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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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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第4篇

我们__市近三年来,连续被评为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县市。这足以说明特殊教育是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的突出表现。我市聋哑学校在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局以及社会各界、各校的扶持和关怀下,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已经初步成为了一所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有关方面称赞的聋人教育学校。实践证明,用爱心把学校营造成学习的乐园,以真诚培育聋哑儿童成材,是办学学校的根本出发点。

一、倡导“三爱”的教育理念,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品位。

我市聋哑学校创办于1990年10月。建校初期,学校借用__师范的两间破旧教室开学,首届招收23名聋儿入学,最小年龄为11周岁,最大年龄达18周岁,1992年9月,迁入新教学大楼,1995年8月师生宿舍楼落成。20__年底,具有现代化的宿舍实验楼投入使用。具备普通学校的教学条件外,还拥有聋人教育的专用设施,如律动室、听力测试室、语言康复训练室、耳模制作室等。同时政府全额拨款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办学条件给师生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和快乐。

多年来,我校一直坚持“爱我学校,爱我学生,爱我老师”的三爱教育理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执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夯实基础,注重能力,残而成材”为培养目标,努力补偿因听障致残的生理的心理缺陷。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创新能力为重点,以素质教育为主题课,以良好的后勤服务体系为保障,培养聋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意识,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具有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二、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不仅给聋儿学生带来了乐趣,也为他们创造了美好的人生。

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把残疾儿童、少年培养成为有一定文化,有一定劳动技能的自食其力进而服务社会的有用人才,学校教育的核心就是把聋儿培养成为能够立足生活,立足社会的残而不废的人才。不再是家庭的负担,社会的包袱。围绕这一目的,由于聋哑学生脑灵、眼敏、手巧,思维简单,自卑感强,记忆能力差,个性差异大,针对这些聋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主要通过四条渠道对聋生进行有效的培养、教育。

(一)强化陶冶,进行思想道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德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德育过程中,我们建立起“以学校教育为主体,家庭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依托”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在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把校园营造成一个充满德育氛围的“大课堂”,创设各种情景,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多地让学生们在相互交往中,良好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健康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周集中教育制度和班级晨间谈话制度、周一国旗下讲话制度、节日教育、文明值日岗、班级寝室星期评比、社会实践、军训活动、法制教育等等,寓教育活动之中。

(二)针对学生的差异,进行文化知识教育。首先从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个体差异,从学生一入学,就根据其智力和听力分别建立“个人档案”,并在每学期初,由任课教师结合学生的情况,提出“个人学习计划”,根据计划采取不同的辅导方法,力求让每个学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其次是以分层次,分组的教学模式,在“综合型”的课堂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百教不厌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第5篇

以残障青少年为主人公的系列公益纪录片《我们不一样,我们都一样》,通过真实纪录残障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和就业等领域的经历,向公众传播了身体有残障的人士与非残障人士“身不同,心相同”的理念。目前,我国有人数超过8000万的残障群体,这意味着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1名因身体残障而有特殊需求的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残障人群的特殊教育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5年,我国大陆地区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名在校生;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有1440所特殊教育学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学生人数约有34万人。[2]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完成时,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662所、特殊教育班2700多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3250个[3],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年—2010年)》完成时,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704所,在校残疾学生总数为42.6万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近60万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704个,376.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4]但是,目前我国残障学龄儿童80%的入学率与我国大陆地区普通儿童99%以上的入学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差距更大。据笔者从中国特殊教育网所获信息的粗略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各种特殊教育机构中绝大多数为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残障学员的高中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大专院校数量的占比极其微弱,而且还存在教育规范、管理规范等方面很多不尽完善的问题,由此表明,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空白点还有很多。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是一个人的成长起点,中等及以上教育是一个人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从教育的意义来说,所有的教育都有其基本的目的,但所有教育的核心内容都应该是为了人的发展。在倡导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文明社会里,身体残障人群虽为弱势群体,但同样享有公民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而教育则是这个特殊群体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必由之路,因此,就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距离《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的公共服务发展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仍任重而道远。

二、特殊教育中增强公民意识培养教育内容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从自然人到公民的转化,需要通过公民教育得以实现。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按照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规定和要求,把自然人培养成公民的教育过程,其中,公民意识教育又是其首要的内容。

(一)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提高特殊群体公民身份的理性自觉

所谓公民意识,即公民对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赖于从外界附加相关知识于公民的认知系统,更有赖于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践。从教育活动的作用机理来看,任何外部的教育因素只有通过受教育者的内部因素才能发挥作用,收到预期效果,因此,现代教育特别强调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正如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B•A•Cyxomjnhcknn)的一句名言:“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那么,针对特殊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既需要各类宣传教育机构从外部宣传、讲授关于“公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知识,更需要立足于特殊群体的自我教育,特别是引导特殊群体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切实提高其对公民身份的理性自觉。真正公民意识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公民自身所处的政治环境和参与其中的政治实践,因为只有公民在政治参与和民主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才能够生成和积淀公民意识,这是公民意识教育获得成功的一项基本条件。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和普通人的区别,只是因为他们身体有残障而有一些特别的需求,但是,他们的心和普通人是相通的,也有同样的精神需求,他们与普通人在法律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作为国家公民,他们更需要公正的制度和环境保障其应有的社会权益,这是教育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当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还普遍偏重于技能培养,把增强残障群体的生存能力作为主要的教育目的,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说,还应该丰富对残障群体公民意识培养的教育内容,以便帮助他们了解和认知自己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增强他们的社会保障。在倡导“教育平等”、“人的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下产生的全纳教育思想,超越了传统的特殊教育理念,那么,在教育实践中就需要营造与之相适应的全纳教育文化,这种全纳教育文化既包括基本价值体系指导下的隐形课程,也包括潜移默化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仪式,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礼仪和行为规范。全纳教育文化就是要引导学生逐渐学会用价值标准进行自我审视和评判,这无疑有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残障群体的公民理性自觉。

(二)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提升特殊群体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个体公民”向“社会公民”转化的教育,从其内涵来讲,应该包含公民个体道德意识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意识教育。目前,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现象来看,我国公民的道德与文明教育还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我国公民个体道德意识与自身文明行为存在不同步性的一面,往往表现为“有观念无行动”,也存在公民个体道德与社会文明程度显现出的二律背反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民道德与文明的“现代病”,甚至存在“群体道德缺失”的现象等,因此,也就出现了人们对人际关系、公德公心、社会责任、环保意识等方面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的抱怨和批评,这些社会现象都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正视的问题。道德与文明意识教育应该体现在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是现代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内容,通过教育,让每个公民切实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将公民个体道德意识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意识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公民意识教育之中,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培养现代公民的必然选择。在我国,由于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久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关怀,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因此,他们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生命尊严、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公民意识更为薄弱。目前,有一种倾向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即我国残疾人犯罪率正呈上升趋势,并逐渐演变为团伙犯罪,甚至趋于职业化。从残疾人犯罪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局限使他们就业能力差,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甚至有强烈的生存危机感,这应该是构成残疾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残障群体长久以来被社会边缘化,缺少社会关爱,很多人得不到基本的教育保障并因此导致他们认知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也是导致其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应该培养残障学生在学有一技之长提高生存能力的同时,也要引导他们追求自由与高度自律的理性境界,促进其心智的成长,帮助他们认知对社会的责任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具备法治意识,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修养。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以人为目的的教育,公民意识的养成与教育密切相关,因此,特殊教育不仅要把培养残障学生的生存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不能忽视残障学生的心智培养和道德养成。每个人对个人责任的认识、尊重权利的态度和依法自治的精神,都离不开文化认知和公民意识教育,而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又是这两个方面都很匮乏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当下我国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增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关怀和人文关怀,更有着迫切性和现实性。

