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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生产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本和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包片领导为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下乡干部是镇政府派驻所包村的安全监管员,各村支书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实地排查检查与片长、下乡干部、村干部分级负责抓的办法。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下乡干(来源:文秘站)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主任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乡干部每日进点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现私挖滥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产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难,立即报镇主要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办证;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24小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本村范围内的一切企业的新建、生产、工程建筑等都必须报告镇党委、政府、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五、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收集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不得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违者严肃查处。
七、实行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各村下乡干部兼任所在村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职责是发现、报告、排除安全隐患。
(一)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水利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水利部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水利部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水利部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水利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水利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协调和参与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七)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审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对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实施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其矿产资源开发设计方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十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二十二、市广电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四、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工业园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矿企业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以及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泼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维护,确保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区经贸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警戒保卫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规则;审大信息的;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确认后。
Ⅳ级预警(蓝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ntrol featur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safe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soun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so as to realize the goal of safe prod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可以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反之就会给企业的效益带来损失,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战线长、交叉施工多、露天作业多、交通和环境影响大,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1市政工程施工及安全控制的特点
1.1市政工程施工特点
(1)市政项目施工线长、面广,施工任务复杂多变,增加了管理难度。路基、路面、桥梁、下水道、涵洞等的不同项目内容增加了安全技术难度。
(2)施工工作变化大,规律性低。施工过程是动态的过程,每道工序内容不同,工作变化大。
(3)作业环境差。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4)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安保知识贫乏。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2 市政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
由于市政施工的特点,形成了市政施工安全控制具有以下特点:(1)安全控制难点多。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线长、面广,工序多、工艺复杂,作业位置多变,露天作业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高处作业多,地下作业多,大型机械多,用电作业多等等原因,因此安全控制难点就多。(2)控制系统的交叉性。市政工程项目是开放系列,受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大。同时,项目内部不同的控制系统所控目标的不一致性也增加了安全控制的难度。(3)控制系统的严谨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突发的,没有先兆。必须时刻警惕,不可有丝毫松懈,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失控便会造成事故。(4)安全控制的劳保责任重。施工作业的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管理、施工、作业人员的头上,让其各负其责,做到群防群治,利用大家的力量来确保生产的安全,才能形成完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施工中,必须首先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他的安全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才能依据此制度来制定。施工生产中,激发每个员工的责任感,做到每一工序安全有分工,每一件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制度、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的安全,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2.2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市政工程施工前,首先要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由工地技术负责人主持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时,要按等级层次及工人工作性质分别进行培训,要让每一级别的人员了解掌握自己所负的责任,自己所需的安全知识。施工中的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而一线的施工工人,是指具体的操作者,培训教育的重点是遵章守制,不违反规程操作,听从指挥,并提高自我保护和事故防患的能力。其次施工前还应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有: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的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本工程危险源来确定的安全预防措施,每一道工序所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施工中应该注意的安全规定,施工中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应该采取的救援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对每一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尤其是一线工人,交底还应进行人人签字确认,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到位,要让他们知道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发生时应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条件。
2.3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后,制度是否落实并有效执行,最好的方法就是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可以查出制度是否落实执行,执行是否到位,有哪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这些都可以通过检查发现。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工程的安全隐患、查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查事故处理等。各种检查都要求有专人带队,专人记录,要常查细查,不走过程,否则任何一个失误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安全检查的方式有: 定期性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是市政施工中最重要的检查,在工程施工中,无论哪道工序开工施工,施工单位都要配备专业安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施工人员更要对安全负责,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总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制度。
2021年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
时间:2021年6月8日姓名:工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4分,共40分)
1、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2、安全连着你我他,确保安全靠大家。
3、安全生产“三无”指,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
4、安全是幸福之本,事故是痛苦之根。
5、警惕注意安全在,麻痹大意事故来。
6、安全生产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
7、安全生产“四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门。
8、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9、你对安全不注意,事故对你不留情。
10、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什么是安全生产,它的意义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什么是安全生产工作?
