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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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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法规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高职;安检;航空法;教学

一、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航空法是目前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它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职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学侧重讲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现在逐渐侧重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民事立法及安检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变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业内对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应地,现阶段航空法课程在高职实践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民航安检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未体现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需要达到的能力目标。第二,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符合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绍法律“是什么”,以理论性、记忆性知识为主。第三,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性质决定法律教育的侧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安全检查作为特殊执法行为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授权才能实施。至今,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民航安检部门实施上述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民航安检工作人员属于民航运输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说,安检工作人员与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安检工作却是强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绝安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检的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公行为”的色彩。所以,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权本身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在学界仍处于讨论的阶段。

此外,由于安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目前民航业的安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应付一线高强度的工作量,都必须转岗甚至转行。所以,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培养出的未来安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成为综合性的高级安检人才,以适应职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所以,法律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使学生厘清安检职权与机场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界限,平衡安检的强制性与服务性之间的冲突,在提供安保服务的同时也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国际反恐局势;同时,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综合型机场工作人才,使学生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关于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侧重点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航空法与安检法规课程作为高职安全检查专业职业能力的必修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仍然侧重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则不符合民航安检专业的学生课程的能力目标要求以及就业特点,也不能激发民航安检专业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抓住核心重点,有的放矢。

在课堂内容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身定位。安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白自身的职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明白机场安全检查权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人身检查权力。在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体现出服务性的特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过界”,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应当立即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机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机场安检工作岗位包括停机坪护卫、安检通道上的验证、前传、开箱包、人身检查等岗位,在每个岗位上都可能遇到不同的违法违规旅客,例如旅客拦飞机或扰乱机场秩序等“空闹”行为、隐匿携带违禁物品、冒用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等情形时有发生,对这类相关行为的定性和法律后果,机场安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了解,才能及时对旅客行为进行划分,并根据情况通知机场公安。第三,目前与机场相关的突出社会现象及法律制度。例如航班不正常现象、航班超售现象等,在机场安检通道如果发生旅客问询或者质疑时,能够及时解答或指引旅客到相关单位办理下一步手续。

在课堂形式上,教师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学方式,将每个法律知识点分为案例导入、案例所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解析、情景模拟三部分。即首先以工作中的现实案例为主线引入,使学生自觉代入未来工作岗位场景并模拟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然后,结合案例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课堂活动,以情景模拟教学法重现之前讲授的法律法规,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操作规章制度,但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是什么”、“为什么”,而是有侧重点地强调在岗位中安检工作人员应当“怎么做”。通过情景模拟锻炼学生的口才、抗压能力,使学生明白学习航空法、锻炼法律逻辑思维对于自身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2篇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检查定义检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U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36-0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09安检规则》)的颁布实施,它构建了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了“三个服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其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影响,让读者对我国新的船舶安检规则的特点以及新规则实施后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

1 船舶安全检查的几个定义

1.1 船舶安全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权威定义,它界定如下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即“海事管理机构”:

(2)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即“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

(3)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即是否“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4)船舶安全检查督促的范围,即“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

1.2 初步检查

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船舶安检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这前对船舶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风险系数较低,或船巡视后发现船舶安全状况较好的船舶,安检人员可对船舶进行初步检查或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1.3 详细检查

对于船舶安全状况较差、风险系数较高船舶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1)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2)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3)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1.4 船舶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中的任意方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复查申请,对船舶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一种行为。根据新安检规则规定,为了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于安检中发现的缺陷,安检任意要求船方按处理意见进行纠正,除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的缺陷外其他缺陷,船方可以自愿申请复查,而非强制性复查,同时要求船方要自行核查缺陷纠正情况,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对船舶进行复查时,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1.5 船舶跟踪检查

它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是选择性、目的性的结合性检查。新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船舶确需在本港纠正滞留的。”,“根据需要,核查前述一般性缺陷纠正情况的。”

需要注意的是跟踪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跟踪检查新发现的缺陷可作为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的证据,若跟踪检查发现该船安检缺陷未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安检人员可借此对该船开展详细检查,但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2 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1997年,交通部以15号部令第一次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97安检规则》),纵观《97安检规则》及相关的海事管理法规,除了没有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法规依据上,除了《97安检规则》,部海事局还针对小型船舶专门了《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而且,我国以前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实行三种工作模式,即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工作程序和有关执行标准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09安检规则》在第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在第二章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对中国籍船舶、以及相关外国籍船舶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09安检规则》对于不同的安检对象,根据检查内容来区分,而不是在工作流程上进行区别对待;它所规定的船舶安检工作流程,基本是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为蓝本,如选船机制的建立、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船舶安检信息的通报等等均是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对内河船舶安检人员来说,这些都是比较新的做法和要求。

