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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责任的含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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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责任的含义

第1篇

【关键词】大众传媒 社会责任 特征

传媒社会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大众传媒在某一特定时期以一种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从事信息收集、生产、传播的行为与活动,并且在这些行为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后果。传媒社会责任的指向是公共利益,传媒在传播活动中是否尽责就看传播行为是否符合或有利于公共利益。但大众传媒及其从业者的传播行为总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这让传媒社会责任呈现出许多特征。现结合传媒活动的实际,我们对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特征作一番讨论。

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传媒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又表现在传媒及其从业者的主观能动性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传媒社会责任的客观性一方面指传媒所追求的社会责任是客观的。传媒所追求的社会责任表现在很多方面,如传媒机构的规章制度、传媒一段时间的选题策划、传媒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等。观察传媒社会责任客观性的一个直观方法是看传媒的发刊词、改版告读者书、刊头词与频道栏目的片头词。这些传媒自身言说不仅向社会展示了该媒体的定位、理念、风格,更重要的是还向社会宣告了它的追求与价值观念。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为自己的追求;《南方周末》以“反映社会、服务改革、贴近生活、激浊扬清”为理想。这用种文字表达的传媒追求本质上是传媒社会责任的宣言,它是客观实在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传媒社会责任的期待是客观的。人们希望传媒传播真实、客观、公正的信息,而不是虚假、主观、偏颇的信息。这种要求是客观的。

但传媒社会责任也有其主观性。传媒社会责任的主观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媒社会责任的最终实现者—传媒从业者决定了传媒社会责任的主观性。作为个体存在的从业者有着不同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和文化意识,这些个性化的因素构成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对责任的认知和责任履行的程度。在承担传媒的社会责任时,个人的道德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在其行为中,使社会责任的结果带有主观性。即使这一责任是集体行为,期间的个人烙印也是难以消除的。二是对传媒社会责任的评价是主观的。比如传媒的一条新闻,有人认为传媒尽到了社会责任,也会出现相反的意见。2005年10月,《东南晚报》记者柳涛抓拍雨中骑车人摔跤的照片就引起了褒贬不一的评价。有人认为报纸和记者尽到了社会责任,也有人认为这种抓拍行人摔跤的行为是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当然,评价的主观性并不否定主流价值判断的存在。

二、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

传媒及其从业者承担社责任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又是主动行为的结果。是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或者说是自由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传媒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体现在“责任”二字中。美国学者路易斯·霍奇斯首先触及了传媒社会责任理论中的责任问题。他认为,经常使用的“责任”一词有两种表述:一个是“Responsibility”,另一是“Accountability”。①这两个表示“责任”的英文单词有不同的含义。若把大众传媒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理解为“Responsibility”,那“Accountability”则是指一种外部权力,包括政府、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对大众媒介的“责求”。顾名思义,责求隐含着有能力或有权力要求大众传媒负责,并对此作出解释。由此可见,“Responsibility”更多的是指大众媒介自发地负责,包括对自身所传播内容的准确性和传播行为的正确性负责,它规定了媒介“应该做什么”。“Accountability”强调的责任带有强制性。

具体来说,大众传媒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有三种责任承担形式:一是以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责任;二是以社会团体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纪律责任;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即我们经常说的“铁肩担道义”。传媒从业者与传媒机构在从事信息采集与生产的过程中,受自身的觉悟、良知、责任心等内驱力,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责任。如2007最早报道“山西黑窑工事件”的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及其记者付振中;2008年最早报道“三鹿毒奶粉事件”的《东方早报》及其记者简光洲都是如此。可以肯定地说,作为客观事实,“黑窑工”、“毒奶粉”早就存在,而且知道这两起事实的媒体与记者绝不止他们两家,但对于如此重大的新闻事件,有的三缄其口,有的挺身而出,这其中的原由,还在于道德责任感的差异。

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规范人行为的一种形式。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规范人们某些积极行为;另一方面以强制对后果负责来规范人的消极行为。如《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书刊、影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法制规范传播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纪律责任从强制力来说,是处于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亦不具有道德责任所能达到的自觉性,它是人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的自觉实现或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实现,一般多体现为传媒机构的规章制度与价值追求。

三、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

第2篇

关键词:义理;人情;井原西鹤;近松门左卫门

中图分类号:C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061-01

义理和人情占据了日本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情人节的时候,日本人会送巧克力给很多人,而不是像其他国家的人一样只送给自己喜欢的人。在日本,送给其他人的巧克力被称为义理巧克力。那么义理究竟有怎样的含义?它与人情又有怎样的关系呢?

在日语中,因为义理和义务的一字之差,含义便不尽相同。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将“报恩”作为判断义理和义务的标尺。认为:“日本人把对‘恩’的报答分成各有其相异规则的不同范畴,一种报答在量和持续时间上都是无限的,另一种报答在量上与所受之‘恩’是相等的,并有特定的期限”,其中,前一种的对恩的无限报答是义务,它是无条件的。后一种对恩的有限报答是义理,它是人的本分。另外,《菊与刀》中又将义务和义理分别分为两类。义务主要包括对父母报恩的孝和对主公报恩的忠。义理主要包括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对名誉的维护。义理在日本社会中最典型的体现便是要求每一个人要过合乎自己身份的生活。如日语中有一个专门的词汇“らしい”,通常用来赞扬那些过合乎自己身份的生活的人。

人情与义理是相对应的,与汉语“人情”的含义完全不同,指人的自然性情。渡部正一在《日本近世道德思想史》中认为人情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指人惜生厌死,避苦求乐的自爱之情;第二,指亲子、兄弟、夫妇、男女之间强烈表现出的人的自然爱情。”

江户时代,义理和人情分别代表了武士和町人两种截然不同的伦理观。武士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固守义理。町人以经济实力为后盾,追求人情。石田一良在《町人文化》中曾写道:“町人谴责武士轻视人情,武士则攻击町人背离义理”。

对义理和人情的探讨在江户时代后期达到顶峰,特别是町人作家的两位代表人物井原西鹤和近松门左卫门通过自己的文学作品明确表明了自己对义理和人情,特别是对人情的认识。

井原西鹤将人情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爱情的追求和对利益的追求。井原在自己开创的文学类型“浮世草子”中将对爱情的追求和对利益的追求分别放到“好”和“町人小说”中去描写。

井原的好主张爱情是人性之本能,追求爱情是人性解放,相对于武士所固守的义理来说,人情更应该受到重视。这是町人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为后盾对统治秩序的挑战。井原的好中最富盛名的便是《好色一代男》。小说的主人公町人世之介是一个到处风流快活的天下第一好色者形象。

井原的町人小说主要描写对象为町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正当手段追求利益,另一类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益。在井原看来,第一类的町人固然值得赞赏,但第二类的町人也未必无可救药。他认为追求利欲,获取金钱才是最为重要的,手段是其次的。

对人情的肯定始于井原西鹤,在近松门左卫门的作品中趋于成熟。近松并没有一味地强调人情,而是对人情和义理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照,并着力表现他们之间矛盾又复杂的关系,从而彰显人情。他将武士注重的义理引入町人的世界,根据町人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实际将町人注重的人情注入义理之中,使得义理的内容得到了扩展。不同于武士的义理是基于主从关系的,近松的义理则是基于对夫妻、父母、兄弟、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源了圆将近松门左卫门的义理归纳为“(1)法规承认的近亲关系及由此产生的道德义务;(2)对世间的义理及其世俗化和形式化的东西;(3)人对他人应行之道;(4)对个人人际关系中的信赖、约定、契约等忠实遵守的义理”四类。其中第三类与武士义理基本相同,其他三类均是根据町人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实际而对义理的内容所做的扩展。

近松虽然对义理有一定程度的探讨,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但他作品的主题依然是人情。他所写的剧本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历史为题材的,一种是以现实生活为题材的。他通过封建身份等级制下义理和人情的纠葛,突出人情。

近松的人情在他的“殉情剧”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现实生活中殉情作为“世界戏剧”的主题,描述了男女爱情不能如愿,双双殉情的故事,表现男女爱情的纯洁和神圣的关系。近松肯定游女和客人之间存在真情。在他看来,“只有爱情才是至高无上的”。

人情和义理是日本所特有的两个概念,他们的含义在历史发展中尤其是在江户时代不断丰富,现在,人情和义理已经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了,它们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地存在着。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社会责任感

当代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希望,作为青年知识分子,他们的精神价值选择,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否强烈而牢固,不仅关系个体理想信念的实现,更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息息相关。如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关心社会发展,并把它与自身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对大学生进行责任意识教育,使其度过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有意义的人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含义

责任感作为一种社会情感,是在一定社会认识的基础上逐渐培养起来的,也是社会化的结果,它含有较多的理性成分,并表达着一定的价值观和人生信仰。从德育学角度看,责任感是个体对自身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承担责任的一种意识,是对自己在道德活动中完成道德任务情况是否满足的道德判断;从心理学角度看,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己在承担人类社会和自身发展责任中做出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后果是否符合内心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从价值取向角度看,普遍社会责任感意味着关怀自我生命、他人生命的实现,关怀自我幸福、他人幸福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尊重生命、尊重且捍卫人格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关怀社会正义的实现、积极对抗邪恶和不义。总而言之,责任感是指责任主体在一定责任认识的指导下,对责任对象履行一定的责任,并由此得到相关的内心情感体验,它是知、情、意、形相统一的过程。责任感是人才必备的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因此责任感的培养是当代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

二高校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的重要性

1. 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是我国全面展开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

我国教育正面临从义务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型,这就要求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给学生知识,还应注意其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目前部分高校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对他人以及社会的责任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与我国全面展开素质教育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高校对学生进行社会责任感培育,是我国现有发展形势下对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符合素质教育发展的基本理念。

2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是高职院校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基础

高校大学生正处于树立正确信仰,形成思想政治观念的重要阶段,加强社会责任感培育,有利于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其崇高的思想信念和强烈的责任感。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可以促使学生自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规范自身行为,在自觉提高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同时,认识社会环境,明确自我定位,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最终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3. 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是高校大学生提升综合素质的主观需要

综合素质是由思想道德品质、职业技能、文化修养和心理素质组成的,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占主要地位。社会责任感是思想素质水平的重要体现,是衡量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目前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信仰缺失,对社会环境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自身定位不明,价值取向模糊。在高校教育中加强对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育,有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品质,增强学生的使命感,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学生自律自强,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高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大学生整体的社会责任感是比较好的,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相对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做事功利化

当前,许多高校实行的都是学分制,评奖学金的方式采取的是综合测评。实行这一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多方向发展,不再同于高中的唯成绩论。实行这样的制度,本意是好的,然而许多学生为了争学分所采用的手法简直让人汗颜。在评奖学金的时候,总是会出现许多人为了加分和其他同学闹得不可开交,许多人为了加分造假的事也频频出现。

2、漠视社会公德

当代的

大学生,本该是激流勇进的一代,但是在现实的面前,许多大学生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平、丑恶的事件根本不敢发声。为了自身的利益,一些大学生选择沉默,毫无责任感可言,和革命年代的大学生相比相形见绌。更有一些大学生,在公共场合不检点,随意乱丢垃圾、破坏公物的也大有人在。

3.追求权利、忽略义务

权利与义务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享受权利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一些大学生根本没有义务意识。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只讲究索取,不讲奉献,个人利益远远高于集体利益。

4. 舍本逐末,不注重传统,追求西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许多思潮的涌入,让当今大学生的思想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大学生渐渐的丢失了传统,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之脑后,过分的追求西化。一味的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忽视了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四高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原因

当前部分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究其原因,既有大学生个体性因素的影响,也有家庭与社会性因素的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当代大学生偏重个人价值实现。在教育层面,社会习惯以分数作为衡量标准。在这种考分激励机制下,教师难将有限精力分配在提升学生社会责任感这类德育构建中。部分家长的教育观念更为急功近利,狭隘地将教育孩子等同于为孩子报各类辅导班提升成绩。这是青少年价值观的错位的环境因素。

2消极影响的时滞性使高校对部分大学生价值观重塑的困境显现。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尚不成熟,易受到成功标准庸俗化、物质化等片面观念的影响。同时我们注意到,消极理念的影响具有时滞性。幼年时期对社会形成的片面理解,由于行为主体的社会性未成熟,因此较少作用于社会,但随着行为主体更全面广泛地与社会接触,即青年阶段这种片面的理念将直接作用于社会,并呈现出突发式的特征。 3当代家庭的构成模式诱发社会责任感弱化。当代的大学生多出生在上世纪 90 年代,他们多为独生子女,这种家庭的构成模式客观上使得独生子女们独享了家庭全部的爱与照顾,在亲人的呵护中,常常忽视了对家庭的感恩意识。对家人和社会的期望相对高,对自我要求相对低;权利意识相对强,家庭责任感相对弱。从小在层层保护下,遇到的困难挫折少,生活阅历简单,缺乏社会实践,抗打击能力不强;认识事物比较片面,多以自我为中心,崇尚自我而不愿意听取别人的意见,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所看到的事物现象及问题,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辨析能力,进而容易走向极端。对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不到位,从而无法产生对社会负责并为社会发展而奋斗的动力。

五加强高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建议

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优秀分子,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前途。培养高素质的大学生,使之成为对社会负责的公民是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高等学校要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需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以人为本”,确立科学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提高社会责任感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是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育人理念。高等学校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除了要求教师有爱心、耐心和宽容心外,还应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尊重学生就是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身价值和人格独立,这是教育的基础,也是社会责任感培养的前提。实践证明,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真实社会责任感的养成。信任学生,就是相信人性向善性的存在和个体人格自我发展的力量,从根本上反对灌输、强迫,倡导平等对话、启发引导。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其根本内涵就是在尊重、信任学生的基础上,通过和风细雨的教化、无微不至的关怀、耐心细致的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自主选择、自我判断、自由思想的能力,去选择他们应该、可能承担的社会责任,激发他们责任担当的勇气和胸怀天下的责任意识。

2.培养高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需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青年人的精神状态关乎国家的未来,国家的崛起关键是青年的崛起。高校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高校要发挥阵地作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唤起青年大学生对民族的自豪感、归属感,形成民族凝聚力,激

他们民族责任感。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的灵魂。大学生是先进思想、精神、文化最具有创造力的群体,把青年学生团结在党的旗帜下,便是国家之幸,民族的福祉。要引导大学生站在时代的高度认识社会发展趋势,正确把握社会发展本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人生追求同祖国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

