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该部将集中力量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形成我国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体系。
2003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4.7%。“失业调控的基本思路,是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说。
我国失业调控要实现4个目标:有效调控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保证生活和求职有着落。
据了解,2003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373万人,比1998年底增加2400多万人。目前,我国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近450万人,比1998年增长7倍,失业保险已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
7月1日起我国将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从今年7月1日起,中国的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中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这次修订对外贸易法时就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
北京:财政兜底出口退税
北京市今年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行重大调整,除去中央财政承担的数额外,市财政将承担超过基数部分的25%的出口退税款,不再分摊到区(县)财政。目前在全国省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全部承担剩余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只有北京一个地方。
去年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将平均退税率由目前的15.11%下调为12.11%。而北京在落实政策时进行了一些较大的修改,一是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幅度为4个百分点,平均退税率从目前的15%降到11%。二是过去出口退税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全国省、直辖市当中,都将超过基数的25%的退税款除了由省级负担一部分外,还把剩余的部分再分摊到市、县财政部门身上。
广东: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
广东省将全面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准入条件,其中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投资。
广东省工商局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对农产品物流业、农产品超市、城镇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
[关键词]贸易关联性 对外贸易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双边贸易迅猛增长双边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稳步上升。在美国对华出口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中国对美出口增速更为显著,据美方统计,2007年与1994年相比,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长7.3倍,中国成为其超过墨西哥和日本、略低于加拿大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美国对华贸易持续逆差且呈不断增加态势。世界范围的贸易不平衡,在中美双边贸易中得到充分体现,中美两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利益相关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供给因素与美国的需求因素共同作用,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双引擎。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出口贸易与美国进口贸易的依存度,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方向作出建议。
二、实证分析
1. 数据与变量
本表采用的是1998年至2008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与美国国际经济研究局数据库,主要包括中国货物出口、服务出口总额以及美国货物服务出口总额。
表1:数据汇总(单位:亿美元)
2.平稳性ADF检验
(1)美国进口总额ADF检验
(2)中国出口总额ADF检验:
3.回归分析
从上述数据Tau统计量的P值显著大于0.05可知,这些序列非平稳,至少存在一个单位根,可以对它们做回归分析。回归的结果如下。
从上表可以得出回归方程:Ai3=1043.1+0.10099*Ce3, (Ai3为美国进口总额,Ce3是中国出口总额)并且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远小于0.05,系数显著有效。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货物出口与美国的货物进口关联性比较大。由此在发展国际贸易中,我们应继续加大和美国的贸易往来,建立对美贸易发展的长远规划,促进对美贸易结构升级。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政府方面继续实施对外贸易优惠政策。鉴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极大推动性,应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给广大的我国贸易市场和商品需求增添吸引力,但是需要注重的是,企业在使用优惠政策上要规范。
2.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器,我们应根据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等贸易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做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过程中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可依。
3.加强环境保护,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环保与外贸相互促进”的思想,实现绿色贸易。企业要努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打品牌战。同时也要重视贸易市场战略战术。
参考资料:
[1]郭鹏辉.对外贸易辉煌成就背后的冷思考[J].经济理论研究,2009.14
[2]王绍媛. 中国对外贸易的战略选择[J]. 财经问题研究, 2003,(05)
[关键词] 外贸经济 法律体系 保护措施
入世五年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立法无序、执法不严,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理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和重复。只有各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处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为做到这一点,要克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商品明确各部门管理范围,由多头管理向有序管理转变。由于外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制度上的优惠已经逐步减少,需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使之尽快过渡到“国民身份”,进而取消由商务部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规定,把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商品属性,统一纳入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体系中,不再“独树一帜”。要进一步实现贸易便利化,应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 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形成“政府部门建立平台,执法部门使用平台,第三方运行平台”的模式,实现网上发证和建立许可证件的“电子底账”,实现行政执法的“严密”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刘萍屈广清: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政法论丛,2005,(02)
[2]段丽娜郭晶: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经济,2005,(02)
关键词:中国;对外经济;发展
一、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对于当前的对外贸易而言,其本身对于经济增长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其能够有效的加速资本的积累、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这对于中国对外贸易未来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速资本积累
按照经济学理论,虽然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有很多,但物质资本对其起到的支撑作用是其他任何因素都无法代替的,所以物质资本是在产出过程中投入其他要素的重要物质载体。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来看,生产技术在短时间里不会有太大改变,所以资本产出率也不会有明显的增大,因而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由储蓄率与投资率的变动决定,原因在于储蓄率增大会使得资本存量在资本积累中越变越多,短期里如果人口变动较小,那么只需继续增加投资率,就能用投资推动人均产出的增加,体现出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就是如此,第一,飞速发展的对外贸易使国家的外汇储备增长幅度较大,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在预防性储蓄心理的作用下促使国家的储蓄率越来越高,所以可供投入的资本总量也越来越多。对外贸易事业蓬勃发展,外向型经济部门企业的市场规模从国内向全球拓展,企业为追求更大的利润纷纷积极扩大各自的生产规模,由此增强国家的比较优势,优化资本配置和资本结构。第二,进口的增加不但可以通过将先进生产技术、一些中间投入品和急缺资本品引进国内,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资本产出率,还能加剧国内进口替代品市场的竞争,迫使此类产品的生产厂家主动提高生产效率,成功应对市场竞争,实现生存与发展[1]。
(二)加快人力资本积累
在产出增长中,劳动力是又一物质载体。从长远角度看,促使产出持续扩大的路径在于技术进步,提高资本产出率,所以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的劳动投入是人力资本积累,它是复杂劳动的代表,而非简单劳动。只有不断积累人力资本,才可以支撑更多基于知识的新兴产业的涌现,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增长。对外贸易的发展促使人们边干边学,实现国际分工专业化生产,助力国家积累比较优势显著的人力资本,并借助对外经济往来直接把国外的技术引进国内,加强学习与模仿,尽早实现经济赶超,在节省研发费用的同时减轻研发风险。
(三)优化产业结构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每一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演进均会促进经济增长。对外贸易的发展能促使我们借鉴他国产业结构的升级经验、演进规律,并与本国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国家经济结构不断升级,增强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势。我国在国际市场需求的导向下调整产业结构,能增强外向经济部门的发展优势,进而依托产业关联,成功带动大量上下游产业实现协同发展,支撑整体经济起飞。
