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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不断发生复杂深刻变化,中德关系日益密切和深化,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德两国政府通过诸如双边对话、书信往来等各种形式,频繁进行直接对话和交流,构成了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关系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通过这些直接接触,两国政府之间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互了解和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为两国的务实合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德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形式主要集中在联合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涉及中德气候伙伴关系与可再生能源合作、环境与气候领域的干部培训、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建设、中国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江苏省以及省外三个城市低碳发展、建筑节能、土地低碳利用、北京交通需求管理、中德电动汽车及气候保护、建筑节能领域关键参与人能力建设等。合作项目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中德气候伙伴关系项目
项目运行时间: 2011年3月―2013年11月;资助金额:200万欧元 项目目标:中德气候伙伴关系项目通过专业交流和分析促进双边对话。通过共同举办会议,开展能力建设,如组织讲座、研讨会和信息考察等充实经验交流。
(二)中德环境伙伴关系项目
项目运行时间:2012年1月―2016年12月;资助金额:400万欧元 项目目标:环境和气候政策问题是中国实现向“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转型的基本问题。本项目将向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项目明确以中德战略环境对话的相关议题(如政府绿色采购、空气质量改善和水资源保护、化学品安全、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为重点,直接支持环境领域的双边合作。
(三)环境与气候领域的干部培训(项目二期)
项目时间:2012年1月―2016 年2月;资助金额:160万欧元
项目目标:大幅提高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专业能力,以实现第十二个五年计划(2011―2015 年)中的环境和气候保护目标。
(四)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时间:2011年3月―2013年11月;资助金额:230万欧元
项目目标:中国相关机构拥有开发高效的温室气体监测流程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能力,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的建立预作准备。
(五)中国建立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时间:2012年7月―2016年7月;资助金额:400万欧元
项目目标:中方相关机构具备在地方层面建立和运营排放交易系统的能力和政策选项。
(六)江苏省以及其它外省三个城市低碳发展项目
项目时间:2010年12月―2015年1月;资助金额:300万欧元
项目目标:该项目旨在促使江苏省和其他三座城市的经济发展逐步脱离温室气体排放。
(七)通过建筑节能实现气候保护(基准线调研)
项目时间:2011年1月―2013年9月;资助金额:200万欧元
项目目标:借助激励机制,例如碳交易平台,实施大规模的住宅建筑节能改造,从而为减少建筑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
(八)低碳土地利用(土地利用中的气候保护)
项目时间:2012年3月―2016年2月;资助金额:350万欧元
项目目标:为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提供农业、林业和矿区复垦领域的减排的行业方法和手段。
(九)北京交通需求管理
项目时间:2011年1月―2014年2月;资助金额:200万欧元
项目目标:提出北京实施高效的交通需求管理(TDM)措施的建议,为北京市政府提供能力建设培训,使其有能力对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在城市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进行建模和量化。以北京项目的成果和经验为基础,在中国另外五个大城市,推广高效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
(十)中德电动汽车及气候保护项目
项目时间:2009年9月―2016年1月;资助金额:5,623,977欧元
项目目标:该项目旨在为相关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提供电动汽车发展领域相关理论、技术及战略层面的建议,促使电动汽车的发展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并在国家及地方范围内开展电动汽车的推广示范。
二、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成效和特点
