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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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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案例

第1篇

[摘要]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akrON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第2篇

忻州市共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294处,其中,世界文化景观遗产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4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4处,初步形成了以五台山为龙头的五大旅游景区。

2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压力

虽然近年来忻州市旅游景区未发生亡人火灾,但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消防安全管理形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建筑耐火等级低

忻州多数旅游景区的建筑为砖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初期扑救不及时,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承重构件将失去承重作用,势必会造成整幢建筑烧损、烧毁和坍塌,还有部分建筑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容易引起轰然,扑救相当困难。受当时建筑艺术等局限性的影响,多数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之间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有些建筑物甚至紧密相连,一旦发生火灾,毗连的建筑会很快形成大面积的燃烧。

2.2各类致灾因素多

部分景区内饭店、居民客栈、副食品商店等各类营业性场所数量过多,电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大量使用,用电负荷大,加上大部分居民电线等线路均直接铺设在建筑的梁、柱上,无穿管等保护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另外,部分寺庙古建筑普遍存在点油灯、点蜡烛、点香等宗教活动用火,寺庙殿堂内存放着大量香烛、蜡油等易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2.3消防基础设施差

虽然大部分旅游景区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标志,但仍然达不到基本的逃生自救条件,对于大面积的木结构建筑群,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还有部分场所虽然安装了简易报警、简易喷淋系统,但受梁、柱及自身结构的影响,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误报率高,作用不明显。

2.4发生火灾后扑救难

部分寺庙远离消防队站,自身消防力量缺少,一旦发生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例如五台山风景区古建筑群内多数道路曲折狭窄,车辆无法进入,即使车辆能勉强通行,也不能采用运水供水的方式扑救火灾。此外,由于处于低温严寒地区,冬季最低温度达到-38℃,天然水源封冻,灭火用水严重短缺。

2.5发生火灾后疏散难

五台山作为国家5A级旅游场所和青庙黄庙交相辉映的佛教道场,游客和信徒众多,景区内人员经常处于集中高峰期,大于场所实际容力。同时,由于建筑自身年代久远,疏散通道数量设置先天不足,疏散能力较差,加之建筑内缺乏有效的防排烟措施和专业的引导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木质构件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烟雾,游客对旅游环境相对比较陌生,在危急的时候容易因不熟悉环境而导致踩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2.6景区管理部门消防意识尚淡薄

部分景区管理部门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维护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无形之中给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景区内部分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消防安全,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用火用电不注意安全,人为增加了景区火灾的危险性。

3加强忻州市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的建议

3.1通过规划落实宏观的保护措施

将旅游景区消防安全保护纳入城市、城镇建设和改造的总体规划,结合对景区的开发利用,充分考虑和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改造已经列入保护和已经开发使用景区四周及内部的道路、水源等公共消防措施。以五台山风景区等一些禁止机动车进入的古建筑保护区为例,应设置可控制的活动式护栏或防护桩,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辆能顺利进入景区内扑救。另外,要加快古建筑内室内消火栓建设,依水而建的古建筑应在便于消防车停靠的地点增设消防取水码头,并设置明显标志,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针对五台山冬季低温严寒的实际情况,设置消防水鹤,保证消防用水。

3.2提高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

景区内耐火等级低于三级的建筑场所应在柱、梁柱、檀、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的表面涂刷防火涂料,以降低木材表面的燃烧性能,阻滞火灾迅速蔓延。在扩建、改建和维修建筑时,尽量使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

3.3加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

在消防供水管道不能到达或无法安装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完整性和艺术性的前提下,选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装置,并结合古建筑的特点安装、调配市政消防设施。五台山风景区等古建筑场所应配置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配备扑救古建筑火灾的高效、环保消防装备和新型灭火药剂。同时,对于地形复杂、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达到的庙宇、建筑,应配置轻型或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手抬机动泵;对于部分地势高、供水困难的庙宇、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池。芦芽山风景区、驼梁风景区、雁门关景区等易发山林火灾的景区,应配置全地形消防车和山岳救援装备。