3 《09安检规则》对缺陷处理提出了新要求

《09安检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缺陷处理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1 《09安检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船舶安检人员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可以采取八种处理意见

(1)开航前纠正缺陷;(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3)滞留;(4)禁止船舶进港:(5)限制船舶操作;(6)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7)驱逐船舶出港;(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些处理意见,除了第三项滞留在《97安检规则》中明确提到,其他几项均是第一次在规则中列明。但是这些新的处理意见,并不是《09安检规则》制订者的新创,而是来源于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中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中规定为保障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性措

施包括责令其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

3.2 《09安检规则》对缺陷整改复查的新规定

按照规则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对安检缺陷整改后,按照不同的处理意见,除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和驱逐船舶出港须强制申请复查外,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增加了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的要求,同时还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此外,对于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理复查申请。

相对目前要求船舶安检缺陷按规定整改后必须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也必需到船舶现场复查的工作规定,有相当大的区别。

当然,《09安检规则》的实施后,按照其规定除在上述三个方面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影响变化外,在其他方面如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要求,使用新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整改情况必须在航行日志进行记载、行政处罚额度的变化等都将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带来相应的影响。

4 《09安检规则》实施中值得探讨的一些提法以及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4.1 《09安检规则》用词准确,表述清晰,歧义不多,但也还是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1)第二条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这里没有提到对保证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船舶安全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让人感觉在表述上有所欠缺。

(2)第八条规定船舶安检内容包括“对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的检查”;如果能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这句话改为“对船员在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的检查”似乎更好。

(3)第九条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能否将经“巴黎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船舶也包括进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的范畴呢?

(4)《09安检规则》中多次提到“隐患”和“缺陷”一词,第三十三条对什么是“缺陷”有定义,但对什么为“隐患”却无定义。另外《09安检规则》多次提及对“缺陷”要加以纠正,但没有提及对“隐患”应该如何处理?

4.2 《09安检规则》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1)第九条规定: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不受六个月内不在检查的限制。但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是怎样核算出来的,规则本身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2)第十七条规定:应在航行日志中记录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是否所有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都要记录?是记在航海日志的记事栏内还是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怎样记?规则都没有说明。

(3)第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条规定: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或)污染事故的船舶,可以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这些新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执行,需要海事管理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加以明确。

第3篇

[关键词]地铁站;安检;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检对象和内容

按照“逢包必检、液体必检、人机结合”的思路,实现地铁安检需求的“机检”、“人检”二检一体的安检模式,即对大包行李使用固定式“X光行李检查机”进行逐一检查,防止大容量危险品进入地铁;对乘客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进行检查,增加安检系统的严密程度;对检查出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物探测器等仪器确定具体性质。

安检过程中,安检员负责引导乘客,并操作安检设备对包裹、行李包、液体等进行检查;安检员负责对发现的危险品、可疑物品进行先期处置。

1.1安检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引导、检查、定性、处理。

⑴引导:旅客进站后,由安检指示引导牌和安检工作人员引导至安检区域接受安检。

⑵检查:对于携带行包的旅客,使用通道式X光机对旅客行包及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可疑行包被送至开包台,同时扫描的X射线图像将被传送至复检区域的开包查验站,用以对比嫌疑行包的X射线图像进行开包检查;可疑行包由安检工作人员在开包台使用炸药探测器对其进行复检;对于可疑液体,使用液体检查仪进行检查;安检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可疑旅客实施抽查。

⑶定性:根据检查结果对可疑物品进行定性。

⑷处理:根据检查定性结果,按规定执行相关处理。

1.2安检系统构成

安检系统由通道式X光行李检查机、便携式毒气探测设备、易燃易爆化学药品探测设备、液体检查设备、便携式金属探测设备、防爆器材、开包查验站及安检辅助器材构成。

2.地铁设置安检系统的必要性

2.1地铁的安全隐患

⑴运行线路相对封闭:地铁交通一般为地下、地面和高架线路,列车按照计划线路开行。线路是封闭空间,一旦发生诸如爆炸、火灾或投毒等灾难事件,将给现场控制、救援和疏导带来极大困难和障碍。