近几年,我方积极与德国政府、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双边科研项目,取得重要成果。例如:中德气候伙伴关系项目,有力地支持了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机制的顺利进行,开展中德合作新议题实验实施,并成为中德间气候变化快速信息交流的平台;中国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碳交易试点地区引入市场化减排手段,使中国拥有高效实施排放交易系统的能力,该项目自2012年实施至今,国内7个碳交易试点均以启动,这与双方的合作密不可分;江苏省以及其它外省三个城市低碳发展项目,除开展低碳发展规划研究、能力建设项目外,还进行了建筑节能改造、产业共生平台等示范项目,为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务实合作开启了新篇章。
在两国良好政治关系的推动下,特别是随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信心和决心的增强,中德应对气候变化未来的合作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中德双边合作框架下的互利共赢
德国是中国在欧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且拥有先进的低碳理念、技术及管理经验。中国低碳环保市场潜力巨大,两国合作的互补性强。通过近几年来的合作,我国学习借鉴了德国的低碳环保最佳实践,推进了国内低碳环保事业向国际化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也开放市场,引进德国的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实现了中德合作的互利共赢,对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将中国的市场与德国的技术结合起来,将为双方创造巨大的发展动力。随着两国政治与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合作将进一步深化。
(二)中德对话交流机制下的多层级参与
在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对话合作机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与核能安全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部长通过积极沟通,为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明确了务实合作的方向;自2010年,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会议以制度化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双方重要的合作组织形式,双方充分利用司局级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对话渠道,及时沟通,目前已举办了五次工作组会议,拓展了全方位务实合作领域;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自2006年在中德高科技对话论坛的框架下成立了中德能源工作组,加强了能源技术合作与政策交流,为两国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三)中德合作讲究规划,注重实际
德国政府对气候变化双边项目的管理基本模式,是设立专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该机构实际上是代替政府行使业主的职能。管理内容涉及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具体的项目评估考核指标,包括社会稳定程度、政府利益、专业技术考量等;二是严谨的论证与批准程序,一个项目的确定,除考虑上述因素外,项目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执行期、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知识含量等;三是严格的组织实施程序,详细核查项目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建议
(一)组建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要求,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二)编制详细的项目合作规划
注重中德合作的战略规划及对国内工作的指导作用,建议制定三年期“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滚动计划”及“中德气候变化合作2015―2020战略规划”。
要在社会致力于形成一个以损害生态环境为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荣的社会文化氛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讲的,“人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利用达成了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自然界对我们的报复就体现在今天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大肆利用自然资源,完全毫无节制,导致了今天我们面临的可能危及人类生存的气候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人类的活动必须服从自然规律,人的生存离不开与自然界的和平共处。越是司空见惯的东西,人们给予的关注就越小。人们对大气司空见惯,因而对地球大气的碳吸收能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在这个正在走向危险气候变化的历史时刻,要求我们以全新的视角思考人类与自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尽快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二、发展中国家发展优先的权利与发
