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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第1篇

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第2篇

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第4篇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11日在第十八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致闭幕词时,全面介绍了近两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新进展。她强调,中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WTO相关规则,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中国态度是坚定不移的,工作是实实在在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

吴仪说,中国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出发,将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中国政府20多个部门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划,并正在抓紧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部署未来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为指导并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国务院制定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于2006年3月和2007年3月分别了年度“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部署了438项具体工作和措施,涉及立法、执法、专项行动、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众多领域。2006年、2007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盗版软件的措施,颁布并全面实施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成效,中国正版软件市场和国外软件企业在华销售额大幅增长;2007年,中国再次颁布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刑事执法门槛;今年6月中国已正式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大大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力度;第十七届商贸联委会以来,工作组在全国建立了由50个大中城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组成的IPR投诉服务网络,中国法院系统在全国设立了172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专设了140个知识产权合议庭;2007年,中国政府启动了《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开展了针对地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培训,并在全国范围内成功举行了多种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此外,2007年,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蓝天会展”、“反盗版天天行动”、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打击盗版教材教辅、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音像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行为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和“3·15”、“4·26”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2007年中国公安部与美国联邦调查局联合开展“夏至”行动,成功破获迄今最大一起盗版案件,涉案金额高达十几亿元人民币。

吴仪表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这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在提高产品质量、保持外贸平衡等问题上,中国政府的态度同样鲜明,行动同样坚决。针对少数出口产品质量问题,中国政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开展了强有力的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

第5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要性

文化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国梦"的重要促成力量。近年来,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呈井喷之势,其重要的依托便是文化产业集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为通过创意获取价值的精神消费商品相关企业提供孵化和集聚功能的空间形态,而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文化产业园区在城市中的兴起,对于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一轮的核心关注点,二者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

首先,知识产权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保障。知识产权能够在文化产业园区的兴起、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提供切实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文化创意产业成果产权化的形式正是知识产权,其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收益保障机制。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 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其次,知识产权将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文化创意的制造者以一定期间内的排他性的权利,保证其能从有价值的文化创意中获得经济回报,以利益刺激更多的人从事文化产业服务,可谓"为文化创意产业浇上利益之油"。上海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起步较早、成长迅速、最具活力的地区,其取得的成就离不开上海市长期以来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是这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促进了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壮大。

二、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为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等。此外,上海市分别于2004年和2011年颁布了阶段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着力营造和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这些立法层面上的努力都极大地支持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对于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法律规制上的加强,有些自发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开始发挥作用。2006年,上海最著名的创意产业聚集区田子坊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它是上海首个由创意产业企业自发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田子坊的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无论是在进行各方之间的协调,还是在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缺陷

1、法律规制方面

上海市现有的关于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多为"办法",法律位阶低且较为分散。制定有拘束力的长期法制, 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前提。在此方面, 邻国日本作出了很好示范,其不仅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 还配套以《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我国文化产业的当前的立法现状显然不能适应上海市越来越强烈的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此外,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存在着缺乏监管、效率不高等缺陷。

2、行业协会和企业方面

虽然随着知识产权联盟等行业协会的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在逐步改善,但是,文化产业园区中成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寥寥可数,有些园区即使成立了也是形同虚设,保护的力度仍显不够,在上海文化产业园区发展中依然存在盗版、仿造、抄袭等现象。企业自身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资本力量和人员数量极为有限,这就决定了其无法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更无法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三、优化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制

1、立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长期存在着以政策代替法制的状态,现有的一些立法也比较分散,不利于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一个充分的保护环境。因此,亟待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应增加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还应继续将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写入统筹全局的规划当中,而且,还应当研究制定有关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等各个文化产业分领域的规定。

2、司法

除了立法之外,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应当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审判的质量;其次,应当深化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改革,即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这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最后,通过加大对园区内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机制,以对园区侵权行为起到一个震慑警示的作用。

3、执法

知识产权的司法提供的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而行政执法保护则倾向于是一种主动的事前管理。首先,应当采用多个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联动的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在园区内加大对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其次,应加强网络、展会、专业市场等重点领域以及黄浦江两岸、临港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将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记录纳入园区的信用评价系统也十分重要。

(二)构建自身的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企业和园区的立业根本,无论是园区内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还是企业本身,都应当努力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1、行业协会的力量

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灵活性大,是对法律的促进与补充,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文化产业园区中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首先应当建立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法制宣传、纠纷解决、咨询指导等方面为园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争取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其次,要在园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一个调处的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与有序竞争。最后,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文化产业园区内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形成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则在文化产业园区中得到有效的运行。

2、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园区的一员,应当联合起来,积极加入到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盟中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田子坊园区中100余家中外创意企业都将分批加入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专利和商标、进行版权的登记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税收政策,更应该对这些知识产权存量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因此企业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和参与分配等产权激励制度。此外,企业应当增强自身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和保护意识,在遭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侵权人协商和解、请求园区知识产权联盟出面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维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1]丛立先.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J].政法论丛,2011(3): 78-83.

