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 制定计划、搞好汇报。
为扎实开展本次宣传活动,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月15日全乡干部、站所负责人、各村主干会议上为我所安排时间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 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我所充分利用宣传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会议讲座、有线电视、法律咨询台、短息发送等宣传形式。一是突出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二是围绕土地执法监察,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结合当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应急避险能力。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以加强地灾防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为重点,大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地质防治等相关内容。
三、 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活动期间,召开国土法律法规宣传讲座会议一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8条,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150余人次,宣传车流动宣传80余公里。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及地质巡查期间,出动车辆十余人次。
四、 切合实际、效果显著。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以耕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古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在宣传形式上积极创新、讲求实效、声势浩大,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本次活动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切实提高了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自觉性。
关键词:耕地;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解决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丹,符海峰.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向导,2014,(3):52,60.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紧密结合全市开展的三大建设年活动,积极适应国土资源工作新常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资源保护意识,努力为我市国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主题
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活动时间及宣传重点
活动时间定于6月20日(周一)至6月26日(周日)
今年“6.25”的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耕地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把节约资源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成效;宣传我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及时调整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思路,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更加有效地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民生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宣传我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好模式、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宣传我市严格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情况;宣传我局推进“改革国土、开放国土、责任国土、安全国土、模范国土”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能力素质的做法、成效与经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成效。局决定成立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学国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庄任副组长,各国土所、中心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活动事宜。
五、总体安排
1.刊发一期“6.25”土地日宣传专版。在《今日xx》报上开辟国土资源专版,紧扣此次“土地日”宣传主题,介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多角度全方位展示近年来我市土地管理的新举措、新成就、新经验。
2、各中心所、乡所的宣传活动。一是要在各自辖区内安排各行政村悬挂宣传横幅3条以上。二是要出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车头要悬挂“6.25”宣传车横幅,有条件的乡所还可以开动喇叭宣传。坚持在辖区内流动宣传一周时间。活动结束后,要将本次活动图片资料和活动情况总结上报局信息中心。
3、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的宣传活动。在“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将设立4个宣传点。科室、二级机构负责在局大门口至烟厂家属院之间街道摆放版面和咨询台进行宣传。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在市标文化宫附近、xx剧院、不动产便民服务大厅门前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面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当天整个宣传活动的图片资料由信息中心负责拍照。
4、开展电视宣传。在电视台以游动字幕形式滚动播出今年“6.25”土地日宣传主题及宣传口号。
5、活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给市四大班子领导、各街道、乡镇、局委主要领导发送一次土地法规方面的短信,促使他们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同时通过xx国土微信、门户网站、国土短信等平台,广泛宣传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xx市国土资源局提醒您: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召开一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宣传活动期间,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风监督员等参加“土地日”座谈会,深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倾听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计。
7、开展知识竞赛。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局副股级及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8、发放宣传资料。在宣传周期间,向全市各行政村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9、开展一次小手牵大手宣传活动。在活动周期间,到城区两所以上中小学发放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页、不动产登记宣传册,开展上门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信息中心要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各中心所、国土所、局属各单位做好本次宣传活动,确保这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实效。
2、凝聚力量,扩大宣传声势,注重创新、实效,增强“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使土地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紧密结合全市开展的三大建设年活动,积极适应国土资源工作新常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资源保护意识,努力为我市国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主题
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活动时间及宣传重点
活动时间定于6月20日(周一)至6月26日(周日)
今年“6.25”的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耕地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把节约资源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成效;宣传我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及时调整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思路,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更加有效地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民生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宣传我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好模式、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宣传我市严格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情况;宣传我局推进“改革国土、开放国土、责任国土、安全国土、模范国土”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能力素质的做法、成效与经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成效。局决定成立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学国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庄任副组长,各国土所、中心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活动事宜。
五、总体安排
1.刊发一期“6.25”土地日宣传专版。在《今日xx》报上开辟国土资源专版,紧扣此次“土地日”宣传主题,介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多角度全方位展示近年来我市土地管理的新举措、新成就、新经验。
2、各中心所、乡所的宣传活动。一是要在各自辖区内安排各行政村悬挂宣传横幅3条以上。二是要出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车头要悬挂“6.25”宣传车横幅,有条件的乡所还可以开动喇叭宣传。坚持在辖区内流动宣传一周时间。活动结束后,要将本次活动图片资料和活动情况总结上报局信息中心。
3、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的宣传活动。在“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将设立4个宣传点。科室、二级机构负责在局大门口至烟厂家属院之间街道摆放版面和咨询台进行宣传。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在市标文化宫附近、xx剧院、不动产便民服务大厅门前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面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当天整个宣传活动的图片资料由信息中心负责拍照。
4、开展电视宣传。在电视台以游动字幕形式滚动播出今年“6.25”土地日宣传主题及宣传口号。
