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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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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心得

第1篇

关键词:激励;薪酬所得税;筹划

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1]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06).

[2]罗倩.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14(05).

[3]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06).

[4]李静.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途径探索[J].临沂大学学报,2014(06).

[5]文跃然.薪酬管理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酬 劳务报酬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额,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各个税种适用比例税率的通用计税公式可以简化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利用通用公式对工资薪金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二者同时降低三种思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

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第4篇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China was start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has received the enterprise and the government takes seriously. Along with new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s releasing,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strategy also needs along with it adjustment.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财会之窗.2009.2

第5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节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无外乎这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这三种形式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新的所得税取消内外资以前的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税率,这已说明这两种不同用资的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它在税收上还有很大不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企业盈利40万,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40×35%-0.675共计13.325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需交纳企业所得税40×25%,计1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0-10)×20%,计6万元。相比税后收益合伙企业较大。在选择企业存在的形式对税收影响上来看其实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中的“不予征税方法”,每一种税种都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而言它其中的细则就明确指出选择不同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纳税方式。

(二)企业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上,要对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是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依据。

(三)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

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也将涉及税收筹划,尤其是成本费用充分列支将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当然,前提是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前提下,这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所得额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工资薪金。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下有一项调整是工资,薪金将不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作纳税调整而是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这里我们要关注“合理”的判断标准,它一般是指参照相同地区,相同或相近企业和职位进行定性判定,只要在同一年或者同一企业,同一职位在不同年度不要过于悬殊就可以,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实际发生额如果在规定比例内可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规定比例扣除。这样,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企业的这项费用就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不在做纳税调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提至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有区别取消了旧的企业所得税下业务宣传费支在销售收入的5‰比例下扣除并且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这样,企业比以前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时间都有提高。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有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是缩小了企业纳税的税基。

3、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不但可以较准确的核算产品成本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税负的多少,新的企业选择折旧年限时在范围内选择平均年限法较合适。因为一般企业的盈利在筹建后进入实质营运后才可得到体现,选择平均年限法每年分担的折旧费用相同,在后期利润逐渐增加时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要扣除的费用高,这样税收筹划后会避免因企业后期收益高而给企业带来高税负,但在正常经营期的企业则是加速提取折旧更合理,这样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税务筹划风险存在原因分析

第一、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

企业纳税人在选取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依据他们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法律政策与技能掌握的全面性等。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第二、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跟税法精神不符,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那么纳税人必定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税务筹划本身是有成本的。

税务筹划同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一样,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人需要为之付出相关的办税成本、税务成本、培训学习成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方面的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尽量降低纳税人为此而承受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平时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订阅一些有关税务方面的杂志,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确保企业的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二)联系实际情况,全面权衡,综合考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决定的,因此在筹划时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导致筹划的失败。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因此在进行筹划时要兼顾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选择综合情况下税负最轻的那一个方案,而不能单单只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选出最优方案。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展开,不仅需要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筹划工作,同时还要聘请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的工作人员来协助完成,是一项需要耗费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方案的实施,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也要为之付出相关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当发生收益大于支出时,该方案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要尽量使筹划成本费用降低到最小程度,使筹划效益达到最大程度。

第6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中小企业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计.2007(10)

[2]杨寿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

响[J].集团经济研究 .2007(13)

[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13)

[4]曹仲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J].企业导报.2009(3)

第7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8篇

关键词:新税制改革 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商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纳税人的纳税理念也在不断强化中。对于企业来说,其根本目的就是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而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收筹划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财务工作环境中也包括政府的税收政策。也正是因为政府的税收而出现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新税制改革过程中,税制机制的改革对于企业的生产、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就从新税制角度入手来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新税制改革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在企业的商品课税中增值税是核心的税种,也是在新税制改革中的重点所在。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其主要内容就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进行转型,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二者的主要区别就是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方式不同:生产型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而消费型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的全部扣除。所以此改革方式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所存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可以再像之前那样只注意对所得税的影响,而是需要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时就考虑到税收筹划。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增值税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机遇,需要让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在税基中进行最大限额的扣除,然后结合企业现状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方式进行选择来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第二,在企业选择纳税身份的时候也考虑到我国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出现的影响。

二、我国新税制之下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分析

在应对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该充分的认识到新税制对于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从而及时的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我们可以结合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来对增值税的转型以及所得税改革入手来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充分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许多产业都进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产业升级的目的。据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依据自身规模及特点,将企业的发展方向,相应的向这些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行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进行倾斜,然后将企业的资金尽可能的引向这些产业,让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到税收的优惠。