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积极性和出口产品技术不高两个方面,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做好针对性的分析,这样才能够推动后续的发展战略分析,所以,还需要针对其实际面临的问题做好对应的阐述与理解。
(一)缺乏积极性
在当前对外贸易环境下,部分对外贸易企业在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得到改善,但是消极应对的依旧不少,尤其是针对对外贸易对象属于不发达的区域。虽然贸易中存在摩擦体量相对偏小,就算是投入大量资金,其对应的价值也得不到体现。但是只有通过对应的应诉与申诉处理,才可以实现对贸易摩擦本质的全面了解,窦泽,就会导致对外贸易战略的实施受到直接的影响。
(二)出口产品技术不高
作为中国的沿海区域,因为制造业相对密级,出口商品大部分为半原料或者是生活用品等。就如,韩国直接低价收购中国原料,然后从本国的加工,从而让原料赋予更多的价值,之后再将其销售回中国。在面对这一种模式下,就会影响整个对外贸易的位置。但是,沿海区域没有针对性的优化与升级产品结构,也没有对应的产品价值的赋予,导致一直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三、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议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其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还需要考虑到,首先,对于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做好完善处理。其次,能够针对市场实现多元化市场格局的构建。最后,不断增强外贸产品的技术创新,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支撑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让制度的制定能够满足对外贸易体系化的要求,能够达到程序化的特征要求,这样才可以直接匹配到国际方面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并且在这一基础上,还需要让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能够针对对外贸易企业做好政策方面的引导,实现协调控制处理,这样才可以创设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服务对外贸易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另外,针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贸易政策以及规定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且与对外贸易产品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就可以让法律法规体系和对应的实际标准能够真正的满足世界贸易的基本要求,最终达到规范化的处理,建立具有实践意义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这样就可以提升对摩擦风险的抵抗能力[2]。
(二)构建多元化市场格局
在国际上,对外贸易摩擦风险同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发展规模都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还需要将对外贸易的发展规模和对应的速度都能够完全控制在区间范围之中,这样才可以防范过于激进的发展速度,也可以避免其规模呈现出膨胀的状态。因此,还需要通过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来满足对外贸易市场的合理均衡,从而指定出相应的市场发展战略,确保可以利用激励的模式,实现对外贸易发展渠道的有效拓宽,能够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可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就如在非洲市场之中的稳定性,这样最终就能够实现多元化对外贸易市场格局的完善与形成,其不仅可以让对外贸易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全面提升贸易摩擦风险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考虑到如果存在过于集中的对外贸易市场局面,这样也会对应的提升其贸易的摩擦风险,并且也会导致其摩擦成本的提高。因此,基于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建立,就可以在当前的背景下,实现对外贸易渠道的合理拓宽,从而将其成本与风险都得到控制,巩固在对外贸易摩擦之中的主导地位,最终推动其发展。
(三)增强外贸产品的技术创新
目前,针对对外贸易的产业机构还需要做好对应的优化处理。如,在实际的贸易环节,需要通过国外的先进技术,从而推动我国产品与科技的持续发展。通过其他国家先进技术的吸收,就可以满足自主创新的要求。通过具有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并出口,这样也可以实现对传统外贸产业机构的合理调整。针对产业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持续的进行优化处理,能够利用对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从而满足自身贸易权益的有效维护。同时,通过对外的积极扩展,就可以获取全新的途径,增强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最终将摩擦面临的风险和成本都降下去。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度缺失相比较于传统购物的亲身体验,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尤其是在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企业与客户之间很难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对产品和服务没有一个具体的感受,这使得客户对产品和服务天生产生一种不信任感。由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电子商务,这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造成诚信度的缺失,比如说利用电子商务宣传一些虚假信息,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会深深伤害客户的感情,损害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使得人们对电子商务产生厌恶感,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诚信度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首要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一种可行的诚信机制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活动有着天壤之别,人们在使用电子商务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和威胁,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现行的许多贸易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二制定的,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与现行的法律产生了矛盾,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引起的各种商业纠纷,已无法用传统的商业法律去解决,经济要发展,法律必先行。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专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了解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时,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互联网络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弱点和安全问题,给电子商务的正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轻则造成网站系统瘫痪,用户登录不上,重则造成网站数据的丢失,造成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外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电子商务人才缺乏由于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业活动相结合的产物,这就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电子商务是否发达的应该重要依据就是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拥有这样大批的复合型人才。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十分缺乏,电子商务从业者普遍综合素质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只是凭借自己的一些认识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深深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
二、促进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措施首先,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任何问题,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客户感受到我们的浓浓的诚意,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诚信机制,为每位使用电子商务的用户搭建一个信用查询平台,构建一个包含公司、客户、交易安全、售后、评价等大量信息的数据库,用来约束每位成员。当我们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可以利用信用查询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来查询有关公司、客户、售后、评价等情况,获得有关诚信度的信息,以帮助客户正确选择合作公司达成交易活动,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外,我们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对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及时地举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整体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来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必须要密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和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国际接轨,能够适用于其他国家,争取达到国际标准。此外,我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要具体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和行为,明确使用时必需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能够给日常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带来处理方法,给予一定的判定标准,以保证电子商务能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国际贸易服务。