5、活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期间,给市四大班子领导、各街道、乡镇、局委主要领导发送一次土地法规方面的短信,促使他们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同时通过xx国土微信、门户网站、国土短信等平台,广泛宣传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xx市国土资源局提醒您: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召开一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宣传活动期间,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风监督员等参加“土地日”座谈会,深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倾听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计。
7、开展知识竞赛。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局副股级及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8、发放宣传资料。在宣传周期间,向全市各行政村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9、开展一次小手牵大手宣传活动。在活动周期间,到城区两所以上中小学发放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页、不动产登记宣传册,开展上门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信息中心要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各中心所、国土所、局属各单位做好本次宣传活动,确保这次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强势,富有实效。
2、凝聚力量,扩大宣传声势,注重创新、实效,增强“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使土地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了组织开展好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在县国土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因远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镇实际,紧紧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宣传主题,在全镇内开展宣传活动。宣传重点是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社会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重点宣传“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根据县国土局安排部署,于2009年6月26日早上在因远镇人民政府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会,会议由镇政府联系国土的领导周国兴副镇长主持,在家的党政领导及民政助理员、宣传干事,以及镇司法所长、9个村委会会主任、9名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9名地质灾害监测员,并邀请因远、北泽、安定等三个村委会干部及部分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还有镍矿矿床涉及的周边两个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等共57人参与培训。会上认真学习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由县国土局余建雄副局长就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发表重要讲话;由县法规股金福刚主讲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相关知识;由矿管股莫肇勇主讲矿产资源法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由耕保股苏继春主讲农村宅基地相关知识;由执法大队朱红江主讲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最后由周副镇长作《加强领导 狠抓落实 为因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讲话。会议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通过学习培训,使干部对土地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不减少。
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宣传标语。6月25 日分别到因远、北泽、安定等三个村委会联合各村委会领导一起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标语;及时发放4本《国土资源管理政策选编(四)》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联系国土副镇长每人各一本;宣传扑克40副;《××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手册》读本9本;6月26日在因远集贸市场加强宣传,主要宣传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XX年第2号公告等。设立临时法律咨询台由专人负责讲解法律知识,设台集中宣传后又有针对性的分发宣传单,使宣传效果更加明显有效。深入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9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摘要)》、××县人民政府XX年第2号公告《××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共计发放宣传材料420多份,粘贴大小标语76条,受教育人数达1951人次。
通过“6·25土地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效果。普遍增强了镇、村、组党员、领导、干部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意识、为依法管理国土资源奠定了群众基础,使节约集约用地为荣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法律法规有关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的规定
1.现行法律法规对探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明,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2.现行法律法规对采矿使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
2.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采矿权人开办、停办、关闭矿山,应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探矿采矿用地特别是采矿用地也作了规定。
二、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矿采矿使用土地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主要有:
1.探矿权人没有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地质勘查必须取得临时用地手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冲突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同样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当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在大部分矿业用地特别是国有矿山企业用地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随着《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出台,对新增的矿业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均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后,矿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就我省而言,绝大多数矿产资源储量不大,矿山企业规模不大,而且矿山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新办矿山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如何取得,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明确、具体。
4.探矿采矿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协调
一是使用年限问题。一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为7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的不同,最长有效期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50年。二是管理侧重点上的问题。三是闭矿后土地复垦责任得不到落实。四是矿山环境整治不到位。矿山环境涉及地质构造、土地表层,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矿采矿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处以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外,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及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做好探矿采矿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学界定探矿采矿用地的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章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工矿用地,工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中的一种。从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特别是采矿使用土地的最终结果看,矿山总会关闭,矿产资源采空后,矿山用地有可能转为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成为农用地,还有可能成为生态用地,矿山无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质不同,导致用地期限、审批手续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不利于降低矿业成本,所以要准确界定矿业用地性质,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用地制度。
2.规范探矿采矿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要互相衔接
不仅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相互衔接,《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都需要相互衔接。
一要明确前置条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前置条件,明确程序。
二要实施集中办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依法定权限由同一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与用地申请审核的,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要明确探矿采矿造成土地损失、财产损害的补偿项目、标准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力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有严格的制约措施,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关闭矿山的隐患。