(三)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充分体现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

一般认为,人文关怀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人文主义思潮的涌现是西方历史上从封建时代走向近代文明时期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一个突破。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影响反映在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人的观念的转变。我国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旧观念正在逐渐被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人文关怀的理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这也是我国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我们所倡导的人文关怀,其实质内涵应该是在理顺人与其他种种对象的关系中,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体现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关怀,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文关怀不仅仅是从经济上和道义上给予关怀,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和精神上要充分体现人的价值。建立一种体现个体自由、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公民社会,已经成为当前世界文明的主流形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特殊教育的宗旨就是要使身体残障人群不断摆脱各种外在羁绊而走向自由,回归社会,融入生活,适应现实生活。公民的理念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步丰富,反映出个人与国家的特殊关系,确认了个人的公共性和主体性。国家是由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其追求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国家事务就是公共事务。我国公民教育的主题和努力方向应该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性三个方面,而公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字上,表达的是“公有”“公共”的意思。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首先表现在自主性上,也就是公民应该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其次是自为性,“公民的自为性,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对国家权力本质上的公共属性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努力促使其朝着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对自己利益的自觉,努力地去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他人和国家的侵犯”。公民意识教育是每位公民在成长过程中都需要接受的一个学习过程,通过学习,使每个公民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个体道德,使社会规则成为一种保护每个人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共识。有人把残障学生在主流教育中所处的状态比喻为“主流中的孤岛”,形象地说明了残障学生在主流教育当中的边缘地位。在特殊教育过程中,对身体残障学生技能的传播和训练是直接指向实践层面的,目的是能够让他们在教育及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相关的技巧和能力,让他们将获得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最终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使他们不再是社会的边缘人。同时,现实社会的发展还要求我们在帮助身体残障学生掌握技能和运用技能的过程中,还要积极帮助身体残障学生加深对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其公民意识,为残障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平台、开拓渠道,实现他们对生活和自我发展的自主性,使其有能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身权利,充分体现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内涵。

三、几点建议

第6篇

1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教育开展情况

1.1特殊学校体育教育课程开设现状

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课程开设情况良好,所有学校均已开设体育课,但各学校在课时数量的安排上并不相同,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学校体育课每周只有1个课时,大约45分钟,开展较好的学校每周可达3课时,而60%的学校每周2课时。特殊学校没有统一的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在调查中发现整个黔南地区的特殊学校中只有一所特校拥有自编校本教材,20%的学校使用专门针对特殊学生的教学标准和体育教材,另有20%的学校使用的是普通中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而60%的学校没有使用任何标准和教材作为体育教学依据和参考。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较为单一,几乎全部以田径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客观教学条件的限制,但也说明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缺乏。

1.2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基本情况

通过对黔南地区5所特殊学校体育教师调查了解,5所学校共有体育教师12人,其中男性教师11人,女性教师1人。调查期间发现12名教师中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为9人,另3人因个人原因暂离教学岗位。在岗体育教师学历情况普遍不高,具有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6人,中专学历1人;其中专职体育教师仅2人,其余皆为兼任体育教师,他们或是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是其他学科专任教师,因教学需要长期兼职担任体育课教师。35岁以下教师4人,35岁以上未退休5人;具有十年以上教龄1人,超过半数教师教龄不过5年。以上数据表明,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非专业性等严重问题。特殊学校体育教师严重匮乏,这是限制特殊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因素。实地调查中发现,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师生比严重失调,以黔南州特殊学校为例,全校一百多名学生,而体育教师仅2人,师生比超过1:50。其次,没有专业的专任教师则是影响特殊体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绝大部分进行特殊体育教学的教师没有学习过专业的体育教学理论,仅因个人喜欢参与体育活动便被安排承担体育课的“光荣”任务。

1.3特殊体育教育教师培育方式

目前黔南乃至整个贵州省都没有专门培育特殊体育教育人才的专门机构。全省有四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能在各级各类特殊学校、特殊教育科研机构、残障人士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管理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以特殊教育的理论及手语盲文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的教师虽然通晓特殊教育理论,掌握特殊教育的规律和实际教学技能,熟悉特殊学生的心理特点,但由于他们缺乏对体育知识的专业学习,在从事特殊体育管理、特殊体育教学、特殊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方面的工作时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而单纯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直接进入特殊学校从事特殊体育教学工作又会因为不了解特殊学生的身心特点及相应的特别要求而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

2特殊体育教育的重要性

2.1促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保障身体健康。体育的本质功能就是促进身体发展,增强体质。由于自身生理缺陷的原因,造成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的身体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残疾儿童的身体普遍长期缺乏锻炼,使他们存在较大的隐患健康。有计划的有目的的开展特殊体育活动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促进残疾儿童的身体健康。同时由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性,通过参加特殊体育活动,可以有效的促进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改善,提高机体的补偿性,使身体最大限度的发挥代偿功能[5]。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身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产生机能的重新组合或部分替代,特殊体育活动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康复训练方式。比如有视力障碍的儿童可以通过盲人乒乓球或者盲人足球等活动,提高听力功能。因此,残疾儿童经常系统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肢体活动能力,以及其他感官系统的感知能力,平衡身体各能力的发展,使各器官和系统以及身体运动能力得到统一协调的发展。2.2丰富残疾儿童的娱乐生活活动。残疾儿童有更多的娱乐时间,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参与常规性的休闲娱乐活动。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残疾儿童休闲娱乐的需求及权利。在联合国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创造性活动和娱乐活动。特殊体育活动本质上属于体育活动,具有休闲娱乐的功能。残疾儿童通过接受特殊体育教育既能体验体育的趣味性以丰富生活,又能掌握体育方法将体育作为健康的娱乐方式。同时,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调节残疾儿童的情绪和心理活动,使他们学会控制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2.3提高残疾儿童社会化的程度体育除了健身娱乐还能促进人际交往、增进情感交流。残疾儿童由于残障的客观存在,对外交流少,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普遍存在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长此以往,特殊儿童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形成封闭、孤僻、消极、甚至仇视的不良心理,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限制因素。因此,引导鼓励残疾儿童参与体育活动可以增加他们的沟通能力和情感互动,促进人际交往,提高他们的社会化程度。

3民族地区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增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解决的问题

3.1培养目标的精准化。我国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具备系统地掌握体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规律,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所专长,能在中等学校等从事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就业方向主要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特殊体育教育方向的培养目标除了使学生具备普通体育教育的知识能力外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了解针对特殊学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相关活动的组织和操作方法,能够满足在特殊教育或相关机构、部门从事特殊体育教育实践、研究和管理需求的复合型人才。3.2课程体系的全面化。特殊教育是一门涉及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在以培养普通中小学教师为主的体育教育专业拓展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就需要在保持体育教育主干的基础上调整课程体系增设或修订相关的教学内容。学生可在前三年体育专业理论和技能学习的基础上在第三年下半年或第四年选择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同时选修相应的以特殊教育及特殊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程知识。这就亟需在借鉴特殊教育本专业理论体系的同时,结合体育教学的特征及要求创新思维开发新的教学方法,并编写适用的特殊体育教育教材。3.3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师资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一个专业的成败与否在于能否建设一支优秀师资队伍。因此,做好师资队伍建设是一个专业或者方向发展的关键。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对专业师资队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首先,教学团队须掌握完备的体育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教学团队还要拥有积极的学习能力,能够不断补充学习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要的各种知识。再次,教学团队必须有极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特殊教育的学校体育研究,是一个涉及体育、教育、心理、医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要求教师要有极强的综合创新能力才能提高教学水平。3.4实训平台的可操作化无论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还是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在其工作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将理论知识转化形成实际掌握的工作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通过一定的实地训练才能习得。这就需要建立适应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学生需求的“课内实践—课外实训—校外实习”一条龙式实践平台。课堂上通过课件制作、专题研讨,增强学生的认知水平,在学校内进行教学实习、总结经验、交流反思、名师讲座、观摩课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最后借助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际教学水平,增强特殊体育专业素质。