(二)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来减少企业纳税

首先,需要进行工资、薪金的列支。为了让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被税务部门认为是合理的享受相关优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制定规范的以及符合企业特点和地区水平的员工工资,对于企业的工资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企业对其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经费等,应该足额计入到研发费用中来享受税收优惠;第三,企业用在员工培训上的费用,应该进行单独的核算来享受员工培训费的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负责研发的费用。企业开发各种新技术及新工艺等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可以使用以下策略:第一,对研发费用进行转账来进行管理,对于企业当年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各种研发费用进行汇总并且向有关税务部门上报备案材料;第二,对于企业向外部单位委托的各种研发费用,企业应该要求对方列出各种明细账目。第三,充分的利用加速折旧来享受到企业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说现在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和设备更新较快,那么对于其固定资产的计算就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的方式。

(三)进行多渠道的资金筹集

在企业的初创阶段因为其经营中的风险较大所以很难获得商业贷款,这样企业可以尽可能的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来获得目前政府对高新企业的扶持基金及贷款来减轻资金压力。对于很多还没有上市的小企业来说可以争取得到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很多以技术开发为核心的企业来说还可以尽快的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来享受到税务优惠,或者是企业尽量的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内,包括了生物技术、新型资源、服务业以及航空技术等中来享受到税务优惠。增加企业的研发费用,比如说投入到产品研发中的比例不要低于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或者是使用社会招聘、自主培养等,为企业打造一批自有的高水平的团队,让科技人才占企业人数的比重不低于规定的数值。

除了上述提及的种种方式之外,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例如需要明确税制改革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并且需要坚持事先筹划,在我国进行法律调整之前或项目立项前期就结合企业的经营以及理财活动等来进行事先的筹划,尽量的减少应税行为。

三、结语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新税制的改革背景之下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中,除了牵扯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之外还跟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分公司的设置等有紧密联系,这个复杂的过程还需要我们对此做更多的探讨。

参考文献:

[1]朱香.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2)

第9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第10篇

    企业工资薪金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课税。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1]:小王每月从单位获得薪金10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能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同时由于单位没有班车,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为200元。则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

    如果单位为小王提供宿舍,并且在宿舍与单位之间开班车,同时小王每月的工资调整为8800元,则小王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800-3500)×20%-555=505(元)

    这样小王每月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240元(745元-505元)。

    (二)均衡发放工资和奖金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政策是明显不同的。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而言,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周期性,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薪金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薪金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转化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2]:协和医院欲聘用一知名专家为主任医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和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主任医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主任医师与医院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二、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一些公民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如果采用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办法,就可以合法节税。

    [案例3]:王先生7~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有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1)一次性申报纳税。王先生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20%)=48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为:48000×20%=9600(元)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为:(48000-20000)×20%×50%=2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9600+2800=12400(元)

    其所获得的净收益为:60000-12400=47600(元)

    若采用速算扣除法,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分次申报纳税。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9600(元)

    净收益为:60000-9600=50400(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1.基本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计税办法。

    2.涉及一次性奖金为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净额时的处理方法

    (1)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案例4]:小刘在振华公司取lunwenshop.com 北京写作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2000元为商数,不含税所得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05)÷(1-10%)]=26550(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212.5元(26550÷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550×10%-105=2550(元)

    (2)当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案例5]: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1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400元,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400)-105]÷(1-10%)=26105.56(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175.46元(26105.56÷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105.56×10%105=2505.56(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称之为年终奖金政策“无效区间”,或称“不合理区间”。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无效区间”内。

    通过测算,“无效区间”包括六段,这里给出对应于3%~25%的前四段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

    (三)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6]:某股份公司总经理税前收入24万元(不含三险一金),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支出最小化?

    请比较分析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

    方案二:每月9000元,剩余作为年终奖

    方案三:每月12500元,剩余作为年终奖

    分析: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

    应纳税额=[(240000/12-3500)×25%-1005]×12=37440(元)

    方案二:每月9000元,年终奖132000元

    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12+(132000×25%-1005)=38535(元)

    方案三:每月12500元,年终奖90000元

    应纳税额=[(12500-3500)×20%-555]×12+(90000×20%-555)=32385(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方案三纳税额最小。

    四、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政策

    股票期权是企业授予员工的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叫做“行权”。行权之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收益为“施权价”与行权日市价之间的差价。

    1.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即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股票期权行权后转让时的计税方法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此时的财产转让所得=(每股转让价格-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这部分所得理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鉴于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行权所获得的股权是流通股,则其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场外交易或者非流通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就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员工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则每年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7]:某境内上市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只要工作满20个月,可享受股票期权奖励。小王2009年12月21日进入该公司,20lunwenshop.com 北京写作11年8月21日满20个月,8月底公司同意他以每股8元的施权价购买公司股票1万股,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是每股14元。

    如果小王当天就把该股票转让,可获得6万元,由于公司发展未来看好,小王想留着该股票,10月18日他将其中的一半股票以每股16元的市价卖出。小王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请问,小王应该如何纳税?

