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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对策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大多制定与上个世纪,而且多数的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制定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一些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多数为“暂行”、“试行”类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的约束力降低,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忽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现象。
2、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具体的实施措施较少。例如,在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的规定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至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资金,为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才能达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却并没有具体规定。
3、救济措施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95条对于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定的惩罚仅限于行政制裁或经济赔偿层面,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间接造成了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持无所谓或放任态度。
4、存在着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但立法却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钩想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是正视它的问题,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层次,转换立法理念。妇女的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把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各种行为。
2、协调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无需重复规定。这样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3、加大对女职工的权利救济。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4、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予以及时补充,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国家也应该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予以重新界定,及时纳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
5、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实现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妇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杀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保护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增加这样的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种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对一些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工种,如从事电讯、电脑作业、一线流水作业、站立工作等的女职工,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别的规定。
7、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问题完善。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等等,从而构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社会防线。
[总结]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在劳动中队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对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外,也要考虑法规内容的可行性。对于法规中一些具体劳动标准,需要进一步仔细的研究和论证。立足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是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应有选择。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马岭:《对的修改建议》,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人权保护》,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
【关键词】企业工会;维护;女工;劳动保护
我国曾在1988年7月21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又在2012年废止,重新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工会作为企业女工权益的主要维护者,在维护企业女工权益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和根本性的作用。在开展企业活动时,企业不仅需要不断增加员工的基本维权意识,还应该在维权过程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维权制度,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使企业女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一)女工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在当前社会中,女性对于繁衍下一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针对女工的这一社会职能,企业应该注意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女员工的身体健康,这样才能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提供可靠的保证。例如,刚成年的女员工如果长时间的站立作业或者经常步行,并进行高负荷的劳动作业时,就会给盆骨的发育造成严重影响;工业生产中的有毒物质可能会给女性的月经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女员工怀孕,可能会引起腹中胎儿流产或死亡;处于哺乳期的女工如果吸收一定的有毒物质后,可能会将带有毒素的乳汁喂给孩子,从而给孩子的正常发育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说,企业工会重视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是保证祖国下一代健康的重要保证。
(二)企业女工具有一定的生理特点。由于女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这些生理特点使企业女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也可能因为这些生理特点,造成工作中的损害。例如,企业女员工一般具有生理机能、生长发育机能、对环境的反应机能,在进行同一项工作时,女工的体力远不如男工,女工在部分时期内具有明显的生理变化特征。当女工在有毒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业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敏感程度远高于男性,对于有毒物质的吸收能力也比较强;当女工在环境噪杂、放射性物质多、振动剧烈的环境下工作时,也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工会必须做好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这些因素给女工带来的损害,这样才能使女员工更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
二、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安全问题。据调查可知,虽然我国在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这一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女工权益受损的问题也经常时有。这就说明:我国企业对于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女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相对缺乏。以下就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女工的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得不到保护。在部分非公企业中,女工自身所处的劳动环境和工作中的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这就使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员工所处的工作环境和自身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要,这些外部条件能够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大多数工厂中,员工所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都比较恶劣,在一些生产环境中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这就使员工长期处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有些女工由于长期处于这种工作环境中,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工厂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中毒、火灾、爆炸等问题造成女工死亡的情况也经常出现,这就给女工的自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二)女员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大多数企业中,女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都是由于自身缺乏维权意识。企业女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女员工的特殊性,没有意 识到对女员工进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性,有些企业中有工会组织来维护员工的权益,而有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没有做好维护女工权益的工作。企业中大多数女工的受教育水平都不高,有些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些人不知道哪些权益应该自行去维护。她们没有在思维中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在第一时间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有时女工为了不给自己的工作添麻烦,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维权机制,保证维权工作的具体落实。1.建立女工组织,形成网络体系。在女工组织中选出具有一定权威的女工干部,健全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各种制度。女工组织要与企业工会进行定期的同步选举和换届;2.女员工委员会要参与协商和制定员工合同。在员工的集体合同中,要将女工的生育待遇、特殊保护内容和同工同酬等方面列入到合同中,并单独对集体合同的附件进行签订,这样就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女工的基本权益。