4结语

目前我国能够培育特殊体育专业人才的机构仅限于天津体院、广州体院等5所专业院校。从培养数量和影响范围来看都远不能满足我国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带来的需求增长。而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发展正面对应用转型的要求,因此探索在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展方向性教学成为一举两得的最佳方案。但这并不意味这各高校就可以盲目调整,专业改革需要漫长而充分的准备,而当下仅只是特殊体育教育的起步。

作者:凌媛 代向伟 张娟 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永馨.特殊教育学(第3版)[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10.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S].1985-05-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S].1998-12-01.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8篇

1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对象的身心特征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身心发展有缺陷或残疾的少年儿童,即智力、听觉、视觉、肢体、语言、情绪等方面发展障碍的儿童少年。因此,不少的特殊教育学校视不同的对象称为“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启智学校”等。特殊教育对象与普通教育对象在身心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在学校体育实施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身体活动是体育的主要手段和形式。教师传播知识、技术、技能和学生掌握体育知识、技术和技能,首先要借助一定的直观手段(视觉、听觉、本体感觉等),使学生建立正确的动作表象;然后通过表象的再现和无数次的模仿练习,学生才能掌握知识、技术、技能。而这些,对于视觉、听觉等方面残疾的学生来说,要比正常学生困难得多。如智力落后的学生,其身体发育随智力落后程度的加重而越来越差,生理和健康问题越来越多。中度以上智力落后儿童在肺活量、肌肉力量、身体平衡能力、身体协调性等指标明显落后于正常生。

听力残疾的学生主要依靠视觉、触觉、味觉、嗅觉等途径感知外界事物。因此,限制了感知觉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因为他们听不到声音,许多信息他们就不了解。他们的感知觉活动缺少语言活动的参与,使第一信号系统(客观事物)与第二信号系统(语言)出现脱节,造成他们虽接触的东西多,但会说(表达)的不多。由于思维活动要借助语言才能进行,因此,听力的残疾又影响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我国的心理学工作者研究发现,聋生在完成智力测验的试题上存在着比同龄健全学生更多的困难(除语言理解方面的困难外),即思维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与健全学生有一定的差距。

盲生由于视觉丧失,因此缺乏视觉表象。他们的语言缺乏感性做基础,导致语言与实物脱节,不仅如此,由于丧失视觉,空间定向能力差,往往依靠听觉注意来补偿。由于缺乏视觉表象,对事物感知受到局限,通过其它感觉获得的感性材料往往只反映事物的局部特征,以此作依据进行分析、推理,很容易产生错误判断。

不同的生理缺陷,又影响了残疾儿童的个性健康发展。他们普遍存在着自卑心理、意志薄弱、缺乏主动性、兴趣单一、稳定性差等弱点。由于特教学校体育对象的上述身心特点,特教学校体育的目标、课程、教学组织、教学器材设备等,都有别于普通教育。

2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目标

在我国,特殊教育按其学段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目标与九年义务教育的体育目标是—致的。但由于学校体育对象的特殊性,特教学校体育目标又有别于普通教育,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特殊教育学校把功能缺陷补偿与康复作为学校体育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在培养目标中明确指出,特殊教育学校要培养学生“……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曰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121所谓补偿,“是指机体失去某种器官或某种机能受到损害时的一种适应,是一种与正常人发展过程不同的有特殊性的发展过程。在这种有特殊性的适应和发展过程中被损害的机能可以被不同程度地恢复、弥补、改善或替代”11167。体育在这种补偿过程中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功能缺陷补偿和康复的积极、有效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教学校体育较之普通学校更重要。

其二,特教学校体育更突出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特殊教育理论认为,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为第—性的缺陷,如盲、聋、哑、智障等。而盲、聋、哑等生理缺陷导致的认识活动和情感意志等方面的缺陷为第二性缺陷。体育以其独有的功能在改善和矫正残疾学生第二性缺陷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体育又可以培养人勇敢顽强、团结协作的精神和竞争意识。而这些,都是残疾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创造财富的劳动者所必需的。残疾学生更需要通过学校体育培养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3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学校体育课程更强调,“坚持’健康第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激发运动兴趣,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31。自不待言,特教学校体育课程概莫能外。但与普通学校相比,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内容更要体现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

第一,体育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满足学生对体育知识、技能等需求的同时,更追求其缺陷补偿与康复的功能,使教学过程与缺陷补偿相统1。我国的特殊教育理论认为,残疾儿童的第一性缺陷是其心理和教育特殊性产生的物质基础,是应由医生来诊断和鉴定或通过医疗措施加以治疗的;而由第一性缺陷派生出来的第二性缺陷要由教育工作者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学活动来加以训练和补偿。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追求缺陷补偿与功能康复的实效性,使传播知识、技能的教学过程与缺陷补偿统—起来。这也是“健康第一”思想在特教学校体育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特教学校体育课程内容针对性更强。同是特教学校,盲生、聋生、智力落后学生的体育课程内容差别也非常大。在保证残疾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基本运动能力的同时,对盲生,应突出培养正确的定向和运动能力、坐立行走正确姿势的课程内容;对聋生,锻炼其视觉、触觉、运动觉和残余听觉能力,集音乐、舞蹈、体操、游戏等为一体的律动内容的比重要大;对智力落后的学生,则要发展其大肌肉群的活动能力、反应能力的协调平衡能力,自然,与这方面相关的课程内容相对要多。对竞技项目进行“教材化”加工时也应该充分体现上述特点。

4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教学组织与教法

目前,基础教育正面临着由统一规格教育向差异性教育的转变。就差异性教育而言,特教学校较之普通学校更为突出。如智力落后儿童既有智力落后程度和性质的差异、神经活动类型的差异,同时又有需要的差异、兴趣爱好的差异和学习能力、学习风格、学习习惯的差异。即便是智力缺陷程度完全一样,也可能由于不同原因而表现出对体育的不同需求。而对视觉和听觉缺陷的学生,除了有低视力和全盲的差异,重听与聋生的差异外,还都交织着其它身体与心理的差异。因此,实施个别指导是特教学校体育教学组织教法运用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如对盲生,教师不可能像对待正常学生那样,通过教师示范让学生建立动作表象,而要逐一指导。通过用手的触摸帮助其将姿势做正确,或摸对位置,或让其逐一触摸教师的正确姿势。

直观手段的补偿与综合运用,是特教体育教学方法的显着特点。直观是体育教学方法的重要特征,信息传递是体育教育方法的本质功能。因此,有人将体育教学方法分为视觉信息类、听觉悟信息类、触觉及本体感觉信息类等。对残疾学生,体育教学方法的运用,即直观手段的选择较正常学生局限性大,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直观手段的补偿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使学生获取更多的信息。如对盲生,宜采用听觉、触觉信息类方法以弥补其视觉丧失而不能通过视觉获取直观信息的缺陷;对于聋生,只能以形象的视觉和本体感觉信息类方法,来补偿其不能通过听觉获取直观信息的缺陷。

