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

第1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存在保护机制的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对称等问题,这就导致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虽然有些农业科研成果应获得物质奖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资金不到位、程序复杂等诸多因素存在造成奖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导致农业科研人员申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尽完善首先,中国目前农产品商标保护法的立法不尽完善。当前中国农产品商标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政府对市场中的农产品商标难以很好地进行监管。并且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致使市场上假冒农产品商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当前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很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条散落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这样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并且在一些法条当中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甚至出现了许许多多矛盾的地方,致使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这就不利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制定完整的体系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典势在必行。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注册商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从而获得使用权。因此两者注册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中国亟待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立法。

(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仍然有许多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管理存在交叉项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国内农业知识产权流出国外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当下就显得相当必要,并且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当中,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维护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以此充分调动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一方面应该通过多种大众传媒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熟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们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手段维护自己农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农业科研部门以及农业科技企业人员的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运用先进高效的教学方法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的农业科研人员及农业生产者真正产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法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机制,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应有奖励,并且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一方面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近年来虽然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重点并不明确,并且一些法律不太符合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保护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审批效率,并且通过法律法规强化奖惩机制,推动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极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是保护民族文化的关键。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种保护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贫富差距严重,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经常用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决和审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严重匮乏。企业也没有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没有大量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做所措,处于被动的地位,不会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使得企业蒙受各种损失,甚至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对策进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到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2、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何依法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在全社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3.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积极研发新技术,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术,打造知名企业。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建设,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各种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

4.严格执法

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国家机关应该对知识产权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页。

[2]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第53页

第3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荣,段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10(9).

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特点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航天、生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权利人都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买卖,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助,获取损害赔偿。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特殊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关键性作用。高新技术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并涉及生物、新材料、自动化、航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乃至合同问题,因此需要多方面协作才能取得成效。

1.2 高新技术的开发途径和应用成效特殊

高新技术开发比较复杂,往往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等多方联合开发;高新技术的应用成效显著,高产出,高回报率,企业可获得高额利润;高新技术投资高,成效大,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因此,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取胜的法宝。

1.3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诉讼管辖特殊

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快,周期短,其保护期限特殊,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权、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的具体保护期限,但是高新技术发展迅速,周期较短,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来说,20年保护期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也不同于传统产业知识产权的管辖,由于涉及到最前沿的科技知识,需要专业更强、素质更高的法院来管辖,一般需要指定的中级法院或中级以上的法院来管辖。

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尽管发展较快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因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充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2.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宏观审视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许多问题,从宏观视角看,问题主要表现在:①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从国际形势看,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跟不上发达国家的潮流。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严峻的知识产权考验,出口产品不断遭受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经常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之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②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体制不健全。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发展状况看,知识产权法体系贫弱,未形成严密的体系;法制不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缺陷;体制不配套,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等等。

2.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微观透析

从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来看,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落后,保护意识淡薄。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不重视专利保护,有了科技创新成果不及时申请专利。企业经营者保护意识差,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常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陷入繁杂的纠纷中,耗费人力物力;不重视保护本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淡薄,以致创新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②高新技术企业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高新技术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IBM、日本的三菱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利用制度等处于缺失或松散状况;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即使有,专业水平也不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素质低,以致造成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没起到核心作用,甚至抑制了企业发展。

3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3.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对策

3.1.1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全社会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的观念、意识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首先,各级政府要积极联合媒体,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召开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闻会,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及学术交流,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大众了解国际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动态。其次,我国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使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掌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国际运行规则,并熟悉国际上典型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3.1.2 构建知识产权法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要做好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根本的是使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给知识产权以系统的法律保障。①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机关应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和司法保护的特点,制定并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法制完备,有法可依,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障。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制度是由概念系统、规则体系、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的概念系统、规则系统以及实施、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因此,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才能更好的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3.1.3 政府要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向企业提供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国际知识产

权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利益。

3.1.4 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创建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功能等。在充分发挥现有知识产权专项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投入,扩大服务功能,使之成为举报投诉、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沟通权利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平台。

3.1.5 统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我国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则。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迅速,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措施差异较大,标准不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复杂。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公正性,减少纷争,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统一标准,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现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规则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我们必须在积极参与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去,否则我们也就只有靠边站。