    分析可知,小王8月份工资应纳税额=(5000-2000)×15%-25=325(元)

    8月份行权时应纳税额={[(14-8)×10000÷12]×15%-125}×125=7500(元)

    8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25+7500=7825(元)

    10月份出售一半股票,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空间

    利用股票期权激励,可以实现企业节税。下面我们分析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空间:

    1.股票期权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其职工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对其职工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

    2.控制行权日股票价格已降低税收负担

    在行权日,尽量控制股价以降低税收负担。股票价格随着证券市场行情而波动,因此,恰当选择行权日期,尽可能缩小行权价与行权日该种股票市价之间的差距,就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或决定行权日的股票价格,因为高管人员是企业内部股票期权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掌握大量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较为了解,一定程度上也在影响着股票价格的走势。

    3.控制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整体税负

第11篇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第1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第13篇

关键词:进出口 企业 税收 筹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上升,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经历了金融危机洗礼后重新站起的我国进出口企业,迫切需要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增强综合竞争力,拓宽进出口税收筹划空间。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作为负责纳税的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税法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细致、及时的合理规划,在多种纳税方案可选的情况下进行全面而复杂的筹划活动。本文将从进出口企业纳税过程出发,提出一些新观点。

一、利用汇率趋势分析进行筹划,实现节税目标

当前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中除少数以人民币结算外,主要还是以美元、欧元等外币居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里所指的计征汇率不是通常理解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而是另有明确规定,即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从中不难看出,尽管实际汇率每日都有调整,而海关采用的计征汇率却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鉴于货物纳税所采用的计征汇率与实际汇率并不同步,造成上月末和下月初报关纳税时的完税价格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同时由于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转关货物时间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筹划时可以结合对汇率趋势的判断,合理选择向海关报关纳税的时间。

例如,货物总值为1000万美元,人民币呈升值趋势,2月份美元对人民币计征汇率为6.58,3月份为6.57,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如选择2月底申报纳税,完税价为6580万元,应缴关税1316万元,增值税1342.32万元;如选择3月初申报纳税,完税价为6570万元,应缴关税1314万元,增值税1340.28万元,两税合计相差了4.04万元人民币。因此选择3月份纳税能够较好实现节税目标。

利用汇率趋势分析进行纳税筹划,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申报纳税时间上有一定灵活性且进出口货物总值较大的进出口企业。

二、利用通关模式进行筹划,实现经济高效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受投资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呈现出“重沿海、轻内陆”的格局。随着中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进一步加快开放,投资环境日趋改善,承接沿海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的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的土地、劳动力、水、电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沿海产业向内陆转移已渐成气候。但由于内陆地区地理位置不具优势,内陆企业必须负担因区位差异造成的物流成本增加,而选择恰当的报关纳税模式虽不能直接达到节税效果,却能够实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标,降低企业经营费用支出。从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可知,今天的一元钱要比将来的一元钱有更大经济价值;今天多投入的资金,将来就可以产生更多的收益。从这个角度讲,成本节省可以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达到相对节省税款的效果,也同样实现了价值最大化。

目前内陆企业进出口货物主要可采用三种模式通关。第一种是转关模式,是指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需由进境地或启运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关。由于货物在进境地或启运地并没有清关,需要全程位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必须多次存放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场所,必须使用经海关注册备案的监管运输工具装运。第二种是口岸清关模式,是指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直接在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结海关手续。采用这种模式的货物在从口岸到内陆之间无需使用海关监管运输工具和多次存放在监管场所。第三种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这种模式允许企业提前在属地海关办完报关手续,进出口货物直接在口岸提货或运往国外,境内的运输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运输工具和路线,货物不必进入海关监管场所。