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的义务不对称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2]。为推动对该问题的研究,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世界气候计划(WC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等国际合作项目与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根据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预期的增温情景将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忧虑,人们担心世界气候朝着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方面变化。“发展”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可以仅仅指经济增长,由GDP来测量,在这种情况下它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国家。然而,它也可以更狭隘地指让人们摆脱贫困这一经济过程。当我们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对比时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当然,第一种意义上的“发展”是从来没有停止过的。在这两种意义下“发展”都意味着财富的积累,标准的计算方法是GDP。照此可以看出一个社会在日益变得富裕。它暗指这种财富大部分是由相关社会的经济转化过程生成的。当一个社会只是从售卖其矿产资源中获取收入时,我们可能不会说这个社会从经济上看是发展的。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都很重要,但并非一样重要,即增长对于后者来说远没有前者重要。发达国家可以继续壮大其经济,但增长的要求远没有那么迫切,因为他们已经达到了某种类型的均衡,尽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3]。应对气候变化应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优先权利。早期的人类发展报告已开始关注环境威胁,包括全球性水危机和气候变化等。第一部《人类发展报告》就强调拥有一个安全环境———“洁净的水、食物和空气”———对人类自由的重要性。《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探讨了人类安全问题,1998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便认识到使贫困人口遭受环境退化(酸雨、臭氧层消耗和气候变化)的最大影响是不公平的。《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揭示了在用水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对人类发展的影响。报告显示,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贫民窟的人们比纽约和巴黎的居民在饮用水方面的成本更高。《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采用人类发展的视角来凸显气候变化的代价,包括气候突变和“适应性隔离”现象引起的代际贫困陷阱。该报告是第一份研究全球气温上升所造成重大影响的发展报告,这些影响表现在冰层的融化、局地降雨格局的变化、海平面的日渐上升,以及一些脆弱性群体的被迫适应。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有一种发展的要务,或者说“发展是它们的第一要务”。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有变得富裕的权利,而且是因为这样一个过程对可持续性有着直接的意义。在发展中国家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之前,世界上仍然会有两条不同的“发展”轨迹。既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将过度发展作为富裕社会里的一种可能性来谈论,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也必须得到保障。无论从历史责任原则还是为了当前应对气候的高效率,发达国家都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所有的研究都表明,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是有效率的,且事实上,最经济的减排可能来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向他们提供援助将是必要和公正的,之所以由发达国家负责这项义务,不仅仅是出于“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更主要是出于对发达国家自身利益的维护。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优先权目前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尽到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义务。要求发展中国家与他们承担相同的责任,共同分担份额参与减排,这明显是发达国家对历史责任的逃避,同时也是对世界千年发展目标的不尊重。发展中国家坚持“双轨谈判”①,要求发达国家必须明确长远目标及中期目标。“并轨谈判”是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的气候谈判制度。在艰难的谈判过程中虽然最终坚持了“双轨制”谈判机制并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落实援助资金、技术转让等发展中国家较为关心的问题上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实质性进展,但是回首谈判过程,不能不说是一波三折,惊险异常。利益维护的合理性取决于需要的合理性,不仅对于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于国家来说也是如此。