3.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要明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开采金矿、石灰石等矿区以何种方式供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177号)中指出:“对开采金矿、石灰石等工矿用地,不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均应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采矿区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因此,探矿采矿用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下列三条途径取得:
一是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虽然对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规章的层次,才有利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自营或联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无需经过征地途径。
三是出让。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矿产储量多、用地面积广、开采时间长、对经济建设影响大的矿山。对于规模小、开采时间短的矿山,不宜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现弃耕撂荒、毁损耕地等现象和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经营,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情况
全镇农业人口2.9万人,耕地面积1.1万亩,人均耕地0.37亩。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常年弃耕撂荒耕地面积将近1000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若加上改变用途和损毁耕地,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对农业生产经营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耕地承包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镇范围内抛荒撂荒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三是发放《致全镇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农村耕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要想法设法将政策送达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将宣传启动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农户和田间地头,对土地弃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9月10日前将撂荒摸清的情况汇报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6月25日是第27个“全国土地日”。根据市局通知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分局决定,自5月25日至6月25日,开展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月活动。通过宣传月活动,引导全社会提高对国土资源国情的认识,普及国土资源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加强保护耕地的意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适应国土资源工作新常态,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全民珍惜土地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国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重点
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贯彻《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7-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宣传我区在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规划修编方面的经验、做法;宣传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政策、程序;宣传我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及时调整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工作思路,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更加有效地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民生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宣传我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我区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情况。
三、宣传内容
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土地日宣传主题,周密制定计划方案,坚持把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乡镇、村居、社区、学校,在内容上要突出对法律法规、中心工作、违法占地查处和服务保障全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转变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宣传。为确保活动实效,分局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5月20日至6月20日,联合区教体局在全区各教委、学校开展xx区第一届国土杯“珍惜资源爱我国土”有奖征文活动。(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二)5月下旬,组织参加市局“干国土·爱国土·护国土·赞国土”书画摄影展。(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6月上中旬,开展以进学校、进乡村、进矿山企业等为主的“法律六进”活动。(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国土资源所)
(四)6月中下旬,组织村居负责人培训。(责任科室:耕保科、土地利用科、执法监察大队)
(五)6月23、24日出动宣传车开展巡回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口号。(责任科室:各国土资源所)
(六)6月下旬,《今日xx》专版、刊发区领导署名文章。(责任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四、活动要求
为保证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活动联系人,对宣传内容、宣传形式早计划,对局安排的活动早部署、早行动。各所要积极协调辖区镇办,争取支持,确保宣传效果。局成立宣传活动协调办公室,由杨佃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日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事宜。
请各单位务于6月30日前将宣传活动的文字、音像、图片资料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总结,并连同宣传活动资料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市局。
联系人:xx
邮箱:xx
[论文关键词]“小产权房” 法律保护 必要性
小产权房的存在由来已久,以前一直没有受到重视,但随着近年房市的一路走高,房产价格急剧上升,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小产权房由于存在诸多问题,它的出现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的安居乐业,推动小产权房理论的研究,成为了我们当前迫在眉睫研究的话题之一,下面本文剖析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以及推动小产权房完善的对策意义。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
(一)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
《民法通则》中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据上述法律,似乎“小产权房”是有合法地位的,事实上,“小产权房”也是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并且发放证书的,是承认的。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以上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将“小产权房”推向了极为尴尬的境地。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小产权”房无法进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抵押、过户,是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二)住房的刚性需求与高房价之间的矛盾
近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即使政府针对抑制房价积极尝试着出台不同的政策,然而,房价依然是居高不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大量已经丧失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他们都希望能够在城市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住房;另外,城市中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子女已经成人,也需要一套房子给他们将来的生活铺路。然而他们的收入使得他们对城市的住房望而却步,种种类似的刚性需求使人们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到周边城镇的“小产权房”上。而对于出售“小产权房”的集体而言,这获得的收入远远高于土地被占用补偿款。这种矛盾让“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出现在城市周边的城镇。
二、小产权房带来的社会危害
(一)加速耕地减少,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整体处于地少人多的国情之中,土地资源更显其重要性,截止到2011年,我国耕地面积18.25亿亩,其中发达城市诸如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比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还要低。中国要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世界22%的人口,粮食问题是一个关系社会和国家稳定的大事。但是小产权房这种自发行为的出现,让很多原有的耕地变成了高楼,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并且在近几年中,小产权房问题凸显,如果不加以抑制,将会导致更多的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及粮食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利益存在潜在性的危害
1.物权法上不受保护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在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不能够自行转让的,即使转让也应是在集体经济的内部,不能够转让给城市居民。因此,即使买受人获得了当地政府相应的“产权”文件,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此,一旦国家决定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拆迁,将有可能直接导致买受方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2.债权法上因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这一点在《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买受方如果是城镇居民,在购买小产权房之后,将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扰乱了国家对土地的整体规划和利用