5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师资

普通学校的体育教师从事的是一般体育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师从事的是特殊体育教育工作。面对特殊的学生、实施特殊的体育课程、采用特殊的体育教学组织与方法,为实现特殊的学校体育目标,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师不仅具备普通学校体育教师所具备的体育专业素质,还要掌握系统的特殊教育理论和实际技能。如学习和掌握特殊儿童心理学、特殊儿童教育学、有关盲、聋、哑残疾儿童的病理学基础、康复医学基础,特殊体育教育教学组织与方法,以及盲文、手语等。只有这样,才能了解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体育教育需求。在特殊教育十分发达的美国,必须大学毕业并取得特殊教育专业资格才能担任特教教师。因此,只具备一般的体育专业素质,是很难高质量的完成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育教学任务的。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141我国有特教学校近2000所,每年都需要补充一定数量的特教体育教师。为满足特殊体育教育的长远发展对师资的需求,应增设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培养特教体育教师。

6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场地设备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必要的符合教育对象特点的物质条件,特别是体育场地设备。体育教学的场所,除了包括不同功能的教室外,还包括体育馆(房)和各种体育场地如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教学设备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设备,如桌椅、图书资料、电化教学设备等;另一类是专门的体育器材设备,如体操垫、健身器械、篮球、排球、足球等。由于教育对象不同,体育课程有别、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异样,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场地设备也有别于普通学校。如,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中规定,9个班规模的学校活动场地,弱智和盲校应不少于3570m2,聋校应不少于5394m2;学校应设体育康复训练室,面积不少于56m2;盲校体育活动场地设置以适宜视力残疾学生使用的环形跑道和直跑道。除少部分作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地位布置沙坑等适合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和游戏场地。国家有关部门也曾颁布过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涉及到体育的有聋校29种、盲校33种、弱智学校41种。目前,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场地设备“常人化”、“竞技化”的问题较为突出,不符合残疾儿童特点,满足不了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的基本需要。应该组织体育、教育、医学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就特教学校体育物质条件的配备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不同残疾儿童的体育活动、康复训练的实际需要,编制特教学校体育场地设备配备目录及标准。

第9篇

实行“依法治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教育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待越来越高,教育法律中局限性、滞后性、不科学性的一面愈发凸显。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需要有十种看问题的角度,也就是“十双眼睛”。

一、炯炯向前:聚焦教育前沿问题

目前正式颁布并施行的教育法律有《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等7部。可是,日趋多元的教育形式、日益丰富的教育内容,呼唤的是点更多、面更宽的教育法律,要求立法者增多视点,拓宽视野,延长视线。“在家上学”“可汗学院”“慕课”等热点词汇的背后,是家庭教育、网络教育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相关专门法律予以规范。

二、频频回眸:积极修订过时条款

现行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时期的确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现今教育的需要,应用于实践中已很难“梳理得清,解释得通,适用得准”。过时的条款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落伍于时代,要抓紧时间废止;二是略微跟不上时代,要下大力气完善。比如,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使非营利民办学校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因而有必要取消《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

三、举首仰望:配套国家政策方针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虽然在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等多个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共同致力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终极目标上是共通的。教育立法要善于从教育政策中谋路子、找灵感。比如《教育规划纲要》在“发展任务”部分涉及了八个教育领域,因此我们便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缺乏专门法律;在“体制改革”部分明确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六个改革重点、难点,因此我们便知《考试法》《学校法》等应提上立法日程。

四、垂首俯瞰:紧盯教育教学一线

教育立法,要源于教育一线,服务于教育一线。实践中,一些学校挂着“素质教育”的牌子,干着“应试教育”的活计,用考试分数透支学生身心健康,用标准答案磨平学生创新潜能。还有一些学校虽推行减负,但是“禁得了校内,禁不了校外;管得住教师,管不住家长”。学校里被教师“减的负”,又被家长在校外辅导机构里“增起来”。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素质教育的理念确定下来。但以《教育法》为代表的、在此之前制定实施的其他大部分教育法律,都对素质教育没有涉及,因此亟需修订。

五、望眼欲穿:透过现象把握规律

教育立法,要认识和利用教育规律,限制有悖教育规律的行为发生。如一些幼儿园迎合家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在大班中教授,小学一二年级的课程,办小学预科班,揠苗助长有悖于儿童成长规律,这也是《学前教育法》亟需出台的缘由之一。再如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在各界对学校去行政化的大声疾呼中,对学校的各种干预并未显现出放缓趋势,尚未真正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此,需要有部《学校法》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保障教育家办学的自。

六、刮目相看:立法焦点应时而变

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富于变化的,实际问题是不断演变的,教育立法在不同阶段应承担起不同的责任。以前,由于“天地君亲师”的观念根深蒂固,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屡有发生,教育立法主动担起责任,《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条款。如今,教育惩戒问题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教师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愿、不敢去行使惩戒权。因此,现时的教育立法者应当主动担起另一项责任――明确教师的合法惩戒权,让惩戒权在有监督、有保障、有规范的阳光状态下安心行使。

七、微观细察:用细节增强可诉性

不患法之无有,而患法之不明。“疏而不密,粗而不细”,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大弊端。比如,《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经教育不改”缺乏一个标准,于是,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两个极端:或者处理太“松”,知而不报,报而不究,究而不彻底;或者处理过“严”,对教师直接开除,矫枉过正,违背执法初衷。歧义是法律之癌症,细节是法律之生命。要把原则化的东西细节化、把弹性化的东西标准化,提高立法技术,增强教育法的可诉性。

八、大而观之:立法要有平衡艺术

法律一向“凛然不可侵犯、威严不可抵触”,教育则始终要“温柔、温情、温暖”。教育立法不能唯法律马首是瞻,也不能唯教育情怀独尊,要将法律之刚和教育之柔置于天平的两端,努力找到“平衡点”。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单从法律角度看,没有问题。但从教育实际来看,一些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写生等活动,甚至把可能有危险的单双杠都撤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出台《校园安全法》,更合理地确定学校责任,健全事故调解、诉讼机制,完善保险体系,保护孩子们“跑跑跳跳、喊喊叫叫、打打闹闹、哭哭笑笑”的权利,协调好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微妙关系,使二者有机融合、贯通一脉,需要立法技术,更需要立法艺术。

九、瞻前顾后:明义务更要确责任

一些教育违法事件,其处理往往不遂人意,其结局往往不了了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教育立法不乏“义务条款”但缺“责任条款”,让有关部门“想罚不敢罚,敢罚不能罚,能罚不知怎么罚”。比如,《职业教育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较难奢望一些政府机关自觉遵守、严格照办。因此,教育立法要把“健全法律责任”作为重中之重,让该维护的得以有效维护,对该惩处的予以有力惩处。

十、左顾右盼:取经国外立法经验

第10篇

目前,国外如美国等国家对聋人英语教学研究的成果较多,但多是属于第二语言方面的论述。对于中国聋人学生来说,手语是第一语言,汉语是第二语言,而英语则是第三语言。国外聋生二语教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但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国内的聋生英语教学,这需要我们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本世纪以来,国内聋生英语教学的研究逐步发展,对具体的教学实践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本文将对此进行回顾和思考,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2国内聋人学生英语教学研究现状

2.1文献的收集与分析

笔者于2013年9月以“聋人英语”、“聋校英语”、“聋生英语”、“聋儿英语”、“聋哑英语”、“聋英语”、“听障英语”、“听残英语”作为篇名在中国知网期刊类检索相关文献,时间选择“从1949年到2013年”,来源类别选择“全部期刊”,选择学科领域为“全选”,匹配为“模糊”。经过收集整理,选择关于我国聋生英语教学的文章53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从上表可以看出,近几年关于聋生英语教学研究的文献逐渐增加,这是我国聋人教育水平提高及重视英语教学的结果。从文献的研究方法来看,大多是经验介绍和思辨性的总结,只有三篇文章是调查研究,没有实验性的定量研究。从文章的质量来看,有四篇文章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教育类的《中国特殊教育》上,而外语类的所有期刊至今未见有关于这方面的文章。这说明聋人的英语教育研究正处于起步状态,还没有引起外语界乃至语言学界的关注。从文献的研究内容来看,探讨最多的是教师的教学方法,其次是对聋生英语学习方面的研究,再次是对聋校英语课程设置和聋生英语教师发展的论述,还有一部分是关于教育技术设备在教学中的应用等,以下将对这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进行回顾分析。

