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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信号盗播 广播组织权 网络
一、传统条件下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在传统条件下,对广播组织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未经许可转播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和对其进行录制、复制上。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所谓转播,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是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这里的转播必须是另一个广播组织进行的,同时以同步播放为条件。未经许可转播即为截取了另一个广播组织的信号而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这就是传统条件下的“信号盗播”。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广播组织通过控制他人的录制(固定)行为,也就控制了他人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再次播出,通过控制他人的复制行为,也就控制了他人将其广播电视节目制成音像制品的可能。通过以上分析,传统条件下转播和录制复制权可以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
二、传统广播组织权的内容的局限性
传统条件下的信号盗播是一个广播组织截取另一个广播组织的信号进行播放,然而,网络环境下的信号盗播目前却不能受到广播组织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网络直播通过互联网对节目进行网络上的同步播放,播放的节目是传统广播组织通过电视或无线电同时播放的节目,此即所谓网络中的“信号盗播”。
传统的转播权控制的是“转播”行为。根据《罗马公约》的定义,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广播组织的节目。对于转播的方式上,也应该从条约制定时的技术发展背景来看,《罗马公约》中对于“转播”定义的前一项中定义了“Broadcasting”:仅仅限于无线方式(wirelessmeans),并不包括通过网络的同时播放。另外,根据TRIPs协议中的规定,广播组织应有权制止未经同意而进行的下列行为:录制、对录制品的复制、通过无线广播手段进行的转播,以及通过电视广播将这样的内容传送给公众。因此,传统条件下传播权控制的行为都包含了技术手段作为要件,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转播权的内容并不能控制通过网络进行的信号盗播行为。
三、广播组织权扩张至网络环境的价值基础
知识产权法能否有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维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绝对地保护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它最终是为了在各个利益相关人中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各方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应当适当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超过一定限度,就必然会侵犯对方的权利,从而打破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对于广播组织权而言,在赋予权利人权利与兼顾公共利益之间更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广播组织所传播的内容不仅仅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给予对节目的网络播放过强的保护会妨碍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进而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
除了将广播组织权扩张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外,国际层面还存在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博弈。发达国家热衷于将广播组织权扩张,背后的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网络播放水平和网播组织远远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如果在国际层面对于其进行保护,最终受益的还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仍有所顾忌的是,将广播组织权扩张至网络环境将影响本来发展水平就不高的本国互联网的发展,影响文化的传播。
从历史上看,每一次技术的发展和变革都带来了法律制度的相应调整,也就是说,法律是要适应时代的。拿狭义著作权来说,著作权的内容从包括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到后来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时代的变化逐渐引入了新的内容。而对于广播,从无线广播到有线广播再到卫星、网络广播,伴随着这些新的广播技术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也应适当扩张。
四、广播组织权内容的扩张
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赋予权利人控制对其权益造成损害行为的权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信号盗播”行为的方案
网络环境下的信号盗播在未经广播组织许可的情况下,扩大了原有的广播节目的传播范围,影响了广播组织的潜在收益。与传统广播组织未经许可的转播行为在行为结果上是一致的,两种行为的差异仅仅体现在技术手段上。因此,完全可以采用扩大转播权的内容的方法来控制网络环境下的信号盗播行为。
伴随着网络同步转播技术的兴起和流行,转播权也应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拓宽,不应拘泥于只控制同是广播组织之间的转播行为。通过何种转播方式只是手段的差别,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同步的进行播放。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同步直播的用户与日俱增。对于广播组织而言,网络环境的信号盗播行为对其经济利益确实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应将网络同时转播的行为纳入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控制范围。WIPO关于保护广播组织权条约草案中第6条重新定义了转播权:“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以包括转播、以有线方式转播和通过计算机网络转播在内的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这将传统转播权控制的行为方式扩大到了网络转播,如果广播组织在网络时代拥有包含这样内容的转播权,那么广播组织对于猖獗的网络信号盗播现象就可以直接用其进行控制。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草案第九条的规定扩大转播权的内容。
(二)关于广播组织“录制后播送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草案》第9条规定了“录制后播送”的权利,“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在其广播节目被录制后播送此种广播节目的专有权”。《草案》第10条又规定了“广播组织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己录制的广播节目,使该广播节目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其中,第9条规定的“录制后播送权”,涉及录制后以任何方式进行的让公众接收的播送行为,其中包括广播、有线广播和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播送。而第10条的规定赋予了广播组织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者一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目前网络环境下除了信号盗播之外的其他网络播放类型和播放的节目内容,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我国不必为广播组织设置这两项权利。
