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第1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该部将集中力量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形成我国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体系。

2003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4.7%。“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是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说。

我国失业调控要实现4个目标:有效调控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保证生活和求职有着落。

据了解,2003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373万人,比1998年底增加2400多万人。目前,我国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近450万人,比1998年增长7倍,失业保险已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

7月1日起我国将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从今年7月1日起,中国的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中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这次修订对外贸易法时就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

北京:财政兜底出口退税

北京市今年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行重大调整,除去中央财政承担的数额外,市财政将承担超过基数部分的25%的出口退税款,不再分摊到区(县)财政。目前在全国省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全部承担剩余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只有北京一个地方。

去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将平均退税率由目前的15.11%下调为12.11%。而北京在落实政策时进行了一些较大的修改,一是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幅度为4个百分点,平均退税率从目前的15%降到11%。二是过去出口退税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全国省、直辖市当中,都将超过基数的25%的退税款除了由省级负担一部分外,还把剩余的部分再分摊到市、县财政部门身上。

广东: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

广东省将全面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其中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投资。

广东省工商局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对农产品物流业、农产品超市、城镇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

第2篇

[关键词]贸易关联性 对外贸易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双边贸易迅猛增长双边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稳步上升。在美国对华出口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中国对美出口增速更为显著,据美方统计,2007年与1994年相比,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长7.3倍,中国成为其超过墨西哥和日本、略低于加拿大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美国对华贸易持续逆差且呈不断增加态势。世界范围的贸易不平衡,在中美双边贸易中得到充分体现,中美两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利益相关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供给因素与美国的需求因素共同作用,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双引擎。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出口贸易与美国进口贸易的依存度,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方向作出建议。

二、实证分析

1. 数据与变量

本表采用的是1998年至2008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与美国国际经济研究局数据库,主要包括中国货物出口、服务出口总额以及美国货物服务出口总额。

表1:数据汇总(单位:亿美元)

2.平稳性ADF检验

(1)美国进口总额ADF检验

(2)中国出口总额ADF检验:

3.回归分析

从上述数据Tau统计量的P值显著大于0.05可知,这些序列非平稳,至少存在一个单位根,可以对它们做回归分析。回归的结果如下。

从上表可以得出回归方程:Ai3=1043.1+0.10099*Ce3, (Ai3为美国进口总额,Ce3是中国出口总额)并且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远小于0.05,系数显著有效。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货物出口与美国的货物进口关联性比较大。由此在发展国际贸易中,我们应继续加大和美国的贸易往来,建立对美贸易发展的长远规划,促进对美贸易结构升级。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政府方面继续实施对外贸易优惠政策。鉴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极大推动性,应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给广大的我国贸易市场和商品需求增添吸引力,但是需要注重的是,企业在使用优惠政策上要规范。

2.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器,我们应根据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等贸易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做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过程中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可依。

3.加强环境保护,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环保与外贸相互促进”的思想,实现绿色贸易。企业要努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打品牌战。同时也要重视贸易市场战略战术。

参考资料:

[1]郭鹏辉.对外贸易辉煌成就背后的冷思考[J].经济理论研究,2009.14

[2]王绍媛. 中国对外贸易的战略选择[J]. 财经问题研究, 2003,(05)

第3篇

[关键词] 外贸经济 法律体系 保护措施

入世五年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立法无序、执法不严,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理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和重复。只有各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处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为做到这一点,要克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商品明确各部门管理范围,由多头管理向有序管理转变。由于外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制度上的优惠已经逐步减少,需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使之尽快过渡到“国民身份”,进而取消由商务部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规定,把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商品属性,统一纳入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体系中,不再“独树一帜”。要进一步实现贸易便利化,应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 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形成“政府部门建立平台,执法部门使用平台,第三方运行平台”的模式,实现网上发证和建立许可证件的“电子底账”,实现行政执法的“严密”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刘萍屈广清: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政法论丛,2005,(02)

[2]段丽娜郭晶: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经济,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