(二)做好宣传工作和法律培训教育工作。在企业女工中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小活动,竞赛的内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为主,通过活动可以让企业女工更加了解自身所具有的权利;还可以利用广播、宣传片、画报等方式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定期邀请专业的讲师或者专家对企业女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女工们知法懂法,当自身权益受到威胁时,能够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我国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这种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不能与现实情况相吻合。而在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这项规定能够切实的保障女工的基本权益。只有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落实,才能让女工真正受到法律武器的保护,在规定落实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和社会各阶层的努力,还需要女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保证规定的有效落实。
(四)保证经费充足,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该重视企业女工的体检问题,并调拨足够的费用为女工进行身体检查,保证女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工会为女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存在健康问题的员工,要督促员工进行疾病的治疗。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企业女工的基本权益。
四、总结
企业女工在企业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女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是由女工的自身条件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加强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能够使女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本文通过讨论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性,了解到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今后企业员工的维权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一、工会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第一,部分企业经营者认识不到位,劳动保护意识淡薄。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存在着劳动保护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一些企业在生产、技术或工程改造方面不惜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劳动条件的改善上,在对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岗位噪音、粉尘污染、环境治理安全设施等方面有滞后现象,不能同步推进。
第二,部分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部分职工,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企业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没有认识到所从事的工作及环境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缺乏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劳动保护投入欠帐太多,劳动用品不能按时发放。企业虽然把劳动保护卫生作为一项重要条款写进了集体合同,但执行不力,有些条款也无法兑现。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工资不能及足额发放,职工每月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更是不能及时发放。
第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撤、并、合,素质相对偏低,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尤其是改制企业,工会被兼并或压缩编制,专职劳动保护岗位几乎不存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只是图于应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或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应对之策。
第五,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内容)与企业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一方面体现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职工的需求不相适应。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加强并做好劳动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也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另外,发放的工作服有时在设计时不一定完全从实际需要出发,很难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作为企业的工会组织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强化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研究
第一,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明确定位,增强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会组织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以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认真履行劳动保护职责,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套路,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上,真抓实干,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对该干而且能干好的事情,要竭尽全力坚决干好,对不该干、不该管的事情,要坚决放手。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查找、消除事故隐患,反对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第二,从教育入手抓好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一是要组织职工系统地学习安全知识和掌握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目前企业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走下墙”,深入人心,达到人人皆知,在生产中真正起到“保护神”的作用。二是采取各种形式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开展宣传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三是推行“一法三卡”制度。通过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意识,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掐断事故的导火索和引线。使广大职工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要我保护”到“我要保护”的转变。
第三,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力度。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组织机构。二是加强源头参与,完善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责任体系。同时,要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的优势和特点。在活动中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职工培训教育、创建安全合格班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活动逐步纳入到“安康杯”竞赛活动中,使“安康杯”竞赛活动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参与度更广,影响更大。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应与国际劳工公约的相关标准相衔接
国际劳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劳工保护标准,很多公约中国也已经签署和批准。这意味着这些劳动保护的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中国更有履行这些公约的义务。国际劳工公约中没有对女职工保护的一个专门性公约,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公约中,比如关于保护妇女的母性机能的相关公约:第3号、103号、183号公约;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第3号、89号公约等。此外还有预防相关职业危害的公约,如关于禁止使用白铅,辐射保护,防止苯中毒、职业癌,防止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安全使用化学制品等一系公约,更有特定行业的安全卫生公约,如建筑业、采矿、农业、港口装卸、商业和办事处所等,很多都有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这些国际标准建立在各国大量的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之上,是对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科学而适当的标准。因此,从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特别是从中国全面、适当地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来看,对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的规定应该与这些国际标准相衔接。
二、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应体现国家责任
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正是缘于生育这一特点以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如月经。这种再生产是需要过程的,这个过程会造成女性的工作状态不如男性稳定,其“有效职业寿命”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除了这些间接成本,女性在怀孕生产过程中还会发生直接费用。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险履盖率不够,而且经费全部由企业承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要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种“生育亏损”成为企业不愿雇用女职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们都知道,人类的再生产不仅仅是对家庭,也是对人类、对社会的贡献,由此而产生相关成本和费用,应该由社会承担。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应该规定生育保险的全员化,并体现国家的责任,此外还应该规定对妇女实行定期的专项检查,费用由政府承担。
