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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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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第1篇

一、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基本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总称,是智力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经济、民事权益。在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我国现存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利于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处于劣势和经济补充地位。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被作为私有企业的事情,没有纳入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进行相应的立法和保护,缺乏国家对这些民营企业知识创新的保护,更谈不到对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支持。体现在国家一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知识、技术创造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一个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环境中。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专利申请程序复杂、费用较多,维持费用和管理费用过高的现象,也影响着企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使得当前民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的普遍现象。二是从民营企业自身管理来看,在知识创新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民营企业是民间勇于创新的创业者兴办的企业,他们在现代管理意识、管理手段、技术创新方面都处于活跃地位。然而,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对世界经济形势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使得知识产权载体的人才流失严重,专利权力申请被侵,技术创新被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趋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环境中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积极适应国际竞争的形势,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框架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民营企业必须站在战略选择的高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一)民营企业应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的设计及实施。这既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形势、市场发展格局及动态,按照科学的方案实施。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中积极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密切结合,努力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寻求与利用国内外现有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就知识产权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很不健全,但与民营企业的利用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从国际法律环境看,由于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备了依据有关国际组织通行规则、法律进行自身产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国际化、标准化的优势,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尽快研究和制定国际大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了解国外有关法律,尤其要根据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利用形势,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信息情报网络。

(三)积极营造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应当重视企业自身管理、技术的制度保护,也包含国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但是建立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也非常重要。要从保护民族知识产权的高度,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建立企业间的互信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相互尊重关系,共同营造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这不但需要依靠企业联盟组织和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宏观性的专利战略规划,依法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制度建设、对外关系中积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三、积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异军突起,然而很多民营企业也遭受了知识产权被侵的重创,使得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应当尽快选择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形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式,促进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活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要坚持民营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使得自身技术水平处于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从模仿的角度进行盗用和侵权。另外,通过自主的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注重合资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保护

合资、合作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然而,在与外商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不注重其核心利益―所有权的保护,就容易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甚至造成自身原有商标权、信誉权的流失。因此,注重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选择也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充分利用对方资金技术中,打造企业产品自身品牌和美誉度,注重自身有关所有权的归属权限范围。

(三)加强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保护

第2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李荣,段莉.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10(9).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影响;方法

引言:

自从在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世界上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国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国家进行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剽窃,有效的保护这些知识与技术在本国的发展中就有重大的价值,维护本国依据这些技术与知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场景,保障本国国家贸易额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

自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问题已经获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讲、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这必然影响到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比如: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高技术与高知识的发达国家产品将不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表现出来较为浓厚的兴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可能造成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创新垄断。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进行知识水平的提升以及有关技术的进步[1]。其次,一个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所谓的市场扩张指的是发达国家中出口市场的知识与技术被保护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对于这些技术以及产品进行模仿被严格的限制,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企业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有效进行了扩大。所谓的市场势力效应指的是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被保护,由此出口的企业在当地市场一种“垄断势力”的形成,而有关的企业通过进行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出口规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出口市场规模的减小。从实际的效果来讲,以上的两种分析都造成了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的被制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当地消费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实施而严重限制,直接导致对于国外创新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扩张效应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严重降低、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势力被增加,使得市场势力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有关企业的出口。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都不一定会消除市场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因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术与替代产品依然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2]。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对于不同行业的贸易影响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这种影响的方式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有效的论述与分析。就具体的研究情况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作。我们通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运用动态模型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对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据这种模仿能力的高低,我们将其划分为可以进行出口的行业与不能进行出口的行业。而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加强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导致了四种随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相互抵消的贸易反应。首先,市场势力效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产生。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进行总体出口贸易的数量。比如:就传统的煤炭以及轻工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非常大[3]。其次,对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除了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外,也与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关联。再次,从整体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短期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有关的技术进行模仿,尤其是这种保护模式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的探索与研究,促进本国有关产业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创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独特发展模式与技术模式的重新探索[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进行出口增长的主要途径有扩展边际、集约边际、对于异质性企业理论的充分运用等等。对于以上的途径比较通俗易懂的阐述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注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际贸易边际产生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结果的评价工作。首先,产品价格与产品数量在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集中表现。其次,产品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的扩展边际进行集中的表现,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再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在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中都可以进行作用,并且总是沿着这两种边际进行自身作用力的实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改变贸易流通的方式与有关的行为。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产品贸易保护或者是依据产品的专利保护进行出口数量的提高或者是减少,实现产品的出口价值,促进出口产值的增长[5]。

四、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这种局面下进行出口数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动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进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研究与我国进行国际贸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联系。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方针,尤其是认清世界的发展形势、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需要加强。第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能够使得更多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它们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第三,对于具有突出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扶持与奖励,激发其专利研究人员的热情。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实施可以从法律的高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早日建立,并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最后,通过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各种执法的机构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6]。

(三)培养大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的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关的院校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出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大量的专业课程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的进步。第三,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大量优秀的外国企业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知识信息的水平与质量。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尤其是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与优质形象的展现。这些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会具有积极的意义[7]。

五、结论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对于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1]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J].经济评论,2013,01:137-144.