第6篇

关键词:侵权 专利技术 保护意识

0 引言

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吸纳劳动力、稳定经济、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离真正的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不过在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经济体。而在中小企业当中,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1 知识产权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影响企业利润。保证那些初始付出成本积极研发的企业拥有自己专利不被抄袭、侵犯,将企业在利用自己的专利获取的利润作为其创新研发费用的补偿,这有利于鼓励创新,也是对企业加快研发的激励。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旨在帮助中国劳动力提升自身产品在增值链中的位置。

2 目前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2.1 舍得投资研发创新,却不太注意自己专利的产权保护。企业很少有自己知识产权战略。

2.2 限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财力较弱,大多数企业没有对自己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一般中小企业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愿意采用成本较高的法律去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降低了侵权代价。

2.3 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注意不多,经验也不够,有时企业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浑然不知。更有甚者故意窃取他人专利,为了自身利益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曾鼓励国人共享乃至是复制发明,将发明作为个人财产加以保护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理念。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设立实用新型制度是明智的。这为小投资者提供了发明创新的机会。更大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为专利申请提供金钱激励,从而滋生了低质量乃至毫无价值的专利申请。我国企业非法获得和使用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破坏这些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地方的经营,对其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2.4 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近年上升,但其质量并不高。专利申请数量不能说明我国目前创新水平的全貌。量的增长未能伴随质的增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称,我国颁发三种类型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创新含量较低的专利,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受理200多万件专利申请,授予125万项专利。但只有21.7万项属于专利系统中的最高质量专利。

3 分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几点对策

3.1 把知识产权意识升级到中小企业的总体战略高度。企业最初的发展规划、企业目标、企业未来整体战略布局,每一个层次都要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关系着企业未来的竞争力是不是可以持续。优秀的企业从最初开始就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公司高层到一般初级员工,要形成一整套有章可循的制度规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考量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建立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3.2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要结合员工的综合素质,开展多种活动,教育并强化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内部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企业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纵向负责,横向管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职工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处理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为专利创造者解除后顾之忧。良好的管理服务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的基础,一个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施产权保护措施。

3.3 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激励约束意识。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对于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不断激励。物质的激励,精神的鼓舞,对那些作出贡献的人都是一种促进。可以尝试着把专利权保护具体责任到相关负责人。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时刻监督相关保护制度的落实。而那些非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恪守工作职能,对公司负责。关键技术研发岗位人员要鉴定技术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在人才的内部部门调换时要确保相关技术秘密不外泄。员工离职前要做离职审计核查工作。

3.4 提高产学研之间的合作转化效率。要尽快使科研成果应用于相关产品,加快从实验室到产品线的转化速度。合理提高科研的实效性,确保知识运用于社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成果转化。要创造成果转化的内外部条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施展才能的机会,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5 跟随时代步伐,制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目前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日益频繁的今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应尽快完善起来。

4 结语

在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经济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伴随经济的升级转型而来的是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优秀的企业将扩大优势脱颖而出,同时也将会有大批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市场是残酷无情的,市场也是公平的。真正能抓住机遇并充分利用机遇的企业将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整体的格局将会是强者恒强,弱者逐渐消失的一个痛苦蜕变过程。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中小企业无疑是压力很大的,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洗出局外,通过本文的分析我认为只有那些真正掌握先进技术,并能将其先进专利技术加以保护的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一句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第7篇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8篇