事实上在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劳工公约也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2003)提出了建立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卫生文化,并指出这种文化是使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所有级别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确保一种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大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方法在国家级别实施的建议。
三、应该体现对女职工适度的保护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制定了很多保护妇女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比如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怀孕女职工不得在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愿意是,妇女的生理特点不适合这些工作,应通过制度设置来保护妇女,禁止妇女进入这些职业。不可否认,其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否都科学、适当?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对过去15年性别差异的研究表明,劳动力人群之间的差异往往是个体因素造成的,与性别生理差异不大。越来越多的劳动专家认为立法对妇女的保护经常是基于一些没有科学根据的推断或想法,是一种过度性的保护,其结果反而造成了对妇女就业的障碍。比如夜间工作,由于违反了人类自然的睡眠和生理周期,不仅对女性不健康,对男性也同样不健康;比如有毒有害工作环境,对男性也同样有害,与仅仅禁止女性劳动者参与相比,国家、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和减轻对所有工人的损害更为重要。
关键词:电力;企业;劳动;保护
0前言
2009年是全国及各地、各产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10周年,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建设、职工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实质就是要在企业发展中,确实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维护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技术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电力产业生产运行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先行性”,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1电力企业职工劳保工作存在的不足
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电力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淡薄。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门监督,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电力发展要求不适应。当前职工的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3)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4)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电力劳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有许多不适应,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3)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2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的探讨
电力工业具有高度自动化和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其独特的生产运行系统和大电网、大容量、高电压形成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境,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康杯”竞赛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康杯”竞赛的各个环节,实现与“安康杯”竞赛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在不断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水平,做到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充分行使劳动保护的权利,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4)善待生命,善待人生。工会劳动保护要从电力企业的发展出发,研究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和“知情权”。
(5)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解决工会劳动保护专责兼职过多的问题,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
动保护骨干队伍。
(6)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依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产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历史赋予各级工会的使命。
一、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企业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工程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起全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建筑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工会劳动保护人员队伍不稳定,并且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多个岗位职责一人兼,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全员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形势下工程建设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第四,不少企业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多为事后监督,维权工作源头机制不健全。
二、推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会维权工作的总体任务,列入工会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把职工的思想从“要我安全”引向“我要安全”。工会要利用自身宣传阵地,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一方面,要用演讲、宣传栏、征文、多媒体视频、网页手段,弘扬安全主题,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把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纳入企业评先、评优范围。通过先进典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榜样和示范作用,进一步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第三,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工程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制定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第五,要强化三个“加强”,抓好三个“完善”。
一是要加强基层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尤其是在改制分流,合并机构,精简人员深化企业改革的情况下,完善组织机构不容忽视。只有组织机构完善,职责明确,劳动保护体系齐全,并层层落实,才能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和工会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切实发挥企业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对企业的安全决策、安全投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工会在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敢于指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积极反映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呼声和要求;要广泛发动职工,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查找不安全因素”、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竞赛等活动,积极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坚持原则、明确职责、大胆监督,解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作用,强化责任考核,明确工会领导及劳动保护干部的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正确行使好监督权,对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坚决追究。
【关键词】工会;劳动保护
一、在协助中维权监督
监督不是检查,监督更不是促进工作唯一的办法。在已往的工作中,人们会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劳动保护就是对企业行政安全管理工作的例行检查而已,工作人员都高高在上,心安理得,工作上无法“融入”,无法“作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纯粹就是走过场、形式主义,其实这种看法略显偏颇。
从实际角度来讲,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与一般的社会监督不同,它的出发点是群众性,要注重参与性,只有从员工的视角出发,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起到参与性监督的作用。工会的这种参与是企业劳动保护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其功能主要是协助、支持行政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在参与的层面上,宏观参与和基层参与相辅相承、互相促进。宏观参与是工会参与的最高形式,是基层参与的保障,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具有保障性和源头性;而基层参与则是工会参与的重点,这种参与对员工来说,更具有直接性和主动性。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是在参与、支持和协助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中进行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与行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角度上不同,方法上有别。