[2]范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刘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3.

[4]曲建忠,张红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5,06:58-61.

[5]吕晓青.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研究[D].浙江大学,2007.

[6]武晓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经济论坛,2008,03:54-55.

第4篇

关键词:报纸广告 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文化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广告业在国外从来位居创意产业之首。而国内对广告业大多认为是产品或服务推销的最主要手段、是商业促销的一个环节,只重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其树立品牌形象和灌输企业文化以获得认同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每年增长率达到40%以上,成为当今最普遍、最频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然而,在报纸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报纸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他人模仿或抄袭、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无偿使用以及报纸广告策划书中的报纸广告预算、报纸广告策略等属商业秘密范畴的商业信息被恶意泄露等,使得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8年5月金正状告摩托罗拉的首例报纸广告创意知识产权案开庭后,有关报纸广告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规范报纸广告的创意文化属性、促进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报纸广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报纸广告的作品是以创意为核心和灵魂、以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础、以报纸的传播方式为渠道,将文化艺术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纳入范畴。

这就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作品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覆盖报纸广告作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主题阶段、创意阶段、表现阶段等,如图1所示。

报纸广告具有文化创意的特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报纸广告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报纸广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纸广告的创意贫乏且价值有限、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开展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步履艰难。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通过分析报纸广告产品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关系,从大系统思路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报纸业及其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2.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鉴于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够,报纸广告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了无论是报纸广告主、报纸业还是消费者都忽视了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了。而实际上,报纸广告除了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外,报纸广告中所有创造性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书面材料、照片、艺术用语、图像、版面设计、广告标语、商号名称、标徽、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及包装、电子报纸广告网页、域名和其它标记等。随着报纸广告中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也在增加。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报纸广告才会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可言,也才能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价值。

(2)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报纸广告创意贫乏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报纸广告的文化现象来看,一方面个别报纸广告主、经营者或者片面追求所谓报纸广告的轰动效应,忽视了报纸广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内报纸广告的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不够完善,导致报纸广告在某些方面的文化素质低劣、甚至产生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从报纸广告对消费者的态度来看,作为创意产业的报纸广告本应以消费者为导向,但当前普遍还缺乏对消费者的人性化尊重,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缺乏了解、盲目追求广告效应、忽视产品本身质量、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等。

二、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报纸广告的根本,而报纸广告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纸广告中会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由于报纸广告创意作品本身的特征,导致报纸广告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来激励和保障其创意的劳动成果,实现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报纸广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引领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明确报纸广告创意侵权案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往往相差甚远,大多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广告客户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行索赔,因此,需要法律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提高报纸广告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报纸广告的创意作品属于经验商品的范畴,针对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保护措施难以实施。因此,报纸广告的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即要寻求著作权法、又要得到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第三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打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者,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必要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最关键的是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创意及其作品物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报纸广告的经济价值,才是报纸广告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所在。

2.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

广告行业协会是由广告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合作的共同体,通过集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和约束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通过为会员广告公司提供服务和保护、并制约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个体行为和共同行为,为报纸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3.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极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是保护民族文化的关键。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种保护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贫富差距严重,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经常用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决和审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严重匮乏。企业也没有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没有大量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做所措,处于被动的地位,不会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使得企业蒙受各种损失,甚至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对策进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到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2、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何依法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在全社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3.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积极研发新技术,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术,打造知名企业。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建设,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各种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

4.严格执法

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国家机关应该对知识产权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页。

[2]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第53页

第6篇

一、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我省农产品的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有企业做大做强的观念,但是执行力度差。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不主动申请商标、地理标志、新品种和专利,更忽视著作权保护,乃至实践中遭受了很大损失。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省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产品及相关产业制定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河南省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3.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由于农业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法规的不健全、政策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明显不够。

二、国外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分析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1.美国的保护模式。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判例相当多,在植物品种专利方面实践中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制度等三部法律提供了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三重选择”权。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则主要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另外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判例为包括微生物、植物、动物、基因等生物的可专利性打开了一扇大门,除微生物专利、植物专利、动物专利外,人体细胞系和遗传物质也相继进入了美国专利法保护范围。2.日本的保护模式。日本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制度化和具体化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和农业领域。重视植物新品种立法,采取地理标志的多部门法共同保护,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管理法、海关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农业标准体系保护农产品,并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3.巴西的保护模式。首先巴西政府为了鼓励农产品出口,特别为出口农产品提供信贷、贴息和出口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出口联营集团”,鼓励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同时扩大对微小企业出口信贷,向他们提供咨询和服务,组织个体生产者联合向国外推销农产品等,并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信贷服务。巴西这些特色服务,大大发展了本国的农业生产。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程度要远远大于我国对同类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备强于中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强于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运转效率强于中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对这些方面的重视。