2.2研究内容归纳分析

2.2.1聋生英语教学方法

教学法分为三个层次:途径(Approach或methodol-ogy)、方法(method)和技巧(technique)。途径是指语言教学的理念,基于对语言本质的认识;方法是依据途径来有序教授语言的总体规划,途径是公认的指导理论,方法是理论应用的过程,一种途径可有多种方法实现;技巧是教学中所运用的具体手段,如用工具、计策及小谋略来直接实现教学目的,技巧必须和方法、途径保持和谐一致[6]。(1)聋生英语教学的途径。聋生英语教学中存在口语教学和手语教学两种不同的观点。如杨瑞霞坚持聋生必须学习英语发音,这样可以提高中国聋生英语口语包括读话的能力,虽然聋生的口语可能不是很清晰,但这可以通过发音训练得到改善[7]。而邓鸿雁认为教师可用中国手语进行聋人的英语教学,中国手语可加深聋生对英语的理解,并可让聋生用美国指语表示26个英语字母;但他并不完全排斥英语口语教学,因为通过口语教学可让聋生看到教师的口型,从而理解英语发音[8]。在聋教育领域,手语教学和口语教学是长期争议的话题,两者在对立和调和中发展,这体现了对聋人语言学习本质的不同认识。而对健听人来说,英语教学途径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因为他们习得的第一语言就是本族语的口语和书面语,英语是第二语言,可以根据语言习得的特点采用听说教学。对聋人来说,各地中国手语一般是当地聋儿首先习得的第一语言,汉语是第二语言[9],英语是聋人的第三语言,对聋生第三语言及其教学本质的认识还未有深刻的研究,所以在聋生的英语教学中,盲目坚持手语教学、排斥口语教学或只是采用口语教学的观点、抛弃手语教学的方式并不可取。目前来看,比较合适的做法是两种途径结合,在不同的英语学习阶段各有侧重,这样可以提高教学效果。(2)聋生英语教学的方法。教学法在外语教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从语法翻译法、听说法、交际法等到任务型教学法,过去一百多年的语言教学史上出现了几十种不同的外语教学法[10]。这些针对健听人的教学方法无法照搬到聋生英语教学上,但可以根据聋生的特点进行借鉴改编,如许磊把奎恩教学法作为教初学英语聋生的一种手段,教师可用动作、表情、实物等促进聋生的视觉学习能力,培养聋生对英语的感官认识[11];张大利认为,聋生的英语学习有其特殊之处,他们主要是靠视觉器官,以动觉、触觉进行辅助学习,可用“三合一”教学法进行施教,即把教学内容用英语讲述,再翻译成汉语和手语,最后可把英语用板书或多媒体呈现出来,同时辅以“读话”方式[12];丁祖保根据聋生的心理特点为初学者设计了“音标-音素-字母”三位一体教学法,26个英语字母的教授不是按照字母顺序进行,而是采用了同一音素的字母归为一个教学类别来进行教学[13]。从上述对聋生的英语教学方法来看,虽然能根据聋生的实际进行创新,但还未能结合语言学理论使教学法多样化和系统化。(3)聋生英语教学的技巧。技巧在聋生英语教学中最为丰富多样,如杨小玉探究了提高聋高中英语词汇教学的四种方法:一是借助视觉观察、教具和课件等发挥聋生的视觉特色,增加聋生的记忆渠道;二是用情景教学法、游戏等提高聋生的识记热情;三是帮助聋生了解构词规律,提高记忆效率;四是用美国手语加深记忆[14]。李梅提出,根据英汉语各自的特点,先把复杂的英语句子分割开来,用英汉语对照讲解,让汉语辅助聋生学习英语[15]。马同梅则通过图表比较、英汉翻译比较、形体语言比较等技巧来教授聋生英语语法[16]。这些技巧的运用充分体现了聋人的认知特点和学习方式。

2.2.2聋生英语学习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注重对语言本身(特别是对语言的描写)和教学方法等学习客体的研究,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学习者作为学习主体的重要性,只有研究个体学习者才能抓住问题的要害[17]。健听人的外语教学研究重点从“如何教”转向“如何学”,聋生的英语教学研究也对学习者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作为聋人,杨军辉、陈少毅介绍了聋人学习英语的经验,即要树立信心、培养兴趣、选择好教材、持之以恒便可成功[5,18]。余婧分析了聋生英语学习出现的典型错误,并提出教学对策;由于聋生缺少发音的帮助,受手势语的影响,常会出现“词语记忆模糊”、“语句成分残缺”、“语言理解歧义”等错误,这需要对聋生进行语言方面的强化刺激,包括提高他们的中文水平[19]。张松柏用观察、问卷和访谈等方法调查了影响聋人英语学习的因素,得出如下结论:中国聋人的英语学习主要靠视觉输入和文字输出;英语对中国聋人来说既是外语,又是第三语言;汉语和中国手语共同辅助英语学习[20]。胡孟用问卷调查了浙江省聋人高职英语学习的现状,发现聋生的英语学习没有明确的目的,对英语学习不感兴趣,不满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教材的编写,课外也不进行预习和复习[21]。与健听人英语学习的研究相比较,对聋生英语学习的动机、策略和自主性方面还缺乏深层次的探讨。

2.2.3聋校英语课程设置与聋生英语教师发展

课程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纽带,教育方针的贯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以及教学实践的改进都必须以课程为载体才能得到实现[22]。普通大、中、小学校的英语课程设置体系渐已成熟,师资队伍也日臻完善。而聋人英语课程设置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季蓉芳对上海市九年段聋校英语教学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各聋校英语课程设置的年级起点不一致,课时安排也不同;所调查的四所聋校使用的教材各不相同,且都是普通学校使用的教材;四所聋校的九名英语教师中只有两位是专职聋生英语教师,其他的都是兼任聋生英语教学工作,这些教师大部分不是英语专业毕业;其中只有一所聋校形成初步的英语教学体系[23]。李响认为,很多聋校没有建成完善的英语课程体系,主要障碍是聋校缺乏英语专任教师以及现有的教师在聋人英语教学方面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等;应该加强对聋人英语教师的培训,推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制度等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等[24]。如何解决聋校英语课程设置中的问题,谢蓉提出:要转变传统的聋校英语教学模式,把英语与音乐、美术等课程进行整合,实现学科互补,增加聋生的英语学习兴趣[25]。章苏妮介绍了上海第四聋校启蒙英语课程的总目标、英语能力和情感能力的分目标,对课程内容、课时安排、课程实施等作了详细的论述[26]。关于高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英语课程设置,马宇论述了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英语课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课程开设所需的教材、师资、教学考核等提出了建议[27]。