首先,即使是在传统条件下,可以通过无线广播、有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播送录制的广播组织节目,《罗马公约》中也并没有为广播组织规定录制后播送的权利。传统的广播组织权赋予了广播组织录制权,广播组织完全可以利用此项权利控制他人未经许可的录制行为,从而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假如再赋予一项录制后播送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人不仅录制要经过广播组织许可,录制后的对于该节目的播放也要获得许可。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法律保护的是其在广播过程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将这种权利扩张至对其以广播的节目本身的后续传播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同时也影响公众对信息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取。尤其是在我国,包括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电视台在内,都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国家性,他们不仅传播着作品,更重要的起到了提高全民文化水平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在实践中,这些广播组织通过录制、复制权可以充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再赋予广播组织录制后播送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使得对节目本身的传播也要受到广播组织的控制,这无疑会过高地提高权利保护水平,限制知识和文化的传播。
另外,从网络时代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内容来看,广播组织权益不会因为缺失这两项权利而受到大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信号盗播的情况下,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节目常常要花费高昂的代价,比如CCTV对2012年奥运会比赛的转播权的获得和地方台对某电视连续剧的“独家首播”,网站对其这些节目的网络同步直播显然扩大了传播范围,自己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给广播组织权利人带来了潜在收益的影响。但普通的录制后播送和信息网络传播却并不如此,根据笔者调查,目前网络上流行的采用这两种方式传播的节目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经过电台、电视台播放的作品,比如,音乐、电视剧等。电视台在电视上播放这些节目的时候通过广告等取得了收益。假如有人之后将录制的经由该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置于网上与他人“分享”,此时“分享”的是作品中的富有美感和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电视台对其的播放。电视台已经从其先前对电视剧的播放中通过广告、收视率取得了利益,就不能再主张其他人对其“播放”的作品的播放。
第二种是广播组织已经播放的作品之外的其他节目,包括综艺访谈类、文化体育类节目等。对于前者,现在电视台播放的大部分的诸如《快乐大本营》、《鲁豫有约》等节目都是事先由电视台制作好的,假如网站对于这些节目进行滞后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组织此时作为录像制作者完全可以利用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这一行为。而对于后者,众所周知,某个文艺晚会或赛事的直播和录播带来的收益是完全不同的,从观众的角度来说,他们情愿熬夜看一场世界杯比赛的直播也不远第二天看实况录像,直播的收视率和经济、社会效益远远高于录播。因此,对于此种节目,各方的利益关切点集中在转播中的利益,而不是滞后播送中的利益。对此种节目的之后播放或者网络共享都不会对转播的广播组织利益造成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水平下,综合权衡各方的利益,不必再设立录制后播送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来给予广播组织权利过高的保护。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概述
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仅包括公司内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相互制衡的机制结构,还要包括债券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外部治理包括国际环境、宏观政策及外部市场影响活动的应对机制;还有法规与监管的完善以保证金融体系健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满足8%条件即可,低于普通公司,但信息不对称,复杂的委托关系,还有政府对银行的保障,都使银行风险偏好较高,所以商业银行要尤其重视风险防控。
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治理结构的现状
2002年央行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两个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在完善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审计、风控、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度,并引进外部监事和独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005年,银监会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对董事会职责做出了规范。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在政府引导干预下,不断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外部治理环境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1. 股权结构。我国国有银行国家控股比例过高,其中工行、建行、中行,国有股份占比50%以上,这说明国家控股比例过高。
2. 董事会与监事会。银行董事会规模越小,大股东控制力越强,银行承担风险越大;银行董事会规模大,有利于内部制衡,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董事会独立性越强,即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对管理层的监督控制就越强,独立董事还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帮助银行改善经营活动,所以董事会独立性强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低。银行监事会规模较大,结构合理,会有效制约商业银行的冒险经营行为,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监督机制的严密,例如内部稽核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设,会有助于建设银行良好的风险文化,稳定金融体系。
当前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应有的委员会(如战略、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和薪酬等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模,及外部监事、独董的人数(达董事会人数的1/3),会议次数也符合规定要求。