国家依据整体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土地的总体使用方针与规划,并依据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来合理安排我国对于各类土地的使用,本着尽可能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建设侵占农用地的原则,协调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而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是“先斩后奏”或者“只斩不奏”,造成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失控,扰乱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的整体规划。
三、针对“小产权房”制定保护性法律法规的意义
目前,城市人群和农村人群固定房产的价值最大差异不是来自地域等条件限制,而是来自法律对固定房产的身份限定。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侵犯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平等权利的。制定“小产权房”保护性法律法规可以给予农民平等权利,也可以无形中增加农民的固定资产的货币总值。另外,农民拥有“小产权房”的合法权利,一旦第三方征用的时候,高额的土地补偿款也会帮助农民在丧失房屋之后重新拥有自己的新房产。
其次,对于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来讲,制定保护性法律法规之后,他们的房产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对于这些低收入人群来讲,无疑是维护了他们的财产权益,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这推进这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会起到极大的作用。
“小产权房”保护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补充稀缺的公益住房资源,不仅缓解了高度紧张的住房压力,同时对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自然就扩大了“小产权房”的购买群体,合理合法的建设,会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制定“小产权房”保护性法律法规的政策探讨
(一)规范现有“小产权房”
1.对于非法侵占耕地、私搭乱建的 “小产权房”要坚决予以拆除。不允许任何地方政府、任何房地产开发商、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将这种侵害国家耕地的“小产权房”合法化。
2.对于搭建在农民宅基地的“小产权房”,公布法律予以合法化。并且将这部分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用城市周边的房源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的不利局面。
(二)建立一套严格的“小产权房”建设审批制度
当“小产权房”取得合法地位后,其价值的增涨必然使一些人想用非法的手段从中得利。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小产权房”建设审批制度,避免国家耕地严重流失,对于打破制度,非法审批和建设的人员,要公布法律予以严惩,增加此类犯罪的成本。
(三)规范“小产权”房屋买卖管理
【关键词】土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法律体系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土地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依靠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土地资源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国的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为例,我国相关部门将建设质量和管理作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为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在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同时,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亿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实施了“先补后占”机制和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了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共补充耕地7879万亩,大于同期的建设占用耕地5809万亩和灾害毁损耕地1477万亩。除此之外,我国土地资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续开发利用水平也在总体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总体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实际上,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资源仅为1.17亩,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积3.75亩的水平相差甚远,并且我国的耕地面积总量目前还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减,按照测算,我国到2030年耕地面积减少将近六成,但是那时人口将达到16亿人,人均耕地面积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资源的开发受到明显限制。第二,我国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导致土地的生产力大大降低。我国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是掠夺性开发利用,缺乏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致使土地资源当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还比较弱,水土流失严重,导致了耕地质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受到了极大削弱。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导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第三,土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迅猛发展,各项事业建设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却造成了我国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急剧下降。特别是近些年来因为项目建设的盲目上马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且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不完善,乱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国、1993年在加拿大举行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研讨会,许多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从自然、环境、社会等各方面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进行了探讨。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行了《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标准,自此,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得到了健全和丰富。
长期以来,国内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以进行理论性的探讨为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所谓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就是土地资源不断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从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当中尽可能地创造出相应的工业、农业效益,其次是要尽量地延长土地的持续利用周期,不让土地资源荒废、中断甚至变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要让土地资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对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探讨之外,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有不少人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我国当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在该议程的第十四章对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该议程指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增长,这是我国的官方文献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出的明确主张。
自此之后,我国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如何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认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政策,将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着力缓解“人地矛盾”;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制,切实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不断对土地资源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开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态自然环境。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政策手段调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视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土地制度予以调整。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到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当中,在党和政府的文献当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之后,将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长期固定下来。