(三)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由于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涉及银行、税务、海关、外汇等诸多部门,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给电子商务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互联网的技术水平,规范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做好行业自律,从自身做起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在平时,我们要加强安全防范,给电脑安装安全软件,定期进行安全体检,增加其系统的稳定性。针对电脑黑客和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我们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漏洞修复,第一时间安全补丁,实现资源共享,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绿色壁垒;双重性;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3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壁垒正在被不断打破。而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产品高昂的生产成本,在同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近年来,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被西方发达国家频繁使用。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受到了绿色壁垒的冲击,中欧纺织品、鞋类和农产品争端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
绿色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客观上对国际贸易产生某种限制或障碍作用的各种措施。[1]
绿色壁垒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从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或妨碍他国,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屏障和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具体适用上,绿色壁垒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绿色壁垒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具备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国家都可以采用绿色贸易壁垒,对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设置一定的障碍。但另一方面,建立绿色壁垒首先要求在本国国内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使得这种“广泛适用”具有了一定的欺骗性,因为实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因此难以通过构建绿色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反而会使本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我们认识到绿色壁垒的双重性,才使得我们可以趋利避害,在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其他国家对我国设置的绿色壁垒,同时也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壁垒体系,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捍卫我国正当经济利益。
二、绿色壁垒的法律应对
1.冲破其他国家对我国设置的不合理的绿色壁垒
(1)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多边贸易谈判,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绿色壁垒之所以成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冲突的主要形式,其根源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技术、资金的差距。因此,在参与国际环保斗争时,我国应要求由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WTO实体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在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的同时,对于绿色壁垒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个过渡期,为我国在各条约中争取到有利的地位,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建立绿色贸易信息收集机制,强化信息交流与沟通
绿色壁垒的产生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虽然发达国家往往了许多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却知之甚少。因此,我国应该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信息的专门机构。搜集整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的法规、典型案例、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等信息。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贸易对手公布其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该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所缔结的相关贸易协定,以使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外贸企业熟悉它们,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2]
(3)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针对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针对由于绿色壁垒等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贸易争端,WTO有一套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此类矛盾和冲突。我国应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主动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壁垒纠纷案件压制在磋商阶段解决,使我们的损失最小化。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和上诉评议程序,也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同时还需要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针对性研究,需要一批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人士,主要是法律方面的人才。
(4)根据WTO的规则完善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
加入WTO以来,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对涉及绿色壁垒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与WTO的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
第一、我国签署的某些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在国内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支撑,即使有相关的国内立法,大多也属于行政立法,其立法层次有待提高。
第二、我国的法律规定和WTO的原则有出入,且相关法律没有很好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中把“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并列不可取。其次,对“所必需者”、“任意或无端的歧视”、“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国际贸易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道实施”等所包含的实施条件,该条文未作说明。最后,《对外贸易法》的环境保护例外没有与《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好地衔接,有的规定甚至不一致。[3]因此,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中将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分离出来,在两个独立的章节分别进行规定。对环境保护例外的引用条件按照专家组的解释作出修订,对其他相抵触的经贸法律法规作出相应改动,使之更加协调。
第三、我国应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突破绿色壁垒作好准备。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与发达国家的生产方法、标准有一定差距。该法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和有效的制裁,从而使得鼓励清洁生产的措施也就形同虚设。[4]因此,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计划,逐步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企业采用无毒、无害的清洁生产方法。
2.加速建立中国特色的“绿色防火墙”
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在不违背WTO有关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具有本国特色的“绿色防火墙”。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技术法规体系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善的环保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我国在这个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无技术法规这一提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属于事实上的环境技术法规。我国的这些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及技术法规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主要体现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协调方式、制定修订程序等方面。[5]因此,将这些强制性标准修订之后纳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的技术法规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
我国在此领域的相关机制虽已启动多年,但环境标志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标准、审查标准、检查认证、使用许可、监督管理、使用期限等诸多内容做出具体、明确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从国际法角度,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在环境标志问题上相互承认,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国际化。
(3)制定防止污染环境的货物进口和项目引进的法规
近年来,“洋垃圾”这个新生事物开始频繁占据公众的眼球,这是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为了使其有毒有害废物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实施的转嫁环境污染的行为。为了应对这种状况,早在1995年我国就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固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还远不能阻挡一些国家把污染物转移到我国。我国应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抵制发达国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生态掠夺”、污染性行业国际转移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出。