3.1.6 政府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道德约束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学校、网络、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及其保护,使人们充分认识、了解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并将这种认识逐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心准则,强化为道德舆论,形成以侵犯知识产权为耻、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社会氛围。从而从道德层面形成人人尊重、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和谐的、健康的社会大环境。

3.2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微观策略

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讲,企业应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发展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策略,保护本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争取市场主动权,为国家、企业谋利。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实施以下微观策略。

3.2.1 依法治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提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治理企业,运用法律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制度的框架和法律之下,减少个人因素,如能力信息不对称甚至个人私利而做出有损企业知识产权的事来。

3.2.2 科学管理,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能,其职能包括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处理企业内外知识产权业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保护和教育培训等方面。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通过科学的管理,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技术、知识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5篇

一、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一种科学预测所提出的新概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第三种经济形态。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试图归纳我们所面临的时代的特征。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了“后工业经济”的说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趋势》将之归纳为“信息经济”,英国弗莱斯特1986年在《高技术社会》中描述为“高技术经济”,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P103)按照经济合作组织(OECD)1996年《技术、生产率和工作的创造》报告中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其定义,知识经济是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它是区别于以前的以传统农业或者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一种新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1)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2)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4)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P28)

在知识经济中,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将成为重中之重,知识资源将取代物质资源成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最主要的经济基础。而这一切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促进各产业及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依法存在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讲: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财产的专有权,统称为知识产权。[3](P42)只有有效地保护人的智力成果,才能促进人类的创新,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主要体现在:激励知识创造,保护信息安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21世纪中,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面临着许多的挑战和困难,如何变革与发展将成为我们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19世纪80年代兴起,其形成及其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随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以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同时,以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同时管理和监督各个公约的执行,1967年7月,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又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将其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在调整和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1986--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或知识产权协议),才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了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影响远远大于200多年前的工业革命,其对整个人类社会结构影响的速度与广度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伟大变革。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受到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所带来的冲击,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处于暴风的中心。

1、主体多元化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通常是智力的创造者或以其他合法根据而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4](P126)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知识、传播知识、交流知识和运用知识的人也逐渐增多。比如近几年涌现出的大量的“网络”,他们无需将自己的文章寄到出版社以求问世,只要贴在网上,就能享受世界各地的网民的浏览、阅读和点评。越来越多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平民老百姓拥有了著作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

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因此加强新型产品的研发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成为市场中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的海尔集团近年来也以每天申请一项专利的速度,成为国内无形资产拥有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另外,据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体制化促成了科学系统的形成,该科学系统将承担其主要的创新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构成的,具有知识生产、传播与转让功能的国家创新体系。(2)它是由产业界、政府、科学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5](P263)由此看出,高度组织的、系统化的知识创造、应用和管理活动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吸纳社会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2、客体多样化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横跨文化(作品)、科技(发明等)、管理(商标)等领域的智慧成果。[6](P11)在工业经济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但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探索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其智力成果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知识产权的客体也进一步多样化。首先,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其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再次,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活的丰富及各国对法律的理解趋同,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扩大,或者部分国家的概念被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普遍意义上的概念。

3、制度趋同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生产的地区分割将被逐渐消除,知识传播的时空限制将被逐渐突破。知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加快了知识经济国际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趋势。这种制度趋同表现在两方面:(1)国际社会通过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直接的统一;(2)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规则或原则,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

(二)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足

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纪,而现在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社会现实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

1、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已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半导体芯片、自动化技术、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络域名、卫星传播、海洋技术、环境技术等接连出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问题。这些新技术应不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怎样保护?都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有的技术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存在着问题,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复杂了。有的技术还涉及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相结合的问题。对这些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现今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技术更新速度相当快,这不仅带来了技术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的传播速度也明显加快,而且还带来了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有专家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摩尔曾在1965年提出一条“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但其价格却保持不变,这被后来的事实所证明。由此观之,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期限有必要重新考虑,并且应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侵犯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其运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权的成本低、规模大、利润高,所以侵权者敢于铤而走险。虽然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但其执法力度仍然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主体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护尚未跟上,比如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目前的立法是无法全面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的。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尚未真正国际化