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对土地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其中,《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物权法》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和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最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规划、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规、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构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我国最高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土地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制定出台了许多人民法院办理土地相关案件当中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且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土地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包括我国《刑法》规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才能够实现当前的土地资源保护水平和综合开发水平,否则我国土地资源遭受的破坏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和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虽然经过了两轮土地利用规划之后,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体实施了耕地总量的控制、实施管理、分区控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土地资源的规划工作十分滞后,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某些地区虽然认真开展了土地规划,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员对地区发展思路和观念的改变而不断改变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科学性不强,许多规划是为了满足上级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内完成并且审批的,即便部分规划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调查和论证,并且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本身的科学性;规划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规划法规、规章和我国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往往让路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断改变规划和不按照规划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经实行了近13年,通过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提升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用途规划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针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分工不明确,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单一,注重对农业地转为非农业地的管制,忽视了对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协调;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时,农业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从当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耕地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对于农村集体耕地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较大程度上关系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整体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健全、完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户对于耕地缺乏长期的稳定感,从而影响了农村提高耕地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了农村耕地整体利用效益的提升。据中南财经大学做的一次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对失地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在被访问的农户当中,有84.84%的农户反映需要农民失地保险,有96.57%的农户反映需要医疗保险,有94.36%的农户反映需要养老保险。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严格、不明确,导致了许多建设项目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上马,造成了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当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将土地总体规划作为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规范、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开展土地利用的依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轻易改变,不应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图而随意更改,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坚决严肃处理。加强土地总体规划方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术提升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比城镇建设规划更重要的规划,不因城镇建设规划而影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使两者之间摆正其位置,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切实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对违法批地行为严肃查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批地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突出土地可持续利用主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质量。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在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和地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相关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实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公共事业的界限,将划拨土地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公共事业上。同时,要在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业建设规划当中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民众对公共事业建设的监督力度。严格、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及其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土地集约化的指标体系,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对土地结构进一步进行优化,对为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和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避免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为进行强力监督,避免行政权过分膨胀而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人的监督制约,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众利益的事情偶有发生,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识,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学校和广大农村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农村耕地的保护要实施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使农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要慎重地通过法律予以规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以便更好地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质量保障机制,在法律中明确承包户对改善土地质量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官员、土地使用者、承包户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教授】
【注释】
①周怀龙:“我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成效明显”,《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年8月3日。
一、“悖论”的现状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甚至可以灵活变通,没有条件开垦的还可以异地“买指标”,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护土地耕地,特别是能够按规定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垦多少”,那么我国的耕地是不会大幅度减少的(除退耕还林还草部分外)。
但是,与现实对比鲜明的是一组组令我们触目惊心来的数字: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草)、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内,全国耕地面积1999年净减少650多万亩;2000年净减少近1900多万亩;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变成2500多万亩;2003年更高达3800万亩;到2003年底,全国现有耕地面积比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时(1996年底的数据)减少了1亿亩。2004年耕地面积再度净减少1400多万亩;2005年度净减少540万亩。现在,全国耕地面积只剩18.31亿亩,人均耕地还达不到1.5亩,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未来5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仅剩3100万亩。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来,我国耕地净减少面积达一亿一千多万亩(其中包括1550万亩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这是难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现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平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状可知事实),这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及“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论”形成的原因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整。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权限还小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范围,既本人所说的“所有权小于使用权”,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还可以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却没有这种权限。对于商业性质开发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价格”的谈判主体,必须要由政府来“”。