三、加强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路径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二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长期以来,河南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3.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状态,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维护成本,而且为企业今后的研发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涉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4.完备相应的立法。省政府在制定有关地方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时,尤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是创新和完善知识成果产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主体的产权激励、约束和保护。(2)是修改完善投融资地方性规则,构建多元化的知识创新投融资支持体系。(3)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严惩知产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大幅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

四、结语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属性;刑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

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8篇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龙争虎斗的全球市场,谁拥有核心技术,并及时取得专利将之产业化,谁就能占得先机。很多企业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设置有效的管理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 他们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我国,中小企业老板认为技术才是最重要的, 而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或者说, 在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次要部分, 他们宁愿多招一个开发工程师,也不愿招聘一个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一部分企业投机取巧,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甚至在侵犯国外专利权后还不知悔改,导致最后自己损失惨重。还有的企业干脆搞贴牌生意,把别人的产品拿来贴上自己的品牌或商标,然后把产品推向经济不发达的小城市。

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企业的核心是生产及产品

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和品牌,都有围绕着市场需求的产品研究与开发,以及不间断的产品设计与改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为了确保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以及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从而保证企业在尽可能长的法定时间内获取最大的市场利润,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窃取,失去应得的市场利益。

(二)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

中小企业必须认识到不但资本、技术、厂房、市场设备和产品是企业的财产,其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

(三)取得知识产权就是增加企业的投资

正确的投资对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至关重要。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加强企业的财政实力,达到扩大资产和增加将来生产能力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出口机会

在出口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理由有:专利,可以体现产品的价值,可以吸引进口者考虑进口,增加出口机会。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可使该企业在出口市场中获得信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以及忠实的客户。

(五)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

企业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如对发明和产品实行专利保护,不但可以赢得专利权,而且随之还会产生市场地位、使用许可证授予权、出版权、商业谈判强势地位、良好企业家形象等专利投资回报。

三、我国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有差距,多数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从一些中小企业做原告而败诉的案例看,大多是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依据认识不足,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利,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二)将知识产权绝对化,以为获得了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不了解知识产权形成的法律依据,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发的,就能获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使用拥有技术,并不表明其拥有知识产权。

四、对中小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对策

(一)要加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目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要根据自身总体战略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

(二)要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管理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最关键是要注意前期预测,前期保护中采取的每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最好建立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与管理网络,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调节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三)要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

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专利保护是较强的保护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开技术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则由企业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本身所决定。同时,申请专利时专利文件的撰写十分重要。对一些涉及产品型号改进的,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保护,像有些申请子商标的产品。

(四)要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开发和生产中应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特别是利用已过期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卫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合同性保护。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刘彬: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8,(1):50.

[3]刘红兵: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N].江南时报2006-07-08:(12).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第9篇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 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 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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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云南的对外开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

第1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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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综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这些现状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难以取得竞争主动权和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经验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一)德国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的主体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德国企业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开发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 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德国企业也发挥了绝对的主体作用。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点是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较高。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经验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保护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是: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保护;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基础。

第二,德国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并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等。德国企业大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部门来落实上述职责。不过,具体由什么部门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则存在差异。第一种是由企业法律部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第二种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第三种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

在明确管理保护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还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使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德国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相关资料显示,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评价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第二,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第三,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三、企业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主要途径

企业作为是我国社会最前沿、最基层的生产部门,它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绝对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然而,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的主体。”[8]

发挥我国企业的主体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的外部保护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调处一般存在手段不强、措施不硬,受管辖权限制,跨地域执法难度大,而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结案时间长、司法成本高,时效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点,行政与司法保护往往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会严重地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继续强化国家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作用。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缺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企业中,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影响,对研究开发的新技术热衷于通过鉴定、评审等程序获得奖励或鉴定证书,然后将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或向社会公开,而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表现得十分冷淡。同时,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意识也不够强或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陷入被人侵权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的错误观念。尽管说,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立足于企业的自主保护上,牢牢树立企业就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二是要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来培养。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牢固树立自主创新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基础上,整个企业上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和一切工作当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要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因为,企业自主保护其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人来实现的。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借鉴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这么两大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来专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项目资料如合同资料、设计图纸、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因掌握在个人手中而导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护、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业的法律部还是研发部来承担此责,则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二是通过引进或培训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人才来强化保护队伍。这里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对企业的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是发挥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严格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详尽明晰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严格,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2)建立企业专利查新、确权、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一制度既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3)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体系。企业要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措施成本的高低,选择不同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术人员,申报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等活动中,均有可能公开企业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业技术成果新颖性的破坏或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员工约束制度,防止本企业人员由于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等途径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当然,从调查结果看,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色的员工能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获得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重视行业协会与企业联合保护,形成合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纠纷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濒繁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依靠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9],这也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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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赴德培训考察报告[R].2006.