从19世纪8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考察现行的条约,我们会发现,他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作出的改进

当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仅凸显出现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专利、网络版权、网络商标),而且面临着新制度的突破(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

1、逐步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关于国际因特网域名问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整体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除此之外,在有关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世界各国际机构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这些还不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应作出进一步努力,尽力解决新兴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适应如今科技高速发展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作出相应缩短的调整,并且应根据各行业的不同需要分门别类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另外,应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治力度,力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第6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是修订了以前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加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三是逐渐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四是对政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由此带来的变化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的国际专利增长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毕竟才三十余年,仔细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少部分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国内保护主义的考量,并且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二)对国内企业侵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不够,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不满。

(三)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特别在一些还没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身上得到较多体现。

(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质量也还需要提升,企业模仿国外高新技术现象比较严重。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现有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来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六)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日益增多,重点是和美国、欧盟的一些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我国企业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去应对。

三、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在国家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放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处于同一平台上的国家总体发展主战略上,从更高的层次来推动落实,抓紧抓好。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应将专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从战略的高度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落地生根。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入世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际社会的整体水平,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以TRIPS协议为指南,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我国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保障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政府部门,要发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转变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到社区;举办专项培训班;开展竞赛活动等,努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普及率,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加紧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吸引、培养、评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激励参加专利人考试和在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等方式,大规模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使知识产权事业成为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创新高地。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知识无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上升到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的声音,体现出中国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国际社会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遏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企业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铁还须自身硬。我国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光靠模仿或引进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起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资金;二是加强科技创新,从关键技术入手,形成企业自有的高新技术;三是在引进境外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产生知识产权的外溢效应。

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及时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体系化运作:一是企业高层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转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按照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五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比。

(三)规范、提升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的鉴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行知识和信息共享。同时,专业机构要从专家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战略规划,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要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展现出中介机构的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张维珍. 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一[J]. 山西: 生产力研究, 2003(4).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第7篇

一、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的内涵、过程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社会公民或企业法人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具有法律上的专用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时间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术创新的内涵及模式演化

技术创新是指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随着时代的推进不断变化的过程。经过五代模式演变,如今已经进入了系统的一体化和扩展的网络模式。

二、技术创新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

技术要素构成权利权的内容,经济要素构成专利权的目标,而法律要素是确保技术内容界定的有效性与专利权经济目标实现的手段。在专利权中,法律要素表现为对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和对垄断权进行限定。一般法学家把技术创新产权关系归纳为:原创性创新产权、从属性创新产权、交叉型创新产权三大类。

三、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是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创新的准备和开发阶段,需要通过专利查询系统获取信息,进行新的创新竞争。在技术成果的实施阶段,需要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权益。通过这些产权保护的激励,技术创新者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得到补偿,从而转化为促进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进入良性循环。

伴随着世界科技发展的新潮流,国际知识产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十五”期间,虽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创立能力依然不强。据统计,在我国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中高科技领域是国外企业的专利主要分布区域。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之间加强了对技术专利的保护。因此,法律杠杆中对技术创新产权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突显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实施、获利是一套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

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管理和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2)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实施和维护

单位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筛选,符合条件有可能申请专利权的项目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立项到成果的转让实施都要有明确的协议,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立项时,承担单位在合同中就要签订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等目标条款,在项目执行中,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竞争优势,创造转让条件。

综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许庆瑞,《研究、发展与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1.2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1.2.1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1.2.2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2.1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报告,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2.2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渠道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财经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

-10, ebrun. com.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宝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第9篇

 

关键词:科技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法律手段

    科技平台建设是近几年国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科技资源投人大量增长,但科研主体间却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费、建设重复、资源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设立的一项专项工作,旨在利用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以较少的资金投人,整合带动激活过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连点成线,以线布网,建成专门的服务于科技人员科研活动的条件平台,以对科研探索、技术发明、社会生产、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的支撑。

1、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4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2003年科技平台T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2、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2.1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据效益论原理,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2.2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1。图1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T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直到T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10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知识产权法律 立法

一、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金融创新基本理论

1.金融创新的一般理论

(1)金融创新的概念。广义的金融创新指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在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的领域创新、产品创新、体制创新、手段创新、服务创新等(P70),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本文中的金融创新仅指狭义上的概念。