3 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需加强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

家庭是大学生成长的第一个港湾,家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对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形成有着能动的影响。家长应该有长远的目光,不能过分宠爱子女,要引导子女懂得担当,在与人交往中要懂得谦让,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过程中,家长要注意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独立自主的精神,重视孩子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社会责任感相关品质的教育。同时,家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通过不断的努力,提高孩子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能力。家长要注意子女的行为规范,帮助孩子正确处理与他人、与集体的关系。家长更要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自身的修养,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让孩子接受正面的教育。

4 加强道德情感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道德情感对道德认识能起到调节作用,激发大学生的道德情感,培养大学生责任感。一是要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让学生深刻了解祖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古老优秀的民则传统和美德。二是要对大学生进行感恩教育,教育他们任何时候都应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懂得感恩,才能主动关心身边的人,关心社会,关心国家。

5将社会责任感培养纳入课堂教学体系

课堂是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主战场”。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始终将社会责任感教育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构建了“文理基础+学科基础+专业核心+特色课程”的课程体系,加强通识教育课程,使学生对自己所处的时代和所肩负的责任有一个具体深入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学院进一步深化和加强专业教育课程,提高专业课质量,着力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学校要求教师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不断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6在班级范围内加强学生团队意识的培养

对于学生而言,班级就是微缩的社会环境,教师在展开社会责任感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团队管理,鼓励学生自主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使他们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班集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合适的集体环境,让学生体会到同学之间的友爱和温暖,通过有意识的引导,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促使学生在班集体活动形成团队协作概念。通过对学生团队意识的培养,强化其个人利益以集体利益为前提的思想观念,从而有效的提升其整体责任意识,为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奠定思想基础。

7 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该在承担各种责任方面起表率作用,这会对大学生责任感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重视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责任感,使他们能真正主动地承担起各种责任。

8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不断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

社会实践为大学生提供了了解社会、了解民生,了解国情、锻炼毅力、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广阔舞台,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可以产生和深化对应承担责任的认识。要引导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转变,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社会现象、社会职责的了解, 正确把握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本质,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在实践中受教育,增强责任感。

总之,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社会是大学生成长的外部环境,社会风气、价值导向和传播媒体对大学生影响深远。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不仅要通过教育来实施,更要通过制度来保障。社会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各种责任制度,扬善惩恶,弘扬正气,促使社会成员勇于担当责任;家庭教育要突出对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父母应发挥表率作用,培养孩子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能力;学校要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建立健全大学生责任意识的评价监督机制,努力为社会输

送品德高尚、勇于担当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于浩华. 新形势下当代青年人社会责任感的培养[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时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解读与翻译英汉商业广告语言时,既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和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等因素,还要兼顾社会道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素。

"Advertising(广告)”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唤起大众对某种事物的注意,并诱导于一定的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广告是运用隐蔽的“操纵术”,对顾客的情感施加影响,发挥其最大程度的感染力。因此,广告语言决不是简单的商业语言,而是一种富有语言技巧和艺术魅力的鼓动性语言。在当今社会,广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无论你打开电视、收听广播、翻阅报刊杂志,还是在路上、商店、游乐场,广告无时、无处不在,使人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判断,改变人们的观念。既然是一种鼓动性语言,广告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因此,广告的传播对于宣扬社会道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西方不同的道德观人手,阐述英汉广告语在创作、解读与翻译中应注意的营销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因素。

一、中西方道德观与企业广告促销活动

中国的传统道德以儒家思想为根基,其核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儒家伦理中的“仁”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到企业广告促销活动中,“仁”就是使顾客满意。只有对消费者“仁”,消费者才能以“仁”来回报企业,回报社会。“义”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规范,要求人要自觉地做合理之事。现代企业的广告促销活动固然要求“利”,但应坚持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以义求利,反对不仁不义、重利轻义、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不义之举。“礼”是外在的伦理行为,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对待顾客及其他合作伙伴彬彬有礼,是“礼”的重要体现。企业在广告促销宣传战中应遵循“礼”,不能以谎言欺骗消费者或合作伙伴。“智”是指人的聪明才智和专业技能。“智”离不开人才,在广告促销活动中,不仅要体现爱才、惜才、广揽人才,而且要信才、容才、用才,还要做到以人为本、人尽其才。“信”是“仁、义、礼、智”的必然结果。“言必信,行必果”既是人的处世原则,也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基本保证。企业在广告促销活动中,必须守“信”,以赢得顾客信任,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誉。

西方道德的源泉是宗教,虔诚的宗教信仰是人们经济道德最丰富的源泉。西方人认为,获取财富要用上帝最喜爱的方式,即用最有效、最合理、最公平、最职业的方式来创造财富;财富应该以上帝所喜欢的方式使用出去,不应该用于个人的欲望,而应该用于社会。这样的伦理道德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西方企业在广告活动中遵守“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不作恶”的道德规范,要求企业在广告促销中信守诺言、履行合约,避免欺骗和误导性的宣传。企业应助人为乐,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尽其所能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使其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实现其自身价值。

二、解读英汉广告语中企业的营销道德与社会资任因素

道德价值原本就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参考量。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顾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只能是砸了自己的牌子,结果适得其反。广告作为企业宣传自身价值与推销产品的重要手段,是表明企业的营销道德观和社会责任感以赢取更多客户青睐的重要媒介。因此,中外企业在创作广告语时,都应注意体现这一点。

(一)解读汉语广告语中企业的营销道德与社会责任因素

孔子说:“仁者,人也。’他认为仁的本质是人,仁所讲的就是做人的道理。汇仁肾宝打出的广告语“仁者,爱人”和百年老店同仁堂的大堂对联“同声同气济世济人,仁心仁术医国医民”,都直截了当地体现了传统儒家思想中“仁”的精髓。在传统的商业道德中,有“明码实价”、“童史无欺”之说,而“挂羊头,卖狗肉”就是对违背广告道德行为的谴责。

中国国民稳固的心理结构,也是以“仁”、“务实”、“忍耐”为基本内容的。另外,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处肥沃之地,衍生出以居住地为本的“家本位”观念。汉语广告语中处处体现着“爱家”、“爱国”、“团结”、“奉献”和“忠孝”的思想。

海尔,中国家电业的佼佼者,在中国家电工业走向成熟的时候,果断打出“海尔,中国造”的旗号来塑造海尔全球化的品牌形象,既振奋了国人的自信心,又增强了民族自豪感。

长虹,作为民族工业的一面旗帜,在中国彩电工业逐渐走向成熟的时候,承担起民族昌盛的责任,提出“以产业报国,以民族昌盛为己任”。

中国联通,它的标志是州个中国结,本身就充满了亲和力,其推出的“情系中国结,联通四海心”的广告语,把自己的标志和品牌名称自然地融在一起,做到了表里和谐统一,反映了企业团结一心、报效祖国的精神理念。

另外,还有一些广告语,如金鹿蚊香“默默无‘蚊’(闻)的奉献”强调的是“奉献”,“威力洗衣机,献给母亲的爱”、“孝敬爸妈,脑白金”说的是“孝顺”,“孔府家酒,叫人想家”、“舒肤佳,促进健康为全家”提的是“爱家”等,这些都体现了重视亲情和尊老爱幼,宣扬了中国人的伦理道德。

针对国民受教育程度还不够高,文盲、半文盲较多的状况,我国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为基本国策,重视大众教育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在营销中注意把宣传教育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适合了很多家长的心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山叶钢琴提出的“学琴的孩子不会变坏”是我国台湾地区最著名的广告语,它从学钢琴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角度出发,把握父母的心态,倡导“让孩子健康成长”。

台湾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自视为“富有知识的银行”。在其广告中,可爱的小朋友们观天文、学游泳、接触计算机、下西洋棋,背景音乐唱着“I”VE ADREAM一一一TO SEE THE WORLD",字幕上出现“学习+学习”、“尝试+尝试”、“累积十累积”、“挑战+挑战”,这些正是孩子们摸索成长的写照。广告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知识让人富有”。这样的广告,在重视知识、重视教育的今天,无疑是深人人心的。

《羊城晚报》提出“真知影响人生”,它用“真知”揭示传播内容的特质,提倡“读报益智”的理念。同样,《大连日报》的广告语是“真知引导生活”,并配以解说词“真实新闻引导生活方向,真知灼见引导生活目标”。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是“要学习‘真知’,过健康向上的生活”。

东风公司,曾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立下汗马功劳。其在品牌宣传和广告语中,不忘宣扬健康的思想与生活观念,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激情和豪迈。2000年7月1日,东风公司水厂首次提出这条广告语—“做高尚的人,送纯洁的水”。这10个字就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它表达了水厂职工的精神境界、追求目标,不仅倡导人们要做纯洁、高尚的人,而且让这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观念像“东风”一样吹遍大江南北。另外,东风公司车架厂的广告语—“东风车架,挺直脊梁走天下”也格外引人注目。它把车架比作人的脊梁,体现了一种自信与潇洒,同时也向人们传达了“要挺起脊梁做正直的人”的观念。

近年来,国人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强,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也呼吁人们要保护环境。田七洗洁精在电视广告中,选取了日常生活中几个非常典型的场景,如削苹果皮、反复清洗餐具、对餐具进行消毒等,完美地诊释了“草本除菌更安全、更放心”的理念,契合了现代人对于果蔬残留农药的焦虑以及追求环保健康的心理,塑造了天然、健康、清新的品牌形象,给广大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现在,“绿色食品”也就是无污染、健康安全的食品越来越多,企业也提出“绿色营销”,即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充分体现环保意识和社会意识,向消费者提供科学的、无污染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引导并满足消费者有利于环境保护及身心健康的消费需求。

(二)解读英语广告语中企业的营梢道德与社会责任因素

西方国家的历史不及我国悠久,加之地域狭小,经常迁徙、移民,家园观念淡化,使得西方人的心理结构较为松散,“人本”、“认知”、“行为”是其基本内容。因此,英语广告重在以人为本,突出个性,立足于褒扬自我,推崇创新。

雪碧Obey your thirst .(服从你的渴望)

佳能打印机:Impossible made possible .(使不可能变为可能)

雀巢冰激凌:Take time to indulge .(尽情享受吧)

耐克运动鞋:Just do it(想做就做)

诺基亚:Connecting people.(科技以人为本)

欧美国家的经济比较发达,人们更加讲究生活质量。因此,企业在宣传时,更突出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健康性和环保性。

Bayer阿司匹林的广告语为:

What this headache needs is 100% pure painreliever. And that’ s Bayer Aspirin . Bayer Aspirin is not80% """nor 90%,it’ s 100 % pure pain reliever.

这则广告用数据强调了Bayer阿司匹林是一种100%安全、可靠的止痛药。

还有一种服饰的广告语为:

Now, Light Protection So Comfortable.

You’ ll Wear It Any Time .

这则广告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突出了产品的舒适性。

有一种药丸的广告语很有特色:

Yes, Beecham’s Pills can bring the health thatmeans more than wealth .

它提出“健康”比“财富”更为重要。

另一种减肥丸则用:

Lose weight the safe , natural way without beinghungry .

Ask your chemist for Metercal, and lose up to 1/21b. a day.

它是说明要减肥,必须“安全”地减。

环境污染是西方社会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现代化工业生产在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这引起人们对生态平衡、自身健康以及后代生存环境的关注。许多企业以号召大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广告主题,既获取公众的好感,又达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

SANARA是一种洗发水,它的广告在列举其一系列优点之后,用一半的篇幅强调“不污染水和土壤,连外包装都是可再循环的”:

You~’t actually see how king Sanara is to theenvironment but it’s nice to know the whole range isbiodegradable, so it down’t pollute water or the soil.And naturally, the packaging is recyclable.

Sanara . Kind to you , kind to nature

Wella. You can see the thinking.

在西方国家,妇女解放也是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一则题为Why Can’ t A Woman Be Like AWoman?的香水广告中,作者从妇女解放这一角度出发,列举了妇女形象、地位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带来的矛盾和困惑,最后点出:

Cabriole is full of delicious contradictions . Exac街like the woman who’s clever enough to enjoy being awoman。

三、英汉广告语翻译时应注意的道德和社会责任因紊

英汉广告在翻译的过程中应倡导企业的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让广告起到激发美好联想,弘扬民族文化,传播进步意义的作用。否则,就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移动电话市场第一品牌Nokia(诺基亚)的广告语是“Connecting People",译为“科技以人为本”,就把这句话“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得淋漓尽致,言之有物。

美国著名运动鞋品牌Nike(耐克)精心打造的广告语是“Just do it"(想做就做),它以对自我、个性、叛逆的推崇和张扬而风靡美国,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精神理念。但是,直接译成“想做就做”在中国香港和泰国等地播放时,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共鸣。因为香港是华人社会,人们的心理状况还是很传统的,不少人认为这则广告有诱导青少年不负责任、干坏事之嫌,纷纷投诉。直至后来广告词改译为“应做就去做”,才平息了风波。

美国Budget出租车中心的广告语是“Big thrills;small bills"大刺激,小花费),这会让人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联想,一味地追求刺激。另有家酒店推出的广告语“)Jnjoy your glass to the full"(尽情喝吧),则有让人歼酗酒”之嫌。因此,如果翻译时进行适当变化,改为“大惊喜,小花费”和“快乐地喝吧”,就能减弱广告文字对人“过分的鼓动作用”,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再如,1995年初香港街头出现了一则广告:"Shewants to put her tongue in your mouth .”乍一看,有人可能认为这是婚姻介给所的广告,也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应召女郎服务公司的广告,因为从字面意思翻译是“她要把舌头放进你的嘴里”。其实,这是“香港学习语言中心”( The Hong Kong learning languageCenter)的广告。其关键词是“tongue,如果按“舌头”直译,就会使人产生低级的联想,所以应挖掘"tongue的另一层含义—“语言气翻译成“她要把她的语言教给你”就一目了然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出口商品在注册商标和广告翻译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在政治、文化、习俗.中有特别含义、容易引起误解或不良联想的译文。

我国产的“大鹏”牌帆布鞋曾被译为‘恤邻”。大鹏是中国神话中最大的一种鸟,、也是英语中的巨鸟,这样翻译本无可厚非。但用了三个大写字母,就与“中华民国”的英文缩写一模一样,这是一个常用的新闻词语,难免在经常读报的海外华侨和英美人士中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联想,所以改译为“GiantEagle’’才妥当。