发达国家要求维护的是保证其人民的高标准生活,也就是高消费、高消耗的不可持续性的生活方式,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解决的甚至只是温饱这样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这也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援助义务的原因之一。全球变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有着天壤之别。生活在赤道地区的人们几十年来亲眼目睹了全球变暖是如何改变他们的生活的,如今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然而工业化国家却只是意识到全球变暖也将影响到自己,但是却没有威胁到其生命,这至少在近50年内不会威胁其生命。而且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只需拿出其收入的一小部分就可以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洪水防御能力、改变作物耕种方式、开发新的建筑技术和规章制度。而对于低收入国家则必须拿出越来越多的国家收入来适应气候变化,许多个人和社区因无力承担如此高昂的代价,最终被迫放弃庄稼和家园而死于饥饿。控制世界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是当前缓解气候危机的当务之急,但是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动辄就牵涉到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如果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无异于限制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各个国家的现实减排空间和能力是区别原则的现实基础。目前,发展中国家多处于贫穷落后的状况,他们的合理需求应当首先得到满足。对于那些最无力应付全球变暖而又对其产生原因并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人来说,全球变暖已经威胁到了他们的生命安全。南半球居民遭受了气候变化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并且预计将承受21世纪温室气体增加量的2/3,尽管他们因人数不断增加而受到环保主义者和科学家的谴责,可是给全球大气和其他维持生命的体系造成最大压力的却另有其人。为了成长、煮饭、保暖、建造住所或者庆祝节日,每个人都需要排放适量的温室气体,这些都是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而与之相反的是,尽管欧洲和美洲人数要少得多,可是他们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却比南半球邻国多得多。不发达地区的人们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须的气体排放与发达国家的富人的过度排放形成鲜明对比。富国把属于大众的大气层用来过度排放温室气体,其实属于托马斯•阿奎那所讲的“偷盗”②行为。为了对这些行为作出补偿,发达国家都应该有义务去保证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鉴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必须率先采取行动。富裕的国家应该从根本上减少排放量,并在经济上补偿其他不发达地区,提供资源使那里的人适应全球变暖的环境,这样,气候变化上的全球不公平问题才会逐步得到解决。
三、当代人类发展的权利与保障后代
关键词:双生,联体 外科手术 胸腹联胎
联体双胎为一种罕见的先天畸形,其患病率为1/5~10万,大多数于胚胎时或出生后即死亡,约20万次以上分娩有1例出生后仍存活[1],能接受手术的病例少之又少;能成功进行分离手术,术后2婴儿均存活的相当罕见[2,3]。我院于1999年1月21日收治一对胸腹联体婴儿,并成功进行了分离手术,术后均存活。现介绍如下。
临床资料
1.一般资料:患婴A和B,均为男性。于1999年1月10日生后21天入院。该对婴儿系39周足月剖腹产,父母均无特殊病史。出生时呈面对面联体,共用同一脐带、胎盘,出生体重2婴儿5500 g,入院体重5400 g。入院体检:2婴各有完整头颅、四肢、外生殖器和,头后仰过伸位,体桥从上3 cm至脐呈胸腹相联,周径为32 cm。
A婴呼吸60次/min,心率121次/min,右胸部可闻及收缩期隆隆样Ⅲ~Ⅳ级杂音。B婴呼吸60次/min,心率113次/min,心肺无异常发现。CT和MRI示2婴共用一个胸骨下段及第5~10前肋骨,膈肌、心脏和肝脏,两套胆道系统。超声心动图示:2婴心率不一致,心跳心律不同步,A婴为右位心伴房间隔和室间隔各有0.5 cm 缺损。血液检查:2婴血象不同,肝功检查不同,提示无大血管相通。入院观察2婴排便性质不同。插胃管行泛影葡胺造影各具独立的胃肠道,2婴先后服用黑炭,前后从各自排出,证实无消化道相通。
入院时2婴营养中度不良、脐部感染、肝功异常,予以保肝,抗感染等。婴儿45天体重达6kg,一般情况良好后进行联体分离术。
2.手术:2婴以侧卧位置于手术台上,A婴右侧卧位,B婴左侧卧位,诱导麻醉后A婴顺利插入3.5号带气囊气管导管。由于A婴插管后无法变化,B婴插管不顺,经1小时才插入3号无气囊导管。完成麻醉后分别插入胃管。电刀负极绑于B婴大腿上。托起婴儿从颈部至脚全身温碘伏原液和5%碘伏消毒后仍侧卧置于消毒巾上,分别包裹下肢,铺巾,从一侧胸骨交界处至脐,切开皮肤和腹壁进腹探查。2婴有各自消化道,2边各有一条肝圆韧带与脐相连,“共同肝”相连面积约7 cm×6 cm,各有发育良好的胆道系统,膈肌相连。以2婴肝圆韧带为界限,以可吸收线先缝扎两排后,中间电刀切开,切断相连肋骨、胸骨,仔细分离胸膜。见有各自完整的胸膜和胸腔,2婴共用一个心包,切开后两个心脏的心跳频率不同步,B婴心脏较小,A婴心脏大且为右位,有近1/3突入B婴心包腔。离断体桥后壁,2婴完全分开。至此手术分两组进行。B婴心包直接缝合,腹部皮下略加游离后直接拉拢缝合,在胸壁两侧做V型减张切口后缝合。A婴心脏以手逐渐按压,使心脏部分缩入胸腔,心包缺损部分以人造涤沦片修补,心包外加医用硅胶板做成支架以扩腔保护突出的心脏,胸腹部切口以转移Z、Y皮瓣修复。