(2)金融创新的基本内容。首先,金融产品创新即指为适应金融新形势的发展,金融机构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而创设出的具有先进性的金融产品。其次,金融服务创新即指金融机构在服务策略、服务模式、服务技术及其手段、方式等方面的创新。

(3)金融创新的作用。从宏观看,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金融业的彻底变革。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整体上促进了金融市场自由化,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证券化。

从微观看, 金融创新是获取利润的工具,使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获得较多收益。而且,金融创新也对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的提高具有促进、增强的作用。

2.知识产权法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调控功能

一是促进功能。挖掘创造主体的潜能,鼓励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过程中有更多突破。二是规制功能。由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金融创新所引起金融制度创新大多为涉及产生金融泡沫的宏观因素(P50),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二、国内外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

1.国外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

(1)美国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在美国法中,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判例有解释和创制法律作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在制度建构上也有科学、缜密的特点(P52),比如早期公开制度。

美国有关金融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立法中赋予了联邦法院体系中的巡回上诉法院司法权;同时,还通过立法构建相关的行政机制来贯彻调控职能。

(2)法国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法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典基于金融创新的种类繁多、区分较为复杂,规定具体法律来避免法典内部门法的冲突。法国在为了应对金融创新新形势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采取了新措施。

2.我国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

(1)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

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遵循国际协定的基础上作出重大修订,为我国金融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②在现有行政体系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的司法权保护主要表现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厅,并加强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

(2)现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立法层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别与弱化并存;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与最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尚存在差距且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衔接需完善。

三、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

1.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1)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应采总分则式,将各部立法具有的共同内容以总则形式规定,其他的则以分则形式规定,以体现法典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完整的体系内容。同时,立法应最大限度地反映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立法的最新成果。

(2)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参考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欧盟知识产权立法及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典,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将一些规章上升为法律,真正体现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内容。

2.建立统一、权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体制

(1)建立统一、有力的知识产权综合协调的行政机关,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建设,还要着力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要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中心建立统一权威的保护机构机制是时展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此为中心建立统一权威的保护机构机制是时展的要求,分离、整合其他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职责更加有力切实保护的实施。

3.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合作

(1)法律须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我国主要的三部知识产权法虽然在入世前夕刚刚修改,但在其中仍有与TR IPS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就需要进行修改。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还必须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相一致。

(2)借鉴国际立法先进经验来弥补缺陷。与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是处于落后、简陋的地步。在国际经济合作之中,必须不断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来切实保护我国当事人与国家利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是可行途径之一,也是应对国际挑战、反对知识产权霸权的有力武器之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国际合作。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时间短,机构设置不健全,而且人员素质尚待提高等问题一直是实施有效保护的不利因素。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其缺陷的不利影响表露无遗;因此,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的合作是现实性解决方法之一。

对金融创新进行在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研究将有利于保护金融创新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并促进金融创新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机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205-03

一、基本概念阐述

1.耦合机理。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例如两个单摆之间连一根弹簧,它们的震动就彼此起伏,相互影响,这种相互作用被称为双摆耦合(如图所示)。将重物1沿垂直于水平弦的方向摆出一定位置(A),然后松手,如果两个摆有一样的摆长,则他们以同一频率摆动,我们说这两个摆在谐振。在这种情况下,能量会缓慢地从重物1慢慢地转移到重物2上,一段时间后,重物2开始摆动,第一个则暂时停止摆动,然后能量又将转移到第一个摆上。此时,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就是一种耦合关系[1]。

2.企业核心竞争力。关于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真正意义上的开创者当属普拉哈拉德(Prahalad)和哈麦尔(Hamel)。普拉哈拉德和哈麦尔发表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他们指出,核心竞争力是能使企业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的一组独特的技能和技术的综合体,它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是对各种组织知识的整合与提升[2]。

现在普遍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资源经过长期有效整合而形成且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独具的、支撑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能力,它是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长时间内在竞争环境中能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集中体现在自主创新能力上。

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长期积累性、独占性、价值性、动态性、无形性等特征。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