(4)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和环境关税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壁垒体系就必须适时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态条件、保护环境,而且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鼓励和督促企业执行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都有积极意义。
在完善国内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应重视发挥关税和外贸补贴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建立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关税在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因此,在实现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上,我国应早日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环境关税制度。此外,我国也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绿色补贴制度,对达到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内出口企业出口的相关产品给子适当扶持,以降低此类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刺激国内企业转变生产工艺和方法,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环保全球化已成为我们时代的重大主题。作为环保时代的贸易保护手段,绿色壁垒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和发展。我们能做的是顺应全球绿色浪潮,完善相关的贸易、环境立法,构筑我们自己的绿色“防火墙”体系。
参考文献:
[1]朱晓勤.WTO与绿色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2001,4:23.
[2]王哉、洪晓梅.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 东北大学学报,2000,4:12.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活动有着天壤之别,人们在使用电子商务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和威胁,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现行的许多贸易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二制定的,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与现行的法律产生了矛盾,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引起的各种商业纠纷,已无法用传统的商业法律去解决,经济要发展,法律必先行。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专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了解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时,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互联网络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弱点和安全问题,给电子商务的正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轻则造成网站系统瘫痪,用户登录不上,重则造成网站数据的丢失,造成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外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人才缺乏由于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业活动相结合的产物,这就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电子商务是否发达的应该重要依据就是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拥有这样大批的复合型人才。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十分缺乏,电子商务从业者普遍综合素质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只是凭借自己的一些认识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深深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
二、促进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措施首先,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任何问题,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客户感受到我们的浓浓的诚意,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诚信机制,为每位使用电子商务的用户搭建一个信用查询平台,构建一个包含公司、客户、交易安全、售后、评价等大量信息的数据库,用来约束每位成员。当我们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可以利用信用查询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来查询有关公司、客户、售后、评价等情况,获得有关诚信度的信息,以帮助客户正确选择合作公司达成交易活动,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外,我们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对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及时地举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整体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来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必须要密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和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国际接轨,能够适用于其他国家,争取达到国际标准。此外,我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要具体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和行为,明确使用时必需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能够给日常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带来处理方法,给予一定的判定标准,以保证电子商务能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国际贸易服务。
(三)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由于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涉及银行、税务、海关、外汇等诸多部门,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给电子商务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互联网的技术水平,规范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做好行业自律,从自身做起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在平时,我们要加强安全防范,给电脑安装安全软件,定期进行安全体检,增加其系统的稳定性。针对电脑黑客和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我们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漏洞修复,第一时间安全补丁,实现资源共享,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机遇;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传统型外贸向电子商务外贸转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发展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出路。商务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调研工作,外贸司也参与到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对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自国六条,原本低调的外贸电子商务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业内人士都承认外贸电商风景一片独好,正是外贸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市场的良好好形势,都为外贸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电子商务仍然属于发展初期,很多条件和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技术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税收还不能完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敦煌网CEO王树彤认为:传统企业触网,正从一个不断量变的积累过程走向一个质变的积累过程。在全球B2B市场,跨境电子商务也有值得关注的优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跃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向美国、德国、澳洲、中国以及巴西,在2013年这些跨境电商交易额是1050亿美元,到2018年会有3070亿美元,有300%的增速,这些国家里面中国的增速最快。
(一)对市场开发起了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都突破新高,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状况远好于传统模式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中,运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可以给企业开辟一条新的出路,减少企业的损失。互联网具有无界限性,在运用中减小了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没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没有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等这些条件的约束,更加增强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业务量的提高。
(二)对资源起了优化作用
电子商务中ERP的使用在资源优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投资;减少延期交货,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误期率,提高销售部门的信誉;缩短采购提前期,缩短采购时间,节省采购费用。
(三)使交易流程简化
电子订单的使用,解决了文件传输中实时传输的的问题,在合约签订中也节约了时间。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得以简化,电子支付系统通过银行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使支付流程更加简化。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使用可实现瞬间传递,节约时间,降低错误率,而且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可以减少人工参与,不限制工作时间,提高处理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三、电子商务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