关键词: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以高科技为主要内容、以知识产权为保障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生物医药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同积累了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企业进行竞争。就目前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而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一、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我国医药企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更是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严重影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这一功能还没有被生物医药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知之甚少。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三)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现在,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的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二、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存在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水平。针对当前生物医药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趋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企业的优势。尽管我国在生物制药领域优势不大,但在中医药领域发展前景却很广阔。一是由于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化学药物将逐渐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药和中药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二是医学模式的改变决定药物治疗的目的已由直接杀伤外源病原体转化为调整生物体自身功能,这正是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三是由于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增加、老龄化社会来临,导致疾病谱发生根本变化,传统的化学药物已远不能满足需要。近几年来,在“崇尚自然”的潮流下,包括欧美在内的各国,把希望投向我国的中医药。随着各国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中医药进入医疗主流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四是在西欧,中医药已被列入医疗保险体系。在美国,由于民众对中医药需求日盛,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已拟定了一部《天然药物法规指南》,颁布实施后,处于“支流”状况的中医药将转向“主流”药品。这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中医药是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欧美国家已加大投入进行研究开发。如美国每年投资近1000万美元在科研机构设立“替代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主要从事中医药的现代化研究,在应用中药治疗癌症、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取得进展,这给我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现有35大类、43种剂型、5000多种中成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许多方面优于西药。如果能开发出三效(速效、长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储存方便、携带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药,将大大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9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贸易格局发展中国家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10篇

[关键词]新趋势现状知识产权战略

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10月,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将建立创新型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今后工作的中心问题。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如此重视是由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各国一方面积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另一方面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从最初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扩展到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以及一切来自知识的权利;而TRIPs协议的签订及其适用又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增强

以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为开端,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开始走向国际保护,缔结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建立了各类协调机构,形成了国际性的法律规则与秩序,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3.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国为保护其贸易利益,两次修订《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对外贸易体系。TRIPs协议的签订,又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纳入WTO的管辖范围。自此,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了国际贸易体系。

4.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自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的多边贸易体系,各国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各国企业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5.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垄断的力度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强化了权利人的独占权,甚至被权利人滥用成为其进行垄断技术、独占市场的手段。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除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且力度不断加大。

6.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日益加剧

TRIPs协议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基础之上,其保护标准和水平已经超越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单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会阻碍发展中国家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并在医药等涉及社会公众乃至国家利益等领域实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

7.美国、日本等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

21世纪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需求,都纷纷制定或者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给予及时的回应。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才是市场的主体,才是技术自主创新的实施者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载者。只有将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才能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中国的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年对哈尔滨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12%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比较了解;80%的企业则仅限于某一领域;8%的企业认识根本不正确;有些企业甚至对知识产权感到陌生。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漠,法律保护漠视的状况大大增加了进军国内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的成本。如联想付出6500万美元现金,以及近3~5倍的配套营销成本将其商标由“Legend”改为“Lenovo”,主要原因就是由于“Legend”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其在美国的注册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如果购回“Legend”商标,代价会更大。此外,2002年公布的123个中国名牌产品品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的调查中,有近50%的企业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的企业没有中国在香港地区注册,近80%的企业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毫无疑问,上述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必须大幅提升和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国家没有技术上的独立,就没有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独立,而要实现技术上的独立,就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极其薄弱:大型民航客机100%从国外进口;高端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依赖进口;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关键技术的50%以上依赖进口。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大中型企业中,71%的企业没有技术研发机构,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技术进行研发活动。严重的技术依赖,不仅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技术的自主创新首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和机制,是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推进剂,技术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所以,自主创新概念的提出,对我们认识、理解和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实行技术垄断和封锁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172种商品产量居世界第一:激光视盘机、拖拉机和集装箱占世界总产量的80%以上,钟表(主要是电子表)和收录机占60%以上,显示器、照相机和家用陶瓷占50%以上,彩电、笔记本电脑占40%以上,手机占30%以上[5]。而根据商务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数据,2005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超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79家,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达到38家,超过50亿美元的企业为4家,有一家企业的年出口额超过10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巨大竞争力,改变了传统的由跨国企业分割国际市场的局面,致使一些跨国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因此,跨国企业及其母国纷纷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向中国企业发起攻击,构筑知识产权壁垒,竭力阻止先进技术进入中国。近几年来,涉及中国的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2003年,在美国通过337条款提讼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共18件,中国占7件,而从彩电、DVD、打火机、无汞电池等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到丰田诉吉利商标纠纷案件、思科诉华为多项权利纠纷案件,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遭遇的知识产权打压。根据商务部《2005中国国际贸易年度报告》的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面对跨国企业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政府和企业只有积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应对跨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4.中国尚未制定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

在高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并日益呈现滥用之势。WTO没有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达成协议,但第8条第2款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制定国内法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因此,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

就中国而言,目前涉及到反垄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没有涉及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的问题。正因如此,微软公司的垄断行为在美国本土、欧盟、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受到指控,但在中国大陆却得以安然无恙。所以,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当务之急。

5.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相对于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言,中国目前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方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就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而言,中国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制定了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上海市于2004年制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江苏省于2002年在全省实施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而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开始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截止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因此,各具体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难以形成整体竞争力,无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应有作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分散,效率低下,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急需予以规范和完善。