3. 激励机制。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引进年薪制等薪酬激励方法,增加绩效考核决定薪酬的方式,但是总体上看,激励机制中体现工作绩效还不够,其中国有银行中,工行和交行的高管年薪比其他银行较低,中行建行则较高;但非国有股份制银行高管年薪较高。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上市银行中,应用得还不够普遍,到2011年底,仅有建行、交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实现了股权激励计划。
(二) 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在内部治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新金融环境下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1.“一股独大”和“委托―”易带来风险。股东权力过大,会使商业银行行为出现道德风险,降低风控能力,所以承担风险就越大;如果国家控股,那么容易导致所有者缺位,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易使政府对银行管理层监督考核的弱化,会导致资产挪用,经营行为短期化等谋私利现象,银行承担风险越大,这从我国国有控股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其他股份银行的现象就能被证明。金融管制对银行的股权运作上也有诸多限制,这也不利于股东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监督作用的发挥。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如中国银行由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控股等,其他银行也是或中央控股或地方控股,只有民生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是非国有控股。这样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使银行存在信贷发放的操作风险。
2.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设置存在缺陷。我国商业银行在高管任命上,由地方党委选派,董事会监事会缺乏人事任命权力,行政任命方式不利于选拔专业的银行专家,不利于银行发展;审计部门向行政机关负责,不向董事会负责,影响了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督。监事会无法获得内部稽核部门、内审部门的结果,对银行的监督形同虚设,也是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银行管理层由于内部持股或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经营行为会趋同于股东利益,会注重长远发展,避免短期冒险行为,可以降低银行风险。
我国银行,股权激励机制没有普遍采用,高管持股比例较低,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银行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道德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且我国银行外部投资者和储户无法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业绩考核机制和经理选拔机制不够完善健全,导致银行员工自我约束动力不强。银行管理层的流动也不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生不了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的约束作用。
4.信息披露不健全。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致使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是外部对其治理机制监督的手段,会促使银行完善治理结构;银行存款的专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不够充分,而且没有明确规定违规责任,反映了监督缺失,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选择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现象,而且披露参照标准不同,披露信息可比性差,降低了银行披露有效性。
5.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国银行内部治理上,法律保障还不够健全有效,资本市场也不够完善,不利于股权流动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在外部监管上,重事后管理轻预防,监管指标也不够科学和全面,这些都是银行外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三、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策略
(一) 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实现国有股份相对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适度分散股权结构。规范完善股东大会运行机制,严格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增加董事会规模并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保障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保证其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的发言权。要建立精细的业绩考核体系及协同高管利益与银行长期利益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包括推行持股和股票期权计划。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选拔和淘汰机制,提高银行管理水平。
(二)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银行要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遵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不良资产状况等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认真披露,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三) 完善法律与市场建设
我国银监会、证监会,要参照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的相关法律;我国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完善上市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以制约银行经营行为。要积极培育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命转变为市场配置,提高人力资本效益的发挥。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040-02
一、知识管理的内容
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对知识的生产、学习、交流、利用、评价和改进等过程进行管理。其中重要性、复杂性和难度最大的内容是如何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以促进知识创新,从而挖掘和共享其隐性知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知识管理的知识战略和知识经营管理的策略
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要想充分发挥知识的作用,需要从宏观上制定组织的知识战略,而知识战略必须要符合组织总体发展战略。对于国家来说,知识战略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总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知识战略服务于企业总战略,特别是企业创新战略的实施。