我国的“金鸡”牌闹钟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声誉,但它译成“Golden Cock”却让国外的消费者望而却步,因为cock一词除有“公鸡”的意思外,还会使人产生“男性性器”的不雅联想,给人一种粗俗、缺乏教养的印象。

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反映在广告翻译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白熊”这一商标可译成“White Bear”或"Polar Bear"。选用哪个更合适呢?这要与时代背景相联系。随着近年来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 PolarBear"(北极熊)已另有所指,人们易将其作为绰号与世界上的一种政治势力联系起来,所以还是译为"White Bear’,较为妥当。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广告语言社会责任语言翻译

"Advertising(广告)”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唤起大众对某种事物的注意,并诱导于一定的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广告是运用隐蔽的“操纵术”,对顾客的情感施加影响,发挥其最大程度的感染力。因此,广告语言决不是简单的商业语言,而是一种富有语言技巧和艺术魅力的鼓动性语言。在当今社会,广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无论你打开电视、收听广播、翻阅报刊杂志,还是在路上、商店、游乐场,广告无时、无处不在,使人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判断,改变人们的观念。既然是一种鼓动性语言,广告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因此,广告的传播对于宣扬社会道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西方不同的道德观人手,阐述英汉广告语在创作、解读与翻译中应注意的营销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因素。

一、中西方道德观与企业广告促销活动

中国的传统道德以儒家思想为根基,其核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儒家伦理中的“仁”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具体到企业广告促销活动中,“仁”就是使顾客满意。只有对消费者“仁”,消费者才能以“仁”来回报企业,回报社会。“义”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规范,要求人要自觉地做合理之事。现代企业的广告促销活动固然要求“利”,但应坚持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以义求利,反对不仁不义、重利轻义、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不义之举。“礼”是外在的伦理行为,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对待顾客及其他合作伙伴彬彬有礼,是“礼”的重要体现。企业在广告促销宣传战中应遵循“礼”,不能以谎言欺骗消费者或合作伙伴。“智”是指人的聪明才智和专业技能。“智”离不开人才,在广告促销活动中,不仅要体现爱才、惜才、广揽人才,而且要信才、容才、用才,还要做到以人为本、人尽其才。“信”是“仁、义、礼、智”的必然结果。“言必信,行必果”既是人的处世原则,也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基本保证。企业在广告促销活动中,必须守“信”,以赢得顾客信任,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誉。

西方道德的源泉是宗教,虔诚的是人们经济道德最丰富的源泉。西方人认为,获取财富要用上帝最喜爱的方式,即用最有效、最合理、最公平、最职业的方式来创造财富;财富应该以上帝所喜欢的方式使用出去,不应该用于个人的欲望,而应该用于社会。这样的伦理道德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西方企业在广告活动中遵守“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不作恶”的道德规范,要求企业在广告促销中信守诺言、履行合约,避免欺骗和误导性的宣传。企业应助人为乐,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尽其所能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使其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实现其自身价值。

二、解读英汉广告语中企业的营销道德与社会资任因素

道德价值原本就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参考量。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顾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只能是砸了自己的牌子,结果适得其反。广告作为企业宣传自身价值与推销产品的重要手段,是表明企业的营销道德观和社会责任感以赢取更多客户青睐的重要媒介。因此,中外企业在创作广告语时,都应注意体现这一点。

(一)解读汉语广告语中企业的营销道德与社会责任因素

孔子说:“仁者,人也。’他认为仁的本质是人,仁所讲的就是做人的道理。汇仁肾宝打出的广告语“仁者,爱人”和百年老店同仁堂的大堂对联“同声同气济世济人,仁心仁术医国医民”,都直截了当地体现了传统儒家思想中“仁”的精髓。在传统的商业道德中,有“明码实价”、“童史无欺”之说,而“挂羊头,卖狗肉”就是对违背广告道德行为的谴责。

中国国民稳固的心理结构,也是以“仁”、“务实”、“忍耐”为基本内容的。另外,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处肥沃之地,衍生出以居住地为本的“家本位”观念。汉语广告语中处处体现着“爱家”、“爱国”、“团结”、“奉献”和“忠孝”的思想。

海尔,中国家电业的佼佼者,在中国家电工业走向成熟的时候,果断打出“海尔,中国造”的旗号来塑造海尔全球化的品牌形象,既振奋了国人的自信心,又增强了民族自豪感。

长虹,作为民族工业的一面旗帜,在中国彩电工业逐渐走向成熟的时候,承担起民族昌盛的责任,提出“以产业报国,以民族昌盛为己任”。

中国联通,它的标志是州个中国结,本身就充满了亲和力,其推出的“情系中国结,联通四海心”的广告语,把自己的标志和品牌名称自然地融在一起,做到了表里和谐统一,反映了企业团结一心、报效祖国的精神理念。

另外,还有一些广告语,如金鹿蚊香“默默无‘蚊’(闻)的奉献”强调的是“奉献”,“威力洗衣机,献给母亲的爱”、“孝敬爸妈,脑白金”说的是“孝顺”,“孔府家酒,叫人想家”、“舒肤佳,促进健康为全家”提的是“爱家”等,这些都体现了重视亲情和尊老爱幼,宣扬了中国人的伦理道德。

针对国民受教育程度还不够高,文盲、半文盲较多的状况,我国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为基本国策,重视大众教育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在营销中注意把宣传教育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适合了很多家长的心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山叶钢琴提出的“学琴的孩子不会变坏”是我国台湾地区最著名的广告语,它从学钢琴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角度出发,把握父母的心态,倡导“让孩子健康成长”。

台湾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自视为“富有知识的银行”。在其广告中,可爱的小朋友们观天文、学游泳、接触计算机、下西洋棋,背景音乐唱着“I”VEADREAM一一一TOSEETHEWORLD",字幕上出现“学习+学习”、“尝试+尝试”、“累积十累积”、“挑战+挑战”,这些正是孩子们摸索成长的写照。广告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知识让人富有”。这样的广告,在重视知识、重视教育的今天,无疑是深人人心的。

《羊城晚报》提出“真知影响人生”,它用“真知”揭示传播内容的特质,提倡“读报益智”的理念。同样,《大连日报》的广告语是“真知引导生活”,并配以解说词“真实新闻引导生活方向,真知灼见引导生活目标”。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是“要学习‘真知’,过健康向上的生活”。

东风公司,曾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立下汗马功劳。其在品牌宣传和广告语中,不忘宣扬健康的思想与生活观念,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激情和豪迈。2000年7月1日,东风公司水厂首次提出这条广告语—“做高尚的人,送纯洁的水”。这10个字就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它表达了水厂职工的精神境界、追求目标,不仅倡导人们要做纯洁、高尚的人,而且让这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观念像“东风”一样吹遍大江南北。另外,东风公司车架厂的广告语—“东风车架,挺直脊梁走天下”也格外引人注目。它把车架比作人的脊梁,体现了一种自信与潇洒,同时也向人们传达了“要挺起脊梁做正直的人”的观念。

近年来,国人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强,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也呼吁人们要保护环境。田七洗洁精在电视广告中,选取了日常生活中几个非常典型的场景,如削苹果皮、反复清洗餐具、对餐具进行消毒等,完美地诊释了“草本除菌更安全、更放心”的理念,契合了现代人对于果蔬残留农药的焦虑以及追求环保健康的心理,塑造了天然、健康、清新的品牌形象,给广大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现在,“绿色食品”也就是无污染、健康安全的食品越来越多,企业也提出“绿色营销”,即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充分体现环保意识和社会意识,向消费者提供科学的、无污染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引导并满足消费者有利于环境保护及身心健康的消费需求。

(二)解读英语广告语中企业的营梢道德与社会责任因素

西方国家的历史不及我国悠久,加之地域狭小,经常迁徙、移民,家园观念淡化,使得西方人的心理结构较为松散,“人本”、“认知”、“行为”是其基本内容。因此,英语广告重在以人为本,突出个性,立足于褒扬自我,推崇创新。

雪碧Obeyyourthirst.(服从你的渴望)

佳能打印机:Impossiblemadepossible.(使不可能变为可能)

雀巢冰激凌:Taketimetoindulge.(尽情享受吧)

耐克运动鞋:Justdoit(想做就做)

诺基亚:Connectingpeople.(科技以人为本)

欧美国家的经济比较发达,人们更加讲究生活质量。因此,企业在宣传时,更突出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健康性和环保性。

Bayer阿司匹林的广告语为:

Whatthisheadacheneedsis100%purepainreliever.Andthat''''sBayerAspirin.BayerAspirinisnot80%"""nor90%,it''''s100%purepainreliever.

这则广告用数据强调了Bayer阿司匹林是一种100%安全、可靠的止痛药。

还有一种服饰的广告语为:

Now,LightProtectionSoComfortable.

You''''llWearItAnyTime.

这则广告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突出了产品的舒适性。

有一种药丸的广告语很有特色:

Yes,Beecham’sPillscanbringthehealththatmeansmorethanwealth.

它提出“健康”比“财富”更为重要。

另一种减肥丸则用:

Loseweightthesafe,naturalwaywithoutbeinghungry.

AskyourchemistforMetercal,andloseupto1/21b.aday.

它是说明要减肥,必须“安全”地减。

环境污染是西方社会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现代化工业生产在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这引起人们对生态平衡、自身健康以及后代生存环境的关注。许多企业以号召大家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广告主题,既获取公众的好感,又达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

SANARA是一种洗发水,它的广告在列举其一系列优点之后,用一半的篇幅强调“不污染水和土壤,连外包装都是可再循环的”:

You~’tactuallyseehowkingSanaraistotheenvironmentbutit’snicetoknowthewholerangeisbiodegradable,soitdown’tpollutewaterorthesoil.Andnaturally,thepackagingisrecyclable.

Sanara.Kindtoyou,kindtonature

Wella.Youcanseethethinking.

在西方国家,妇女解放也是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一则题为WhyCan''''tAWomanBeLikeAWoman?的香水广告中,作者从妇女解放这一角度出发,列举了妇女形象、地位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带来的矛盾和困惑,最后点出:

Cabrioleisfullofdeliciouscontradictions.Exac街likethewomanwho’scleverenoughtoenjoybeingawoman。

三、英汉广告语翻译时应注意的道德和社会责任因紊

英汉广告在翻译的过程中应倡导企业的营销道德和社会责任,让广告起到激发美好联想,弘扬民族文化,传播进步意义的作用。否则,就会误导消费者,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移动电话市场第一品牌Nokia(诺基亚)的广告语是“ConnectingPeople",译为“科技以人为本”,就把这句话“以人为本”的理念发挥得淋漓尽致,言之有物。

美国著名运动鞋品牌Nike(耐克)精心打造的广告语是“Justdoit"(想做就做),它以对自我、个性、叛逆的推崇和张扬而风靡美国,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精神理念。但是,直接译成“想做就做”在中国香港和泰国等地播放时,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共鸣。因为香港是华人社会,人们的心理状况还是很传统的,不少人认为这则广告有诱导青少年不负责任、干坏事之嫌,纷纷投诉。直至后来广告词改译为“应做就去做”,才平息了风波。

美国Budget出租车中心的广告语是“Bigthrills;smallbills"大刺激,小花费),这会让人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联想,一味地追求刺激。另有家酒店推出的广告语“)Jnjoyyourglasstothefull"(尽情喝吧),则有让人歼酗酒”之嫌。因此,如果翻译时进行适当变化,改为“大惊喜,小花费”和“快乐地喝吧”,就能减弱广告文字对人“过分的鼓动作用”,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再如,1995年初香港街头出现了一则广告:"Shewantstoputhertongueinyourmouth.”乍一看,有人可能认为这是婚姻介给所的广告,也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女郎服务公司的广告,因为从字面意思翻译是“她要把舌头放进你的嘴里”。其实,这是“香港学习语言中心”(TheHongKonglearninglanguageCenter)的广告。其关键词是“tongue,如果按“舌头”直译,就会使人产生低级的联想,所以应挖掘"tongue的另一层含义—“语言气翻译成“她要把她的语言教给你”就一目了然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出口商品在注册商标和广告翻译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在政治、文化、习俗.中有特别含义、容易引起误解或不良联想的译文。

我国产的“大鹏”牌帆布鞋曾被译为‘恤邻”。大鹏是中国神话中最大的一种鸟,、也是英语中的巨鸟,这样翻译本无可厚非。但用了三个大写字母,就与“中华民国”的英文缩写一模一样,这是一个常用的新闻词语,难免在经常读报的海外华侨和英美人士中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联想,所以改译为“GiantEagle''''’才妥当。

我国的“金鸡”牌闹钟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声誉,但它译成“GoldenCock”却让国外的消费者望而却步,因为cock一词除有“公鸡”的意思外,还会使人产生“男性性器”的不雅联想,给人一种粗俗、缺乏教养的印象。

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反映在广告翻译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白熊”这一商标可译成“WhiteBear”或"PolarBear"。选用哪个更合适呢?这要与时代背景相联系。随着近年来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PolarBear"(北极熊)已另有所指,人们易将其作为绰号与世界上的一种政治势力联系起来,所以还是译为"WhiteBear'''',较为妥当。

第6篇

1 概述

社会意识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义务的认识,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中的价值体现。大学生的社会意识是大学生道德素质的体现,是衡量大学生基本素质的一杆标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大学生对于社会的认识日益不足,大部分大学生只关心自己自身的发展而忽略了自身与社会的结合发展,大学生的社会意识逐渐下降,所以大学生的社会意识必须提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的校园生活除了专业知识,很少去关注社会的新闻,而是更多的时间用手机、无线来丰富。

随着网络迅速在人们的生活中崛起,随之而来的是建立了更加丰富的网络文化。作为文化知识传承的大学生除了在接受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受到了网络文化的熏陶。网络文化对于大学生的社会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文化的建立不仅仅为教育大学生社会意识提供了一个平台,也传播了更多的社会正能量,将社会意识逐渐的渗入大学生的身边。此外,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传播积极文化、建立大学生社会意识的同时,由于其虚拟化的本质,又会对青年大学生的思想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因此 ,研究和探讨高校网络德育工作,不断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已成为高校德育工作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课题。那么如何正确的应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社会意识教育,怎样运用网络文化正确的培养大学生的社会意识已成为大学生社会意识教育的一个重大问题。