二、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分析

虽然耦合是物理学的一个概念,但是本文的耦合应作软科学方面常用的概念理解,它与物理学上对耦合的理解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这里,这里耦合这一概念并不像物理学中一样强调精确的动态传导机制的含义,而是更多地体现和强调一种静态关系特征,这种静态的耦合关系其产生本身就是互动的结果,其发挥作用和效能当然也必须通过互动来实现。所以类似的,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两个系统通过各自的耦合元素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定义为知识产权――企业核心竞争力耦合。

1.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蕴涵着技术进步和工艺的创新,知识具有非消耗性,运用越多,成本越低,收益递增,能显著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加顾客的效用,从而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所以它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营运成本降低,而其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其他竞争企业进入时的进入成本大大提高[3]。同时,营运成本的降低和竞争企业进入成本的提高会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更加重视。企业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育等,这种良性循环的贡献往往具有乘数效应。

2.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的耦合。现代企业、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有些公司著名的关键。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发新产品的机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在专利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允许公司有开发和制造某种新产品的权利带来的机会。而且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开拓新市场的能力,企业开发未来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来占有某个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能力。例如企业往往最先做出有关的发明创造,掌握其核心技术,并迅速将其产业化,投入到生产领域,抢占市场,以获得“第一桶金”。待市场成熟后,就将这些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技术转让费用就成为其获得的“第二桶金”。此时自己再通过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已经抢占了新的技术制高点,进而占领了新的市场,如此循环反复,从而达到在竞争中的步步领先[4]。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竞争具有战略意义,企业也会加大对知识产权研发、管理、保护等的投入。

3.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耦合。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创新的一个途径和过程,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学术界公认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标准,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5]。然而自主创新却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必由之路。创新,最有资格代表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字眼,不仅引导个人的进步,也指引着国家的发展,是国家、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拥有知识产权,必然要求创新先行,保护创新成果,亦离不开知识产权。然而,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也很大程度的丰富和扩展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及其权利者的权益,对不利后果进行防范与规制。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自主创新。

4.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耦合。首先,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和市场成果表现是企业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目的是提高在市场上直接与用户、消费者见面的是品牌。决定产品优劣、竞争胜负的是品牌。品牌不仅意味着产品商标标志,而且还代表企业的整体形象,包括企业文化、信誉、服务、定位,以及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等。所以,品牌具有市场价值,其发展体系中内在地要求关注市场的动态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来全面提升企业服务,技术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工艺及其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本质属于知识产权。从深层次上讲,品牌的知识产权属性,不只体现在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等直接标识上。一个著名品牌依靠先进技术的支撑、优良品质的保障、诚信经营的依托、先进文化的铺垫,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品牌是多种和多项知识产权的集成[6]。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以品牌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为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而企业的自主品牌体系中也应当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分,其价值才能得以提升和维持,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是相互融合的。

三、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对策

1.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成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和不可复制性等特点[7]。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做强做大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应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自身参与竞争的战略意识,应该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学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各层员工参与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学习活动,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直接面授、远程教育、学员自学、会议交流等多种方式,有所侧重地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所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鉴国外和国内优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之中,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形成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相关管理部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运行机制上,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执法部门也应该把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纳入自身的工作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体系。不仅要制定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奖励制度,而且要明确并细化公司各部门各涉岗人员的专利商标工作任务以及职责,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获得知识产权的形式使科研成果得到保护[8]。对于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提讼,保护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建立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3.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企业除了适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增强技术实力外,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构建自主知识产权[9]。另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也至关重要,创新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灵魂,企业产品创新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只有和产品创新人才管理耦合,知识管理才能深入到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个层面,知识才能真正成为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能力基础和源泉。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主要通过工作培训、相关交流和继续教育等形式来实现培养。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明确目标,坚持 “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10],通过选拔业务骨干到国内外知名院校进行培训、聘请专家进行专题辅导、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抓紧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4.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中国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措施不足,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均未落到实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商品化比例偏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不明确,存在着“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赋予企业产品独具的优势,将其产业化并投入到生产领域,明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推广化流程。提高品牌观念、加强品牌管理意识,建立自己的品牌且加强品牌的营销,而且要有正确的品牌观念、走自主创新之路,创建自主品牌、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进程、加强品牌的创新与维护[11]。扩大它们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和认同感,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改造原有的经营方法、盈利模式、生产经营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方案等落到实处。避免“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四、结束语

通过对知识产权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实质的分析,和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与自主知识产权的耦合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就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才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未来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应该切实加强培训学习力度、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市场推广、树立品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梦.基于耦合机理的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系统构建[J].科技管理研究,2009,(6).