2.2.4教育技术设备在聋生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现今,各种先进的现代技术设备层出不穷,普通学校的英语教学课堂基本上普及了多媒体教学,课外英语自主学习网络的建设为外语学习者提供了便利。但这些健听生使用的教学设备并不完全适合于聋人的英语教学,聋人教师们可以选择改造一些设备在课堂使用。耿晓丽、宋博等把交互式电子白板应用于聋生英语课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设备集白板、投影仪、感应笔和计算机于一体,可以刺激学生的视觉,提高学习兴趣,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要求和课堂教学实际,即时、灵活地编辑调用资料,解决了PPT课件的固化问题;电子白板还可以让聋生重温教师上课的过程,补充完善课堂笔记,有利于聋生复习巩固所学内容[28-29]。在多媒体应用方面,孙志芳等认为多媒体技术可以较好解决聋生的英语学习困难;聋生是通过“看话”而不是“听话”的方式学习语言,多媒体可以强化视觉刺激,加深对英语的印象;聋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形象思维较强,可以用多媒体把教学内容形象化,实时将教师的口型、面部表情和手势等放大投射,因为聋生对教师的动作记忆比文字要强,擅长记住看到的口型和手势[30]。在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方面,朱雷、邢伟把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系统应用到听障学生的英语项目学习中,实践证明该系统能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视觉补偿优势,促进听障生的英语教学模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31]。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英语教学与教育技术的结合已从计算机辅助语言教学(Computer-AssistedLanguageLearning,简称CALL,起始于20世纪中期)转入技术改良的语言教学阶段(TechnologyEnhancedLan-guageLearning,简称TELL,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即从辅助语言学习提升至支持语言学习的层次[32]。而国内对于教育技术在聋生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大多还停留在CALL阶段,这需要聋教育研究工作者尽快更新观念,在使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为聋生的英语学习提供便利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

3中国聋人学生英语教学研究的不足

我国的聋人英语教学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条件所限,我们对聋生英语教学的实践和研究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3.1缺乏对中国聋生英语教育政策的讨论

国家的教育政策直接影响着聋生的英语教学实践和研究,而我们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不能很好地为聋人英语教学服务,如2011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指出: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33]。但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聋人大学生们并没有在听力项目上得到照顾,这需要我们根据现有的残疾人教育政策制定聋人英语教学测试的具体办法。另外,国家对聋人大、中、小学校的英语教学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政策指导,从事聋人英语教学的工作者可以开展调查研究,为相关的教育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3.2没有建立中国聋生的英语教学理论体系

中国聋生的英语教学实践和研究多是参考健听人第一语言习得或第二语言习得的理论,虽然根据聋人的学习特点做出了改进创新,但只是停留在具体实践的层次,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在于研究者对中国聋人英语本体的认识存在偏差,具体表现在有些研究以美国聋人的英语学习作为中国聋人英语教学的依据,但中国聋人的英语是第三语言,美国聋人的英语是第二语言,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从研究方法来看,应用语言学中的实验和语料库等科学的量化实证并没有在聋生英语教学研究中得到应用,因此,方法的滞后再加上对中国聋人英语本体的认识不清导致很难提升研究的层次,不能够发现创新理论。

3.3低层次的重复研究多

从期刊上发表的关于中国聋生英语教学的文章来看,多数文章是经验总结,虽有具体的事例,但无深入的论证。如不少文章讨论提高聋生英语学习者的兴趣,只是提到了具体的教学技巧,未对聋生学习英语的需求、动机等进行探讨,虽然在课堂上提高了聋生的英语学习兴趣,但可能只是在短时间内起到效果;另外,一些文章大同小异,有的甚至稍作变化在不同刊物发表,这也可能是教学科研工作考核中量的要求导致的结果。在中国聋人英语教学实践和研究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没有对聋生进行分类,因为有的聋生是先天性耳聋,有的是后天性耳聋,有的带有一定的听力和说话能力,他们对英语的感知和心理加工应该是有所不同,这也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注意。如何解决中国聋人英语教学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宏观层面的理论创新和决策打下基础。

4未来研究建议

4.1加强聋校英语课程设置的研究

目前,关于聋校英语课程设置,问题已经不是设置与否,而是如何设置。现在招收聋人的高校、甚至高中都把英语作为必考科目,高校的聋人学院则把大学英语作为必修课程。但对于英语在基础教育的哪一个阶段开设、课时多少等问题,各聋校还没有达成共识,毕竟对聋生义务教育阶段来说,英语是一门选修课,也没有必要保持一致,但我们可以进行讨论,提出一个较好的方案,供各聋校参考。作为一门课程,最关键的是教学内容,也就是教材,而教材正是聋生英语教学最薄弱的环节,除个别聋校正逐步开发自己的聋生英语教材外,大部分聋校用的是普通学校的教材,普通教材注重的多是听说能力的培养,而这正是聋人不可逾越的障碍。近年来,国内虽然有聋人英语教材问世,但无法与普通教材的系统性和成熟性相比,还没有普及推广。国外如美国虽有供聋人用的英语教材,但使用的是美国手语编写,并且英语对他们的聋人来说相当于我们聋人的汉语,所以我们也很难借鉴改编他们的教材。由于聋人英语教材用户量少,开发困难,对出版社来说无经济效益,这就需要聋英语教学研究者积极争取教育主管部门的帮助,教育主管部门应对聋英语教材的开发项目上进行投入支持。开设课程的第二个关键是师资。从现有的调查来看,聋生英语课程的师资来源面临困难,英语专业毕业的教师很难与聋生交流,仅接受过特殊教育的教师对英语教学专业知识知之较少,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聋生英语师资培训项目,所以,聋生英语教师多是非英语专业的教师兼职,聋高等教育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应该探讨如何培养英语专业毕业生的特殊教育能力,提供相关的培训项目,列入外语教育规划,这样能更好地提高未来的聋生英语教育师资质量。课程的第三个方面是测试,测试是教学的指挥棒,如何测、测什么决定了教师如何教和教什么。张松柏的调查发现,我国针对聋人的英语测试体系不完善,各聋校教师们大多是以招收聋生的几所高校的英语试题为指挥棒[20]。那么到底如何进行聋生英语测试呢?根据聋生的特点,听说不应该作为测试内容,应以写作、阅读理解或翻译为主。现有的测试尤其是聋人高考英语试卷多是英汉两种文字,而在平时英语教学中,手势语却是最重要的交流形式,虽然在课堂上教师的唇形是英语发音的样子,但手势大多是中国手语,而聋人最关注的却是教师的手势,所以可再探讨把测试与教学形式协调一致,在测试中增加手语。另外,我们未检索到关于聋人英语测试方面的研究,聋人高等教育的英语入学考试只是按照几所聋校达成的共识而自行出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测试体系。当然,课程的研究并不只是上述几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一门课程要有其系统性,首先要有一个总的科学的教学目标,然后再确定每个阶段的教学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教学测试等。可以说,深入探讨关于课程设置问题可为国家的聋人外语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促进聋生英语教学水平的提高。

4.2重点探讨聋生的英语学习特点和规律

对聋生英语学习的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聋生的英语输入主要是视觉形式,而输出是以阅读和写作的形式,应该说,对聋生英语输入方面的研究稍多一些,而对于输出涉及的较少,仅有余婧归纳了在教学中发现的聋生在英语输出中的典型错误,并进行了初步分析[19]。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聋生英语输出的研究范围和深度,例如,可以用阅读理解的形式看聋生的英语输出;也可以搜集聋生的英语写作文本,建立中国聋人英语语料库,对库中的文本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再与输入结合起来,探索聋生对英语心理加工的过程,为改善教学提供参考;还可以用手语翻译、书面翻译来对比手语和汉语在理解英语上有何不同等。除了上述对聋生产出的语言分析之外,还要对聋生的学习策略、自主学习、人格特征、家庭环境以及未来工作中的外语需求进行讨论,这样可以加深对聋生英语本体的认识,为我国聋人英语教学理论的建立打好基础。