(一)交易安全的挑战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电子商务是利用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一种新型形式,互联网具备的开放性,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下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是发展电子商务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国际情况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过快,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还跟不上,对于各个国家来说,支付方式和结算手段的缺失都影响着交易的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需要的银行的电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还未能承担电子支付的角色。
(二)诚信的挑战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根基,电子商务对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体系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目前在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家缺乏诚信和国外客户缺乏诚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保障售后服务,夸大广告效应,这些都将减少客户对外贸企业的信任,阻碍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对国外客户的了解,订单又都是在网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贸易纠纷,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关系。
(三)法律法规滞后的挑战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具备这不安全性,因此发展网络贸易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因为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涉及交易双方、工商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和跨地区跨国家的贸易,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法律的缺失会带来很大的风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容忽视。
四、改善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体系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技术角度和体制、法规建设角度来完善。一方面要开发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技术,保证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对电子商务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金融企业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强安全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立不仅需要企业的重视和诚信观念的树立,还需要政策及法规的制约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督,来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信用缺失问题需要国际各国给予重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综合评价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信用等级。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的空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所以应及时更新、建立国际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发挥政府协调功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贸易双方受益,最大效力的发挥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我国的外贸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外贸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避免贸易逆差,有利于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中各种不稳定因素隔离,起到保护国内尚处于幼稚的民族工业。我国的外贸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2我国现行外贸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外贸制的推广。我国外贸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制定的,长期形成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垄断以及不透明的贸易政策,与国际上贸易的一般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制。同时我国也缺乏推行外贸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规范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外贸实践中就表现为行为很不规范,国内纠纷频繁,对外则难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造成索赔困难。
(2)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影响外贸制的推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使外贸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推行的意义认识不够。外贸企业普遍认为进行外贸自己利少责大,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指标,有的还把推行看成是在目前资金紧张、退税滞后、出口下降、亏损严重局面之下的一种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这种偏差认识实质上是工贸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定失衡的反映。
(4)外贸企业本身实力不强直接阻碍了外贸制的推行。由于我国外贸企业都是外贸垄断下的产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存在不少问题:自有资金比例较小,企业基础薄弱;业务范围狭小,经营模式单一;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经营成本大,效益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性亏损及经营上的盲目性,相当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已非常困难,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5)外贸中的行政干预性强。实践中表现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选择。外贸企业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未完全分离,产权不清,企业无经营自;行政部门严格限定的收费标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其规定硬性出口创汇指标,使其经营的非理性化现象更加突出。
3改善我国外贸制度的建议
3.1统一外贸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调整外贸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及《暂行规定》,但在规范方面它们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外贸制的推行。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1)先制定《民法典》。针对《民法通则》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扩大民法的法律概念,立法时要有前瞻性,针对种类越来越多,的特征越来越复杂,须为给出一个更广的定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界定。其次,要实现外贸制度和其它制度的统一。
(2)废止《暂行规定》并删去《对外贸易法》中的条款。目前《暂行规定》从其内容来看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其效力来看,层次太低,也不能适应推行制的要求,应予废止。而《对外贸易法》为行政法,外贸属民商法效力范围,按照西方国家法律体制,《对外贸易法》是贸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条款,而且其规定不仅简单,甚至连“”字样都未出现,没有民商方面实质规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的制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制度和英美法的隐名、身份不公开的规定,也吸收了《公约》的合理成分。相对《民法通则》而言,其对制度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不仅弥补了原外贸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宽了的内涵同时也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扩大内涵,引入新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借鉴了大陆法中的直接制度,但因为没有引入行纪制度,因此概念太窄,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鉴于我国法的现状,扩大我国的内涵确有必要,只有扩大的内涵,才能为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扩大内涵相适应,我国应重新调整法律体系,并引入新的制度,比如可以直接采用大陆法的直接制、引入行纪制度(间接)、吸收英美法中委托人身份不公开的合理部分等。
3.3增强外贸企业自身实力,促进制的健全和推广
我国外贸公司应以国际上通行意义上的以合理分工为原则、以追求效益为动因的工贸双方长期的稳定的外贸为依据,不断提高创新技术,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4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体系
(1)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出口仍以审批制为基础,外贸经营权的取得,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政策需要及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确定有权经营外贸的公司,无形中保证了其业务,确立了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与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环境不一致,这样也会使行为不是从经济角度来运作,仍然笼罩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应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取消外贸审批制。