3.4加强重点消防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景区内的饭店、酒吧、居民客栈等场所,要制订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结合“三老”整改所有室内线路,穿管铺设,避免设备超负荷运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3.5严格落实用火审批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依法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并尽可能地在指定的露天场地用火。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准进行。在寺庙举行大型活动时,消防部门应派人和消防车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防止火灾发生。

3.6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3篇

关键词:旅游景区;档案管理;创新路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法的全面实施,我国旅游产业范围扩大的同时,势必导致我国旅游行业档案大量产生。档案管理工作是景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景区档案管理工作效能不仅是衡量景区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也是景区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景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景区管理策略,进行旅游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旅游景区n案的工作效能,是旅游景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保证景区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的必要条件,对于提升景区品牌竞争力,促进景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旅游行业档案管理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旅游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等特点,这为旅游行业档案工作带来一些难度。本文将探讨旅游景区档案管理的创新路径思考。

1 旅游景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1、旅游景区档案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也影响了档案记录的正确性,可以说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档案的管理工作质量是联系紧密,当前作为旅游景区档案管理人员总体的综合素质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状态,在业务水平、专业素质和文化程度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能和时代的发展步伐共同进步,达不到新时代新发展的需求。

2、旅游景区财力和物力不足。有了充足的物力和财力,才是保证一切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是档案管理的重要资源,没有财力和物力,那么一些的工作运行将无从谈起。我国的信息化技术水平不断的得到发展,旅游景区在管理上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管理水平才能不断的提高。但是手工进行整理在旅游景区档案管理中依然存在。手工整理主要的缺点是检索十分不便,信息量较少,而且利用和开发的价值受到限制。某些单位在建设档案室的同时不够规范,保管的条件也过于简陋,保管档案袋的柜子已经老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档案的失密性。

3、档案的管理制度欠完善。 对于旅游景区,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员工才可以根据制定的制度开展工作,有所遵循。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应该制定一个更为规范,更为标准的工作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当中,尤其是旅游景区,对于借阅、保管、整理和搜集档案的制度不是很完善。

2 旅游景区档案管理的创新路径措施

1、实现旅游景区档案信息化现代化。在旅游景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了材料的删减、修改、起草,以及归档、整理、传阅和打印等方面的工作。把计算机应用在档案的管理工作当中,可以里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完成档案材料和文件的汇集统计、登记、打印、检索、删减、修改和起草等一些工作,自动化的使文件的转换、运行和形成等环节自行链接起来。档案管理不断的实现信息化和数字化,主要是实现了信息社会在档案的管理工作中的要求,也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逐渐走向。为了对信息化知识深刻的理解,管理人员应该积极参加旅游景区有关方面的讲座,实践是检验真正知识的标准,在及时掌握旅游景区的近况,提高对信息的管理能力才能更好的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其次,人工进行立卷,立卷人通常都是通过对文件的不同理解进行文件分类,虽然说在立卷的过程中方法是统一、标准的,但是工作人员的理解力不尽相同,对不同的文件甚至是同一个文件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在立卷的过程中文件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2、提高旅游景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旅游景区档案的管理工作专业性非常强,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富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工作态度必须细心认真,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完成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且,旅游景区档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还应拥有较为扎实的科技知识和理论知识,尤其是牢牢的掌握先进的管理技能与方法和掌握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管理人员要长期的汲取知识,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提高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完成档案的管理工作。此外,旅游景区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默默奉献和勇于牺牲自我的精神。在工作当中,档案人员应该讲礼貌、讲文明,用热情诚恳的态度服务别人。在新形式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的培养自身的素质文化和知识文化,具备创新一定的创新精神。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才需要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技能与国内外的档案法规,忠诚于党的档案事业。开拓档案在服务上、法制建设的工作,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并且,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开拓创新性、专业知识、意志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等特征。更好的为用户和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3、完善旅游景区档案管理制度。首先要根据旅游景区单位的实际状况建立符合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要体现合理性、科学性、简便易行并适合单位档案管理的需要。同时还要坚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赏罚分明,尤其是建立竞争激烈制度。激励机制是旅游景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形成激励竞争机制对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有重要的作用,根据房产部门的运营状况来看,大多数管理人员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所以通过用人制度和员工奖罚制度来决定劳动报酬,从而发挥工作人员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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