在工会劳动保护的参与性监督工作中,之所以强调“监督”,并非“监督检查”这种形式对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如何重要,而是说“监督”是工会工作者的一种固有责任,它要求工会在参与、支持、协助行政的安全管理活动中,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权益的立场要坚定,职责要清晰。因此,在“三同时”、事故调查、工作调研、安全宣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竞赛等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要从员工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抱着真诚协助的态度,找出并指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企业行政采取安全整改和防范措施,使工会的参与和协助成为企业行政开展活动、解决问题最得力的助手。因此,广泛发动员工群众,协助企业顺利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有效解决劳动保护问题的过程,就是工会组织进行劳动保护维权监督的过程。
二、在活动中实现维权
有效工作机制是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公司工会建立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劳动保护工作网络,建立有效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作机制的作用,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为中心,以维护员工安全利益为重点,坚持开展安全监督活动。注重加强车间一级劳保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将工作重心下移至生产班组,通过发挥班组劳保检查员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讲安全、管安全、保安全。
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是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工作中,公司工会加强对《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安全权益。将工作关口前移至员工,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意识教育、安全事故分析,调动广大员工学习安全知识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真正形成了“我懂安全,我要安全”的良好氛围。公司工会坚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行政反映,得到有效解决,对于维护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发挥了有效作用。
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特点开展劳保监督活动,突出工作的实效性。夏天到了,员工顶高温、冒酷暑,战高温夺高产,连续做战造成员工的身心疲惫,持续高温影响着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工会组织要“多措并举”为员工送清凉,与员工心贴心、面对面,实打实地为员工做好事,为员工送去关心,为安全生产送上保障。
三、在创新中有“位”有“为”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已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四个主要方面。员工更加关心工作环境,注重自身健康,体现体面劳动,为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也对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会组织只有在创新中求发展,才能找准“位置”,发挥“作用”,维护员工的安全权益,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
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工会干部要加强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维护员工的安全权益;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成为安全管理的行家。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职工的地位不断上升,职工已不单纯是为企业提供体力和智力的劳动者,而是和企业同生共长的共同体,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劳动保护的落实,不仅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基业长青的需要。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实现劳动保护的载体,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首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责,切实加强劳动保护监督,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第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关键。从建立安全责任制入手,不断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构,强化劳动保护监督责任人职责,做好工会干部安全培训等工作不断增强工会干部的劳动保护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工会干部自觉履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群众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例如,济钢矿业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收集整理、落实及反馈职工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以及参与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监督检查防护用品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等,维护职工权益。第二,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系列活动,例如,济钢矿业公司工会每年的安全月活动期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集中学习、全员安全考试、安全月活动主题黑板报评选、事故案例警示周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不断探索创新,拓宽劳动保护监督途径。工会针对新时期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进行研究探索,拓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促进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登上新台阶。一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先进的文化凝聚人、带动人、保护人。通过安全理念征集、安全文化培训、安全标志牌制作、标准化电教室的建设等形式加快安全文化的建设。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比如济钢矿业公司通过职工自编自演安全小品、安全案例现身说法等职工易于接受的形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尊重职工的精神需求,为职工创造一个和谐的组织环境
人人都能心情舒畅的工作和学习的环境,才能最好的发挥个人的才能。营造和谐的组织环境,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以正确的舆论作导向,树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整体氛围。另外就是各部门做好协调,任务的完成不仅需要个人尽好自己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同事、部门、工序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独木不成林”,自己做好了并不等于大家都做好了,自己做好是前提,团队做好是目的,这是一个由“小我”到“大我”的过程。
三、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应对危机的能力
在企业面临危机,生存发展遇到挑战的时候,要用非常之策,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全员应对危机的能力。
首先,要制定人性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激励机制,开发员工潜力。在管理机制方面,要从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考虑,每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要让员工从内心深处去认识到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是企业发展势在必行的,而且是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立自我和超我有机结合的激励机制,创造企业文化与管理制度共同完善的美好景象,完善日常的绩效考核办法,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以一定的物资、精神奖惩来奖勤罚懒;鼓励模范先进,打击违规行为,激励大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同时不定期地组织时事政治、业务知识、劳动技能等竞赛,促使员工团结努力,共同向上。例如,济钢矿业公司在职代会、季度总结会等重要会议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并发放物质奖励。
其次,不断提高职工各方面的素质,为职工提供自我发展的舞台和空间。在知识化信息化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就像一位著名学者所言,新时代的文盲不是指有没有知识的人,而是指不会学习,不懂得获取知识的人。工作努力未必能把工作做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有限。例如,在新老员工更替过程中,要做好师傅带徒等工作。另外,员工集中培训、班组学习都是提高员工素质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一点是引导员工自主学习的意识,让员工自己发现不足,自主学习,主动做工作的多面手。员工素质提高了,处理各方面的能力自然而然就强了。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行业中,妇女已成为一支强大的生力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志曾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掘这种资源,要想使妇女有持久充分的精力,并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就要对妇女的疾苦多加关注,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选集第5卷,第252、253页)。其次,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与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决定了民族的兴旺发达,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重任,对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同时关系着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这对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是非常有利的,必然有利于优质体质的延续。最后,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与进步程度,社会的公平与人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体现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了法律保证。