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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灾害与防护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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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灾害与防护措施

第1篇

一、农业气象灾害指标

1.干旱指标。干旱指标指表征干旱程度的指标,是干旱灾害检测预测技术的核心所在。 由于导致干旱灾害的原因非常多,所以存在大量的干旱指标,各地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干旱指标进行检测,从而对干旱灾害进行有效的检测和预测。就甘肃地区而言,干旱灾害是发生最为频繁的农业气象灾害,对当地农业造成了巨大破坏。甘肃常用的干旱指要包括标准化降水指数、相对湿润度指数等。

2.低温冷害指标。低温冷害是指温度较低而导致农作物无法汲取足够的热量,从而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的自然灾害。一般来说,低温冷害指标是由温度距平或者积温距平来表示的,各地区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低温冷害指标体系,从而对低温冷害进行有效监测和预测。在北方地区,大多使用5月到9月之间的温度距平值来作为低温冷害指标,这是因为这段时间内北方农作物出现低温冷害现象最为严重和频繁。

3.寒害指标。寒害与低温冷害类似,都会导致农作物因低温而受到伤害,不过前者多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从定义上来说,寒害多指热带及亚热带地区作物在冬季生育期间且温度高于0℃时,温度降低而导致作物减产甚至死亡的农业气象灾害,常见的易受寒害农作物包括香蕉、荔枝、桂圆等。通常,寒害指标由寒害最低温度、持续时间、负积温等表示。

二、农业气象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1.农业气象灾害地面监测。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中,地面监测是最关键的一环。这是因为地面监测没有延时性,能够及时反馈监测信息,同时具有极高的准确度。不过,地面监测同样有着监测点距离过于分散,监测过程时间长,检测工作费力等缺点,需要不断改善优化和创新进步。一般来说,地面监测的对象多是土壤,通过监测土壤的温度、湿度等参数,同时结合相应的气象灾害指标,可以非常有效地实现监测目的。对甘肃地区而言,干旱灾害是最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故而其对农田干旱相关参数的监测非常重视,其中农田蒸散量更是监测的重中之重。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的飞速发展,农业气象灾害检测技术也得以有效创新和进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同时结合物联网、气候学模型等,可以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技术提供新的监测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提高了农业气象灾害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可以预见,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农业气象灾害地面监测工作将会做得更好。

2.农业气象灾害遥感监测。遥感监测是指利用航空或者卫星等手机环境的电磁波信息,从而实现对远离的环境目标进行检测识别环境质量状况的先进技术。将遥感监测应用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中,能够对较远距离的气象参数进行有效监测。遥感监测技术在干旱灾害监测方面的应用是最常见的,通常是利用热惯量法以及作物缺水指数法进行监测,部分地区也会利用雷达来监测当地各区域的土壤水分,从而了解土壤湿度、温度等参数情况。随着遥感技术应用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技术开始与遥感技术相结合,并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工作中取得了亮眼成绩。遥感监测除了在干旱灾害中有所应用外,还在低温冷害方面有所尝试,同样为农业气象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起到了极大帮助。

三、农业气象灾害预测技术研究

1.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的预测技术。预测离不开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与研究,因此数理统计方法是农业气象灾害预测技术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历年气象灾害数据的深入分析,同时利用其对应关系来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利用数学模型来进行预测。除了建立数学模型之外,还可以依靠多元回归方法来对气象灾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温度、湿度等都是非常重要而关键的数据。在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历年农业气象灾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之后,最关键的还在于有效应用。将监测结果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有效判断当前灾害指标是否存在异常,从而达到预警目的。

2.基于GIS技术的农业气象灾害预测。GIS能够广泛应用于农业气象灾害预测工作之中。例如预测最低气温时,可以通过地理信息技术来对预测进行修正,从而保障预测的准确性。在修正时,一般是从相应的地理?⑹?着手,如经度、海拔等。除此之外,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还能够制作农业气象灾害图,这比常规的数据资料更加直观,从而能够以更加立体的形式来展示预测结果,并使其更加简单、方便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