⑵空间狭窄,人流密集:地铁站台大多采用的是孤岛型敞开式设计,安全性和防护性较差。而其出人口和通道狭窄,一旦遇上突发事件或大客流等情况,乘客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⑶社会人群复杂:地铁是一个开放的场所,每天承载着南来北往的人群,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乘客自身因素都会影响运营安全。

⑷管理和监督机制较弱:虽然地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明文规定,但巨大的交通客流量及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处罚办法无法有效地落实,管理多以倡导和警示为主。

⑸乘客人站安检不全面:地铁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象航空和铁路一样,在乘客登机或人站前例行必要细致的安全检查(包括人身检查和随行物品检查),因此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2.2白俄罗斯地铁爆炸案

莫斯科地铁站爆炸案的硝烟刚刚散去不久,11年的4月11日,白俄罗斯的首都明斯克市又发生了一起地铁爆炸案。爆炸装置被事先放在奥克佳布里斯卡娅(Oktyabrskaya)地铁站台的一个长椅下面,爆炸威力相当于约3-5千克的TNT炸药,在该装置中还被塞入了大量的铁钉和钢珠,很明显是希望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当两列地铁几乎同时到达地铁站时,袭击者用手机引爆了该爆炸装置,共造成15人死亡、近200人受伤。

总结这起地铁袭击案件,不难看出,除了犯罪分子的凶残与疯狂之外,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地铁的安全防范不够。实际上,无论时沙林毒气还是自制爆炸装置,倘若有严密的安检措施,如对随身包裹进行X光检查、或者及时对无人看管的包裹进行回收与监控,这些惨剧或许都不会发生。

2.3地铁设置安检系统的必要性

地铁交通由于人流密集、空间封闭等客观因素导致其产生一旦发生灾害事故人员不易于逃生的特点,加之此特点易于被不法分子甚至是所利用,造成大面积人员伤亡,所以地铁内的安全隐患一直是政府密切关注的重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铁紧跟首都地铁安检常态化的步伐,致力于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也取得了很大成果。本人认为在地铁站设置安检设施,将安检常态化是有必要的。

3.广州地铁实行常态化安检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已从控制风险源的角度分析了地铁实行常态化安检的必要性,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安检常态化对于地铁公司来说会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呢?而我们利用现有的资源又能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将就一下几点进行分析。

3.1延长乘客进站时间

延长乘客进站时间,这一直以来都是地铁安检遭受诟病最多的环节。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安检对于控制地铁高峰时段的客流量,减少地铁运营压力,还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因为地铁的运载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无限制地将地铁人流引导到站台上,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但是有了安检,相当于有了一道缓冲,有利无害。

尽管地铁安检的“隐性”好处――缓解站台客流压力可以为“延时”赢回一分,但是对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上班族来说,即便是20s的安检时间都显得弥足珍贵。

对于此问题,可以通过设置安检门来解决。这就需要设置X光行李检查机与固定安检门相结合的安检设施。对于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引导其走X光行李检查机的路线,而对于仅携带随身物品的乘客(通常赶时间的上班族属此类)来说,可引导其走安检门进入地铁,这样就在保证安全的同时也尽可能的保证了乘客的出行速度,同时保证了地铁的服务质量。

3.2人力财力消耗巨大

站在公司的角度出发,在全线网内实行安检常态化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安检设备的购进需要一笔巨额开支,另外,站内需要增设安检岗专门驻守在行李安检仪旁,这是否是一种人力财力的浪费?

对于以上质疑,笔者提出以下观点:①人力方面,目前北京地铁和上海地铁的安检员都是由公安部门担任,如若由公安全权负责在实施上存在难度的话,我建议可以采取地铁和公安一方负责一方配合的责任制原则进行安检的实施,并由政府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将地铁安检合法化。②另一方面,为了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资源,各地铁站可以根据自身的客流特点细化各时间段的安检工作,根据客流量的大小随时增减安检设备和人员配置。

4.结语

综上所述,广州地铁实行常态化安检是必要且可行的。我国地铁近些年来的建设速度飞快,地铁乘客流量更是以几何级数增长,面对汹涌的人潮及不容乐观的反恐形势,加强安检措施已是势在必行。不可否认,地铁实现常态化安检的阻力很多,以目前国内的现状来看,地铁安检仍然还很稚嫩,不完善之处不可避免,但是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安检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对于安检接受度的不断增强,地铁安检必将更为顺畅地融入我们的生活,并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