答: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三、简述题(共40分)
员工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1、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安全意识。
5、关心安全生产情况,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6、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隐患不排除不得作业。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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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
时间:2021年6月8日姓名:工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4分,共40分)
1、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
2、安全连着你我他,。
3、安全生产“三无”指,。
4、安全是幸福之本,。
5、警惕注意安全在,。
6、安全生产宁可百日紧,。
7、安全生产“四宝”是。
8、消除事故隐患,。
9、你对安全不注意,。
10、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什么是安全生产,它的意义是什么?
答:
2、什么是安全生产工作?
答:
三、简述题(共40分)
根据淮编【1980】003号文件批复,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筹建于1980年,于1982年建成投入使用,是原国家劳动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划的皖北片安全培训基地。根据淮编办【2008】19号文件批复,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更名为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现隶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备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现有编制1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主要职责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普及活动和咨询服务,对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在淮的省、部属企业及市(地)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现有人员情况
目前有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人员1人),聘用人员3人。
四、履行职责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我中心每年培训特种作业人员6000人左右,特种作业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2、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我中心每年培训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左右,所需经费约25万元由财政拨款提供。
3、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普及等公益性任务。
我中心承担了对全市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咨询等服务。每年六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我中心承担着全市主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咨询讲座、免费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册等,为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综合监管特点、原则 建立生产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一)综合监管的概念
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91号)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从《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三定职责”规定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基本定义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管的基本特点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指标控制、事故查处是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要求安监部门树立大安全的全局思维和广阔视野,推动安全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引起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要求安监部门 明确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监督推动其认真履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安监部门既要管好直管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同时又要监督指导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衡推进;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奖惩兑现,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要求安监部门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监督推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落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由此可见,安监部门承担的综合监管职权,类似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的反腐倡廉、政法委负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负责的财经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具有明显的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
(三)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属地监管的关系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安监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性、宏观性的监督管理,是牵头抓总把关的一种监管方式,主要任务就是督促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大合唱。所以,综合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部门,一般不直接针对企业,监管的方式主要是检查、协调、指导、考核,是一种相对间接的、抽象的带有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直接监管指的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管的对象主要是直接针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现场执法、教育培训等,是一种相对直接的、具体的、带有专业色彩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打破企业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对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实施的全覆盖式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对各类央企和省属企业,尽管人财物的管理权限不在地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也不在地方,但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且应当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属地监管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相互促进。加强综合监管,不能越位错位,包办代表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但又必须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落实。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必须服从服务于综合监管大局,通过联合集中执法等方式,形成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综合监管工作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必须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四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所有规章制度中的各种要求,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具分解到各岗位的工人,各级领导、各级横向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这种要求的具体化,是各种规章制度得到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制管理体系,必然在一些地方出现安全“死角”和漏洞。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与企业奖惩制度挂钩,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上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为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能够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切实有效的,但其原则应是“奖惩分明”。要做到奖惩分明,就不能没有依据。经过充分酝酿制定的安全和产责任制人公正的,也是大家尽职尽责能够办到的,是各个岗位进行工作实绩考核的标准。是非分明,赏罚分明,才能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安全无事故。这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职工最大的福利。
安全管理要以人为本、重视激励作有用、把情感融入安全管理.在现代管理哲学中,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终目标还是人。在安全生产系统中,人的素质(心理与生理、安全能力、文化素质)是占主导地位的,人的行为贯穿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新生人,关心人,以人为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的利益,使大家找到归属感,最终形成安全管理“命运共同体”,推动安全管理的改善和提高。
推行科学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人是最根本的,需要重视人、激励人,就要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民主化。虽然一般的管理侧重点不同,但在管理中必须兼顾所有人的利益,一项决策做出之前,应把方案拿出来,由企业法人组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一线施工人员逐层进行讨论,做出反馈意见,必要时可以跨级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决策正确和实施的顺利。
以船舶为载体,是海盾文化之形
随着政府转变职能的推进,提供公共服务、履行行政监管成功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水上交通运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航行船舶为主要作业单位、以航行为主要运行方式的“动态位移”活动。相应政府行业监管的职责,也应当是建立以船舶为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的执法单位。
在过去装备落后的情况下,海事部门的监管是以在港区的陆地上从事“旱鸭子”工作为主,这显然是不适应的。随着像“海巡31”和海事直升机的投入,远渡重洋、快速出击已经具备了物质条件,因此海事执法船舶将是海事部门履行政府监管的主要战斗队伍。
