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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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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55-01

1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构成

从整体来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形式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税后利润类收益,即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属国有资本分得的部分,包括股息、红利、承包上缴利润等;二是产权(股权)转让类收益。具体来讲,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上缴后的余额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z)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是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

(5)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的收入,是指国家出资转让收入、国家股股权(配股权)转让收入。

(6)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7)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2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①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②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③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

3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3.1 企业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3.2 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3 国家监督

(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2篇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预测国有企业下年度经营收益困难。通常情况下,本级预算大约在上年度的七、八月份开始编制,在编制时难以准确预测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数,因此,要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一定困难。二是被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还不够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是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国有企业三个编制主体上下多次互相协调编制而成。由于多年来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留给国有企业继续使用,解决前些年度国有企业困难时期及国企改制时遇到的资金需求矛盾,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税后利润就应该全部留给企业,由于存在抵触心理,在实际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企业会出现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行为,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来一定困难。三是部分地方编制预算不规范。在走访部分市、县时发现,他们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由于对收入不能准确估计,支出预算也没有细化,每年确定一个控制数,收支通常是在一般预算中体现,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支出,随意性较大。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不合理国有资本具有国家所有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及弥补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基本公平,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紧张,对农业、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关系民生行业投入明显不足。按照主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的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公共财政资金相对较紧而国有资本收益每年产生巨额收益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国有资本公共所有的属性,将国有资本经营的部分收益转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是可行的选择。但就这几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来看,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本上按原上交渠道返回,作为政府持有的资本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上交积极性,但没有起到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配制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较差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使用已经多年,己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导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而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各种收益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影响上缴;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没有实现利润,甚至亏损,没有收益不能上缴;有的国有企业出租资产或对外投资,资产未能及时收回,投资收益未及时入账,或故意隐瞒收益,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上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存在困难由于有些企业认识不到位、预算编制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监管未跟上等原因,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不高,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及分配情况,直接造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距较大,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

二、有效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的对策措施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和有针对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关注全局性、整体性和效益性,力求在把握总体、揭示微观的基础上,针对预算的准确性不高,编制不规范,支出不合理等问题,从中检查分析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从根源剖析查找原因,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尽可能多地提出检查建议,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对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的企业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关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问题。财政监管部门应按照会计年度严格对纳入预算范围企业的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隐瞒和延迟登记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企业损益真实性的问题。严格检查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转移收入、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审查企业实收资本是否按照占用比例实现了同股同利,是否同期实现了股利分配,是否存在应提未提、应付未付、延期支付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等问题,跟踪确定国家按出资比例享有的税后利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收缴、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三)严格监管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企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情况财政部门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直接纳入国库集中管理,支出按照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划拨到收款单位账户。财政部门中的专们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缴、支出实行常态化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企业切实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分离资金的使用权和控制权。

第3篇

“国有资本收益”近期以来一直是一项热门话题,它的管理及使用倍受人们关注。作为财政工作人员,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管理,将其从公共预算中分离出来,单独列示,也是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的总体规划。随着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逐年增加,改变现有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将国有资本收益作为公共财政的补充自然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许多省、市在这方面都作了有益的尝试,制定出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开始按一定比例征收国有资本收益,这方面的工作已取得了一些经验,但遇到的问题也不少。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收入预算。对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形成财政预算资金,在我国的管理制度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利润留成、利改税、经营承包及统一税制等阶段。现行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情况相同,有明显的以税为主的特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分很少。而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财政支出却始终未停止,并且随着近年来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国企改革成本在不断上升。

以山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现状为例:当前,山西省还没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能由政府财政部门行使,与公共预算混列,支出也未单独列出。

(一)在国有企业实现净利润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股权所有者,无法分得应享有的收益和分红。即: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不需向国家上缴、分配和分红。这部分国有资本收益未列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而是分散留存于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当中。

(二)偶发性的国有资本处置收益,虽然根据情况部分上缴财政纳入预算,但仍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收入的可预见性差,所占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也不大。

(三)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大,国企改革支出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财政资金来解决缺口,“等米下锅”的现象凸显出来。

(四)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散滞留于企业,政府集中财力对国有资本布局等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同时也影响了竞争行业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所以,建立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已成为财政工作者刻不容缓的任务。当然,从理论上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涉及的企业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即:不仅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对于山西省来说,不仅包括省直属企业、省级部门所属企业,也包括地市及地市以下所属企业。

二、针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的现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可行性

当前,山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状是:至2005年末,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4951户,资产总额4711亿元,净资产1252亿元,盈利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158亿元,累积未分配利润144亿元。排名前20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净利润51亿元,占全部国有盈利企业净利润总额的32%。省直监管的36户国有企业2005年末资产总额为2958亿元,净资产824亿元,盈利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35亿元,累积未分配利润6亿元,这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目前留归企业,作为留存收益使用。如果按照国有股权应享有的收益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改善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市场竞争领域的公平性。

三、山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实施的难点

(一)实施范围:按企业性质,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来说,由于这类企业性质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业国有企业,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前提是企业股改后,产权明晰,企业不良资产剥离,而山西省的此项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从操作层面来讲,征收对象是针对国有股份制企业征收还是针对整个企业集团或是对单户企业征收。这在收入数量上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企业集团内部,利润调控的空间是很大的。

(二)如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监管单位如何有效地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在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的定位是预算执行部门还是预算主管单位;具体的管理方式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地考虑、衡量和解决。

(三)对涉及跨地区的企业,按企业管辖权划分收益分成比例的,其分成比例如何确定,怎样能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否能被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所接受。

(四)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应明确强调用于补充公共财政支出的不足,尤其着重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渡期的支出不足部分,不良贷款处置,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但与其它各类企业专项资金如何合理配合使用仍需进一步条理。

(五)提高企业对国有资本收益工作方面的认识,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当的上缴比例。既要不伤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人为调节利润,又要做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