继而,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我国对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从宪法、基本法到专门法规和规章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现阶段我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如今,部分用工单位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没有清楚的认识,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妇女劳动保护两者之间关系,导致很多女职工没有得到合法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就业难,易下岗,男女间没有平等的就业,客观存在性别歧视。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在发生转变,国家确立了新的用人机制,劳动部门不再实施行政手段下达用工计划,国有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决定用工时间、条件及数量,并且通过劳务市场自主选择劳动力。这样,妇女由于生理体力、生育方面的因素,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竞争力相对较弱,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震动和冲击,女性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次,国有施工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女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国有施工企业在招收女职工时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仅凭口头约定,一旦产生劳资纠纷,国有施工企业便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一推了之,而职工也因无劳动合同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还有的国有施工企业虽签下所谓用工协议,但其中的内容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资福利待遇往往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得不够好,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等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采取的有力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但现实生活中,尚有为数不少的国有施工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有的则欠费严重,导致一些应享受的待遇和赔偿难以落实。
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有施工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群众团体,是职工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要把发挥自身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在增强能力、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维权合力上做文章,共同构建起维护妇女权益的防线,形成党政重视、职工支持、工会协调推动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立体维权机制。
首先,制度建设和工作条件上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劳动管理、制度制约、组织建设、设施配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一要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我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女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二要规范国有施工企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程序,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三要加强建设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的卫生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及现实条件,设置淋浴室、哺乳室、冲洗室及卫生室等设施;四要加强国有施工企业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规范性,根据相关规定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得到保障;五要在国有施工企业管理活动中保障女职工的参与权。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保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能够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同时,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保障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加入到劳动争议的调解中。
其次,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国有施工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就是积极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各工种女职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知识方面加强培训、监督落实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建立维权小组定期检查女职工各种特殊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信息联络、维权举报的相关制度,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在培训方面要不断加强,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在学习新技术、设备的同时,还要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利用组织的优势,把载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真正的维护。
第三,使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提升,并且使其人员的能力得以提高,对专职劳动保护人员的培训是国有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根据国有施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及实际问题进行培训,在方法上具备实效性与针对性。其一按照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性质时行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如下:工会主席、副主席与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女工委员、国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其二是根据工会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标准,要符合工会法、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工会干部除了掌握业务知识之外,一定要参加上岗培训及轮流培训。
最后,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监督具有监管制约、督导规范、澄清事实、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虽然健全,监督网络至上而下纷纷建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模式,但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致使许多人在权力和利益受损时,明知不对也不敢阻挡或反对,“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思想严重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敢怒不敢言”的现状,才能有利的推动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结束语:言而总之,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需要政府及国有施工企业的努力,还需要女职工自身及维权组织的共同努力,实施效果的好坏与国有施工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与社会的长久稳定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女职工维权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在行为上加强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得到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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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县妇女发展规划(20__—20__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21世纪第一个五年我市妇女发展的任务、目标,明确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规划》,对于促进我县妇女在广泛参与现代化建设中谋求自身平等与进步,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企业要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歧视和拒绝。
2、推进“4050”工程,对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期间着手对女性困难人员开展调查,了解她们的就业愿望、实际困难和岗位适应性,同时,将把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建立资料库,以便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在摸清人员底数后,将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女性就业困难人员获得就业和保障。
在实施“4050”工程中,将采取市场化、社会化促进就业的运作模式,确保“4050”工程创造的岗位中妇女占相当比重。
3、实行有利于扩大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工作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4、开展以女性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尤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过程中,要建立以女性为扶持重点的项目,优先扶持家庭负担重、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
5、推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的灵活就业形式。小时用工是本市妇女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之一。将根据已经确定了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逐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若干规范原则,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1、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安全监察,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作业,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企业应按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对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合理的照顾和保护,建立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等专项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加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