4.3深入探索聋生英语的教学方法

目前来看,我国聋生英语教学的关键是解决如何教的问题,聋生和健听人不同,他们不能通过听、说来学习英语,也很难从家长、同学处获得帮助,一般的健听人更是无法指导他们的英语学习,聋生特别是初学英语的聋生只能依靠懂手语的特殊教育老师的教学来学习英语。即使到了高校,聋生的英语水平提高,可以进行自学,但教师的指导也必不可少。所以,聋生英语教师的教学方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健听人英语教学法的研究已到了“后方法时代”,不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了,但聋人的英语教学有必要探索一个合适的系统方法,供所有的聋生英语教师参考,避免少走弯路。以上文提到的教学法的途径、方法、技巧三个层次为例,对于健听人来说,英语教学研究是从途径到技巧,而对于聋人来说,应该是从技巧到途径,先着眼于教学法的技巧层次,才能让聋生接受一门新的语言,提高学习兴趣。我们目前对聋生英语教学法的研究正是侧重于技巧层次,这方面的文章多是论述用何种方式让聋生了解、学会英语,例如,用中国手语、汉语注解、美国指语、美国手语等帮助聋生学习,这正是目前聋人英语教学所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中国手语、汉语、英语、英语手语等相互之间截然不同,各成体系,书面语和手语之间还存在矛盾。所以在这方面还要进一步加深研究,用历时的实证研究获得数据来证实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聋生英语学习的作用程度,从而科学地使用这些方法,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聋生英语教学“口语法”运用方面,除杨瑞霞[7]之外,也有教师认为应该教聋生把英语学成“读”和“说”的语言,如李梅经过探索实践,可以让聋生不需纸笔和手势而能够“读”和“说”英语[34],当然这种“读”是“唇读”,“说”主要是做“口型”,这种教学付出的努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更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更多的研究。另外,普通英语教学强调的是文化教学,但聋人现刚进入双语(手语和汉语)双文化(聋文化和主流文化)的阶段,我们是否考虑聋人英语教学侧重于应用性,而不是强调文化的学习,以免给他们造成更大的负担。可以看出,聋人英语教学理念在很多方面与普通英语教学差异较大,这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4.4结合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开展聋生英语教学

聋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无法与常人一样学习一门新的语言,但现代科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聋人克服英语学习上的困难。目前,聋人英语教学设备运用方面的研究还略显不足,主要是由于资金、设备等条件所限,一些先进的设备还未应用到课堂上。从现有的聋人教育的设备使用情况来看,可以多进行实时字幕、电子笔记等支持服务系统辅助聋人英语教学的研究,如果强调英语听说教学的话,人工耳蜗的辅助作用值得探讨;在聋人自学方面,网络辅助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全纳教育方面,同伴辅导和手语翻译等支持还需要加强完善。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更新了教育理念,欧盟国家在聋人外语教学中应用网络技术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欧洲2006年开始研究的DEAL项目(Deafpeo-pleinEuropeAcquiringLanguagesthroughE-Learning)应用网络技术为欧洲国家聋成年外语初学者创设了一个职场培训平台[35];2010年,希腊、意大利等国实施在Education2.0环境下利用个人视频网和Web2.0工具进行聋人外语教学[36];2012年,奥地利、芬兰等国家推行基于网络的英语文本与手语视频结合的“SignOn”聋人外语教学模式[37]。现在,我们进入了Education3.0和慕课(MassiveOpenOnlineCourse,简写为MOOC)时代,完全可以进行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平台研究建立中国的聋人英语网络教学模式。

5结语

第11篇

对于云南和宁夏两地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其受教育权利不仅受到前述基本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得到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保护。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点地办好寄宿制学校;在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要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等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为学生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利意识现状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受教育权利的认知和主张,以及对他人认知和主张受教育权利的社会评价。其中,受教育权利认知是指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它反映着人们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强弱;受教育权利主张是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如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合法途径加以维护的意识。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和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

1.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从总体上来说,学生不想上学的状况比较普遍,对受教育权利的态度比较淡漠。比如,在访谈中有老师反映:“我们这儿的学生很喜欢在外面游荡,每天都会有学生不来上课,跑出去玩摩托车,家长不管,老师也管不了。”“也有一些学生,其实他家里还是能供得起上学的,但是还是观念上觉得读书无用,就不来上学。”“曾经有个学生考上了一所本科大学,却因为路途遥远,放弃了去上大学的机会。类似的情况还不少。”“实行并校政策以后,许多生活在山区的学生离学校较远,来回学校不仅路途远,而且交通极为不便。他们大都寄宿在学校,一周或一月回家一次,加之年龄较小,长期离家对他们的情感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使他们产生了不想上学的想法。”由此可见,虽然不想上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都反映出一个普遍的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极为淡薄。

2.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家长不愿意送孩子上学的情况并非十分严重,但是其对孩子接受教育多持一种冷漠和放任的态度。大多数家长被问到“对孩子以后的升学有什么样的打算”这一问题时,均表示“不知道”“没有想过”。家长的态度是“不愿读书就不读了,如果愿意读书也送他去读”。有的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太关心,只要孩子在学校不犯错误就好。还有的家长对现在的学校教育没有信心,认为现在上完大学也找不到工作。有教师认为,学生父母的教育观念比较落后,不愿意送孩子上学,但又没有相应有效的强制措施。虽然有政策规定父母不送孩子上学,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问题是乡村干部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力罚款。这样就只有靠一些村规民约来约束父母,村委会会把孩子的入学情况和扶贫的指标挂起钩来,有时候会采取暂扣土地的措施,但这都不是绝对有效的。

二、受教育权利意识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的现状来看,学生和家长对受教育权利缺乏基本的认知,并持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同时以功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教育,将受教育视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的手段而非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的根本要求,认为读书没有用处,新的“读书无用论”又开始抬头。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也不会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和捍卫遭到损害的受教育权利,甚至对政府采取的保护其受教育权利的措施采取反抗的态度。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自然环境条件

自然环境因素对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影响在云南西双版纳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西双版纳地区属热带季风气候,十分适宜动植物的生长,因此该地区居民普遍成熟得较早。在这种情况下,尚处在受教育阶段的学生特别是女生的性意识萌发较早,早婚现象突出,故而学生常常会因为结婚而放弃学业。

2.经济发展状况

经济发展状况对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制约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发达导致受教育意识不强,这集中体现在傣族居住的地区。傣族居民多从事旅游业、种植业,生活富足、安逸,家中有孩子上学反而加重了家庭的负担,许多家长认为不上学孩子也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加之现在大学生就业困难,家长和学生看不到升学的美好前景,相反,留在家乡却能过上很好的生活。许多傣族学生看到家长没有文化也照样过得很好,更是坚定了“读书无用”的观念。另一方面,经济贫困导致受教育权利意识淡薄,这主要体现在哈尼族、布朗族居住的地区。这两个民族生活在山区,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很少有利用文化知识来获取生产技术、生活技能的经验,所以对读书有何用的认识是十分模糊的。而且微薄的经济收入也使他们难以承受高昂的学费,导致其自动放弃受教育的机会。

3.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形成来说,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傣族聚居的西双版纳地区为例。傣族全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把佛寺不仅当成宗教的活动场所,而且当成教育机构和学习文化的场所,甚至认为宗教教育重于学校教育。按照宗教传统,傣族男孩到了七八岁时都要进入佛寺几年接受佛寺教育,主要学习佛经和傣族语文。男童进入佛寺后,社会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被视为佛的使者,只接受佛爷的管教,父母都变成为他的信徒,得向他跪拜受礼,因而也容易对其是否接受学校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同时,这样的学生难以理智区分佛寺的和尚角色与学校的学生角色,容易将优越感带入学校,或完全以和尚的角色替代学生角色,导致其接受学校教育的观念和意识较弱,行为也与学校学习的要求格格不入。此外,傣族的宗教节日很多,佛寺一有宗教活动,这些学生大多数要回寺念经,傣族男生也要参加相关的活动,所以,傣族男生请假旷课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学校教育放在无足轻重的位置。