2 网络文化对于大学生社会意识形成的影响

网络文化的最大特征就是打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概念,缩小了地球上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网络提供了人们无任何障碍的交流,方便了思想认知的表达,传达着一种无拘无束的自由精神,不同民族的文化在网络的快车道上并驾齐驱, 打破了时空限制, 弱化了道德教育的约束。网络多媒体动画技术和图像传播技术的发展, 为大学生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缩短了信息传播的时空距离。同时网络上快速地获取或传播的不良信息也大量的传入大学生的生活。随着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增加,网络文化对于大学生社会意识的培养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网络文化却带来了积极和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效应。

2.1 积极效应

网络文化的建立为培养大学生社会意识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开拓了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的渠道,丰富了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的手法和手段。

首先,网络文化提高了大学生的自主探索能力。大学生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可以更快的了解社会实时动态,以社会力量带动大学生社会意识的培养。在汶川大地震之后,在小悦悦事件中,大学生利用网络得知事件的最新消息,从网络上看到社会对于他们的帮助。大学生可以在网上举行祈福和捐款活动,救助需要帮助的人,从中领悟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付的责任,慢慢提高自身的社会意识。大学生在网络中还可以发现社会中的不良事件,并且在网络中进行上报,监督。

其次,网络的隐蔽性可以为大学生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机会。大学生可以运用隐蔽性的平台毫无保留地表达自己对于事件的看法,了解社会对于事件的关注,有助于增强大学生对于社会意识的关注,提高大学生的社会意识。

再次,网络的虚拟性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对于各个行业的认识,体会各个行业的艰辛,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可以让大学生更加深刻的了解社会各成员对于社会的责任,增强大学生对于社会的关注度,加强大学生对于民主的了解,可以使大学生更好的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中一名成员所应付责任。从而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意识。青年学生可以在网上真实地表白自己的感情世界,这样可便于政工干部及时 、真实地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 开展有的放矢的思想工作。

此外,网络中拥有更多的最新的文化,大学生可以运用网络更早的了解新的知识,增强自身修养。

2.2 消极影响

网络的双刃剑在网络文化的建设中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①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参差不齐。网络在传播着正能量、新文化的同时也会有人散布不良的信息和负能量。同时,网络的开放性所形成的畅所欲言同样也造成了网络语言的良莠不齐。作为当代的大学生,要学会鉴别网络文化的真假善恶。网络语言的开放性使的网络文化的建设得不到提高,间接的影响着大学生的社会意识。

②网络的虚拟性满足了大学生在现实中的不足,正是这种虚拟性,使得大学生在自身控制力不强的条件下容易沉迷于网络让现实社会的种种不可能在网上得以实现,而无法自拔。网络这样的虚拟性让人们摆脱了现实的约束,给人们自由的同时 ,也留给一些不健康思想传播的空间,各种思想和意识形态将会在虚拟的世界里碰撞、交融、影响、接受。网络的虚拟性加之青年学生的政治理论水平偏低, 社会阅历浅薄,容易导致社会责任意识下滑,社会意识要在不断地社会实践中形成并得到强化,但是模糊的社会定位让大学生无法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最终导致大学生社会意识淡薄。例如,大量网络社交软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使大学生的现实交往能力下降,也降低了大学生的真诚度。这样的情况大大地减弱了大学生的社会意识,“黑客行为”和计算机病毒的制造 、蔓延以及一些更为严重的计算机犯罪等。

2.3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个人主义盛行,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意识

大学生可以在网络上高度自由的发表言论,并且网络的隐蔽性为他们提供着安全防护。大学生开始肆无忌惮的发表不负?任的言论。他们自认为是正确的,可是在另一方面助长了大学生的个人主义且降低了网络文化的层次。

3 努力培养大学生社会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网络文化氛围

社会意识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学生在踏入大学的时候就应该认识到要渐渐地承担作为社会一份子的责任。社会意识的建立不仅仅是大学生个人的问题,也是学校以及社会共同的问题。

①作为大学生个人,在建立社会意识之前首先要明白自己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大学生在明白了自身责任的前提之下了解社会事实,通过社会大事了解社会意识在社会中的真实体现。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与社会的实践中体会社会意识的含义,慢慢建立社会意识。并且通过社会实践提升自身的社会意识。

②对于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意识教育活动,宣传社会意识重要性,增强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交流。在大学生踏入大学校园时便开始向学生讲述学校的发展历程,学科专业特点与优势,优秀校友的事迹等,以增强新生对母校的认同感、归属感、 荣誉感; 介绍大学的授课方式;增强大学生在校的兴趣培养,以学校经历增强个人社会意识的建立,指导大学生合理规划大学生活, 学会管理时间,改变原来放松享受的想法; 介绍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生理卫生知识、 心理健康常识, 自我调适的方法及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恋爱问题的方法等。在个人社会意识初步建立时适当的给予社会的实践。

第7篇

杜威从其民主理念出发讨论了教育的社会目的与道德目的。杜威指出,教育有三个要点:儿童生活、学校与教材、社会;儿童是教育的起点和基础,而成人社会是学校教育的目的。学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机构,它必须执行其特殊职能以维持和增进社会的生活与福利,必须服务社会。而学校在社会中的角色就是介乎儿童与成人社会之间的渡桥,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儿童走过这条桥,到成人社会里去做一个有用的分子。在民主国家里,教育“要养成配做社会的良好分子的公民。”[2]

对社会有用的,就是道德的——这是杜威实用主义道德观的基本内涵,因而“所谓社会的目的便是道德的目的。”[3]一个人,如果能承担其所应尽的社会责任,那么他就是有道德的、合格的。杜威反对把道德与特定的“少数可以指名的和排他的特性”相等同,他指出,“所谓德行,就是说一个人能够通过在人生一切联合中和别人的交往,使自己充分地、适当地成为他所能形成的人。”[4]

那么,良好的、有德行的公民是怎样的呢?他有哪些基本特征?公民的德行又由哪些要素组成呢?

杜威申明,良好的公民必须是社会的完全有能力的有用的成员,是能够全面支配自己的生活的人。人们习惯于把公民定位于政治生活的主体,把公民资格的训练理解为明智地投票的能力和服从法律的素质等等。这种理解其实是把公民的整体人格割裂了,把个体宽阔多样的社会生活简单化了。在民主社会中,个体不只要能服从,还要能领导;要成为家庭的一个成员,要培养未来的儿童;要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并通过工作维护他自己的独立和自尊;成为社区中的好邻居、积极成员,对生活的价值、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5]简单说来,一个优秀的社会成员,一个有用的好人,“能生活得像一个社会成员,在和别人的共同生活中,他对社会的贡献和他所得到的好处能保持平衡。”[6]

要成为现代社会要求的良好公民,个体有必要发展各方面的有用的习惯或德行。而现代公民的道德与传统所理解的道德是不同的。传统道德强调个体对既有规范的消极服从;而文明社会的公民道德是一种走向自然的真道德:公民道德注重对人的本能的利导与发展,追求人的自为与为人的折中。在自为一方面,第一要保重身体;第二要敢于表白自己的信仰、主张,并实行贯彻;第三要努力求教育,培养自己的完善性格,发展自己的能力特长。在为人一方面,主要是各尽本职、通功易事、团体合作。杜威强调,为人、利人并不是时刻有意做善事,只要安分守己地去做他应做的事,也就够了。真道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能行真道德的公民,不是阿众媚俗、庸言庸行、无功无过的乡愿,而是有创造能力、积极精神、轰轰烈烈地去改造世界的人[7]。

公民道德有哪些要素构成,即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培养呢?杜威指出,“道德有三个部分:(一)知识;(二)感情;(三)能力。先有了知识,知道因果利害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然后可以见诸行为。不过单有知识,而没有感情以鼓舞之,还是不行,所以,又要感情引起他的欲望,使他爱做,不得不如此做,对于社会有一种同情和忠心。但是,单有知识感情还没有用,所以还须有实行的能力,对于知道了要做和爱做不得不做的事体,用实行能力去对付它。”[8]

要造就积极的社会共同生活的参与者与社会的有用分子,学校教育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培养儿童对社会负责的愿望与情感;(二)使他知道社会生活的需要是什么。(三)训练出一种本领去适应社会的需要。[9]

简而言之,杜威强调学校要从知识、感情、能力三个方面培养学生的公民人格。而杜威在这里所说的知识,并不是现成的、符号化的、可以直接传授的“知识”,而是学到了能用的知识。这种知识,包含了理智的、判断的因素,即个体能对具体情境中的复杂关系进行把握,确定行为的目的与方式。因而,培养学生的社会知识,也就是培养学生对于社会生活的发达的判断能力;因而,道德教育的直接目的就指向个体的社会行为能力、社会敏感性、社会判断力,这三者是一体的、不可或缺的。

2学校生活的整体改造:杜威德育手段观

学校应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去培养良好公民呢?或者说,道德教育的手段有哪些?

与杜威同时的人们在对学校德育进行批评时,往往比较注重学校中伦理课教学所占的比重:由于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没有多少伦理课程,所以人们认为学校没有在道德教育方面负起相应的责任。杜威认为这种批评是不恰当的。首先,“关于道德的观念”与“道德的观念”是不同的。“道德的观念”是能动的、能够使行为有所改进的观念,;而“关于道德的观念”只是关于“美德是什么”的片断知识,它可能是外在于个体人格的。直接的伦理课教学、道德训练在其实质上是“关于道德的教学”与“关于道德的训练”,它们传递了美德的教条或者养成了机械的行为习惯,但并不能确保个体的德行。其二,道德生长与知识学习是不可分离的,道德生长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过分强调直接德育就在学校中形成了“知识获得与道德发展是割裂的”这一错误印象——在关于道德的教学之外,有大量的与道德发展无关的知识教学科目;在关于道德的训练之外,其他的教师就不必对学生的道德发展负责。如果我们认为学科知识学习、发展智力与道德发展无关,道德教育是不可能有希望的。[10]

直接道德教学并不是学校道德教育的全部,德育研究有必要关注在学校中实现的“更大范围的间接的和生动的道德教育”,讨论“通过学校生活的一切媒介、手段和材料对性格的发展”[11]。学校德育必须确立这样一条根本原则,即“必须从最广义上把儿童看作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要求学校做的任何事情都必须使儿童能够理智地认识他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参与维护这些关系。”[12]

杜威提出从学校生活的性质、学和做的方法与课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并给出学校道德教育的三大纲领性建议:

1、学校应被看成、建成为其本身就有社会生活的社会机构,学校本身在精神上应能代表真正的社会生活。

现实学校的德育工作大量地是无效而无益的,因为学校生活本身不是真正的社会生活。首先,学校对学生习惯的培养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是脱离的,这其实是“不折不扣地在岸上通过做动作教儿童游泳”。其二,由于与社会生活脱离,道德训练成为形式化的、专横的。学校强调的道德习惯看起来成为特地制作出来的、为使学校工作继续下去而需要的习惯,不能使学生看到校内道德要求在广泛社会生活中的必要性。其三,学校道德训练是消极的,其重点放在矫正错误行为;教师关心学生的道德生活,只是警惕他不遵守学校的规则。

准备社会生活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社会生活。要养成良好公民、共同生活的参与者,学校生活必须建成真正的社会生活:一方面要打破学校中的小团体,使学校生活根据于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从管理训练方面入手,强调儿童参与学校的管理训练,建立立法、司法、行政的机关,制定法律,开展选举等,“使他对于规则,不仅死守,还要懂得这种规则有什么意义,使他自己维持秩序,不使规则被少数人把持。”总之,儿童在学校里要认识的义务与责任,不应是孤立的学校的要求,而应来自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

2、学校教学应着重学生的建造和发表,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社会精神。

杜威要求彻底改变学校教学的一般精神。强调吸收现成教材的教学法在本质上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在课堂上,全部儿童都做同样的工作,制造同样的产品,没有任何分工与分享的可能;并且,学校中的评价依据学生比其他同学成绩高多少来确定,使儿童过分求助于胜过别人来树立自尊,使个人主义的影响更加深刻。新学校必须采用对儿童的活动能力、对他在建造、制作、创造方面的能力有吸引力的教学方法,提供“把伦理的重心从自私的吸收转移到社会性的服务上来的机会。”[13]手工训练、艺术都有参与的价值,有助于社会性习惯的发展;而学习与口述也应该本着实用的原则,使儿童能基于切身经验,将他人的知识成果转化为有助于个体开展社会生活的真知识。在教学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学生助教与不同学习材料心得交流的方式,打破静听模式。

3、明确选择教材与判断教育价值的社会标准,把每门学科看作是使儿童认识社会活动的情况的一种工具。

人们习惯于孤立地分析学科的知识价值、训练价值、文化修养价值,并热衷于比较不同学科在其价值上的分歧。然而,其一,正如“教育的目的是个人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必须联系社会生活来理解一样,知识、训练、文化修养的价值在根本上也是源于社会生活之中。其二,尽管教科书中有不同的分类,但不同学科的知识都是在人类社会经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是在实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知识教学的目的正在于使个体能用他所学的东西,指挥其行为。必须从培养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着眼,反思学科教学的社会价值。

杜威分析了各学科的社会性质,尤其对地理等一般人所理解的自然学科的社会价值进行了阐发。笔者仅以地理为例进行介绍。地理是一门公认的自然学科,它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有何意义?教地理就是教人牢记某种山的地理位置、海拔与树种吗?杜威指出,“研究自然界的根本观念,就是人类事业处处与环境有关,处处须应付环境”,而凡体现人类与自然的相互作用的社会生活都与地理有关。学习地理,可以了解不同的地理环境对于地区文化发展的影响,了解社会政治、经济上的问题,这就是学科的社会意义。与此相应,地理教材的编写、实际教授,应免掉从前琐碎的弊病,不应拘泥于知识的体系,而是“提出要点,发挥尽致,使各方面的知识都能用到,养成学生有判断的能力。”[14]

依据以上三点,学校本身成为一个“具体而微”的共同生活的社会,学校生活的一切媒介,都能发展学生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都是道德的教育。只有这样,“学校的生活,才是一个活的社会生活;学校内养成的儿童,才是一个懂得社会需要,能加入社会做事的人物。他们组织的社会国家,才是一个兴盛的社会国家。”[15]