1、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实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在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仅以性别为由减少或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并且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上,用人单位不得制订有损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内容。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
2、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能裁减;企业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时,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女性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3、企业在推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中,企业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中至少要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在集体合同内容上,要有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条款。
4、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
5、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的重点是以技能提升为主的中高层次培训,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要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的引导,使女性参加中高层次培训的比重逐年提高。
四、健全妇女社会保障机制
1、推动完善社会化生育保险机制。只要参加过本县养老保险,不管是就业,还是失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在全县形成全方位、一体化、多功能的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增强就业和社会保障相互融合、功能齐全的服务功能。要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使就业与社会保障的服务贴近群众,为妇女提供快速、高效、方便的服务,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
关键词: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实践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企业工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2]。数十年来,我国从立法等方面持续推进企业工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7条和第60条,从组织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方面规定了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工会的安全监督和服务职能可以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3]。近年来,众多的企业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钢铁行业,尽管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较多,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挑战更大,但通过调研文献和同行企业发现,不少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亦是成绩斐然。以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或京唐公司)为样本,本文总结分析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以期为其他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和面临的新形势
钢铁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生产工艺复杂、工序繁多、节奏紧凑,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吊装作业等众多类型的高危作业,易发生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中毒和窒息以及起重伤害等,生产过程中有高温、噪声、粉尘、射线等多种类型有害因素。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在整个钢铁企业分布点多面广、交织叠加,防控跨度大、难度高,对广大员工健康安全地开展工作构成了极大挑战。随着我国钢铁产业布局调整,产能压减,绿色转型等工作地不断深入,更多大型钢铁企业的员工遇到了机构重组、岗位调整、职住两地、远离家人等重要现实问题,加之新时期对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更高标准。新形势下,作为生产过程中伴有较多危险有害因素的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挑战更大、责任更重。首钢京唐公司是拥有近万名员工,包含有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工序,设计年产铁1347万吨、钢1370万吨、钢材1340.6万吨的大型钢铁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引领下,京唐公司工会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出发点,立足企业具体实际,不断总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主动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工会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先进的、科学的劳动保护理论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创新劳动保护工作理念、方式方法与钢铁企业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相适应,对做好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2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
2.1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劳动保护教育
大型钢铁企业工会组织都较为健全。近年来,首钢京唐公司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会工作,打开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发展了数倍于工会专职人员的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但仅仅依靠工会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毕竟有限。程柏松[3]指出,工会要发挥培训优势。推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安全卫生知识再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引导和激发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杜绝“三违”行为,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逃生急救的知识,更好地提升职工自我保护能力。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利用多媒体信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借助首钢挚友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员工在线学习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公司自有闭路电视等,让广大职工时刻沉浸在安全健康知识的氛围中。此外,京唐公司正积极试点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利用VR设备等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内容也更丰富、更实用,而采用打卡、积分、兑换奖品,点赞、留言互动,测试、考核通报等激励、强制手段,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实践表明,强化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促进了职工懂法识责,自觉行动起来,成为责任的落实者,权利的行使者,法规的维护者。
2.2创新竞赛活动组织,充分发挥“安康杯”载体作用
开展群众性活动是工会的优势和特色。“安康杯”竞赛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好抓手,是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好形式,也是在市场经济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4]。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按照总公司工会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具体的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把工会劳动保护的一些业务活动纳入到“安康杯”竞赛活动中,丰富了竞赛活动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演讲、安全漫画展评、应急演练等多种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竞赛氛围。将竞赛指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作业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竞赛管理模式,并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组织好的集体、成绩好的个人,保证了竞赛活动在公司的蓬勃开展。活动深入人心,职工广泛参与,普及了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了全体职工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提升了职工群众参与监督检查的水平,进一步巩固了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
2.3创新班组安全管理,夯实劳动保护工作基础
