次,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城乡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管理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即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失业登记,即农民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城镇职工相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失业登记证;统一待遇水平,即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失业管理,即农民工可凭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工医保、小额贷款贴息等城镇失业人员待遇。在制定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中,设定时间节点,该节点之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老办法折算,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历史公平性。
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失业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本文重点对日、美两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根据失业保险法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受保者失业后,向其支付失业补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该制度作为雇用对策的重要一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险法出台,失业保险法随之被废止,并从1975年4月起,开始实施新的雇用保险制度。雇用保险继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补助”的功能,又在充实强化这一功能的基础上,不仅作为失业的对策,而且进一步积极预防失业、调整雇用状态,扩大雇用机会,促进劳动者能力的开发及提高,进而谋求增进改善劳动者的福利状况。1984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是:(1)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天数确定方面,将过去仅依据年龄大小改成依据年龄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间长短确定,支付天数改为90——100天之间。(2)65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被排除在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因为日本规定的退休年龄线多数在60——65岁之间,有些部门还可以工作到70岁。所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应该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中排除。(3)创设了对提早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支付补助金的制度,这种补助称为“重新就业补贴”。1998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再度调整,具体调整内容有两项:其一是创设了“教育训练补助”制度,即对参加了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讲座的工人,不分在职与失业,均可支付经费的80%;另外,对因护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连续就业补助”,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25%。
美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数十年的曲折历程发展至今,它从主要依靠政府、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发放救济金到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体系,从单纯进行失业保险到以适应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为目标,采取对劳动力实行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人口流动、将就业纳入城镇建设计划、提供就业者的特殊服务等措施,积极扩大了就业门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失业保险制度既有联邦项目,又有州项目。从立法上看,联邦失业保险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虽历经多年修订,这部法律维持其中的失业保险部分的有关条款,至今仍然生效。从制度类型上看,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完整的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由联邦和州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两部分组成的。美国联邦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联邦保险税法》。这两部法律主要规定:各州政府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税由雇主缴纳,每个企业开业,雇主必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在企业内公开张贴参加失业保险书;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和各州政府劳工局主管;失业保险办法全国不统一,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联邦劳工负责监督州政府执行失业保险的情况,并决定和拨付各州管理失业保险机构的行政费用等。1994年1月克林顿政府劳工部长里奇向国会提交的《劳动保障法案》,是对美国30年代以来的失业保险制度所作的全面修订。其宗旨正如里奇所言:“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重新就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失业(救济)制度。”这表明,美国的劳工市场机制正处在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性大调整过程中。
2、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强制适用者加入。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方式的不同,对难以适应划一制度的劳动者,设置了特别被保险者种类,并设计了细致的保险金支付方法。雇用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单位和适用劳动者。(1)适用单位:只要雇用一名属于雇用保险制度的劳动者的单位,就属于雇用保险的适用单位。但是,对于不满5人的个体经营的农林水产业的企事业,可例外地根据雇主的申请与否来决定其是否是雇用保险制度的适用单位。(2)适用劳动者:被适用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原则上皆是受保对象,属于适用劳动者。但是,下述不适用于失业补助制度的劳动者,不可随意加人雇用保险:①从事四个月的季节性工作者。②船员保险的受保者(船员保险的受保者失业后,根据船员保险制度可得到失业补助金)。③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的退职津贴法或地方公共团体的退职津贴条例,公务员退职后可得到相当于失业补助的退职津贴)。④65岁以上者(65岁前一直受雇于同一雇主者除外)。⑤短期季节劳动者。
在美工作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险法的保障。联邦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1年有20周雇用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州立法规定的保险范围包括:凡1年中连续20周雇用1人以上,或任何1个季度支付1500美元或更多的工资、缴纳联邦失业税的私人企业;每个季度支出工资2万美元,或者1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10人或10人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个季度中支付佣人工资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上的家庭所雇用的劳动者;l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福利、教育和宗教等非盈利组织。小农场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险之外。失业保险的范围最初限于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1970年扩大到非赢利部门,1976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1978年将失业保险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3、失业保险的运作主体
日本失业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置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办理参加和支付有关待遇的手续。也就是说,雇佣保险制度的运作主体是政府。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失业保险处通过都道府县设置的失业保险处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制度运作进行指导。对于雇用保险费的征收,中央政府设有劳动大臣官房劳动保险征收课,地方政府则设立劳动基准局及劳动基准监督署。公共职业安定所采用的电脑网络(失业保险综合系统)相互联网,各参加单位、被保险人(工人)分类建立的数据,通过设在东京的中央计算机中心统一管理,随时处理各种手续及有关问题。
美国早期的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从1949年劳工部重新管理失业保险到现在,美国的失业保险工作一直由联邦和州劳工部门的就业与培训机构承担。联邦立法由劳工部的就业与训练署监督实施。该署下设联邦失业保险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就联邦——州失业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的发展、改进和运作向各州就业保障机构提供领导和政策指导;检查各州的失业保险法律及其管理;监督计划的发展、津贴支付方式、裁决、申诉、税收和基金管理;帮助各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各州的就业培训机构由州政府劳工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劳工部派驻各区专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州就业培训局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各辖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职业介绍等工作。地方一般通过公共就业办公室接受申请,提供就业服务。联邦财政部负责征集联邦失业保险税,投资失业保险信托基金。
4、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情况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日前处于无工作状态;失业之前的1年内,累计参保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失业前6个月的平均日工资(6个月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奖金)的80%-50%左右。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基本补助的给付期限是: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长的情况为300天。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基本补助给付期限,包括四种类型:(1)个别延长支付。对就业困难又符合有关条件的求职者,可延长支付30——90天。(2)训练延长支付。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的指示,在公共职业训练所待命、听讲超过所规定的支付天数时,其超过部分可以延长。(3)广域延长支付。被认定为可以在劳动大臣指定地区接受由广域职业介绍所提供的职业介绍,且有权享受这类补助的,可延长支付90天。(4)全国延长支付。当全国范围的就业状况严重恶化时,支付可延长90天。