3我国学校道德教育的广度批判

与一般德育研究分析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不同,杜威首先反思了“我们对道德教育的理解”本身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实际存在的对道德教育的狭隘理解进行了深刻批判,提醒我们注意既有德育目的观与德育手段观的狭隘、错误。这种反省方式对于我国的道德教育研究是有警醒意义的。我们对道德教育的理解有没有问题?对道德教育的狭隘理解在我国是否存在?笔者以为,从道德教育的广度这一维度来看,杜威的批评对我国的德育实践与理论也是切中时弊的。本文试图从德育目的与德育手段的层面进行分析。

3.1我国学校德育目的的广度批判

我国学校教育长期沿用德智体美劳五分的教育格局,不同教育领域被视为有各自特殊目的、可独立进行的,如智育进行知识教学与理解能力培养,德育进行品格培养;在德育领域内还有“大德育”与“小德育”的划分,道德教育(“小德育”)被视为可独立地培养学生的诚实、友爱、克己等美德,这样,道德教育就等同于某些贴上美德标签的内容。然而,学校教育的任何时间都必须面对的是作为智力的、身体的、道德的、社会性的有机的整体的学生,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担当公民责任的有用成员。只有能担当其社会责任的人,才是真正的有用的好人,才是真正有德行的人。从培养美德到养成良好公民,这应该是我国学校德育目的观的第一突破与必要选择。

此外,真道德极大地拓展了“道德”的内涵。我国的美德教育强调学生的诚实、节俭、守秩序,在其本质上注重学生对既有利他式美德的遵守、服从与不违反。而杜威所理解的道德,是积极的强调自表自尊、自培自发与利他相结合的道德,是能够真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品质,而不是使人不犯错误的德行。

一个人自尊、自强、各尽其职从而能够有利于社会和他人,这是杜威所理解的“利他”;而我国教育将利他品质的培养集中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情况下的自我牺牲,如讨论“该不该舍命救落水儿童”。当道德教育集中于这些特殊的、非日常事件时,利他、服务社会的含义也就狭隘而不切实际了。各尽职责,共同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笔者以为,这更道出了利他的本质。

3.2我国学校德育手段的广度批判

在我国学校中,有专门的德育课与德育训练,有专门的德育教师;学校道德教育的责任也就归于这种特殊的道德教育,很多教师认为“道德教育是班主任和辅导员的事情,与任课教师无关”;在德育课上,教师带领学生学习、记诵道德的知识,依据学生考试成绩或在日常遵守行为规范以及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表现确定对学生的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于是,在道德教育领域,形成了一人抓德育、其他人不管德育;道德教学成为道德说教、道德灌输;德育成为管理、规束等诸多不良现象。因而,依据杜威的观点,扩展学校德育手段的范围,是必要的。

当前我国德育理论研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还远远不够。我们提出了德育网络化、整体德育的构想,然而,仍未达到杜威所标举的学校生活整体改造的广度。学校生活中的一长专制、教师专断相当严重,而现有的考试、选拔机制在客观上造成了学校中单纯注重书本知识吸收而缺乏经验创造、诱导学生竞争而取消合作与互助的状况。研究者所关注的“德育渗透”主要是发掘文科教材中与诚实、互助等相符合的内容,远没有达到建立学科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全面发挥学科知识的社会指导功能的水平。在教学过程中,研究者注重开展趣味性的活动教学,力图将知识的学习与活动结合起来,但这种活动教学在实际教学中所占份量微乎其微,不能自成一连续的系统,似乎是为了防止儿童学得太苦而在苦的东西上加点糖。在当前德育课程改革中,教材编写者较注重“德育回归生活”,德育教材体现了较强的活动性、亲和性,但这只是在直接的、关于道德的教学方面的进步,这种教材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伦理活动演练,但试图依靠直接道德教学的改善来解决学校德育问题,尤其在我国直接道德教学地位尴尬的情况下,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

关注德育现实、解决德育问题,是每一个德育理论研究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我们是否负起了本职的责任并因而可自认为道德的、有用的公民,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前,我国德育理论的繁荣与德育实践的尴尬并存,要求研究者深刻反省,重新理解道德与道德教育,努力找到真正的问题,从而提出切实的对策。杜威的德育思想,应该可以提供不错的启示吧!

参考文献:

[1][美]杜威著,赵祥麟等译.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第158页

[2]沈益洪编.杜威谈中国.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01.第86,91,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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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杜威著,王承绪译.民主主义与教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第376页

[5]同[1],第145页

[6]同[4],第378页

[7]同[2],第252-274页

[8]同[2],第158页

[9]同[2],第101页

[10]同[4],第372页

[11]同[1],第143页

[12]同[1],第145页

[13]同[1],第149-152页

[14]同[2],第143-146页

[15]同[2],第109页

第8篇

[论文摘要]男女扮演的性别角色,并非是由男女两性的生理决定的,而是由社会文化所规范的,人的性别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对家庭环境和父母与子女的反应中形成的,其中个体的社会化是性别角色形成的关键。

一、社会化的定义及内容

(一)什么是社会化

所谓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一个生物体的个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适应该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独立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的过程。个体社会化是经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是一个逐步内化的过程。

(二)社会化的内容

社会化的内容极为广泛,凡是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知识、技能、行为方式、生活习惯及社会各种思想观念等均在社会化的范畴之内。具体而言,社会化的内容包括:(1)传授知识和劳动技能。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既要系统地学习科学知识,又要学习生活技能和谋生的职业手段和技术。(2)选定生活目标,培养价值观念。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体逐步树立起通过其自身努力可以达到的具体的生活目标,这些生活目标的核心,就是一个人的价值观。(3)培养各种社会角色。既包括性别角色,也包括其他社会角色,如儿童学会认识自己的角色,在家里是父母的儿子或女儿,在学校是学生。(4)学习行为的规范。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掌握这些规范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步实现的,这些规范如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的道德、风俗习惯等。

(三)性别角色社会化

性别角色社会化指个体形成社会对不同性别的期望、规范和与之相符合的行为的过程。社会、民族、文化、风俗不同,对男女性各有不同的期望和规范。 在社会化过程中,两性对于性别角色的学习,就渗透在上述内容的各方面中。在传授知识和技能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舆论都可能带有某种性别的偏向;而生活目标的选定更可能如此,男性可能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以成就事业为中心的生活目标,而女性则可能以建立美好家庭为生活中最重要的选择。培养社会角色的情形也不例外,一个人无论在家庭之中,还是在社会的某个集体之中都会受到性别的制约,在其他社会角色上附加性别色彩。最后,社会的种种行为规范,特别是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约定俗成的规范,对两性人格的形成所具有的影响更为深远。

二、从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来看“女人”

(一)生物性别

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就是:“女人天生就是女人”。从生理的角度而言,女人天生就是女人,这一点都不错。女人娇美,女人具有母性,女人柔情似水。但男权社会几千年来,一直把女人塑成了男人的一根肋骨,天生的“第二性”。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性别角色是一种“先赋角色”,性别是先天的、生物的、第一性的,后天的努力很难改变它,尤其是个人的后天努力很难改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从生理性别的角度研究女性,认为女人天生不如男人,所以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当时的理论倾向是强调性别的生物属性,强调个体对于性别角色的遵从。当时整个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组织都强调一点,亦即男女的性别角色分工是由性的差异决定的,性的差别决定了女人的从属地位。

(二)社会性别

在进几十年来,西方学者在探究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时,着重考察性别角色的形成及意义,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性别”(Gender)的概念,推翻了前一理论,认为男女两性的差异,并不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而由于社会文化所造成的。与“社会性别”相对应的概念是“性别”或称“生物性别”(Sex),它主要指生理构造上是男还是女,一般并不包括人的其他社会特征。“Sex”被看作是生理范畴,被用来表现男女之间由基因、解剖及荷尔蒙分泌不同而造成的生理上的差异,而“Gender”则是社会范畴,通常用来指作为一个男人或女人的社会含义、有特定文化环境规定的适合其性别身份的性别特征及行为举止。

三、女人社会化的过程

人的社会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也呈现出相对的阶段性。在每个阶段,人的身心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差别,社会化也有不同的任务和特点。因此,可将社会化过程分为与之相对的四个阶段:儿童期、青年期、成年期和老年期。

(一)儿童期

儿童期是社会化过程的开端,在该阶段进行的主要是初始社会化。在这一阶段主要的社会化任务是用语言取代动作沟通、学习最基本的生活技能、培养思维能力、建立日常生活必需的概念系统、内化社会规范等等。性别角色行为是指在性别角色认同的基础上,个体接受社会对不同性别个体的角色要求,并形成一种行为规范。儿童在其父母的影响和早期学校教育下,在这一时期已逐步形成性别意识,知道自己是男孩或女孩,知道作为男孩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或作为女孩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二)青年期

青年期大量进行的是预期社会化,预期社会化在整个社会化过程中都在进行,但在青年期表现得最为明显。青年期社会化的主要问题是“自我认同”问题。青年期开始之后,由于身心上的巨大变化,青年人开始思考“我是谁”、“我将去何处”等重大问题。由“女孩”向“女人”的过渡也将在这一阶段完成。

由于青春期带来的性生理和性心理发育,被社会规定为性成熟的第一步,即适应社会对性别特征的规范,以便确认自我在社会中的位置与功能。这一步包括三层认同:接受自己或男或女的外生殖器结构和遗精、月经等生殖功能,即认可自己的第一性征;接受自己或男或女的体像(第二性征);向社会规范的典型男女性别气质与性魅力靠拢(第三性征)。性别角色社会化贯穿于人的一生,但在童年及青年时期,这种社会化过程对个体的人格特质形成的影响最大。

(三)成年期

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初始社会化基础上的发展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在这一阶段,初始社会化已经完成,自我形象已经基本确立,人格已经基本定型;个体有很强的自主选择和创造能力,不但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去选择扮演某种角色,还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创造某种角色。在成年早期阶段,女人将要通过恋爱、婚姻建立家庭,学习如何扮演妻子的角色;通过怀孕、生产及抚养孩子学习如何扮演母亲的角色;与此同时,在正常工作生活中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确定适合自己发展的职能及建立特定的社会关系来扮演成年人的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其中职业角色给个人提供经济基础,并为个人的进一步社会化引入最核心的社会关心。进入成年中期以后,女人在家庭角色扮演中,除了需要抚养和教育孩子外,还要照顾年迈的双亲;在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中也要承担比成年早期更多的社会责任。

(四)老年期

在老年期,社会化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身体机能、社会地位和声望的下降、疾病和死亡。在这一阶段角色丧失这会涉及家庭生活。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而女性的结婚年龄又通常低于男性,因而许多妇女还必须经历老年丧偶的危机。此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父母在家庭中的角色已不再处于支配地位,如果失去了丈夫,老年妇女往往会发现失去了家庭中唯一可以对话的人,她们在这种处境中倍感失落。

四、影响女人社会化的因素

人的社会化过程会涉及一系列个人、群体和机构。这些个人、群体和机构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者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

(一)家庭

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端,它为个人一生的社会化奠定了基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最初的性别角色意识,是在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和行为中形成的。在孩子出世后,父母会根据自己对性别角色的理解给孩子取上具有男孩特性或女孩特征的名字,并在名字中赋予了不同的性别角色含义。研究表明,父母对于男孩子的教育着重于获取成功和控制自身的情绪这两个方面;而对女孩子,父母给予了更多的和更多的身体接触,女孩从小就只能乖乖地听从家长的训导,按照社会和家长所要求的女孩角色规范行事,久而久之,便把自己塑造成为符合性别角色规范的标准女性

(二)学校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对学生性别角色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从不同方面促进两性学生角色的分化。受传统性别角色价值观的束缚,在教师的印象中,男孩聪明,具有创造性,求知欲和能力都比女孩强,能经受更多的挫折,能让他们完成最困难的任务;女孩则被认为学习刻苦和认真,教师更愿意表扬她们的品行和作业的整洁,得不到像对男孩那样更有个性化的教育,因此女孩在学习中的主动性往往被忽视,并未就自身特点得到正确引导。统计资料表明,女孩的抱负不如男孩那样高。到高中时期,随着个人经历的增多和社会接触面的扩大,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她们能够容忍和坦然接受最典型的性别偏差观点--“男人比女人强”,承认这是事实,以至完全信服,自己看不起自己。

研究表明,学校使用的教材中的性别角色也严重明显得反映出社会文化对两性作用的定型看法。许多社会都把男女性别的不同作用反映到教材中去,是教科书内故事情节中描绘男性与女性的作用不同。在角色形象上,男性往往被描绘成有胆有识、有进取心者;而女性则往往是愚昧无知、爱慕虚荣和胆小的人。在学校的正规教材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女性忽略和忽视的倾向。学校教育中男优女劣的性别教育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贬低了女孩的自尊以及内在的自我价值。

(三)大众传媒

研究指出,大众传媒体通过对社会性别的文化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现实社会中男性女性的生活选择。比如在强调消费的同时,媒体还在不断强化、教导女性怎样为女孩、女人,男性怎样为男孩、男人,并为之附上一件“现代化”的时髦外衣,而内面还是“传统”的关于性别角色的假定:作为一个女人,尤其是一个“现代性”的女人,一定要懂得世界名牌服装和化妆品,懂得保持迷人身材,说到底,要懂得消费、时尚、性感、温柔,还要是贤妻良母、有“女人味”等等;而男人则一定要懂得欣赏女人,能够在事业上有成就、能够养家,才像个真正的男人。这些现象背后蕴含着这样的判断:女人的价值在于时尚美丽,男人的价值在于事业成功。

五、小结

由于长期“男权中心主义”的统治,当今社会女人仍暂时无法摆脱“第二性”的地位。因此,在其社会化过程中还会存在困难和障碍。这些障碍和困难的消除,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罗慧兰,女性学,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2002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钱铭怡,女性心理与性别差异,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4]李银河,女性权利的崛起,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3

第9篇

关键词: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040-04

精神病人定义有医学含义和法律含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从狭义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将精神病人界定为精神活动异常,并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压力加大及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对人们的健康危害越来越突出,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3‰增长到现在的14‰多。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总和的近11%。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2年4月10日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 年)》中的数据显示, 我国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左右, 占总人口的 1.23%, 患病率已达 13.47‰。发病率已达 14.05‰。同时,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断攀升,而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监护。精神病人家庭条件好的,则有机会可以接受医院治疗,而农村和家庭条件差的精神病人则往往因病返贫而经常被采用非人的“关”、“锁”、“铁链加身”等方法监管。更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成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法理依据