4.家长的文化教育水平

家长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异直接影响其对子女接受教育的态度。特别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家长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本次调研所访谈的家长大多是初中及以下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大多以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来衡量子女的受教育水平,同时顾及教育投入的长期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对子女是否接受教育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希望子女不要接受太高程度的教育。

5.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适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受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未能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将宗教、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对于诉讼避而远之。因此,他们很难对“权利”这一法律的基本范畴形成很好的认识和理解,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培养无疑是空中楼阁。

三、建议

公民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以及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意识,应该树立其基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和自律观念,建立和完善权利行使的使命感和创造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正确的诉讼意识,等等。具体来说,就要普及法律知识,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同时,针对本次调研中发现的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薄弱的现状,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教育质量,让学生愿意读

一是逐步建立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制度,在部分县(市)试行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对各县(市)教育局实行年度教育工作主要目标管理考评,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县(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责任,把评估考核制度落到实处;二是从教育评价的层面上研究对策,通过推行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建立健全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对校长、对教师、对学生的测量评价体系,用正确的评价导向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引导校长依法按规律自主办学,引导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将升学竞争引向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竞争;三是通过组织学校体、卫、艺、德育等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学校从管理层面上下功夫,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必修课,开好选修课,搞好活动课,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多设置一些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帮助的、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课程,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从不同的侧面感受到教育的价值、尝到成功的喜悦,让学生愿上学、爱上学、上好学。

2.强化宣传执法,让家长愿意“供”

一是强化教育宣传。家长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进一步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各省、区、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族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家长明白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努力提高群众的教育法律意识和依法送子女上学的自觉性。二是讲清“情理”。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生动的事例帮助群众消除“读书无用”的错误认识,树立崇尚知识的社会新风尚。三是采取强制措施。突出重点,针对“钉子户”,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处罚少数,教育多数。

3.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学生读书条件

第12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36 — 02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发生着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决定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教育和健康,而体育锻炼是提高人类身体健康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使得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呈现出一种融合的态势。〔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学校体育的发展会受到社会体育的制约,同时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也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2〕我们应该把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协调发展,以及未来社会对人才健康素质的需求,作为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有效地促进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可以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析和研究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对加快学校体育的改革步伐和实现终身体育教育,对提高国民体质和全面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

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体育健身活动之中,人们需要体育,需要掌握科学健身的方法,这种需求促进了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们的终生体育意识和能力。人们在青少年时期都要接受学校教育,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受教育者要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体育教育是贯穿于学校教育始终的一门重要课程,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能力是学校体育的首要任务,青少年儿童正处在身体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学校体育通过完整的教育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相互连接的教学内容体系,对青少年体育兴趣的培养,科学健身方法的掌握,终身体育能力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校体育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良好个性及身心的全面发展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不仅能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身体基础,而且也能够为社会增加体育人口和优秀的体育指导人才,从而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

随着我国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紧缺,总体指导科学健身能力较弱成为制约社会体育发展的瓶颈。而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基础课程,贯穿于小学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始终,是历时最长、学时最多的课程。根据国家对体育教育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教师,并且对学历和水平都有一定的要求。学校体育教师队伍是一支运动能力过硬,学历层次、学术水平较高,科学健身指导能力强的队伍。如果使这些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能和体育知识储备的体育教师投身到社会体育之中,使他们成为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我国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通过社会体育的指导,能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他们高质量的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任务,还可以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融合与发展。众多的体育专业大学生也是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创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课外实践基地,是大学生走出校门,促使所学的体育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校体育在社会体育中得到延伸。

(三)学校良好的场地设施是推动社会体育发展的保障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社会体育场地设施还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虽然国家和社会力量都在努力解决这一供需矛盾,但是由于资金、场地等等众多决定性因素的限制,单靠社会体育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而学校体育拥有大量的体育场地设施,这些体育设施在早晚和节假日大多都被闲置,这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可能,我国早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有偿或无偿向社会开放。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加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部分场地设施面向社会的有偿开放,可以为学校创收,形成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良性循环,并解决了社会体育场地设施不足这一矛盾,最终达到学校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为社会体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在体育场地设施上的良性互动,可以满足社会人群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可以使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还可以使社区居民在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接受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修养。

二、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分析

(一)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的相互渗透

学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核心就是体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趣味性和民族性,具有区域特色,强化区域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区域文化的引领。学校体育课程将“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选编教学内容的基本出发点,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坚持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民族性和世界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内容的选择与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与学校教育的总目标一一对应。精心选择体现科学化、生活化和健身化的教学内容,重视学生体育文化素养的培养,重视服务地方社会,重视与社会体育的有效衔接,创造性地开设出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校本特色的教学项目供学生选择学习,确保学生掌握多种科学健身方法,为学生走向社会后的科学健身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相互渗透。

(二)促进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相互融合

学校体育人才如果能与社会体育相互融合,必将有效地推动社会体育科学化的快速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体育课程建设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前提下,各级学校的体育师资队伍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育师资队伍已经逐步形成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团结协作精神好、教学思想活跃、教研能力强的一支优秀的教学队伍。要积极为体育教师业务学习和科研活动提供保障,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短期业务培训、考取高级别裁判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于社会体育。还应该经常组织体育教师参与国家、省市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教练员训练理论培训工作;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大学生社会体育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参与社会体育实践的机会。高校体育教师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科研设备也比较齐全,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科研工作,实现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的研究向社会体育研究的分流,达到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沿着科学轨道深入开展。

(三)加快体育场馆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根据《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体育场地设施的缺乏仍然是影响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3〕《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指出:“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并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我省把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提高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和重点工作,大力实施体育健身工程的覆盖延伸,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体育一体化发展。但是,现阶段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人民群众对体育场地设施的需求,发挥学校体育场馆的优势,挖掘潜力,为社会体育服务,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共体育设施紧缺这一问题,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等硬件建设是体育教学、训练任务完成的保障,学校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十分重视,每年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修建体育场地设施,确保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健身和学习的环境,并利用体育来提升学校的形象和知名度。建议各级学校应把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无偿或有偿地向社会开放,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地方社会体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健身服务,形成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四)推动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互动发展

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同属于社会大文化的背景下两种不同文化,他们可以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文化。〔4〕但是共同的价值观,相同的育人理念和“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将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两种文化相互融合、渗透,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发展。学校不仅有大量高水平的体育教师和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还有独具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社会体育除拥有生动有趣的休闲体育活动场所外,还有广博的民俗文化,学校体育应肩负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结合不是简单地人力、物质的相互利用,而是多方位的相互融合和相互影响。社区居民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会受到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既锻炼了身体,又提高了文化知识和修养。学生和教师在社会这所大学中可以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既参与了社会实践、锻炼了身体,又增长了社会文化知识,这充分体现了文化资源的共享。学校体育应该引领区域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并服务于区域社会。

三、小结

总之,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群众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强。学校体育改革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贯彻“健康第一”、“素质教育”、“终身体育”的思想,以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适应性和提高体育人文素养,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服务于地方社会为宗旨。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为社会体育提供人力资源和场地设施资源。要有效地促进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的互动发展,达到全民健身和终身体育的目的,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邹师,周莹,郭殿祥.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衔接途径〔J〕.中国学校体育,2001,(04).

〔2〕何颖峰.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J〕.中国成人教育,2010,(20):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