加强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5]。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长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组织座谈研讨、提素培训、金牌班组长选评,做到了班组安全管理经验共享,班组长队伍安全素养、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结合,推动班组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预识预控,实现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将劳动保护工作与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相结合,把劳动保护作为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的重要内容,促进了班组自主安全管理;将劳动保护工作与“职工之家”建设相结合,打造健康、安全、和谐之“家”的工作环境,形成了安全互保联保、互相帮助、互相提高的好团队。创新班组安全管理,把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实现重心下移,为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2.4创新开展心理服务,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当今社会抑郁症、焦虑症等疾病慢慢成为人们健康的“隐形杀手”,这些心理疾病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埋在身边一颗随时可能触发安全事故的“定时炸弹”。因此,工会应实时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健康问题,而不是在发生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的维权[6]。加强职工心理驿站建设、关注和关照职工的心理健康日益成为各级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7]。在北京市工会、总公司工会支持下,2019年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建成了职工发展心理体验示范中心——职工心灵驿站,配置了心理解压、心理测量、心理疏导等设备设施;组建了具有外聘专家10名,公司内部志愿者近100名的心理帮扶团队;开设了手机微信“首钢京唐”公众号下“心灵驿站”“电子书屋”板块;设置了职工心灵驿站服务电话,并在“驿站”电脑接入了“北京市职工心理体验服务系统”。实现了为职工提供线上和线下心理健康服务。两年来,京唐公司工会持续推动“职工心灵驿站”规范、长效地开展职工心理关爱工作,不断丰富职工心理服务内涵,提升心理服务的专业化与精准化水平,已累计为职工提供服务近2000人次。通过职工心灵驿站带动职工关注心理健康,提高自我调适和压力管理能力,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为职工营造积极和谐、健康向上的心理氛围与工作环境。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从“管人”到“管心”,开启了源头干预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5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文化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它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8]。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持续创新和拓展安全文化建设渠道。广泛组织开展安全文艺汇演、安全征文、安全摄影、安全DV拍摄、安全FLASH、安全书法展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在“职工之家”张贴安全漫画、宣传标语、全家福照片、亲情安全寄语等,营创班组安全文化;借助厂区电子显示屏、食堂电视滚动播放安全行为、知识短片,传播普及安全知识;搭建QTI信息系统,为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安全改善,提供便捷互鉴的平台;大力选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京唐公司工会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使职工浸在安全文化中,用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熏陶职工,提高全员劳动保护素养。
3结语
(1)安全与健康是职工最大的权益,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工会的使命和责任。尽管钢铁企业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多,但近年来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2)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和劳动保护更高标准要求新形势下,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充分发挥组织与群众基础的优势,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需求。(3)首钢京唐公司工会通过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竞赛活动组织、班组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服务、安全文化建设等,增强职工风险防范、劳动保护意识,提升安全知识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职工健康心理、良好安全习惯养成,开创劳动保护的新局面,取得了积极成效。(4)首钢京唐公司创新工会劳保保护工作的成功实践表明,与企业转型、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探索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理念、新途径、新方法,对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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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014年6月23-24日,江苏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南通海门召开。来自全省各市、县(市)总工会,以及省有关产业和企业工会的约1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晓涛、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海涛、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喻鸿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是江苏省总工会健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夯实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基础的创新举措之一,目的是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集约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组织建立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发。但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间接损害了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为此,江苏省总工会决定在工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动创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试点工作,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触角有效延伸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等劳动保护工作重点领域。通过网格化、交叉式的双重覆盖,把片区内企业纳入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体系,化解小微企业劳动保护力量薄弱、非单独建会和未建会企业无法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等问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建设,由各地市、县(市)牵头组织,区和乡镇工会具体实施。
区和乡镇工会可根据本地企业和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按地域或行业进行划片,如:区级工会可按街道进行划片,乡镇可按企业集中区域划片,也可按行业进行划片,成立若干服务站。
街道片区应在街道工会办公场所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乡镇企业集中片区可指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作为“片长单位”,挂牌设立片区服务站。
片区服务站所在街道工会劳动保护分管负责人任片长;乡镇企业集中片区的片长,可由片长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分管领导担任。
片长单位将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中,经过省、市、县、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的人员组织起来,形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组织网络。
职责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弥补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正常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不足,把片区内持证上岗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定期开展专业学习、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开展专业学习活动
片区服务站定期组织片区内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学习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片区、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片区服务站依照专业特长,将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成若干监督检查组,如:石油化工组、电子机械组、商贸服务组等,定期到片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找隐患危害,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整改落实。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片区服务站组织片区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片区服务站还可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邀请片区内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知识讲解和专业授课,提高片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提供工作服务指导
片区服务站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主动上门,为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探索实践
海门市三厂青龙工业园是一个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下辖23家企业,其中化工企业19家,职工人数3 236人。针对化工企业危险性大、危险源多,易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特点,园区党工委、总工会积极探索,于2013年9月成立了海门市首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片区服务站成立以来,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片区服务站若要发挥职能作用,首先要人员配备到位。根据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和园区安监局制定的《三厂青龙工业园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片区服务站实施方案》,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站长,分管安全的园区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园区安监局局长、总工会副主席、海门市化工行业工会主席任副站长,成员由各化工企业安全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等47人组成。另外,片区服务站还成立了由16人组成的专家组。
在保证有“人”做事的基础上,还要保证有“钱”做事。青龙工业园区总工会每年拿出工会经费的15%~20%,用于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运行,园区财政也视活动情况给予配套拨款。