美国在规定失业津贴方面遵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建议:(1)津贴根据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记录规定。(2)津贴标准界定在原工资60%以上。(3)津贴标准可规定上限——原工资的2/3.但是,这些建议在美国是经过各州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现的,因为联邦政府授权地方自行规定失业津贴标准。所以,美国有50个州,就有50种失业津贴标准。各州制定失业津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规定。大多数州的津贴计发是以失业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为基数的。这个收入被看作是失业者在业时充分就业的工资收入。(2)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而异),最高限度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数字)。(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减额津贴一般是完全失业津贴与部分就业(失业)的工资收入差,再加上一点补贴。美国70年代规定,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为26周,也就是156个工作日,上限最短的是20周,波多黎各州实行;最长的是34周,哥伦比亚、威斯康星州实行。进入80年代,几乎90%的州把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延长到36周。
5、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
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助。现行的具体负担比例是:(1)一般行业,总负担比例是11.5‰。其中业主负担7.5‰,工人负担4‰,用于失业补助部分。(2)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其中业主负担9.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3)农村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负担比例是13.5‰,其中业主负担8.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国库对以下几项补助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的待遇项目及比例是:求职者补助(不包括高龄求职者补助、日工求职者补助)为1/4;求职者补助(主要指日工求职者补助费)为1/3;连续雇用补助为1/8.
依据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的规定,美国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所有雇主从开业伊始,均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税。但征收办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确定。按联邦、州失业保险法律规定,雇主需分别向联邦和州缴纳失业保险税,其中向联邦缴纳的部分占雇员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由各州确定,平均为雇员年收入的2%.(1)联邦失业保险税:①税基。1936年,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数是雇员工资总额;1939年改为每个受保雇员工资收入的头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个受保雇员工资的头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税率。1936年为1%,1937年为2%,1938年为3%;1983年为3.5%,1995年为6.2%.③减免税。如果某州的失业保险办法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联邦对该州雇主的失业保险税可以适当减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减免90%.(2)各州失业保险税:①税基。有10多个州的雇主纳税是以联邦税为基数的,其余各州雇主纳税基数都比联邦标准高。其中,15个州的征收基数有自动调整规定,税基一般相当于州平均工资收入的60%——100%.②税率。虽然联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动税率,但现在各州都采取浮动税率。③雇员个人缴税。只有3个州实行个人缴税,税率在0.l%——l%之间。
二、日、美失业保险制度评价与借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色是其详尽、周密的雇用促进事业,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从劳动者与雇主两方面分别刺激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达到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尽管几十年来日本失业率也存在某种上升趋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逐年有增,但失业保险基金仍然有结余,表明该制度始终处于运转常态之中,显示了强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的网上纽结主要由企业构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线:第一道,由企业构成,防止失业。由政府资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并且提供更多的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业保险金承担,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进再就业,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线相衔接。这是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显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1、日本鲜有把企业富余人员看成包袱的观念,而是把人视为财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比外部劳动力市场发达得多。日本企业极为注重针对本企业内部的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且这种培训能得到政府资助。因此,对企业而言,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较高。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关注:1、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2、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共同制定和执行。这种既统一又分立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3、美国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失业救济金申请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查才能领取,同时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4、美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享有充分的双向选择自。对企业用人、工资制度、保险福利等,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侧重于立法、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
通过以上对日、美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借鉴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着重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课税范围。针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占人口80%的农村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及二元经济结构将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存在的现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可先限定在城镇,以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单位及其职工作为纳税人,并在时机成熟时把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2)课税对象。参照各国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税可以企业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3)税目。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可确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三个税目。(4)税率。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即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生育等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一的差别比例税率,我国也可以分项目制定比例税率,并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开始时实行低税率,并注意同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相衔接。(5)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因此,宜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
2、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其管理体制应具有统一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高效、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的自治机构管理形式;以及瑞典、丹麦、芬兰等的工会管理形式等。但具体到中国,采用在政府的监督或间接管理下由自治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的形式,与中国的国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机构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组成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式的管理。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非营利性的、相对独立的单位。目前,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机构,就是这样一种管理方式的尝试。尽管现有的失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但其在职责、权限、业务等方面还很难相对独立,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现象。显然,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强化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权力及相对独立性,成为向市场经济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一个突破口。
3、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能单独依靠是否失业来作为衡量标准,而应从就业机构的审查和个人的隐性收入调查来考虑。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审查就更严格。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另外,应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时间越长、数量越多,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同时,根据目前我国社会的实际,在实行多档次形式的同时,还应确立一个最低基准,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展开。另外,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资金。
4、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的两部法规是行政性法规,这也只是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雏形。不可否认,两部法规实施以来,对于建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业保险费收缴难、资金挪用严重、管理费用过高、救济金发放不合理等问题,要求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应该说,中国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目前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一是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震慑力。
参考资料:
⑴袁志刚,《失业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⑵胡鞍钢,《就业与发展——中国失业问题与就业战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⑶杨伟明主编,《失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⑷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