第14篇

一、前言

当今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档案工作中的规范显得尤其重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所以,解决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助于确保档案工作的管理。

二、档案工作信息化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促进现代档案工作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从历史发展来看,档案工作是先于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随着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世界各地开始对档案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产生,我国现行《档案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都确保了“档案信息能广泛传播,充分发挥其效益”,充分体现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我们的档案工作理论,但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尤其在信息化进程中,随着多种高新科技的影响,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发展。加强对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是档案工作理论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基础条件。

2、改进现代档案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

档案工作信息化充分利用了现代的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依托国家信息高速公路,以网络传输为主要工作手段,依靠网络化管理模式.网络所固有的管理非中心化、信息的不可控性,互动性等特点给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实现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改进档案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有着积极的意义。

3、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

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范围,其目的之一就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高速、快捷、高效、海量的特点,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如果不能明确档案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味封闭保守,只讲“保护”,那就违背了档案工作信息化的初衷。

4、促使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体系建设

目前,虽然档案法规学的研究日益深入,但就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档案、数字化档案等尤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只能因循或参照《著作权法》或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相关条例中的法理原则进行档案执法.所以经常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加强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对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技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3、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四、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完善档案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渗透到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的今天。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在这些变革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档案部门充当侵权者以及档案部门自身的智力成果被侵权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在我们的档案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

六条提到:“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显然,这种无具体内容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将档案信息工作规范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必须健全档案法制,完善档案立法工作,增设或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订立条款。只有这样,我们新时期的档案事业才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档案工作者应认真学习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档案部门自身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档案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档案部门形成人人学法的风气。除熟悉《档案法》外,也要学习并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等。只有自身掌握了有关理论知识及法律条文,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在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自由广泛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建立将信息活动纳入到一个法律框架中来,信息作者应该按照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信息开发、信息处理加工和信息传播。

3、开展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频繁的侵权现象。从法律角度看,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又必须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教育,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与档案的关系,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内容和违法所承担的责任,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责任到人。让全体员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对员工进行广泛的集体主义教育,形成全体员工都来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知识产权和档案法律法规的局面。另外,在借阅、咨询、开发利用等环节上严格把关,防止技术泄密。人员调动时,应把档案资料交接清楚,并签订一些协议,防止泄密。要把责任落到人头,落到实处。提供档案服务的单位,要增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经济活动或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贯彻有偿服务的原则,属于专利的档案要按《专利法》的规定办;属于非专利的档案要按《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对利用档案者,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写上保密条款,利用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或转让

第15篇

今年是我国“入世”第四年,四年来,我国认真履行了国际义务,这是举世公认的。继完成《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订之后,我国还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了《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从2000年到2004年11月的司法统计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共审结一审案件1710件,判处了1948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三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比前三年同比增长56.4%.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利用刑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但是,在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和执法以及法律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入世”四年之后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地完善和实施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没有了“入世”前的那种压力;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认真地、从如何有利于保护中国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需要找出一些依靠知识产权,使个人或者企业获得发展的实例,让人信服,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中国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地履行她的各项承诺,但履行承诺,没有必要再超出国际公约标准给予外国权利人以特殊优惠的保护;履行承诺,在涉及到具体的与中国人利益有关的案件中,不排除合理合法地在国际公约规则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的利益。

有人指出,200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等其他许多政府文件中提到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把这三层结合起来,就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但第一个层面的基本完备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第二、第三层面的法律不健全,也会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人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个层面还需要立哪些法。我们必须强化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强化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这样,才能够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据报载,江苏省搞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用五年的时间让人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让企业知道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

这些分析和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有相当多的人,包括一些官员和政策制订者,在他们的骨子里缺少对知识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才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尊重知识包含对科学,特别是对科学本身所坚持的怀疑、批判、进取的尊重;尊重知识还包含对创造发明、对一切开放言论、自由思想的积极肯定,对一切闭目塞听、压制言论、禁锢思想的彻底否定。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而且,就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还多受到外来因素和某种政治目标的影响。与国际规则“接轨”,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忘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是到了回归它本应该具有的核心精神的时候了。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还存在着严重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的情况下,所谓尊重知识是不可想象的。花上5年或者10年时间,向人们解说知识产权的概念,制订一套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制订地方的或者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等等,或许并不是多么难办的事情。最重要、最花气力的是需要全体国民,包括各级官员和普通百姓,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自觉地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与国际规则“接轨”之后,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仅仅靠打击假冒侵权一招是难以奏效的。为了弘扬知识产权尊重知识的精神,为了个人、企业、国家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严格依法办事,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