物质装备的改善,精神的海事执法文化就成为相辅相成的行业行政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建设执法船舶文化既能和水上运输文化同步进行同时又能体现行业行政文化的特色。
以海事核心价值为内涵,是海盾文化之魂
盾是古代古代打仗时防护身体,挡住敌人刀箭等的牌。而在现代语言中不断在丰富着其内涵。如果我们把祖国的海洋比作母亲身体的话,海事执法船舶就应当是海洋母亲的“盾”,具体来讲就是:
维护之盾。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获得通过,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原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至此,中国海上维权的力量正式形成军队、海警、海事的“铁三角”。
海事部门将重点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和军队、海警互为支持、互为补充,共同维护国家。海事执法船舶无异是海事部门维护国家的尖兵和先锋。
保障安全之盾。随着航运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随着危险化学品货物和其他动力船舶的增多,统一管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履行救助,保障海上安全和航运安全生产已经成为海事部门的重要职责。
安全的基础在“双基”,即基层和基础,航行安全和水运安全生产的“双基”是“船舶安全”。海事执法船舶将无异是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尖兵和先锋。
保护生态之盾。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关联国际关系的长远大计。船舶污染海域包括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以及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等的污染,是海洋生态的大敌。根据国际公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海事部门承担防止船舶污染海域、调查和处理海上污染事故的重要职责。海事执法船舶是海事部门维护海洋生态文明的尖兵和先锋。
以人的精气神为灵魂,是海盾文化之韵
关键词:安全监理;施工组织;旁站
一、实施建筑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严重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应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实施安全监理,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工程造价投资,还能防止处理意外事故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确保工程的进度。也就说明安全监理能有效实现对成本、进度和质量的控制。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和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主体应具备的要求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编制有科学的项目监理规划和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方案,并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都要具备安全监理知识,并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还应掌握特、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
(2)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在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能果断地、合理地处理安全事故。
(3)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除了要有熟练的安全监理知识外,还应了解有关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具备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能力,还应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的主要职责
1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达到相关标准
重点应审查以下这些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工作机制;(2)是否具有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措施,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3)是否安排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周到、细致,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可靠的设计计算;(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充分考虑到安全要求,施工工地的消防、临电、围挡、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6)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是否有相应的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是否有经常实施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道路及照明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对上述内容的认真审查,就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状况有个基本的了解,从而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方便监理工作的开展。
2 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存在于整个施工过程当中,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效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从而有效提高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1)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设备和机具,对上述无合格证明者不允许使用,从源头上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2)坚持旁站,监理人员既要控制好施工质量,又要注意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些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的消除事故隐患。(3)经常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要勤于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重点检查,制止建设行为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 果断处理施工现场的影响安全的不正常和突况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工序,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安全法规,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危害到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待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如果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绝执行监理的停工或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
大家好很荣幸今天能站上这个讲台,这次县里开展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给我们年轻的同志提供一个机会,这次我参与竞争的岗位是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察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积极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生产监察,按照省、市、县局的部署和要求,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的专项大检查。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负责受理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的答复和检举、控告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对上级行政机关、县局交办、乡镇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办理工作移交,对案件进行复查及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对各乡、镇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监察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执法情况的监督。
7、完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局安委会是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局领导下,指导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规划、计划、措施,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调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全局年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全局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制度和重要措施。
(三)负责分析全局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基层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负责下达和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和事故预控考核指标。
(五)负责同市政府和各基层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局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局安委会办公室是局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
(一)负责提出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局各有关处室、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有关处室和基层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和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负责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和事故预控考核指标,拟订有关处室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承担对有关处室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和事故预控目标具体考核工作。
(五)依法组织与协调或配合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局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和掌握各基层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
(九)承担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局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议事制度。
1.全体会议。由局安委会全体成员出席,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安排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传达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全面工作。
2.专题会议。由局安委会部分成员或基层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安排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重点工作、专项工作、阶段性工作等。