片区服务站牵头,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同时,将片区内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片区服务站的工作范畴,消除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盲区,实现了工会劳动保护网络的全覆盖。
“女工的职业健康保护问题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话题,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由于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因素,女职工得不到应有的职业健康保护,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工人以流动女工为主,她们基本上没有得到良好的职业健康保护。”谈及我国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现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妇女职业健康研究室主任俞文兰开门见山地说道。
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女工职业健康保护的现状?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又该如何改进这种现状?俞文兰根据自己多年的调研,提出了她的看法。
经济发展过快
忽视女工职业健康
“我国的妇女职业健康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北京大学医学院教授保毓书为首的一批老专家,经过几十年的研究,推动了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法规的出台,这些法规对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俞文兰介绍说。
此后20年,经济发展成为社会的主旋律,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走出农村从事务工劳动,而妇女劳动卫生的研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加强,反而逐渐被削弱,绝大部分高校由于经费、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取消了妇女劳动卫生专业,或将妇女劳动卫生专业合并到妇幼保健专业中,相关的研究机构也不再设有妇女劳动卫生研究室,女工的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问题陷入尴尬的局面。
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比重。制鞋、制药、箱包、电子元器件加工等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70%~80%的一线员工为女职工,而且流动性较强,通常一名女职工在一家企业工作一两年后,又换到其他企业。“这些女职工平均年龄25岁左右,基本上都还没生育;30%以上的女工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而且她们未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将影响流动女工的健康,进而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情况。”俞文兰举例说,制鞋过程中使用的黏合剂,成分复杂,含有多种有机溶剂。最早使用的黏合剂的主要成份为苯、甲苯、正己烷等,由于这些溶剂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染色体等器官会产生危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规定了职业接触限值。目前黏合剂中大多使用苯或甲苯的替代物,如酮类、聚氨酯类。但是大剂量、长时间的接触这些化学物质,也对女工的健康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危害。“为此我们还立项研究‘黏合剂中苯的替代物对女工生殖健康的影响’。”
立法促进女工职业健康
随着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政府与企业开始逐渐重视起职业卫生问题,其中也包括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俞文兰说,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全国总工会牵头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并于2012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下简称《禁忌范围》)的修订提出建议,修订后的《禁忌范围》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一同公布。
俞文兰称,《特别规定》为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将《禁忌范围》作为《特别规定》的附录列示,使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提高了《禁忌范围》的执行力。同时考虑到《禁忌范围》需要随着社会生产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调整,因此保留了许多开放性条款,便于修订。
如《禁忌范围》中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个‘等’字体现开放性,表示如果发现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只要有研究证明对孕妇及胎儿造成危害的),即使没有在《禁忌范围》中列出,也应当作为孕期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俞文兰解释说。
“《禁忌范围》修订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企业用工模式与社会保障等情况的前提下,也参考了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弱化了常规性的劳动保护,将女职工一般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由过去的5条改为3条。”俞文兰说,“这样规定是为了在保护女工职业健康与平等就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强调企业要通过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来主动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俞文兰认为,《禁忌范围》的种种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危害的威胁,预防职业病及与职业病相关疾病的发生,更是为了保护其子代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各尽其能
共同改善女工职业健康
政府——政策推动
《特别规定》和《禁忌范围》相比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在适应我国社会、企业及女职工自身发展要求的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过去20多年来,我国缺少一支专门从事妇女劳动卫生专业研究的队伍,缺乏科学的、系统的、有力的医学数据,因此《特别规定》在修订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对此,俞文兰建议,政府应与时俱进,对妇女职业健康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更好地适应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的现实需要。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建立社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生殖健康服务),使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不管在本地还是在外地,不管在东部还是在西部的流动女工,都能够享受到均等的职业健康保护。或者政府通过一些社会化机构,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使其承担部分女职工职业健康服务的职能。对于国有大企业,本身拥有相对完善的职防机构,除了给企业内部的女职工提供职业健康服务外,也可以考虑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为他们的女职工提供职业健康服务。
科研机构——理论支持
政府部门除了加强对政策的修订完善,还应加强对妇女职业健康研究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广泛开展妇女职业健康的相关研究(如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卫生策略与服务模式研究、女职工生殖健康监测指标体系、职业性生殖健康风险评估与健康促进等),为政策的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俞文兰介绍说,2010年,保护妇女职业健康的研究已被列入《国家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中,下一步将针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女工,分行业、有重点地开展调研,分析女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类型、所致女工身体和心理健康损害的特点及严重程度,以及相关疾病的发生概率,探讨改善女工身心健康的策略。
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合其他25家医院、企业、职防机构等研究单位,成立了全国妇女职业健康研究协作组,以集中更多力量进行科研探究。
企业——主体责任
俞文兰认为,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对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也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外,还要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健康服务,如定期为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测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等。
另外,企业还要告知女职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产生的后果,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提高其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水平。俞文兰还建议,企业应创造多元的文化氛围,或让企业工会组织参与促进女职工心理健康,因为女职工(尤其是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在应对压力、紧张时,承受力相对脆弱,更加容易引发心理问题与心理疾病。
女工——提高素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
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
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强烈振动作业;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九条禁止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作;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作;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作;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五)人力进行土方、石方作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劳动,并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报酬按本企业同工种发给。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授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哺乳室、托儿所、女职工浴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乡(镇)村企业应每2-3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第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企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