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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作;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运输、携带、贮存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公路、铁路、航运、邮政、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贩卖、购销、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九条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收购、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第十条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地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猎捕、捕捞、宰杀、加工、利用、运输、携带、走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三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捕捞、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级、省级野生植物的,要向国家或授权的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从事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经人工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出售国家二级或地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经省或授权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查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调查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活动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实物、非法所得、猎捕工具,可以单处或并处罚款。罚款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买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在我市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它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二十六条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地方财政,全额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基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检举揭发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可从罚没款中提取。具体办法由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称,大别山野生兰花正遭遇灭顶之灾。只因市场上“炒兰热”持续兴起,一株兰花可以卖出120万元天价,一批批“掠夺式”采挖大军出现,结果便是野生兰花被“地毯式”挖掘。
空谷幽兰在闹市被争卖,野生兰花沦落的命运令人揪心,不禁令人回想起大别山中的岁月。在大山中打柴,汗流浃背之际,忽有兰香丝丝入鼻,沁入肺腑,转而闻香觅其芳影,采一株兰担柴下山,那一路的感觉竟是如此曼妙。如今,怕是遍山寻芳而难得。野生兰花这世界上最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之一,如果遭遇灭顶之灾,大别山岂不少了些灵秀之气,世间岂不少了一个属于人类的珍贵品种?
在利益的诱惑下,大自然馈赠的珍品被人类亲手毁灭的,又岂止是兰花?比如发菜、甘草、麻黄草,比如雪莲花,再比如藏羚羊……哪一种不都曾经是自由地生存,惠及人类?比如野生固沙植物发菜、甘草和麻黄草,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只因人的贪婪,只因欲望无限,他们便急剧减少,乃至一个一个地濒危。
而人类对这些大自然珍品的保护常常很迟缓,往往是在尝到失去他们的恶果后,在他们不复存在后。今天,我们已知发菜的滥采,甘草的滥挖等,导致了草场退化和沙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野生兰花的滥挖会导致什么后果呢?或许,只有在真正失去后,我们才会刻骨铭心。然而,此时想起来再保护,哪怕是再有效的保护,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这些野生动植物的命运,弥补已造成的损失呢?
失去往往不再拥有,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恶果往往难以下咽。有些学费,我们是交不起的。基于此,许多国家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的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也已制定。但如何不打折扣地执行好这些公约、法规,让那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得以复生,让那些宝贵的野生动植物种不滑向灭绝边缘,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utilization status of China's wildlife resources and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detail and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opinion based on the problems.
关键词: 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现状;保护;看法
Key words: wildlife;resources utilization;current situation;conservation;opinion
中图分类号:S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300-02
0 引言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多样,是世界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广阔的地域使得我国的动植物物种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数14%以上;无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10%左右,植物占到了世界物种数12%。此外我国还独有多种珍稀动植物(珍稀动物: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植物:水杉,珙桐等)。对于如此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如何加以合理利用与保护,使之得以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结合当前现状及国内外的处理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现状和已取得的成就
目前全国共建成自然保护区1800多个,面积超过1.3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6%以上,新建成的森林公园面积达到了750多万公顷。国家重点保护的300多种珍稀动物及130多种珍稀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起到的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此外,专门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研究项目在全国各地纷纷得以开展。目前已建成的濒危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已达到14个,珍稀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基地达到400多个。其中以大熊猫的保护工作最为成功,该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大熊猫的种群数量没有下降,还极大地拓宽了野生大熊猫的生存环境,让大熊猫逐步摆脱了濒临灭绝的困境。另外野生扬子鳄,东北虎,金丝猴等多种珍稀野生动物的繁育工作也都取得了极大的突破,基本都已建立了人工繁育种群,种群数量都已得到了保障。第三,湿地保护工作也已见到成效。我国现存的湿地面积达6600多万公顷,天然湿地面积大致为湿地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占到了全国国土面积的2.7%。