(二)知识管理的基础设施
这是知识管理的支持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组织结构,它不仅涉及部门设置、职能划分和权限控制等,如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及在知识管理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首席知识官、知识管理项目经理、知识工程师等),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渠道。(2)知识管理系统所依赖的技术及相关设备,如关系数据库、知识仓库、决策支持、多库协调系统、内部网络,以及多态交流和统一渠道等。
(三)知识管理与业务流程结合
业务流程是指以客户需求为起点,组织输入各种资源,创造出客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最终实现组织价值的过程。在一个组织中,业务流程决定其运行的效率,因此,对业务流程相同或相似步骤的知识进行横向交流与整合融通,或直接搜集和整理各流程步骤知识并通过整合实现流程的纵向重组,使组织的知识资源在知识链上形成畅通无阻的知识流,让每一个员工在获取与业务有关的知识的同时,都能为组织贡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专长。
(四)知识管理的办法
知识管理的方法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指,运用人本管理思想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灵活的扁平化组织来弱化等级,营造一种平等竞争的气氛;创立一种知识共享文化,形成一个能够让知识自由流动的环境。微观方面主要指知识管理实践活动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如知识挖掘与检索方法、知识组织与存储方法、知识传输与共享方法等,这些方法可以动员内部的各种力量去获取各种知识资源,并对知识加以组织和处理,使其有效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五)知识的获取和检索
知识的获取和检索是指组织或个人的知识收集活动,是组织或个人知识的来源。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对知识的需求,动员内部的各种力量去获取各种知识资源,加以组织和处理,使其有效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它可以通过利用知识管理的具体工具,如智能客体检索、多策略获取、多模式获取和检索、多方法多层次获取和检索等,从内部、外部、合作伙伴乃至竞争对手处获得有用的知识。它要求在现有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对知识进行创新,以建立、更新、扩充知识库,从而充分利用内外各种知识资源。
(六)知识的传递
知识传递是知识在不同个体之间、不同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组织和个体之间的有效传送问题,其传递途径包括建立知识分布图、电子文档、光盘、DVD及网上传输、打印、直接交流、会议等知识媒介。知识传递是知识管理的动力,是实现知识流通和知识共享的前提。知识只有在流通中才能不断产生价值。为促进知识流通,应该建立有利于知识传递的体制,创新知识流通的技术条件。
(七)知识共享和评测
知识共享就是打破不同知识所有者之间的壁垒,实现知识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活动和自由使用。知识共享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良好的组织文化和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激励员工参加知识共享。知识评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评价、计量知识价值的方法,为知识管理提供价值依据;二是建立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组织目标的改进提供依据。
(八)保存、保护和经营好知识资产与知识资本
对现有的知识资产,无论是有形的的还是无形的,都要加以保存,建立知识库。要经营知识资本,使其增值,同时还要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知识管理的模式
正如知识管理有诸多的定义一样,知识管理模式的定义也多种多样,主要有如下三类定义模式。
(一)以“人”和“技术”为维度
知识管理模式分为信息化模式、人性化模式和综合化模式。
1.信息化模式只从“技术”维度考察知识管理策略,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依靠显性知识,一般利用原有的知识进行重复性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2.人性化模式只从“人”这个维度来进行知识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而不是公司现有的显性知识。
3.综合化模式同时从“技术”和“人”两个维度管理知识,强调从“人”到“人”的隐性知识分享,同时又开发虚拟会议以及知识地图以方便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或者强调技术在知识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以从“人”到“知识库”的隐性知识显性化以及“知识库”到“知识库”显性知识的集中化为主。
(二)以“产品”和“过程”为参数
知识管理分为“以产品为中心”模式和“以过程为中心”模式。
1.“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认为,知识是一种能够定位和操作的对象,或是一种能够创建、存储、分发知识的库存,它集中于显性知识产品的创建、存储以及再使用。
2.“以过程为中心”的模式认为,知识只能通过促进、鼓励、培育以及引导学习过程才能被有效管理,知识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交流过程。该模式强调群件系统的建设、知识社区的建制等。
(三)以“合作程度”和“工作复杂程度”为维度
知识管理模式分为事物模式、集成模式、协作模式和专家模式。
1.事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核心业务活动持续稳定地开展。它强调知识的系统化、运作的自动化,工作的常规化、操作的程序化和员工行为的标准化,不需要太多创造性的员工。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低。
2.集成模式着眼于“整体最优”,着重于跨部门的统一协调,通过业务集成的方式促使掌握相关知识的各部门形成统一的运作规则和行动标准,充分发挥共享目标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功能性决策建立在整体运营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种模式相互依赖程度相对高,但工作复杂程度相对低。
3.协作模式注重从全局角度来综合各种知识,调动各方面的知识储备来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尤其强调学习型组织“共同超越”理念的挖掘,建立起激励员工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共同关注个人和集体创新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高。
4.专家模式注重从专家的工作中获取核心业务发展的推动力,发挥“明星效应”,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特别的激励手段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鼓励他们进行价值增值活动,把知识管理重点放在知识资本的“内部运营”,通过长期的职业发展方案培养企业内部的骨干。这种模式相互依赖程度相对低,但工作复杂程度相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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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tent and the mode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LV Guang-yuan
(Library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