2、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征地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国家”和“公共利益”。如开发商建商品房或投资者建工厂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开发商或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国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些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价格”(补偿费和安置费),农民集体是不能谈判和确定的,已经由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农民集体觉得“价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对不起,也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3、财说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包干体制变为分税制,地方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财源越少,事权则层层下放,负担越重,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更有众多的考核指标,就是所谓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之说。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4.9%,但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对于乡镇一级政府,掌控的财源最少,但直接面对和承担经济与社会管理事权的庞大人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成为“吃饭财政”,甚至连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依时发出也成问题,也是乱收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有为管辖范围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及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的职责,而且从县(市)级以上政府基本要设置与中央一样的机构,也有几乎所有一样的财政支出项目,更要完成中央有关的规划和指标任务,要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源才能为中央“请客”的指标及为本身政绩“买单”,必然要发展当地经济扩大收入来源。
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增值税25%分享部分,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在连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生财。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从此可见一斑。
4、权力与资本在土地的经营开发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马案”中的主角担任沈阳市长时期,沈阳市土地开发商打着“高科技农业”的幌子,大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划拨的名义圈走。从1997年至2000年间,行政划拨供地占这个城市建设供地总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阳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仅为7000万元人民币,而附近一个批地量少于沈阳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让金却达3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批腐败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侧,失地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与抗争。
一个名叫“东方大学城”的项目,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只有5千多亩,而在东方大学城实际占用的11000多亩土地中,高尔夫球场竟然占据了6640亩地,仅高尔夫球场一项就超出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1000多亩!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优惠价格(5.5万元),只有市场价(30万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档别墅。
资本通过与权力勾结,极其优惠价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经营开发,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就这样流向了开发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员和金融(审批贷款)人员这些少数人手中,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资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败大戏。
三、有关认识
我们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护土地耕地又让政府有很大权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农民收入和降低城乡收入差别又要剥夺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利益的矛盾。这些形成了我国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巨大悖论。
第二条管护员必须认真履行保护耕地、制止违法用地职责,职责及考核标准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
1、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初与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2、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镇耕地保护监管办公室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例会制,把巡查责任制落到实处,工作例会、动态巡查、国土宣传工作记录台帐齐全。
4、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干部会议、有线广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常识,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
二、组织动态巡查
1、认真落实村、组土地动态巡查和耕地管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级公路两侧作为巡点,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
2、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置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现象,确保上下联动,一旦发现在耕地,特别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擅自建房、毁坏耕地的非农业建设、严重超占宅基地、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镇监管办或国土资源所汇报。
三、协助查处违法案件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时,管护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违法用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教育劝导被查处单位、个人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现场勘察、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管护员要协助送达,教育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对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应积极提供有利于法院执行的条件,配合法院执法到位。
四、处理
1、管护员重视涉地工作,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要采取稳控措施,妥善处理。不能因工作不力导致越级上访。
2、当发现越级上访或者集访等重大苗头时,要立即向镇政府、国土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再有……天就是2010年“6.25”第*个全国土地日了,非常高兴能在这个时候召开国土资源的新闻会,我个人更是十分荣幸能亲临现场参加今天的国土资源的新闻会,这对如何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用地供给日益突出的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分必要和及时。
下面我就我们*县几年来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恳请在坐的领导和专家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县现有耕地面积72.3万亩,人均仅1.38亩,且大部分为丘陵梯田,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短期内我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县情不会改变。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节约集约用地对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认真落实市、县、乡、村、户五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多措并举,大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计划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严把质量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无减,质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几年来,我们开发复垦整理土地16222.08亩,净增耕地面积9460亩,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2.3万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资源。
四是建立执法四级网络体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内信息源网络,乡镇、土办、企办网络,国土所网络和公检法、电力、工商等四级网络体系,四级网络同时运作,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众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利用庙会、赶集等形式进行平时的小规模宣传。
六是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查制度。把全县土地纳入统一的规划序列,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严格审查,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能否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报件一律不上报。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土地案件执法难、查处难、存量土地盘活难等问题,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这一主题,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通过积极持续的宣传切实增强我县人均资源量相对较少的资源国情意识,增强国土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意识。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土地市场的深入治理整顿,特别是对少数严重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使全社会共同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严格各项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调节余缺,整合建设用地资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时机,逐步学会运用土地政策为经济发展“加油门”或者“点刹车”,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做好这些工作来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1写作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