建立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千万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源头做起,只有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本”。

(一)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可能,也相应地都有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部分组成。社会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残救助和贫困户救助等项目;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则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要突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1.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公民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收入。

2.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险就是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互济。《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互济互助制度。

3.社会福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政府或社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向其提供的资金、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设施,是一项与经济发展水平最密切相关的权利, 是让生活过得更好的权利。社会福利权在改善穷人生活状况,为穷人提供充足的参与机会,保障穷人的人格尊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中并无“福利权”的表述,但在其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些国内学者用“社会保险、福利权”来指代《宪法》第45条及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类似权利。

(二)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

欧美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主要通常是从生理特征和生命历程的角度来进行的,根据他们的界定,弱势群体主要由具有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身患疾病者、老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主要是儿童)组成的。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对应,欧美学者还提出了劣势群体的概念,他们认为,劣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主流文化和亚文化互动的产物,是社会精英(优势群体)、普通民众和低下阶层相互比较的结果。可见,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是指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即我们所说的“老弱病残幼”,而我国学者没有区分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而通常将上述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长期患病者等,而将欧美学者所称的劣势群体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显然,无论是根据欧美学者还是我国学者的界定,精神病人都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一般保护是指保护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仅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前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即是对精神病人的一般保护。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则是指应该赋予他们超越常势群体的权利,以真正矫正他们的弱势地位,这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当然,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会涉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度的问题。世界范围内,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保护不足”,也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水平及认识水平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往往不足,而有些发达国家则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存在问题是“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过度”。孙学华.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立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以艾滋病患者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

总之,从法理上而言,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是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具有法理的理论基础。在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上,我们不仅应该努力实现对精神病人提供一般保护,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消除歧视,实现其形式上的平等,还应该在立法上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保障精神病人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1.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和保障者

德沃金认为,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这种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德沃金,何怀宏.认真对待权利[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表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重要的基本职能。

2.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政府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体人权的实现,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首当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实现。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主要任务,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本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二、保护精神病人社会

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尊重人, 尊重人的价值, 尊重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 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内容, 也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社会保障权利是一项经济权利, 生活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具有经济物质内容的具体帮助; 它又是一项社会权利, 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成员, 需要获得除经济物质内容以外的关心和帮助; 另外, 它还具有与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但是,经济发展水平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并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如果没有经济发展创造的可供再分配的巨大财富和资金积累,社会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享受就是对全体公民而言。差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我们在制定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差别性,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地区差别大,目前还很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预防与保护相统一原则

对于精神病人,关爱是国家和社会应有的态度:即保护和救助,而不是歧视的态度:隔离和强制。歧视的态度会使精神病人不愿接受治疗,更容易发病,更容易产生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暴力和损害倾向在滋长,从而成为潜在的社会危害。只有在立法这一源头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可能消除他们的受歧视感,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故意暴力报复社会等行为。因此,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对其损害社会的暴力事件最好的预防。

三、精神病人的社会

保障权利体系的构想

(一)加快立法,建立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实早在15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中国法院网.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EB/OL].

前述伤害精神病人案件已经表明,缺乏专门立法,对于一些精神病人的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都是极为不利的。这里再以近期的一例因精神病鉴定和收治而引发的诉讼为例加以说明。2010年上半年,广州市脑科医院曾因一份精神鉴定被告上法庭,其起因是一名富商被其妻子送到市脑科医院治疗,经该院评估后被鉴定为精神疾患。该富商出院后,立即以不服医院的鉴定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且最终取得了对其有利的精神鉴定结果。陈实,周煦钊.缺乏立法,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不利[EB/OL].http:///epaper/nfds/content/20100611/ArticelA215002FM.htm.2010-12-22.这一案例再次说明了缺乏立法而带来的精神病人鉴定及收治方面的混乱。

(二)由政府主导增扩建“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

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现有的一些做法。目前,“安康医院”是依法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尚无专门立法和专门制度的情况下,依托现有制度下的“安康医院”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然而,虽然目前大城市几乎都建有“安康医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病人的不断增加,目前的“安康医院”已明显容纳不下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容纳不下,必然又流浪在社会上,不仅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还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重性精神病反复制造恶性案件,增加社会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所以,增建“安康医院”是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的关键,也是社会治安控制的最有力措施。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安康医院”只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机构,其功能有限。要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还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1.精神病人服务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

精神病人服务应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职业训练、临终关怀等方面,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把福利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让各种收入阶层的精神病人都能按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2.精神病人社会管理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

政府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管理事业专项基金,非政府组织及慈善团体发挥协助作用,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捐赠作为补充,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事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3.精神病人的服务人员应该专业化

与普通的疾病不同,精神病是一种综合性的疾病,发病因素较为多样和复杂,预防和治疗的难度也比一般疾病要大得多,因此,精神病的预防和治疗都需要具有较高医疗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员。

4.对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应该网络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目前应该将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区残疾人工作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建立以城乡精神病人为对象、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以社区服务网络为依托、家庭照顾社会化为方向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橄榄形”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将强制性住院治疗扩展到社区治疗和康复中心治疗,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可以在医院的适当监督和指导下,在社区中成功和安全地治疗和康复。

总之,当前精神病人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做好防范,建立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变被动的“事后买单”为主动的“事前买单”,在保护和关爱精神病人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强的防范控制体系,减少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葛忠明,臧渝梨.中国残疾人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2]舒良.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

[3]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Z].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第10篇

关 键 词:法律错误,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地方性认识

一、历史沿革

“不知法律不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个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历来的通说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并认为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辨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nx案。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辨理由。

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产生都同一定的历史背景相联系。“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个原则在社会发展节奏十分缓慢的历史时代是完全正确的。中世纪的法律认为“行为人主观意图与惩罚无关,因为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那时的法律尚未发现蓄意杀人与偶然杀人有不同之处。尽管今天的普通法比其源头安德鲁——德国氏族法来说已有许多进步,但“法律错误或不知不可辩护”这一规则仍然没有变化地流传到今天……然而,工业革命加快了历史前进的步伐,新的法律规范不断大量涌现,其中不少规范同千百年来依据共同习惯形成的道德观念联系不甚紧密。因此,在当今社会若不加区分地死守“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个原则,就可能导致与情理相悖离的现象。因而,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乃至于立法中出现了某些变通。在当代西方各国刑法之中,对法律错误可作辩护理由持最宽容政策的是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缺乏实行不法的认识,那么,他就是无责任地行动的,如果他不能避免这种错误。如果行为人能够避免错误,那么,可以根据第49条第1款(该款为”特别的法律轻处根据“。——笔者注)轻处刑罚。”,在美国,一些例外的判例纷纷出现,特别是《模范刑法典》第204条第(3)项更是明文规定,“确信其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时,如有下列所规定的情形,可作为对基于其行为所生之罪的追溯的抗辩:(a)行为人不知规定犯罪之制定法或其他成文法规的存在,且在实行被追诉的行为时,其法令尚未公布或处于其他不能知悉法令存在的状态时……”。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再被引用。然而,近年以来,开始有不少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在立法上,关于刑法中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点。据介绍,在刑法典制定过程中,曾于第22稿第17条规定:“对于不知法律而犯罪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第33稿中却删掉了该条内容。1979年刑法典对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未以法条的形式明文规定。一些学者在起草刑法修改理论案时,建议对事实错误加以规定,但未能被1997年刑法典所采纳。

二 相关的理论论述

“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之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因为许多理论在支持这个规则,该规则的存在维持着许多非常重要的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协助司法活动、鼓励知识、遵守法律、保持司法规则的一致性。不得不指出的是,所有这些理论都太过于实际和功利。如果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一个人只有当有意地实施他明知是犯罪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现在,许多人对“法律错误不可辩护”这一规则持批评态度,采用该规则的功利性原因已受广泛的质疑。下面本文将对有关的论点作一下简要的介绍:

(一)一般性的理论探讨

1、国外学者的观点。英美刑法理论一般从三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布莱克斯顿说:“具有辨别能力的任何人,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辩理由。这是罗马法的格言,也是我国法律的格言。”第二,如果法律认识是免责事由,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第三,法秩序具有客观含义,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也多从这几方面加以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对“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的主要反对理由是“惩罚一个遵守法律,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人是显然错误的”、“惩罚对象应当在主观上具有道德可责性”。由于在古代大多数犯罪行为本身就是罪恶的,所以以上对“法律错误不可辩护”的反对理由对古代意义不大,然而现代社会立法机关规定出许多“法定犯罪”,法律“预先假定人人都懂法律”就无论从事实上还是逻辑上都站不住脚。

2、我国学者的论述。我国有学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来论证“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的合理性。实体法方面的理由是:首先,刑法规范是以千百年来人们共同的社会实践、习惯和常识为基础的,因而这些规范可以推定为人所共知,“杀伤无辜”、“奸”、“偷盗”等等,即使不知法的人,也都知道这是不能容许的错误行为。其次,作为犯罪要件的罪过,其内容并不要求包含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知法完全不影响罪过的成立。诉讼法方面的理由是,如果实体规范被推定为人所共知,诉讼上就会遇到许多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实体法。假定被告说:“我不知道法律上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这句话无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因为他本人就是证据;但控告一方要进行反驳是很困难的,有时简直是不可能的。为了诉讼顺利进行,确立“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个前提是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刑法规范具有两重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不知法律不免罪”原则:“……从概念上区分刑法的两重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能够藉此进一步明确刑法功能的两个重要侧面:第一,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刑法规范,通常只需反映规范的表层内容——具体的行为方式以及同行为相联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刑法制裁犯罪的社会生活基础。因此,法律只要求社会成员从一般社会准则和道德要求的层次上了解刑法的基本精神,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不知法不为罪不得作为犯罪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的刑法格言即源于此”。一种比较有中国特色的论据是认为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法盲存在,在当前条件下,要求人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从而将法盲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处,是不现实的,是脱离我国实际的。并认为“这种做法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因为不懂法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懂法的人则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公平。”

与此针锋相对的是,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是个人决定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知法而犯法的,表明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便拥有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因此“不知法不为罪”不仅有其深厚的观念基础,而且有其法理依据。针对上述学者提出的我国目前存在相当数量的法盲,将法盲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不合我国国情的理由,冯军博士认为“法盲中的大多数在良心的看守下成为守法者,就是那些犯了法的法盲也有种种情形……对于法盲中那些由于教育环境的恶劣、物质生活的穷困等没能知法,不幸误犯了法律者,有什么理由不把他们排除在故意犯罪之外?” 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不惩罚法盲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惩罚知法者而放纵法盲不公平的理由,冯军认为“至于说要求有违法性认识,就会鼓励人们不学法,甚至会产生不公平,也是片面的看法。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人们学法、知法、守法是为了保护自己……法本身的功能就是鼓励人们学法。为了保护自己,使自己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学法,只有那些卑劣的人才做得出来,倘若真有这样的人,不妨宽容他一次,待到下次再犯时,就完全有理由重重处罚他。知法犯法者应比不知而误犯者负担更重的责任,理所当然,有什么不公平的呢?要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也许有行为人自身的原因)没能知法的人,都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是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实是过于苛酷了”。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些学者已开始转变立场,由支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转变为对该原则提出质疑。

(二)道义责任论与功利责任论的争议

在刑法理论中,有关“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争论可以细化为: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进而表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否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刑法理论上的两大主要学术流派,他们之间的争论几乎贯穿于刑法理论的始终。在责任领域,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成为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基本对立点。

道义责任论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具有自由意志;故意、过失实际上是对基于自由的意识活动所实施的犯罪的认识要件,基于这种自由意志的活动而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能受到伦理上的非难,对行为人处以作为报应的刑罚才是正当的。社会责任论的基本观点是,所谓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由于基本立足点的不同,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支持者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坚持社会责任论的学者认为,公民有知法的义务,只要法律上已经规定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如不知法能免除刑事责任,后果将是荒谬的。“把违法性意识做为故意的要件,就等于是公认无罪,国家自动放弃其生存权。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应该肯定违法性意识对成立故意是不必要的。”而从道义责任论出发的刑法学者则认为,故意之成立,必须以认识违法为要件,一个人没有公然违反法律的意识,就没有处罚的理由。“在无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承认故意责任,这是单方面强调国家权威而无视刑法的意识决定机能的。”针对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的争论,有学者提出了二者加以拆衷的法定犯与自然犯区别说。该说为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提倡。牧野认为自然犯的规定根植于大众所奉行的道德原则之中,因此犯此种罪的反社会性在行为本身中已经蕴含,无须再有违法性意识。而法定犯与社会成员咸知共守的道义观念并无实质联系,仅是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才规定为犯罪的,因此构成此类犯罪应具有违法性意识。由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并无明确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定某种犯罪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而且还存在着“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的现象。基于此,学者们对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进行了批判。尽管如此,牧野在讨论违法性认识问题时,不一概而论,而是在对犯罪类型做一定区分后分别下结论的做法确有可取之处。就连他的反对者也不得不承认“认为自然犯、刑事犯不需要违法性的意识但法定犯、行政犯需要的立场,在面向实际上具有合理性……”,这种观点也开始为我国的一些学者所接受。

三、另一种文本的考查: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

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乡民社会,而非市民的社会(civil society)。乡下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也是最被人瞧不起的。这种状况到本世纪也没有多少改变。在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和劳作于乡村。“农村”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且是一个政治概念。“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而且是一种政策身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问题首先是农村、农民问题。所以,研究理论问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不能不关注农村、农民问题。

前一段时间,《被告山杠爷》这部电影放映后曾在法学界引起了较为广泛的争论。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在村中具有很高的威望,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发生了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强迫村民。后来村里有个媳妇,经常打骂婆婆。山杠爷看不过,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山杠爷命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街。这个媳妇深感羞愧,跳河死了。很快,事发后,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对此,山杠爷感到十分困惑,他无法弄清自己错在何处,同样,村里的人也认为山杠爷并没有做错什么。

对于这部电影,不少中国法学家评论说司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他们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法律不能迁就某些人落后的观念。在法制发展的过程中,总需要有人做出牺牲。也只有如此,才能把知法、守法的观念钢筋铁骨般打进民众的灵魂中去。笔者对这种观点不以为然,因为这种观点具有太强的威权主义的意味。如果不加限制,它必定会导致在其他领域剥夺人们进行选择的自由。正如苏力所言:“然而我的确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在近现代历史上,这种经验教训并不少见。”同时,这种观点即使动机是非常纯正的,有时结果也将与制度设计者的良好愿望背道而驰。它并不能使我们所主张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因为法制的建立,尽管需要强制,但最主要的是得到人民的自觉遵从。”在一个“被正式法律制度遗忘的山村中”,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依赖于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规则、习惯和风俗。这些要素的结合即是所谓的“地方性法律”。尽管,在当代中国社会这些“地方性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制度的设计者所认可,然而,尽管执行“法律”的人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他的行为一般也能为村民们所接受,具有某种合法性。在正式的法律未来之前,这些地方性的“法律”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乡村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然而,正式的法律来了,原已建立的平衡被打破,这些地方性的“法律”就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有人虐待婆婆需要管,可正式的法律又无法管,同时还不允许乡民管。这注定会破坏人们社会生活中已经习惯了的秩序。

以此为背景,我们可以重新审视“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原则。在我国还存在较大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的情况下,对不同地区的人们的法律要求不应该是整齐划一的。那种“人人都应懂法”的预设很容易就打破乡村社会原有的平衡。即使退一步说,法治的建立需要有人做出牺牲,有什么理由由乡民们做出牺牲呢?又有什么权力强迫他们接受这种以牺牲他们自己的利益换来的法治呢?这种牺牲是否会证明是一种没有收益的代价呢?