(2)进一步强化政企分开,排除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仍是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是政府的附属物。很多地方对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下达了出口创汇的硬性指标,这使企业不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选择经营方式。造成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经营方式的非理性选择,不惜成本和不讲效益的盲目追求自营出口。政府不合时宜、不切实际地对费的限制性规定,也影响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加快外贸企业的改制,以法律、税收为主要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排除政策性干预。
(3)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塑造统一市场。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 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 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 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 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 ,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 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 :“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 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 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 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 年3月4日)。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 律调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 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 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 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 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 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 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 畴。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 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 齐驱的发展趋势。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 .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 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 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与此同 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 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 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 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 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 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 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 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 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 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 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 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 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 下的专项协议。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
(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 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
《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 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19 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 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 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 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笔 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
(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 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 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 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 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会 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会展业的 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 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 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 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 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 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与此同时 ,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在 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 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 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 时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在这一过程 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 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 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 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 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 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 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 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 目标。事与愿违,严格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 方面,一些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但却由于重重的行 政保护而仍然“重权在握”;另一方面,众多有条件经营外贸业务的优秀企业却由于种 种所谓的“条件”和“审批”而被审批机关拒之门外。同时,审批制度带来的“寻租” 现象又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办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 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 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 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 ,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 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 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建议《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 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 “服务”发生转变。
在外贸经营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胆引入“告知承诺制”这一行政许可的新方 式。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请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相关资质条件、经营 要求及法律责任做出承诺即可实现登记注册,而行政机关则是在其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 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的监管。这种制度用双方合意的契约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单纯以行政机 关为主导的单方权利行为,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强化了申请人承诺、自律和行 政机关的事后监督,是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值得我们在对外贸易管理 改革中予以借鉴。
(三)思路5:《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全面体现《加入议定书》中我国在对外贸易管 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承诺