比较上述三种模式,差别主要体现在成本和时间上,企业在选取模式的决策上要结合需求充分考虑。转关模式因为需要使用监管场所和监管运输工具,由于存在稀缺性,物流成本一般要比采用其他模式增加20%―50%。但对于进口货物来说,由于货物是在运抵内陆海关后才办理纳税手续,境内运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以为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争取到更多时间,达到合理“缓税”的目的。综合考虑物流成本和资金利息的问题,此种模式更适用于深处内陆的大型企业。口岸清关模式,物流成本较低,可自由选择境内运输路径,但需要派员在口岸办理报关纳税手续,适合进出口贸易常态化且在口岸设有办事机构和长期驻点的报关人员的内陆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简化了通关流程,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纳税,减少了物流成本支出,实现了“家门口”报关纳税。适合周转资金充裕、进出口业务不频繁且经海关核准的A类和AA类企业。

三、利用税则调研契机进行筹划,主动提出政策调整诉求,为行业发展拓宽空间

由于关税与进出口环节税的税率设定、进出口商品贸易管制措施、出口退税商品核销、各类国际贸易保障措施等政策的具体落实都依靠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编码化管理手段来实现,使得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在执行层面更加科学、规范、统一和便于操作。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政策的制定并不依赖于商品编码,在两者的结合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或是政策涵盖商品范围超出编码包括的商品范围、或是编码包括的商品范围超出了政策涵盖的商品范围。而进出口企业对于税目、税率、贸易管制措施等问题较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更为敏感,就像伸向国际经贸领域的一只只的触角,能够在第一时间捕捉到关乎政策影响范围、存在的疏漏和对企业乃至行业发展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都会为落实进出口贸易工作进行下一年的税则修订,在修订之前会通过委员会成员单位向企业和行业调研。企业应该避免短视行为,积极发挥触角作用,把握好税则调研契机,将涉及商品的政策调整诉求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尽管政策做出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诉求一旦得到采纳,从政策层面获得支持,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也为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如某公司在属地海关进行税则调研时提出应将芒杆浆料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上调至13%,诉求获采纳后直接降低了约8%的生产成本。

为使自己提出的政策调整诉求得到政府认可和采纳,企业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诉求的提出要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着力点和切入点。仅从保护企业自身发展角度着眼而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方向相背而驰的诉求是不能得到采纳的。二是诉求涉及的商品要有数据支持,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量不应只限于本企业,而应站在行业角度采集,这样的数据有说服力,易于引起重视。三是诉求的目标要明确,具有操作性。具体可以是建议调整关税税率的期望值、调整贸易管制措施、调整税则列目结构、调整出口退税率期望值等。防止出现范围过大、不切实际、不宜监管执行等问题。四是要考虑诉求采纳后的影响力。包括本行业及上下游行业受惠于政策调整后的经济利益变化、发展前景、国际经济地位等内容。

参考文献:

第14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开始悄悄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目前,税收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项目。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研究设计出一套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和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税收筹划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主体地位也逐渐突显出来,企业税收筹划的欲望和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提高。从现阶段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税收筹划方式缺乏多样性

就目前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集中在选择会计方法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大领域。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都已经意识到,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和拖延纳税的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的节税收益;如果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避免高税率、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直接得到税额的减免。

与此同时,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等,也应该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2.税收筹划目标缺少战略性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常常是单纯的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战略性的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全局出发,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单纯地削减税收成本可能会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公司经营机制的失衡。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高新技术企业初创阶段的税收筹划

由于产品还没有被市场完全接受,产品销量相对而言就比较小,再加上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创办费用的开支以及市场开拓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支出,导致企业资金需求大量增加,而相应的单位利润也往往偏向负数。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初创阶段所得税筹划方面,如果预算公司将处于盈亏边缘,企业就可以应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提前确认利润,然后通过申请政策性贷款来实现债务融资和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获取税收利益。当然,这种免税好处还要和推迟纳税的时间价值相比较。如果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还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还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等其他股权融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此外,处于这一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应该考虑到企业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投资地点等筹划,这些都将成为长期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

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初创阶段,获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开始加速发展进入成长期。在这一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任务,就是使其产品达到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不断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获取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市场。因此,针对流转税的筹划相当重要,企业应该对转让定价以及混合经营或者兼并经营等做出合理的安排。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速度非常快,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研发,相应的生产能力必然会得到不断追加。在这一时期,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模逐渐扩大,销售及生产能力之间的缺口逐渐消失,所以企业应当做好这两项长期资产的税收筹划安排,尽量做到延期纳税。