3.术后:术后第2天B婴即相继出现脑水肿、抽搐、呼吸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肠麻痹。术后第10天部分胸段切口皮肤裂开,经蝶形胶布牵拉,于术后1个月痊愈。经气管切开和多项处理,以及严密监护下,术后4个月拔除气管导管,可予出院,无明显后遗症,脑部CT和B超复查无异常,现已能站立。体重达4.7 kg。
A婴术后第12天亦出现类似症状,胸部切口皮瓣裂开,覆盖胸前的硅胶假体外露,亦行气管切开,术后1个月再次手术取出硅假体,术中见涤沦片已被肉芽长满,形成完整心包,于胸部做两侧大转移皮瓣修复创面,2次术后3周切口愈合。术后4个月因疝嵌顿行双腹股沟斜疝疝囊高位结扎术,现正等待行心脏手术。体重4.6 kg(图1~6)。
图1 术前侧面积联体外观
图2 分离后A婴外突的心脏
图3 分离后B婴的肝断面
图4 A婴涤沦片修补心包,硅支架扩腔
图5 术后8个月的A婴
图6 术后8个月的B婴
讨 论
联体双胎目前大体分为8个基本类型:(1)头联胎;(2)胸腹联胎;(3)脐联胎;(4)坐骨联胎;(5)侧联胎;(6)颅骨联胎;(7)臀联胎;(8)脊柱联胎[4]。此例联体婴属于胸腹联胎。Leachman等[5]将胸腹联胎中的心联合分为三型:A型共用一个心包但有各自完全分离的心脏;B型共用心包并仅有心房相连;C型共用心包同时心房心室相连。由于有高发病率的心联合及复杂的心血管畸形,所以90%胸腹联胎患儿不适合手术分离[6,7]。因此,胸腹联胎的分离不仅仅要解决手术的难度,还要认真评估手术的可行性,选择适当的手术方式及解决术后的各种并发症。
1.术前评估:胸腹联胎的患儿畸形涉及心脏、肺、胸膜、肝脏。术前从CT、MRI检查可大体了解这些脏器相连的情况。由于脏器的重叠应注意这些检查对心脏的局限性,可利用超声心动图不同心率、心律,血象的不同来协助了解有无心脏相连,大血管相通。上述检查不能排除这类畸形时应进行心血管造影。如有心脏、大血管、肺等相连,则应考虑放弃手术或舍弃一婴,或备两套体外循环手术设备进行手术。术前确诊有无消化道相通有利于手术方式的选择,如果是共同胆道系统,有必要为另一婴行胆道重建术。由于联体婴分离创伤大,我们认为手术时间最好能到6个月婴儿各系统发育较健全后进行。但由于胸腹联体的婴儿面对面,喂养护理困难,因而常无法等待过迟手术。本例A婴术前曾二次喂养后呕吐误吸出现紫绀,加上胸腹相连,头颈后仰脊柱畸形日趋加重。本联体婴在营养和肝功能改善后,于出生后45天手术,术后患儿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我们的体会这与婴儿过小有一定关系,若能坚持到3个月后进行手术,可能更为理想。
2.麻醉的体会:本例B婴术前插管困难,与顾及A婴心脏不好而将好插的留给A婴有关,造成术中B婴持续在低氧状态下进行。术后又因无气囊导管无法给于呼气末加压给氧,术后第一天上午经更换3.5号气囊导管后,血氧饱和度方可维持到98%以上。我们认为对胸腹联体的患儿手术应先插右边(即左侧卧位)的婴儿,同时应尽量插入较大号并带有气囊的气管导管。
3.手术的体会:手术应尽可能以电刀进行,以达到降低出血量,本例总出血量不到80 ml。肝脏的分离除以两肝圆韧带为标志使得能在血管交通最少的界面进行外,还可先缝扎后,电切以减少出血。胸腹联体尤其要注意胸膜的分离,切开肋骨最下连接点后,以拭子仔细推开胸膜再以剪刀逐步剪断相连的肋骨和胸骨。对心包缺损,以涤沦片替代效果良好,硅片支架对术后度过胸廓增大期和牵拉的皮肤不压迫心脏起了良好作用。本例A婴由于术后硅假体外露不得不将之取出,否则可长期存留或待今后做房室间隔修补术时取出。在分离手术进行前,我们本拟先行皮肤扩张术,但因A婴的变症而难以进行。Hilfiker等[8]和Zubowics等[9]在这方面均有成功的经验。
4.术后气管管理的体会:胸腹联胎的婴儿,术后因胸腹腔容积的缩小,加上此类患儿胸廓和肺发育均不健全,术后极易缺氧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本例联体婴儿术后多次出现此并发症,由于担心婴儿行气管切开置管不易,而且术后拔管常有困难,所以术后只是持续从口腔留置气管插管,造成B婴在术后11天拔管后喉头水肿无法再插入导管,被迫行紧急气管切开,增加了手术后的危险性。由于B婴的教训,A婴在有口腔气管导管留置的引导下,顺利行气管切开。术后两婴均顺利度过呼吸功能衰竭关。因此,胸腹联体婴儿若估计气道压力支持只需2~3天的,可考虑仅留置口腔气管插管[8],若时间长应及时行气管切开。
参考文献
[1]Canty TG Sr, Mainwaring R, Vecchione T, et al. Separation of omphalopagus twins: unigue reconstruction using syngeneic cryopreserved tissue. J Pediatr Surg, 1998,33:750-753.
[2]Cywes S. Challenges and dilemmas for a pediatric surgeon. J Pediatr Surg, 1994,29:957-965.
[3]O′Neill JA Jr, Holcomb GW 3d, Schnaufer L,et al. Surgical experience with thirteen conjoined twins. Ann Surg, 1988,208:299-312.
[4]Spencer R. Anatomic description of conjoined twins: a plea for standardized terminology. J Pediatr Surg, 1996,31:941-944.
[5]Leachman RD, Latson JR, Kohler CM, et al. Cardiovascular evaluation of conjoined twins. Birth Defects, 1967,3:52-65.
[6]Ferechte RE, Nicole M, Nicole BS, et al. Cardiovascular anomalities in thoracopagus twins: embry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review. Early Hum Dev, 1987,15:33-44.
[7]Chiu CT, Hou SH, Lai HS, et al. Separation of thoracopagus conjoined twins, a case report. J Cardiovasc Surg, 1994,35:459-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