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我国在外经贸管理制度方 面的承诺,对WTO规则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做出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应当将这些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使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贸 易特殊安排”——这些条款是针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承诺。尤其是第2条,它就 贸易制度的统一、透明实施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外贸宏观管理体 制的原则性承诺应当在《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中得以全面、准确的体现,成为我 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入议定书》正文中还就贸易权、国营贸易、关税、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贸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体承诺。修订《对 外贸易法》时,应当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将我国对这些重要外贸制度的承诺在外 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 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从这一角 度而言,将外贸经营权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又是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 符合国际义务的现实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这些重要的外贸管理制度,有的我国已 通过具体法律、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具体规范,但尚未在外贸基本法中得到原则 性的体现,例如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外贸易法》修 订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为贸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贸管理中最为核心的措施和规 则都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到体现。
还必须指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要与WTO规则相融合——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外贸法中 不能存在任何与WTO规则相背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上的差别并不要紧,关键 的是要有一种适用上的制度安排使这种差别规定不至于引起我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美国的301条款已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判为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以其仅留以适用 于非WTO成员为由,仍然在其对外贸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 回事。入世后,我国外贸法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存在与WTO规则相区别的规定,只要我们 同时规定这些内容在与国际义务相冲突时,以我国的国际义务为准。
(四)思路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充分借鉴,博采众长,进一步体现与国际规 则的接轨,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所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 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贸管制规则有的体现在西方各国国内的外贸管理法中,有的体现 在西方国家主导的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性公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修订过程 中不仅应当广泛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外贸管制规则,还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为我们留 下的空间和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各种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日 益频繁、愈演愈烈。资料表明,我国已成为受外国贸易壁垒损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以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 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之多 。为了消除国外贸易壁垒,维护本国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制定贸易壁垒调 查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欧盟已分别制定了以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规则》为标 志的外贸壁垒调查制度,对外国贸易壁垒的审查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充 分借鉴欧、美等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成熟经验,全力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11 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 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并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贸易壁垒的调查申 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认 为,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 从而在外贸基本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 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 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TT1994第12条/GA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 的规定。
通过调查、走访和研读大量文章资料,了解中小企业对外贸专业的毕业生的评价和需求,以确定高职院校的课堂体系,并提出有效的策略,以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课程的改革和发展,以达到对外贸易专业毕业生更好地就业的目的。外贸企业对高职院校外贸人才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才的需求总量一直很大。
外贸企业一直需要外销员、报关员、跟单员、国际货代业务员、单证员、报检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但是要从事这些职业的毕业生必须考取国家通用资格证。在岗位和部门的发展方向上,以对外销售、报关、外贸单证方向为主,所以学校应给学生以充足的选修课程的权利,让学生在学习相关课程后,也有向商务代表、涉外文员、翻译等方向发展的机会。
2.企业更喜欢聘用掌握多种技能的外贸人才。
在调查企业对外贸人才知识储备需求环节时,我们发现97%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应该更加重视外语的学习,96%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需要学习更多的国际贸易知识,78%的用人单位觉得外贸人才需要学习更多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知识。这充分说明外贸人才的外语水平和贸易实操经验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十分看重外贸人才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掌握。我国对外贸易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贸易纠纷,外贸人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学会用法律来维护企业利益。总之,学校一定要以企业的需求作为培养学生的依据,加强学生的外语能力、法律意识,增加贸易知识课程、商务函电课程,还要兼顾培养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能力、管理能力、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3.外贸人才应该熟练掌握外语技能和计算机知识。
我们还发现外贸企业对掌握小语种的外贸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去年外贸企业招聘岗位中,小语种人才的需求数量占到总量的7.2%,今年已经达到了17%,比往年增加了几倍。另外,外贸企业进行招聘时非常看重学生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82%的用人单位都觉得外贸人才很有必要熟练掌握常用的of⁃fice软件,比如WORD,EXCEL和PPT,所以学校在对外贸人才进行培养时,尤其要加强计算机应用知识的教授。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68%的企业觉得外贸人才考取报关员证书很有必要,49%的用人单位很看重报检员证书,41%的用人单位很看重物流师证书。这充分表明用人单位更喜欢掌握多方面知识的人才,因为只有充分了解跟贸易有关的其他行业的人才会对行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才能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利润。高职院校要鼓励学生取得不同的技能证书,比如计算机等级证书、报检员证书、跟单员证书、物流师证书等。取得的各种证书可以为毕业生综合素质加分,在参加招聘会时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权。
4.实践经验丰富的毕业生更受企业青睐。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0%的企业认为他们更喜欢有过半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外贸人才,他们认为经过实践的毕业生掌握的专业技能更扎实,能更快地融入企业,能更快地胜任他们所担当的角色,与同事相处更为融洽。这说明当今企业越来越看重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高职院校要增加外贸学生实践的课程,加强校企合作。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院校课堂体系的设计
1.针对企业需求,确定高职院校课堂体系方向。
我们将用人单位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作为依据,提出高职院校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课堂教学体系,使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工作薪酬。同时通过系统梳理相关研究的文章,掌握课堂体系的基本理论,为高职院校外贸专业的课堂体系设计打下了牢固的理论基础。根据企业需求特点,我们归纳出了培养外贸人才课堂体系设置的五大指导方向:(1)对外贸易专业人才定位:外语优秀、外贸知识丰富、精通各类专业知识。(2)加强外贸人才软实力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精神。
(3)课程内容跟上时代变化:保持自己的专业特色,跟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学校要根据企业需求来设置课程。(4)课程设置要符合高职院校和教育部办学要求:紧抓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英语技能培养,计算机技能培养不能放松,法律知识培养是亮点。(5)加强实训课程和校企合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际操作机会,让学生提前进入职场,感受企业氛围,了解企业需求。在课程设置构成上,要特别重视英语课程与贸易课程,一手抓学生的英语语言技能,一手抓学生的贸易实际工作技能。
2.以就业方向引导课堂体系设计。