第11篇

关键词: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整治措施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胶囊里的秘密》节目对毒胶囊事件进行了曝光。随后,卫生部迅速反应,叫停了9家药企的胶囊产品,其中包括修正药业,而为其代言的孙红雷、陈建斌等9名明星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下称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多个名人代言涉广告。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花样翻新。媒购委官网从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3日共了14次通报,其中8次通报的内容都涉及名人代言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笔者这里试作一下分析,该领域屡出问题的原因何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制止?

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广告领域是不乏规制的。从广告经营的准入制度到广告经营规范,从广告审查制到广告内容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可以说,广告管理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②但广告管理法律体系主要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行为,鲜有涉及到参与广告宣传的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主,第三款中所指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却又不包括个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而没有涉及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广告代言人是游离于虚假广告责任之外的,这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尴尬。曾经就有过法院因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未将明星列为被告的例子。③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立法空白。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似乎弥补了一些空白,其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在食品领域,而对于虚假广告代言问题频出的医疗器械、保健品和药品等领域不包括在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法可依。

2.相关环节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实行广告审查制,广告从制作到中间经过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并承担对广告内容和相关文件把关的责任;对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如医药、药品等,广告主应将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手续完备后才能刊播;各地工商部门对已刊播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④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作用于环节,而在此环节之前,广告还要经过多层审查,比如医药广告。理论上讲,观众通过电视上观看到的广告短片,是经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经过了播出机构的审核才能与消费者见面的。《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可见,层层审查不只是理论上的,而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有学者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做到严厉、谨慎、认真,虚假产品无疑就会遭遇监管关卡,而虚假广告也会遭遇查处和禁播。⑤作为广告的机构,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功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消费者通过媒介机构接触到广告,也会因为广告所依赖的媒介而更容易相信。笔者就曾听到有些基层消费者这样说:“人家的东西都上广播电视了,打广告了,应该错不了。”当有的虚假广告被通报仍旧再次播出时,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明知违法了为什么还要播出?这表明对播出媒体的监管没有完全到位或处罚力度不够。

3.名人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对于一些虚假广告,名人以不知情为由似乎情有可原,因为对于虚假广告的审查主要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来行使,但在一些明显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中,名人再要以不知情为由,那就是在逃避责任了。例如,在媒购委第14次通报的违法违规广告中,天津大港购物频道播出的某主持人代言的药品亦芝堂百癣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运用了“特效药”“三步治愈各种皮肤病”“三个疗程告别癣病”“不再复发”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即便没有事前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也应该知道其中含有虚假夸大信息。而名人作为广告代言行为的获利者,要做的还不应仅止于此。法治社会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通过行使权利获取利益时,皆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⑥对于为产品作代言的名人来说,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为产品代言之前,对于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证件以及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严格确认;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对于代言的产品自己应亲身体验等。名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需要其内在道德的自律,更需要外在的法律监管,以加大代言虚假广告的成本。

二、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整治措施

1.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责任,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方面的讨论还在继续,可以借鉴国际上或其他国家的规定。《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规定:“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之说明及含义。捏造、过时、不实之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指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会被重罚。⑦加拿大对名人代言广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推荐或证明人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两点信息:首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代言的产品应是其亲身体验过的。

国外相关做法给我国的启示是:通过修改《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或者直接增加自然人为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法官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将名人列为被告的尴尬局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2条(适用范围)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第二,第三章(广告活动)中增加一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第三,在第37条中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将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法律中适用“实际使用原则”,加强名人代言广告时的责任与审查义务,使其代言产品时更加谨慎。

2.实行广告预审制,完善广告审查

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的所有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预审,由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电视广告进行预审;所有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的审核,未经审查通过而播出的,视为非法,有关的电台电视台和广告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使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⑧《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证明我国也有预审制度,只是范围比较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其他商品则实行事后审查,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于虚假广告治理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我们知道,名人代言的广告,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具有传播快速、广泛等特点,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应该建立比较完备的广告预审制度。笔者认为,应将广告预审制度的范围扩展到全部商品和服务,并且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名人通过电视代言的广告进行重点审查。

3.严格执法,加大对制作及媒体播出环节的监管和查处

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虚假广告泛滥负有重要的责任。⑨广告通过经营者制造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这为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广告市场传统媒体(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电台)广告花费总额达到1750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化妆品、饮料、药品和健康产品,分别占据广告市场的29%、24.1%和21.9%。⑩在激烈的竞争下,广告经营者和媒体为了留住客户,会出现把关不严,甚至利用对相关法律熟知的优势打球。根据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CTR)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了50%以上。有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全部被取消,就会有三分之一的媒体垮掉,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医药广告的审查会流于形式。在事后监测这一环节,依照《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或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某些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媒体与广告公司大都会伪造一份合同,原来几十万元的广告额,在这个假合同中往往会变成几万元,处罚也就远远低于收益,使这一环节也失去效力。

对此,应当加大违法的成本,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没收全部广告收益,同时处以罚款;如果有弄虚作假,提供伪造合同等文件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禁播广告的处罚。

4.建立综合性的广告监督管理的专门组织

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最具权威的综合广告管理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管理广播电视广告的数量及播出时间,后者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全面审查。食品药物管理局也是广告的管理部门。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经营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经营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要求某些与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在做广告时,既要准确地展现产品的特点,又必须暴露它的不足与局限性。对于制作不实广告的行为,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则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联邦通讯委员会还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

第12篇

一、志愿服务概述

(一)志愿服务的含义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起源于十九世纪初的欧洲,指的是任何人在不图任何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社会福利事业和改善社会问题而提供的服务、贡献。从微观角度来说,志愿者就是在对志愿服务工作有了一定的认知后,在自愿的情况下受到自身需求的影响参与志愿服务工作,他们是志愿服务的行动个体。

(二)志愿服务的特征

1、自愿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不受法律约束强制的,而是出于自愿选择,不受第三人或外界诸多因素的干扰。自愿性是志愿服务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开展任何志愿服务工作的前提。自愿性充分尊重了志愿者个体在整个服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2、群众性。尽管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行动个体,但志愿服务工作通常以群体组织的形式开展活动。这个群体会根据志愿者个人的素质、特长、技能以及所学专业对其进行志愿服务工作的分工。

3、社会性。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私人空间,而是存在于一定的公共领域间或特定的人群当中对他人给予帮助或互助。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社会福利事业和改善社会问题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之一。

4、无偿性。志愿服务首先以不图任何物质报酬为前提,活动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高职院校的志愿服务工作在服务内容上,主要以帮孤助残、扫盲助学等公益服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技能帮扶、医疗卫生援助等专业志愿服务等为主体。其中公益服务占多数,达占66.8% ,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次之占17.3% ,而专业志愿服务和环保科普宣传等分别占7.9%和7%,此外其他类型的志愿服务占3%。

二、目前高职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内在需求

2010年,北京信息职业学院对全国20多所高职院校开展了高职学生志愿服务内在需求的问卷调查。共接受调查的高职学生1772名,其中1302名学生曾参加过志愿服务工作,占73.5% ,而参加志愿服务的频率以一月一次的居多,两周一次和一周一次的次之。根据调查结果,对志愿者的动机进行分类,主要是围绕工作自身带来的满足感、成就感的内在性报酬,以及由组织给予志愿人员利益的外在性报酬来描述激励志愿者的方法。由此将高职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内在需求分为自我成长的需求、追求知识与技能、交往的需求、回报社会等四方面的需求。

高职学生在开展志愿活动的同时,也同时培养着他们的使命意识、奉献意识、协作意识和服务意识等。他们自身的自立意识、社会责任感、环境适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执行能力、领导能力、良好的交流合作能力、借助外力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巧妙办事的能力、自我推销能力、市场机制的运用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专业技术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也在实施志愿服务的同时得到了提升,提升了他们的道德素养、综合素养。

之所以高职学生对志愿服务工作持高度认可的态度,归根结底是由于志愿服务工作对于培养高职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志愿服务有助于培养高职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13篇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R.Barnett)。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会员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

(一)从未成年罪犯角度考察

从未成年罪犯这一角度出发,较之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两个方面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对特殊。未成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处于对社会的感知当中,社会经验欠缺,看待事物也不全面。而且由于青春期的来临,易冲动,难以理智对待自己的感情和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此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源于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影响,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难,不能在罪责自负的名义下将全部罪责归结于他们,而掩饰成人社会的责任。因此,对待未成年罪犯,司法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的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实践经验证明,最好的教育方式不是惩罚、威慑,而是通过切实体会因犯罪而遭受的痛苦,从内心深处真正摈弃犯罪。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讲述自己因犯罪而遭受的身心伤害,会使许多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承担责任,在失足之后吸取教训,健康成长。

其次,监禁刑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监禁刑会造成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于不稳定时期,好奇心、模仿能力强,可塑性大,比较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果把他们放到一个周围都是犯罪人的环境中,可能更容易受到污染。实践证明,不少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其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往往更加老练、恶劣。第二,监禁刑会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其社会化的过程,犯罪是社会化过程中受到不良熏陶的结果。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这种结果的矫正也需要放入社会环境中进行,让他们转而感受到社会良好的一面,从思想上彻底予以纠正。监禁刑的适用将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甚至可能刺激其逆反心理,更加不利于改造。第三,监禁刑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身份标签影响。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其年少不懂事时的一时失足而影响其一生。身份标签会使未成年人在学业和就业上受到阻碍,从而使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加。此外,监禁刑带来的标签效应会使某些未成年人产生自卑异样心理,久而久之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畸形发展,而这种畸形心理一旦表现于行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监禁刑不仅不能达到矫正的目的,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犯罪。恢复性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以社区矫正的形式或者缩短监禁时间的方式来改造罪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

(二)从被害人角度考察

受我国传统报应观念影响,大多数人对犯罪行为嫉恶如仇。但是,中国人又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幼美德以及恤幼的司法传统。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来自被害人的阻力相对较小,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修复。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领域,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这种以罪犯和刑罚为中心的司法模式,将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他们的诉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损失得不到及时的弥补。恢复性司法重在恢复,尤其是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这种关系的前提是破坏这个关系的人能够真诚悔过,并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特征,可改造性较强,虽然自身没有经济能力,但其家长往往会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求未成年罪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而且,从实际结果来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或者给付拖延的问题。

(三)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考察

在一些学者看来,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承担了刑罚上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社区成员的原谅并提供社区服务。抽象责任不但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无必要的痛苦,而且对被害人和社区成员而言同样无现实意义,因为被害人与社区未能从犯罪人的责任中获得权利,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原谅犯罪人,并接受他回归到社区中来。[1]亦有学者认为,为避免私力救济可能造成的不公并体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现代报应性司法以抽象的法律责任取代了具体的道义责任,罪犯虽然要承受剥夺自由之痛,但却逃脱了更为长久的良心煎熬之苦,而后者正是罪犯改恶从善的心理原动力。[2]而恢复性司法使未成年罪犯直面最具体的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人员,在洽谈、协商的过程中得到被害人和社区的谅解,亦使其在内心上得到感化,认真悔过并切实改正,从而杜绝再犯。

对于惩罚犯罪,传统的刑事司法更青睐于具有更大威慑作用的监禁刑,但是建立在威慑基础上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不是长远的、最有效的方式。如果青少年是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没有走上犯罪的道路,则无法树立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只有让其真正意识到遭受犯罪的痛苦以及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义,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不是惩罚而是保护,才能从内心上感化他们,使其真正学法、守法。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使犯罪人真诚悔罪、承担责任使社会关系得到复原,犯罪人可以以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改造。

三、完善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诚如有学者所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冠以恢复性司法名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探索,常常是有其名而无其实。[3]如何构建一个名副其实并切合实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前提

自愿原则是恢复性司法的灵魂。恢复性结果的达成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在非自愿情况下达成所谓的和解,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可能适得其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加害人一方为了避免被监禁而选择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情况。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为求得子女从轻、减轻处罚,在和解过程中变得非常被动,致使双方之间的和解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自愿原则又貌似自愿的情形,不能使未成年人得到真正感化。

此外,未成年罪犯认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也是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基本条件。如果未成年罪犯不认罪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楚,则必须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来查清案件事实。在未成年罪犯不认罪的情况下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实际上也是有违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其改造。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

就一般情形而言,为尽可能的扩大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只做反面的禁止适用规定,而不正面列举其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几类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可以尝试对这几类案件进行细化,以利于实践操作。比如,对于轻伤害案件,未成年罪犯是偶然犯罪、激情犯罪、初犯以及徒手犯罪等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也是如此,只要未成年罪犯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索要财物数额不大且是初犯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对于盗窃案件,亦可以结合未成年罪犯是否初犯、犯罪动机、犯罪数额的大小来规定适用范围。对于抢劫、抢夺这类相对较为严重的侵财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则要慎重,但未成年罪犯使用语言威胁等非暴力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仅抢走少量财物且又是初犯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