[2]杜寒冰.浅谈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0).

[3]王双林,杨中毅.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J].安徽建筑,2009,(3).

[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金永红,吴红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J].软科学,2008,(8).

[6]魏鹏辉,牛帅奇.论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品牌的打造[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2).

[7]秦颖男.论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核心竞争力[J].郑州大学学报,2006,(7).

[8]王中.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J].中国科技论坛,2005,(6).

[9]吴敏.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J].中国科技论坛,2006,(5).

第12篇

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技术、文学成果的权属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5

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第一个在上明确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发明技术具有价值的是英国古典学家亚当·斯密。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的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的考虑:6首先,知识产权大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是先获得更多的价值。再次,知识产权在发明过程中,它的生产成本构成存在着极强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经济环境中,仍然是可能带来的超额垄断利益上。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与他们的获利能力相关,并非与凝结其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成正比。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96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知识经济的定义是:一种建立在知识与住处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这里说的知识包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7

知识经济时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和高新技术提供了知识成为有价商品的良好环境,使知识成为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对知识的拥有权实际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财富自身的权利特征一般也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得以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是人类在经历了以金钱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形态之后,迈向以知识为权利主体的更高级的文明社会的开端。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8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9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归纳:

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源头。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知识成为商品交换的标的在工业经济时代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正是为知识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才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法律环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而已经签订了二十多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也为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铺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认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表现在:首先,知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知识产权要素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不可能脱离经济而独立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投资模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形成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再次,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很明显的推动、促进作用。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形态。

第13篇

【关键词】行政保护;商业保护;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一、行政保护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该法的目的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那些濒临丢失的民族传统文化、弱小的民间传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这种公法性质的行政保护是区别于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该法第44条中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显然,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主体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方面,行政保护是不足以保护的。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地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而对于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主体来说,其权利的保护只字未提。而且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传承人的演绎创作作品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权利。相反,知识产权作为典型的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事先许可为内容的专有权制度控制权利客体的各种使用行为,涉及明确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

二、商业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保护多是遵循着一条商业运作的线索。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牵引,企业、个人的投资,专家、群众的加入和参与,是商业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例如,《印象 ·刘三姐》的商业运作。广西文化厅的牵引,桂林广维文华有限公司的投资,张艺谋、梅帅元等导演、编剧的加入,当地民族群众热情的参与,使其不断发展为一个集现场演出、景区游玩、旅游休闲、图书光盘出版物销售等多种文化形式、多种媒体互动的综合经营项目,是典型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运作。然而,这种商业保护模式只能从间接角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直接保护的还是投资方的利益。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此商业化作品也是有明确保护,对其中涉及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是“爱莫能助”。而且其中的问题并非直接、间接保护那么简单,同时隐含着民族传统文化商业保护模式同样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与我国构建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考量。

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上述的行政保护、商业保护都不能从专有权角度保护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而知识产权类型的私权保护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主体专有的权利。换言之,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存在困难的,尤其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客体的特征,需要构建特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是必要、可行的,在国际上已有的相关保护立法例中,多数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律无疑是最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就势在必行。在界定“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前,必须界定“知识产权”与“特别保护”这两个内容。此处的“知识产权”应是最广义的概念,比如,WIPO就以该方式界定知识产权,指“由工业、科学、文学与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特别保护”的界定应在知识产权背景下进行。因此,可以把传统文化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界定为:为克服传统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难题,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中针对民族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一种新型、独立、特别的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特别版权模式;二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特别版权模式,即改革现行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在其中加入专门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规则。从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条例》仍处于酝酿过程中,笔者希望上述分析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

参 考 文 献

[1]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M].法律出版社,2001(3)