专业课程采用学生自由选课课程体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就业方向,再选择自己的就业方向对应的课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只是起到辅导作用。下面是根据当下就业形势,对意向最多的职位的分类:(1)就职于外贸类公司。外贸类公司主要负责国内外各种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办理各项交易手续、提货交货业务等。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外语进行贸易交流,需要刚毅果断冷静沉稳的素质。(2)就职于政府机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创造有吸引力的条件引进外资,统筹管理各利益方。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国内外经济政治政策方针,要能灵活周到地安排各项事务,要有过硬的沟通交流谈判能力。(3)就职于商业文化公司。商业文化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把我国的文化、体育、教育商业化后销往国际市场,让外国人来消费,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我国软实力。有些商业文化公司需要将国外的文化产品引进中国,要求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文艺体育等知识,熟练掌握外语和贸易知识,具有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4)就职于货运运输类公司。货运运输类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各种国际货物的物流运输,牵涉货物的收发、运输安全、物流单据的处理、与国内国际公司沟通交流。需要从业人员熟练运用外语、了解外国习俗和历史文化、国际贸易知识等,具有良好的交际能力。
3.加强实践课程的教学研究。
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三部分: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专业技能课程。理论课程主要是传授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实践做好准备。实践课程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课程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不同的专业强化的技能不同。实践教学是培养外贸专业人才最重要的环节,实践课程由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课内实践教学有英语口语训练、英语材料阅读训练、英语听力训练、英语影视欣赏、计算机应用实践、对外贸易的事务处理、电子商务实验等。课外实践教学有军训与公益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辩论赛、社会调查、外贸业务模拟大赛、外语角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时能更快地适应社会,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丰富的贸易知识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用人单位特别青睐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发达国家对外贸人才培养的经验也表明,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互相补充是使学生快速成才的有效途径,扎实的理论知识可以很好地指导实际操作,而实际操作时又可以巩固理论知识,达到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的目标。对于“外贸单证实务”“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实务”“外贸函电写作”等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除了教授课本知识之外,必须安排充足的实践课时,使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互补充。还应加强校企合作,让学生提前进入单位实习,熟悉企业氛围和业务流程。实践课程的设置还要把握好下面几个方面:(1)实践课程内容的设计,在遵守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贴近实际,从实际业务中总结业务技能,实操内容来源于企业并反哺于企业,将企业需求与课程内容相统一,这样的实践课程才有意义,并与企业进行密切的沟通交流,跟随企业需求不断地更新实训课程内容。(2)实践课程的设置方式,可先由课堂上的仿真模拟训练再到企业实践,模拟训练力求做到与企业的真实环境高度相似,以更好地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最大程度地减少实际操作时的低级错误。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后再到企业强化技能,更高效地让学生掌握多种实际操作技能。(3)实践课程的实施,力求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一是可以随时指导学生,帮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使学生对业务的认识更加深刻;二是可以创造真实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氛围,体会职业感和责任感。
4.专业技能培养在课程体系设计上的体现。
对外贸易专业的学生除了熟悉本专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岗位技能与必要知识。下面介绍需要着重培养的专业技能:(1)对外贸易函电的翻译能力。与国外企业沟通过程中,函电是最常用的交流方式,是贸易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因此,翻译英文函电是学生必须具备的技能。一般情况下,对外贸易的日常函电句式比较固定,可以使用工具书查阅特殊商品的英语表达,对学生的语法词汇没有过高要求。(2)对外贸易函电的写作能力。对外贸易函电写作是指把己方的交易条件及具体要求做成文件给对方,对外贸易函电翻译是把对方的交易信息翻译成己方能读懂的信息。两种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是相似的,学生在平日努力训练,牢固掌握这两门技能。(3)对外贸易单据的阅读能力。在贸易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单据,例如商品明细单、发票单、物流单、提货单、保险单据、海关发票等,大多数单据都是英文,这就要求学生必须牢固掌握常见单据的格式与常用搭配方式,能快速领悟单据中的中心思想与禁忌事项。(4)贸易故障的排除技能。双方在交易时常会出现摩擦与冲突,如部分商品质量有瑕疵、数量有误差、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等,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最大可能地消除双方的矛盾。这需要工作人员能按照国际商业惯例,灵活解决问题,以免影响贸易大局。
三、增强高职对外贸易课堂教学体系有效性的建议
1.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
让学生主动参与知识获取过程,可以使学生有效地认知、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要符合学生的思维特点,要深入浅出;要把握好问题的难度,既能让大部分学生都能回答出来,又必须让学生开动脑筋,努力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2.保持融洽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融洽,教师就会充满热情,学生也才会有轻松、愉悦的心情,课堂氛围才会积极活泼。师生交流不仅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更是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
3.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加强了与世界的经济贸易交流,从此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开始兴起并获得较快的发展。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与世界的贸易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总体上讲,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但发展势头强劲。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这种新兴的对外贸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所具有的优势和弊端也引发人们的探究。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电子商务对现代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
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使得现代国际贸易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对现代国际贸易主体及载体的创新。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虚拟”市场,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同时依托于互联网的物流和信息流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中的载体组织结构,降低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经济投入;(2)对现代国际贸易手段的创新。实际上,对贸易手段的创新表现在贸易的整个过程中,在贸易前、贸易中和贸易后的各个阶段,电子商务对贸易的运作方式都有着电子化的“革命”表现;(3)对健全现代国际贸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创新。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运用到现代国际贸易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相应地进行,为现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及具体表现
目前,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深化。互联网技术的方便快捷使得物流、信息流的交汇越来越频繁,这种贸易形势使得参与贸易的主体和客体都改变着自己的参与方式。同时,相关的贸易结构、贸易制度也发生着剧烈的改变。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在线上线下都有着具体的表现,主要包括:对外贸易信息系统、对外贸易业务管理、对外贸易服务传递、网上商品采购以及贸易标准化和贸易安全等领域。这些表现中的“网上商品采购”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意义重大。对他们来说,在网上购物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几年在中国国内越来越流行的“海淘”、代购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
(三)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可以这么说,在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越来越实现着全方位的深入持续的应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正确、有效地应用;二.国内缺乏相关领域的人才,同时相关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信息基础设施不健全;三.国内和国外关于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以及应用的思想理念上存在差异,导致国内外相关领域发展的不平衡。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争议已经引起了相关经济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对该领域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
第二条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调查程序的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二条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三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就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 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 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 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