(3)缺乏知识产权预警和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行业,在现行体制之下,各部门、各行业各自为政,缺乏预警和协调机制,难以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作用,如DVD事件,是在6C联盟(东芝、松下、日本胜利、三菱电气、日立和时代华纳)发出“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三年以后,英国海关扣押了部分出口产品才引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4)科技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激励技术创新的要求

中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与知识产权管理相互脱节,科研管理部门缺乏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乏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和配套机制,大学和科研院所普遍重成果,轻专利,忽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使技术创新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除上述问题以外,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经费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缺乏与产业界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机制、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尚需改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只有加紧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也才能最终实现富民强国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

[2]杨建荣李振江: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年社会调查报告――深圳、哈尔滨两地知识产权意识及人才现状的调查报告.北京: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9

[3]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63

[4]原国锋李薇薇:我国99%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没有自己的商标[N] .人民日报,2006-01-04(6).

[5]高虎城:妥善应对贸易争端积极改善贸易环境[O/L]theory.省略2006-04-17

[6]倪晓菁:从思科华为案看技术时代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J].经济论坛,2005(8):124

王江,郑小玲.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趋势――与知识产权相结合[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5):18

[7]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2

第11篇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第12篇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第13篇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美贸易不平衡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引言

自从中国入世以来,随着中美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也随着增加,美国成为了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20%以上涉及中国。由中国商务部统计的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案件数最多。美国除了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常用措施外,美国特别301条款的黑名单中多次出现中国。近年来,中国成为美国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正在逐步加深。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发展历程回顾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到90年代中期,中国与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了四次争端: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了《贸易壁垒报告》,指责中国没有对美国知识产品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故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上。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1年到1992年。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指责中国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够,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在1994年。1994年4月30日,在“特殊301条款”年度调查中,美国贸易代表再一次将中国列为“最严重侵犯美国专利权和版权的国家”,并威胁中国如果在60天内无法达成解决办法的协议,将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时隔两年,中美知识产权再起争端。这一次的焦点是CD、影视产品和CD、ROM的非法生产。美国代表认为中国没能有效实施此前中国与美国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及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再次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2005年4月29日,美国又公布了“特殊301”报告。这一次,中国再度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2006年特别301报告又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3个重点国家共占了报告16页,其中中国就有10页。

三、美国对华进行337调查

自从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类产品发起了第一起涉及我国产品的337调查,截止2010年12月17日,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有116起,占美国1986年以来337调查总数(522起)的22.2%。其中,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华案件3起,占比2.1%;1996~2005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177起,其中涉华43起,占比24.3%;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3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9.4%;2007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6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50%,达到历年之最;2008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41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1.7%。2009年,美国对全球发起调查31起,涉华8起,占比25.8%,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7日,美国对全球发起调查61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29.5%。

四、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特点及走向

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历程和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数来看,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和产品发起“337”调查案件数近年来急剧增多,仅从2006至今,美国涉华337调查案件总数为70件,五年的案件数是过去20年案件总数的一倍多,占到美国涉华337调查案件总数的60.3%。

第二,中美知识产权调查的主体由政府为主,转向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对中国的指责主要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缺陷及执行力不足。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表现在于美国政府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和“重点观察国家”。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直接成为美国提起申诉的应诉方。

第三,美国综合利用“特别301”和“337”两个条款对中国进行进攻与防守。这一点从二者的比较中可以获得。“特别301条款”关注的是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针对的是外国境内存在的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是打开国外市场的手段之一,是一种进攻性武器,主要针对的是外国政府部门。而“337条款”的目的是要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避免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的冲击。

五、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的分析,结合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中美贸易不平衡加剧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自从中国入世以来,中美贸易顺差逐步拉大,2008年达到最大值为1708.57亿美元,是2001(280.8亿美元)年的6倍多。在这种趋势下,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总体趋势也在不断增加。

第二,从美国角度上看,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的优势产品,所以美国不断要求我国扩大对其版权的开发程度和加大知识版权的保护力度,以保护其经济利益并获取知识产权贸易的收益。近年来,美国外贸逆差逐年上升,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崔日明,2007)因此,美国为了保持其竞争优势,势必会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美国外贸逆差的不断加大,美国国内贸易保护的呼声增加,世界上出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管理贸易、战略性贸易政策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其中,美国“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的颁布与实施正是美国以立法形式使贸易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结果。

第四,从中国角度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确实存在很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韩玉雄、李怀组(2005)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执法力度严重影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然较薄弱。但中国外贸增长主要依靠加工业,具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出口比重仍然不大。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所以中国企业很容易涉入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中。