(三)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

首先是主持者。由于恢复性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的一种,因此由司法机关作为主持者较为适宜,具体主持者是承办司法官,基于司法社会化的需要也可以聘请其他中立的第三方来共同主持。主持者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引导整个程序的进行,同时负有审查义务,如当事人意志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基本案情是否清楚,未成年罪犯是否认罪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对于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前提的,应当及时告知。主持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

其他参与者主要指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加害方还包括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他们亦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提出者。此外,在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还要通知社区代表来参与和解活动。社区通过参与程序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和产生的需求,以互助的方式给予被害人精神支持和力所能及的物质帮助。而加害人承担服务社区的责任,并以行动让社区相信自己不再重新犯罪,使社区再次接受、容纳加害人。正如有学者所述,如果说社区失调并导致凝聚力下降是引起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么,通过社区自身力量来处理犯罪,就可以起到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的作用。[4]

(四)恢复性司法过程及处理结果

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在参与人面谈、协商过程中,受犯罪影响的人均需陈述自身的切实感受,之后未成年罪犯表达自己内心的感触。双方围绕经济赔偿、精神补偿、刑事责任减轻、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协商。

对于协商结果,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应过多干涉。在最终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协商结果,例如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移送起诉时一并移送协商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等。

(五)恢复性司法的配套措施

第14篇

关键词:新型 传播媒体 社会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地不断发展,新型传播媒体在当今社会中不断发展,并且不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促使传播行业不断的发展和兴起,逐步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1.新型传播媒体的界定

所谓的新型传播媒体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在传统媒体基础上,以最新的科学技术为背景和手段,不断升级传播设备,创新传播媒体的技术和,逐步细化传媒市场和传播新技术而产生的信息传播媒体的统称。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光纤电缆通信网、电子计算机通信网、大型电脑数据库通信系统、互联网等网络媒体;二是数字技术播放的广播网、通信卫星和卫星直播系统、高清晰度电视、数字电视等新型电视媒体;三是手机短信和多媒体信息的互动平台等手机媒体传播媒体。

以上传播媒体都是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并且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需要的不断增加而逐步更替,并且在竞争中会加速更替的速度。这种更替和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新型传播媒体的影响

传播媒体的传播不仅有助于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便于人们的生活,还有助于便于政治、文化和经济信息的流通和改革进程,促使信息公开化。总之,新型传播媒体对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自然也是双向的,不仅存在积极的影响、还包含一些不良的影响。

2.1新型传播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信息传播媒体不仅对人们的个人的生活有影响,对社会群体的影响也比较大,同时对社会制度、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可能存在积极影响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1)对社会个人的影响

新型传播媒体加速了个人社会化发展。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新型传播媒体作为文化的具体体现,逐步在传递着我国的传统文化,也传播着外来文化和新形成的各种文化,这就创造和积累社会文化,构成了个人社会化所必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这也可以为个人提供丰富的感性材料,通过电视或者网络向社会中的人们提供更加多的现实中发生的案例,促使人们对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有一种新的认识,通过思考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促使人们形成概念、思想和理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处处时时都可以接触到新型的传播媒体,并且通过交流和学习,可以促进人在传播媒体的具体内容的影响,达到促进人的社会化发展的目的。

新型传播媒体在促使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也会给人们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新型传播媒体的信息量很大,尤其是网络在我国普及过程就缺乏教育和引导,就在新型传播媒体的快速发展中,包含着众多方面的内容,还缺乏管理,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慎独意识也比较底下。这就使得人们在新型传播媒体下,人们在自认为是虚拟的环境中,从事一违法、犯罪的活动。诸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向社会传播虚假信息,散播影响祖国安定和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宣传非法组织等等。这些活动都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对于青少年的思想发展和健康成长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

(2)对社会群体的影响

新型传播媒体对社会群体具有巨大作用,主要会影响到社会群体的规模、社会群体间的交流与竞争、社会群体的领导和社会群体的决策等,从而增强社会群体内部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群体间的沟通和缓解社会群体间的冲突。

社会群体的规模大小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而新型传播媒体则可以为这些社会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宣传途径。诸如,利用电视访谈节目对这些群体进行采访,使人们能够更加深入了解这些社会群体的性质、功能,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从事的社会事业,使更多有专业爱好的人参与到社会群体中,扩大社会群体的规模和影响力。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和组织内部人员进行活动,利用网站和各种聊天工具进行交流。此外,其他社会群体还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竞争,吸引各种不同专业的人员,组织各种高质量的活动,这样发展的较好的社会群体就可以和其他群体提供榜样示范,其他社会群体还可以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竞争。这样就可以形成交流和竞争相互协调的格局,促使各个社会群体的共同发展。

在社会群体内部,可以利用新型传播媒体进行内部的管理和交流,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竞争。社会群体内部成员可以利用新的交流工具对于问题各自表达看法,让双方在非面对面的冷静的环境中,根据对方的表达,进行换位思考,从而协调好个体之间的差异,并建立一种良好的沟通环境,同时,其他的社会群体成员可以发表看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逐步缓和双方的矛盾,实现群体的共同利益最大最优发展。

社会组织中的管理和领导则需要公开的环境,新型传播媒体就为这一目标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新型的传播媒体中,很多工具都可以促使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比如利用博客或微博,或者QQ群的功能通知组织内部成员有关信息和讨论制定大家认同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对科学管理都有很多好的作用,也促使在管理中的公平,并且管理者可以受到大家的监督。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发现,新型传播媒体对于社会群体的发展具有巨大作用。事物的发展都是两方面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诸如信息的安全和内部保密信息的泄露,不合法的社会群体的组建等等问题,都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做保证,同时还要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还要加强社会公民的素质,建立良好的社会传播环境。

2.2新型传播媒体对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包括很多方面的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全球化、全球社会联系、全球文化和全球社会几个方面。新型传播媒体对中国进入全球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信息的交流和获取就是各国竞争中的关键和核心。因此,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利用到新型传播媒体获取各种信息,还可以获得各种商业信息和劳务信息。在全球化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依赖于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这就也是促使新型传播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型传播媒体对于全球化影响最为重要的方面是全球文化的发展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与竞争。对于中国现在的发展来看,对于我国文化的影响多为负面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在逐步的流失,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逐步淡化,而特别热衷于新型传播媒体带来的外来文化。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从韩流文化冲击中国以来,人们对韩剧、韩国明星的热爱程度达到了极致。中国人民对于中国的传统节日也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于外国节日相当热衷。这些文化都渗透着外国的思想,这就是国外借助新型传播媒体对我国人民进行的侵略。

2.3新型传播媒体对政治社会化的影响

政治社会化是指一个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政治制度和设施的建设,就会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既定力量和现实环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同时还会影响到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

新型的大众传播媒体所包含的内容都是主流的社会思想和政治态度,对于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制度具有巨大作用。这种宣传力量可以增强人民对国家政治的关心和对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制度的理解与支持。人们还可以通过网络建议、与领导网络对话等方式参与到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中来。这些都对于人们的政治社会化具有巨大作用。

3.小结

通过分析新型传播媒体的社会中的个人、群体、国际政治和国家政治社会化的具体影响力,可以看出这种新的传播媒体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有好的或者是不好的影响。因此,引导人们科学地、文明地运用新型传播媒体,才能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更加便捷、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曹荣芳、吴新宇、吴飞.北京奥运会媒体传播的社会影响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1):16-18.

第15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性

真正意义之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一伴随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而生成的新兴法律部门。就经济法的界定言之,我国学界长久以来皆为一幅学说林立、观点纷争的图象,似乎经济法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面相。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的重新审视,拟从社会法的视角进行解析,试图刺破经济法繁杂表象,还其本原之面目,以见教于方家。

一、 经济法的普洛透斯面相经济法概念传到我国的时间较晚。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观念。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和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界说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80年代初,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管理说和国家经济管理说等。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原来的纵横经济关系说和纵横统一说变为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其中有关经济法的界定又以下述几种观点为突出代表:观点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观点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观点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3]观点四,“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4]观点五,“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就目前经济法在定性上的这种混乱局面,笔者以为并不是百家争鸣、学术繁荣,而是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偏执、模糊和混沌。真理需要争议讨论,但真理不是争论不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我国有了数十年发展历史的学科来说,没有统一的话语、共同的信守是不应该的,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刺破经济法的那张普洛透斯之面!

二、社会法的厘定目前,社会法的提法在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高频率地被习惯性使用,以至在我国被相沿为一种确定不拔的地方性法律话语。

何谓社会法,笔者以为对此加以学术的重思可能是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深化的必由之径。社会法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形态,是随着人类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城市化,使人们之间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离开了市场便无法生存;在高度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各不相同,并因而导致彼此间的悬殊愈来愈大;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又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市场的垄断倾向导致公平竞争的破坏,并引发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所有这一切均意味着,国家超越于市民生活之外并不能像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近代市民社会的鼓吹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必然带来人类的福祉。越来越高的社会呼声引起了国家职能的转变,由消极的“夜警”国家向积极的“职能国家”的转变正反映了政治国家从原来对市民社会的超然状态向积极干预状态的转化。进入现代社会后, 各国相继颁行了一系列在对法律主体人格进行识别的前提下,依据不同主体的现实差异而作不同权利义务设定的法律规范和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公共福利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因而,被人们称为社会法。它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三、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1)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还有民商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关系相关的。

19世纪末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进了生产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开始发达起来,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和经济法这一新部门法的产生。19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本位思想发生了动摇。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单纯强调个性的自由解放,并不就能使整个社会肌体健康成长。个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着矛盾冲突,需要协调。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调节和干预,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解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鉴于“无形之手”的调整无力,国家再也不能保持中立,袖手旁观,而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挺身而出。“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19世纪末便陆续以经济法的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崇尚社会本位,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持续、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现代经济法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不可避免。(2)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契合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社会法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之本位,即蕴涵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和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6]其次,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社会自治不同于私法中的私人自治和公法中的政府统治,而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方式。它既限制私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又限制政府的纵向性和垄断性治理,对社会成员而言是自治与他治并行。再次,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其责任相对方而言,就是对当事人以外所有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既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公众的各个成员的责任,又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整体的责任;既包括对当代人的责任又包括对后代人的责任。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1)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定义务;(2)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的责任;(3)将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公共干预的法定目标。除上述三方面外,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还体现在经济法是保护和扶持弱者的法律、经济法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诸方面。(3)经济法的归位如前所述,经济法出现在社会法发展的第三阶段。垄断出现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受损,竞争机制受到排斥,宏观经济均衡赖以实现的微观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论是经济危机的救治和防范,还是战争的应对,都需要国家干预的触角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于是,在社会法领域出现了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如德国制定了《钾素经济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等法律;美国制定了《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等法律。经济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较之其他相关学科而言,算是一个新生儿了。然而,经济法学在我国,从研究的原初阶段开始即面临多方的责难,一直为其他相关学科所诟病。即使在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基本共识的今天,有关经济法本质界定的争论也一直未停止过。难道经济法真有着一张无法琢磨的普洛透斯之面吗?从何种角度切入能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本质解析,以揭示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呢?也许经济法的社会法阐释正是适宜的路向。将经济法重新归位于社会法,恢复其与社会法天然的血缘关系,除了让我们更为清晰地了解经济法的历史演进轨迹,更为重要的是,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之有机构成,能够更为直白地揭示其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品格,对于进一步厘清法律体系的构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结语依据胡塞尔现象学,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谈得上区分本质与事实,本质不是在时空中自在,而只是在把握它的行为中被把握到、被体验到、被直观到、被明证性地给予,认识的真正含义在于去认识“本质性的对象”,而不是去认识“对象的由此可见,上述两种立法例所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原权人的保护,而后者侧重于第三人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和流转日益加快,第三人不可能而且也无必要对前手的瑕疵负责。只要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已经成就,就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并不仅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代表着整个交易秩序。”第三人实际上是交易秩序整体的化身,如果一个出卖人即原所有权人任意追及其权利,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5]所以无因性原则注重于保护第三人,也就是注重于保护整个交易秩序。b.为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提供了客观的标准在罗马法早期,法律对所有权的取得所确定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他自己的权利“,后来日耳曼法建立了一种”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以便保护第三人权利;后来的罗马法建立了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以致有一些学者主张用善意取得制度替代无因性原则。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处致命的缺陷,第三人善意的确定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在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时代,这一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当事人的心态为标准去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至少在司法上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权利方面的苍白无力正日益凸现。无因性原则很好地克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这一致命缺陷,在无因性原则下的善意确定根据的是一种客观标准,也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标准。它使当中人的主观心态转化为可以由司法认定的客观现象。因为作为物权变动根源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依赖一个公示性的行为,以其作为载体,以便公众知晓该标的物上拥有排它性的权利。正如萨维尼所说,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采用占有的公示方式。物权通过物权公示,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由于信赖通过公示方式所表明的权利而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就应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并且这种善意是不须举证的。因此无因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善意主义,更有利保护第三人,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

四、结束语。

以悠长的历史渊源为背景、以深刻的法理智慧为主线和以强大的功能为支撑,这就是无因性原则虽历经二百年沧桑却仍熠熠生辉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该采纳无因性原则,同时也深信这一充溢着西方法理的原则定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4-75。

[2]史尚宽 物权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

[3][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 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J].民商法论丛,1999,(12):506。

[4][德]K.茨威格特与H.克茨著。孙宪忠译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外国法译评,1995,4。

[5]孙宪忠,论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1,4.〔责任编辑:郭洪〕(上接第129页)本质“胡塞尔将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加以界分,指出:”实质本质是对应于各门理论自然科学而言的;各门自然科学由于其本质上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包含着该区域的区域本质即实质本质,和以这个区域的实质本质为基础的经验对象。”

[7]在我们论及经济法的本质时,我们所指的是如胡塞尔所谓的实质本质。我们之所以探究经济法的实质本质,其目的在于确立经济法在当下法律体系构造中的地位,以此种实质本质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特定法律场域区分开来。笔者以为,遵循胡塞尔现象学关于本质普遍性的分析理路,利用经济法的上位概念“社会法”为经济法定性,不失为刺破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一种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98。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5。

[3]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9。

[4]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5]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