为了更好地进行湿地保护工作,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为国内湿地保护争取到了大量的国际援助项目。同时,与湿地保护工作配套的相关机构建设,人员培训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现已建成湿地类自然保护区达473处,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多达36处。第四,在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过程中,扩大了国际影响。我国相继加入了多项与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国际公约,积极开展了对外的合作与交流工作。在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同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大力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软件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良性发展。另外,我国的大熊猫,金丝猴作为中国特有的物种,在与多数国家的友好交流中,起到极好的“友好使者”的作用,在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同时,为我国的外交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2 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给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导致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执法的尺度,执法成本直线上升。其次,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级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当前的保护制度固然对珍稀物种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从动物食物链的角度来看,如果对食物链底层动物保护不力,滥捕滥杀,那么位于食物链高端的珍稀动物也会因为找不食物,最终陷入灭绝的困境。而对于珍稀植物而言,有的珍稀植物是寄生或伴生在某种普通植物上的,如果对寄主植物破坏严重,那么珍稀植物也会随着寄主的消亡,失去生存环境,从而渐渐走向灭绝。因此,想要保护好珍稀物种不致灭绝,要有针对性地将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使整个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才会真正让生态系统内的物种得以自然延续。第三,对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或生存环境保护措施未能跟上。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面积森林被砍伐,土地开垦剧增,草场退化严重,沙漠地域不断扩大,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日益减少,种群数量下降。而依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常常过于集中在野生动植物本身,而忽略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措施对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恢复帮助有限。而栖息地丧失就是造成野生动物濒危和灭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失去了原有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野生动植物就成为了孤立的个体,很难得到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种群就会慢慢出现退化现象,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第四,在野生动植物的驯养、驯化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目前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经营管理及利用过程中存在着方式、方法老旧,效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一些私营驯养场所或者动物园在捕捉野生动物后,一般只需交纳一定数额的资源管理费即可实施捕捉活动,而在整个捕捉过程中缺乏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这一点常常被一些利欲薰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籍此进行乱捕滥杀活动。此类滥捕活动一旦过度就会直接造成野外种群数量的急剧下降,并最终导致野生动物资源的枯竭与濒危灭绝。鉴于以上情况,我国将134种哺乳动物、156种鸟类、33种爬行类、2种两栖类、15种鱼类、343种无脊椎动物列入了ITES公约的附录,使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中均受到了严格管制。第五,环境的污染及外来物种的入侵。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物通过污染食物链中的某个环节,使污染得以进入食物链,并通过食物链的放大作用最终将造成整个生态系统崩溃的恶果,最后将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而外来物种的入侵导致当地物种的大面积灭绝,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我国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外界的接触日益增多,于是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外来物种入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牛蛙对中国西南、江浙地区的入侵,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当地两栖物种的大量
减少。
3 针对当前现状及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
①首先应当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滥捕滥杀野生动植物的现象,尽快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真正起到遏制作用,从源头上减少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②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国各地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工作推进到县,乡,村一级,增强当地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个别典型案例,要做到大胆曝光,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偷猎分子一定要做到严惩,加大其震慑作用,用以警醒妄想依靠倒卖珍稀野生动植物发财致富之人。③重视经济投入,成立各种研究机构。在野生动植物比较集中的地域设立自然保护区,让它们能够拥有使种群得以恢复的时间与空间。另外还要设立各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研究机构,通过对濒危动植物的深入研究,可以找出科学合理的拯救方案,确保这些珍稀物种不会完全灭绝,使种质资源得到保护。④积极研究药用濒危物种的替代品。濒危物种之所以会遭到人类的捕杀或滥挖,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自身的经济价值,如果能尽快地研制出相关的替代品,就能极大降低市场对濒危物种的需求,从而使这些物种免遭偷猎分子的祸害。
4 结束语
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是如果不规范当前的利用方式,不加强保护工作,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珍贵的物种将会永远从国内,甚至从整个世界中消失。这将对世界种质基因资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这项庞大的保护工作的同时,我们自己也应该拿出爱心与勇气,做到不吃野味,拒绝使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产品,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参考文献:
[1]付开成.略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