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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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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城市贫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贫困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贫困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贫困问题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1我国城市贫困的概况

1.1城市贫困的界定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内涵十分广泛。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发展时期对贫困可以做出多种定义。传统的贫困定义主要是收入贫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国际广泛采用的贫困定义是世界银行在以“贫困问题”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参照定义:即“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通过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表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匮乏,而且还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则将贫困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响力。在国内学者中比较一致的定义认为,中国城市贫困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城市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获得生活资料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并使他们的生活持续性地低于社会的常规生活标准。

1.2我国城市贫困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贫困人口不降反升,贫困面继续扩大。据民政部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城市贫困人员一般在60一80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下岗和离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329万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36.1万人。

总之,城市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很多居民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

2失业是导致城市贫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贫困的产生是有着多方面原因的。有经济的,社会的,当然还有家庭和个人自身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但综观国际国内,城市贫困往往源于失业。我国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现在城市贫困居民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老四类人(孤、老、残、幼)”,转变为“新四类人(下岗、失业、在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业,进而陷入贫困。显然,失业是引发城市贫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贫困又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业岗位,没有社会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够,再加上他们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形成一种贫困的恶性循环圈。因此,城市贫困是摆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难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城市贫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3失业保险在减少城市贫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数是对陷入贫困的居民暂时的补助,受之以鱼,为其“输血”,但没有受之以渔,帮助恢复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必须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的就业问题上来。3.1发挥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就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3.2积极开拓失业保险的外延服务,促进就业

在现代意义上,失业保险还应该拓宽其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下面着重介绍以下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体系应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这类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率。(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总之,解决城市贫困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投入,并且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在解决城市贫困这条道路上,还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并且更好的实施,才能让贫困的城市居民越来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贫困。

参考文献

[1]钱林.当前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

[2]李军.中国城市反贫困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第2篇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水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摘要】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宏观上讲,应该是“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标准适当,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并重的一种社会制度”。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在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从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失业保险制度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在对中国特色即“生活保障型”失业保险制度评述的基础上,按“就业是最好的失业保险”的原则,对就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玮.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J].2005,(1).

[2]劳动保障部劳科所课题组.政策调整: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中国劳动[J].2005,(11).

[3]温海红.陕西失业保险运行机制理论分析与政策目标思考[J].就业与社会保障,2004,(9).

[4]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36-138.

[6]张传玲.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63).

第3篇

(一)企业缴费基数认定

1.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由于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工资收入的,应将这部分人员核定工资与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补差

每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6月份公布,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按照上年的缴费基数进行预缴,待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从1月份开始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差额补缴。企业新核定后的缴费额与同期企业预交费额做差形成企业补差,个人用新核定的缴费与原来缴费额做差就形成个人补差。

二、缴费基数认定工作中的问题

用上年缴费基数预缴本年,之后找补先前预缴费的月份,这种“回头看”的工作方式,十分不利于工作开展,面临的问题有:

(一)补差算法复杂,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

先以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差算法为例:下面公式中的减人基数代表企业解除、外部调动、退休及死亡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增人基数代表企业新参保、外部调入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一月份计算公式:一月份当期基数=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增人新基数-减人老基数;一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一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一月份补差额=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二月份计算公式:二月份当期基数=一月份当期基数+增人新基数-减人新基数;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二月份当期基数+新增人员补差基数)*20%;其中:新增人员补差基数=个人本年补缴月数*新基数+个人往年补缴月数*老基数;二月份补差额=二月份企业应缴费额-当期企业预缴费额;以此类推至最终的预缴月份,累计各月差额,即为本年企业缴费补差。本年企业缴费补差=一月份补差额+二月份补差额+……失业保险企业补差计算步骤同上。从上面介绍的企业补差过程来看,需调用之前月份的人员变动数据,小企业还好,对于情况复杂的大型企业来说就十分困难。

对此我总结有三方面的问题:

1.有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对大型企业采用的是集中参保的管理方式,由企业总公司汇总下属各企业的业务后,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当于企业总公司担负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职能,同时受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制约。这些大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所有制形势复杂,使得企业整体参保规模庞大,且复杂。业务向上传递环节多、过程长,不易汇总各企业缴费基数。

2.大企业各部门间分工不同。养老及失业保险业务是由企业劳资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具体处理。两部门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不同,在业务的传递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报。

3.集中管理的参保企业往往内部各公司间的人员变动频繁,且大规模的人员拆分合并时有发生。虽然是内部变动,无须向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但总公司汇总时必须考虑内部变动因素,才能将缴费基数准确分摊至各内部企业。无形中就使得上面介绍的补差算法更加复杂,必须考虑内部人员变动造成的基数增减。

(二)缴费不能因时制宜,与企业和个人近期经济状况脱节

首先从参保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经济状况出现拐点,经营困难,还按照过去较高的工资总额缴费,必然使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恶劣,企业可能会出现中断缴费,造成欠缴;其次,从个人角度来说,个人工资总额比企业工资总额的变化更容易波动,之前个人收入高,突然生病或遇到不幸,工资收入下滑,甚至没有收入,还按过去的标准征收,显然不现实,更无法缴费。用上年的经济情况来要求企业和个人担负目前的社会责任和缴费义务,没有考虑近期的现实情况,无异于刻舟求剑。不但使企业经营生产受阻,又使个人生活质量下降,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稳定开展。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严重滞后

因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的缴费为预缴费,退休人员要找差后才能正式领取退休金。大量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及时领取退休金,无生活费保障,要等7、8个月才能领取退休金。

(四)无法保障缴费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