第1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河南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37-02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对商标、著作、专利,还是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说到底是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活动,不是纯技术范围内的概念,更侧重的是一个经济概念,其关键是由技术到新产品的商业化。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要靠技术创新活动来推动,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认清两者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才能杜绝顾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与利用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产权对技术创新及其扩散收益具有法律的保护作用。对专利使用费、软件使用费等知识产权费用的征收,将提高他人模仿的成本,有利于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对技术垄断并回收创新的投入。

新技术的产权对其竞争者的创新是终止的信号,避免其重复研究开发,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进一步帮助创新的企业不断投资于知识资本密集型产业,为新技术成功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

二、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河南省的知识产权工作呈现出从稳定发展到快速进步的良好态势。

1.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一是建立了行政管理、专利申报、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出台了《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政策措施;二是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及审判条例;三是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体系,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和协调机制,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十五”期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 000多起,假冒、冒充专利商品179件,受理处理侵权和权属纠纷77起,开展专项执法九次,联合公安、工商、版权部门执法十七次,涉案经济总额300余万元,整顿规范“无假冒商品商场”25家。

3.知识产权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大型集会活动进行集中宣传;二是深入基层利用各种集会、庙会发放宣传资料;三是实行市、县、乡、企四级联动,同步活动;四是开展专利进校园活动;五是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和现场指导活动,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工作氛围。

4.试点示范作用初显成效。从抓试点县(区)、乡、示范企业入手,在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示范效应已逐步凸显。

另外,自2006年开始,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小企业服务局等八局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项培育工程实施以来,河南省培育企业的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经济为许多县市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活力,知识产权战略开始融入越来越多企业经营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已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河南省很多经济界人士认为,河南正加速向工业大省迈进,在这一进程中,必须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此来提升河南省企业和区域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渐成企业最大优势,其为区域经济带来“高贡献率”。对于知识产权,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超越了最初的认知阶段,已在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方面开始行动起来。

企业是科技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河南省培育工程重点是要增强企业和区域知识产权创造、占有、管理、运营和保护能力,经过一年多时间,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已开始全面融入到一些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2007年,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的带动下,河南省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前10个月就已达11 139件,同比增长30%,又有31个产品获得年度中国名牌称号,有两项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格,至此我省中国名牌总数已达65个,居中西部地区首位,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30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由此可以看出,河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正在逐步加强,从而有利于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 世纪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重大发展的一个世纪。从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实践上看,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和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突出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今后或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成败将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专利、商标、版权的侵权、假冒、盗版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全省特别是市县区和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相对滞后。当前, 虽然河南省的一些研究单位和企业已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专利申请数量也已逐步增多,但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还不能够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内涵。二是在创新过程中缺乏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在一些重要技术或领域的发展规划、课题研究以及微观的研究开发上,缺乏进行相应的查新工作和知识产权状况分析。这样,一方面将会导致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三是创新成果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实现,而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研发能力偏弱、投入有限。

四、今后河南省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1.突出重点,加快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国内技术创新层面来讲,河南省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应与以下四类技术的发展方向相一致:一是计算机技术;二是微电子技术;三是生物技术;四是信息技术。

2.尽快制定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要围绕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国企改革、发展开放型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重点工作,制定河南省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尽快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比重,为推进河南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实现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作出更大的贡献。

3.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工作力度, 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要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报道省市外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动态,反映社会关注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 使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4.努力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企业集团,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提升河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营造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大环境。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总结侵权行为的发生规律,做到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日常性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

6.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要加快完善科技评价、职称晋升、人才培养、财政投入等政策体系,尽快出台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广大科技和文化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创业发展的积极性,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结论

虽然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为了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当前我省必须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为企业和全社会创造一个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投资―知识产权保护―高额创新收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技术创新投资”方式来获取最大利润和竞争优势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和全社会自愿地通过技术创新投资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扩大竞争优势,形成技术创新资源加速生成和优化配置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朱春奎.面向知识经济的河南技术创新战略[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0,(3):194-98.

[2]朱春奎,宋海龙.建设面向知识经济的河南创新系统[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55-56.

[3]曹如中,彭福扬,郭华.论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J].特区经济,2004,(1):60-62.

[4]孟庆伟,刘铁忠.自主创新与知识整合案例分析[J].知识管理,2004,(2):78-82.

[5]华鹰.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3):96-100.

第15篇

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概念简述

1.1 法学

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论简述

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基于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I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