3.灾害预测及系统。灾害预测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了解灾害信息,从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对农业造成严重损失。所以,及时并让目标用户最快获知预测信息非常重要。那么,相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系统,把灾害的监测、预测和信息相结合,是目标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该平台来了解相关监测信息和预测信息。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在该平台上及时相应的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措施,以便当地人群及时进行灾害防护。另外,气象部门给出的灾害防护建议和措施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度考虑气象灾害与当地农作物种植面积、类型的情况下,最小化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3篇

关键词 气象灾害;农业生产;影响;应对策略;山东济宁;兖州区

中图分类号 P429;S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224-01

兖州区属于山东省济宁市,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5°43′17″~35°43′17″,东经116°35′21″~116°45′1″之间。其中北部临近宁阳,西部临近汶上,南部临近邹城,东部和泗河、曲阜接壤,占地面积约为651.1 km2,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季风气候。该地区属于鲁中山地泰沂山区,由于地势平坦,是典型的山前倾平原,东部地区呈倾斜状向西南方向,中部地区地势较低洼,东部和北部地址构造结构明显,是第三系浅埋区。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受气象灾害的影响明显。

1 气象灾害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

1.1 干旱

兖州地区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季风气候,夏季受盛行风的影响,造成该地区温度过高、湿度明显,容易引发干旱,对该地区农作物的生长构成极大威胁。例如某年兖州区发生10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4万hm2农作物深受干旱影响,重灾面积约为3 000 hm2。区境北部贫水区247 hm2农作物近乎绝产。其中受灾人口达到49 842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 603 hm2,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33.1万元,为该地区财政支出造成过大负担,对农业生产的收获和发展产生极大威胁。

1.2 暴雨

暴雨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多发生在夏季,由于夏季多雨的特点,以及地区气候的变化,造成该地区夏季暴雨天气频繁,无法满足农作物对光照和雨水的需求,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进行。例如某年该地区全境遭受罕见的暴雨天气袭击,其中风力高达12级,并伴有强降雨,持续时间较长,致使兖州区粮田、经济作物、房屋及公共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据统计,兖州区受灾人口约为13 800人,受灾作物约为1 106 hm2,倒塌房屋约为62间,损坏房屋约为1 994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 328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25万元。

1.3 大风

大风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由于季节变化、盛行风明显,造成风力较大,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极大威胁,同时对夏秋季节农作物的收获也造成不利影响[1]。例如该地区某年境内自西向东出现多年罕见的雷雨大风天气,极大瞬间风速29.6 m/s;大风造成兖州区40多条供电线路中断,全区80%的面积停电,京沪、兖石2条铁路中断运行超过10 h;刮倒、折断树木超过73万株,倒塌、损坏房屋超过700间,玉米倒伏超过466.7 hm2。本次雷雨大风天气给兖州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 000余万元。

1.4 冰雹

冰雹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气温较高、降雨量较大的夏季或者冬季,对农作物的破坏严重,农作物的生长期间受到冰雹的影响,容易造成反耕操作;农作物的收获期遭受冰雹的影响,容易造成r作物产量下降,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2-3]。例如某年该地区颜店镇遭受冰雹袭击。冰雹最大直径3 cm,受灾面积约为1 133.3 hm2,其中重灾面积约为562 hm2,毁坏树木约为1 200株,砸毁瓦房约为300间,据估计损失高达867.1万元。

2 应对措施

2.1 完善气象监测系统

针对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根据其气象灾害种类繁多的现象,应完善该地区气象监测系统,以实现对该地区气象灾害的全面监测,有利于气象部门及时相关气象预警,指示地区各级完善做好应对措施和应急机制的启动[4]。该地区气象监测系统的完善,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建立相应的监测措施,结合卫星和计算机的自动分析处理技术,科学判断相关气象灾害,以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科学减少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

2.2 提高农业生产种植技术

针对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应科学提高其农业生产种植技术,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农作物品种。同时,完善其种植技术,在不同季节,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促进农作物稳定生长。

3 结语

气象灾害是影响兖州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应根据其季节特点,完善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防护措施,以减少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的破坏,促进农业生产在该地区的稳定生长和发展。

4 参考文献

[1] 胡磊.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吉林农业,2011(8):158-159.

[2] 王玉秋.兖州市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构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2(24):29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