3.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阶段,由于企业已经进入到了成熟期,销售的增长速度开始放慢,行业生产能力开始过剩,价格与利润也逐渐趋于滑坡,而企业的总体生产能力也在此时达到了高峰。这个时期的企业,生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获利水平将成为企业的首要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研发、生产、广告和营销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协作,并在销售确认、费用分摊等各个方面考虑税收的因素,从而综合降低企业成本。此外,在这一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还应该考虑到企业将来的发展命运,要么脱胎换骨、获得重生,要么逐渐衰亡、走向破产。当然,任何企业都希望长盛不衰,这就要求企业长期保持旺盛的创新能力,能够及时的淘汰更新产品。因此,企业应该在应纳税所得额还处于较高水平的成熟期时,及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从而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在高新技术企业筹资阶段,企业已经处于衰退时期,公司生产工艺已呈落后状态,其核心技术逐渐被淘汰,销售额与利润开始急剧下降,企业开始出现严重的亏损现象。这个时期的企业一般处于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即将清算等资本运作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也应该转为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争取有利的清算政策等方面上来。这时,企业应做好新产品研发及旧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

第1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引言

税收筹划贯穿纳税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在不违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充分挖掘税法体系当中的所有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营运等相关活动的事前安排和统筹,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须要深入了解税收筹划的内涵与特点。首先,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规。税收筹划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税收筹划方式都不得违反这一根本原则,否则企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法的前提下,财务人员可以策划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供企业选择,企业管理层可以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其次,要深入理解税收筹划的目的。众所周知,股东价值的大小体现在税后利润上,而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税收筹划在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帮助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有力途径。最后,税收筹划还具有超前性。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在企业整体经济活动开展前就需要有相应的考虑,选择一种在核算、计量上对企业纳税筹划最有利的方式,并在一段时间内加以贯彻执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分析

1.企业会计要素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存在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分别是重置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以说,企业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然而这种多元化无疑会较大程度地影响企业每个会计核算期间的损益。在这些计量属性中,无疑“公允价值”计量是最受人关注的。公允价值主要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者是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未来现金流量或者市场价值来作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重点强调公平、自愿。然而,我国目前交易市场的规范性、透明度仍然有限,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只是再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公允价值的运用往往需要凭借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这也是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范围远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原因。

2.资产减值准备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低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根据以往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过减值准备的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将原来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同转销,这样的处理方式势必会影响当期的损益。新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新会计准则确定资产是否减值的依据是根据账目价值与可回收金额确定。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示该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新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非流动资产而言,一旦确认资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同税法有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税法中出了坏账准备之外,其他的资产减值在计提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规定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也只有在相关资产被处理时才能调整。这样的会税差异,将会对企业的长期性资金产生影响,这一领域也成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内容。

3.无形资产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时,如果价款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那么就构成了融资性质,其成本应该按照购买的现值确定。其次,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预期使用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对于难以确定消耗方式的,直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于可以确定使用寿命的,在其使用寿命之内合理摊销;难以确定使用寿命的,不考虑摊销,直接考虑残值。由于未来的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无形资产带给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同时无形资产在未来的消耗方式上也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这一系列规定,从客观上来看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可行空间。

三、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关键环节的几点思考

1.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开发过程当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并且该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另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还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相应成本的150%扣除。企业的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会计政策的准确把握,合理选择将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还是当期损益。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就需要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借助“管理费用”直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来说,国家对于能够独立进行无形资产开发的企业大多都存在着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企业在减免期限内的,可以重点考虑将开发费用资本化,将减免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存货的纳税筹划

对于很多生产型的企业来说,对存货成本的计量至关重要,因此,存货也成为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的来说,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比,对存货的计价方式进行周全、合理的考虑,是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目前的税法规定,除了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务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其他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目前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走高的时候,企业较为适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这样可以将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降低,从而将企业的利润和纳税进行递延,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物价持续走低,那么较为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在该计价方式下,期末存货成本较低,销货成本却较高,同样也可以实现将企业利润延期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市场环境下,后进先出法的取消,还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调整任务,从而降低征税、纳税成本。

3.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据谨慎性原则继续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不允许故意多提或者不提。当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产生减值准备冲回时,企业应该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冲回的减值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然而,我国的税法却规定在所得税前只允许预提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坏账准备金等,多数企业资产的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都不得税前扣除。鉴于此,不少避税办法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以往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纳税调整的方式已经难以继续适用。

四、结语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利润核算带来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也对企业目前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分支,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活动应该围绕着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来进行。一方面,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从整体出发,力争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赋。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仍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说,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必然需要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分析、比较才能产生。

参考文献:

[1]俞丽辉 汤建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影响[J].财会通讯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