六、中国应对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建议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体系,尤其是加强执法力度。中国应该借鉴美日欧经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此外,中国政府可以积极利用各种对外交往的渠道,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原则。

第二,企业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申诉。要做到有信心、有底气应对国外企业的起述,自身要转变观念,提高专利意识。仅仅有提高专利意识还是不够的,企业要熟悉掌握专利活动规则,了解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国际规则,熟悉有效地规避方法。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司法解决程序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一批专门的人才是很难应对的。美国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都是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非常庞杂。如果我们不能培养出一批谙熟美国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的专门人才,知己知彼,防患于未然,那么出现司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就会束手无策。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怀组.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研究,2005(03).

[2]崔日明.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国际贸易,2007(09).

第14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根据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来看,涉及侵权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总数的八成,侵权之风可见一斑。因此,认清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大都采用《法学大辞典》所给出的定义,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1】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是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此基础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法律研究体系等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和服务体系共同筑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壁垒。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广东省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长了162%,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2】一系列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偏低。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意识的对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开发,并陆续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精品项目和产品,但是由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偏低,许多重要的文化资源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出现了诸如商标被盗用、专利被抢注、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2、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尽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解决中遇到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关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开发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力度,产品或资源的产权认定、创新价值的确定与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款。因此,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条例。

3、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不足、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的产权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产权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不自知。

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院校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但是从总体来看,人才数量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人才质量良莠不齐,有待提高。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以政府为先导,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的引导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以政府为先导,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成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从而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组织的创造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立法为根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也是内容产业,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提高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维护好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教育为中心,建立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是发展之本。要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过以启蒙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重点的培养方式,为我国文化产业打造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合作为基础,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成为人类共同进步的客观要求。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应主动走出国门,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同各国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转变,势必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注释:

第15篇

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了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同等重要的资本,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几乎涉及每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连接技术、经济和贸易的纽带,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事实上,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公平运营实践”的尊重产权部分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指导,为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识产权被上升为《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权高度,这种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责任领域的重要性,并与ISO 26000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它权利。它们还可以包括对更广义财产权利的考虑,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体的传统知识,或者雇员或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ISO 26000明确提出保护产权的作用和价值:“承认产权,促进了投资、经济和人身安全,也会激励创造与创新。”

上述ISO 26000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给我们如下启发: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既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中。

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与企业、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励不断地创造和创新,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社会投资的健康发展,推动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和期望

ISO 26000在对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系统界定后,就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如何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和期望。

1 实施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做法

组织迫切需要加快推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与良好实践,以便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广。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做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国也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08年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 开展恰当的调查,以确信组织自身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与组织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定期审查自身产品、技术所依法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以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日本东芝集团坚持严格对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科技活动成果进行审查和保护,同时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不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

组织不得参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任何滥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盗版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长期以来,微软倡导公平经营,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正版软件的益处,坚决杜绝假冒和盗版,牢固确立了坚持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

4 对所获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付合理的补偿

组织在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等,都应给以合理的购置或使用费用,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日本三菱公司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但是“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补偿,而且对员工发明实施终生多次奖励。

5 在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考虑社会期望、人权及个人的基本需求

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应符合社会期望,一方面应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激励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需要全面顾及人权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在私有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其基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正通过客户、合作伙伴、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参与而产生以及不同国家的组织间协作加速、国家经济间相互依赖性增强的事实,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开放源代码社区开放它拥有的500项软件专利,并允许现在或将来致力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个人和机构免费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入世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可喜成就,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与WTO规则的要求更趋符合,甚至有些企业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创新激励机制、国际化、标准化等方面都还有待全面加强。

随着ISO 26000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对全球的经济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ISO 26000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也将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考虑ISO26000的指导,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结合ISO 26000的内容以及企业的实际,本文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 推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机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和有效管理。同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企业经营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识产权的形成、申请、管理、运用和维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规范”,并将专利管理纳入科研开发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开展恰当的检查,确保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依法享用使用权或处置权。

2 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一方面要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基础教育;另一方面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岗位培训,选派管理人员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或去欧美发达国家专利事务所进行交流和研习。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知识资本,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对技术创新和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能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丰厚的回报。要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必须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等,以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专利创新者能够获得丰硕回报。

4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国际竞争的本质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企业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身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形成和积累知识产权,牢固建立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壁垒。

5 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动态

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的关注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在产权保护和标准建立上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专利与技术标准战略。企业应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准确把握各国与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