3.安全员会议(安全例会)。各基层单位和有关处室确定一名安全员。安全员会议由全体安全员参加,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具体事项、通报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二)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组织开展局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每个节假日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局安委会和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检查组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2.专项督查。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局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由局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方案,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3.协调督办。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问题,局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召开相关处室和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提出协调意见。向相关处室和单位印发《安全生产督办意见》,督促与指导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序时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处室或单位,由局安委会发预警通报。
(三)报告制度。
1.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向局安委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2.各基层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局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半年、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3.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情况“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其他阶段性专项工作情况。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问题;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具体监督施工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的制度是否可靠、可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监督施工企业对员工所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生产的经费是否到位;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以令整改;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检查,对违规施工,不按制度操作的行为,对施工中有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做法,对已建成的构件有可能出现现隐患的地方,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改正。总之,安全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问题
1、施工安全监理缺乏全面性的问题。当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多半是停留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多数情况下,监理单位 或者是监理人员刚刚受到施工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便会立刻安排监理工作人员去进行监理,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缺乏实际的了解,仅仅限于对施工一般工艺标准和施工工序流程进行监理,忽视了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设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但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各个阶段都会潜伏着一些施工安全隐患,很容易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和人员事故,缺乏全面的施工安全监理,是各种安全事故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由于监理单位众多,导致企业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能够得到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致使不能有效的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并且,部分监理单位由于自身没有较强的实力。进而通过挂靠的方式得到工程项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诚信;与此同时,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加之,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普遍较差,工资待遇不高致使较大的人员流动性,从而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发展机制,使得监理单位不能稳定的、健康的发展。
3、不重视施工安全监理的问题.当前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规范要求实施的很少,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使得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没有办法按照规范展开。同时一些监理公司为了获得中标的项目,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很难有效地进行,一旦出现工程安全事故,业主往往推脱责任。因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只有责任,而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工程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忽略了对安全施工的监理。
4、施工安全监理人员素质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都缺乏一定的专业系统的监理知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对其中一些存在施工危险的环节不能够及时的发现,难以依照安全施工监理标准进行监理,因而,很大程度让施工安全监理流于形式。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
1、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将安全监理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并落实执行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监理工作的业绩考核,实行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制度、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安全资料归档制度等,保证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就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且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指导安全监理工作有序的开展。
2、强化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监理单位应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充分认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除了做好施工质量、成本和进度监督管理之外,应将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代表,应该对安全监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其本身在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激发安全监理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3、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专项安全监实施细则以及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同时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进认真审核,主要内容有:(1)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2)理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3)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审核施工项目部进场拟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5)督促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做好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4、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监理。材料的质量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筑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施工安全。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是建筑工程监理中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监理单位必须全程参与到材料的采购,运输,入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确保原材料质量可以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原材的选用符合工程的特点。比如在外墙渗漏施工中,现有的建筑材料多以混凝土为主,选用这种材料,质量难以保证,使用时间较长就会发生变形,导致了建筑物之间接触不牢,从而发生外渗现象,产生很多安全隐患。
5、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坚持持证上岗。施工安全监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要想及时发现和排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为此,监理单位应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以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此外,还应加强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其提高安全意识,熟悉相关的安全法规和制度,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设备的学习和了解,加强对安全生产重难点部位、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安全监理方面相关的考试,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结束语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使得建筑施工变得日益复杂,在施工期间最容易产生安全问题。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就一定要加强施工的安全监理,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吴浩然,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常见问题和解决措施[J]安全工程管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