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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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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9.06.

第2篇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消费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社会消费结构向着发展型、享受型升级,人们对休闲、教育、文化、医疗保险等的消费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法律法规的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方面,仍存在法律缺位和保护不到位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逐步升级,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已非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维权体制的缺陷,消费者司法、行政、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维权机构、编制和经费缺失;基层 投诉难、维权难;行政执法主体多元,难以形成合力。其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方面,近几年虽有所加强,但缺乏应有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保护 的效率和效能。再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保护方面,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体制存有人员编制不明确、经费保障难到位等问题。

第3篇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67-03

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地处古丝绸之路上的甘肃是我国也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十分丰富且颇具特色的地区。与祖国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今天的甘肃虽然在经济发展上相对落后,然而在文化遗产资源上却不贫穷,其积淀十分丰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曾写下过灿烂的篇章,为民族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建立了不朽的丰碑。

一、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甘肃省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截至目前,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项目4133项,17大类。其中,民间文学类815项,民间音乐类260项,民间舞蹈类268项,传统戏剧类113项,曲艺类89项,民间杂技类60项,民间美术类341项,民间手工技艺类74项,生产商贸习俗类76项,消费习俗类243项,人生礼俗类262项,岁时节令类182项,民间信仰类342项,民间知识类80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220项,传统医药类29项,其他类10项。“花儿”已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环县道情皮影戏、土族格萨尔、兰州太平鼓等61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名录331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甘肃省文化厅公布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其中33人被文化部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非遗资源项目在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得到广泛关注,项目资源得到进一步挖掘整理,传承人逐步得到有序保护,使得这些丰富的非遗资源成为维系甘肃各民族情感的纽带,成为甘肃各民族记忆的根本之所在。

在甘肃人民普遍重视非遗的保护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21世纪的今天,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交通的拓展和延伸、计算机网络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徙和结集、旅游业发展的持续高涨,使甘肃非遗保护出现了更多的困难,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甘肃人民在创造新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解着与人类的精神、情感世界紧密相连的非遗。甘肃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流传下来的以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为基础的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日益改变,长期伴随人民生活的文化空间和文化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非遗传承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致使许多非遗项目诸如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曲类、传统手工技艺类等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发展面临严重危机。更重要的是随着老一代艺人的相继离世,年轻一代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致使许多古老技艺濒临灭绝的危险,许多民族民间文化和记忆开始断流。另外,由于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几乎给人们带不来任何经济效益,在人们的视野中也就慢慢地消失了。尤其是随着农耕文化的逐渐退化,很多手工技艺和生产方式已基本绝迹,诸如传统的木匠技艺、石匠技艺、铁匠技艺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打夯号子、土方榨油、石磨等在今天更是少见。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尽管在非遗的普查与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甘肃非遗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作为全省非遗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中心,只是在甘肃省文化馆加挂了一块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无专门编制,仅有的几名工作人员占的是文化馆的编制,领的是文化馆的工资。文化馆的职能和性质决定了文化馆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主体,而将非遗的抢救与保护纳入文化馆的全盘工作来考虑,无形中限制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区)基本都是一个模式,在文化馆加挂非遗保护中心的牌子,编制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更无从谈起。在具体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为可悲的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在对非遗普查、保护、传承工作中口号喊得很响亮,但对实际工作却重视不够。尤其是这一工作未能引起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工作全凭非遗具体工作者的一腔热情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大。同时也未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协调工作只是停留在相关文件层面上而已。

(二)专业人才极度缺乏

非遗的普查、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具体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要求甚高,尤其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等都会对具体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甘肃各地主要是各级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专干从事非遗的保护工作,由于各级文化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员较少、人员构成以老同志居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业务能力差异很大等诸多问题。因而,各地开展工作的难度比较大。表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则是对非遗不能够完整地记录,使项目的本真性在工作中出现了缺损,甚至于导致一些最原始手抄本的流失。在研究和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多,更加难以解决。